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11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11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Z,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Z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Z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只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Z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技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共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风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第十三条:总承包打算内外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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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行业资料:________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2、按湘建建〔xx〕239号、长住建发[xx]88号、湘建建函[xx]295号文件要求,按时、按要求完成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认证工作;
3、按长住建发[xx]77号文件精神,积极创建绿色施工工地(创1个及以上的,得4分;未创建的,不得分);
4、按长住建发[xx]151号文件要求,建立建筑从业人员智能管理系统和建筑工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5、企业与所属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责任书,签订率达100%;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与各专业、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责任书或协议,签订率达100%,并开展项目考核;
1、企业(各部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组织检查并开展考核;
2、建立安全文明资金保障制度,制度有针对性和具体措施,对安全生产、文明措施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3、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专职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待岗、转岗、换岗、新进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要,编制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实施;
查企业制度文本、企业培训计划文本和教育实施记录、企业年度培训教育记录和管理人员相关证书
4、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制度全面、完善;按规定组织检查,检查全面、及时,检查的隐患采取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有整改复查记录;对多发或重大隐患排查或采取有效整治措施;
5、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建立事故档案,按规定实施对事故处理及落实四不放过原则;
6、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具有针对性;按规定制定演练制度并实施;按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落实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
1、企业配备与生产经营内容相适应的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配备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配备齐全,组织学习和贯彻实施;
2、建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的编写、审核、批准制度,并予以实施;对超过一定范围的专项工程组织进行专家论证;
4、建立危险源监管制度,制度齐全、完善;根据生产经营特点明确、识别、评价危险源,制定管理方案或相应措施及台账;建立危险源公示、告知制度并实施;
1、企业依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承接施工任务,在安全许可证暂扣期内不得承接施工任务;资质与承发包生产经营行为相符,三类人员安全证书符合规定;
2、企业资质是否受到降级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被暂扣,是否受到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经济处罚;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健全,按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专管人员,实行总、分企业制定对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查企业制度文本和机构、人员配备证明文件,查人员资格管理记录及相关证件,查总、分包单位的管理资料
1、认真对所属项目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性评价进行企业现场考核,按JGJ59-xx及相关现行标准规范进行检查;
3、依制度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资格、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合同明确参建各方安全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符合要求;
注:1、考核结果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0-79分为基本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2、此目标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3、此目标责任考核由区城乡建设局行业科、质安站组织进行。
行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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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管理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利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形;(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十一)成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形;(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置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进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形;(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形;(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形;(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利用情形;(五)对发觉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置决定;(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置决定;(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知足下列要求,并应按照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很多于6人;一级资质很多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很多于3人。(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很多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很多于2人。(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很多于2人。(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形配备很多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形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领导、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利用;(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八)成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形;(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当即整改;(五)对于发觉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形。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知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依照建筑面积配备:一、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很多于1人;二、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很多于2人;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很多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依照工程合同价配备:一、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很多于1人;二、5000万~1亿元的工程很多于2人;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很多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知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按照所承担的分部份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所承担的分部份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形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按照施工实际情形,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班组能够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形。第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核准动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形。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形。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废止。
篇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第五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一集团公司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4二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三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四劳务公司1人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危和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4]21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十二月一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第四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适时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调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指导并评价企业各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统计、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督查等。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督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第五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一)集团公司——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4人。(二)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三)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四)劳务公司——1人/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3、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七条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六条规定的配置标准上增配。第八条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第九条查。第十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有关部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第三条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
(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第六条专家论证审查(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第七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篇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ﻫ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ﻫ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ﻫ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ﻫ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ﻫ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ﻫ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ﻫ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ﻫ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ﻫ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ﻫ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ﻫ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ﻫ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ﻫ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ﻫ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ﻫ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ﻫ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ﻫ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ﻫ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ﻫ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ﻫ(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ﻫ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ﻫ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ﻫ六)开展
项目安全教育培训;(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ﻫ八)建立项目安全生
产管理档案;(ﻫ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ﻫ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ﻫ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ﻫ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ﻫ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ﻫ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ﻫ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ﻫ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3、ﻫ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ﻫ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ﻫ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ﻫ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
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篇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一集团公司一集团公司一集团公司11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44二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二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二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11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产值年且不少于产值年且不少于33三专业公司三专业公司三专业公司11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3四劳务公司四劳务公司四劳务公司11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2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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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
法》的通知
建质[2004]21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四年十二月一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第四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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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适时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调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指导并评价企业各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统计、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督查等。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督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
第五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
(一)集团公司——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4人。
(二)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三)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四)劳务公司——1人/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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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3、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七条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六条规定的配置标准上增配。
第八条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第九条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第十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有关部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第三条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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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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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专家论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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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水调歌头·明月几时有
宋代:苏轼
丙辰中秋,欢饮达旦,大醉,作此篇,兼怀子由。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不知天上宫阙,今夕是何年。我欲乘风归去,又恐琼楼玉宇,高处不胜寒。起舞弄清影,何似在人间?转朱阁,低绮户,照无眠。不应有恨,何事长向别时圆?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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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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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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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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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第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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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设置
第一条为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装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平安消费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许可证治理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撤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装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平安消费治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平安消费治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是指经建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获得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工程从事平安消费治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平安消费治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平安消费治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平安消费治理制度并监视施行;(三)组织或参与企业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平安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装备工程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平安消费检查打算并组织施行;(七)监视在建工程平安消费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工程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平安消费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平安消费业绩及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情况;(十三)参加消费平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平安消费治理职责。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查阅在建工程平安消费有关材料、核实有关情况;(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三)监视工程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履责情况;(四)监视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用品的装备及使用情况;(五)对觉察的平安消费违章违规行为或平安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六)对不符合平安消费条件的设备、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严峻平安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截了当向建立主管部门报告。(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平安消费治理职责。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治理机构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装备应满足以下要求,并应按照企业运营规模、设备治理和消费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篇九: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适时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调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指导并评价企业各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统计、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督查等。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督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
第五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
(一)集团公司——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4人。
(二)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三)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四)劳务公司——1人/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3、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六条规定的配置标准上增配。
第八条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第九条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
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有关部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第四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篇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正式版
Throughthejointcreationofclearrules,theestablishmentofcommonvalues,strengthenthecodeofconductinindividuallearning,realizethevaluecontributiontotheorganization.
制度范本系列|SystemTemplate
编号:SMP-WJ01-9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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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
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
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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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范本系列|SystemTemplate
编号:SMP-WJ01-92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
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和标准;
页码3/14
制度范本系列|SystemTemplate
编号:SMP-WJ01-92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
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
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
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
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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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
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
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
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
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
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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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
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
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
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
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
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
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
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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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
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
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
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
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
人。(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
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
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
业: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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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
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
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
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
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
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
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
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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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
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
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
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
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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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
故。
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
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
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
权责令立即整改;
篇十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P> 精选范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臵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臵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臵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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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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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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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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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第十五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第十六条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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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第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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