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全文1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应当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人民*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下列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全文,菁选2篇,供大家参考。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全文1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应当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人民*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煤矿,非煤矿山,冶炼、化工、制药企业,建筑施工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三)供(排)水、发(供)电、供热、供气、供油、通信、网络、广播电视、防洪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四)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医院、金融证券交易场所、车站、机场、港口、码头、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商(市)场、影剧院、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单位;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
(七)其他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
第十三条 制定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应急预案实行批准、备案制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专业机构和专业监测网点,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数据信息库和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决策风险评估机制、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及时排查、消除突发事件隐患,有效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应对突发事件的要求,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已有的城乡规划不符合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新建的广场、体育场、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定规划建设。
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维护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的职责,保证其正常使用。
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建立或者指定诊疗、隔离场所。
第十九条 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应当依法采取突发事件预防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冶炼、化工、制药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的职工,应当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技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心理危机干预的专兼职队伍,明确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职责,并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统筹各类应急物资日常准备和应急状态时的生产、调配、供应,并建立省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将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报同级人民*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省人民*或者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协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设区的市人民*、县(市、区)人民*应当建立应急*台,纳入全省应急*台体系,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系统,形成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
建立应急*台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数据库标准、数据共享、数据库相互兼容和安全管理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应急处置车辆的线路畅通和优先通行,必要时开辟专用通道;应急处置车辆应当配置规范标志。
第二十六条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应急专用频率的电波监测和干扰排查等技术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可以要求有关通信服务单位提供突发事件求助人的相关信息,通信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与当地同级军事机关,驻当地*人民*、*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国家、省驻当地有关单位和周边行政区域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信息会商制度,提高应急快速反应能力。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健全应急决策咨询制度。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全文2
第三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指挥处置:
(一)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事件,由省人民*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处置;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设区的市人民*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处置;跨设区的市的,由省人民*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处置;
(三)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市、区)人民*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处置;跨县(市、区)的,由设区的市人民*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处置。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者本级人民*认为难以应对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由上一级人民*统一指挥处置。
第三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应当迅速先行采取应急救援和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应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机制。交通运输、铁路、航空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救援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依法实施应急征用,应当向被征用人送达突发事件应对征用令。送达突发事件应对征用令不得少于两人。
突发事件应对征用令由县级以上人民*主要负责人签发,征用令应当明确征用人和被征用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
实施征用的人民*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制度,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对工作信息,并告知社会公众应当注意的事项和相关知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对工作的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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