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洪条例全文1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江河整治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段,应当制定应急措施,优先进行整治。 县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福建省防洪条例全文3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福建省防洪条例全文1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江河整治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段,应当制定应急措施,优先进行整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责成有关单位对病险水库、水闸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险工隐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堤防、排涝管网、泵站等防洪排涝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卸、穿凿、挖掘、堵塞、填埋防洪排涝设施或者实施其他破坏行为。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洪水预警报系统等防洪减灾非工程体系的管理和保护。
洪水预警报系统的专用频率和信道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和干扰。
第十九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照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确定。
第二十条 江河整治和管理应当按照河道规划治导线实施。河道规划治导线按照下列规定拟定,报同级人民*批准:
(一)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中的晋江和九龙江下游的河道规划治导线由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二)除二级河道中的晋江和九龙江下游外的二级河道、三级河道的河道规划治导线由设区的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三)四级河道、五级河道的河道规划治导线由县(市、区)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跨行政区域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上一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批准。
河道规划治导线由拟定部门予以公布,树立界桩,并监督实施。
河道规划治导线不得随意改变。确需修改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江河入海河口管理范围,其宽度为依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历史最高潮水位所确定的水面宽度的一倍至二倍;其上界线不超过最高潮水位线,下界线不低于最低潮水位线。
江河入海河口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共同拟定,报经同级人民*批准,并予以公告、设置标志。
涉及使用海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影响防洪安全的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一)爆破、钻探、打井的;
(二)临时堆放物料的;
(三)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四)其他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等固体废弃物。
因施工造成河道淤积或者破坏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清淤和赔偿责任;建设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禁止围垦水库;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
禁止占用围垦垦区内、外的排涝通道。
第二十五条 海上养殖渔排的设置应当符合防御台风的要求。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渔排等海上养殖设施以及渔港、渔船防台风安全的管理和防台风安全设施的建设,做好灾后养殖生产恢复和生活安排的扶持工作。
第二十六条 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河道采砂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制定。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河道规划治导线、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方案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承担防汛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明确防洪安全责任人,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排水等原设计的基本功能,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调度。
福建省防洪条例全文2
第三十八条 江河治理、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
省级*预算中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重要河道、大中型水库和跨设区的.市防洪排涝等重点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维护;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洪排涝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必须在*预算中列入正常防汛经费和特大防汛费。特大防汛费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特大洪涝、台风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防汛和水文测报设施及水毁防洪工程修复。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依法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江海堤防、护岸、水闸和排涝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四十一条 根据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新增的可利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
第四十二条 在汛期,*、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防汛指挥抢险车辆优先通行,并按照特种车辆对待;车辆标志由省*交通管理部门印发。
福建省防洪条例全文3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等固体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承担清淤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影响防洪安全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非法采砂船舶。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其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库、水电站及其他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防洪调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台风警报发布后,海上养殖渔排业主未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阻碍有关人员安全撤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养殖证颁发机关吊销养殖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库、水电站等水工程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御台风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随意规划或者擅自批准建设项目;
(三)截留、挪用防洪抢险救灾资金、物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推荐访问:福建省 防洪 条例 福建省防洪条例全文3篇 福建省防洪条例全文1 福建省防洪条例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