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报告4篇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财政局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范文措施 一是认真学习研究吃透政策文件精神。组织办公室、法规处及主要业务处室人员,认真学习研究《中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报告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财政局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范文措施
一是认真学习研究吃透政策文件精神。组织办公室、法规处及主要业务处室人员,认真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五部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三部委《2022-2022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和省市政策文件,全面深入学习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意义、主要内容、审查标准、工作措施等内容,提高思想认识,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明确内部程序规范和职责分工。印发《某某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程序的通知》,明确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程序规范和职责分工,要求制定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必须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并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开展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对市财政局单独制定或牵头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一般性业务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和上报。据统计,2022年以来,该局12件规范性文件已全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由起草处室负责审查并填报《公平竞争审查表》,随文稿一起送签和留存备案。
三是全面开展政策措施梳理清理工作。3月份开始,根据市统一部署要求,对该局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出台的以及自行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并已于4月底报送了梳理结果。7月份开始,根据省市关于督查工作通知要求,对2022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期间以该局名义印发和起草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名义印发的所有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和清理确认,并及
时整理归档。经清理,64件存量政策均无排除限制竞争情况;增量政策中有26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且均无排除限制竞争情况。
篇二: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通用7篇)
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关于落实自治区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察相关要求的通知》要求,我局结合今年已开展的两次督察要求进行自查,现就我局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总结如下:一、及时制定工作方案为规范财政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我局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坚持从财政工作实际出发,制定了《南宁市财政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按照分步实施的工作步骤,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通过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做法,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审查制度我局建立了《南宁市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及审查流程,成立了由局班子领导和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为成员的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审
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和例外规定。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我局在制定政策措施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过程中,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向社会进行公开。
三、规范审查流程本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负责对本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办公室把好公文审核关,对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未审查的"政策措施文件退回文件主办科室;所有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由文件政策起草科室出具公平竞争审查书面意见以后交由局法制科进行复审。四、加强增量文件审查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要求本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分别负责本科室、本单位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按照《南宁市财政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南宁市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要求,严格对照自治区、南宁市政府在关于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实施方案有关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进行审查。2022年截
止目前,审查由本局牵头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共计8件,经审查有关政策措施中均未含有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五、有序清理存量(一)存量清理情况。我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特别是针对有无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需要尽快予以废止的、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需要合理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的情况等要求,对以前的政策措施文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梳理,共对26件存量政策(规章2件,政府规范性文件9件,部门规范性文件15件)中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内容进行清理,经查,以上政策措施均不存在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问题。(二)清理现行排除限制性竞争政策情况。根据《关于转发2022年广西清理现行排除限制性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对现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重点包括的六项内容进行清理,经清理,26件存量政策(规章2件,政府规范性文件9件,部
门规范性文件15件)中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内容均不存在限制性竞争的内容。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一)加强政策解读。我局将切实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针对社会各界及相关利益人对涉及我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提出的问题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二)完善守信机制。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向社会做出的承诺,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重大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三)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22〕45号)精神,规范政策措施起草行为,对部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因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引起相应责任将追究责任人责任。(四)整改措施到位。对2022年度以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我局将继续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到位。
根据晋宁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文件《关于昆明市晋宁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行季报工作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按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将第四季度工作总结如下:
一、责任落实二街镇已建立公平竞争审查领导机制,清理工作由镇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督促责任部门认真核实草拟文件是否涉及。各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具体落实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党政综合办公一室,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工作顺利完成。二、本单位自查清理情况1.二街镇严格执行“二街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把文件审查关,每季度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自查清理工作,及时将存在地方保护、市场壁垒的内容进行清理修改(废除)。2.按上级部门要求将清理情况进行对外公示,本季度二街镇未发现存在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三、工作亮点1.二街镇采用平台短信提醒制度推进全镇各部门开展自查工作。2.设立举报微信平台和举报电话__,让跟多人加入监督行列。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审查范围不够全面。全镇仅局限于党委、政府、人大、
篇三: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2022年5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工作总结经
验做法
上半年,全市净增市场主体37322户,市场主体总量79.85万户,省定目标完成率78.03%,全省第一。其中,企业净增12174户,个体工商户净增25245户,省定目标完成率均为全省第一。上半年,全市新增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209家、证书392张,两个增量均居全省第一
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的培育之土,也是市场主体的生命之氧。今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贴近市场主体、贴近企业的优势,围绕激发市场主体的发展活力、竞争活力、创新活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在稳预期、激活力、促帮扶方面出台了一批务实管用的举措,全力破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促进更多市场主体生得下、长得大、活得好,让市场主体活力加速释放。
上半年,净增市场主体37322户,市场主体总量79.85万户,省定目标完成率78.03%,全省第一。其中,企业净增12174户,个体工商户净增25245户,省定目标完成率均为全省第一,为稳住经济和就业基本盘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放”字上下功夫,为企业松绑减负拿着材料过来等一会就办完了营业执照,很快很方便,而且市场监管部门还提供邮寄服务,服务真周到。场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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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简化办事流程。围绕释放市场活力这一目标,市场监管部门立足外资
企业对口服务职能,减环节、减流程、减时限,对外资企业注册登记事项网上预审,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发放营业执照。对重点招商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全程跟办。今年以来,全市197件外资行政许可业务均实现当日办结。
聚焦市场主体最真实、最直接、最迫切诉求,出台《关于支持市场主体提速增量、提质增效的十三条措施》,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实行紧急事项即时办、简单事项当场办、复杂事项专人办、特殊事项跟踪办。特别是聚焦广大中小微企业在质量基础方面的技术需求,先行先试,探索建立了县和县莲子镇两个基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将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商标注册等职能整合下放,为区域特色产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质量基础设施综合服务,让市场主体“进一次门、办多项事”。
向改革要动力,以改革激活力。聚焦打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大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坚决予以清理和废除,并开展涉企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水电气暖行业收费专项整治,为企业松绑减负,打造最优市场环境。
在“管”字上做文章,营造宽松包容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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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畅通市场准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活力,到为进入市场的企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竞争环境,该“放”的要放到位,该“管”的更要管住管好。
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规范化,开展部门联合抽查51次,部门内部抽查240次,抽查市场主体4800多户;探索推进信用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免打扰”;对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一次进门、全面体检”,做到“少打扰”;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的有机统一。
守法无事不扰、首违轻微不罚,聚焦市场主体降本减负需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出台73项首违轻微免罚清单,切实减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负担,全力营造宽松包容的发展环境。从“无心之过”能免罚,到消除影响后信用能修复……正在健全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已对16万条次数据进行了信用修复,给失信企业重塑信用的机会,进一步提升全社会信用意识。
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实行最严监管,持续不间断开展拉网式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特别是围绕“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查办了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广泛震慑的“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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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守住人民生命健康和安全的防线。在“服”字上出成效,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日前,县一家儿童玩具生产企业仅用15个工作日就拿
到了新款玩具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证书,较传统认证周期时长缩短了80%。
认证认可是企业的“质量名片”。为破解“产品更新换代快、认证发证周期长”这一堵点难题,市场监管部门紧盯重点产业链,狠抓认证认可服务质效提升,积极帮助本土企业对接优势认证机构,与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开辟网上申请CCC认证等绿色通道。
同时,充分发挥建设在本地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测第三方企业作用,免费对产品进行初步测试,使产品检测一次性通过率大大提高,为特色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向中高端迈进消除障碍。上半年,新增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209家、证书392张,两个增量均居全省第一。
谁制定标准,谁就拥有话语权。将标准引领作为县域特色产业提质升级的切入点,指导帮扶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并出台“真金白银”的政策,激励着更多企业标准领跑。县机件加工产业集群头部企业汇工起草的国家和行业标准《重载齿轮热处理技术要求》填补了国内空白;县灰铸铁产业集群龙头企业三厦铸铁是国家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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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搪瓷炊具行业标准的拟定者,也是全球最大的铸铁珐琅炊具生产企业。目前,全市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企业制修订国家标准75项、行业标准40项,8家企业获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全市已形成了支撑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
率先在全省成立品牌建设促进会,引进中国国家品牌网高端宣传推介平台,并在全市特色产业集群中遴选100家优势企业,组织专家团队对企业逐个把脉问诊,量身定制品牌培育推广方案,全程跟进服务。今年以来,全市新增注册商标1.03万件,有效注册商标达到14.64万件,较去年同期增长21.2%。
另外,市场监管部门用好、用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职能,分产业链、分批次开展商标专利质押融资银企对接、校企对接活动80多场,全市商标专利质押融资总额达3.75亿元,全省第三,有效破解了科技创新型企业“轻资产、缺担保、融资难、融资急”等方面难题,激发企业科技创新动力。
篇四: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亊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亊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三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及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
第四条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原则上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联席会议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联席会议报告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五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也可以采取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者由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等方式。
第六条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可参考附件1),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当包括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情况、审查结论、适用例外规定情况、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等内容(可参考附件2)。政策措施出台后,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备查。
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七条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八条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专家库,便于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咨询。
第九条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咨询。提出咨询请求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提供书面咨询函、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书面咨询函后及时研究回复。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在制定过程中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主动向政策制定机关提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第十条对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政策措施,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出现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时,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提请本级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相关工作规则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提交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本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地方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第三章审查标准
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一)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认可、检验、监测、审定、指定、配号、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
5.以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转让技术,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和退出障碍。
(二)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
1.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或者以特许经营为名增设行政许可;2.未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3.未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
4.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经营者无法公平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2.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四)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
(五)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第十四条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一)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时,对外地和进口同类商品、服务制定歧视性价格;
2.对相关商品、服务进行补贴时,对外地同类商品、服务,国际经贸协定允许外的进口同类商品以及我国作出国际承诺的进口同类服务不予补贴或者给予较低补贴。
(二)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商品、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2.对进口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进口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
4.设置专门针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备案,或者规定不同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
5.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6.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服务输出。
(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招标信息;2.直接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4.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6.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拒绝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模式等进行限制;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直接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五)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2.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
3.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健康卫生、工程质量、市场监管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规定歧视性监管标准和要求。
第十五条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
2.没有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政策;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获取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在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
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特定经营者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等。
给予特定经营者的优惠政策应当依法公开。
(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
(三)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根据经营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四)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
2.限定只能以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3.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不依法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六条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一)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等方式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行为。
(二)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生产经营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之外,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公开,通过公开渠道无法采集的生产经营数据。主要包括:拟定价格、成本、营业收入、利润、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进出口数量、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
(三)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包括但不限于:
1.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进行政府定价;
2.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四)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务的统一执行价、参考价;2.规定商品和服务的最高或者最低限价;3.干预影响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第四章例外规定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第十八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五章第三方评估
第二十条政策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或者对公平竞争审查有关工作进行评估。
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开展评估。
第二十一条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以下阶段和环节,均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进行:
(一)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二)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三)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四)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五)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其他阶段和环节。第二十二条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一)政策制定机关拟适用例外规定的;(二)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第二十三条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价制度实施成效、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的重要参考。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第三方评估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评估情况。最终做出的审查结论与第三方评估结果不一致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第三方评估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政策制定机关依法依规做好第三方评估经费保障。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反映或者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
第二十六条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经核实认定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整改建议;整改情况要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相关处理决定和建议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牵头组织政策措施抽查,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对市场主体反映
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多发的行业和地区,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反馈被抽查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对抽查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被抽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建立本地区政策措施抽查机制。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考核制度,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地区、各部门在遵循《意见》和本细则规定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和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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