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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菁选五篇(范例推荐)

时间:2023-02-14 15:20:09 来源:网友投稿

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1  第一条*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院奥运项目”)是以2008年北京奥运对科技提出的需求为目标,重点围绕环保、交通、安全、场馆建设、数字奥运、运动科研和科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菁选五篇(范例推荐),供大家参考。

2023年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菁选五篇(范例推荐)

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1

  第一条 *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院奥运项目”)是以2008年北京 奥运对科 技提出的需求为目标,重点围绕环保、交通、安全、场馆建设、数字奥运、运动科研和科普 等方 面开展的科技攻关项目。

  第二条 院奥运项目要与国家奥运科技攻关项目以及北京市奥科委、奥 组委、国家体育总 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奥运科技项目紧密结合。院奥运项目采取统一规划,自上而下与自下而 上相 结合的组织方式,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第三条 为加强对院奥运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2

  第十条 院奥运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和丰富的 科技管理经验。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1、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确保项目目标与任务的完成;

  2、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管理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

  3、如实汇报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接受院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 督 检查和评估;

  4、及时向院有关部门汇报项目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为2-3年,实行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项目负责人应 于每年3、9月底两次向院有关部门提交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综合计划局会同主管专业局负责组织对项目的中期检查,撰 写《*科学院奥 运科技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中期评估结论作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须对项目目标和经费预算进行调整 的,须经综合计划局 和主管专业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难以执行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 的,将视情况采取 警告、通报批评直至中止项目的处罚。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院重要方向项目和院重大 项目, 项目依托单位1年内不得再作为依托单位承担院重要方向项目和院重大项目。

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3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任务需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同时必须明确 院外争取 经费的额度。其他投入(包括院外争取资源,研究所匹配资金等)与院投入的.比例一般不低 于1:1。

  第十六条 院综合计划局在收到有关各方签订的《任务书》和有关匹配 资金证明后,拨付 项目总经费的50%,其余经费在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后核拨。如项目在中期评估时有重大调整 ,应 根据修改后的《任务书》拨付项目经费;如项目在中期评估时撤销,院将不再支持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 ,对 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 的合理有效使用,并 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中止,项目负责人应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 及时清理资产与账 务,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并上报综合计划局,院综合计划局会同主管专业局组织项目的 清查 处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和设备的折价收入)上交院财政。

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4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后2个月内向综合计划局提交验收申 请和全 套验收资料。如不能按时验收,应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前2个月提交延迟验收的申请,并经综 合计 划局批准。延迟验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验收会由综合计划局会同主管专业局共同组织召开 。项目验收专家委 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由应用方代表、同领域专家及财务与科技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项目 参加人员和依托单位负责人不能作为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综合计划局根据专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商主管专业局, 提出“通过验收” 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

  第二十二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1、未能实现《任务书》预期主要目标;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逾期6个月以上。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若对验收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验收结果通知30日 内提出书面复议 申请,经批准后,项目组应在90日内修改完善有关文件资料后,进行复议。如仍未通过验收 ,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5

  第二十四条 院奥运项目中院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国家 科技计划 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处置,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由企业投入的项目,企业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份额并 具有优先使用权。


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菁选5篇)扩展阅读


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菁选5篇)(扩展1)

——*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3篇

*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1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任务需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同时必须明确 院外争取 经费的额度。其他投入(包括院外争取资源,研究所匹配资金等)与院投入的.比例一般不低 于1:1。

  第十六条 院综合计划局在收到有关各方签订的《任务书》和有关匹配 资金证明后,拨付 项目总经费的50%,其余经费在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后核拨。如项目在中期评估时有重大调整 ,应 根据修改后的《任务书》拨付项目经费;如项目在中期评估时撤销,院将不再支持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 ,对 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 的合理有效使用,并 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中止,项目负责人应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 及时清理资产与账 务,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并上报综合计划局,院综合计划局会同主管专业局组织项目的 清查 处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和设备的折价收入)上交院财政。

*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2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后2个月内向综合计划局提交验收申 请和全 套验收资料。如不能按时验收,应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前2个月提交延迟验收的申请,并经综 合计 划局批准。延迟验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验收会由综合计划局会同主管专业局共同组织召开 。项目验收专家委 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由应用方代表、同领域专家及财务与科技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项目 参加人员和依托单位负责人不能作为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综合计划局根据专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商主管专业局, 提出“通过验收” 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

  第二十二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1、未能实现《任务书》预期主要目标;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逾期6个月以上。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若对验收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验收结果通知30日 内提出书面复议 申请,经批准后,项目组应在90日内修改完善有关文件资料后,进行复议。如仍未通过验收 ,按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3

  第二十四条 院奥运项目中院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国家 科技计划 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处置,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由企业投入的项目,企业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份额并 具有优先使用权。


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菁选5篇)(扩展2)

——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 (菁选5篇)

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1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院政策规章制度体系,规范政策规章制定程序,建立与完善政策协调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策规章是指院、院机关部门和研究所在职能权限内发布的章程、条例、决定、规定、办法、意见等,包括院政策规章和研究所(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直属事业单位,下同)政策规章。院政策规章包括院级政策规章和部门政策规章,以院名义发布的为院级政策规章,以院机关部门名义发布的为部门政策规章。以研究所名义发布的为研究所政策规章。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政策规章的立项、起草、协调、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和修订、废止。

  第四条 政策规章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科学院章程》,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规范行政行为,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五条 制定政策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管理。

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2

  第六条 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授权院机关部门制定院级政策规章。

  第七条 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院级政策规章,由院长或主管院领导签署公布。

  第八条 院级政策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有关政策规章的事项。

  (二)院政策与管理的重要规定。

  第九条 院机关部门在本部门职能权限内制定部门政策规章,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公布。

  第十条 部门政策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院级政策规章的规定,需要制定部门政策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部门职能权限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涉及院机关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职能权限的事项,应当联合制定政策规章。

  第十二条 研究所可以根据院制定的政策规章,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政策规章。

  第十三条 研究所制定的重要政策规章,应当在广泛征求所内员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务会议或者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所长或主管所领导签署公布。

  第十四条 研究所政策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院政策规章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研究所事务,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3

  第二十条 规划战略局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政策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科学院章程》的基本原则。

  (三)是否与院已有政策规章协调、衔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部门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规划战略局在认真研究政策规章送审稿、说明和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形成对送审稿的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主要包括送审稿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情况、与院政策规章适用情况、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审核情况,规划战略局可针对政策规章送审稿中某些特定问题,单独组织征求意见工作。征求意见提交起草部门对政策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政策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条款和主要问题有不同意见,且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规划战略局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规划战略局的意见报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政策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战略局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政策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条款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相关条款的。

  第二十五条 政策规章公布后,制定部门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院政策规章由制定部门报规划战略局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规章,由主办部门报规划战略局备案。

  (二)研究所重要政策规章由研究所报规划战略局备案。

  (三)报送政策规章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政策规章文本和说明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政策规章的电子文本。

  第二十六条 规划战略局于下年度年初发布院政策规章年度公告。

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4

  第二十七条 院机关部门和研究所建立定期对政策规章进行清理的.制度。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与院现行政策规章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或已过执行期限的政策规章,要及时废止或修订。

  第二十八条 院级政策规章的废止,由起草部门提出废止申请,主管院领导签署后20日内提交规划战略局备案。部门政策规章的废止,由起草部门自行决定后,20日内提交规划战略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院级政策规章的修订程序按照第三章第十七条院级政策规章制定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部门政策规章的修订程序按照第三章第十八条部门政策规章制定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 研究所政策规章的废止与修订可参照部门政策规章的相关程序自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 规划战略局在下年度年初发布院政策规章废止、修订公告。

中国科学院政策规章管理暂行规定5

  第三十三条 院级政策规章的效力高于部门政策规章,部门政策规章的效力高于研究所政策规章。院级政策规章之间、部门政策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部门政策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部门制定的部门政策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部门裁决。

  (二)不同部门政策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规划战略局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规划战略局提出处理意见提请秘书长办公会议裁决。

  第三十五条 部门政策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战略局报请院长办公会议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违反院有关政策规章规定的。

  (三)政策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规定的。

  (四) 政策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 违背制定程序的。

  第三十六条 政策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部门负责解释:

  (一)政策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政策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明确适用政策规章依据的。

  第三十七条 政策规章解释由制定部门提出解释意见。院级政策规章解释由制定部门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公布,并在公布后20日之内报送规划战略局备案。部门政策规章解释由制定部门报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公布,并在公布后20日之内报送规划战略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政策规章的解释与政策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菁选5篇)(扩展3)

——中国科学院院机关业务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 (菁选3篇)

中国科学院院机关业务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院机关业务管理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院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机关业务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指专项用于院机关各项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管理费实行“额度控制、厉行节约、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中国科学院院机关业务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2

  第三条 院机关各部门管理费统一由综合计划局从年度科学事业费预算中安排,不再从各部门管理的专项经费中提取,也不再从下达给办公厅的基本事业费中安排。

  第四条 院机关各部门管理费按照“基本管理费”和“专项管理费”分别核定,其中“基本管理费”按照编制人数,以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核定;“专项管理费” 根据管理工作需求,参照近年来实际发生数额,按年度一次核定,包干使用。各部门年度管理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前三年实际支出*均数。

  第五条 对于设有管理业务类专项经费的部门,在“基本管理费”以外,不再核定“专项管理费”。其专项管理费的支出,仍从原设专项经费中统一安排。

  第六条 院机关各部门应根据本年度管理费支出情况、下年度工作安排及管理工作的需要,编制本部门下年度管理费预算(包括根据主管院领导批准的下年度会议计划编制的会议预算)。

  第七条 各部门在编制本部门管理费预算时,需编写预算说明,说明预算年度的工作任务、人员状况、大额开支项目情况以及本年度管理费支出情况等。

  第八条 各部门管理费预算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于每年10月底之前报送院办公厅。综合计划局会同院办公厅审核后提出年度一次性院机关各部门管理费额度建议方案,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在每年11月底之前下达部门,并由办公厅纳入院机关下年度预算。

  第九条 管理费一经批准,应严格控制使用,不得超支。原则上,院财政不再追加机关各部门的管理费。

中国科学院院机关业务管理费管理暂行办法3

  第十条 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办公用品与图书资料购置、报刊订阅、文件印刷、办公设备耗材购置与维修等;

  (二)会议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

  (三)各类评审、论证、验收工作支出;

  (四)规划、计划编制与管理政策研究支出;

  (五)专项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如引进人才招聘广告费、展览会参展经费等;

  (六)借调、兼职人员劳务费支出;

  (七)专家委员会、刊物等支持经费及参加社团组织的有关费用;

  (八)办公用固定资产的更新;

  (九)按规定可报销的通讯费、特殊邮资费;

  (十)业务交往费(支出标准控制在业务管理费总额的1.5%以内);

  (十一)其它必须的支出。

  第十一条 办公用固定资产的购置按《*科学院院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属办公厅集中采购范围的办公用品,其费用在领用部门的管理费中划转。

  第十二条 院机关公共费用,如水电费、邮电费(不含配额外的移动通讯设备运行费、特殊邮资费)、物业管理费、网络运行费、取暖费等,由办公厅统一支付,不在各部门管理费中支出。

  第十三条 管理费不得用于机关正式编制人员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个人福利方面的支出。


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菁选5篇)(扩展4)

——*极地科学战略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3篇

*极地科学战略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极地科学战略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的管理,根据《*极地科学战略研究基金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支持开展有关国家极地中长期发展战略、科学考察和工程技术重大项目、极地环境管理和国际合作等方面的预研究。

  第三条 基金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国际合作项目、青年科研项目等。

  重点项目为:制定国家极地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科技项目预研究,重大管理和工程项目预研究等,资助金额150万以内;

  一般项目为:制定五年期内重要项目计划,一般管理和工程项目预研究,资助金额为50万以内;

  国际合作项目为:国家层面的国际间合作,资助金额30万以内;

  青年科研项目为:资助金额15万以内。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以下简称极地办)负责组织专家根据国家中长期规划,制定每年的项目申请指南,并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第五条 极地办负责依据项目指南,对外进行项目指南的发布、项目申请的受理、组织评审,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管理;国家海洋局负责批准项目申请。

*极地科学战略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

  第六条 项目的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申请者须根据当年基金发布的申请通告及项目指南认真撰写申请书。项目依托单位须认真进行审核,按申请通告的要求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秘书处。

  第七条 申请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申请项目研究工作的负责人,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但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经两名具有高级主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亦可申请。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须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并且未曾获得该类项目的资助。项目组的主要成员以青年为主。

  第八条 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申请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项目组主要成员,当年申请及承担(含参加)在研的项目合计不得超过两项。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当年申请及负责在研的一般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一项,但参加项目数不限。

*极地科学战略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3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逐年进行预算、审核与拨付,经费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提交秘书处。经审查后,核准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对未按时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一年度的经费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两年,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批准延期的项目仍须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将材料统一报送极地办。

  第十九条 极地办将对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菁选5篇)(扩展5)

——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招生简章 (菁选8篇)

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招生简章1

  公*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招生简章2

  招收理想高远、品德优良、学业优秀,热爱科学,并具备创新潜质的理科高中毕业生。

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招生简章3

  2017年国科大将按照教育部的要求,以“综合评价”选拔方式,在北京、江苏、陕西、浙江、山东、湖南、四川7个省市招录理科考生约130名(最终招生计划以各省市招办公布计划数为准)。具体报名选拔和考核流程请见国科大招生信息网(http://admission.ucas.edu.cn/)公布的《*科学院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综合评价”选拔实施方案》。

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招生简章4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报考专业要求的前提下,按以下规则录取:

  1. 通过综合评价入围的考生,须在提前批次第一志愿填报国科大。在高考成绩公布之后,国科大根据入围考生的高考成绩、面试成绩、高中学业水*考试成绩,计算出考生的综合评价成绩,并在提前批次择优录取。

  2. 通过普通高考方式报考的考生,国科大在第一批次或提前批次按所在省市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3. 通过国家面向贫困地区专项招生计划报考的考生,实行计划单列、单独填报志愿、单独划线、单独录取的政策。考生的高考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结束后、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前按所在省市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2017年国科大按国家面向贫困地区专项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可自行决定入学时是否迁转户口,在校学习期间享受与其他方式录取考生同等待遇。

  4. 学校各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分数级差。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总分(综合评价选拔按照综合评价总成绩)排序,依次由高到低选择专业志愿。总分相同时,按省招办公布的分项(数学、理科综合、语文、英语等单科成绩)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所报专业已录满但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作退档处理。

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招生简章5

  国科大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高考体检不符合国家规定者,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录取资格或调整至适合专业。

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招生简章6

  国科大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北京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1000-1200元。

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招生简章7

  国科大招生工作接受纪检*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科学院大学纪委招生监督电话:010-88256029。

  所有报考国科大考生,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纪、作弊或其他不诚信行为,一经认定,将依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根据查实时间取消其录取资格、入学资格等;已取得学籍者将取消学籍,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部门。

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科招生简章8

  1.国科大综合评价选拔报名及面试不收取任何费用,不举办也不参与举办任何辅导班或培训班。因家庭经济原因,参加面试存在困难的优秀学生,可以向国科大申请资助交通费。

  2.本招生简章由*科学院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菁选5篇)(扩展6)

——中国科学院网站信息发布规定暂行 (菁选3篇)

中国科学院网站信息发布规定暂行1

  第一条 *科学院网站(以下简称院网站)是*科学院发布各类信息的专设网站,也是介绍、宣传、展示*科学院对外形象的重要窗口。院网站分为中文版(.cas.cn)和英文版(english.cas.cn)。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网站信息发布。院属各单位网站的信息发布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中国科学院网站信息发布规定暂行2

  第八条 院网站信息来源为媒体公开报道、新闻办提供信息、机关各部门和院属各单位报送信息,以及院网站采编信息。

  第九条 中文版设有头条新闻、要闻、专题、科学在线、科研进展等重要栏目;英文版设有头条新闻、图片新闻、专题报道、科研进展等重要栏目。

  第十条 头条新闻报道的内容包括:

  (一)与科技教育有关的国家重大活动和事件;

  (二)*到*科学院的重大视察活动;

  (三)院党组的重大举措、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等;

  (四)以*科学院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

  (五)重大科研进展和科研成果;

  (六)院长以及受院长委托的其他院领导的重要活动;

  (七)院新闻发布会发布的新闻;

  (八)院相关部门和院属单位主办的重大国际会议。

  第十一条 要闻报道的内容包括:

  (一)重要科研进展及成果;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大科学工程进展情况;

  (二)院领导的重要活动;

  (三)省、部级领导的重要视察活动;

  (四)学部重大咨询活动;

  (五)需要对外公布的院领导的人事变动;

  (六)中央主流媒体对我院的报道;

  (七)国内外重大科技新闻;

  (八)新闻办对外发布的新闻和指定发布的信息;

  (九)*科学院院士讣告。

  第十二条 专题内容主要有:

  (一)党和国家的重要会议;

  (二)*对我院的重大视察活动;

  (三)院年度工作会议和院士大会等院级重大会议;

  (四)院党组的重大战略决策;

  (五)重大宣传活动的集中报道;

  (六)重要纪念活动和重大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禁止在院网站进行发布: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宣传报道内容;

  (二)未经审批的院领导讲话内容;

  (三)*、网站对国家和我院失实的报道内容;

  (四)出处不明和可信度不高的新闻信息;

  (五)涉密信息。

中国科学院网站信息发布规定暂行3

  第十四条 除媒体公开报道、新闻办提供的材料,机关各部门和院属各单位拟在院网站发布的所有信息均需主管领导核准后报送。

  第十五条 头条新闻和要闻除采用新华社通稿和新闻办提供的稿件外,所有内容均须经院网站总编辑和新闻办初审,再报新闻办主任审定后发布。

  第十六条 涉及到院长活动和讲话的稿件,由活动主办部门提供经院长秘书复核并经该部门主管领导审定的稿件,报送院网站,总编辑审阅后报送新闻办初审,再报新闻办主任审定后发布。

  第十七条 涉及副院长和党组成员以上院领导的活动、讲话内容的稿件,由活动主办部门提供经院领导秘书复核并经该部门主管领导审定的稿件,报送院网站,总编辑审定后发布。

  第十八条 涉及国防建设有关的科研进展和领导视察的内容,须经相关保密部门审核后报网站,履行审批程序后发布。


中国科学院奥运科技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菁选5篇)(扩展7)

——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菁选3篇)

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1

  第一条 组建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经市委、市*批准的一项旨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建设计划。为加强对我市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推动企业和行业科技进步方面的做用,并为组建省级工程中心作好储备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与开发的主体;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的"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和产业化水*,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增强我市高新技术系列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努力实现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国际化,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在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不断推出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承接相关行业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带动行业和产业的发展;

  (三)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水*提供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

  第五条 组建市级工程中心应根据我市产业的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确立中心组建规划和布局原则。

  第六条 由市科委牵头,会同市计委、经委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2

  第七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市确定的支柱产业、有发展潜力的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

  (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资金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上年销售总额的3%,并不少于100万元。

  (三)具有研究开发所需要的场地和技术设备,在全市该行业、领域中具有领先的科研技术水*。

  (四)已建有研究开发机构,有明确的研究开发任务,并拥有15名以上研究开发人员。

  (五)经营管理机制健全,并有较高的管理水*。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采取“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的办法,常年接受申报。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及《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并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送市科委、计委和经委。

  (三)市科委负责会同市计委、经委进行初审。对初审同意的项目,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四)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市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发文批复,予以认定,并抄送有关部门。

  (五)市科委与获准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签定《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合同各方按《组建计划任务书》履行职责。

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3

  第十条 工程中心的组织机构依照科学、精干、高效的原则,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设置。在管理体制上,一般采取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由依托单位及主要成员单位的行政和技术领导组成,管委会主要职责是:定期听取并审定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理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方向,协调工程中心成员单位的技术合作和经济事务等重大问题。

  中心主任由管委会按依托单位执行的人事干部制度任免或聘任。中心主任的职责是根据管委会的决定,主持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和相关保障条件,并具体负责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要参照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办法建立有关人事、劳动、分配、财务、奖惩科研项目管理等制度。要实行*制定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合理使用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在每年十二月前向市科委、计委、经委提交一年的工作汇报,并按规定完成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市科委每年一次会同市计委、经委及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建成的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并推荐申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考评不合格的,责成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三委联合发文撤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收回已核发的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的合并、撤消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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