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人员清退方案(7篇)编外人员清退方案 规范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清理管理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切实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强化人事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编外人员清退方案(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编外人员清退方案
规范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清理管理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切实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强化人事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服务发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转变机关作风。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从严规范编外人员审批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X县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按年度申报编外人员聘用计划。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向县委、政府提出编外用工申请,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填报《X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计划申报表》,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组织招聘。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通过其他途径擅自聘用编外人员。对合同即将到期的,要及时到编办、人社局报备需清理人员和保留人员,严禁私自续签合同。单位编外人员没有移交到人力资源公司前,各单位一律不允许申请新的编外用工计划。二、开展编外聘用人员清理。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现有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全面审核,对以下范围人员进行清理:1.对X年12月31日前合同聘期已满人员,原则上要进行清理,不允许续签新的劳动合同,确需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按照程序进行申
报,经组织、编办、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移交人力资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由人力资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2.编外聘用人员超过退休年龄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人员,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清退;
3.对X年10月31日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聘用人员,要终止劳动关系进行清理;
清理工作要于X年12月31日前完成,X年1月县财政将不再核拨以上范围内人员工资。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三支一扶”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实习大学生等政策性就业人员、经选举产生的社区“两委”人员和法院、检察院、医院等非县级财政预算单位聘用人员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三、具体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有序推进。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清理工作重视与否,反映的是党的观念强不强,从严治党的措施硬不硬,责任担当够不够。县委、政府对编外人员规范化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县委、政府安排部署规范本单位编外人员使用管理,坚决清退相关编外人员,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效果到位。
(二)加强管理,科学清退。没有按照《关于开展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摸排统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上报编外人员的,一律不再认可。清退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疫情对就业工作的影响,对家庭特别困难、工作能力突出的,要暂缓清退。同时,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清理。同时,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单位公用经费和专项资金聘用编外人员。
(三)严肃纪律,扎实整改。要准确把握清理范围,细致研究政策法规,扎实稳妥清理,妥善处理各种矛盾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未按规定清理、擅自聘用、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在清理工作中,不公平公开、“暗箱操作”、推诿扯皮、上交矛盾、造成网络舆情等情况的,将由县委、政府督查室扣除全年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相应分值,并由县纪委监委介入,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责任。
篇二:编外人员清退方案
标准编外人员管理
关于严格标准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意见为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效劳社会化改革,进一步标准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从严控制、标准管理”的原那么,坚持总量管理、按需使用、标准程序、加强监视,建立健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控制行政本钱,依法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效劳水平。二、范围和对象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群团机关及市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所聘用的编外人员。三、根本要求1.不再使用行政附属编制按照“老人老方法,新人新方法”的原那么,市级机关后勤效劳岗位原已在编的后勤效劳人员,其管理、福利仍维持不变。新进人员按照编外人员员额实行标准管理。特岗人员管理方法另行制定。2.严格控制使用编外人员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行政执法、涉密岗位,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编外人员。3.严格控制编外用工总量
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确因履职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应限于后勤效劳、辅助执法、技术效劳以及其他辅助性事务。编外人员员额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从严核定;国家和省尚未明确核定标准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员额核定标准。行政机关编外人员员额总数原那么上不得超出该机关行政编制的10%(机关有物业管理人员的,比例要相应下降)。公安、城-管、人社、卫生、教育等少数因工作性质确需超出限额规定使用较多编外人员的部门和单位,应按上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总额,在对现有聘用人员进行清理标准后,由主管部门商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和财政等部门,提出编外人员员额总量、实名制管理、薪酬待遇标准、分级管理等具体方法,报市编委审定后执行。四、主要任务1.标准编外人员员额管理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员额总量管理。严格编外人员员额使用程序,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需使用编外人员的,应于每年三季度向市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编外人员员额使用数;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年度聘用员额和具体人员编制经费预算、核拨人员经费。2.标准编外人员人事管理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编外人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岗位需要和综合素质要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那么,公开选聘编外人员;
(2)与编外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或与有资质的资源公司订立合作协议、由人力资源公司与编外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编外人员协商签订上岗协议;(3)切实保障编外人资待遇,依法为编外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市组织、人社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编外人员人事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视检查。3.标准编外人员经费管理市级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后使用编外人员员额的,其人员经费和社会保险经费或劳务派遣费用列入用人单位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工程,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拨。未经审批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经费。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审批备案后使用编外人员的,其人员经费由用人单位安排,承受财政部门监视。五、组织实施1.全面清理现有编外人员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对现有编外人员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对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且劳动合同期满后不适应岗位要求或超出员额范围使用的人员要依法终止合同;对未订立劳动合同或不符合聘用标准的人员,一律予以清退;对确需继续使用的人员,应在核定的员额标准内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获批准后完善法定手续。2.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制度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切实按照责任分工,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方法和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编外人员员额管理、人事管理、经费管理相互协调、互为制约的
管理体制。市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编外人员员额管理,建立健全编外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库;市组织、人社部门要强化编外人员人事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监视检查,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相对统一的薪酬标准;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核拨和使用的监管;主管部门要加强本系统编外人员员额使用、公开招聘、合同管理等编外用工情况的监视管理;用人单位要依法制定编外人员管理制度,自觉承受编外用工情况的执法检查和监视管理。3.严肃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以及主管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切实加大监视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编外人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对违反本意见擅自招用编外人员的,要严肃追究纪律责任,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追究。各区要相应做好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和街镇编外人员清理标准工作,切实加强编外人员管理。各区原核定的行政附属编制(后勤效劳人员编制)不再继续使用,原有后勤效劳在编人员及编外人员管理的具体操作方法参照本意见制定。图书馆编外人员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xx-09-0611:24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图书馆在用人制度上逐步多元化,编外用工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是,编外人员队伍不稳定,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待遇普遍偏低,用工不标准,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为了社会和-谐稳定,图书馆编外人员的管理问题成为新的研究课题。一、图书馆编外人员管理存在的问题1.对编外人员缺乏有效的管理
在一些图书馆中,由于编制的控制,招收录用在编工作人员速度放缓,随着老同志退休,空岗现象越来越突出,一些特殊岗位如保洁,编内人员不愿意干,或者有情绪。相对而言,编外人员好用,“听话”,工资又低,可谓一举多得。编外人员年龄、文化程度、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结构复杂。图书馆对编外人员缺乏有效的管理,仅仅限于发发工资,编外人员的、奖惩以及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并未落实,劳资双方彼此心照不宣,你付出劳动,我付工资,仅此而已。2.用工不标准,人力资源流动性较大编外人员大都是亲戚朋友介绍来的,未履行正常的招聘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口头协议;有的编外人员是年龄偏大,已到达退休年龄,在用工方面双方都存在着极大的风险,一旦发生工伤等事故,编外人员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对编外人员用工随意性大,但由于工作需要,自行招用临时工,随时,编外人员流失现象严重,人力资源流动性较大,这种现象非常普遍。3.鼓励机制不健全,影响编外人员工作积极性当前,还没有构建适应其开展的薪酬体系和体系。一方面,在编人员工资主要依据图书馆工资管理方法执行,在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上略显差异;而编外人员那么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与在编人员收入差距巨大,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直接影响着编外人员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在职务评聘,定岗定级上,编外人员开展空间有限,很难走到主要管理岗位和核心技术岗位。由于缺乏有效的鼓励和约束机制,图书馆很难留住人才;重使用、轻培养现象严重,导致编外人员整体文化素质偏低;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匮乏。二、图书馆编外人员标准管理方法
篇三:编外人员清退方案
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编外聘用人员专项清
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标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行为,切实增强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治理,依照湘人社函〔201x〕xx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治理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规定,在全面调查研究,摸清底子的基础上,针对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问题开展集中清理,坚决清退没必要要的编外人员,切实标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增强人事治理,降低行政本钱,效劳进展需要,增进依法行政、转变机关作风。二、清理范围针对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人民集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三、要紧任务(一)全面摸清全市各地各部门编外聘用人员情形底数,准确把握各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情形。(二)针对调查摸底情形,提出标准和纠正编外聘用人员的意见和方法,催促各地各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问题进行整改。(三)依照中央和省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标准和增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治理的制度,从源头上避免编外聘用人员情形的反弹。四、工作步骤(一)调查摸底时期(2021年3月1日-2021年3月30日)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对本地、本部门编外聘用人员情形要进行认真摸底,把握底数,并依照核定的编制数一一核查,全面澄清编外聘用人员,确保不漏一人。于2021年3月底前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情形统计表》(书面和电子档各一份)报市专项工作和谐小组办公室。(二)自查自纠时期(2021年4月1日-2021年5月20日)依照“边清查边纠正边整改”的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在全面摸清底数,把握情形的基础上,开展自查自纠,对超出实际工作需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外聘用人员及时清理清退,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帖处置相关问题。各地各单位要将开展自查自纠情形形成专题报告,于2021年5月
15日前报市专项工作和谐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检查时期(2021年6月1日-2021年6月30日)由市专项工作和谐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专项清理工作进行集中检查。检查采取听情形汇报和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四)整改时期(2021年7月底前完成)对检查中发觉的问题,责成并限时进行整改。同时各级机关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要依照中央、省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精简效能、标准治理、减轻负担等原那么,研究制定标准和增强编外聘用人员治理方法,成立长效机制。
五、强化方法
(一)增强组织领导。专项清理工作在市委党的群众线路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分步推动。为了增强领导,市成立集中清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人”清理专项工作和谐小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为成员单位,和谐小组办公室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专项工作的组织和谐,各地相关单位和市直相关单位的清理整顿
按治理权限实施。市直各部门和县(市、区)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领导,认真规画部署、周密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抽调专门力量,集中抓好清理工作。
(二)注重和谐配合。各地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清理工作的催促检查和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和监管,组织和人社部门按治理范围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清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紧密配合,增强和谐,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各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那么处置各类问题,严肃认真对待清理工作,如期完成清理任务,对在专项清理工作中态度不端正、不主动配合、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凡有编外用人的单位在未按上级要求清理到位之前,再新增编外用人的,要追究党政领导的责任。
(四)切实保护稳固。各地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人事编制治理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标准编外用人治理,切实保护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人员两边的合法权益,在确保完成清理任务
的同时切实保护稳固。
篇四:编外人员清退方案
编外人员管理(guǎnlǐ)暂行方法(fāngfǎ)3篇
一、各科室(kēshì)、单位、各镇站(所)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现有在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挖掘工作潜能,努力完本钱(běnqián)职工作和领导(lǐnɡdǎo)交办的任务。
二、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编制外人员的,须由单位书面申请,由分管局长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经局党组讨论决定。
三、用人单位应与编制外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三年,并负责其行政管理工作,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劳动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假设需续订,由单位书面申请,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五、用人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需填写工资审批表报局办核定备案;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
六、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和补贴标准由局统一制定,变更和调整标准由局党组讨论决定。
七、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运用现代化办事手段,提高办事效率,解决工作偏多、人员偏紧的矛盾。
八、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未经批准使用的临时人员,必须立即予以清退。经批准使用编制外人员,在合同期内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九、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编外人员管理暂行方法二篇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标准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一、实施范围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应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开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二、聘用原那么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标准〞的原那么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三、聘用方式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效劳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五、聘用管理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效劳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效劳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效劳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六、聘用手续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效劳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效劳事宜。七、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编外人员管理暂行方法三篇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2.因事业开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效劳人员编制缺乏的。4.用人单位有工勤编空,工勤岗位实行效劳社会化要求的。5.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工方案:1.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2.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第十条保安(门卫)、卫生保洁、园林绿化、文印食堂、维修维护等岗位,按照“办事不养人,效劳社会化〞的要求,原那么上实行效劳外包或劳务派遣,一般不予核定编外聘用人员方案。单位宿舍(家属区)管理效劳人员应由业主委员会聘用,不予核定编外用工指标。第十一条聘用人员需具备以下根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非特殊岗位年龄原那么上要求在35周岁以下;(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应当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条件:(一)综合岗位。被聘用到综合岗位上的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专业
篇五:编外人员清退方案
第九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裁八条按照不提倡不鼓励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将编外岁聘用人员纳入本单位岗位职责管理做好考核使用培看训社会治安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法制教育思想品梁德教育安全生产教育以及清退等工作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一)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实施范围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二、聘用原则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三、聘用方式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
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四、聘用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五、聘用管理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六、聘用手续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节约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市财政拨付定额补助的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第三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且市财政未拨付定额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聘用坚持岗位急需、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原则。第五条聘用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控制数由市编办核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充分使用现有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其它事业单位调剂使用。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聘用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经查实,将追究单
位主要负责人责任。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1.本单位工作人员已满编制或超编,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2.因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3.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的。4.用人单位有工勤编空,工勤岗位实行服务社会化要求的。5.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工计划:1.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2.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第十条保安(门卫)、卫生保洁、园林绿化、文印食堂、维修维护等岗位,按照“办事不养人,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原则上实行服务外包或劳务派遣,一般不予核定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单位宿舍(家属区)管理服务人员应由业主委员会聘用,不予核定编外用工指标。第十一条聘用人员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非特殊岗位年龄原则上要求在35周岁以下;(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应当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条件:(一)综合岗位。被聘用到综合岗位上的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为经济类、法律类、计算机类、管理类、文秘类。(二)专技岗位。被聘用到专技岗位上的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资质和学历。(三)工勤岗位。被聘用到驾驶员岗位上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持有相应证件,驾龄在5年以上。第四章管理单位职责编外人员用工管理工作由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各司其职,协同管理。第十三条市编办:负责用人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审核;第十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定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等经费发放标准;负责办理编外聘用人员社会保险事宜;负责全市编外用工的统计和调剂;指导、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第十五条市财政局:负责核定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等经费渠道并按所在单位性质拨付到单位由单位实行;负责编外聘用人员相关经费开支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监察部门:负责对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对未按规定实行管理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第十七条审计部门:负责对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的经费实行专项审计;第十八条主管部门:负责建章立制,严格控制本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使用,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考核、培训、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工资福利、发放和社会保险的缴纳;第五章聘用程序第二十条申报。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编制情况、人员情况、工作任务提出申请理由,并填写《乐平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计划表》,报市编办审核。第二十一条审批。市编委审定招聘计划。第二十二条招聘。根据市编委批准的聘用计划,用人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招聘编外人员的请示,主管部门拟定招聘工作方案,招聘方案中应明确招聘岗位、招聘对象所具备的年龄、学历、专业等基本条件。招聘方案报市人社局审核把关。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市人社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并做好招聘考试(测试)、考核、体检、公示等工作。对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符合聘任职位条件的人选少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市人社局批准,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直接选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拟聘任人选。用人单位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或者相关单位推荐提出拟聘任人选。
(二)资格审查。根据招聘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工作履历和工作业绩。(三)测评。对拟聘任人选进行专业测评。(四)考察与体检。(五)公示、审批或者备案,办理聘任手续。第二十三条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在录用编外人员一个月内,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乐平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市人才交流中心备案一份。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㈠聘用期限;㈡工作岗位与职责;㈢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㈣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㈤工作纪律;㈥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㈦违反聘用合同责任。聘用合同除上述规定必备条款外,可以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双方协商约定其它内容。第二十四条聘用合同由被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共同签订。第二十五条聘用合同期限视工作任务完成时间的长短确定,分为有固定期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的一般为1~3年,具体期限由双方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其终止时间应为双方约定的工作实际完成时间。首次签订合同须实行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
期内。对聘用时间不足一年的,可不实行试用期。第六章管理与考核第二十六条编外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和市人社局负责管理,编外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第二十七条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岗位,由市人社局统一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作调整,聘用人员应服从安排。第二十八条编外聘用人员不得跨单位流动,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解聘,报市编办、市人社局备案。第二十九条编外聘用人员的考核。编外聘用人员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一)考核原则。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二)考核内容。考核的具体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结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内容,重点考核工作业绩。(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四)编外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时进行,一般安排在一月份进行。(五)考核结果的运用编外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与绩效报酬挂钩,同时作为对编外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当月予以解聘;对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当年不计算为累计聘用工作年限;如两年连续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当年
考核可直接定为不称职,并予以解聘;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优秀,由用人单位推荐,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可晋升绩效工资一个档次。第三十条编外人员人事档案可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用人单位为编外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及时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岗位变动等材料归档保存。第七章工资待遇第三十一条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二个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比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标准核定。第三十二条绩效工资系数分为三个档次,学历为本科的0.7;学历为大专为0.6;中专及以下为0.5。第三十三条绩效工资系数每两年提升0.1,1.0为封顶。第三十四条聘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三十五条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情况作适时调整。第八章培训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根据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聘用人员素质的需要,对聘用人员进行分类培训。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安排聘用人员参加相应的业务培训,聘用人员应当服从安排,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第九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八条按照“不提倡、不鼓励”,“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将编外聘用人员纳入本单位岗
位职责管理,做好考核、使用、培训、社会治安、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安全生产教育以及清退等工作。编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制定);4.编外聘用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本年度内考核不合格的。7、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九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第四十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第四十一条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第十章争议处理第四十二条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工资待遇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岗位原则上不得招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退休后返聘,最长不得超过5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续聘。第四十四条我市之前的有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凡来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本办法补办相关手续;原已核定绩效工资标准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本办法逐步调整到位。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三)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规范管理,其合法权益,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基本素质、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的提高,XX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的临时聘用人员、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临时聘用人员指地、县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因单位人员紧缺或承担阶段性工作任务,以合同形式聘用从事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性、辅助管理、工勤等工作的人员;高校
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指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教育卫生见习生、计生协管员、新农保协理员、纯农牧户和城镇困难家庭毕业生到基层服务人员等;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指由各级政府投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
二、聘用岗位和条件。
1、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三类:一是专业技术类是指被聘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的人员;二是辅助管理类是指聘用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岗位的人员;三是工勤类是指聘用于后勤服务工作岗位的人员。
2、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品性端正;二是具有海东户籍或属海东生源;三是应聘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四是应聘从事辅助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五是应聘从事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六是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特殊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七是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八是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及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聘用条件按省上相应的政策规定执行。
三、聘用原则和程序。
1、原则。编外聘用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应在核定的数额内由地、县分别通过公开考试招聘,其中地、县临聘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总编制数的10%(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及公益性安置人员除外)。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面向区(县)内公开招聘。编外聘用人员的使用实行限额管理,坚持"谁聘用、谁负责,谁聘用、谁出资"的原则。涉密、财务等关键性岗位不得聘用编外人员。凡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提出编外临时聘用人员的书面申请:一是本部门、本单位编制偏少,编内人员难以完成现有工作任务;二是因职能增加,暂时未能调整编制,急需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三是专业技术岗位现有人员满足不了工作要求,需引进特殊人才的(亦可按《海东地区引进急需紧缺人才试行办法》办理);四是有特殊任务,需增加工作人员。
2、程序。一是凡在限额内确需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的,以地直、县为单位,在本单位(县)规定限额内,将拟聘人员数、资格条件、岗位要求等,报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审核、地区编办核准并报行署批准后,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通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二是招聘编外临时聘用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根据各用人单位设置的工作人员岗位、条件等基本情况,通过制定和报批招聘方
案、发布招聘信息、报名和资格审查、组织笔试、体检和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公示等程序进行;招聘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按省上相关招聘原则和条件进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XX]18号)执行。三是招聘的编外临时聘用人员,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与招聘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及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备案。
四、管理和待遇。
1、管理。一是编外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也可两年一签或三年一签。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聘人员,并在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后7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备案。如需续聘,按相关规定程序签订续聘合同,办理续聘手续。编外人员在合同期内的日常管理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编外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二是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编制、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全区编外用人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地、县人力资源社会部门负责对本级、本地区编外用人过程中人事和社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地、县编制部门负责对本级、本地区编外用人过程中用人数量的核准和监督工作;地、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本
级、本地区编外用人过程中经费支出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地、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级、本地区编外用人工作的综合监督工作。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三是编外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应与在编正式职工一视同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德、能、勤、绩,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由单位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填报年度考核登记表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审核备案,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及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省上相应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备案。四是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时,应拿出不少于20%的职位,专门用于招聘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五是海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时,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教育卫生见习生,经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认定后,按省上有关规定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对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连续3年获得的,在此基础上再加2分。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中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县以下基层事业单位的另加2分。五是编外聘用人员的评优奖惩原则上与在编正式职工同样对待。
凡编外人员中工作表现的,由聘用单位给予必要奖励,如有违法、违
纪以及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由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解除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六是每年由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牵头,编制、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定期对编外聘用人员工作情况及聘用单位聘用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违规进人、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工资待遇等损害临聘人员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将按有关法律及政策严肃查处。因管理不到位或政策不落实而导致编外聘用人员群体性上访或出现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地、县政府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2、工资和社会保险。一是工资待遇。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其工资待遇根据所聘岗位、职责任务确定。编外聘用人员的初聘工资标准不低于省上制定的海东地区工资标准。工资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和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其中: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标准按省上相关规定执行。编外聘用人员与正式职工同样实行通讯费、交通费和烤火费补助制度,其补助标准不能低于一般办事员标准。编外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在编人员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二是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编外聘用人员在聘期内的工资实行按年增长机制,其增长幅度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三是社会保险。编外聘用人员在聘期内按规定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用按规定分别由聘用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四是编外聘用人员与在编人员执行同等的职称评审和技能等级考评等人事政策,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编外聘用人员的培养及职业发展。
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地人才交流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人才交流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编外聘用人员的档案、党团关系、职称评审、考工定级等管理服务工作。五是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教育卫生见习生服务(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经参加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进入我区事业单位工作的,其服务和见习期限计算为工龄,不再实行试用期。
其他编外聘用人员考取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审核认定,其聘用期工作年限计算为工龄。六是编外聘用人员的假期,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编外聘用人员因病、非因工负伤需停工医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办理。编外聘用人员在有效合同期内因病、非因工死亡的,由地、县财政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20个月工资额的抚恤金和1200元的丧葬补助费。编外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报销医疗费用,医疗期间,工资福利正常支付,伤情经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应待遇。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
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按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因工死亡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领取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篇六:编外人员清退方案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3篇
一、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现有在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挖掘工作潜能,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
二、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编制外人员的,须由单位书面申请,由分管局长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经局党组讨论决定。
三、用人单位应与编制外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三年,并负责其行政管理工作,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劳动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若需续订,由单位书面申请,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五、用人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需填写工资审批表报局办核定备案;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
六、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和补贴标准由局统一制定,变更和调整标准由局党组讨论决定。
七、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运用现代化办事手段,提高办事效率,解决工作偏多、人员偏紧的矛盾。
八、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未经批准使用的临时人员,必须立即予以清退。经批准使用编制外人员,在合同期内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二篇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实施范围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二、聘用原则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
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四、聘用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五、聘用管理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六、聘用手续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
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暂时有困难的。3.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的。4.用人单位有工勤编空,工勤岗位实行服务社会化要求的。5.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
(二)资格审查。根据招聘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工作履历和工作业绩。
(三)测评。对拟聘任人选进行专业测评。(四)考察与体检。(五)公示、审批或者备案,办理聘任手续。
案。
有关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篇七:编外人员清退方案
规范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清理管理方案
规范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清理管理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切实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强化人事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服务发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转变机关作风。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从严规范编外人员审批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X县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按年度申报编外人员聘用计划。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向县委、政府提出编外用工申请,经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填报《X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计划申报表》,经批准后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组织招聘。
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通过其他途径擅自聘用编外人员。对合同即将到期的,要及时到编办、人社局报备需清理人员和保留人员,严禁私自续签合同。单位编外人员没有移交到人力资源公司前,各单位一律不允许申请新的编外用工计划。
二、开展编外聘用人员清理。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现有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全面审核,对以下范围人员进行清理:
1.对X年12月31日前合同聘期已满人员,原则上要进行清理,不允许续签新的劳动合同,确需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按照程序进行申报,经组织、编办、人社、财政部门同意后,移交人力资源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由人力资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2.编外聘用人员超过退休年龄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人员,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清退;3.对X年10月31日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聘用人员,要终止劳动关系进行清理;清理工作要于X年12月31日前完成,X年1月县财政将不再核拨以上范围内人员工资。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三支一扶”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实习大学生等政策性就业人员、经选举产生的社区“两委”人员和法院、检察院、医院等非县级财政预算单位聘用人员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三、具体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有序推进。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清理工作重视与否,反映的是党的观念强不强,从严治党的措施硬不硬,责任担当够不够。县委、政府对编外人员规范化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县委、政府安排部署规范本单位编外人员使用管理,坚决清退相关编外人员,确保责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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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到位、效果到位。(二)加强管理,科学清退。没有按照《关于开展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
员摸排统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上报编外人员的,一律不再认可。清退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疫情对就业工作的影响,对家庭特别困难、工作能力突出的,要暂缓清退。同时,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清理。同时,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单位公用经费和专项资金聘用编外人员。
(三)严肃纪律,扎实整改。要准确把握清理范围,细致研究政策法规,扎实稳妥清理,妥善处理各种矛盾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未按规定清理、擅自聘用、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在清理工作中,不公平公开、“暗箱操作”、推诿扯皮、上交矛盾、造成网络舆情等情况的,将由县委、政府督查室扣除全年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相应分值,并由县纪委监委介入,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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