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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20篇

时间:2022-11-16 10:45:04 来源:网友投稿

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20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回头看工作方案范文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20篇,供大家参考。

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20篇

篇一: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回头看工作方案范文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回头看”的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全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我镇将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回头看”。根据某某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目标要求进一步巩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成果,排查整改集体资产底数不清、账实不符、数据不准等问题;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程序规范,防止出现“两头空”“两头占”,妥善调处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为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一)清产核资方面1.程序是否到位。重点排查各村(社区)是否严格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扎实推进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某农经发〔2022〕2号)等规章制度开展工作,是否严格落实成立工作组、清查资产、资产评估、界定产权、整理数据、规范管理、检查验收等程序,清查过程是否坚持民主公开。

  2.数据是否精准。清查时点是否准确,清查对象是否全面完整,相关数据与国土数据、农经统计数据是否衔接,清

  3.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及补充规定明确的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查,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以及由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在农村形成的尚未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否全部纳入清查范围,应查尽查。

  4.验收反馈问题是否彻底整改。重点针对各级清产核资验收发现的问题,是否逐条逐项进行整改。

  5.集体资产管理是否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是否建立,集体资产是否按照资产类别登记入账,是否实行台账管理。

  (二)集体成员身份确认方面1.政策制定是否科学。相关政策制定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进行了广泛宣传。是否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村民的户籍关系、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

  2.确认过程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按照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商议修订、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确认、公布结果等程序进行确认,是否按规定备案审批。

  3.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护。是否存在“多确”“漏确”问题,是否存在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问题,妇女、儿童、进城落户农民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护。

  4.群众是否广泛认可。是否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确认结

  果是否公示,群众对成员身份确认成果是否认可,矛盾纠纷是否得到妥善化解。

  三、工作步骤3月1日-3月31日,由某某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指导各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面开展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四、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回头看”的重要性、紧迫性。各小组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确保“回头看”取得实效。

  (三)从严监察问责。对于问题排查不彻底、整改措施不到位、工作推进不积极的,将在全镇进行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对于“回头看”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上报,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篇二: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

  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

  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拓宽农民财产权实现渠道,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兼顾现实。兼顾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

  的新的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村民的户籍关系、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开展成员身份的确认。

  程序规范。按照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商议修订、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公布结果等程序规范进行。

  群众认可。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一人一处。成员资格一人只能在一处确认,不得重复,也不能一处都无着落,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

  三、确认范围和条件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范围为我镇建制村。为便于操作和衔接,成员身份确认截止日由村讨论决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取得成员资格:1.户籍在本村的原住人员及其自然繁衍的子女;2.二轮土地承包在册的人员及其落户在本村的子女;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及其子女;4.原户籍在本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5.原户籍在本村的现役士兵;6.原户籍在本村的服刑人员;7.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移民将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及其子女;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丧失成员资格。1.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3.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4.自户口迁入起,未与本村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未履行本村成员义务的人员;5.已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正式编制人员、离休人员;6.本集体经济组织自发解散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各村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四、工作步骤和时间成立机构、制定办法。县产权办负责指导协调,乡镇具体组织实施,各村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负责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明确登记对象、登记截止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经村民会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摸底登记。开展调查摸底,对人口情况进行初步登记,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掌握成员结构及进退渠道。摸底表经农户签字确认后,交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进行初步认定,建立成员身份确认公示表,报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初审。公示确认。对初审的成员身份确认公示表进行公示,并收集整理

  群众反馈的意见,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初次公示中群众反馈的意见进行复核后交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成员身份确认结果,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对成员进行造册登记。。

  上报备案。全面收集成员身份确认的有关会议记录、实施办法、公示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成员名册等重要资料,整理成册,归档留存,成员名册报镇和县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五、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成立相应工作组,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协调机构,制定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确认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2.加强宣传引导。各村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过程公开透明。3.妥善化解矛盾。对成员身份认定过程中涉及特殊人员认定问题,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和解决问题,按照一村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依靠群众,用群众接受的办法,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的渠道妥善化解。4.严肃工作纪律。村党员及干部在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要严格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村民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东白岭村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

  认工作中,不贯彻执行《海港区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指导意见》,严重违反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并且与区政府下发的文件背道而驰。不按照文件要求的2018年底前完成村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文件中明确规定成员身份确认的相关标准。在第4页中成员身份的取得包含:1、原始取得2、依法取得3、申请取得三种。在文件第5页中2.依法取得。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确认的情形: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人员;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其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人员,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人员,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篇三: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精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X发〔201X〕37号),现对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确认范围本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范围限定在我县行政村和独立核算的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基准日确定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采取统一时点(以下简称基准日),基准日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程序确定。三、确认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状、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两议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无异议,报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审核确定,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备案。按照确定的基准日,原则上实行“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进行家庭成员固化管理。四、确认办法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原始取得。通过人口的自然繁衍,且在基准日前户口未迁出本村的。2.合法婚姻关系取得。与本村村民依法结婚的,且在基准日前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包括入赘女婿)。3.收养关系取得。本村村民家庭经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且在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的。4.因婚姻变动取得。因父或母再婚,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且在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配偶离异后,且在基准日前未迁出户口的。5.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取得。因政府行政命令或国家政策进行村组搬迁、撤并,通过移民进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6.协商方式取得。基准日之前,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同意履行了加入手续的来自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7.因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户口“农转非”、但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范围内居住生活的。(二)下列情形的人员,保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原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2.原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3.原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三)下列情形的人员,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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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基准日前已经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2.在基准日前全家户口迁入设区市并转为非农业人口的。3.在基准日前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并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的(含参公人员)。4.在基准日前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已纳入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的离退休人员。5.自户口迁入时起,未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以及没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且具有延续性联系(即寄居户、空挂户)的。6.在基准日之前已经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但尚未注销户口的。7.以书面形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自愿放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8.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四)其他情形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各村村民会议或村“两议会”讨论通过,公示7天,无异议后予以确认。五、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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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摸底登记。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等内容。

  2.民主决策。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参照县、乡两级的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实际,一村一策,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两议会”讨论通过,公示7天,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3.入户确认。根据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进行入户确认,经户主在摸底登记表上签字认可。

  4.审核公示。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两议会”通过,填写公示表,公示7天。

  5.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报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六、具体要求各村在确认成员资格中,严格执行以下要求:1.必须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2.必须严格履行民主程序,不得独断专行。七、本指导意见由X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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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实施方案

  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X〕37号)、《中共X省委办公厅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农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发〔X〕25号)、《中共X市委办公厅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X办发〔X〕39号)精神,结合《中共X县委办公室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X办发〔X〕4号)要求,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界定工作,为此制定本方案。

  一、界定原则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要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基本功能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条件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具体对象进行界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利义务对等原则;2.体现社会公平原则;3.村民自治、群众认可原则。成员身份界定必须交由村民大会或2/3以上村民代表大会充分协商、民主决定,不能由少数人决定;4.调动成员生产积极性和组织职能发挥原则;

  5.尊重历史、化解矛盾的原则;6.程序规范的原则;7.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模式原则。以登记基准日为界,基准日之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随家庭成员出生或死亡发生变动而变动,土地和山林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可以按照土地承包法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二、界定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成立组织。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调查、登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界定工作。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二)发布公告。由村产权改革工作小组发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X年3月31日,该基准日时间为指导性时间)、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三)摸底登记。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及原因)、类型等内容。(四)方案制定。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召开村委扩大会议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草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报乡镇(产权制度改革办)审核后实施。

  (五)审核公示。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六)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行政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含电子档)报乡镇,经乡镇审核汇总后,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界定办法(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止,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已取得土地、草场、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本村村民,基准日止健在的村民;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村村民;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学生;4.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自谋职业户籍在本村的村民;5.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村民;6.因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城镇的原本村村民;7.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二)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已死亡(含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原成员;

  2.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3.同时享有两个及以上成员资格,并已享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人员;

  4.从外地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享受农村承包经营权,不承担相应义务的挂靠人员、寄住人员和暂住人员;

  5.已在部队提升为军官的人员;6.留在部队服役任士官10年以上的人员;7.已转为不得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规定类型的人员;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不予认定的人员;9.其他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三)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止,有下列情形的,由村民大会表决确认是否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自谋职业的本村村民回迁所带的配偶子女;2.户籍已迁出本村且在外地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3.僧侣、户籍应迁未迁的出嫁女、入赘婿;4.户籍已迁出或应迁未迁的离婚或丧偶后,已出嫁且不在本村(社区)居住的人员;5.户籍迁回的原本村人员及其依法随同子女;6.与本村村民依法办理结婚手续,户籍尚未迁入的人员及子女;7.现有的五保户;

  8.其他特殊情形的人员。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产权改革领导小组要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组,协助各村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界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舆论宣传,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切实保障村民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透明,促进历史遗留疑难问题有效解决。(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要及时组织各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参照本《指导意见》,商讨、制定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认定办法》,加紧开展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党员干部在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责任。

篇五: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要做到人员清晰、分类科学、程序规范、界定准确,不重登、不漏登,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二、界定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公开、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一)尊重历史。就是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二)兼顾现实。就是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三)程序规范。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四)群众认可。就是必须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民主决定,群众认可,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三、界定办法(一)资格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世居本村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4.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5.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生活保障,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二)资格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2.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3.正在服刑的人员。(三)资格丧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1.死亡的;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3.进入国家公务员(含事业单位)序列的;4.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或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5.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四)其他情形。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成员身份确认以村、组为单位,按照一村一策、一组一策的原则组织实施。各村、组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截止时间点,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保留、丧失的标准、具体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并依法保护出嫁女的群体的利益。四、工作流程(一)成立组织。(X年12月31日前)各村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熟悉情况的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和老干部为成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领导小组和调查小组,具体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组织实施。(二)发布公告。(X年1月1日-X年3月31日)由村委会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三)摸底登记。(X年4月1日-X年4月30日)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如常住人口、空挂人口和其他)等内容。(四)方案制定。(X年5月1日X年5月31日)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召开村两委扩大会议(村监督委员会人员参加)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报乡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后实施。(五)审核公示。(X年6月1日X年6月30日)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人员分类的结果,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公示,确保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六)民主决策。(X年7月1日X年7月31日)根据公示公开后群众反馈的意见,对确认人员工作进行完善后,召开村组干部、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审定确认结果,并经户主签字认可。(七)登记备案。(X年8月1日X年8月31日)经公示及民主决策无异议后,各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字登记表(含电子档)报乡镇(街)人民政府,经乡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后,汇总报市农经局备案。五、工作要求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要成立相应领导及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协调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界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透明,促进一些历史遗留疑难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街)、村组党员干部在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篇六: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的文件解读

  一、出台背景

  把成员边界搞清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改革最为复杂的一项工作。相比土地承包到户的权利主体确认,这次改革的成员身份确认更是一个难题。科学确认成员身份,不仅涉及农民的财产权益,更是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现有法律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成员身份确认的实施方案。要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要做好入户摸底、结果公示、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成员确认工作不出问题,不留“后遗症”。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总体要求。

  1、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

  2、主要考虑户籍关系与土地承包关系;

  3、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村规民约为参照、以民主决策兜底。

  三、成员资格认定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1、成员资格认定非常复杂,很难统一出台一个能够涵盖所有情況的规定。(各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参考方案制定办法)。

  2、户籍和土地承包关系是主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

  3、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产生关系的纽带是财产有财产关系才是成员,没有财产关系不能是成员。

  4、成员与村(居)民数之间大于、等于、小于都有可能。

  5、出嫁女不能两头落空,也不能两头通吃。两头必须占一头,而且只能占一头,嫁入方应优先解决其成员资格。

  6、成员身份不是终身制。成员身份应符合各村规定的条件,一旦条件丧失,就丧失了成员资格,但所获得的股权不一定丧失如果是动态管理,会在规定的周期到期后丧失如果是静态管理,将永久持有,但可以转或交易。

  7、成员家庭新增人口不能天然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有当他通过一些合法程序获得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后,才能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获得成员身份。(比如继承了父母股权的)

  8、外来人口通过转让获得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的,可按章程规定,承认其成员身份。

  9、全部退出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的,可按章程规定中止其成员身份。(仅指“集体收益分配权”退出,不影响“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行使。)

  10、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的关系是集体经济组织是铁打的营盘,成员是流水的兵成员是变化的,成员是有条件的,成员边界是清楚的。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篇七: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19•【字号】新政办发〔2019〕59号•【施行日期】2019.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合理确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委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委发〔2018〕10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要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的原则。(一)依据法律。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确认身份过程的公平公正。(二)尊重历史。确认成员身份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农村集体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特定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政策等客观原因所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三)兼顾现实。确认成员身份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因地制宜,保证应确尽确。(四)程序规范。确认成员身份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保证程序公正,做到实体公正。(五)群众认可。确认成员身份必须充分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确认工作及其结果必须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充分民主协商,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的同意,不能由少数人决定。(六)履行义务。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坚持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其与集体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已经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依据。成员履行义务是其享有权利的前提,成员享有权利应与其对集体承担义务、作出贡献相当。三、确认办法(一)登记基准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基准日由各村根据工作推

  进情况民主确定。(二)界定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成员

  登记以组为单位。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具有本村的农业户口。二是按照家庭承包方式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居住并生产、生活。四是履行了成员应尽义务。五是要统筹协调平衡新老户、结婚妇女、新生儿、现役军人、大中专学生等各

  方利益,真正解决集体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

  (三)资格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籍在本村的农业人口。2.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新生儿,即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籍已迁入本村的农业人口。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办理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收养子女的户籍已迁入本村的。5.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刑满释放回到原籍落户的。6.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未正式安排工作回到原籍的。7.妇女结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因离婚而将户藉迁回原籍的出嫁妇女及其亲生子女。8.符合国家移民政策或者政府按有关规定安置的人员。9.通过其他方式迁入本村,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且

  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10.关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方式以及涉及成员资格确认等相关问题,由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四)资格保留。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留其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或已纳入军官系列的,在部队服

  役期间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3.正在服刑的人员,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五)资格丧失。在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期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

  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1.死亡的,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并从死亡时丧失成员身份。2.已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如婚嫁迁入人员,在原迁出村已享

  受了成员股份、待遇及福利。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在编在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4.在部队提干或三级士官以上转业安置在党政、事业单位就业的。5、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四、工作流程(一)成立组织。各村成立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界

  定工作。(二)发布公告。由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发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

  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三)摸底登记。工作小组按照“确认成员身份要以村为单位,成员登记要以

  村民小组为单位,调查核实要以农民家庭为单位”的工作原则,以村户籍资料为依

  据,开展摸底调查,填写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的时间、原因)、人员类型等内容。采取上门登记与定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填报,做到一户一表,按类划分。重点调查核实本村在册的具有农业户口的人员,以及正在参军、大中专在校生、服刑等人员;其他曾经在册的人员应按政策宣传到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小组调查核实后,报本集体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制定方案。各村根据摸底登记情况,研究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形成界定办法,报乡镇政府审核后实施。

  (五)审核公示。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初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对确认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调查核实后再榜公示,并予以解释说明。成员名单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进行三榜公布。公示结束后,编制成员清单,将成员基本信息记录在册,妥善保管。

  (六)上报备案。经三榜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含电子档)报乡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汇总后报县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加强档案管理。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小组要将工作中取得的文件、会议记录、书面材料、复印件、调查登记表、公示表以及会议现场、公示现场的照片等整理成册留存,并报乡镇(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备案。

  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按照本乡镇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组,并深入村组做好政策宣传、摸底调查等

  工作,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各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小组要认真学习宣传政策,深入各组和农户,了解掌握特殊人员的户口迁移情况、承包地有无情况等,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等工作。

  (二)研究制定方案。乡镇政府负责政策落实,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和各乡镇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乡镇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并指导各村的工作小组制定村级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工作方案,务求符合实际,务求实效管用。

  (三)确定登记基准日。登记基准日是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登记截止时间。登记基准日的确定要提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是改革方案讨论通过之日,也可以是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其他日期。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各村要大力进行政策宣传,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过程公开透明,促进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解决。各乡镇、各村要妥善处理因成员身份确认引发的各类矛盾,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本指导意见由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19日

篇八: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实施方案为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x37号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x委发x25号和中共x市委x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X〕37号)、《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X委发〔X〕25号)和《中共X市委X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X委发〔X〕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界定原则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兼顾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唯一性身份,做到不重不漏按户登记。二、界定时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时间节点为X年12月31日24时止。三、界定的基本条件以户籍关系为基本,结合土地承包、福利享受、居住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综合考虑。按照下列条件之一,依法经村民主议定,并报镇政府审核后,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初始取得类

  原生产队、大队、人民公社的社员家庭成员及衍生子女,农业户口(含本县本级确认的农转非,下同)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始成员。

  1983年1月1日前,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所规定义务的,享有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利,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婚姻关系类1.婚出方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婚入方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原户籍为城镇居民的除外),且在原户籍地未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原籍在本村,婚后将户口迁出,在离婚或丧偶后将户口迁回本村,且本人回本村生产、生活的及其抚养的16周岁以下子女户口迁回的,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婚后户口仍在本村,离婚或丧偶后本人回本村生产、生活的,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新增人口类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户家庭(含一方为成员)的新生儿,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已经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子女,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四)农转城类

  1983年1月1日前,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社员的世袭及衍生人员,且现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人员,被就地农转城,但未享受任何社会福利保障或未享受招工待遇的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迁进迁出类1.界定时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被注销的,保留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现役军人未提干的;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士官,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复员后应回农村安置,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和解决城市户口,保留其服役期间的成员资格。(2)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就读期间,其户口由原籍临时迁入学校管理,学生本人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2.本县户籍的农村人员(是指农户家庭,下同)迁入本村,且在原户籍地未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应界定为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愿放弃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保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本县户籍原村已撤制,整村或几个村合并异地搬迁,且资源性资产带入接收村或新建村,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界定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本县户籍原村已撤制,分散搬迁,但资源性资产未带走,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经本人申请由现集体

  经济组织核实出具证明,本人可回其资源性资产归属地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界定,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本县户籍迁入人员,已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现户口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应在现集体经济组织界定成员身份,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6.1983年1月1日至X年12月31日期间,将户口迁移至本村居住的农户,能够承担相应义务和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入户征求意见),应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六)政策移民类符合国家移民政策到本村落户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到本村落户其他移民家庭及衍生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七)民主协商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协商加入的其他享有“成员资格”的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是一成不变的,通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一)成员资格界定时间节点前死亡的。(二)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工录用的。

  (四)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的。(五)户口迁入设区的市并农转非。(六)将户口挂在本村,不尽义务、不交公共积累的“空挂户”。(七)现役军人服役期间提干的。(八)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以后已落户外地的。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调查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设立村工作小组。村工作小组成员由成员代表会议推选并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其职责由成员代表会议授权。对成员的清查核实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主要核实本村在册农业人口的出生年月、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曾经在册人员的出生年月、农转非年份、农业人口身份年限、户口迁出年份、农转非方式、征地安置方式、货币安置金额及招工安置后目前就业状况等;非在册农业人口的参军、就学、服刑等人员的出生年份、在本村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情况。成员资格调查确认表填写完毕后由户主签字。需对外调查核实的应由两人以上工作小组成员一同前往或发函联系,由被调查人员的工作单位寄送材料,必要时需由镇政府审核盖章。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审核成员资格界定名单由村工作小组初步确认后,应进行初榜公布;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调查审核后再榜公布。成员资格界定名单须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

  经三分之二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核后,作终榜公布。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登记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登记方式可选择动态和静态管理两种形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成员登记要以组(队)为单位。八、成员档案管理成员界定后,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档案制度,应将下列材料归档保存:(一)新出生的子女须附有出生证、户籍关系证明材料;(二)通过婚姻而迁入本村的(包括入赘婿)应附有结婚登记证、原籍村二轮土地承包情况、集体经济收益享受以及股权享受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三)离婚妇女迁入本村的应附有离婚证、原夫家村的二轮土地承包情况、集体经济收益享受以及股权享受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四)合法收养的子女应附民政部门的收养证;(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入户征求意见)入社的,需附公共积累缴纳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六)复印件须经村经办人签字盖章后存入档案,并报镇政府备案。九、特殊问题处理

  本意见未作明确规定的,各镇、村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形式民主议定。

  村民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仍有异议的,可向镇反映并按信访程序处理。

  十、附则(一)成员资格界定后,应作为收益分配和股权分红的享受对象。(二)各集体经济组织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界定办法。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界定办法须经镇政府审核,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公布实施。(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标准进行,实行“三榜”定案,按程序登记备案。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条款由县农业部门解释。

篇九: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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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回头看”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农村资产清产核资和经济成员身份确认“回头看”的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全镇农村产权制度,我镇将开展农村资产清产核资和经济成员身份确认“回头看”。根据XX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目标要求进一步稳固农村资产清产核资和经济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成果,排查整改资产底数不清、账实不符、数据不准等问题;确保经济成员身份确认程序标准,防止出现“两头空”“两头占”,妥善调处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为推进股份合作制奠定坚实根底。

  二、主要任务(一)清产核资方面1.程序是否到位。重点排查各村(社区)是否严格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扎实推进全面开展农村资产清产核资工作》(X农经发(202X)2号)等规章制度开展工作,是否严格落实成立工作组、清查资产、资产评估、界定产权、数据、标准管理、检查验收等程序,清查过程是否坚持公开。

  2.数据是否精准。清查时点是否准确,清查对象是否全面完整,相关数据与国土数据、农经统计数据是否衔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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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核资报表、系统录入是否标准,账目调整是否科学合理,档案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3.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对《农村资产清产核资方法》及补充规定明确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以及由拨款、减免税费等在农村形成的尚未移交给经济的资产是否全部纳入清查范围,应查尽查。

  4.验收反响问题是否整改。重点针对各级清产核资验收发现的问题,是否逐条逐项进行整改。

  5.资产管理是否标准。农村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是否建立,资产是否按照资产类别登记入账,是否实行台账管理。

  (二)成员身份确认方面1.政策制定是否科学。相关政策制定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进行了广泛宣传。是否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村民的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对积累的奉献等因素。

  2.确认过程是否标准。是否严格按照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商议修订、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公布结果等程序进行确认,是否按规定备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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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护。是否存在“多确”“漏确”问题,是否存在多数人侵犯少数益问题,妇女、儿童、进城落户农民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护。

  4.群众是否广泛认可。是否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确认结

  果是否公示,群众对成员身份确认成果是否认可,矛盾纠纷是否得到妥善化解。

  三、工作步骤3月1日-3月31日,由XX镇农村产权制度工作小组办公室实施,指导各村(社区)农村经济全面开展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四、有关要求(一)加强。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农村资产清产核资和经济成员身份确认“回头看”的重要性、紧迫性。各小组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确保“回头看”取得实效。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村(社区)农村产权制度工作小组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落实主体责任。要按照通知要求,从严过细排查,不留问题死角。要对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调整完善,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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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放清产核资系统后及时修改数据,标准录入,切实做好审核校验工作。

  (三)从严监察问责。对于问题排查不、整改措施不到位、工作推进不积极的,将在全镇进行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对于“回头看”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上报,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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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XX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

  实施方案

  为稳步推进我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切实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根据上级有关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和工作安排部署,结合我办实际,制订本指导意见,请各村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

  一、准备阶段(10月10日--10月20日)(一)成立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组织(3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以各村为单位,由各村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开展工作。村级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小组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并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要印发《关于成立××村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小组的通知》,告知广大村民。(二)制订村级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6天)。要依规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基准日。在制定集体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中,各村根据自身实际,在广泛酝酿讨论、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确认办法。

  —1—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审定《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讨论稿)、《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讨论稿)和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基准日,并对《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正案)、《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正案)和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基准日进行张榜公示。

  (三)请示批复(2天)。村级向办事处报批《XX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实施方案的请示》和《XX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界定认定办法的请示》,办事处对《XX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实施方案的请示》和《XX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界定认定办法的请示》依规进行批复。

  二、实施阶段(10月21日--11月21日)。(一)开展人口清查(10月21日--10月27日)1.发布公告。在全村范围内张贴《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的公告》,对村民进行事项告知。2.入户摸底调查。人员清查摸底工作由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人员清查截止时间(基准日)由各村自行确定。人员清查摸底工作,以家庭为单位清查核实,以基准日实际在册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人口情况登记记录)为基础,入户摸底调查,逐户填写《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人口清查摸底调查表》、《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申请书及户主声明》,全面准确收集农户信息资料。

  —2—

  3.登记造册。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小组按照组别、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与户主关系、是否本村户籍、户籍性质、进村入户时间以及户口变动原因、身份认定缘由、备注等内容实名制登记。要理清农村户籍人员与居住人员及挂靠人员的现状,并进行分类登记造册,编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人口清查名册》。

  (二)开展成员身份界定、认定的公示工作(10月28日--11月21日)

  1.成员身份审核界定。各村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小组对各户提供的人口信息,结合人口清查情况,对照《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等规定的标准逐一核对界定,符合成员条件的列入成员,不符合成员条件的列入非成员(并备注原因)。依规填写《郑东新区XX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确认表》,逐级进行审核确认。

  2.初步成员界定结果进行公示(第一榜)。对初步成员界定结果进行公示(第一榜,公示期7天)(附XX办事处XX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汇总表),并发布《关于××村成员公示期间发现漏登或错登问题需要补报(校对)的公告》,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户主、户内人口数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登记时要写全,公示时可以隐藏生日的四位数)、组别、是否具有本村户籍、户籍性质等。

  —3—

  3.调整完善成员界定结果进行再公示(第二榜)。经第一榜公示(XX办事处XX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汇总表),如群众提出异议的,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小组要进行完善,重新审核、再核实;确有出入的,要进行调整完善,调整完善结果向群众再公示(第二榜,公示期7天),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户内人口数、家庭成员、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与户主关系、户口性质等内容。

  4.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确认结果。对于二榜公示经村级审核后的结果,按照“四议两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做好成员身份界定认定确认会议记录、签到、影像等资料的留存),会议公开民主表决审定成员界定认定结果,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成员,方可确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成员。

  5.乡镇审核成员确认结果。村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小组、村产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成员界定确认结果进行认真审核确定后,及时上报办事处审核,由办事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确认结果情况进行批准后方可进行终榜公示。

  6.对村民会议确认结果进行终榜公示(第三榜)。对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成果,经办事处批准后进行终榜公示(第三榜,公示期7天,附XX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汇总表),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户内人口数、家庭成员、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与户主关系、户口性质等内容。

  —4—

  (三)开展成员身份界定结果签字确认。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资格确定,编制《XX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表》(包括:户主姓名、户内人口数、家庭成员、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与户主关系、户口性质、户主签字等内容),逐户签字确认。编制《XX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结果签字确认情况统计表》。

篇十一: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P>  成员身份确认办法意见稿五篇

  (红色为新增,黄色为删除)(红色为新增,黄色为删除)(红色为新增,黄色为删除)第三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意见稿患者身份确认制度1.为了医疗安全,来院就诊的每位患者必须如实填写就诊身份信息,急诊科身份不明患者在其床头挂上白色标志牌,内写“救助”,在识别腕带上填写“无名n”,诊断、入院时间等。2.挂号室在输入患者身份信息时必须加以核对,对①昏迷急救病人②未取名婴儿③不愿提供个人信息者等有疑问的患者信息加以核实。3.门诊护士在对患者进行评估时需核对患者姓名、病历号、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发现不符,及时纠正:3.2协助患者纠正纸张错误信息。

  4.门诊医生在为医保患者开写处方、各种检查单及住院证时必须核实患者的身份;由于核对不仔细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医保规定由该医生本人承担。

  5.住院患者持有效证件,由住院处工作人员核对患者姓名、病历号、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和家庭住址。

  6.每位入院患者到达病区时,护士应该对住院单上的患者姓名、住院号、性别、诊断等信息再次审核,如有不符,按上述第3点执行,按需要(危重症、新生儿、婴幼儿、老年人、有精神异常、手术等病人)填写和佩戴患者身份识别腕带:

  6.1佩戴腕带前,应仔细核对患者病历。6.2要求患者陈述自己的姓名。6.3对无法沟通的患者,应请在场的家属陈述患者的身份。6.4对佩戴身份识别腕带者,如有遗失或损坏,必须立即补上新腕带。6.5身份腕带一般应佩戴在患者手腕上,如病情禁忌,则佩戴在脚踝上。7.在对患者实施任何检查、操作前或转运患者前应该核对身份识别腕带,并让患者自己陈述姓名,使用二种以上方法确认患者身份中必须包括患者姓名、住院号。身份确认流程:第四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意见稿住院患者身份确认表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合医证号:住院科室:床号:住院诊断:确认依据:身份证□合医证号□亲戚或朋友□采信他人证明□

  第一责任人(医生):第二责任人(管床护士):合医结报人员:年月日住院患者身份确认表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合医证号:住院科室:床号:住院诊断:确认依据:身份证□合医证号□亲戚或朋友□采信他人证明□第一责任人(医生):第二责任人(管床护士):合医结报人员:年月日第五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意见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一、重要意义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拓宽农民财产

  权实现渠道,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兼顾改革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的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村民的户籍关系、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开展成员身份的确认。

  (三)程序规范。按照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商议修订、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公布结果等程序规范进行。

  (四)群众认可。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五)一人一处。成员资格一人只能在一处确认,不得重复,也不能一处都无着落,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三、确认范围和条件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范围为我镇建制村(居)。为便于操作和衔接,成员身份确认截止日由村(居)讨论决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取得成员资格:1.户籍在本村(居)的原住人员及其自然繁衍的子女;2.二轮土地承包在册的人员及其落户在本村(居)的子女;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村(居)的人员及其子女;

  4.原户籍在本村(居)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5.原户籍在本村(居)的现役士兵;6.原户籍在本村(居)的服刑人员;7.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移民将户口迁入本村(居)的人员及其子女;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丧失成员资格。1.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3.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4.自户口迁入起,未与本村(居)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未履行本村(居)成员义务的人员;5.已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正式编制人员、离(退)休人员;6.本集体经济组织自发解散的。(三)其他情形。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各村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四、工作步骤和时间(一)成立机构、制定办法(8月15日-20日)。县产权办负责指导协调,乡镇具体组织实施,各村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负责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明确登记对象、登记截止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经村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二)摸底登记(8月21日-31日)。开展调查摸底,对人口情况进行初步登记,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掌握成员结构及进退渠道。摸底表经农户签字确认后,交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进行初步认定,建立成员身份确认公示表,报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初审。

  (三)公示确认(9月1日-25日)。对初审的成员身份确认公示表进行公示,并收集整理群众反馈的意见,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初次公示中群众反馈的意见进行复核后交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成员身份确认结果,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对成员进行造册登记。(每次公示不少于7天)。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成立相应工作组,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协调机构,制定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确认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2.加强宣传引导。各村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过程公开透明。

  3.妥善化解矛盾。对成员身份认定过程中涉及特殊人员认定问题,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和解决问题,按照”一村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依靠群众,用群众接受的办法,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的渠道妥善化解。

  4.严肃工作纪律。村党员及干部在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要严格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村民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东白岭村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不贯彻执行《海港区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指导意见》(2022年95号),严重违反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并且与区政府下发的文件背道而驰。不按照文件要求的2022年底前完成村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文件中明确规定成员身份确认的相关标准。在第4页中成员身份的取得包含:1、原始取得2、依法取得3、申请取得三种。在文件第5页中2.依法取得。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确认的情形:(1)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其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人员,并在本

  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人员,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现在东白岭村不认真贯彻执行文件要求,反而提出由原始取得人员对我们依法取得人员进行投票表决,决定我们是否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严重的侵害了我们依法取得人员的合法权益。违反国家对未成年人和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也违反了文件第6页中(四)特殊事宜处理办法2.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确认标准仍难以清晰界定成员身份的,要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乡镇、园区备案的规定。

  我们依法取得人员的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与原始取得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原始取得人员要对我们依法取得人员通过投票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做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严重违反了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与海港区政府下发的2022年95号文件相违背。

  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和妇女的权益,衍生子女及其父母的人权理应该得到保护。请求省委维护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权益,保护人权不被侵犯。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临武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临武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实施方案》(临农产改办﹝2022﹞3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成员身份确认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关键性、基础性的工作。必须坚持尊重历史、民主公开、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广泛宣传、结合群众意见、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民参与。

  按照”以户籍关系、承包关系为基础,依法依规、应给尽给为总要求”为成员资格认定基本原则,一般成员资格认定,要”应给尽给”,特殊成员确认要公开、民主,采取会议表决的方式确定,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为”可认定”12种、”待议定”7种和”不认定”6种等三大类型25种情形逐一分类,按照”户主申报--调查核实--审核甄别--公开公示(3榜)--大会审议--群众确认”的成员确认工作流程,确保成员资格确认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1.结合县《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各村要制定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方案。2.民主协商确认。坚持有法依法,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由村规民约和成员民主协商解决。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采取原始取得、依法取得、协商取得等方式,经过”收集意见、调查核实、酝酿讨论、会议议决、公开公示”的民主程序形成决定,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公开、民主、全面、准确。成员身份的确认要注意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3.加强成员管理。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按照章程来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来开展工作,各村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做到成员身份不重复、不遗漏、不错登。二、工作流程和步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由乡政府负总责,各村具体组织实施。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清查核实,采取上门登记与定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按组逐户进行。(一)成立机构(2022年5月20日前)。乡里成立在党委书记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全面管理和指导全乡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各村要成立由村党组织书记负总责的领导机构,通过组织召开村民

  (代表)会议,成立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机构,要注意充分吸收本村成员中熟悉村情的老党员、老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参加,具体负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2022年5月20日-5月27日)。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参照县、乡两级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方案,结合各村实际,一村一策,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方案,经村民会议通过后,公示7天,无异议后,并报所在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施行。

  (三)发布公告(2022年5月27日前)。各村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四)摸底登记(2022年5月27日-6月5日)。开展摸底调查,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摸清成员结构及进退渠道。

  1.调查小组工作人员分组入户理清村民户籍人员与居住人员及挂靠人员的现状。2.调查小组根据清查情况填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摸底表》(一户一表),表格内所有内容要填写完整,并在备注栏注明一、二、三类人员;3.《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摸底表》须户主(委托人)签字认可;4.将尚且无法确认或有争议人员情况收集、汇总。(五)入户确认(2022年5月27日-6月5日)。根据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意见,结合摸底登记表,进行入户确认,经户主在摸底登记表上签字认可。(六)审核公示(2022年6月1日-6月25日)。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填写公示表,公示7天。入户确认和审核公示的具体工作程序:1.调查小组工作人员根据资格认定摸底情况填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公示表》,经乡、村审核后以组为单位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收集意见;

  2.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有争议或无法确认人员进行公开审查、讨论,表决是否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并形成会议纪要(包括会议表决情况,未被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

  4.会议表决结果以组为单位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5.第二榜公示无异议后,由村支两委以正式文件报乡镇审核;6.乡镇审核通过后,以组为单位进行第三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7.公示后仍有异议的,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裁定;8.及时报送县、乡镇备案(含电子文档)。1.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准生证、结婚证、收养证和会议表决文件材料归档整理;三、村级组织实施(一)制定村级成员确认工作方案各村在开展摸底前要成立工作小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成员确认工作方案,通过召开五个会议来议定:第一,召开支村两委会,主要议题是在乡出台确认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充分讨论,形成共识。特别要明确登记基准日的时间节点、对需要召开会议确定的情况细化,形成初稿。第二,召开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会议,充分讨论,形成比较完善、可操作的村级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三,根据村干部包组分工安排,下到各村民小组召开户主会,宣传改革政策、成员确认工作方案、收集村民意见。第四,再次召开支村两委会议,结合收集到的村民意见,修改完善确认工作方案,形成送审稿。

  第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送审稿进行表决,形成正式的确认工作方案。(二)成员确认工作程序1、全面开展人口摸底排查,理清农村户籍人员与居住人员及挂靠人员的现状,并按三个类别25种情形人员进行分类登记造册。2、调查小组清查汇总《成员资格认定明细表》。内容包括组别、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是否本村户籍,户籍性质,身份证号码,进村入户时间,性别,年龄,身份认定缘由,备注(在备注栏应注明一类、二类、三类人员)等。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三)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程序1、村党组织或村委会或理事会统一组织和主持会议;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实际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3、必须以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表决通过拟可以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建议名单,表决结果形成书面文件,并签字确认为有效依据;4、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并将书面文件存档;5、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规民约》履行规定的义务的,且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6、违反上述办法或暗箱操作的均为无效。(四)档案管理制度四、确认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乡政府成立由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各村要成立由村党组织书记任组长、村委主任为副组长,并抽调专人组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领导小组,其他村干部、村民小组长要全部参与,研究制定本村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抓好工作落实。

  (二)形成工作合力。实行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长包户的方式,压实责任,层层推动。乡派出所、计生办、民政、农业站、财政所、农合办、司法所等部门要及时提供基础信息,认真配合各村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并做好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协力推进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有序开展。

  (三)统一思想认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是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纠纷,化解村民与集体、村民与村民之间集体收益分配矛盾的重要依据。全乡各村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梳理和及时解决确认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总结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准确、完整。

  (四)充分尊重民意。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切实把改革精神与群众意愿充分结合起来,使方法与经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形成改革合力,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五)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要切实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农村居民取得村民小组(原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就拥有所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每个农村居民原则上只能享有一个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两头占”。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村要通过召开宣讲动员会、发放宣传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重大意义、工作内容、具体办法、操作规程、时间安排等,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过程公开透明。

  (七)严格民主程序。各村的基准日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意见》、确认结果及涉及特殊人员的确认,原则上均须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

  (十)严肃工作纪律。乡村干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严肃追究相关。

篇十二: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P>  XX乡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XX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界定原则(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就是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的历史。同时也要照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二)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民的原则。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中,要坚持依法办理的原则,如果确实没有法律依据,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协商,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代表)同意后决定。(三)坚持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群众认可。(四)坚持改革创新、维护稳定的原则。广泛宣传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和工作部署,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

  性和主动性,形成拥护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及时妥善化解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认真做好村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确保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界定办法(一)判断标准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具体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具有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二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资格的人员,并以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仲,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二)资格认定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第一轮土地承包及第二轮延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由原集体成员(农户)衍生的新生农业人口,具

  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3)出生时,父母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

  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常住户口(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

  (4)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5)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6)经过正规程序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代表同意,接纳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7)通过其他方式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代表同意;

  (8)经司法机关判决认定的。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改制时日前(2018年12月31日24时)死亡的;(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3)户口迁到设区的市,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4)户籍为农业户口,已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的正式工作人员、在编在册离退休人员,享受财政保障待遇的;

  (5)不因婚嫁关系落户到本村的农业空挂户。3、基于婚姻关系的几种情形:(1)婚姻关系发生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其中一方虽未迁移户口,但已实际进入对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应当认定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并保留了原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以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地,持农业户口的一方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3)外嫁女、入赘男户口迁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以及离婚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4、搬迁人员,已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现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应在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身份。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6、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二级以下士官(含二级)和退役之后自谋职业的三级及以上士官(含三级),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退役后选择政府安置工作的或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除外。7、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校学生,仍享有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身份。8、以下几种情况予以界定:一是外来妇女,在本村生

  活了许多年,至今仍无户口的;二是外来妇女户口落户本村,生活几年后,又无故事离家“失踪”,至今生不见人,死不见尸的:三是村民“自行消失”,好多年谁都没见过,派出所仍保留其户口的;四是当年买了商品粮户口,本人始终没有工作,至今仍留在村里以种植父母留下的土地为生的;五是为了顶门立户,闺女又招了上门女婿及其子女:六是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在村里,本人在外地打工,很少回家的。

  9、以下几种情况需开证明信方可界定:一是外嫁女,长期不在本村居住且户口没有开走的;二是为了顶门立户,闺女又招了上门女婿,女婿户口没开入本村的;三是大中专毕业生,户口不在本村里,本人在外地打工,很少回家的。

  10、对成员界定与本规定不同的,按村集体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定意见执行。

  1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标准进行,实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并按程序登记备案。

  12、本规定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基准日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24时

  四、工作流程(一)成立组织。成立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界定工作,并报乡政府备案。(二)发布公告。由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三)摸底登记。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等内容。(四)方案制定。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报乡审核后实施。(五)审核公示。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六)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含电子档)报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七)及时归档。在成员界定工作中,各阶段要进行记录并归档,对明白纸、公示栏、会议记录、成员名单、群众反馈意见、暂缓确认人员登记表都要列入档案,进行规范管

篇十三: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P>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精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X发〔201X〕37号),现对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确认范围本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范围限定在我县行政村和独立核算的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基准日确定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采取统一时点(以下简称基准日),基准日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程序确定。三、确认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状、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两议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无异议,报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审核确定,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备案。按照确定的基准日,原则上实行“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进行家庭成员固化管理。

  四、确认办法(一)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原始取得。通过人口的自然繁衍,且在基准日前户口未迁出本村的。2.合法婚姻关系取得。与本村村民依法结婚的,且在基准日前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包括入赘女婿)。3.收养关系取得。本村村民家庭经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且在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的。4.因婚姻变动取得。因父或母再婚,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且在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配偶离异后,且在基准日前未迁出户口的。5.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取得。因政府行政命令或国家政策进行村组搬迁、撤并,通过移民进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6.协商方式取得。基准日之前,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同意履行了加入手续的来自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7.因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户口“农转非”、但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范围内居住生活的。(二)下列情形的人员,保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原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2.原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3.原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2-

  (三)下列情形的人员,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在基准日前已经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2.在基准日前全家户口迁入设区市并转为非农业人口的。3.在基准日前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并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的(含参公人员)。4.在基准日前户口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已纳入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的离退休人员。5.自户口迁入时起,未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以及没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且具有延续性联系(即寄居户、空挂户)的。6.在基准日之前已经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但尚未注销户口的。7.以书面形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自愿放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8.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四)其他情形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各村村民会议或村“两议会”讨论通过,公示7天,无异议后予以确认。五、操作程序

  -3-

  1.摸底登记。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等内容。

  2.民主决策。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参照县、乡两级的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实际,一村一策,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两议会”讨论通过,公示7天,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3.入户确认。根据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进行入户确认,经户主在摸底登记表上签字认可。

  4.审核公示。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两议会”通过,填写公示表,公示7天。

  5.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报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六、具体要求各村在确认成员资格中,严格执行以下要求:1.必须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2.必须严格履行民主程序,不得独断专行。七、本指导意见由X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4-

篇十四: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P>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一、重要意义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拓宽农民财产权实现渠道,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兼顾现实。兼顾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的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村民的户籍关系、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开展成员身份的确认。

  程序规范。按照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商议修订、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公布结果等程序规范进行。

  群众认可。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一人一处。成员资格一人只能在一处确认,不得重复,也不能一处都无着落,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

  三、确认范围和条件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范围为我镇建制村。为便于操作和衔接,成员身份确认截止日由村讨论决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取得成员资格:1.户籍在本村的原住人员及其自然繁衍的子女;2.二轮土地承包在册的人员及其落户在本村的子女;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及其子女;4.原户籍在本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5.原户籍在本村的现役士兵;6.原户籍在本村的服刑人员;7.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移民将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及其子女;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丧失成员资格。1.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4.自户口迁入起,未与本村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未履行本村成员义务的人员;5.已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正式编制人员、离休人员;6.本集体经济组织自发解散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各村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四、工作步骤和时间成立机构、制定办法。县产权办负责指导协调,乡镇具体组织实施,各村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负责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明确登记对象、登记截止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经村民会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摸底登记。开展调查摸底,对人口情况进行初步登记,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掌握成员结构及进退渠道。摸底表经农户签字确认后,交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进行初步认定,建立成员身份确认公示表,报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初审。公示确认。对初审的成员身份确认公示表进行公示,并收集整理群众反馈的意见,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初次公示中群众反馈的意见进行复核后交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成员身份确认结果,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对成员进行造册登记。。

  上报备案。全面收集成员身份确认的有关会议记录、实施办法、公示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成员名册等重要资料,整理成册,归档留存,成员名册报镇和县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五、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成立相应工作组,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协调机构,制定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确认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2.加强宣传引导。各村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过程公开透明。3.妥善化解矛盾。对成员身份认定过程中涉及特殊人员认定问题,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和解决问题,按照一村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依靠群众,用群众接受的办法,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的渠道妥善化解。4.严肃工作纪律。村党员及干部在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要严格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村民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

  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东白岭村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不贯彻执行《海港区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指导意见》,严重违反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并且与区政府下发的文件

  背道而驰。不按照文件要求的2018年底前完成村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文件中明确规定成员身份确认的相关标准。在第4页中成员身份的取得包含:1、原始取得2、依法取得3、申请取得三种。在文件第5页中2.依法取得。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确认的情形: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人员;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其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人员,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的人员,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现在东白岭村不认真贯彻执行文件要求,反而提出由原始取得人员对我们依法取得人员进行投票表决,决定我们是否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严重的侵害了我们依法取得人员的合法权益。违反国家对未成年人和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也违反了文件第6页中特殊事宜处理办法2.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确认标准仍难以清晰界定成员身份的,要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乡镇、园区备案的规定。

篇十五: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P>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要做到人员清晰、分类科学、程序规范、界定准确,不重登、不漏登,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二、界定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公开、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一)尊重历史。就是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二)兼顾现实。就是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三)程序规范。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群众认可。就是必须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民主决定,群众认可,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三、界定办法(一)资格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世居本村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4.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5.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生活保障,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二)资格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2.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3.正在服刑的人员。(三)资格丧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1.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3.进入国家公务员(含事业单位)序列的;4.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或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5.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四)其他情形。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成员身份确认以村、组为单位,按照一村一策、一组一策的原则组织实施。各村、组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截止时间点,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保留、丧失的标准、具体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并依法保护出嫁女的群体的利益。四、工作流程(一)成立组织。(X年12月31日前)各村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熟悉情况的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和老干部为成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领导小组和调查小组,具体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组织实施。(二)发布公告。(X年1月1日-X年3月31日)由村委会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三)摸底登记。(X年4月1日-X年4月30日)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如常住人口、空挂人口和其他)等内容。(四)方案制定。(X年5月1日X年5月31日)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召开村两委扩大会议(村监督委员会人员参加)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报乡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后实施。(五)审核公示。(X年6月1日X年6月30日)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人员分类的结果,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公示,确保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六)民主决策。(X年7月1日X年7月31日)根据公示公开后群众反馈的意见,对确认人员工作进行完善后,召开村组干部、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审定确认结果,并经户主签字认可。(七)登记备案。(X年8月1日X年8月31日)经公示及民主决策无异议后,各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字登记表(含电子档)报乡镇(街)人民政府,经乡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后,汇总报市农经局备案。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要成立相应领导及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协调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界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透明,促进一些历史遗留疑难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街)、村组党员干部在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篇十六: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P>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

  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的实质是合作经济,包括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供大家参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拓宽农民财产权实现渠道,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一)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二)兼顾现实。兼顾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的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村民的户籍关系、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开展成员身份的确认。(三)程序规范。按照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商议修订、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公布结果等程序规范进行。(四)群众认可。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五)一人一处。成员资格一人只能在一处确认,不得重复,也不能一处都无着落,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

  三、确认范围和条件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范围为我镇建制村(居)。为便于操作和衔接,成员身份确认截止日由村(居)讨论决定。(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取得成员资格:1.户籍在本村(居)的原住人员及其自然繁衍的子女;2.二轮土地承包在册的人员及其落户在本村(居)的子女;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村(居)的人员及其子女;4.原户籍在本村(居)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5.原户籍在本村(居)的现役士兵;6.原户籍在本村(居)的服刑人员;7.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移民将户口迁入本村(居)的人员及其子女;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丧失成员资格。1.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3.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4.自户口迁入起,未与本村(居)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未履行本村(居)成员义务的人员;5.已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正式编制人员、离(退)休人员;6.本集体经济组织自发解散的。(三)其他情形。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各村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一)成立机构、制定办法(8月15日-20日)。县产权办负责指导协调,乡镇具体组织实施,各村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负责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明确登记对象、

  登记截止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经村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二)摸底登记(8月21日-31日)。开展调查摸底,对人口情况进行初步登记,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掌握成员结构及进退渠道。摸底表经农户签字确认后,交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组进行初步认定,建立成员身份确认公示表,报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初审。

  (三)公示确认(9月1日-25日)。对初审的成员身份确认公示表进行公示,并收集整理群众反馈的意见,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初次公示中群众反馈的意见进行复核后交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成员身份确认结果,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对成员进行造册登记。(每次公示不少于7天)。

  (四)上报备案(9月26日-30日)。全面收集成员身份确认的有关会议记录、实施办法、公示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成员名册等重要资料,整理成册,归档留存,成员名册报镇和县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五、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成立相应工作组,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协调机构,制定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确认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2.加强宣传引导。各村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过程公开透明。3.妥善化解矛盾。对成员身份认定过程中涉及特殊人员认定问题,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和解决问题,按照”一村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依靠群众,用群众接受的办法,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的渠道妥善化解。4.严肃工作纪律。村党员及干部在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要严格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村民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东白岭村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中,不

  贯彻执行《海港区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指导意见》(2018年95号),严重违反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并且与区政府下发的文件背道而驰。不按照文件要求的2018年底前完成村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篇十七: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P>  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回头看”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农村___资产清产核资和___经济___成员身份确认“回头看”的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全镇农村___产权制度___,我镇将___开展农村___资产清产核资和___经济___成员身份确认“回头看”。根据XX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目标要求进一步巩固农村___资产清产核资和___经济___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成果,排查整改___资产底数不清、账实不符、数据不准等问题;确保___经济___成员身份确认程序规范,防止出现“两头空”“两头占”,妥善调处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为推进股份合作制___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一)清产核资方面1.程序是否到位。重点排查各村(社区)是否严格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扎实推进全面开展农村___资产清产核资工作___》(X农经发〔2018〕2号)等规章制度开展工作,是否严格落实成立工作组、清查资产、资产评估、界定产权、数据、规范管理、检查验收等程序,清查过程是否坚持___公开。

  2.数据是否精准。清查时点是否准确,清查对象是否全面完整,相关数据与国土数据、农经统计数据是否衔接,清

  产核资报表、系统录入是否规范,账目调整是否科学合理,档案资料是否完整齐全,___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3.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对《农村___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及补充规定明确的___资产进行全面清查,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以及由___拨款、减免税费等在农村形成的尚未移交给___经济___的资产是否全部纳入清查范围,应查尽查。

  4.验收反馈问题是否___整改。重点针对各级清产核资验收发现的问题,是否逐条逐项进行整改。

  5.___资产管理是否规范。农村___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是否建立,___资产是否按照资产类别登记入账,是否实行台账管理。

  (二)___成员身份确认方面1.政策制定是否科学。相关政策制定是否科学合理,是否进行了广泛宣传。是否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村民的户籍关系、___土地承包关系、对___积累的贡献等因素。

  2.确认过程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按照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商议修订、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公布结果等程序进行确认,是否按规定备案审批。

  3.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护。是否存在“多确”“漏确”问题,是否存在多数人侵犯少数___益问题,妇女、儿童、进城落户农民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护。

  4.群众是否广泛认可。是否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确认结

  果是否公示,群众对成员身份确认成果是否认可,矛盾纠纷是否得到妥善化解。

  三、工作步骤3月1日-3月31日,由XX镇农村___产权制度___工作___小组办公室___实施,指导各村(社区)农村___经济___全面开展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四、有关要求(一)加强______。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农村___资产清产核资和___经济___成员身份确认“回头看”的重要性、紧迫性。各小组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确保“回头看”取得实效。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村(社区)农村___产权制度___工作___小组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落实主体责任。要按照通知要求,从严过细排查,不留问题死角。要对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调整完善,农业农村部开放清产核资系统后及时修改数据,规范录入,切实做好审核校验工作。

  (三)从严监察问责。对于问题排查不___、整改措施不到位、工作推进不积极的,将在全镇进行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对于“回头看”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上报,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篇十八: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P>  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试行)(听证稿)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6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办公室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委农办、区农业局<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明办发〔2009〕1号)、《中共高明区委办公室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明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委办〔2018〕号)等文件精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作为改革的重点内容,既是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需要,也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关键环节,涉及广大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高质量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各项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界定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为补充。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遵照执行;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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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规定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前提下可按约定执行。

  (二)坚持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方案和成员名单由村集体成员会议民主决定。确认过程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既要坚持民主协商、让大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借村制定的章程或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当时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婚姻关系、财产状况等理由,剥夺或非法限制其平等享有成员身份的权利。

  二、把握成员身份确认的政策界限成员身份确认要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到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合法、准确、不遗漏,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一)成员身份的取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

  1、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一直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3、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民结婚的,原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业户口”(指农业户籍性质或由原农业户籍改革过来的居民,下同)公民,依法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且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能提供在夫方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证明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嫁入的妇女,离婚、丧偶后不再婚,本人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收养的子女,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7、男方是原本村村民,但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女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所生的子女出生后入户随成员一方的;

  8、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军人(义务兵),服兵役期间,其本人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役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9、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其本人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10、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

  制时起,原农业户口人员至今仍有家庭承包责任田,户口从小城镇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其本人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户口从小城镇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后所生的子女,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

  (二)成员身份的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服刑、强制戒毒期间,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其刑满释放、解除强制戒毒后,直接将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恢复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的,自报到之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因取消录用、辞职、辞退或者开除等原因(退休除外)不再保留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如果户口仍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愿意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经本人申请,原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恢复其成员身份。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把户口迁至小城镇,仍有家庭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的,应当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三)特殊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处理。1、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因结婚将户口迁移到对方户口所在地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因离异将户口回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2、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将户口挂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不拥有生产资料(林地、耕地、自留地等)的,此类空挂户人员不能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3、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不能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4、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凡户口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国务工、求学的,均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曾经承包过集体责任田的,户口从小城镇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通过带资入社的形式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带资入社金额标准建议按前三年平均分红5-10倍为准,低于此标准的,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为准。(四)其他情形。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能否成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确定。

篇十九: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P>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9.09.192019.09.19新政办发〔2019〕59号农业管理综合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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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合理确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委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委发〔2018〕10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重要意义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要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的原则。(一)依据法律。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确认身份过程的公平公正。

  (二)尊重历史。确认成员身份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农村集体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特定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政策等客观原因所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三)兼顾现实。确认成员身份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因地制宜,保证应确尽确。

  (四)程序规范。确认成员身份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保证程序公正,做到实体公正。

  (五)群众认可。确认成员身份必须充分尊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确认工作及其结果必须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充分民主协商,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的同意,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六)履行义务。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坚持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其与集体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已经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依据。成员履行义务是其享有权利的前提,成员享有权利应与其对集体承担义务、作出贡献相当。

  三、确认办法(一)登记基准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基准日由各村根据工作推进情况民主确定。(二)界定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成员登记以组为单位。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具有本村的农业户口。二是按照家庭承包方式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居住并生产、生活。四是履行了成员应尽义务。五是要统筹协调平衡新老户、结婚妇女、新生儿、现役军人、大中专学生等各方利益,真正解决集体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三)资格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籍在本村的农业人口。2.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新生儿,即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籍已迁入本村的农业人口。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办理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收养子女的户籍已迁入本村的。5.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刑满释放回到原籍落户的。6.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未正式安排工作回到原籍的。

  7.妇女结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因离婚而将户藉迁回原籍的出嫁妇女及其亲生子女。8.符合国家移民政策或者政府按有关规定安置的人员。9.通过其他方式迁入本村,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且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10.关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方式以及涉及成员资格确认等相关问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四)资格保留。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或已纳入军官系列的,在部队服役期间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3.正在服刑的人员,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五)资格丧失。在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期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1.死亡的,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并从死亡时丧失成员身份。2.已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如婚嫁迁入人员,在原迁出村已享受了成员股份、待遇及福利。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在编在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4.在部队提干或三级士官以上转业安置在党政、事业单位就业的。5、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四、工作流程(一)成立组织。各村成立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界定工作。(二)发布公告。由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发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三)摸底登记。工作小组按照“确认成员身份要以村为单位,成员登记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调查核实要以农民家庭为单位”的工作原则,以村户籍资料为依据,开展摸底调查,填写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的时间、原因)、人员类型等内容。采取上门登记与定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填报,做到一户一表,按类划分。重点调查核实本村在册的具有农业户口的人员,以及正在参军、大中专在校生、服刑等人员;其他曾经在册的人员应按政策宣传到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小组调查核实后,报本集体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制定方案。各村根据摸底登记情况,研究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形成界定办法,报乡镇政府审核后实施。

  (五)审核公示。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初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对确认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调查核实后再榜公示,并予以解释说明。成员名单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进行三榜公布。公示结束后,编制成员清单,将成员基本信息记录在册,妥善保管。

  (六)上报备案。经三榜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含电子档)报乡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汇总后报县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加强档案管理。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小组要将工作中取得的文件、会议记录、书面材料、复印件、调查登记表、公示表以及会议现场、公示现场的照片等整理成册留存,并报乡镇(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备案。

  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按照本乡镇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组,并深入村组做好政策宣传、摸底调查等工作,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各村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小组要认真学习宣传政策,深入各组和农户,了解掌握特殊人员的户口迁移情况、承包地有无情况等,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等工作。(二)研究制定方案。乡镇政府负责政策落实,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和各乡镇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乡镇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并指导各村的工作小组制定村级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工作方案,务求符合实际,务求实效管用。(三)确定登记基准日。登记基准日是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登记截止时间。登记基准日的确定要提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是改革方案讨论通过之日,也可以是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其他日期。(四)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各村要大力进行政策宣传,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过程公开透明,促进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解决。各乡镇、各村要妥善处理因成员身份确认引发的各类矛盾,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本指导意见由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19日

  ——结束——

篇二十: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P>  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实施方案

  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X〕37号)、《中共X省委办公厅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农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发〔X〕25号)、《中共X市委办公厅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X办发〔X〕39号)精神,结合《中共X县委办公室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X办发〔X〕4号)要求,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界定工作,为此制定本方案。

  一、界定原则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要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特征、基本功能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条件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具体对象进行界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利义务对等原则;2.体现社会公平原则;3.村民自治、群众认可原则。成员身份界定必须交由村民大会或2/3以上村民代表大会充分协商、民主决定,不能由少数人决定;4.调动成员生产积极性和组织职能发挥原则;

  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5.尊重历史、化解矛盾的原则;6.程序规范的原则;7.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模式原则。以登记基准日为界,基准日之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随家庭成员出生或死亡发生变动而变动,土地和山林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可以按照土地承包法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二、界定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成立组织。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调查、登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界定工作。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二)发布公告。由村产权改革工作小组发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X年3月31日,该基准日时间为指导性时间)、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三)摸底登记。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及原因)、类型等内容。(四)方案制定。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召开村委扩大会议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草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报乡镇(产权制度改革办)审核后实施。

  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五)审核公示。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六)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行政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含电子档)报乡镇,经乡镇审核汇总后,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界定办法(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止,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已取得土地、草场、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本村村民,基准日止健在的村民;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村村民;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学生;4.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自谋职业户籍在本村的村民;5.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村民;6.因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城镇的原本村村民;7.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二)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已死亡(含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原成员;

  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2.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3.同时享有两个及以上成员资格,并已享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人员;

  4.从外地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享受农村承包经营权,不承担相应义务的挂靠人员、寄住人员和暂住人员;

  5.已在部队提升为军官的人员;6.留在部队服役任士官10年以上的人员;7.已转为不得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规定类型的人员;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不予认定的人员;9.其他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三)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止,有下列情形的,由村民大会表决确认是否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自谋职业的本村村民回迁所带的配偶子女;2.户籍已迁出本村且在外地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3.僧侣、户籍应迁未迁的出嫁女、入赘婿;4.户籍已迁出或应迁未迁的离婚或丧偶后,已出嫁且不在本村(社区)居住的人员;5.户籍迁回的原本村人员及其依法随同子女;6.与本村村民依法办理结婚手续,户籍尚未迁入的人员及子女;7.现有的五保户;

  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8.其他特殊情形的人员。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产权改革领导小组要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组,协助各村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界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舆论宣传,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切实保障村民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透明,促进历史遗留疑难问题有效解决。(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要及时组织各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参照本《指导意见》,商讨、制定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界定认定办法》,加紧开展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党员干部在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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