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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内部控制办法16篇

时间:2022-11-10 10:35:06 来源:网友投稿

非税收入内部控制办法16篇非税收入内部控制办法  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非税收入内部控制办法16篇,供大家参考。

非税收入内部控制办法16篇

篇一:非税收入内部控制办法

  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五)彩票公益金;(六)罚没收入;(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九)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审计、监察、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的设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政府非税收入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和调整。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定了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者收取;尚不具备直接征收或者收取条件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者收取.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或者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不得提取费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降低成本、方便缴款人的原则通过招标确定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

  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政府非税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或者财政专户、财政汇缴专户收取、上缴、存储、退付、支付、清算、核算。

  执收单位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第八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政

  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期限、程序;(二)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

  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三)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四)按照规定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财政汇缴专户;(五)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并报送财政部门;(六)记录、汇总、核对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期限、数额,到指定的代理银行缴纳有关款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或者经财政部门批准需要当场收取的,执收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汇缴专户。

  第十条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减缴、免缴、缓缴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办理。

  对因调整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已收款项的,或者经依法确认属于误缴误征、多缴多征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退付程序及时退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一条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不得将所

  收款项存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汇缴专户以外的账户。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挪用。

  第十三条征收和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所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纳入部门预算或者财政专户核定管理,不得直接在政府非税收入中按比例计提。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统筹安排。有法定专项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执收单位不出具前款规定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执收单位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财政部门申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在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让、出借、串用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私自印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三)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

  票据.

  执收单位遗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各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依法处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收取、使用、管理的年度稽查、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查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的,经查证核实,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财政、审计、监察、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理:

  (一)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或改变范围、标准、对象、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三)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国

  库或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外账户的;(四)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政府非税收

  入资金的;(五)将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

  级执收单位的;(六)违反规定发放、使用、核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七)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印制、伪造、变造、买卖政

  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八)伪造、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印)制

  章;(九)其他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前款第(一)项行为所收取的款项,限期退还缴款人,

  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非

  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处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和支出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的《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篇二:非税收入内部控制办法

  附件6:

  益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风险防控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职责,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全面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风险防控办法》、《益阳市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风险,是指因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不完善或执行程序不到位,导致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过程中应承担责任风险的可能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以及相关局属科室(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风险防控工作准则:坚持依法征收、源头控收,坚持预防为主、规范管理,坚持从严治费、应收尽收,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非税收入预算编审

  第五条非税收入预算编审风险防控风险点

  —89—

  主要是预算未经适当审核或审核不严不细,可能导致非税收入预算编制差错的风险。

  非税收入预算编审风险事件类型

  风险类别

  风险点

  风险等级责任主体

  制度流程风险

  1、未经适当审核或审核不严、不细,出现差错2、预算编审方法和程序不合理,可能导致不能按时推进工作

  一般一般

  征收管理科征收管理科

  防控措施

  (一)加强对经济形势、税费政策及收入预算执行情况的分

  析。加强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摸清影响非税收入预算编制

  质量的各种因素,推进非税收入预算编制科学合理、完整规范.

  (二)加强审核,一是严格把关,提高质量;二是汇总当年非税

  收入政策变动情况,对变动项目重点把关,提高编审准确性。

  (三)科学合理布置非税收入预算工作,在编报文件中明确

  非税收入预算编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鼓励和制约单位认真细致

  编实编细年度预算。

  第三章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第六条非税收入缓减免风险防控风险点主要是未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出现违规缓减免非税收入行为。

  —90—

  非税收入缓减免风险事件类型

  风险类别

  风险点

  风险等级责任主体

  3、未执行相关规定,出现违规缓减制度流程风险

  免非税收入行为

  重大

  征收管理科

  防控措施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省市相关文件规定;

  (二)执收单位申请缓减免时应认真填写缓减免书面申请,包

  括缓减免项目名称、理由、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内容;提供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材料,并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

  (三)财政部门严格审核执收单位所提供的缓减免材料,并及

  时上报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做到依据充分、材料齐全、程

  序合法。

  (四)非税局建立非税收入缓减免台账。

  第七条非税收入归集风险防控

  风险点

  收入归集业务风险事件类型

  风险类别

  风险点

  风险等级

  责任主体

  外部风险

  4、代理银行未及时发送电子数据或报送一般

  收入日报表

  票据结算科

  主要是能否确保及时正确发送、接收审核电子数据,以及报

  送非税收入日报表。

  —91—

  防控措施(一)督促代理银行做好系统维护,确保当日收缴电子数据及时准确发送.严格要求代理银行于次日上午送达收入日报表。(二)加强数据接收审核工作,细化审核内容,仔细核对电子数据和收入日报表,不一致时应及时查明原因(主要包括数据传输错误、资金划解、未通过退付业务系统办理退付、收取手续费等).因银行原因造成数据不符的,责令其当日整改。第八条待查收入确认风险防控风险点主要是待查收入信息能否及时归集、上传,执收单位能否及时开票,代理银行能否及时清理等。

  待查收入确认业务风险事件类型

  风险

  风险类别

  风险点

  等级

  5、缴款受理网点未按要求归集、上传待查一般

  收入信息,不能积极主动清理待查收入外部风险

  6、受业务流程及管理政策等影响,导致执一般

  收单位不能及时开票

  责任主体票据结算科票据结算科

  防控措施

  (一)积极推行收缴电子化。不断推广POS刷卡、批扣和网

  银缴费方式,有效控制待查收入产生的源头。以票据电子化管理

  为手段,推行非税收入缴款电子化,实现电子缴款信息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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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代收机构和执收单位之间的实时共享、传输和处理,从收缴源头上消除待查收入.

  (二)加强对执收单位待查收入处理的监管.督促执收单位及时开票确认收入,对三年以上未确认的待查收入,统一作为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缴库;强化执收工作考核,将执收单位待查收入处理情况作为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

  (三)明确代理银行首受责任。建立季度通报制度,按季向各代理银行市级分行通报各阶段本行代收工作及待查收入处理进展,将其作为年度代收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下级上解分成收入结算风险防控风险点主要是区县是否及时足额划解分成收入,分成明细表信息能否及时传递,以确保分成收入及时缴库。

  下级上解分成结算业务风险事件类型

  风险类别

  风险点

  风险等级

  责任主体

  外部风险

  7、区县未及时足额上解分成资金或分成明细表

  一般

  征收管理科

  防控措施(一)规范区县分成划解行为。严格督促区县执行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解分成资金,杜绝年底集中划解的现象;坚持按月结清,资金汇划后,及时传递分成明细表;规范划解方式,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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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的原则办理。(二)加强分成收入对账工作。督促区县做好上下级分成收

  入结算的半年度和年度对账工作,主动加强与区县的日常联系,及时清理未确认结转的分成资金.

  第十条非税收入划解风险防控风险点主要是是否严格按收入性质和预算管理方式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有无混库、调库等行为;能否确保资金按时划缴,上解上级、返还下级分成收入按规定时限划解;收入划解业务能否实现信息高效处理、资金安全运行。

  收入划解业务风险事件类型

  风险类别制度流程风险

  外部风险

  风险点

  风险等级

  8、未严格按收入性质及预算管理方式划解9、执收单位不能及时提交分成划解计划10、人行入账及信息反馈均以手工处理方式为主

  较大一般一般

  责任主体票据结算科征收管理科票据结算科+

  防控措施

  (一)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库。搭建财政部门与代理银

  行、人民银行的电子缴库联网系统,由市非税局在系统内生成电

  子拟缴数据,经内部审核后发送给代理银行、人民银行进行入库

  处理,处理成功后自动反馈电子信息,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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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方式的快捷.(二)规范收入划解行为。严格按收入性质,区分预算管理

  方式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混库及随意调整等;对应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收入,按时划缴,无故不得拖延,防止应缴资金滞留在汇缴结算户中。

  (三)加强与执收单位的沟通。密切关注重点单位应上解中央、省和应返还下级分成收入余额情况,督促其按既定期限及时足额办理,确保各年度1—11月执收的待分成收入在本年内足额上解或返还.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退付风险防控风险点主要是未执行相关规定,出现未在规定时限内退付的现象。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能否确保退付申请各要素审核无误,杜绝资金错退、多退等业务差错;代理银行能否严格依据纸质退付书和系统电子退付数据办理资金退付;能否确保退付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

  收入退付业务风险事件类型

  风险类别

  风险点

  风险等级

  制度流程风险11、审核不严,造成退付错误

  一般

  外部风险

  12、代理银行未核实退付电子数据,仅凭纸质退付书办理退付

  一般

  防控措施

  责任主体征收管理科票据结算科

  票据结算科

  (一)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非税收入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95—

  (二)执收单位申请退付时应认真填写《益阳市市本级非税收入退付申报表》,包括退付项目、缴存日期、原一般缴款书号码、退付原因、退付方式、退付金额等内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

  (三)财政部门应严格审核执收单位所提供的退付材料,做到依据充分、材料齐全、程序合法。

  (四)严格遵循退付期限。对执收单位提供、传递的退付申请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通过后,在规定期限内打印退付书,及时将资金退还至指定账户。

  (五)把握审核重点内容.对执收单位递交的退付申请,重点审核项目余额是否满足退付,系统内录入信息与退付申请表信息是否一致等,防止资金多退、错退等风险.

  (六)规范银行退付流程。督促代理银行在办理退付时,严格核对纸质退付书和系统内电子退付数据,确保两者一致方可办理,防止资金错退、多退。

  第四章财政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财政票据购领与发放风险防控风险点主要是票据购领申请未及时受理。

  财政票据购领发放管理业务风险事件类型

  —96—

  风险类别

  风险点

  风险等级

  责任主体

  制度流程风险13、未及时受理办证申请

  一般

  票据结算科

  防控措施

  财政票据窗口收到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如无特殊情况,应

  现场完成初审.

  第十三条财政票据核销风险防控

  风险点

  主要是对核销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情况未采取措施。

  财政票据日常检查核销业务风险事件类型

  风险类别

  风险点

  风险等级

  14、对票据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情况未按要

  制度流程风险

  一般

  求进行处理

  责任主体票据核算科

  防控措施

  应严格按照票据管理相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处理,

  并督促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向存在问题的单位发放票据。

  第十四条财政票据销毁风险防控

  风险点

  主要是审核不严,对不符合销毁要求的进行销毁。

  财政票据销毁业务风险事件类型

  风险类别

  风险点

  风险等级

  责任主体

  —97—

  制度流程15、审核不严,不符合销毁条件的同意销一般

  风险毁。

  票据核算科

  防控措施

  票据管理人员对照单位票据销毁清册清点实物,审查申请销

  毁的票据是否满足销毁条件,对不符合销毁条件的予以退回,不得

  违规销毁票据.

  第十五条财政票据年检

  风险点

  主要是未严格执行文件规定检查票据的使用和保管情况.

  财政票据年检风险事件类型

  风险类别

  风险点

  风险等级责任主体

  制度流程16、未严格执行文件规定检查票据的使一般

  风险用和保管情况。

  票据核算科

  防控措施

  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及相关单项收费

  票据管理规定对财政票据使用进行检查核销。

  第五章非税收入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非税收入稽查风险防控风险点主要是稽查过程中是否客观公正、依法依规进行稽查;稽查工作能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非税收入稽查风险事件类型

  —98—

  风险风险点

  类别17、非税收入稽查工作底稿不完整、收集

  制度流程证据不充分风险18、未按规定及时下达非税收入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防控措施

  风险等级一般一般

  责任主体稽查科稽查科

  (一)现场稽查要求做到一事一签,稽查底稿必须内容完整,

  同一资料用作不同底稿附件时,需复印多份。

  (二)稽查底稿必须由稽查组组长、成员和被查单位经办人或

  主管人员签字,现场稽查需出具《征求意见函》,征求被稽查人意

  见后出具的《稽查报告》必须由稽查组长签字。

  (三)加强对稽查组成员的纪律教育,严格依法依规办事,

  自觉抵制廉政风险。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年度考核风险防控

  风险点

  主要是能否客观公正评选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数据收集能

  否真实反映被考核对象情况,考核过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非税收入年度考核风险事件类型

  风险类别

  制度流程风险

  风险点

  风险等级

  19、未征求或未及时征求市纪委(监察局)、一般

  审计、发改委、局内部科室等意见

  20、擅自到被考核单位进行年度工作考核一般

  责任主体稽查科稽查科

  —99—

  防控措施(一)收集被考核单位自查材料,逐一登记,对上报的自查材料及时审核,发现漏错及时沟通修正.(二)按要求及时征求市纪委(监察局)、审计、发改委、局内部科室等意见,根据工作需要,撰写非税收入年度考核外部反馈意见汇总分析报告。(三)对被考核单位存在的问题做到及时沟通,客观反映,定性正确。(四)未经批准不得到单位进行考核,考核过程中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会同综合规划科、国库科、法规科负责修订完善,由局内控办会同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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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非税收入内部控制办法

  温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4.03.312014.05.01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税收征管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温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金彪2014年3月31日

  温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六)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七)彩票公益金;(八)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九)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原则,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和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征管绩效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第六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计划的编制及对执行情况进行整理、汇总、编制、统计分析;(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五)负责管理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六)会同价格部门审批临时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七)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人民银行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监督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财政部门管理监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二)会同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依法确定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三)对设立在代理银行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账户实施监督、检查和审核;(四)对代理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实施管理监督。第八条价格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价格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与支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财政、价格部门和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级及所属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一)监管所属执收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防止执收单位违反规定多收、乱收或者少

  收、不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二)督促管辖的市、县(市、区)执收单位根据分成政策规定与当地财政部门及时核对账务,确保

  资金及时清算。第二章执收管理

  第十条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进行执收;执收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执收。

  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委托下属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执收,但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执收的,应当征得省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委托个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第十一条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遵循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执收方式。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执收的除外。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和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追缴财产、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其执收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组织执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调整执收标准、改变执收范围。第十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收缴分离原则,实行以直接缴款为主、集中汇缴为辅的收缴管理模式。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直接缴入国库或者通过财政结算账户缴入国库,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的除外。第十四条执收单位应当依法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做好下列执收管理工作:(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负责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工作;(二)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依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缓减免事项等内容;(三)建立健全内部财政票据领用、保管、使用、核销等制度,设立票据专管员;(四)负责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确定的执收方式及时、足额上缴收入;(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收入计划;市级执收单位应当督促各县(市、区)执收单位,根据分成规定及时提出资金上解申请;(六)负责登记本单位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台账,并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对账;(七)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价格、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的检查和监督;

  (八)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政府非税收入;(九)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条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应当通过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进行,实行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和执收单位三方联网,做到收支脱钩、以票管收、票款核对、实时清算。第十六条缴款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执收单位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并有权取得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缴款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并入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义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缴款义务的,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非法使用票据等行为,缴款义务人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财政、价格、监察、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举报。第十七条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缓收、减收、免收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可以缓收、减收和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第三章账户管理第十八条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归集、结算和退付业务,应当通过国库、财政结算账户进行。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结算账户可由县级以上财政内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部门管理。第十九条财政结算账户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包括财政结算分户和执收单位子账户。财政结算分户用于与执收单位子账户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分成资金的汇缴结算、向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划缴资金、办理本级非税收入退付以及依法暂收款项的拨付。财政部门对财政结算分户按执收单位、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执收单位子账户用于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资金按日清算至财政结算分户,执收单位子账户原则上实行零余额管理。第二十条财政结算账户开立应综合考虑银行资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及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情况。禁止在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财政结算账户,禁止开设委托贷款基金账户,禁止异地开设财政结算账户。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与财政结算账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并报人民银行备案。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应当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第四章代理银行

  第二十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要求办理政府非税收入代收业务的,应当符合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

  代理银行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执收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确定。

  第二十三条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收纳、清算、划解政府非税收入,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非税收入依法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不同性质、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除法定专项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专款专用的以外,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钩。执收单位的执收费用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第二十六条省(含中央)、市、县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在该项目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结算账户后,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或者办法上解和下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和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擅自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第二十七条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结算账户收缴的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资金性质、归属和时限及时上缴国库或者相应的财政专户,不得坐支。第二十八条政府非税收入退付必须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退付范围内办理。代理银行不得擅自办理收入退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付:(一)执收管理过程中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二)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三)确认为误缴、误征、多征需要退付的;(四)因政策调整变化需要退付的;(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退付事项。第二十九条退付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由缴款义务人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凭证,经执收单位确认,并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退付手续。第六章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单位依法向缴款义务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价格、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均应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财政票据的申印和承印管理,承担市本级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审验、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本级和所属乡镇(街道)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审验、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三十二条财政票据用票实行年度计划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准确测算用票需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用票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要求编制年度用票计划,并逐级汇总上报。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本地区财政票据年度用票计划,合理安排分批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印制申请;市财政部门按照本级财政票据年度用票计划和所属县(市、区)财政票据印制申请,合理安排分批向省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印制申请。第三十三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实行政府非税收入委托执收的,由委托单位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第三十四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结报、核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报告票据使用、结存情况。第三十五条执收单位发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被盗、灭失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第三十六条执收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根,存根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由执收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销毁的,可书面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经同意后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不得少于二年。第三十七条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执收单位应当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依法需要纳税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执收单位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或者税务发票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二)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三)转借、代开、串用、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四)使用非法票据。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年度财政预决算,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四十条财政、监察、价格、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年度审计和稽查,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财政、价格、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和调查有关举报、投诉,并及时予以答复、处理,并为举报、投诉者保密;认为举报、投诉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办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执收单位、缴款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和委托代理协议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退付、清算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另行制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市、县(市、区)有关非税收入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结束——

篇四:非税收入内部控制办法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局收支管理内部控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高单位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单位财务规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收支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20XX年1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5第三章收入管理.......................................................................................................................7

  第一节收入登记管理........................................................................................................7第二节票据管理.................................................................................................................8第三节非税收入管理(可选)......................................................................................8第四章支出管理.......................................................................................................................9第一节用款计划管理........................................................................................................9第二节支付管理...............................................................................................................10第三节执行方式及事前申请管理...............................................................................11第四节借款管理...............................................................................................................13第五节报销管理...............................................................................................................13第五章收入和支出分析.......................................................................................................15第六章附则..............................................................................................................................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局收支管理内部控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提高单位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单位财务规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注: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五条确定。】

  第三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注: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确定。】

  第四条收入管理遵循以下指导思想及原则。(一)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二),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三)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注:明确收入管理原则,依据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十七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

  第五条支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从财政厅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厅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厅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二)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三)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注:提出支出管理内部控制要求,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二十九、三十条。】

  第六条收支管理内部控制任务。(一)建立健全收支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二)合理设置收支管理岗位;(三)对收入业务实施归口管理;(四)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五)加强票据及印章管控;(六)加强支出事前申请控制;(七)加强支付控制;(八)加强支出分析控制。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收支业务管理工作,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收入和支出管理机构的设置。(一)决策机构:局党组会

  1.审议、审定年度部门预算;2.负责重大项目大额资金的审批;3.听取收入、支出状况分析的报告;4.审定单位收支管理相关政策、制度;5.负责审定单位内部支出范围、支出定额及支出标准等经费管理办法。(二)收支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1.计划财务处分别设置出纳和会计审核岗。会计审核人员负责按规定对各项经济收支业务进行审核;出纳人员对签批手续完备的单据办理收付工作;2.负责各项收入统计、核算、上缴,确保所有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3.负责拟定本局收支管理相关制度及管理办法;4.负责确定本局各经济活动的支出事项标准,包括支出事项的定义、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及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5.负责日常会计核算、报表编制和收支情况分析。(三)支出执行部门:各业务处室1.负责按职责及工作任务编报年度项目计划及资金安排计划;2.负责按分解下达的预算指标、项目安排计划,分解、细化支出事项,并组织实施;3.对经办事项经费支出合规性、合法性负责,办理经费支出财务单据收集、整理、报备等工作;4.结合经办事项实施情况,提出项目及资金调整申请;5.接受纪检组对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一节收入登记管理第九条本局各项收入由计划财务处归口管理并进行及时进行收入登记。(一)对各项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应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及时入账,分项核算,统一管理。(二)对各项主管部门拨款收入严格按照中国的管理要求及时入账。(三)正确划分各项收入,应缴纳税金的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金。(四)各项收入要据实入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支挪用。

  【注:提出收入管理内部控制要求,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XX号)第二十五条。】

  第十条及时办理财政资金记账。财政集中支付资金:财务部门取得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出具的资金拨款通知,经出纳人员查询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后,及时办理记账手续。财政授权支付资金:财务部门取得国库代理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帐通知,在与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核对后经出纳人员查询确认资金到账后,及时与财政对账,办理记账手续。

  【注: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会计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XX号)第二十六条。】

  第二节票据管理第十一条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管理(一)计划财务处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应当按照规定设定票据专管员对票据实行归口管理,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二)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应按相关规定开具,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或打印,保证内容完全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完整保存各联次并加盖作废印章。(三)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应按规定用途、规定使用范围开具,不得违反规定超范围使用,各类票据不得互相串用,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四)已经开具的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存根联,应当按规定保存;保存期满,报经财政、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注:提出票据管理内部控制要求,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XX号)第二十八条。】

  第三节非税收入管理(可选)第十一条非税收入执收管理职责。(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

  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四)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三条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

  【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一节用款计划管理第十四条用款计划编制。计划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编制按季分月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批后即形成用款额度,用款额度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基本支出中的人员支出在年初一次性编报,其他基本支出按年度均衡使用原则编制;项目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并列明具体项目。

  【注:根据《XX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十五条用款计划审批。计划财务处通过“金财网”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上报审核后汇总,报省财政厅审核。

  【注:根据《XX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第十六条用款计划调整。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

  加、追减等调整,计划财务处应在收到省财政厅预算调整文件后,相应调整用款计划,并报送省财政厅审批;涉及预算科目等其他调整,经省财政厅履行预算指标调整手续后,预算单位相应调整用款计划。

  用款额度下达后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包括追加、追减、额度类型和科目调整等),应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注:根据《XX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

  第二节支付管理第十七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注:根据《XX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十八条根据XX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以及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项目等资金实行直接支付。

  【注:根据《XX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第十九条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的流程按照《XX省收支管理内部控制流程》执行。

  第二十条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其他支出。包括非统发单位的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2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特别紧急支出(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XX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省财政厅批准的特别

  紧急事项的支出。);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支出。

  【注:根据《XX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包括转账支付、公务卡支付和现金支付。计划财务处必须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同时应遵循转账支付、公务卡支付、现金支付的支付顺序,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减少现金支出。

  【注:根据《XX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计划财务处以授权支付方式支付符合监控条件的款项时,需经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办理支付。

  【注:根据《XX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授权支付的流程按照《XX省收支管理内部控制流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省财政国库管理局核实原因后书面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令撤销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区别资金性质,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应当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存款账户或非税收入资金清算专户,同时在系统中输入退回的支付令号码及退回金额的负数,由系统自动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并通知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对需再支付的资金,计划财务处核实后重新提交支付申请。

  【注:根据《XX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第三节执行方式及事前申请管理第二十五条支出事项的执行方式。根据管控关口前移、

  注重事前控制、提高行政运行效率的原则,把本局支出事项的执行方式分为直接执行、政府采购执行和事前申请审批执行三种。

  (一)本局人职工资、津贴补贴、公积金、职工保险费用、采暖费、水费、电费、煤气费采用直接执行方式,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二)本局严格执行事前申请审批制度,除上所列直接执行的经费支出事项外,其他各项经费支出事项,事前必须拟定经费支出计划,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办理;事前未经批准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报销。

  (三)经费支出事项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还应履行政府采购执行程序。

  【注: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XX号)第二十九、三十条。】

  第二十六条事前申请执行审批要求。(一)公务接待事项的审批按照《XX省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二)会议经费审批按照《XX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会议管理的通知》执行;(三)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的审批按照《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执行;(四)差旅费的审批按照《XX省机关与直属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补充规定》执行;(五)其他未规定的经费支出根据收支管理需要进行细化明确后发布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进行明确。

  第四节借款管理第二十七条属于银行转账、公务卡支出范围且收款单位可以提供相应服务的,不得办理借款。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须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第二十八条借款办理程序为。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经借款人、借款人所在处室负责人签字后,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办理。第二十九条各执行处室经办人借款,须提前一天通知计划财务处备款,并最迟在三个月内结算完毕。逾期没有结算且无正当理由的,由计划财务处下发催促结算通知,限期结算。对催促后仍不结算的,向分管财务局领导报告。第三十条记账管理。借款发生后财务应及时登记账务。借款人经济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结清借款。

  【注: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XX号)第三十条,(注意:本条中涂黄的内容应根据单位内部制度或实际约定俗称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节报销管理第三十一条报销程序(一)处室经办人填制费用报销单。费用报销单应按规定填写项目名称、支出内容、支出金额等,确保要素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并附相应单据。执行处室经办人对经济业务、单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二)处室负责人审核。执行处室负责人根据工作计划、处室职能、预算指标,对支出事项的合理性、合规性、是否有预算指标等方面进行审核。报销单据经由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分管局领导审核。(三)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单据交计划财务处后,由会

  计人员复核,会计人员主要复核报销单据是否有资金来源、预算额度;单据填制的正确性,包括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合规等;原始单据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合规性;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签批手续的合规性。会计人员复核后交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有限额管理要求的经费按照相关限额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五)报销。报销人将签批手续完整的报销单据交出纳人员,出纳人员审核签批手续是否完整合规后办理报销。

  【注: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XX号)第三十条,《XX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第X条(注意:本条中的金额和审批权限应根据单位内部制度或实际约定俗称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经费支出报销票据的总体要求(一)发票应为单位全称;(二)定额发票必须有对方单位盖章,无签章的发票不予报销;(三)收据(财政票据及经费转拨收据除外)及白条不予报销;(四)不合规票据、超开支范围内以及不符合经费支出相关规定的票据,不予办理报销;(五)批量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后需附办公用品明细清单,清单上有供货单位签章,签章与发票上一致。第三十三条核算和归档管理计划财务处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要严格

  按照经济科目的支出范围、核算内容和要求对支出事项进行归集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注:加强支出审核、审批等控制。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XX号)第三十条。】

  第五章收入和支出分析

  第三十四条收入和支出报告。每年年末,各归口管理处室应向分管局领导、计划财务处报送归口事项经费支出情况。计划财务处应将季度的收支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形成收支分析报告,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注: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各业务处室应及时对支出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推进支出进度。支出进度不达标的项目,要及时对资金调整安排。

  第三十六条收支分析报告应注重支出执行情况与计划的对比及差异分析,通过差异分析及时发现财政资金收支的异常情况,分析其形成原因,采取适当的措施,规范各项收支活动,提髙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分析指标包括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

  【注: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五十五、五十七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五:非税收入内部控制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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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和《关于实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扬府发〔2006〕162号)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执行

  1、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2、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2

  3、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规定的范围、对象和时限征收非税收入,按规定程序书面申请并提供依据到市财政局办理非税收入项目的增设、调整等事项。

  二、收入收缴管理

  1、严格执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管理”的征缴办法。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禁止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缴款要求,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将有关款项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2、执收单位收款时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联,由财政专户银行收款签章后退执收单位记账;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存根留存。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要素齐全、内容规范正确。

  3、缴款人缴款时,持《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至第三联到财政专户银行缴款。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财政专户银行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确认后在第四联加盖印章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4、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后,需要办理退付的,必须在规定的退付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3

  (1)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2)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3)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4)改变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付的;(5)经核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5、发生待查收入(即票款不一致)后要及时与代收银行、财政部门进行联系、核对、衔接,并在3天内查明原因后补办相关手续。

  三、资金管理

  1、非税收入资金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纳入国库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

  2、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与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有机结合。在预算的编制方面,应包含非税收入的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筹安排,实行全口径的综合预算;在资金拨付方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的使用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或收款单位。

  四、内部管理

  4

  1、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管内部工作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适应发展要求。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对象、时限、标准。

  2、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编报本单位下年度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征收计划编报合理可靠。力求完成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

  3、记录、汇总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与财政部门定期核对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4、本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第一责任人为校长,财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处(室)主任为具体负责人,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上述办法执行。

  5

篇六:非税收入内部控制办法

  非税收入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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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税收入规章制度2。非税收入征收规章制度3.非税收入统筹规章制度4.非税收入规章制度

  1、非税收入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4号)、《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9号)、区政府《*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青府发〔*〕8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各类区级政府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我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首先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着手,并将逐步在所有非税收入范围内推行。

  第四条区财政局是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协助区财政局做好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本部门及下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区级国库或区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第七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缴纳收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收费。

  第八条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资金收缴、汇划清算及信息反馈等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区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是指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商业银行。开户银行除办理代理银行的所有业务外,还需负责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费资金的归集工作.

  第二章收入收缴管理

  第十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纳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纳是指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本着既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对于无需当场执收的收费,一般实行直接缴纳;对于必须当场执收的收费,应实行集中汇缴。

  第十一条直接缴纳可采用以下形式:

  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本市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由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收据联需同时加盖执收单位印章和代理银行收(转或清)讫印章才能生效。

  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借方凭证)联加盖缴款

  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取转账方式办理缴款。

  第十二条集中汇缴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

  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直接收取有关款项的,执收单位应出具加盖执收单位收款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收据联交缴款人,作为缴款凭证.执收单位于当日代缴款人将有关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执收单位需当场执收,无法使用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可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或通用票据当场收取有关款项,并根据当日所收款项,按收费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于当日将所收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当日汇总所收款项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区与中央、市分成的收费,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财政部或市财政局规定,缴库方式根据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收入退付

  第十四条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后,确需退付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各项非税收入退付的性质和退付频率,收入退付分为财政审批退付和备用金退付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采用财政审批退付的,申请退付缴款人需填写收入退付申请书交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审核同意且通过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经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通过,由区财政局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直接退给缴款人或划入缴款人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财政审批退付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对于原以现金方式缴款且无银行账户或银行卡的个人,可采用现金退付方式。采用现金退付的,缴款人需凭身份证件和原缴款凭证向区财政局领取加盖'现金’戳记的《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到指定的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现金退付。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在核对信息无误后,将现金退付给缴款人。

  第十七条经区财政局批准,采用备用金退付的,由区财政局为执收单位开设备用金账户,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的退付。执收单位收到缴款人退付申请后,经审核同意可从备用金账户中先行预退,事后定期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足备用金。

  执收单位申请补足备用金时,应附缴款人退付明细资料,通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区

  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区财政局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划入备用金账户。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是本区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区收费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收费应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财政收费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

  票据的种类包括通用票据、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主要用于集中汇缴收费项目,其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各项收费的具体征收管理需要确定;《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分为收据与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和没有收据联的集中汇缴缴款书两类.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有缴款人直接缴纳缴款书(含滞纳金的缴款书)和执收单位代收代缴缴款书(不含滞纳金的缴款书)两种,具体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收缴程序确定.

  第二十条执收单位凭《收费登记购买证》申请购买适用票据。《收费登记购买证》只限领证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出售、涂改和伪造.

  第二十一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台账,并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二十二条各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监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转借财政票据。票据丢失的,应及时通过区级媒体声明作废,并报告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对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票据,经区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区财政局核准后销毁.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监督检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正确填写有关收费凭证,保证非税收入及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二十七条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所缴收费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执收单位应当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文件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执收单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受托代收单位未按规定将区级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代理银行或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延解、积压、挪用收费资金或拒收收费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或开户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财政业务的资格。

  2、非税收入征收规章制度

  一、责任单位

  雁峰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二、责任人

  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局内全面工作,其

  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当各自的工作任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责任人为局长、承办人.

  三、征收管理依据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四、征收管理范围

  区财政局是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有关部门单位是区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部门单位,包括区级国家机关,履行或代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单位的派出机构。

  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五、征收管理制度

  1、实行以票管收。执收单位统一到区非税局申请领取非税执收票据.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时,必须按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否则缴款义务人有权拒付。

  2、非税收入专户管理。各项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未经区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设收入过渡性帐户,也不得将属于非税收入性质的资金缴入单位设在财政的其他资金帐户.

  3、非税收入入库管理.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

  根据“两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按规定分收入级次、科目类别或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定期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对执收单位实行综合预算,根据单位工作和事业需要安排相关经费。非税收入管理局每年度向政府提出资金统筹的方案,经批准后将统筹资金转为财政预算收入。

  六、征收方式

  (一)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直接征收;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签订委托协议,并报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的,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严格监督,并承担受委托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非税收入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征收窗口或执收点。

  (二)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1、直接缴款。执收单位在办理收款业务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转账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缴款义务人须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其中,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非税收入应直接划解财政部门在该代理银行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不是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资金缴入执收单位或缴款义务人选择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通过现金方式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由缴款义务人就近到非税收入收款代理银行缴款。

  2、集中汇缴。集中汇缴只适用于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收取款项后,由执收单位按日分收费项目汇总并填表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示范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七、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局务会制度,局内明确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以示负责,局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局内对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情况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3局内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5、接受区财政局有监督管理职能科室的监督检查。

  6、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参照以下条例处理:

  一、执法股室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各类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的;

  (四)违反规定征收基金、罚款或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费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八)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的;(九)违反规定参与或干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十)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十一)违反规定发放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十二)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十三)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十四)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十五)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十六)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十七)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造成行政复议被纠正或行政诉讼败诉的;(十八)违反规定实施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十九)违反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二十)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四)扣发全部或部分目标管理奖;(五)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六)责令辞职或辞退;(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在追究上述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九、环节流程略

  3、非税收入统筹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出,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预算内外资金综合运用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2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筹管理的原则.无偿性,即非税收入资金属于政府性资金,政府从委托各单位代征的非税收入资金中统筹调剂部分资金,具有无偿性;公平性,即政府对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单位或项目,按照同一比例征收统筹资金;合理性,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剔除上缴上级、返还下级、征收成本费用等因素后再进行统筹。

  第三条统筹管理的范围。本区行政区划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所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都要按率征收政府调剂统筹款。统筹资金具体包括下列项目: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和照章纳税后的其他收入等.

  对各单位收取的有法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往来性资金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收取的各类款项暂不统筹,具体项目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界定,但须按规定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统筹管理的方法.非税收入调剂统筹实行“核定收入基数、固定调剂比例、超收比例返还、短收调剂不变”的管理办法.每年初,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前三年的实际收入平均数核定收入基数,基数内的非税收入在扣除上缴、分成和成本性支出后,按20%的比例统筹,超基数的按50%统筹;对未核定收入基数的单位,原则上按实际收入的30%统筹。各执收单位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务,调剂统筹部分仍按收入基数计算,短收部分相

  应核减该单位综合支出预算.

  第五条统筹资金的用途.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资金,由财政结合预算内资金,纳入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计划,统筹安排,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主要用于解决社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公益事业等补助性转移支出。

  第六条统筹资金的缴拨。按规定应纳入统筹范围的非税收入,在各单位将其缴入财政专户时,由区财政局直接提取。集中统筹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中所掌握的实际情况,适时提出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局长办公会审核,局长办公会对其进行初审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七条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收入,不得无故短收.收取的非税收入资金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对无故出现收入下滑的单位,区政府将组织人员查找原因,研究处理意见。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区政府报送非税收入资金收支分析等资料,并定期会同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对各单位非税收入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和统筹收入的单位,除了按《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外,违规收入一律按“小金库”资金全部收缴国库,并由区财政局采取暂停拨付预算经费,停办控购手续,停发收费票据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区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4、非税收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五)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

  (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

  (八)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

  (九)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

  业单位的收入;

  (十)纳入非税收入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依法设定的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上缴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收支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

  非税收入按照不同的类型和特点,实行科学、有效的分类规范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切实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主管本市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的编制草案和组织执行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八条向缴款义务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已规定执收单位的,由规定的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的文件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非税收入。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书。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征非税收入。

  第九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编制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和征收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二条缴款义务人符合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条件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批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条件、时限、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事项,只适用于本级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依照公开、公平原则确定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并可在代收银行设立用于归集、记录和划解非税收入款项的汇缴账户.财政部门根据双方约定,按银行代收非税收入的业务量或者收缴金额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

  执收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只收不支的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本单位现场征收的或者零散的非税收入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缴纳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或者集中汇缴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款或者纳入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非税收入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外,均应采取直接缴款方式。

  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凭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或者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缴款途径,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采取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向缴款义务人收款并开具财政票据或者发票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期限内,汇总填制缴款凭证,并将非税收入按收款项目编码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的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库单一账户,在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及其支出活动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及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非税收入的汇缴、集中支付和特殊专项支出等活动的其他账户。

  第十六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为国家代收的非税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涉及市与国家、省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市与区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市政府或者市财政部门规定。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退库:

  (一)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的;

  (二)由于调整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款项的;

  (三)财政部门规定应当办理退库手续的其他情形。

  非税收入的退库,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其他账户不得办理。

  第十八条办理非税收入退库,需退还缴款义务人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需退还执收单位及其委托单位或者代收银行的,由请求退款的执收单位或者代收银行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发现需要向缴款义务人退款的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主动向缴款义务人退款。

  财政部门接到资料齐全的退库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款;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统筹安排。

  除有规定用途或者弥补征收成本性支出外,非税收入应当与执收单位的支出分离。

  具有专项用途的非税收入,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

  执收单位的基本支出,按照其职能、定员和部门预算核定的支出标准统筹安排;项目支出由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核定。

  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费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取得国有资产或者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所必需的征收成本,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资金由财政部门核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财政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财政票据是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开具财政票据,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不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缴款义务人开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购领、保管和发放财政票据,并对财政票据的使用进行稽查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购领、开具、保管、核销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保证财政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和销毁财政票据;禁止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禁止使用非法财政票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征收、入库、支出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税收入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的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阻挠、拖延,并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检举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联络方式的检举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负责受理和查处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及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对举报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者处分。

  第三十一条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应缴的非税收入,退还违法多收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执收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征收、代收非税收入的;

  (二)违法多征、少征非税收入的;

  (三)违反收缴分离规定的;

  (四)转移、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非税收入退库的;

  (六)不按规定购领、开具、保管、销毁财政票据,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者使用非法财政票据的;

  (七)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应收的非税收入,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作为缴款义务人逃避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部门预算的;

  (三)违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

  (四)不履行内部监督义务或者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部门预算、综合财政、分类管理、收支分离、监督检查等实施办法。

  税务部门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操作程序由市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县级市非税收入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七:非税收入内部控制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包括县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的非税收入以及县级单位代收的省市级非税收入和收取的按比例或定额上缴省市级财政的非税收第三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

  乡城县县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包括县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的非税收入,以及县级单位代收的省市级非税收入和收取的按比例(或定额)上缴省市级财政的非税收入。第三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第四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收缴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活动。非税收入收缴遵循规范管理、方便操作、有效监督的原则。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统一收缴管理。统一收缴是指非税收入按照规定的收缴方式与程序,使用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收缴管理方式.第六条县财政局是全县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全县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政策制度,下达县级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

  划。县收费管理局负责县本级非税收入日常征缴稽查以及依法履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查处违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收缴银行账户管理第七条非税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和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收取、上缴、存储、退付、支付、清算、核算.第八条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由县财政局依据相关办法规定在代理银行开设。各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第九条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是财政部门专门用于归集、记录、划解非税收入款项以及反映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支付、清算的账户,其账户内的资金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规定当日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第十条县级财政汇缴专户设立待解缴财政收入科目。国库单一账户接受由县级财政汇缴专户从待解缴财政收入科目划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第十一条县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和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撤销上述任何账户。第十二条代理银行是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业务的收款银行。代理银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县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要求,办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

  第三章收入收缴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政策规定以及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票据管理按第五章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非税收入收缴分为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具体收缴方式和票据使用由省财政厅按照方便缴款、有利于监管、有利于信息反馈的原则分别确定。

  第十五条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由代理银行通过源头分解系统,按日自动汇划国库或县级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开户银行应当按规定向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县级主管部门、所属各执收单位反馈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收缴信息,并与执收单位核对收缴信息,核对结果由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信息统一报县财政局和县收费管理局。县财政局与主管部门、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按规定实行定期对账.

  第十七条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向县财政局报送上一日(节假日顺延,下同)《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日报表》和(《县级财政汇缴专户资金库存表》,并于每月的1日、11日、21日向县财政局、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报送非税收入旬(月)报表。

  第二节直接缴款程序

  第十八条直接缴款是指按收入性质及财政部门规定,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收缴方式。

  非税收入原采取直接缴入国库的,不再使用《一般缴款书》,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按日自动汇划国库。

  第十九条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由缴款人持《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四联到指定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待解缴科目.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三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第五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实行直接缴款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缴款人可采取现金或转账方式办理缴款。采取现金方式缴款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采取转账方式缴款的,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加盖缴款人预留开户银行印鉴后办理转账缴款。

  第二十一条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城市的,缴款人应当按规定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将资金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票据号码、收入项目名称和执收单位名称.

  第三节集中汇缴程序第二十二条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收取缴款人的应缴款项并按收入项目汇总后,集中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收缴方式。

  第二十三条实行集中汇缴的,执收单位向缴款人收取非税收入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每日应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开具一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每日汇总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

  第二十四条实行集中汇缴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该收缴方式不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第五联也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自行使用或丢失,由县收费管理局按规定核销。

  第四节分成代收收入收缴第二十五条县县级单位代收的省市级非税收入和收取的按比例(或定额)应上缴省市级财政的非税收入,实行代收银行自动分成管理.第二十六条县县级代理银行收到本级单位执收的分成代收收入后,按照规定的分解比例,将省市级收入直接汇划省市财政在本行开设的省市级财政汇缴专户,并将汇划信息反馈地方执收单位、县县级财政部门以及省市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第二十七条市级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按规定需直接分成给县县财政的,市级执收单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市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于收款当日,按规定比例将分成给县县财政的款项汇划相应的地方财政汇缴专户。

  第五节委托执收

  第二十八条没有明确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由县收费管理局收取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收取.

  第二十九条接受委托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执收。

  第三十条县级各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收取非税收入.确需委托代收的,应报县收费管理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收入退付第三十一条非税收入收缴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退库:(一)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的;(二)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三)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四)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五)非税收入退库,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办理,其他账户不得办理。第三十二条非税收入退付,需退还缴款人的,由缴款人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对不能直接退付缴款人的,先退付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退缴款人.第三十三条非税收入退付由缴款人向执收单位或其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原缴费凭证,并附相关退付材料.执收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开具《非税收入退付书》(一式四联),送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办理退付。

  第三十四条非税收入的退付,一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办理,不退付现金;对原以现金缴款无法通过银行转账办理,确需退付现金的,要严格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非税收入退付书》上加盖“退付现金”的戳记.代理银行退付现金时,收款人除按规定提供有关退付票证等手续外,还须出具本人身份证件.

  第五章收缴票据管理第一节票据一般管理

  第三十五条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县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政策和票据的发放以及《票据领购证》收费项目的审定.县收费管理局负责县本级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保管、发放、使用、核销的日常管理。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按照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非税收入票据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非税收入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十七条执收单位不得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收取非税收入范围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执收单位不出具非税收入票据或填开不规范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节票据类型和适用范围第三十九条非税收入票据,分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退付书》三类,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印)

  制。第四十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缴款人缴款凭证,

  同时可作为银行间转账凭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用于向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缴款以及向缴款人收款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产生的信息,应当满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核算等管理需要。

  县财政局根据非税收入项目管理规定,确定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第四十一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第二联: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传票;第三联: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的回单;第四联:银行给财政部门的收账通知;第五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六联:执收单位留存的存根。第四十二条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除《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外的,适用于特殊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收缴的专用票据。第四十三条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根据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的特殊需要设置,分为“非税收入定额票据”和“非税收入零星收款票据”。使用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的,须按规定报县收费管理局审核,县财政局批准。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实行目录管理,市财政局每年3月份公布上年度的目录。第四十四条《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退付书》是专门用来通过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办理非税收入退付的合法凭证,由财政部门开

  具,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四十五条《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退付书》一式四联。第

  一联:财政部门盖章后,代理银行据此退付款项;第二联:代理银行盖章后退签发非税收入退付书的财政部门作回单;第三联:代理银行盖章后退执收单位;第四联:存根。

  第三节票据领购与核销第四十六条非税收入票据由执收单位统一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购领,并实行《票据购领证》制度。《票据购领证》不得私自转让、销毁。第四十七条县级执收单位部门首次购领票据时,应当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合法的收取非税收入文件复印件,经县收费管理局审核和县财政局审批后方可购领,并领取《票据购领证》。再次购领票据时应出示《票据购领证》,经县收费管理局审核登记后,方可购领.第四十八条县收费管理局和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购领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错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丢失的,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报告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第四十九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5年。对于票据用量大、存放5年确有困难的执收单位,经县财政局报市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第五十条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按照票据管理有关规

  定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县收费管理局审核,县财政局

  会同别的财政性票据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监销。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缴款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

  定,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

  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提高

  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有权向财政、价格、

  监察、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举报。

  .

  第五十二条县财政局和县收费管理局应当采取措施,加强

  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检查,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县级财政.

  第五十三条执收单位、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

  据实办理非税收入退付,不得弄虚作假违规退付。主管部门应加强对

  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退付的监督检查,建立严格的内部制约机制。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执收单位、代理银行办理收入

  退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县收费管理局、县级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有下

  列违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改变非税收入的征收范

  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擅自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的;

  (三)不依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

  (四)违反规定印制非税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伪造、

  变造、买卖、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伪造或使用伪造的非税收入票

  据监(印)制章的;(五)执收单位有关人员与缴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非税收

  入退付,以及其他违反规定退付非税收入的;(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撤销收入过渡性账户,以及其他违反国

  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的;(七)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代理银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等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以及其他违规事宜的,由代理银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由县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耀县支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县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耀县支行取消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有下属执收单位的县级一级预算单位。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执收单位,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收取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

  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主管部门本级、有下属单位的各级执收单位

  分别视同一个执收单位。

  .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

  章等规定,应当缴纳非税收入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银行是指县财政局按有关

  规定确定的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是指县财政局

  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用于非税收入收缴、退付和划解方式的银行专用存

  款账户,不包括县财政局开设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

  第六十二条未经县财政局确认纳入收入收缴改革的非税

  收入,资金暂按原渠道上缴县级财政。

  第六十三条非税收入收缴和退付以人民币为限。以外币缴款的,

  由代理银行按规定办理结汇手续后上缴县级财政;需退付的,只退付

  人民币。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

  本办法为准。

篇八:非税收入内部控制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非税收入管理

  非税收入管理篇(一):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制度1

  预算安排的团组,不得提报财政出具经费审核意见。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出访费用。

  干部职工根据工作需要原则自行确定;因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时,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招待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

  三、公务考察制度。公务考察,在两周前将公务考察目的、内容、地区向公司党委进行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外出一周前将审批手续、考察日程、外出人员名单报综合部备案,严格按规定控制天数、人数、次数。

  四、备查账制度。公司综合部负责专项登记公务接待、公务考察相关详细信息,同时负责登记公务用车的燃油、维修等费用信息。公务接待按公务接待表及实际支出;公务考察登记外出考察审批表相关内容;公务用车建立公务用车登记备查制度,司机班负责人每月向综合部上报公车运行的公里数、里程数、百公里油耗。公司综合部每季度向党委公布“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三公经费管理制度

篇九:非税收入内部控制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和《关于实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扬府发〔2006〕162号)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执行

  1、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2、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3、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规定的范围、对象和时限征收非税收入,按规定程序书面申请并提供依据到市财政局办理非税收入项目的增设、调整等事项。

  二、收入收缴管理

  1、严格执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管理”的征缴办法。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禁止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缴款要求,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将有关款项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2、执收单位收款时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联,由财政专户银行收款签章后退执收单位记账;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存根留存。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要素齐全、内容规范正确。

  3、缴款人缴款时,持《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至第三联到财政专户银行缴款。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财政专户银行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确认后在第四联加盖印章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4、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后,需要办理退付的,必须在规定的退付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1)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2)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3)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4)改变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付的;(5)经核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5、发生待查收入(即票款不一致)后要及时与代收银行、财政部门进行联系、核对、衔接,并在3天内查明原因后补办相关手续。

  三、资金管理

  1、非税收入资金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纳入国库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

  2、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与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有机结合。在预算的编制方面,应包含非税收入的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筹安排,实行全口径的综合预算;在资金拨付方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的使用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或收款单位。

  四、内部管理

  1、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管内部工作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适应发展要求。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对象、时限、标准。

  2、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编报本单位下年度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征收计划编报合理可靠。力求完成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

  划3、记录、汇总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与财政部门定期核对本单位

  非税收入收缴情况。4、本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第一责任人为校长,财务人员为直接责任

  人,各处(室)主任为具体负责人,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上述办法执行。

篇十:非税收入内部控制办法

  非税收入年度考核风险事件类型风险类别风险点风险等级责任主体制度流程风险19未征求戒未及时征求市纨委监察局审计发改委局内部科室等意见一般稽查科20擅自到被考核单位进行年度工作考核一般稽查科防控措施一收集被考核单位自查材料逐一登记对上报的自查材料及时审核发现漏错及时沟通修正

  附件6:

  益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风险防控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职责,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全面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风险防控办法》、《益阳市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风险,是指因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不完善或执行程序不到位,导致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过程中应承担责任风险的可能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以及相关局属科室(以下简称各单位)。第四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风险防控工作准则:坚持依法征收、源头控收,坚持预防为主、规范管理,坚持从严治费、应收尽收,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非税收入预算编审

  第五条非税收入预算编审风险防控风险点主要是预算未经适当审核或审核不严不细,可能导致非税收入预算编制差错的风险。

  非税收入预算编审风险事件类型

  风险类别

  制度流程风险

  风险点

  1、未经适当审核或审核不严、不细,出现差错

  2、预算编审方法和程序不合理,可能导致不能按时推进工作

  风险等级一般一般

  责任主体征收管理科征收管理科

  防控措施(一)加强对经济形势、税费政策及收入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加强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摸清影响非税收入预算编制质量的各种因素,推进非税收入预算编制科学合理、完整规范。(二)加强审核,一是严格把关,提高质量;二是汇总当年非税收入政策变动情况,对变动项目重点把关,提高编审准确性。(三)科学合理布置非税收入预算工作,在编报文件中明确非税收入预算编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鼓励和制约单位认真细致编实编细年度预算。

  第三章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第六条非税收入缓减免风险防控风险点

  主要是未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出现违规缓减免非税收入行为。

  非税收入缓减免风险事件类型

  风险类别

  风险点

  制度流程风险

  3、未执行相关规定,出现违规缓减免非税收入行为

  防控措施

  风险等级重大

  责任主体征收管理科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省市相关文件规定;

  (二)执收单位申请缓减免时应认真填写缓减免书面申请,包括缓减免项目名称、理由、依据、

  范围、期限、金额等内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

  料,并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

  (三)财政部门严格审核执收单位所提供的缓减免材料,并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做到依据充分、材料齐全、程序合法。

  (四)非税局建立非税收入缓减免台账。

  第七条非税收入归集风险防控

  风险点

  收入归集业务风险事件类型

  风险类别外部风险

  风险点

  风险等级

  4、代理银行未及时发送电子数据或报送收入日报表

  一般

  责任主体票据结算科

  主要是能否确保及时正确发送、接收审核电子数据,以及报送非税收入日报表。

  防控措施

  (一)督促代理银行做好系统维护,确保当日收缴电子数据及时准确发送。严格要求代理银行于

  次日上午送达收入日报表。

  (二)加强数据接收审核工作,细化审核内容,仔细核对电子数据和收入日报表,不一致时应及

  时查明原因(主要包括数据传输错误、资金划解、未通过退付业务系统办理退付、收取手续费等)。

  因银行原因造成数据不符的,责令其当日整改。

  第八条待查收入确认风险防控

  风险点

  主要是待查收入信息能否及时归集、上传,执收单位能否及时开票,代理银行能否及时清理等。

  待查收入确认业务风险事件类型

  风险类别

  风险点

  风险等级

  5、缴款受理网点未按要求归集、上传待查收入信息,不能积极主动清理待查收入

  一般

  外部风险

  6、受业务流程及管理政策等影响,导致执收单位不能及时开票

  一般

  防控措施

  责任主体票据结算科票据结算科

  (一)积极推行收缴电子化。不断推广POS刷卡、批扣和网银缴费方式,有效控制待查收入产生

  的源头。以票据电子化管理为手段,推行非税收入缴款电子化,实现电子缴款信息在财政部门、代

  收机构和执收单位之间的实时共享、传输和处理,从收缴源头上消除待查收入。

  (二)加强对执收单位待查收入处理的监管。督促执收单位及时开票确认收入,对三年以上未确认的待查收入,统一作为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缴库;强化执收工作考核,将执收单位待查收入处理情况作为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

  (三)明确代理银行首受责任。建立季度通报制度,按季向各代理银行市级分行通报各阶段本行代收工作及待查收入处理进展,将其作为年度代收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下级上解分成收入结算风险防控风险点主要是区县是否及时足额划解分成收入,分成明细表信息能否及时传递,以确保分成收入及时缴库。

  下级上解分成结算业务风险事件类型

  风险类别

  风险点

  风险等级

  责任主体

  外部风险

  7、区县未及时足额上解分成资金或分成明细表

  一般

  征收管理科

  防控措施(一)规范区县分成划解行为。严格督促区县执行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解分成资金,杜绝年底集中划解的现象;坚持按月结清,资金汇划后,及时传递分成明细表;规范划解方式,严格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的原则办理。(二)加强分成收入对账工作。督促区县做好上下级分成收入结算的半年度和年度对账工作,主动加强与区县的日常联系,及时清理未确认结转的分成资金。第十条非税收入划解风险防控风险点主要是是否严格按收入性质和预算管理方式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有无混库、调库等行为;能否确保资金按时划缴,上解上级、返还下级分成收入按规定时限划解;收入划解业务能否实现信息高效处理、资金安全运行。

  收入划解业务风险事件类型

  风险类别制度流程风险

  外部风险

  防控措施

  风险点

  8、未严格按收入性质及预算管理方式划解9、执收单位不能及时提交分成划解计划10、人行入账及信息反馈均以手工处理方式为主

  风险等级较大一般一般

  责任主体票据结算科征收管理科票据结算科+

  (一)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库。搭建财政部门与代理银行、人民银行的电子缴库联网系统,

  由市非税局在系统内生成电子拟缴数据,经内部审核后发送给代理银行、人民银行进行入库处理,

  处理成功后自动反馈电子信息,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和处理方式的快捷。

  (二)规范收入划解行为。严格按收入性质,区分预算管理方式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混库

  及随意调整等;对应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收入,按时划缴,无故不得拖延,防止应缴资金滞留在汇缴

  结算户中。

  (三)加强与执收单位的沟通。密切关注重点单位应上解中央、省和应返还下级分成收入余额情

  况,督促其按既定期限及时足额办理,确保各年度1—11月执收的待分成收入在本年内足额上解或

  返还。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退付风险防控

  风险点

  主要是未执行相关规定,出现未在规定时限内退付的现象。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能否确保退付申

  请各要素审核无误,杜绝资金错退、多退等业务差错;代理银行能否严格依据纸质退付书和系统电子退

  付数据办理资金退付;能否确保退付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

  收入退付业务风险事件类型

  风险类别

  风险点

  风险等级

  制度流程风险11、审核不严,造成退付错误

  一般

  外部风险

  12、代理银行未核实退付电子数据,仅凭纸质退付书办理退付

  一般

  责任主体征收管理科票据结算科

  票据结算科

  防控措施(一)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二)执收单位申请退付时应认真填写《益阳市市本级非税收入退付申报表》,包括退付项目、缴存日期、原一般缴款书号码、退付原因、退付方式、退付金额等内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三)财政部门应严格审核执收单位所提供的退付材料,做到依据充分、材料齐全、程序合法。(四)严格遵循退付期限。对执收单位提供、传递的退付申请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通过后,在规定期限内打印退付书,及时将资金退还至指定账户。(五)把握审核重点内容。对执收单位递交的退付申请,重点审核项目余额是否满足退付,系统内录入信息与退付申请表信息是否一致等,防止资金多退、错退等风险。(六)规范银行退付流程。督促代理银行在办理退付时,严格核对纸质退付书和系统内电子退付数据,确保两者一致方可办理,防止资金错退、多退。

  第四章财政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财政票据购领与发放风险防控风险点

  主要是票据购领申请未及时受理。

  财政票据购领发放管理业务风险事件类型

  风险类别

  风险点

  风险等级

  责任主体

  制度流程风险13、未及时受理办证申请

  一般

  票据结算科

  防控措施财政票据窗口收到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如无特殊情况,应现场完成初审。

  第十三条财政票据核销风险防控

  风险点

  主要是对核销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情况未采取措施。

  财政票据日常检查核销业务风险事件类型

  风险类别制度流程风险

  防控措施

  风险点

  14、对票据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情况未按要求进行处理

  风险等级

  一般

  责任主体票据核算科

  应严格按照票据管理相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处理,并督促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向

  存在问题的单位发放票据。

  第十四条财政票据销毁风险防控

  风险点

  主要是审核不严,对不符合销毁要求的进行销毁。

  财政票据销毁业务风险事件类型

  风险类别

  制度流程风险

  防控措施

  风险点15、审核不严,不符合销毁条件的同意销毁。

  风险等级

  一般

  责任主体票据核算科

  票据管理人员对照单位票据销毁清册清点实物,审查申请销毁的票据是否满足销毁条件,对不

  符合销毁条件的予以退回,不得违规销毁票据。

  第十五条财政票据年检

  风险点

  主要是未严格执行文件规定检查票据的使用和保管情况。

  财政票据年检风险事件类型

  风险类别

  制度流程风险

  防控措施

  风险点

  16、未严格执行文件规定检查票据的使用和保管情况。

  风险等级一般

  责任主体票据核算科

  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及相关单项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对财政票据使用进行检查核销。

  第五章非税收入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非税收入稽查风险防控风险点主要是稽查过程中是否客观公正、依法依规进行稽查;稽查工作能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非税收入稽查风险事件类型

  风险类别

  制度流程风险

  风险点

  17、非税收入稽查工作底稿不完整、收集证据不充分18、未按规定及时下达非税收入稽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防控措施

  风险等级一般一般

  责任主体稽查科稽查科

  (一)现场稽查要求做到一事一签,稽查底稿必须内容完整,同一资料用作不同底稿附件时,需复印多份。

  (二)稽查底稿必须由稽查组组长、成员和被查单位经办人或主管人员签字,现场稽查需出具《征求意见函》,征求被稽查人意见后出具的《稽查报告》必须由稽查组长签字。

  (三)加强对稽查组成员的纪律教育,严格依法依规办事,自觉抵制廉政风险。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年度考核风险防控

  风险点

  主要是能否客观公正评选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数据收集能否真实反映被考核对象情况,考核过

  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非税收入年度考核风险事件类型

  风险类别

  制度流程风险

  风险点19、未征求或未及时征求市纪委(监察局)、审计、发改委、局内部科室等意见

  20、擅自到被考核单位进行年度工作考核

  风险等级一般一般

  责任主体稽查科稽查科

  防控措施

  (一)收集被考核单位自查材料,逐一登记,对上报的自查材料及时审核,发现漏错及时沟通修

  正。

  (二)按要求及时征求市纪委(监察局)、审计、发改委、局内部科室等意见,根据工作需要,

  撰写非税收入年度考核外部反馈意见汇总分析报告。

  (三)对被考核单位存在的问题做到及时沟通,客观反映,定性正确。

  (四)未经批准不得到单位进行考核,考核过程中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会同综合规划科、国库科、法规科负责修订完善,由局内控办会同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十一:非税收入内部控制办法

P>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特许经营收入;(八)中央银行收入;(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十二)其他非税收入。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

  税收入管理制度。第六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

  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

  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章设立和征收管理第九条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

  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

  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五)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六)中央银行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七)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

  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第十条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征收。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四)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三条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第十六条缴纳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第十八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逐步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水平和效率。第三章票据管理第二十条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并确保依法合规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第二十四条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

  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

  第二十五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二十六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二十八条非税收入实行分成的,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并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

  (二)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规定;

  (三)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者调整分成比例。

  第二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

  第三十条上下级政府分成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分级划解、及时清算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非税收入依照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分别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根据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收益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使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并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提高非税收入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教育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十二:非税收入内部控制办法

P>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3月18日施行)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特许经营收入;(八)中央银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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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4

  第十条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

  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第十一条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征收。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四)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三条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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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缴纳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第十八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逐步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水平和效率。

  第三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6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并确保依法合规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第二十四条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务发票。

  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

  第二十五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二十六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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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第二十八条非税收入实行分成的,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并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一)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二)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规定;(三)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规定。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者调整分成比例。第二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第三十条上下级政府分成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分级划解、及时清算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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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非税收入依照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分别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根据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收益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使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

篇十三:非税收入内部控制办法

P>  南宁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桂财办201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南宁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桂财办[201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

  第三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二)专项收入;(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四)罚没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六)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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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制定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执收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情况。(二)负责开设、管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将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的变动情况通知代理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四)负责管理和监督执收单位票据的统一领购、发放、使用、核销工作。(五)确定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协调与代理银行、执收单位间的有关业务关系和账务核对工作。(六)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及代理银行执行代理协议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建立健全其他各项监督检查制度。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征收、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为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公示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对象、期限和依据。

  2

  (二)依法执收,不得多收、不收或擅自减收、免收、缓收。(三)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四)按规定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国库或者市财政局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五)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并报送市财政局。(六)按规定向市财政局编报政府非税收入情况。(七)其他职责。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将委托事项报市财政局备案。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对该征收、收取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收取。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对我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工作的实施。(二)配合市财政局确定政府非税收入的代理银行。(三)对代理银行开立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和审核。(四)对代理银行代理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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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管理和监督。第八条代理银行是由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

  支行确认批准的代理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与市财政局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账户开设、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收缴信息的录入和反馈等工作。对收费时间相对集中,当日现金收取量较大的执收单位,代理银行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加强服务。

  第九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采用直接缴库或者集中汇缴的方式缴纳。

  第十条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是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该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按政府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是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执收单位非税收入和支出活动的账户。该账户按执收单位设置收入和支出分类账,收入账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该账户用于收缴执收单位非税收入,向国库单一账户缴款以及拨付执收单位支出资金。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确定代理银行后,书面通知主管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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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收单位。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可在代理银行中自行选择两家以内的银行营业网点作为开户银行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第十二条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按下列规定进行:(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票据。(二)执收单位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的收入范围或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照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有利于管理监督的要求确定。无须当场执收的收入,可实行直接缴库;必须当场执收的收入,要实行集中汇缴。(三)代理银行负责将每日代收的资金及时划转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四)代理银行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应当统一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中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行政事业性收入或罚款)专户核算,并于当日办理缴库。当日来不及办理的,应于次日办理(节假日顺延),不得占压、挪用。(五)涉及到上划自治区的收入,由执收单位按规定将收入缴入市本级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在办理上划收入时,由执收单位按原上划自治区的比例或办法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直接上划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账户。(六)由执收单位委托代收的政府专项基金由受托的单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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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旬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市本级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七)政府非税收入采用直接缴库方式缴纳的,缴款人缴款后,执收单位凭银行盖章并退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据以登记入账。主管部门凭代理银行报送的非税收入日报表,据以登记入账。

  (八)办理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与市财政局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有关规定,按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向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格式见附1)。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报于每旬后2日内,月报于每月后4日内报送。

  (九)代理银行应当按规定向执收单位反馈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并与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对账。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要按月核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证账账、账证、账表相符。

  第十三条政府非税收入采用直接缴库方式缴纳,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格式见附2)只用于向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款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由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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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由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留存。(二)缴款人缴款时,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三

  联到代理银行网点,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国库单一帐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然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四)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以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用转账方式办理缴款。采取现金方式缴款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

  (五)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城市的,缴款人应当按规定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将资金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代理银行收到款项后通知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负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送交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负责按规定录入相关财政信息,《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

  第十四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由执收单位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的收款收据向缴款人收取款项。缴款人一般采用现金方式缴款。

  执收单位每日应将所收款项,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非税收入每日汇总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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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库。第十五条缴款义务人要求减免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

  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物价、执收单位等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符合减免范围后,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办理减免。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央和自治区设立的收费项目,如需减免的要报中央和自治区政府批准。

  (二)自治区设立的收费项目属缴入市本级国库的,市政府批准可以减免。

  (三)政府性基金除国家规定的减免范围外,不能减免。第十六条执收单位将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付:(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二)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三)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办理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由执收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后,开具收入退还书送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或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办理收入退付。政府非税收入退付一般通过转账办理,不退付现金;需要退付现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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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的,应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税务发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纳入票据管理体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九条票据由执收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向市财政局领购,并实行《票据领购证》制度。《票据领购证》不得私自转让、销毁。

  执收单位首次领购票据时,应当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批准收取非税收入的有关文件复印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发给《票据领购证》;再次领购票据时应出示《票据领购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继续领购。

  第二十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并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错的,应该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丢失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报告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按下列规定进行:(一)执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于每年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报送年度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经市财政局核定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年度征收计划。(二)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资金性质分类,分别纳入公共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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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三)各级各部门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含教育收费)全

  部纳入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目前未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如实反映到部门预算中,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一安排。

  (四)市财政局要进一步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约束,对于年度超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办理追加,结转下年预算安排;对确定需要追加的,由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执收单位应在每个季度末后15天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完成情况报表。

  (六)市财政局要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绩效考评制度,对超额完成年度征收计划和在征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具体表彰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政府非税收入银行账户管理按下列规定进行:(一)市财政局应加强政府非税收入银行账户管理,在代理银行设立政府非税收入汇缴户,取消执收单位设立的收入过渡性账户。(二)涉及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分享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收入,代理银行应按分享比例分别缴库。市财政局应及时将分享比例通知代理银行。(三)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代理银行和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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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要定期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金额进行核对,发现误差要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行为,应当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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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一:执收单位

  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日报表

  年月日总第号(单位:元)

  项目编码

  非税收入项目本日收入金额

  合计代理银行盖章(尺寸根据收入项目而定)

  复核:

  制表:

  执收单位

  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旬(月)报表

  年月日总第号(单位:元)本旬(月)

  项目编码非税收入项目收入金额本年累计收入

  合计代理银行盖章(尺寸根据收入项目而定)

  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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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表:

  附二:一式五联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1№:

  执收单位编码:

  填制日期:年月日执收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付全称

  收全称

  第一

  款账号

  款账号

  联

  代

  人开户银行

  人开户银行

  理

  银

  币种:金额(大写)

  (小写)

  行收

  收入项目编码

  收入项目名称单位数量

  收缴标准

  金额

  款签

  章

  后

  由

  缴

  款

  人

  或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代

  理

  银

  行

  银行盖章

  退执

  收

  单

  单位主管会计复核记账

  复核员记账员出纳员年月日

  位

  校验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借方凭证)2№:

  填制日期:年月日执收单位名称:

  执收单位编码:组织机构代码:

  付全称款账号人开户银行

  收全称

  款账号

  第二

  人开户银行

  联

  币种:金额(大写)

  (小写)

  缴

  款

  收入项目编码

  收入项目名称单位数量

  收缴标准

  金额

  人

  开

  户

  银

  行

  作

  借

  此款支付给收款人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科款单位账户

  目(借):

  方凭证

  付款人盖章

  对方科目(贷):

  (盖预留银行印鉴)校验码:

  银行盖章

  复核:记账:

  13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贷方凭证)3№:

  执收单位编码:

  填制日期:年月日执收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付全称

  收全称

  款账号人开户银行

  款账号

  第三

  人开户银行

  联

  币种:金额(大写)

  (小写)

  收款

  收入项目编码

  收入项目名称单位数量

  收缴标准

  金额

  人开

  户

  银

  行

  收

  款

  后

  作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科目(借):

  贷方

  凭

  代理银行(盖章)

  对方科目(贷):

  证

  校验码:

  年月日复核:

  记账:

  在此套印自治区厅票据专用章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4№:

  执收单位编码:

  填制日期:年月日执收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付全称款账号人开户银行

  收全称

  款账号

  第四

  人开户银行

  联

  币种:金额(大写)

  (小写)

  执

  收

  收入项目编码

  收入项目名称单位数量

  收缴标准

  金额

  单

  位

  给

  缴

  款

  人

  的

  收

  执收单位(盖章)

  备注:

  据

  校验码:

  经办人(签章)

  14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存根)5№:

  执收单位编码:

  填制日期:年月日执收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付全称款账号人开户银行

  收全称

  款账号

  第五

  人开户银行

  联

  币种:金额(大写)

  (小写)

  执

  收

  收入项目编码

  收入项目名称单位数量

  收缴标准

  金额

  单

  位

  的

  存

  根

  备注:

  校验码:

  15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填写说明

  一、联数及用途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一式五联:

  第一联(回单):由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

  行退执收单位。

  第二联(借方凭证):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贷方凭证):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

  第四联(收据):由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

  第五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

  二、填制方法

  (一)填制日期为开票时的年、月、日。

  (二)执收单位编码按市财政局统一编制的代码填写。

  (三)组织机构代码按全国统一编制的国际码填写。

  (四)付款人即缴款人,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付款,要具体

  填写缴款人全称、账户、开户银行,如果是现金付款,则只须填

  写缴款人全称即可。

  (五)国库单一账户的收款人全称为“南宁市财政局”,账号为

  “2510001,开户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非税收入财

  政专户的收款人全称为“南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

  号“

  ”、开户行“

  ”。

  (六)金额为缴款数额,分为大写(顶格)和小写(前面加

  人民币符号:¥)。

  (七)收入项目为具体的收入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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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收入项目编码为市财政局对具体收入项目统一编制的号码。

  (九)收缴标准按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填写。(十)数量、单位按实际情况填写。三、收入退付收入退付时,由执收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后,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或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办理收入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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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非税收入内部控制办法

P>  广东省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颁布时间:2006-6-3发文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8日市政府第12届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六年六月三日

  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五)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

  (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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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编制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计划)草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依法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不得隐瞒、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非税收入款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和征收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缴款义务人。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途径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二条缴款义务人符合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条件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财政部门批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部门应当明确申请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依据、范围、条件、时限、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事项,只适用于本级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依照公开、公平原则确定非税收入的代收银行,并可在代收银行设立用于归集、记录和划解非税收入款项的汇缴账户。财政部门根据双方约定,按银行代收非税收入的业务量或者收缴金额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

  执收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只收不支的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本单位现场征收的或者零散的非税收入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缴纳非税收入采取直接缴款或者集中汇缴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场收款或者纳入非税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非税收入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外,均应采取直接缴款方式。

  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凭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开具的缴款凭证,到代收银行的营业网点或者通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缴款途径,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采取集中汇缴方式的,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向缴款义务人收款并开具财政票据或者发票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期限内,汇总填制缴款凭证,并将非税收入按收款项目编码缴入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或者财政部门设立的汇缴账户。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本级的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库单一账户,在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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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反映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及其支出活动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及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非税收入的汇缴、集中支付和特殊专项支出等活动的其他账户。

  第十六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为国家代收的非税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涉及市与国家、省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市与区分成的非税收入,分成比例由市政府或者市财政部门规定。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退库:

  (一)多缴款、重复缴款、错缴款的;

  (二)由于调整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款项的;

  (三)财政部门规定应当办理退库手续的其他情形。

  非税收入的退库,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办理,其他账户不得办理。

  第十八条办理非税收入退库,需退还缴款义务人的,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需退还执收单位及其委托单位或者代收银行的,由请求退款的执收单位或者代收银行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执收单位或者其委托单位发现需要向缴款义务人退款的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主动向缴款义务人退款。

  财政部门接到资料齐全的退库申请后,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退款;涉及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

篇十五:非税收入内部控制办法

P>  财政部

  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部

  2016年3月15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特许经营收入;(八)中央银行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十二)其他非税收入。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第六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章?设立和征收管理

  第九条?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五)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六)中央银行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七)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第十条?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第十一条?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征收。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四)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三条?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第十六条?缴纳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第十八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逐步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水平和效率。

  第三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

  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具体适用下列范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

  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

  的通用凭证。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从源头上杜

  绝乱收费,并确保依法合规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第二十四条?除财政部另有规定以外,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

  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对附加在价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纳税的有关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税

  务发票。

  不开具前款规定票据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付款项。

  第二十五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

  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二十六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

  后销毁。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

  相应级次国库。

  第二十八条?非税收入实行分成的,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并按下列

  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二)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财政部门规定;(三)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规定。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者调整分成比例。第二十九条?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第三十条?上下级政府分成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分级划解、及时清算的原则办理。第三十一条?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非税收入依照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分别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根据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收益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使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并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提高非税收入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职责受理、调查、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教育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第四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

篇十六:非税收入内部控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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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政府性基金收入;(三)罚没收入;(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收入;(七)特许经营收入;(八)中央银行收入;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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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十)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十二)其他非税收入。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第六条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原则。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中央非税收入,指导地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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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设立和征收管理第九条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五)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筹集。(六)中央银行收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七)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征收。(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第十条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

  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第十一条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征收。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四)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三条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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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缴纳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第十八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逐步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水平和效率。

  第三章票据管理第二十条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体适用下列范围:(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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