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如何推进社会治理(8篇)检察院如何推进社会治理 完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思考 作者:刘洋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06期 摘要: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近年得到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检察院如何推进社会治理(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检察院如何推进社会治理
完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思考
作者:刘洋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06期
摘要: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近年得到高度重视和有力推进。在总体态势良好的情况下,需要正面直视工作中所暴露出的质量不高、程序不严、文书不当、对象不准、说理不足、措施不精、监督不全、督促不力等突出问题,理性认识导致上述问题的思想认识、协調统筹、配套机制等制约因素,并从转变理念、完善机制、融合双智、加强协同等方面入手,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继续做实做优做强。
关键词: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协调统筹规范性刚性
一、形势总体良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发展机遇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但在较长的司法实践中,直接涉及社会综合治理的检察建议并未得到充分重视,地方检察机关更多是基于个案办理和诉讼需要,制发再审、公益诉讼、纠正违法等检察建议。
近年来,检察机关自上而下对“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出更高要求。通过检察建议推动提升社会治理的外部环境、内部规范、工作氛围均有明显提升。其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正式从国家法律层面将检察建议明确为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履职方式,并规定相关单位负有书面回复义务,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外部刚性得到显著强化;其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细化了检察建议类型,理顺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的逻辑关系和适用范围;其三,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和依法履职促进社会治理指导性案例评选,通过正向评价指标,提高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积极性。
二、问题逐步暴露: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疑难困惑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需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进行“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审核。笔者通过审核文书、交流访谈、资料梳理,发现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总体推行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类案建议不够普遍,部分个案建议质效不高
相关通报数据显示,各省市制发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个案占绝大多数。个案与类案的数量差异,有其客观因素,因为检察官通常都是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相关线索,进而提出建议。但有两个迹象需要引起注意:其一,个案检察建议的制发数量存在周期性差异,不少基层院都是集中在临近目标考核的第三季度制发;其二,部分个案检察建议未达到预期效果,例如针对某
个事项,前后基于不同个案制发数份检察建议,但仍未得到有效整改,后续形成类案建议,才得到被建议单位有效落实。
(二)调查核实不够细致,部分案件启动程序倒置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要求,制发检察建议前,应当先进行调查核实,并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再决定是否制作发送检察建议。但实践中,个别承办人在拟制好检察建议书后才补充制作调查报告,或者将拟制的检察建议书和调查终结报告一并报送审签,出现程序倒置。还有部分承办人将办案过程中的“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意见”等同于调查核实,没有切实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未进行走访查验就制发检察建议书。
(三)类型适用不够清晰,多类检察文书交叉混用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细化了检察建议的类型,并在其第12条对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书进行了区分。但实践中仍有检察官出现文书适用错误,例如,对于社区矫正机构在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过程中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应当适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但部分检察官按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进行制作发送;又如一些检察官未准确区分个案中的违法取证行为和工作中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混淆适用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
(四)发送对象不够准确,工作层级职责权限失当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发送对象包括涉案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实践中,基层检察院在选取发送对象时存在一些困惑:其一,有些涉案人员没有具体所在单位,相关行业没有对应行业协会,相关部门无直接管理职责权限,例如一些新兴服务领域的零散中介人员、自由从业人员在客观上处于“监管盲区”,难以找到适格监管主体作为建议对象;其二,在党政机构改革进程中,很多职能实际由同一个行政机关承担,有些检察官担心短期内向一个单位发送多份检察建议,易引发对方抵触情绪;其三,有些社会治理中的问题在全市乃至全省范围普遍存在,基层行政单位缺乏有效治理能力和工作动力,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难以达到预期推动效果;其四,有些社会管理事项需要多个单位共同参与,检察官在制发检察建议时,会有应该“一对一”向相关单位分别发送还是要“一对多”向各个单位同步建议的困惑。
(五)释法说理不够充分,法理情理论证缺乏力度
一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书篇幅短、内容少,集中于指出问题、提出对策,对于问题为什么会发生、被建议单位为何需要完善监管、所提对策的法律依据,缺乏分析论证。此外,很多检察建议书完全没有提到检察机关为何需要、依何权限制发检察建议。一些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
议工作存在误解,认为接受和回复检察建议,是在配合检察机关工作,未认识到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的法定履职方式。
(六)建议措施不够精准,针对性可行性不强
部分检察建议书的建议措施偏“空洞化、口号化”,如建议“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培训”,却未点明具体的操作方法。被建议单位则简单回复“已组织学习、已加强教育”。还有些检察建议在表述时侧重检察办案立场,对其他单位提出“希望不要……”“建议禁止……”的建议,但其建议的“义务”有时缺乏法律依据,有强人所难之嫌,也违背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理念。
(七)制发程序不够规范,公开建议存在一定顾虑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制发前应当接受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审核,制发之后还需及时进行备案。但有部分检察官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发、备案程序不了解不重视。有的承办人希望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替其撰写报告和文书,有的承办人则在已经征得检察长同意后再向研究室通报,研究室审核容易流于形式。检察建议制发、被建议单位回复后,一些承办人也未及时进行备案,导致本院和上级院对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缺乏及时充分了解。
笔者还注意到,很多省市都对检察建议公开工作进行了探索。但实践中公开宣告送达文书、检察建议文书公开的比例不高。一些检察官表示,发出一份检察建议已属不易,如果再公开宣告送达甚至公开法律文书,工作将更难推进。
(八)督促落实不够到位,文来文往现象较为普遍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督促落实统管工作办法》,对检察建议督促落实作了更严格具体规定。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一些检察官更多是坐等对方回复、电话提醒回复,收到回复即视为采纳,文来文往、一送一达。至于回复材料中是否切实回应检察建议内容,被建议单位回复所称的整改措施是否真正实施到位,有时缺乏深入核实。
三、工作存在瓶颈: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制约因素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中的不足,主要是基于以下限制因素:
(一)认识不够到位,影响工作动力和程序规范
1.对延伸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认识不足。以上级院的目标任务为指挥棒,没有将自觉参与社会治理作为主动力。对于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隐患挖掘力度不够、规律总结不深。在制发检察建议时心存顾虑,害怕向党委政府提建议会影响工作关系,担心向企业发送建议书会影响企业声誉。
2.对检察建议制发程序规范的认识不足。一些检察官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相关规定、最新要求了解不深,习惯按照原有工作思路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多数案件秉着“案结事了”的思路点结流程,即便是发送了检察建议的案件,有时也未规范审批备案、深入督促落实。
(二)协调不够通畅,影响工作效果和外部刚性
1.部门沟通有待加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作主体是业务部门、牵头部门是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但法律政策业务部门不参与案件具体办理、无查阅在办案卷和直接参与调查的权限,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往往只能进行书面审核、事后统计,在社会治理普遍性问题的挖掘剖析、督促落实的分析研判、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优秀案例的培育打造等方面,尚未发挥整体效能。
2.上下联动有待提高。上级院对检察建议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但社会综合治理往往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甚至需要上级党委政府进行统一部署,基层检察机关会存在层级不够、底气不足的情况。虽然《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明确了层报上级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的情形,但实践中,该条款较少得到运用。
3.外部衔接有待优化。制发检察建议前需要与被建议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在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时,企业往往是相关案件的受害单位或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会有“被调查者”“被保护者”“被督促建议者”的不同心理感受,从而产生不同态度。在向相关主管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时,由于其也会收到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当检察机关向其制发督促履职、完善监管漏洞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时,如果衔接不够到位,可能引发对方抵触情绪。
(三)配套不够完善,影响工作效率和统筹效果
制发检察建议在客观上增加了工作量,如果具体操作不够智能快捷,容易影响检察官的积极性、规范性,也将影响全院检察建议工作统筹管理的实效。从当前工作运行情况来看,相关配套措施稍显滞后。
其一,在程序启动方面,线索发现和梳理的方式较为单一。绝大部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依托个案办理而进行,这就容易导致前述的类案建议较少、条线各自为阵、重复同质化等问题;其二,在制作发送环节,规范流程的指导培训不够。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升级后配置了检察建议办案流程和各类文书,但检察业务部门均未接受过系统培训,承办人不知如何规范化操作;其三,在监督管理层面,监控评查、督导分析相关工作流程尚待落实完善。根据规定,检委会应当对检察建议落实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案管部门应当进行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并将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各级院还应成立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虽然很多院都出台了工作文件,但具体操作方法和工作流程还不够健全,主要还是依靠事后数据通报的方式进行,检察官的工作质效,检察建议的成效尚未得到及时准确分析评价。
四、科学系统推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完善建议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中所暴露的问题与遭遇的困境障碍,是各种因素综合叠加所致。要持续完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应从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工作氛围等方面齐抓共进、系统提升。
(一)转变理念,树立更强履职意识
应先解决愿不愿、敢不敢的理念认识问题,再进一步解决会不会、好不好的方法效果问题,最终形成良性循环。具体而言,检察人员要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思维理念,在办案过程中,适当跳出书面卷宗、开展调查分析,总结案发规律、剖析案发原因,梳理社会治理中的风险漏洞、矛盾隐患,精准提出合适治理建议。
例如,刑事检察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好捕诉一体办案节奏优势。统计数据显示,以往未检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数量频率相对较高,这固然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大背景相关,但也与未检案件较早实施捕诉一体有较大关联。在当前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相关背景有更充裕的时间、更多样的渠道进行挖掘剖析,有助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推进优化。
(二)完善机制,构建更优评价体系
从事后向事前延伸,重视上级院的指导统筹。上级检察机关对检察建议工作实施定期通报制度,有效增强了检察建议的工作力度。为进一步提升检察建议的外部刚性,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将工作适当提前,注意收集基层院反映的相关线索,总结个案中常见多发的社会治理问题,例如对辖区内的普遍性问题,可以考虑工作提级,由市级院、省级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从而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和效果。
从数量向质量发展,提高检察官的履职自觉。对于检察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具体数量,不宜一刀切、绝对化,可以设置更多正向指標,例如将调查核实过程详实、原因剖析深刻、建议精准可行、制发类案建议、督促落实到位等作为加分项目,并落实推动“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文书”“参与社会治理优秀案例”等评选活动,形成积极导向,促进工作发展。
笔者还注意到,很多省市都对检察建议公开工作进行了探索。但实践中公开宣告送达文书、检察建议文书公开的比例不高。一些检察官表示,发出一份检察建议已属不易,如果再公开宣告送达甚至公开法律文书,工作将更难推进。
(八)督促落实不够到位,文来文往现象较为普遍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督促落实统管工作办法》,对检察建议督促落实作了更严格具体规定。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一些检察官更多是坐等对方回复、电话提醒回复,收到回复即视为采纳,文来文往、一送一达。至于回复材料中是否切实回应检察建议内容,被建议单位回复所称的整改措施是否真正实施到位,有时缺乏深入核实。
三、工作存在瓶颈: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制约因素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中的不足,主要是基于以下限制因素:
(一)认识不够到位,影响工作动力和程序规范
1.对延伸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认识不足。以上级院的目标任务为指挥棒,没有将自觉参与社会治理作为主动力。对于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隐患挖掘力度不够、规律总结不深。在制发检察建议时心存顾虑,害怕向党委政府提建议会影响工作关系,担心向企业发送建议书会影响企业声誉。
2.对检察建议制发程序规范的认识不足。一些检察官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相关规定、最新要求了解不深,习惯按照原有工作思路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多数案件秉着“案结事了”的思路点结流程,即便是发送了检察建议的案件,有时也未规范审批备案、深入督促落实。
(二)协调不够通畅,影响工作效果和外部刚性
1.部门沟通有待加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作主体是业务部门、牵头部门是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但法律政策业务部门不参与案件具体办理、无查阅在办案卷和直接参与调查的权限,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往往只能进行书面审核、事后统计,在社会治理普遍性问题的挖掘剖析、督促落实的分析研判、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优秀案例的培育打造等方面,尚未发挥整体效能。
2.上下联动有待提高。上级院对检察建议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但社會综合治理往往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甚至需要上级党委政府进行统一部署,基层检察机关会存在层级不够、底气不足的情况。虽然《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明确了层报上级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的情形,但实践中,该条款较少得到运用。
3.外部衔接有待优化。制发检察建议前需要与被建议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在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时,企业往往是相关案件的受害单位或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会有“被调查者”“被保护者”“被督促建议者”的不同心理感受,从而产生不同态度。在向相关主管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时,由于其也会收到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当检察机关向其制发督促履职、完善监管漏洞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时,如果衔接不够到位,可能引发对方抵触情绪。
(三)配套不够完善,影响工作效率和统筹效果
制发检察建议在客观上增加了工作量,如果具体操作不够智能快捷,容易影响检察官的积极性、规范性,也将影响全院检察建议工作统筹管理的实效。从当前工作运行情况来看,相关配套措施稍显滞后。
其一,在程序启动方面,线索发现和梳理的方式较为单一。绝大部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依托个案办理而进行,这就容易导致前述的类案建议较少、条线各自为阵、重复同质化等问题;其二,在制作发送环节,规范流程的指导培训不够。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升级后配置了检察建议办案流程和各类文书,但检察业务部门均未接受过系统培训,承办人不知如何规范化操作;其三,在监督管理层面,监控评查、督导分析相关工作流程尚待落实完善。根据规定,检委会应当对检察建议落实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案管部门应当进行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并将检察建议工作情况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各级院还应成立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虽然很多院都出台了工作文件,但具体操作方法和工作流程还不够健全,主要还是依靠事后数据通报的方式进行,检察官的工作质效,检察建议的成效尚未得到及时准确分析评价。
四、科学系统推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完善建议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中所暴露的问题与遭遇的困境障碍,是各种因素综合叠加所致。要持续完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应从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工作氛围等方面齐抓共进、系统提升。
(一)转变理念,树立更强履职意识
应先解决愿不愿、敢不敢的理念认识问题,再进一步解决会不会、好不好的方法效果问题,最终形成良性循环。具体而言,检察人员要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思维理念,在办案过程中,适当跳出书面卷宗、开展调查分析,总结案发规律、剖析案发原因,梳理社会治理中的风险漏洞、矛盾隐患,精准提出合适治理建议。
例如,刑事检察部门可以充分利用好捕诉一体办案节奏优势。统计数据显示,以往未检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数量频率相对较高,这固然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大背景相关,但也与未检案件较早实施捕诉一体有较大关联。在当前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相关背景有更充裕的时间、更多样的渠道进行挖掘剖析,有助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推进优化。
(二)完善机制,构建更优评价体系
从事后向事前延伸,重视上级院的指导统筹。上级检察机关对检察建议工作实施定期通报制度,有效增强了检察建议的工作力度。为进一步提升检察建议的外部刚性,上级检察机关可
以将工作适当提前,注意收集基层院反映的相关线索,总结个案中常见多发的社会治理问题,例如对辖区内的普遍性问题,可以考虑工作提级,由市级院、省级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从而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和效果。
从数量向质量发展,提高检察官的履职自觉。对于检察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具体数量,不宜一刀切、绝对化,可以设置更多正向指标,例如将调查核实过程详实、原因剖析深刻、建议精准可行、制发类案建议、督促落实到位等作为加分项目,并落实推动“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文书”“参与社会治理优秀案例”等评选活动,形成积极导向,促进工作发展。
篇二:检察院如何推进社会治理
第三做好对不起诉人员的考核和帮教工作检查督促被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改造教育工作做好在押人犯劳改劳教人员和在社会上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是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检察机关应积极与劳教等刑罚执行机关及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密切配合
试论检察机关如何发挥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论文摘要]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贯穿融绘于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探讨检察机关如何结合自身职能,彰显检察机关特点,充分地运用法律监督职能,对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综合治理预防宣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具体指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通过思想、政治、经济、文化、行政和法律的各种手段,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改造罪犯,积极消除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各种因素,以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一系列制度措施。
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贯穿融汇于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探讨检察机关如何结合自身职能,彰显检察机关特点,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职能,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于打击、改造、预防犯罪,整顿社会治安,进一步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落实各项综治措施,净化社会环境,推动综合治理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检察机关参与综合治理是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通过独立行使检察权,办理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自侦案件,并在开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中,依法有力地打击和惩治了犯罪,使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法律追究和制裁,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达到对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相结合的目的,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检察机关参与综合治理是强化社会控制,起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用。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发现问题,开展检察建议、法制宣传和社会帮教活动,送法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注重法制教育基地建设,并与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预防机制,完善预防措施,达到预防犯罪目的,既有助于减少不安定因素,又能够卓有成效地提高社会整体的防控能力。
3.检察机关参与综合治理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的冲突、观念的撞击导致了社会心理日趋复杂,一些不良的心态致使个别人不能冷静地处理生活中所遇到的矛盾和冲突,为一点小事纠纷而酿大祸的不乏其例。因此,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实际,及时排解纠纷;通过纠正错案,有效化解矛盾;通过严格执法,减少不安定因素。这些工作,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作用。
二、检察机关应结合自身职能,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一,立足本职,充分行使检察职能,加大办案力度,打击刑事犯罪,严惩贪污、贿赂等犯罪活动;认真查处“侵权”、渎职犯罪案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打击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同时,打击犯罪也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检察机关应始终把打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作为工作重点,同时加强法纪检察和其他检察工作。在工作上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通过行使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等职能,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和执法监督力度,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
认真查办“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查办“侵权”和渎职犯罪案件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在打击职务犯罪斗争中,检察机关一是要重点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取信于民;二是要突出重点,积极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的案件和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犯罪案件;三是在办案中要敢于动真格,勇于碰硬,对职务犯罪分子必须严肃查处,决不手软,以有效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发挥控告申诉、民行、监所、技术等检察职能,通过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受理控告申诉,注意发现和缓解、疏导社会矛盾
主动接访下访巡访,帮助化解社会矛盾。控申、民行等部门,是检察机关对外联系的窗口,也是开展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要把信访举报作为工作重点。一是坚持文明接待来访群众,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根据管辖的范围,及时分流办理,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答复。同时,给来访群众做好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对告急案件及时进行调解,化解矛盾,为民解难,为党和政府解忧,维护社会稳定。二是运用民事行政检察的监督职能,重点加强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行政干预或地方保护造成错判的,审判人员枉法裁判和裁判显失公平案件的监督,特别是加强对贪赃枉法导致裁判不公,司法不公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案件裁判的监督。三是运用法医等技术,积极为业务部门提供科学、客观的技术性证据,明断真伪,积极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第三,做好对不起诉人员的考核和帮教工作,检查督促被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改造、教育工作
做好在押人犯、劳改、劳教人员和在社会上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是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检察机关应积极与劳教等刑罚执行机关及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密切配合。1.监所部门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助建立管教组织,落实监督考察措施;2.派人定期深入罪犯所在地,依靠乡镇、派出所,对在社会上“五种人”进行考察,好的表杨、鼓励,差的进行有针对性的帮助教育;3.有计划地组织报告会、座谈会、学习参观会,促进罪犯思想转化;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帮助和安置工作,与有关乡镇、派出所、企事业单位联系,落实帮教组织和安置就业措施,进行回访考察、法制教育,防止与减少重新犯罪;5.在检查中对于脱管、漏管的,对于违法办理假释、保外就医的,检察机关要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应当收监的,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收监,同时对于在办理监外执行中有徇私舞弊的,依法查处。
第四,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扩大办案效果,推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规
章制度,严格管理,堵塞漏洞,加强防范工作;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标本兼治,做好预防犯罪工作
要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结合办案,搞好跟踪帮教。在司法实践中,对构成犯罪,但符合不捕、不诉人员,实行跟踪帮教制度,同时认真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在搞好法制教育的同时,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实行重点帮教。通过“跟、帮、教”使其不出现新的犯罪行为,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减少不安定因素。在办案中发现发案单位管理上的问题和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建制堵漏,规范管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选择重点乡镇、部门、厂矿、企业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系点,及时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共商群防和群治措施,共建文明,共保平安。
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向相关部门提出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预防犯罪的书面意见和整改措施。要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监督实效,对检察建议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坚持办案到哪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就延伸到哪里,着力监督和纠正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及案发单位治安工作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第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共同预防青少年犯罪检察机关要协助社会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一是要依法加强对书报、音像制品的销售、出租播放的管理,坚决抵制凶杀、淫秽书刊侵蚀青少年,加强对电子游戏机信息网络的管理,防止中小学生受网上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诱惑和侵蚀。二是严厉打击怂恿教唆少年犯罪的教唆犯,对怂恿教唆少年的犯罪的应从严处理。三是被聘为“法律副校长”的政法干警应负起责任,经常深入学校协助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思想工作,经常为中小学生上法制课,协助学校做好周边环境,消除外界对教育教学的影响。四是办起“家长学校”,因为当前不少家长对子女的教育缺乏正确的方法,必须经常请关工委给家长上课,帮助家长提高教育子女的水平,使家庭教育能起到一定的作用。第六,大力宣传法制,提高人民群众法制观念始终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法律监督工作中。一是在办案过程中,以犯罪嫌疑人作为反面教材为发案单位的干部群众上法制课,以案释法,同时深入到重点部门进行法律知识辅导;二是在出庭公诉时,利用法庭辩论和发表公诉词的机会揭露犯罪,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三是驻所检察部门要采取上法制大课和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形式,教育罪犯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改造,争取重新做人;四是控申举报部门利用举报成果展览和举报宣传,走向街头,深入农村,进行法制宣传。在当前社会体制转型、不稳定因素增加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应通过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充分履行监督、廉政勤政教育等职责,督促各成员单位正确发挥职能作用,形成整体合力,以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篇三:检察院如何推进社会治理
检察院社会治理工作经验沟通
社会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保持社会稳定,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密切相关,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内容和领域,也是检察机关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基层检察院处在执法办案的第一线,承担着参加社会治理的具体任务,要充分熟悉参加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意义,坚持以执法办案工作为依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促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稳定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基础。检察机关要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作用,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提高打击和预防犯罪的能力,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社会治理创新制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突出打击危害社会治理和稳定的刑事犯罪。针对社会治安形势,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突出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和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果断惩治各类破坏社会治理、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活动,保持社会安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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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灵活运用“两减少、两扩大”等轻缓刑事政策,加强与其他政法部门的协调沟通,主动推动刑事和解、稍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和普通刑事案件简化审理等工作,不断完善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探索和规范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等措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仔细落实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对办理的重大复杂案件、热点敏感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群体性事件所涉案件等,要仔细评估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明确提出意见,科学制定预案,有效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定期对社会稳定形势进行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消除隐患、强化治理、预防犯罪的对策建议,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视舆情分析和民意调查,了解群众诉求,核查舆情反映的问题,尽力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加强检察环节释法说理工作。重点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不立案等开展书面或口头释法说理,不断提升检察人员释法说理的能力和水平,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加权和监督权;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注重加强教育疏导,析法明理,理顺当事人情绪,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有效防止过激行为;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在做好检察环节执法办案调解说理的同时,建立和完善检调对接机制,通过参加、服务、协调、监督等方式主动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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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体系,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
主动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主动参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集中整治以及平安创建活动;重视网络虚拟社会建设,在果断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的同时,加强对网络犯罪新情况、新特点的研究,及时提出建议,促进网络治理,维护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环境;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品行调查、分案起诉、回访帮教等制度,主动参加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工作,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犯罪情况的分析,深化研究发案原因、犯罪特点和规律,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及建议,协助加强流动人口的治理。
二、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作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大部分的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在行政治理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等社会治理组织中,因此,依法查处社会治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犯罪案件,对于促进有关机关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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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查办社会治理领域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作用,严厉查办社会治理机关、组织和治理人员中的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非凡是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征地拆迁、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治理领域侵害民生民利和轻易引发社会矛盾的职务犯罪案件,保障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大力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力度,不断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拓展防止腐败的领域。继续深化对商业贿赂和工程建设领域、国土资源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加强预防宣扬、警示教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预防调查、案件剖析等工作,充分运用职务犯罪预防年度工作报告、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加强治理,依法行政,防止和堵塞社会治理中的问题和漏洞,推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依法履行打击、保护、监督、教育、预防等职能作用中推动社会治理创新。
三、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和任务,更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目标追求。要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对立案侦查、刑事审判、民事行政诉讼和监管执行等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完善和细化诉讼监督措施,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规范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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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监督关系,果断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坚持把监督纠正个案问题与监督纠正普遍性问题,开展常常性监督与开展专项监督,加强诉讼监督与查处司法腐败,强化监督制约与加强协作配合有机结合起来,着力发现异常执法行为,加大对不立案、撤案、判无罪、改变定性等执法活动合法性和正当性监督,着力监督纠正有案不立、立案不当、判决不公的案件,促进司法公正。坚持把解决群众司法诉求作为重要抓手,深化研究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综合运用量刑建议、庭审辩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监督方式,保障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建设,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协作配合,从更深层面推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进展。
拓展民事行政监督。针对民商事争议和社会治理领域矛盾纠纷集中的特点,进一步加强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民行执行活动的监督。完善和落实民事行政申诉及抗诉案件适用检察建议提起审判监督办法、民事行政执行工作检察监督办法等规定,理顺和规范执法关系。探索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基层司法所建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联络站,有效地拓展和延伸民行监督工作。仔细受理不服民事判决
篇四:检察院如何推进社会治理
检察院综合治理经验材料(精选多篇)
1、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践,谈几点看法人民检察院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人民检察院运用法律监督职能,采取多种方法,纠正违法,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罪犯等促进社会治安持续稳定好转的全部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浩大的社会性的系统工程。人民检察院参与这项工作,有着不同一般单位和部门的特殊作用。其主要表现在:1.1打击和惩治犯罪的作用检察院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是有利于犯罪人良性回归社会。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犯罪人“更少的残忍,更少的痛苦,更多的仁爱,更多的尊重,更多的人道”,可以使他们充分体验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二是有利于保持犯罪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尽可能避免给犯罪人的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效应;三是有利于化解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冲突。在对犯罪人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时,通过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愿,既提升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又可以较好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与公安、法院紧密结合,严厉打击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类严重暴力犯罪。通过“严打”斗争,对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既警诫了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又教育了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了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的勇气和信心,抑制了社会丑恶现象的泛滥,促进了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1.2改造感化罪犯作用多年来,基层检察院积极开展监所驻所检察,与公安看守所相互协作,齐抓共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深入进行法制教育,严惩狱内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牢头狱霸。同时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在社会上执行刑罚的“五种人”(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进行帮教跟踪考察,把重新犯罪率降低到最低点,对于促进社会治安的好转起了积极的作用。1.3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用基层检察院结合办案,加强对不捕不诉人员的安置帮教,主动与这些人员及亲属取得联系,适时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和人生意义教育,前途理想教育,以案说法,形成教育的合力,防止他们再次“失足”。同时,结合办案抓预防,主动深入一些发案单位及一些容易发案的部门,针对在制度上、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隐患,提出检察建议,协同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在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减少不安全因素;还通过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处理来信来访,发现矛盾可能激化的苗头,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用道理说服人,用法制教育人,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缓解可能激化的矛盾,避免恶性案件的发生。1.4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作用检察院结合办案,依靠当地和有关部门党政组织的领导,放手发动和指导群众参加综合治理工作。教育和挽救失足的青少年,净化社会的不良
风气,同时可以有针对性地治理一些管理混乱、治安隐患多的企业和村镇,保障生产、工作、教学、生活秩序,有利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2、鉴于基层检察院在社会矛盾突出,参加综合治理中可发挥的积极作用,并考虑到目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状况,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今后工作应当加强下述几项工作:
2.1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检察院要切实按照“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工作方针,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突出打击重点,侦查监督、公诉两个部门认真做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对罪该逮捕的及时批准逮捕,对应起诉的坚决起诉,保证在检察环节上不贻误战机。加强主动向党委、政府、人大汇报,加大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和法院执法监督的力度,与公安、法院、司法、乡镇、村街委社区等单位互相密切配合,有力地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2.2正确运用刑事调解制度在办案中,对很大一部分是由邻里纠纷、家庭纠纷、日常琐事等引发的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出于一时冲动,事发后追悔莫及,一般来说此类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双方的激愤情绪就会有所缓解,具有调解基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主动达成谅解及赔偿协议的,检察院从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不捕或相对不起诉的做法,从而让亲情得以维系,让家庭得以稳定,让邻里得以和谐。
2.3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办案实践在办案过程中,检察院加强通过恢复性过程中的道歉、赔偿等方式补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对于主观恶性小,犯罪嫌疑人有明显悔罪表现且犯罪具有偶然性及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一方面采取相对不诉的作法,另一方面如果确需起诉的,则可以通过量刑建议,建议法院从轻判处或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宽度为基本原则,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保护社会为双重目的,通过适用轻缓处理方法引导未成年人走向正确的道路。对于在校学生犯罪,检察院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辖区教委、妇联、公安派出所共同研究帮教措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在重返社会后得到全方位的帮助和挽救。对于过失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明显悔罪表现,并已征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根据实际情况作不捕、不诉处理,在检察环节体现刑罚人性化轻缓化。2.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法律监督各项活动过程中,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十分注重加强对涉法上访的案件处理。第一、建立机制:一是建立归口办理机制。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办案部门密切配合,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紧紧依靠自身职责处理群众上访事件,尽力解决在基层;二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一发生涉法上访事件,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在第一时间与群众对话,搞上访原因,果断稳定上访群众情绪,表明态度,负责处理;三是建立督办落实机制。对处理完毕的涉法上访案件,不能人散即
止,责任人追踪查访群众已处理的满意率,彻底解决群众反映的新老问题。对涉法老访户要耐心解答,做好服判息诉疏导工作,对确有错误判决的案件要坚决提请抗诉,纠正错案。四是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对当事人参加息诉罢访工作,把矛盾化解化萌芽状态。
第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是贯彻落实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综合部门(办公室、政工科、研究室、预防局)与县宣传部、电视台、电台、文工团、社区艺术团、个体协会活动团联合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要从检察院的实际出发,结合办案进行法制宣传,利用新闻报道、以唱山歌、打快板、小品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多
种形式,上街下乡设点,走家入户深入群众中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纪,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2.5大力推广人性化办案方式,提出检察建议第一、将责任意识和人文关怀贯穿于办案的每一环节,注重从社会效益及人性的角度出发,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考虑发案单位、涉案人员及亲属的切身利益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第二、慎用强制措施,努力做到法的公正与情的关怀相结合,保护发案单位的稳定与发展,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使各方面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办案。侦查活动中到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单位进行传唤、询问时,尽量采取低调的做法,减少和避免传唤和取证给当事人带来的负面影响;执行抓捕、搜查任务时,尽量避免犯罪嫌疑人家中的老人、未成年人或病人在场;搜查中不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一般不扣押工资卡、工资存折,需要扣押、冻结的也为犯罪嫌疑人赡养、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注意维护企业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账目、账户,不随意查封企业厂房、设备;
对于情节较轻、态度较好、确有悔过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在不影响办案、危害社会的前提下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第三、针对本县开发建设工程项目多、投资大的情况,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适时邀请县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单位对国债投资的工程项目进行职务犯罪预防检查,帮助各业主单位认真查找管理和监督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预防建议,做到早抓早防。
第四、监所检察部门要针对有关单位在治安防范和综合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对监外罪犯改造和监管,成立“帮教团”联手当地派出所,司法所、与村委会、社区、乡镇政府达成帮教协议,采取“一对一”的帮教措施,让监外矫正对象现身说法,对村民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积极主动及时向有关部位的提出检察口头书面建议,堵塞漏洞,整章建制,消除隐患,达到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从而降低犯罪率。
2.6切实做好新农村基层建设,促进综治工作的开展。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农村中发生的侵害农民利益的案件,要加大打击和惩处力度;大力推行“送法下乡(村街)”、“流动接访”等便民措施,应适时派人到农村基层联系点工作,解决农民贴身利益的事情。组织干警对村干部上法制教育课,把预防村官作为检察院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切入点。“送法进村”另一内容,还可以利用检察建议的方式,为地方党委、政府、人大和有关单位解决农村工作中面临的重点难题问题,把检察院职能与政
治稳定、经济发展结合得更紧密。开拓检察工作新局面,更好地围绕党的中心开展工作,为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服务,做好调解疏导,当好法律顾问,教育群众
遵守法,促进安定团结,通过以点带面,推动一个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确保一方平安。
2.7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寻找综合治理对策在综治工作中,要注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影响社会治安的新情况、新问题,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要分析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研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规律、特点、动态、寻找综治对策。发现综治苗头性问题,及时反映给党委、人大和政府,有利于各党委、人大、政府、抓早、抓实,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为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府提供解决同类问题的经验和做法。2.8倾情关注民生,化解矛盾纠纷做好综合治理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在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呼声,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要继续贯彻“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要进一步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决查办大案要案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依法严惩腐败分子,促进党风廉正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要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坚决纠正各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
严肃查处司法干警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要依法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坚持信访问题排查会制度。
2.9完善领导机制,坚持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接受人大监督坚持党委、政府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工作的领导机制,是搞好综治工作的重要保证,检察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进一步增强党的领导观念。在执法办案中,加强、及时向党委、政府、人大报告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部署和重要情况,紧紧依靠党委、人大和政府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检察院始终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靠人大的支持做好检察工作。为了增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意识,要组织干警认真组学习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和上级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参加综合治理的指示精神,结合实际,完善了《人民检察院参加综合治理规定》,对规定的内容、方法、要求和程序作了进一步修改和补充,使规定内容形式制度化。坚持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检察院把坚持向党委、人大和政府汇报,凡是上级检察院参加综合治理作用的重要会议精神、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和本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查办的重要案件等,及时向党委、人大和政府报告或通报,积极、有效地争取对检察工作的大力支持,促进了检察业务和检察工作的发展,积极参加综合治理工作。在深入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中活动,对遇到的问题,主动向党委、人大
和政府领导汇报工作,了解存在的困难,争取帮助解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在党委、政府的领
导,人大的监督下,只有把每一件案子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才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参考资料:1、常虹《人民信访》20XX年12期突发事件应对法2、《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XX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3、张文芹《推进新农村建设检察官大有作为》检察日报20XX年3月27日录入:李霞责编:钟欣第四篇: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一年来,我公司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方针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公司的综合治理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员工学法用法,大力推进法制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了一方平安,下面就我公司在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和认识与大家作一交流,以达到取长补短,共同进步的目的。在长期的工作中,我们发现,要搞好综合治理工作离不开以下几个方面:1、思想重视。企业治安综合治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集诸多纷繁的工作于一体,又要达到“抓
一方稳定,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繁荣”的目的。搞好综治工作先要从“龙头”抓起,一是体现在思想上。我们充分认识到综治工作具有“建立良好的生产、工作、生活环境,确保经营目标完成,维护形象与声誉,增强凝聚力,提高经济效益”的特征,因此,在班子成员中首先将综治工作定位,给与充分的重视。二是体现在组织上。为加强综治工作,我们成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利用早晨安全讲话、周一例会、队委会、板报、宣传栏、网络等形式,及时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把综合治理工作列为重要的议事日程,多次对突出问题进行整治和改进。三是体现在实施上。尽最大努力做到生产与治安、管理与考核、总结与奖励的“三个同时”,形成中队、班组同心齐管、全员齐抓共管”的局面,从而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责任人立即到现场,一旦产生问题,信息就能及时沟通。
2、宣传到位。兵马未动,宣传先行。宣传在综治工作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宣传政策、传递信息,起到鼓舞斗志、倍添信心之功效。我们的做法是:一是运用载体,武装头脑。根据干部“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一些”的原则,组织班子成员和班组长学习有关的政策法规,牢固树立“预防为主,重在治本”的思想,掌握和提高做好综治工作的本领。二是广泛宣传,人人发动。运用黑板报、宣传栏、网络、召开专题会议等为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从意识形态、思想道德、法制观念等方面进行灌输,使综治工作意义、目的、内容、任务进到班组、入到人头,唤起人人参与的热情。三是坚持不懈,形成氛围。有机地将综治宣传融入到“文明单位建设”的全过程,使从上到下都能把它视作份内事,形成警钟长鸣、群防群治的氛围。提高职工的法制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是工作的关键,我
们坚持宣传教育与内部管理工作不脱节,通过思想、管理、人防、物防、技防的互补,建立起“立体化全天候”的防范体系。
3、健全综治工作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必要的制度是工作好坏的前提。我们除了认真执行处、公司的有关制度外,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考核办法,如内部安全防范、护院值班、治安保卫责任、综治例会、应急演练、突发事件报告等制度。在制度的建立中,我们将其作为综治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分解纳入生产、经营、管理等项工作,形成党政工团的齐抓共管和干部职工的共同参与。
此外,做好综合治理工作还要注意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和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到工作当中。同样的大气候和工作环境,(
篇五:检察院如何推进社会治理
检察院参加综合治理
须发挥四个作用和加强九项工作
【摘要】当前,基层检察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人大监督下,各部门齐抓共管,协调一致,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各种手段和方式,依靠广大群众,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创造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检察院参加综治作用
1、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践,谈几点看法
人民检察院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人民检察院运用法律监督职能,采取多种方法,纠正违法,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罪犯等促进社会治安持续稳定好转的全部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浩大的社会性的系统工程。人民检察院参与这项工作,有着不同一般单位和部门的特殊作用。其主要表现在:
1.1打击和惩治犯罪的作用
检察院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是有利于犯罪人良性回归社会。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犯罪人“更少的残忍,更少的痛苦,更多的仁爱,更多的尊重,更多的人道”,可以使他们充分体验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二是有利于保持犯罪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尽可能避免给犯罪人的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效应;三是有利于化解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冲突。在对犯罪人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时,通过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愿,既提升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又可以较好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与公安、法院紧密结合,严厉打击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类严重暴力犯罪。通过“严打”斗争,对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既警诫了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又教育了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了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和信心,抑制了社会丑恶现象的泛滥,促进了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1.2改造感化罪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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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基层检察院积极开展监所驻所检察,与公安看守所相互协作,齐抓共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深入进行法制教育,严惩狱内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牢头狱霸。同时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在社会上执行刑罚的“五种人”(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进行帮教跟踪考察,把重新犯罪率降低到最低点,对于促进社会治安的好转起了积极的作用。
1.3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用
基层检察院结合办案,加强对不捕不诉人员的安置帮教,主动与这些人员及亲属取得联系,适时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和人生意义教育,前途理想教育,以案说法,形成教育的合力,防止他们再次“失足”。同时,结合办案抓预防,主动深入一些发案单位及一些容易发案的部门,针对在制度上、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隐患,提出检察建议,协同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在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减少不安全因素;还通过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处理来信来访,发现矛盾可能激化的苗头,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用道理说服人,用法制教育人,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缓解可能激化的矛盾,避免恶性案件的发生。
1.4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作用
检察院结合办案,依靠当地和有关部门党政组织的领导,放手发动和指导群众参加综合治理工作。教育和挽救失足的青少年,净化社会的不良风气,同时可以有针对性地治理一些管理混乱、治安隐患多的企业和村镇,保障生产、工作、教学、生活秩序,有利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2、鉴于基层检察院在社会矛盾突出,参加综合治理中可发挥的积极作用,并考虑到目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状况,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今后工作应当加强下述几项工作:
2.1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检察院要切实按照“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工作方针,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突出打击重点,侦查监督、公诉两个部门认真做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对罪该逮捕的及时批准逮捕,对应起诉的坚决起诉,保证在检察环节上不贻误战机。加强主动向党委、政府、人大汇报,加大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和法院执法监督的力度,与公安、法院、司法、乡镇、村街委社区等单位互相密切配合,有力地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2.2正确运用刑事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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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案中,对很大一部分是由邻里纠纷、家庭纠纷、日常琐事等引发的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出于一时冲动,事发后追悔莫及,一般来说此类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双方的激愤情绪就会有所缓解,具有调解基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主动达成谅解及赔偿协议的,检察院从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不捕或相对不起诉的做法,从而让亲情得以维系,让家庭得以稳定,让邻里得以和谐。
2.3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办案实践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院加强通过恢复性过程中的道歉、赔偿等方式补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对于主观恶性小,犯罪嫌疑人有明显悔罪表现且犯罪具有偶然性及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一方面采取相对不诉的作法,另一方面如果确需起诉的,则可以通过量刑建议,建议法院从轻判处或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宽度为基本原则,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保护社会为双重目的,通过适用轻缓处理方法引导未成年人走向正确的道路。对于在校学生犯罪,检察院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辖区教委、妇联、公安派出所共同研究帮教措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在重返社会后得到全方位的帮助和挽救。对于过失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明显悔罪表现,并已征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根据实际情况作不捕、不诉处理,在检察环节体现刑罚人性化轻缓化。
2.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法律监督各项活动过程中,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十分注重加强对涉法上访的案件处理。
第一、建立机制:一是建立归口办理机制。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办案部门密切配合,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紧紧依靠自身职责处理群众上访事件,尽力解决在基层;二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一发生涉法上访事件,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在第一时间与群众对话,搞上访原因,果断稳定上访群众情绪,表明态度,负责处理;三是建立督办落实机制。对处理完毕的涉法上访案件,不能人散即止,责任人追踪查访群众已处理的满意率,彻底解决群众反映的新老问题。对涉法老访户要耐心解答,做好服判息诉疏导工作,对确有错误判决的案件要坚决提请抗诉,纠正错案。四是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对当事人参加息诉罢访工作,把矛盾化解化萌芽状态。
第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是贯彻落实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综合部门(办公室、政工科、研究室、预防局)与县宣传部、电视台、电台、文工团、社区艺术团、个体协会活动团联合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要从检察院的实际出发,结合办案进行法制宣传,利用新闻报道、以唱山歌、打快板、小品等群众喜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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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群众遵守法,促进安定团结,通过以点带面,推动一个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确保一方平安。
2.7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寻找综合治理对策
在综治工作中,要注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影响社会治安的新情况、新问题,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要分析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研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规律、特点、动态、寻找综治对策。发现综治苗头性问题,及时反映给党委、人大和政府,有利于各党委、人大、政府、抓早、抓实,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为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府提供解决同类问题的经验和做法。
2.8倾情关注民生,化解矛盾纠纷
做好综合治理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在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呼声,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要继续贯彻“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要进一步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决查办大案要案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依法严惩腐败分子,促进党风廉正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要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坚决纠正各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严肃查处司法干警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要依法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坚持信访问题排查会制度。
2.9完善领导机制,坚持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接受人大监督
坚持党委、政府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工作的领导机制,是搞好综治工作的重要保证,检察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进一步增强党的领导观念。在执法办案中,加强、及时向党委、政府、人大报告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部署和重要情况,紧紧依靠党委、人大和政府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检察院始终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靠人大的支持做好检察工作。为了增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意识,要组织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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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组学习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和上级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参加综合治理的指示精神,结合实际,完善了《人民检察院参加综合治理规定》,对规定的内容、方法、要求和程序作了进一步修改和补充,使规定内容形式制度化。
坚持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检察院把坚持向党委、人大和政府汇报,凡是上级检察院参加综合治理作用的重要会议精神、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和本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查办的重要案件等,及时向党委、人大和政府报告或通报,积极、有效地争取对检察工作的大力支持,促进了检察业务和检察工作的发展,积极参加综合治理工作。
在深入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中活动,对遇到的问题,主动向党委、人大和政府领导汇报工作,了解存在的困难,争取帮助解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人大的监督下,只有把每一件案子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才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参考资料:1、常虹《人民信访》2007年12期突发事件应对法2、《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3、张文芹《推进新农村建设检察官大有作为》检察日报2006年3月27日
录入:李霞责编: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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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检察院如何推进社会治理
20检察院集中开展社会治安大治理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群众路线大教育涉法矛盾大化解社会治安大治理干警作风大整顿活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推进平安菏泽建设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在本院集中开展社会治安大治理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检察院集中开展“社会治安大治理”活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群众路线大教育、涉法矛盾大化解、社会治安大治理、干警作风大整顿”活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推进平安菏泽建设,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在本院集中开展“社会治安大治理”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政法工作的一系列要求,以深入推进平安菏泽建设、法治菏泽建设为载体,以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社会治安进一步。查调研。充分运用各种多种渠道收集社会治安状况信息,深入进行分析研判,查摆出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分区域分问题剖析原因、明确措施。三是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加大对影响经济发展、严重损害民生、容易激化矛盾的大案要案的监督,改进监督方式方法,注重监督手段的适当性、有效性,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四是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断加强检察机关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特殊人群、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强化对流动人口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加强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加强对社会舆论特别是涉检网络舆情的汇总分析研判和正确引导,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最大限度地压缩负面信息的传播空间,掌握网络舆论引导主动权。三、方法步骤此次活动时间为4月底至8月初,分动员部署、集中整治、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4月28日—5月3日)、深入动员,全面部署,制定活动方案,认真做好思想发动工作,引导广大检察干警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活动的意义,统一思想,严格落实此次活动的各项部署,确保活动取得实效。(二)集中整治(5月4日—7月31日)对治安混乱区域和突出治安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分类排序,归纳整理,组织干警从思想上、制度上、执法方式上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改正措施。(三)总结验收(8月1日—8月5日)本院将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对活动开展情况开展全面检查总结,确保活动效果,迎接市政法委的检查验收。四、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成立***检察院集中开展“社会治安大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副检察长任组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侦查监督科。本院要高度重视活动的开展,层层抓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原则,敢于较真,敢抓敢管。
篇七:检察院如何推进社会治理
检察院综合治理经验材料
xx县检察院多年来坚持打造亮点、以点带面,创建性地开展工作,
始终如一地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削减青少年违法犯罪工
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格局,以此带动了整体工作全面上水
平。1999年3月,该院被团中心、最高检联合命名为全国首批“优秀
青少年维权岗”,同年10月,我院被最高检确定为审查逮捕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工作全国六个联系点之一;XX年,全国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工作联系点座谈会在该院召开,该院做了典型发
言,并有九篇材料被会议采纳,占全部会议材料的五分之三,相关阅
历在全国予以推广;~年,该院被团中心、高检院、国家工商总局等
十四部、委评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先进单位”,检察长也被授予“全国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截止目前,该院连续
六年被省、市院评为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先后两次被省院荣记集体二
等功;连续六年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
一、抓
相识,建机制,落实维权措施该院从组织干警重点学习《未成
年人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入手,不断深化
相识,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了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长效工作
机制。一是领导议事机制。将维权工作列入了党组重要议事日程,于
1996年成立了维权工作办公室,对如何全方位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工作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探讨。二是目标考核机制。他们把未成年人犯
罪检察工作和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工作纳入目标岗位责任制,明
确各业务部门开展这项工作的目标和责任,对完成任务状况,进行半
年初评,年终总评。并建立了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三是案件审查机制。由批捕、起诉、监所抽调政治业务素养好,有丰富办案阅历的干警组成未成年犯罪检察室,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仔细审查,专题探讨办理,把教化转化工作融入到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四是监督制约机制。建立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对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若出现错捕或质量不高案件,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项工作机制的建立保障了各项维权措施的落实,有力地推动了维权工作的健康开展。二、抓制度,促提高,规范维权行为为进一步深化维权工作,规范维权行为,该院先后制定了十项制度、五个规定和一个实施看法,并总结推行了维权工作“九法”。“十项制度”分别是:《维权办公室职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方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须知》、《爱护未成年人工作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重点》、《侵害青少年犯罪案件登记表》、《审查批捕青少年犯罪案件登记表》、《审查不批捕青少年犯罪案件登记表》、《犯罪青少年跟踪教化卡》、《预防青少年犯罪活动卡》十项制度。“五个规定和一个实施看法”分别是:《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暂行规定(试行)》、《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关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常见十种罪名的证据规格和受案标准的暂行规定(试行)》、《关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批捕条件和质量标准暂行规定(试行)》、《关于实行“两个延长”、“两个文书”、“两个跟踪”的规定(试行)》和《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审查方式、审讯方法的实施看法(试行)》。维权工作“九法”:即健全机制法、规范制度法、特别审查法、
讯教结合法、强化监督法、重点帮教法、共建创安法、联动预防法、热线扶助法。维权工作“九法”已于XX年被省院在全省推广。十项制度、五个规定和一个实施看法及维权工作“九法”的有效执行,使审查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更具操作性,维权工作更加有章可循,从而使我院的维权工作纳入了长效化、规范化轨道。三、抓教化,促延长,维权工作全面上水平在维权工作中,他们以加强法制教化为根本,针对不同工作对象,确定“三个营垒”,搞好“三项延长”,多层次、多角度、有针对性地拓展维权渠道,使维权工作从整体上提高了水平。一是将社会上的未成年人确定为
县未成年人总数的90%左右,加强对在校生的法制教化是拓展维权渠道的一个重要方面。该院先后与县内多所中、小学校开展了检校共建活动。在送法进校活动中,做到三个结合:大课与小课相结合。大课就是组织全校或分年级举方法制教化报告会,进行普遍教化;小课是指对某个问题突出的班级,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化。课堂教化和板报专栏宣扬教化相结合。为便于学生学习法律学问,向各学校供应了大量的案例和相关法律学问,通过学校开设的思想政治课和校内内的法制板报专栏,予以讲解、刊登。一般教化与个别教化相结合。在搞好普遍教化的过程中,对发觉有不良行为的个别学生,进行特地的有针对性地法制教化和预防犯罪的教化。通过工作,学生自制力增加了,立志成才氛围深厚了,素养教化水平提高了。三是将已失足的未成年人确定为第三个营垒,把工作触角向帮教人员延长。凡不捕、不诉和社会上“五种人”中的失足未成年人,实行网络化动态跟踪监督管理,力争通过努力,做到“工作有人做、回来有人管、困难有人帮、渠道有人疏”,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削减重新犯罪。在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考察中,实行“三见面”,即与监外执行罪犯所在地派出所见面;与监外执行罪犯本人见面;与监外执行罪犯的家属见面,进行综合考察
篇八:检察院如何推进社会治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专项宣传活动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02.201992.02.20
高检发办字[1992]8号治安管理
司法指导性文件现行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察机关
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专项宣传活动的通知高检发办字[19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为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共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发布一周年时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决定,二月下旬至三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专项宣传活动。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宣传活动要紧紧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突出重点,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突出检察特色。要大力宣传“决定”的重要意义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阐述“决定”的内容;大力宣传检察机关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措施、情况、取得的成果及今后工作安排。通过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更深刻的认识,进一步提高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宣传活动要有一定的规模和声势。要运用多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力求丰富多彩、生活活泼、扎实见效。新闻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舆论工具,力争覆盖面广;社会宣传要重视
发挥宣传栏、橱窗、文艺演出、法制讲演、小型图片流动展览等简便易行的宣传方式,努力扩大宣传效果。三、要加强对宣传活动的组织领导。各级领导要把搞好这次专项宣传活动作为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说快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认真抓紧实施,抓出成效。各地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请在4月底以前向高检院报告。
1992年2月20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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