廉洁谈话制度的来源(4篇)廉洁谈话制度的来源 廉洁谈话制度 以下是为大家收集的制度建设,仅供参考! 廉洁谈话制度 根据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并举、注重预防重视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廉洁谈话制度的来源(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廉洁谈话制度的来源
廉洁谈话制度
以下是为大家收集的制度建设,仅供参考!
廉洁谈话制度
根据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并举、注重预防重视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按照总公司党委、六公司党总支公司廉洁自律谈话实施办法的要求,为
后续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廉洁逐渐从业意识,规范领导干部的从业行为,沈阳高等级公路建设总公
司第四工程公司xx项目部特制定领导干部廉洁谈话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社民党有关法规为依据,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从关心爱护党组织党员队伍的角度出发,主动大力开展廉洁谈话活动。
二、谈话的责任范围
第四工程公司xx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或进行为民服务谈话。
第四工程公司xx各部门负责人及关键岗位的人员及党员干部进行廉洁谈话。
第四工程公司xx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实施谈话廉洁谈话。
xx项目部党支部严格按照总公司党委及四公司党总支的要求,结合一般来讲项目部自身的一般而言情况,竞赛活动好廉洁谈话活动。
三、谈话的内容
1、向谈话对象介绍第三类党的方针经济政策,以及廉洁从业的要求法规及规定,互相合作重温学习相关知识。如:《总公司党委“三重一大”监督规定》、《总公司党委XX年工作安排》、“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三个不得”等规定。
2、介绍为民服务从业的有关情况,并了解谈话对象掌握有关规定及执行规定的情况,以及本人对政策法规的意见和建议等。
3、向谈话对象提出要求。
四、谈话形式
1、集体廉洁谈话。
根据阶段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及具体要求,xx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集体廉洁谈话。谈话每年至少进行二次。
2、个别廉洁谈话。
前述廉洁谈话是一对一的谈话,xx项目部领导与各部门负责人之间、xx项目部主要领导交流学习与人分管职工等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谈话人可主动到谈话对象的办公室进行,可以走出去,也可以请进来。通过谈话沟通思想,交换意见,提高不断提高对党风廉政重要性的认识,在工作中自觉实践廉洁从业的要求。
3、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经常性廉洁谈话。
xx关键所在项目部党支部纪检人员对关键岗位从事关键业务的人员,有谈话针对性的或进行警示教育的谈话,并提出廉洁从业的以身作则具体建议和建议。
4、诫勉(提醒)谈话。
xx项目党支部纪检人员对有群众反映、或出现问题苗头的和员工进行廉洁谈话,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告诫其注意或改正,提醒其采
取有针对性预见性的防范措施,防止违纪违法问题发生。谈话宜以个别方式成功进行。
五、廉洁谈话要求
1、xx项目党支部要对廉洁谈话的组织领导,廉洁谈话在xx项目经理和党支部书记的直接领导下,由党支部书记牵
头并组织实施。项目部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向党支部提出谈话建议及相关事宜,xx项目党支部提议研究同意后即可实施。
2、xx项目部项目经理负责对领导干部进行集体廉洁谈话。
3、各部门廉洁谈话要形成制度,有计划地坚守开展。
4、建立廉洁谈话记录本。认真记录谈话文本,提出并对干部职工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解决立即回复。
本制度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廉洁谈话制度的来源
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组织及成员廉政谈话,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或当选的干部在到任前,进行廉政教育和提醒,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谈话。第四条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第五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纪工委负责具体进行.其他各部门协助配合,及时提供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人员名单。第六条干部廉政谈话的方式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第七条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对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要求;(三)勉励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
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第八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
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党纪立案或者给予党纪处分的;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四)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五)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影响的;(八)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九)年度绩廉考评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第九条诫勉谈话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二)要求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相关材料;(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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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谈话对象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十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报《诫勉谈话情况呈报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在有关部门发现存在问题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后,由党工委提出诫勉意见.
第十一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准备,增强谈话的针对性、有效性。要事先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第十二条对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不得泄漏反映人或举报人的情况.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干部的诫勉谈话,应当有记录人书面记录,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名后,由纪检办统一留存.
第十四条诫勉谈话结束后,党工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工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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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廉洁谈话制度的来源
领导人员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级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xxxxx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严格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廉政勤政。
第三条廉政谈话由各级行党委统一领导,各级行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二章廉政谈话的谈话人、谈话对象、分类和方式
第四条廉政谈话的谈话人为各级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对象为各级分支行行领导、行长助理、部门领导。
第六条廉政谈话分为一般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履职谈话。
第七条廉政谈话的方式可以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体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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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一节一般廉政谈话第八条一般廉政谈话,是指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促进廉洁从政进行的,以关心爱护领导人员为目的,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为基本内容的谈话。第九条一般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行党委决议、决策及重大工作部署情况;(二)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规定的情况;(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四)作风建设工作情况;(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七)其他情况。每次谈话的内容及重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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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主要负责人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情况,与下级行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一条一般廉政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十二条谈话对象确定后,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第十三条谈话时应填写《××分行廉政谈话记录表》(见附件1),对谈话对象做出的提醒和该谈话对象的说明及表态,谈话人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如有需要由谈话对象说明的问题,谈话对象要写出由其本人签字的说明材料.谈话记录和说明材料经谈话对象所在单位上一级纪委书记审阅后,归入领导人员廉政档案.
第二节任职廉政谈话第十四条任职廉政谈话,是指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与提拔任职或调动岗位的领导人员进行的,以提高领导人员拒腐防变能力为目的、以廉洁从政教育为基本内容的的谈话。第十五条任职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一)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二)如何转变和改进工作作风;(三)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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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制度;(四)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
双责”;(五)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六)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第十六条任职廉政谈话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
部门共同参加,可以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
第十七条任职廉政谈话应于谈话对象任职文件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
第十八条开展任职廉政谈话,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谈话程序和要求同第十三条。
第三节提醒谈话第二十条提醒谈话,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领导人员的谈话.纪检监察部门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了解核实问题,由谈话对象做出检讨或说明,实施教育提醒。上述苗头性问题,如反映来源为群众信访举报,应依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纪检监察信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邮银党字﹝200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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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相关程序要求,对谈话对象直接实施信访谈话。第二十一条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一)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要求谈话对象如实说明
情况;(二)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必
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说明和提供证明材料;(三)根据了解核实的情况,对谈话对象提出有针对性
的希望和要求。第二十二条根据党委要求,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对谈话对象进行提醒谈话。与单位(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谈话,一般由上级行纪委书记进行;与单位(部门)副职领导人员的谈话,可由上级行纪委书记或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
第二十三条提醒谈话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第二十四条谈话人对谈话对象提出具体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及时改进和纠正,并按照《提醒(诫勉)谈话整改报告》(见附件2)格式,在谈话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报告整改结果。其他谈话程序和要求同第十三条。
第四节诫勉谈话第二十五条诫勉谈话,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无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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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组织处理的领导人员进行的谈话.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部门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了解
核实问题,由谈话对象做出检讨或说明,实施警示诫勉。谈话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未贯彻落实邮政储蓄银行各项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领导班子建设和内部管理存在较大问题;未做到公正民主,独断专行或侵犯员工合法权益;
(三)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超越权限或范围办理业务;授意或指使员工违规办理业务;对已发现的违规问题、事故或案件暴露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或采取措施;对已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或未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五)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六)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在人员招聘录用、干部选拔任用中违反规定或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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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存在讲排场、比阔气、奢侈享乐、铺张浪费、挥霍公款行为;
(八)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第二十七条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一)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所存在的问题及其不良后果;(二)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和表态;(三)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四)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检查、限期落实整改措施.第二十八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所掌握的谈话对象有关问题情况,研究提出诫勉谈话建议,填写《××分行诫勉谈话审批表》(见附件3),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第二十九条审批同意诫勉谈话的,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第三十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诫勉谈话。与单位(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谈话,一般由上级行纪委书记进行;与单位(部门)副职领导人员的谈话,可由上级行纪委书记或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第三十一条诫勉谈话应以个别方式进行。第三十二条诫勉谈话的程序和要求同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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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同级行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对反映的问题失实的,本着对谈话对象负责的态度,可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第五节履职谈话第三十四条履职谈话,是指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为纠正高管人员行为偏差,发现管理缺陷,增强银行行政力、公信力和执行力,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清正廉洁的管理体系,针对影响银行经营管理的有关事项,对各级行相关领导人员和所辖单位(部门)履行职责、职能情况而进行的谈话。第三十五条履职谈话的主要内容:(一)合规经营情况.包括对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和政策及本行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的熟悉情况;执行相关金融法律法规情况;对内外部稽核反映的合规经营问题进行整改情况;对严重违规行为及案件处理情况等.(二)廉洁从业情况。高管人员及分管员工是否能够按照监管部门和上级行的要求,认真学习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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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结合本部门或机构的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三)风险防控情况。包括是否根据监管部门和上级行的
要求,参与建立本行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结合实际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是否熟悉本行的整体内控状况,知晓本行和分管部门或机构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具有解决这类问题的思路和安排等。
(四)分管工作完成情况。高管人员分管部门或机构本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分管部门或机构建立风险制度情况;对分管部门和下级机构经营情况的了解程度;分管部门和下级机构落实和执行监管部门和上级机构各项政策措施情况。
第三十六条各级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履职谈话,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履职谈话.
第三十七条履职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第三十八条履职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三十九条履职谈话的程序和要求同第十三条。
第四章廉政谈话的要求第四十条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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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第三十九条谈话要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谈话人参加,必要时可指定专人准备谈话提纲、收集保存谈话资料、做好谈话记录。
第四十条谈话对象接受组织提醒或诫勉谈话时,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各级行纪委要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要将廉政谈话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范围。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实施谈话的部门要加强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及时向所在行党委反馈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谈话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同时向同级行党委和上一级行纪委报告.
第四十二条谈话人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谈话对象所谈的问题有意泄露和扩散,对违反者要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廉政谈话应予以回避的,谈话人应主动提出并予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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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每年12月10日前,各级行要将本级行进行廉政谈话的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分行廉政谈话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报送至总行纪委、监察部.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分行廉政谈话记录表2.提醒(诫勉)谈话整改报告3。××分行诫勉谈话审批表4。××分行廉政谈话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分行廉政谈话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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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谈话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职务
谈话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1.一般廉政谈话□2。任职廉政谈话□3。提醒谈话□
4.
谈话类别
诫勉谈话□
5.履职谈话□
谈话形式1.个别谈话□2.集体谈话□
谈话主要内容
被谈话人签字:
谈话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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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核意见
领导签字:注:表中“谈话主要内容”一栏可另加附页。
年月日
附件2:
提醒(诫勉)谈话整改报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分行纪委、监察部:整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三点):一、基本情况报告人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现任职务和
简要履历情况被实施提醒(诫勉)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和谈话主要
内容二、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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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对被反映问题进行说明,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及个人思想认识。
三、整改情况针对谈话中组织提出的个人存在的问题或违纪行为,报告人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情况。
报告人签名:年月日
附件3:
谈话对象姓名工作单位
拟谈话人姓名拟谈话时间
××分行诫勉谈话审批表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拟谈话地点
政治面貌职务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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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谈话主要内容
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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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填报日期:
16
篇四:廉洁谈话制度的来源
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股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委、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二章谈话的权限和原则第三条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股份公司纪委、纪委办公室,权属单位党政领导和党群工作部(政工科)分别组织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是指集团总部全体干部,权属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和在管理岗位上的一般干部。
第三章谈话的对象和内容第五条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第六条廉政谈话的对象。
(一)提拔任职的股份公司总部各部室负责人,权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权属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干部。(三)对有反映或有违纪违规苗头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第七条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一)任职廉政谈话,是指与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维护大局,提高执行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增强责任意识;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廉洁从业,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二)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法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问题的严重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三)警示谈话,是指与一个单位或一个部门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主要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第八条负责廉政谈话的人员。(一)与新提拔任职的总部各部室负责人、权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任职廉政谈话,由纪委书记和纪委办公
室负责人负责。与权属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由本单位党政领导和党群工作部(政工科)负责人负责。
(二)与总部部室负责人和权属单位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由纪委书记和纪委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与股份公司总部各部室一般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和本部室负责人负责;与权属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本单位党政领导和党群工作部(政工科)负责人负责;与权属单位一般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权属单位党群工作部(政工科)负责人和一般干部所在部门(处、队)负责人负责。
(三)与股份公司总部各部室和权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由纪委书记和纪委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与权属单位部室(处、队)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由权属单位党政领导和党群工作部(政工科)负责人负责。
第四章谈话的具体实施第九条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一)廉政谈话工作在股份公司党委、纪委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级分别组织进行,必须由两人以上实施谈话。(二)任职廉政谈话,可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与提拔任职组织谈话一并进行,具体由纪委、纪委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政工科)负责组织实施。谈话方式可视情况而定,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三)诫勉谈话,应在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弄清情况后进行,具体由纪委、纪委办公室、权属单位党群工作部(政工科)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应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四)警示谈话,要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及时进行,具体由纪委、纪委办公室、权属单位党群工作部(政工科)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权属单位进行的任职谈话、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要认真填写《廉政谈话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及时上报股份公司纪委办公室,此表不入个人档案,只作为掌握情况和统计使用。
第五章谈话的具体要求第十条廉政谈话的要求。(一)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二)股份公司纪委办公室或权属单位党群工作部(政工科)在谈话前要认真作出计划安排,并经纪委书记或权属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重要谈话须报党委书记批准。(三)进行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被谈话人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被谈话人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被谈话人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
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四)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的被谈话人要针对存在的问
题,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股份公司纪委或权属单位主要领导。
第十一条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谈话提醒的警示和预防作用。把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纪委要加强对权属单位廉政谈话制度落实情况及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处理,涉及重要问题的职能部门要加强整改。同时,要及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
第十三条廉政谈话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工作,也是教育干部、监督干部、保护干部的重要方法,各级权属单位都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执行本制度有关规定。对不重视、不执行的单位和部门,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