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保密守则十条4篇党员干部保密守则十条 第四十条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员干部保密守则十条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党员干部保密守则十条
第四十条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保密是基本,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希望大家喜欢。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五、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六、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七、不在没有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八、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九、不准擅自复制国家秘密;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希望大家喜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五条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八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第九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条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
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
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
无法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
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
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十九条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
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
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在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
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第三章保密制度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
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
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
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二条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使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
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
(二)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四)对参加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第二十九条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三)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四)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五)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条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任(聘)用审查、脱密期管理、权益保障等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关、本单位年度保密工作情况。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年度保密工作情况。第三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第三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
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第三十四条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对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提出鉴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作出鉴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不能按期出具鉴定结论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三十八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四十一条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第四十二条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查而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三条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篇二:党员干部保密守则十条
十条保密守则
十条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七、不用普通邮电传递秘密。
八、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九、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十、不带秘密载体游览或者探亲访友。
篇三:党员干部保密守则十条
保密守则十不准
一、不准涉密人员随意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秘密;二、不准非涉密人员以任何理由、途径非法知悉秘密;三、不准用手机或普通电话谈论国家秘密;四、不准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五、不准将涉密U盘、移动硬盘、光盘接入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六、不准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上处理涉密文件;七、不准使用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计算机处理涉密文件;八、不准使用未加保密装置的传真机传递涉密文件资料与信息;九、不准擅自复制、摘抄、销毁和私自留存涉密文件资料;十、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涉密计算机带出办公室或家中处理涉密文件。在接待工作中,凡三级以上警卫任务含视同三级的日程安排、人员名单等要在专用计算机上操作、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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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党员干部保密守则十条
[保密守则十不准]保密守则
保密守则篇1:保密守则大全军人保密守则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五、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七、不用普通邮电传递秘密。八、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九、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十、不带秘密载体游览或者探亲访友。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守则一、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和军队利益的活动二、不私自在网上发布涉密信息三、不越权访问系统和涉密信息四、不在无安全保密设施的网络上处理涉密信息五、不擅自下载网上涉密信息六、不使用未经审查和禁用的软件七、不向他人泄露口令、密钥及安全保密措施八、不以军人身份在军外网络上进行信息交流九、不私自复制、留存、出借、销毁任何涉密载体十、不私自将网络、密码设备送往军外维修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九、不在普通电话、明传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人民警察保密守则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二、不该知悉的秘密不问。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四、不在私人交往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涉及秘密。五、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六、不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秘密。七、不擅自携带秘密载体去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八、不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普通邮政和计算机互联网络传递秘密。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一、公开的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二、在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要求对方承认保密义务。三、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包括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因工作确需携带或向境外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的,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切实可靠的保密措施;任何情况下,不得携带或向境外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四、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要注意场合,防止被窃听;不得在涉外公共场所及外方提供的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五、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通讯工具中传递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六、在境外遇到危及所携带的国家秘密载体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销毁所携带的秘密载体,并及时向本单位的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七、发生泄密问题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本单位的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条保密守则(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保密守则篇2:2022公司员工保密守则范本(最新)2022公司员工保密守则范本
亲友面前谈论机密。二、凡有秘密内容的文电、草稿、资料、档案、表册、照片等在拟制、打
印、复制、收发、传递、阅办、保管、清退、归档、移交和销毁等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保密文电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不得私自复制抄录和保存秘密文件,机要文电必须存放在加锁的文件橱内。
三、对收文和发文,要严格按登记、传阅手续办理,并定期检查清理,发现短缺要及时查找,如有丢失,要及时报上级备案。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将个人所保存的机密文电、统计资料等进行认真清点、交接,不得带走。
四、加强印信管理中的保密工作。凡需加盖印章的,都要严格按印信管理规定办理。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印章和各类介绍信函,不准携带公章外出,下班后必须将印章锁入保险柜内。
五、加强对现代通信、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联网管理,严禁在非保密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涉及机、绝密事项。使用计算机及其网络时,不能在互联网网站上刊登国家秘密及内部办公信息;不能利用电子邮件在互联网上传递国家秘密及内部办公信息;不能利用外网计算机处理、存储、传递国家秘密及内部办公信息;处理、存储、传递国家秘密及内部办公信息的计算机及其网络必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领导干部、涉密人员不得使用手机谈论秘密事项;不得将手机带入谈论秘密事项的场所。
六、跟随领导出发的司机及有关人员,凡本人不应知道的机密文件、机密事项,要自觉做到不看、不听,已经知道的要做到不传。
七、对违反公司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件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八、一定要做到这十六字,严肃认真、周到细致、稳妥可靠、万无一失。2022公司员工保密守则范本1.总则: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2.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2.1公司秘密包括:2.1.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1.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2.1.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2.1.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2.1.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2.1.6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2.1.7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2.2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2.3公司秘级的确定:2.3.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总工程师及总经理移动硬盘为绝密级;2.3.2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行政人事及财务人员移动硬盘为机密级;2.3.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
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3.保密措施:3.1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
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秘密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保密。
3.2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3.2.1非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3.2.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2.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3.3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3.4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3.5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3.5.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3.5.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3.5.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3.5.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3.6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3.7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接到报告,应立即做出处理。4.责任与处罚: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2022元以上10000元以下:4.1.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4.1.2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秘密内容的;4.1.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4.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4.2.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4.2.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4.2.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5.附则: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一)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的;(二)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保密守则篇3:安全保密守则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订本守则。该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1、公司重要会议纪要、独特的运行方式、竞争策略、计划、设计技术资料。合同、报价、提案不得泄露或传播。2、不看不说与己无关的秘密,员工应保持公司商业秘密;忠于职守,增强保密观念;造成损失,本人承担责任3、不该问的不问,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内的事不要随便打听。4、如你需要借阅合同及设计资料,请于当日下班前归还原位,为了工作方便,一定不要将资料借回家中及带出公司。5、设计资料需要裁页,或需要带出公司,请事先征得总监或办公室主任的同意,并做出登记。6、客户资料,是公司的机密文件。你只能查阅你工作范围内的资料,查阅时,请履行登记手续,于当日归还,并不得带出公司。7、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漏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漏企业技术秘密;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利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8、如发现秘密被泄露,无论是否因为自己的原因泄露,都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通知办公室及主管领导。办公室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尽量消除泄密给公司造成的影响。
属于公司秘密的范围:1、公司客户的合同、资料、工程图纸、效果图、施工方案等。2、供货商的报价单、供应合同等。3、销售报价、销售合同,财务的账本、凭证、财务报表等。4、个人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5、属于公司的其它秘密。保密措施及处罚1、公司与接触重要机密的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保密协议》,包含以下主要条款: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保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协议的期限.保密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履行的义务。2、对高级员工实行“竞业限制”制度,限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办公室人员等高级员工的以下行为:自行设立与本公司竞争的公司;就职于本公司的竞争对手;在竞争企业中兼职;引诱企业中的其他员工辞职;引诱企业的客户脱离企业;在离职后,与企业进行竞争的其他行为。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协议,均需设置“保密条款”,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保密条款”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
司造成损失的,还须按以下标准对公司进行赔偿:5、赔偿金额为公司因泄密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6、如果泄密是因员工出卖公司秘密造成的,或公司受到的损失难以计算
的,赔偿金额为员工因泄密所获得的全部利益,或者以不低于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赔偿金额,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7、公司因调查、处理泄密事件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赔偿金额之内。
8、对泄密的员工,公司有权与其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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