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规范执法存在问题(3篇)个人规范执法存在问题 规范执法教育实践活动个人剖析材料规范执法四个必须 规范执法教育实践活动个人剖析材料按照监狱的统一部署下,从今年五月以来,在全监中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规范执法存在问题(3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个人规范执法存在问题
规范执法教育实践活动个人剖析材料规范执法四个必须
规范执法教育实践活动个人剖析材料按照监狱的统一部署下,从今年五月以来,在全监中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专题教育实践活动。本人在监区领导的正确引导下,思想高度重视,能充分认识开展专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端正态度积极投入到监狱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专题教育实践活动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能有效地将专题教育实践活动贯穿于我们的日常工作中,通过加强学习,自身思想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从自身存在的不足着手,认真对照自我,重点从思想、纪律作风、职业道德、行政执法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现将本人在各方面存在的问题自我剖析如下:一、政治理论水平不够高。平时不注重对政治理论的学习,学习的内容不够全面、系统;学习不刻苦、不深入,有走过场,水过地皮湿的思想;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忙于事务应酬,不愿挤出时间学,即使有了时间也坐不下来、深不进去;有时只注重与本身业务有关的内容,跟业务无关的涉猎较少,对很多新事物、新知识学习掌握的不够好,轻视理论武装工作,在理
论学习上心浮气躁,运用理论指导实践促进工作上还有差距。如刚开始开展的“专题教育实践活动”时,认为是形式主义,写笔记有应付现象,没有结合自己的实际与心得。导致自己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有时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和标准,满足于过得去、差不多。
二、个人业务能力不够全面。平时对监狱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不熟练,虽然也对近年来颁布的与监狱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学习,但认为自己以前曾参加过法律本科函授教育,就是专门学习法律的,学习一遍就掌握了,导致在实际开展工作中运用不熟练,造成自身法律素质与新形势下的监狱监管教育工作不相适应。
同时在平时工作中,对业务知识钻研不够,没有创新精神,想问题、干工作、办事情循规蹈矩,按部就班,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习惯用老办法解决新问题,用老经验解决新矛盾,创新的思维不活。
三、工作作风不够踏实。在罪犯监管教育改造工作中作风简单,对管理教育罪犯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没有进行深层次的分析,仅看表面现象、思考不深刻,缺乏应有的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工作中时有急躁情绪,有时了解情况不多时仅凭感觉和自己的想法去解决,处理方法比较简单,缺乏与科学发展观的方法解决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思想不够解放,观念陈就,更新不到位,遇到问题还是习惯于用老方法去理解,思想上出现懒惰心
理,没有脚踏实地地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去正确研究处理。分析其原因,主要是从事管教工作并担任主管教职务多年,认为自己做了多年的分监区领导,工作也做了不少,职务并没有得到提升,有时会产生抵触的思想,对工作主动性自然会降低,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思想。对自己份内的工作,只满足于一般的完成,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没有动脑想办法怎样将其做的更好。
四、对罪犯监管教育改造工作发展变化,在思想方面认识还不够。认为在当前只要不出现重大监管安全事故,就一好百好,思想仍停留在“管得下,跑不掉”的观念,重视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忽视教育改造工作的开展,在贯彻落实“首要标准”方面还不够到位,在监狱开展的创新性工作方面缺乏自觉性和积极性,比如当前监狱推行的教育改造工作评估体系,存在着被动、应付思想。同时对个别教育工作不够重视,平时找罪犯谈话教育主动性不高,平时过忙于一般的管理事务,没有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花在对罪犯的谈话教育方面,很大程度上重视了监管而忽视了教育,
既便是对罪犯教育方法方式也不多,仍缺乏应有的耐心。五、在执法工作中,仍存在不够规范的方面。经过多年的学习教育,本人对监狱执法工作的知识都有了比较系统和全面的掌握,执法工作能力得到了加强,执法水平也得到了全面的提升,实践工作中基本上能做到了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但与
新形势下监狱对民警执法工作的要求,还存在有一定的差距,自身在执法中还存在不够规范的方面:一是在落实直管制度方面还不够到位;二是还有利用“拐棍”的现象;三是在管理教育罪犯中,仍存在有过激粗鲁的语言;四是执行罪犯顾送物品制度方面不够严格;五是在处理罪犯日常违规行为方面,没有完全做到公平、公正。究其原因,主要是平时自己不注重加强监狱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学习,执法理念滞后,执法意识还不够强,同时受到过去管理模式和旧的“人治”观念的影响,认为自己所做的都是为了工作,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就行,以致在执法工作中没有认真做到位。
六、奉献精神不够。为群众服务的意识不高,没有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多年来,虽然在自已的岗位上能够做到尽心尽职,尽管自己认为已经时时在为监狱服务,但是在对待罪犯及其亲属不能始终保持热情的态度,存在“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思想。如罪犯有事找警察,有时受个人情绪影响,没能很好地解决问题,还有对罪犯的诉求有时没能及时地解决;又如对罪犯亲属来会见办手续,遇到自己工作忙时,态度不热情,没有做到“忙时与闲时一个样”,对待他们的一些咨询,不属于自己办理的事项,没有耐心解释,服务不周到。与一名监狱人民警察、一名共产党员的高标准和要求,自已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通过查找自身存在的方面,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本人将以十足的信心和百倍的努力,认真去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努力做到如下几点:
一、不断加强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保持学习的危机感、紧迫感,把学习知识、提高素质作为生存和发展的紧迫任务,要通过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提高知识层次,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继续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政治理论实质,提高政治理论水平,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用政治理论武装头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用唯物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做到政治上更加成熟,理想信念更加坚定。树立“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加强对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提高自身水平和工作能力。平时自觉深入学习业务知识,用专业知识武装头脑,并学与致用,贯彻落实到平常的工作中。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平时要认真学习和掌握一切与监狱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精通掌握有关条文规定,增强法纪观念,切实提高监狱执法水平,为监狱工作服务。
篇二:个人规范执法存在问题
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根据市局安排,在此次综合督查中,我们对基层税务机关在日常执
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行了调查,现汇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
1、执法程序不规范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对税务机关执法程序
的规定。如对于执法中不得少于
2名执法人员,向
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件等规定。执法程序瑕疵必然会损害检查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目前,税务机关部分工作人员对执法程序重视不够,税务
人员运用随意,不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现像时有发生。比如在基层分局,
有的单位在逾期办理税务登记、逾期申报处罚实施环节,虽然管理分局
管理员在行政执法模块中做好相应的处罚数额,但征收单位没有相应的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只是“收款开票”,严重
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的规定。其他的还有未按规定程序核定个体
工商户应纳税营业额,未向纳税人出示检查证件、未按规定回避、未履
行告知义务就处罚等行为。
2、调查取证存在瑕疵税务稽查对案件证据有较高要求,只有在稽查过程中调查搜集到充
分证据资料,才能对稽查相对人的税收情况进行正确的定性、定量处理。尽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调查取证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证据取得的方式、证据证明力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证据取得方式不合法、证据的关联性差等取证瑕疵严重影响了稽查工作质量。
3、滥用自由裁量权税务自由裁量权是税法赋予的在税务执法过程中由税务机关在一定幅度内自由定性及定量的权利。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涉及到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运用的各个方面,关系到税务相对人责任的有无、大小及多少问题。目前,税务实践中,存在税务人员主观或客观滥用定性及定量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自由裁量权弹性过大、范围过宽,同种案情异种定性、相似情节差别对待的现像较为普遍,如对个体工商户定额的核定。4、税收法律文书使用不规范税收法律文书是税务执法中实现权力和履行职责的重要凭据,没有税收法律文书或使用不规范、不真实的税收法律文书,是导致税务行政争议中败诉的主要原因。有的单位使用法律文书不够严肃,在日常税收活动中,许多基层单位和税务人员不重视税收执法程序,凭感觉和经验办事,随意简化税收执法手续,尤其是对于所作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应当告知相对人的却不告知。如:责令纳税人限期纳税时,不下达《限期纳税通知书》,有口头告知现象,为今后解决涉税问题埋下隐患;文书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有的没有法制员签字,有的签字是机打签名,
不具备法律效力;应当登记备案的资料不登记备案等。二、产生原因1、税收法律政策因素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税收法律政策
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但在目前的体系中,税收法律所占比例极小,大部分是税收政策。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经济政策变化较快,税收政策受经济变化影响呈复杂多变性。税收政策的不一致性与滞后性是产生执法风险的重要原因,另外对于那些税收法律政策没有规范的问题,税务人员往往很难把握。
2、社会环境因素少数地方政府部门出于培植地方经济及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担心税务检查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对税务日常执法进行不正当的干预、阻挠,致使税务部门执法压力增大,风险增加。再有,相关部门不能有效配合,税务部门执法,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如工商部门、银行部门、房产部门等,而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对税务机关的执法配合性较差,总是以种种理由拖延提供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加大了税务机关执法难度。
3、税务人员素质因素随着法制法进程的推进,依法行政对税务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仍有少数税务人员存在法制意识淡薄、不依法办事的情况。同时随着现代化科技手段运用到具体的税收征管工作中,使税务工作变得异常专业化和复杂化。对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少数税务人员,缺乏敬业精神,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精,从而影响了日常工作的开展,导致了执法责任的产生。
4、执法监督因素过错责任追究不够有力。执法监督部门往往存在矫枉过正的顾虑,
重教育,轻惩处,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这个关键环节不狠抓、不严管,缺乏实质性地监督管理,不能触及执法人员的灵魂,起不到真正的警示与威慑作用,致使有的问题不能在日常检查中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从而助长了执法人员的懒惰和侥幸心理。
5、纳税人因素纳税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有的对税务机关违法行政不明白、不知道。有的明知不对,也不敢或不想与税务机关争辩。“人微言轻”、“民不与官斗”是中国历史的传统积淀,即使胜券在握,也会由于种种顾虑,不敢进行复议和诉讼而私下和解,甚至忍气吞声。不仅助长了个别单位和个人的“老大”思想,更使执法有过错的单位及个人逃脱了责任追究,从而使依法治税失去了有效的群众监督,助长了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篇三:个人规范执法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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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法工作分析存在问题明确整改措施
今年5月以来,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按照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和公安厅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扎实有效地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由于思想统一,认识到位,步调一致,行动及时,措施有力,专项整改活动一开始就步入正轨,整体进度发展比较平衡,尤其是在大接访第三阶段活动中,领导重视,目标明确,真抓实干,方法得当,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整改活动的领导,将专项整改活动各项工作抓紧抓实,交管局于9月2日在邕召开了全区公安交警系统规范执法工作会议,客观地通报了大接访第三阶段工作情况,认真地分析了当前执法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明确地提出了下一步整改措施。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文起洁,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交管局局长韦宁贤参加了会议,并分别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一、通报大接访第三阶段工作情况文起洁副厅长通报,自8月18日起,全区公安机关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进入第三阶段,即厅长集中接待来访群众。据不完全统计,短短十余天厅长共接访1000多人次,受理信访案件1000多件。期间,文副厅长参加了4天半的接待工作,一共接待71位来访人。这71位来访人反映的问题涉及面广(涉及全区14个市),时间跨度长(最早的是1950年)。通过接访,文副厅长感触良多,他说:“这是我参加工作以来第一次高密度、连续数日直接与来访群众面对面地交谈,直接倾听群众的呼声,感同身受群众的疾苦。接访中,我的心灵受到了强烈的震憾,思想上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教育。”“实践证明,公安机关开门大接访,各级领导和民警通过面对面倾听群众的诉求,实现同群众‘零距离’的感情沟通,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边接访边整改,这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民心工程。”韦宁贤局长通报了大接访第三阶段工作情况。8月18日至8月24日,厅长接访受理涉及交通管理的信访案件共90起,办结60起,办结率达66.7%,停访息诉89起,息诉率达98.9%。这次厅长集中接访活动,解决了一大批群众信访疑难问题,拉近了公安机关与群众的距离,密切了警民关系,进一步树立了公安机关亲民、爱民、求真务实的良好形象,受到了党委、政府和广大群众的高度评价,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二、客观分析执法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一)交通事故处理方面。一是事故处理过程中缺乏证据意识。如现场勘查不细致,应该勘查、收集的痕迹物证不注意发现、收集,对目击者和旁证的寻找工作不及时开展,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书证、痕迹、物证没有及时进行,在提取痕迹物证时缺乏提取时间和地点、提取人、收集人、在场人、送检人等文字记录,致使当事人对所检验和鉴定的有关痕迹、物证产生怀疑,不能为案件的客观事实和认定工作提供有的证据。二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意识差。重实体,轻程序,违反程序办案。如超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扣留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对需要告知和通报的没有按规定进行告知和通报,对需要追究当事人行政、刑事责任的没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制作不认真、不规范。如现场照相中,方位照相、概览照相少或者没有,中心照相没有反映重点的痕迹物证,细目照相没有放比例尺,有的现场照片没有说明或说明错误,甚至现场照片保管不善以致丢失;现场图绘制不规范,图形符号使用不准确,现场没有定位以致无法恢复现场;现场勘查笔录书写过于简单,表述不清,不能和现场图、现场照片相互印证;案卷文书出现笔误,甚至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出现事故时间、地点、当事人以及引用法律名称、法律条文书写错误等,致使群众对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产生质疑。四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救治费用和赔偿保障难。这是此次信访中反映最突出的一个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第三者强制险定额保险,当事人无赔偿能力,造成救助、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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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费用无法落实;医疗机构救援体系尚不健全,保险公司先期垫付不到位,一些事故受伤人员因抢救费用没有落实而得不到及时救治,重伤人员因救助费用无法落实而导致死亡的人数增多。特别是一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由于破案率低,事故受伤人员救治赔偿无法解决等。
(二)车辆及驾驶人管理问题方面。一是把关不严。如个别车管所不严格审核法定证明、凭证,不认真核查进口车、国产车相关参数以及比对盗抢车信息,导致盗抢、走私非法拼装、报废等车辆得以入户上牌。二是人为设置障碍。一些地方车管所指定驾驶人体检医院,对其他医院的体检证明不受理或者设置各种障碍。三是办事推诿。有的在档案转入、转出过程中,互相扯皮;有的车管民警服务意识淡薄,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由于内部原因,导致群众办事多次往返。以上问题,貌似工作方式方法问题,实质上是执法为民观念、法律观念和宗旨意识淡薄的具体体现,是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工作水平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的具体体现。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单位和个人身上,但严重影响了公安交通警察队伍的整体形象,侵蚀了公安交通警察队伍的机体,危害了交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明确整改措施(一)坚持“六个狠抓”,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规范。一是狠抓执法为民教育。要教育广大交通民警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转变执法观念,端正执法态度,改进执法方式,把群众满意作为最高标准,解决为谁执法的问题。二是狠抓疑难问题的解决。要组织力量对信访疑难问题进行攻坚,会后要在交警系统开展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追逃大会战,落实足额追逃办案经费,建立破案追逃的激励和奖励制度,力争破获一批交通肇事逃逸积案。三是狠抓业务培训。要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针对信访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入开展大练兵活动和全员轮训,组织民警重点学习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民警法制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四是狠抓规范化建设。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违法处理工作规范、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工作规范以及队伍教育管理规范等制度,从工作流程、工作标准、监督办法、考核评价,包括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所有工作制度必须于10月上旬出台。五是狠抓便民利民措施的落实。全区交警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公安部十七项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以及本局车管部门制定的十八项便民利民措施,做到凡是对群众有利的事,方便群众的事,都要主动去做;凡是群众不满意的事,程序过于复杂、需要多次往返才能办结的事,都要坚决整改。六是狠抓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外执法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警务公开,所有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都要公开办事流程、办事规定、工作规范,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定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争取工作的主动权。要加大执法过错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肃处理执法过错以及徇私枉法,利用职务便利吃、拿、卡、耍的责任人,对买卖驾驶证、“私了”交通违法、与“九八老”串通勾结谋取私利的人员,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二)突出“五个重点”,全面推进车管业务规范化建设和车管队伍正规化建设。一是重点抓好集中教育整顿的领导分工负责制。各支队长、大队长要亲自牵头组织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工作,对教育整顿工作负总责。支队、大队分管领导,车管所长、车管中队长负责抓集中教育整顿工作的落实,以防教育整顿走过场。二是重点抓好提高思想认识。通过集中教育整顿,使车管人员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当前车辆管理和驾驶人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痛下决心,全面整改车辆管理和驾驶人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把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三是重点抓好问题突出单位的整改。南宁、梧州、玉林、贺州、来宾市等5个车管所和宾阳、上林、容县、北流、岑溪、苍梧、合山、钟山、富川等9个交警大队车管中队是公安部交管局通报存在问题最突出的单位,各所属支队要立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重点整改以上单位存在的问题。整改工作要做到有布置,有力度,有监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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