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关于监委政治监督工作调研报告12篇人大关于监委政治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政治监督调研总结汇报】 政治监督调研总结汇报近日,*县纪委监委对履行政治监督情况进行了调研,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粗浅的建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大关于监委政治监督工作调研报告12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人大关于监委政治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政治监督调研总结汇报】政治监督调研总结汇报近日,*县纪委监委对履行政治监督情况进行了调研,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粗浅的建议。
一、存在问题。(一)监督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监督理念还需再转变。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存在“以案件论英雄”的思维,不注重日常监督,不注重“*形态”抓早抓小;
有的认为政治监督过于宽泛,成绩不易量化、不好评价,思想上不太重视。二是监督能力还需再提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一些纪检监察干部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离“政治过硬、本领高强、作风优良”的要求还有差距。如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只熟悉党纪条规,习惯从政治、纪律的角度思考,但对如何从法律层面开展工作,缺少思路方法。三是监督力量还需再聚合。在日常监督中,虽然重视统筹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和巡c监督四个全覆盖,但是监督力量的联动性、协同性还不强,衔接还不够顺畅。
(二)监督对象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近年来县委巡c反馈情况来看,一是县直单位政治偏差主要表现在:管党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下属单位的监管缺失、贯彻落实中央等上级决策部署不及时不到位、中心组理论学习流于形式等。二是村居政治偏差主要表现在:思想政治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党员日常监管不到位、
乡镇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不够到位等。三是乡镇政治偏差主要表现: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基层党建工作弱化、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突出、“四风”问题治理不彻底等。
二、粗浅建议(一)针对监督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强化政治监督。坚持以*思想wz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把政治监督作为日常监督的首要任务,加强对联系单位和乡镇遵守六大纪律、民*主生活会、批评与自我批评、“三重一大”等监督检查。坚持深化“三转”,改变以“大案要案论英雄”的错误政绩观,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二是提升监督能力。深入组织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监察法,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加快干部队伍深度融合,提高执纪和执法水平。加快纪检监察机关信息化建设,融合各类监督信息数据库,利用信息化技术开展日常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规范监督手段,细化工作流程,严格约束执纪监督行为。三是凝聚监督合力。统筹运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c监督工作力量,加强衔接配合,实行信息共享,提高日常监督效率。综合运用巡c成果、问题线索移交、督促整改落实、以案促改等工作,集中研判“森林”状况。着力提升监察监督全覆盖能力,建立动态监督机制,推动监察监督向基层延伸。
(二)针对监督对象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夯实主体责任。坚持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相统一,抓住党w(党组)主体责任、党w(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这个“牛鼻子”,逐级夯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二是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党内问责条例,依规依
纪追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问题。三是加大巡c整改回访。针对巡c反馈的政治偏差,适时开展巡c整改回访,提高巡c整改效果。四是坚决破除形*主义、官*主义顽疾。紧盯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敬畏、不在乎、喊口号、装样子的错误表现,严肃查处空泛表态、应景造势、敷衍塞责、出工不出力等突出问题,确保党中央的方针政策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五是充分发挥派驻机构探头作用。通过走访调研、参加领导班子会议、年度民*主生活会、组织述责述廉等,及时提醒督促各被监督单位持续深入抓好中央精神的学习贯彻。
篇二:人大关于监委政治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监察体制改革调研报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施行(以下简称《监察法》)。为深入了解国家监察体制试点改革在我市的进展情况,收集《监察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人大与监察委的工作联系机制,支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我市稳妥推进,6月13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任主任一行6人,到市监察委员会调研我市监察体制改革情况及监察法执行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市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自2017年11月以来,按照省、襄阳市统一部署,我市监察体制改革在市委的领导和相关单位密切配合下,全力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情况。枣阳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后,市委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市监察体制改革小组及其办公室,组建了工作衔接、组织人事、后期保障等3个专项工作组。市委书记何飞同志担任市监察体制改革小组组长,全面履行改革试点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市人大办、市委组织部、市检察院、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行管局等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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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建设“宣教月”活动。围绕监察体制改革和《宪法》《监察法》等内容,开展了党纪党规知识竞赛活动。5月底,组织全市党员干部参加“湖北省纪委监委”APP宣教月网上知识测试。三是充分利用媒体开展宣传。今年以来,在“廉洁枣阳”微信公众号,发布监察体制改革等廉政时讯578条,点击量在10万次以上;在枣阳廉政网、枣阳电视台开辟专栏,适时发布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贯彻执行情况,扩大了人民群众的知晓率、参与率和覆盖面。
三、目前我市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1、“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监察法》实施后,我市监察的对象由原来的2000人左右突破到现在的10000多人,对现有的监督力量形成了强大的冲击,“案多人少”的问题尤为凸显。2、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不够。目前虽然采取了一定的宣传手段,但是还是存在“形多实少”的现象,宣传效果不明显。3、执法人员深度融合仍需加强。一是思想观念转变问题。部分转隶的检察员虽然积极对新工作环境适应,但还是从思想上倾向于继续从事案件审理等执法工作。二是强化学习,补齐短板问题。由于结构性调整,要求转隶人员要及时更新知识架构,学习执纪相关知识。原纪检工作人员要及时学习宪法、刑诉、监察等法律专业知识,才能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要求。4、相关法律衔接和工作衔接有待加强。一是纪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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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比如:监察委向市检察院移送案件的程序和相关文书格式标准问题。二是执纪执法部门衔接问题。《监察法》中的有关规定与以前颁布的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相一致,可能会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现在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在修改中,其中加入了与《监察法》衔接的部分,也调整了检察院与监察委职务上的分配,二审修改稿中还是保留了检察院办理部分职务犯罪的权限。按照中央纪委、监察委发布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要求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期满后不再履行解除程序,那么在此规定执行以前的受处分公职人员是否适用新规未明确。这些都需要我市执纪执法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在执纪执法中尺度一致,协调一致。
四、意见建议1、进一步坚定改革信心。继续保持良好的改革氛围,坚定改革的步伐。面对新矛盾新问题,要及时调整观念,充分适应改革“阵痛期”。积极探索完善改革的新思路新方法。2、进一步延伸宣传网络。一要提高认识。积极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充分认识到普法对于改革稳妥进行的基础性和重要性。通过普法,树立干部对《监察法》的敬畏之心,树立纪委、监察委的工作权威,把法律意识根植于干部心中,让干部筑牢主动抵制违纪违法的第一道思想防线。二要多维度开展宣传。充分利用制度优势。把《监察法》纳入七五普法、纳入中心组学习。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利用微信、QQ平台,通过“以案释法”形式,方便干部学法用法,做到应普尽普,为下一步监察体制改革向乡镇和市直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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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延伸做好准备。3、进一步强化机关人员的深度融合。一是转变思想促
融合。转隶人员要克服以往专业化的工作模式,要自觉抵制“重执法轻执纪”的思想。充分认识到“纪在法前”的重要意义,靠执法惩治贪污腐败的极少数,靠执纪管住党员干部的大多数。主动将工作重心向执纪上转移。纪检干部要克服“重执纪畏执法”的思想,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增强自身的法治思维能力和依法办案能力。二是精准配置促融合。要充分发挥人员结构优势,合理配置人员岗位。立足业务工作专业性强的特点,把具有大要案指挥、公诉等工作经历的干部,对口配备到相应职能部门,力求人岗相适、人尽其用。坚持干部交叉配备,做到每个部门都有原纪委和检察院转隶的干部,进一步推动人员融合。三是精诚合作促融合。对纪委和转隶移交的案件和反映干部问题线索联合开展审查调查工作,促进机关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尽快熟悉同事、熟悉监督执纪执法工作规则、熟悉纪检监察工作。四是分类培训促融合。对转隶的干部,重点围绕党章党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内容进行培训。对纪检干部重点围绕《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尽快达到业务融合。
4、进一步探索改革工作新机制。一是要探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衔接机制。《监察法》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要与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贯通使用,实现“纪法”“法法”无缝衔接,真正取得“1+1>2”的效果,提升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综合效能。二是建立健全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的协调机制。充分运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
篇三:人大关于监委政治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关于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调研报告委、监察局派(出)驻纪工委6个。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共有干部86人,从年龄结构看,35岁及以下30人,36岁至45岁40人,46岁及以上16人,平均年龄38岁;从学历结构看,大学学历31人,占36%,大专学历46人,占53.4%,中专及以下学历9人,占11.7%,;从专业结构看,经济管理专业16人,占18%,财会专业7人,占9%,法律专业9人,占10.4%,其他54人,占62.7%。从以上统计情况看,干部队伍的专业结构尚不合理,特别是法律、审计、经济专业人员欠缺。
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近年来,针对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黄陵县纪委、监察局从规范执纪执法行为、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为切入点,坚持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就“纪委监督别人的同时,谁来监督纪委”这一课题进行了积极有效探索。1、严把关口,干部准入规范化。制订《黄陵县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资格准入制度》,按照逢进必考、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新进入县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进行严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县纪委干部室对具备纪检监察资格准入基本条件的后备人选按要求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后,进行资格考察。考察除对被考察对象的工作情况进行考察外,还重点考察其“八小时”以外的生活、社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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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组在汇总分析考察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考察意见,形成考察报告后专题向县纪委常委会汇报。县纪委常委会听取考察组的资格考察意见,集体研究确定获得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入人选。取得纪检监察干部任职资格的,通过干部任用程序,择优录取。在干部任免和交流方面,各乡镇纪委书记、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室)副科级以上职务人选由县纪委商县委组织部提名并考察,按程序报县委任免。
2、加强监管,干部监督严格化。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在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着力纠正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良风气,坚持“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自行清退收受的各种会员卡,同时要求,办案人员在办案期间,严格遵守办案工作纪律,不准与涉案人员及其亲友建立私人联系和交往。不准收受涉案人员、单位的物品、现金;不得接受涉案单位、涉案人员的宴请和娱乐邀请。不准利用办案之机,通过涉案单位、人员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并聘请了廉政监督员,定期不定期对办案人员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向纪委反映,同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使纪委在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同时,自身也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3、创新方式,干部管理制度化。结合统管工作实际,及时制定《纪工委、监察室业务工作管理及日常联系暂行办法》、《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工作纪律规定》、《事务管理制度》等20余项规章制度,达到了完善管理制度、推动工作创新的目的。严格考核奖惩机制,明确“五严守、五禁止”要求,每年年终对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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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纪检监察干部考评一次,由乡镇纪委书记向县纪委常委会述职述廉,接受县纪委评议,连续两年处于末位的淘汰出队伍,根据具体实际,调整到其他部门单位或岗位工作,对在年终考核中不合格的乡镇纪委,不予以发放办案人员补贴;对派驻机构及各科室进行严格考核。对照年初目标责任书下达的任务,逐项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评先树优和干部使用等结合起来,使考核成为强化监督、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同时,建立纪检监察干部电子廉政档案。完善了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派驻机构副科级以上干部电子廉政档案,全面动态掌握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廉政情况。
4、统一管理,工作机制科学化。全面推行县级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建立纪委常委联系纪工委工作制度,实行纪工委与县纪委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车辆“联动”调配机制,纪检监察工作力量不断加强。明确了纪委和纪工委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纪工委和部门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建立了每季度一次的纪工委书记工作汇报交流和纪委常委联系纪工委工作机制。并在全县纪检监察系统深入开展廉政风险查找活动、派驻机构、机关科(股)室、岗位个人三个层面分别查找各自的廉政风险点,认真查找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工作业务、权力行使、制度机制和制度监管不到位等方面可能发生不廉洁行为的条件和因素。采取“自己找、大家提、组织点”的方式,精心梳理盘点,认真仔细分析,切实查找出了符合自身实际、针对性强的廉政风险点,对有可能引发腐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风险提示、批评教育、警示训诫、立案查处等措施,及时化解廉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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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三、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业务素质不高。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纪律性、独立性很强的
工作,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搞好培训和知识更新,是做好工作的必要手段。就全县纪检监察队伍整体专业素质而言,从事过财务、审计、金融、法律、计算机等与纪检监察业务密切相关的专业人才缺,知识结构单一,接受培训和业务考察的机会较少,业务知识得不到有效地补充,使执纪能力滞后,协调能力不强,直接影响着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
二是专职干部不专。从乡镇纪检组织机构设置看,个别专职纪委书记、纪检干事不能全身心投入到纪检工作中,参与中心工作的时间多,真正用在纪检业务工作的时间少;专职纪委委员(一般是兼职)编制少,事务繁杂,身份的多重性,导致用于纪检监察工作的精力难于集中;纪委委员通常由乡镇民政所、财政所、村干部等非专职人员担任,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乡镇纪检干部参加省市纪检监察业务培训机会少,纪检监察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办案力量不足。虽说纪检监察机构庞大,人员充足,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能办案会办案的人员不多,仅局限于县纪委案件室、审理室等少数科室,加之长期以来,由于纪检干部的特殊性,干部交流多数在本系统内进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很大程度挫伤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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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被监督意识不强。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性质,决定了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行职责时,既是监督的主体、监督的实施者,也是监督的客体、被监督的对象,必须无条件地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但是,有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忽视了自身的客体角色,不能正确区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总把自己看作是监督主体,是“监督别人的”,片面地把被监督看成是威信降低、软弱无能的表现,因此对监督存在抵触情绪,以致放松了自我约束,腐化堕落。我县腰坪社区原纪委书记袁某就因赌博,矿工打架等原因,给予免职处分,调离纪检监察系统,进一步纯洁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四、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的对策与建议(一)加强学习培训提素质。教育培训是提高干部素质的重要手段。纪检监察干部只有加强纪检监察知识业务培训,努力接受高层次知识培训,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是采取走出去的办法,有计划地选派纪检监察干部到上级机关参加业务知识培训;二是对新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除搞好岗前培训外,经常举办业务培训,特别是对法律知识、经济知识、管理知识方面的学习教育,促使他们熟练掌握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功,提高在新形势下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能力。三是根据工作需要,建议上级机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纪检监察干部外出参观学习,接受教育,更新观念,开阔视野。(二)加强组织建设重履职。对乡镇、街道办、社区中心要明确要求,要把纪委(纪工委)书记的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放到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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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来,专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兼职纪检监察干部的作用。在选择纪委委员时,要注重选择责任心强、业务能力突出、愿意参与纪检监察工作,并对财务、审计、工程等业务熟悉的同志担任,在日常的工作中,注重发挥其作用。同时,要尽可能的落实纪检监察专干和兼职监察室主任的办案补贴,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
(三)加快干部交流增活力。要严格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能力,作风上过得硬”标准,把能力强,业务精,能干好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吸收到纪检监察队伍中来,充分发挥他们的优势。把素质低下,社会影响不好,损害纪检监察队伍形象的纪检监察干部调出纪检监察队伍,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同时疏通纪检监察干部输出渠道,对工作时间长,做出一定成绩的干部应优先考虑提拔重用,委以重任。从而提高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四)严格监督管理保纯洁。要加大监督力度,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在会上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洗洗澡,照镜子”保持思想的纯洁性,对纪检干部办案的单位和当事人发出廉洁办案回馈单,了解纪检干部办案时是否有人情案,关系案或者吃拿卡要等违纪和不廉洁行为,要专门设立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把干部的言行举止,特别是“八小时”以外的活动置于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造就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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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人大关于监委政治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关于2021年加强基层政治监督调研报告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对践行“四个意识”,贯彻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的监督,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把“两个维护”落实在实际行动上。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在履行监督首要职责中突出政治考量,从政治角度出发查找问题,及时校准偏差,是题中之义。近日,xx省xx市纪委监委成立专题调研组,深入了解本地区开展政治监督现状。
一、开展政治监督的实践
注重以“两个责任”落实坚决践行“两个维护”。制定《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各级党委(党组)书记签订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压紧压实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纪委履行党章赋予的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协助职责,开展监督的再监督,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制定科学践行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对提醒谈话、组织约谈、民主生活会等进行规范完善,加强运用诫勉谈话、警示教育、纪律检查和监察建议书等方式方法,有效开展政治监督。
注重以整治群众身边问题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坚持把群众反映强烈、集中的问题作为整治的切入点,严肃查处对党的决策部署空泛表态、应景造势、敷衍塞责、出工不出力等问题,以专项整治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紧盯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抓住典型、坚决问责。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认真开展“问责+清理”专项监督检查,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腐败问题和“保护伞”。
注重以全面覆盖的格局推动政治监督。紧紧围绕落实“四个意识”“两个维护”持续开展监督检查,坚持把政策和策略作为政治监督的生命,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监督的全过程,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违背党的政治路线、破坏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推动构建“四个监督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统筹运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工作力量,加强衔接配合,实行信息共享,全方位收集掌握联系地区和部门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政治监督情况,通过综合运用巡察成果、问题线索移交、督促整改落实、以案促改等工作,集中研判“森林”状况。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思想认识不足。有的干部对强化政治监督理解不透彻、不深入,“反腐拐点论”死灰复燃,认为聚焦政治监督,就是只抓小事、虚事,不再抓办案了,反腐败开始转向、纪委要“拉闸放水”了。有的干部片面地认为
政治监督要围绕党在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来开展,思想又回到了过去无所不管、包打天下的状态,定位不精准、把握不到位。
监督手段不足。目前,政治监督的方式主要还是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看台账资料等常规途径,容易造成重复监督,监督效果也不好。调研显示,在落实政治监督方面,当前查找和解决政治立场问题研究的力度还不够,政治生态像画得不准,精细化、精准化发现问题的能力不够。同时,一些基层单位受限于信息化、技术化水平,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移送问题不全面、不及时,缺乏协作配合,没有扭住关键点。
政治素养不足。一些纪检监察干部还不能完全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后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离“政治过硬、本领高强、作风优良”的要求还有差距。一些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政治敏锐性不高、鉴别力不够,监督普遍是就事论事,看不到背后隐藏的政治问题。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只熟悉党纪条规,但对如何把监督执纪问责与深挖背后的政治问题结合起来,显得很茫然,不知道监督什么、如何监督。
三、进一步强化政治监督的对策
压实“两个责任”。将开展政治监督内容细化为具体条目,融入到市县乡三级组织的“两个责任”清单中,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切实担负起政治监督的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监委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共同抓好政治监督。完善责任考核办法,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评中,突出落实“两个责任”开展政治监督的情况,强化对落实过程的控制、对执行结果的考核,对地方或单位出现严重政治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加强日常监督。纪检监察室要加强对联系单位的了解,检查各单位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同时,通过定期督导、专项督导、通报曝光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政治生态研判,把压力层层传导到基层。明确各派驻纪检组、各单位纪检委员在参加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集体学习会议、党内政治生活等的同时,要形成监督报告,定期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
加强部门协作。通过与税务、审计、住建、公安等部门联合,完善线索移送机制,建立一套高效快捷的“大数据”平台。利用信息化建设,完善检举举报、监督检查、巡视巡察监督、大数据应用等工作平台,把纪委监委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效贯通起来,对涉及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同时,健全跟进机制,将问题线索的接收、办理、处置过程分门别类完善到所涉及干部的廉政档案中,提高监督效率。
加强政治巡察。深化政治巡察监督,紧盯政治生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聚焦解决“七个有之”问题,尤其是把空泛表态、应景造势、敷衍塞责、出工不出力作为重点对象整治,坚决清除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的两面人、两面派。同时,及时开展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回头看”,督促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对又发生新问题的,严肃查处,把“巡”与“改”联动起来,把巡视巡察的结果作为当地政治生态的研判依据,作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考核依据。
加强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组织与政治监督相关的业务培训、讨论交流等活动,不断拓宽纪检监察干部的思维和视野,加强对开展政治监督的研究思考,提高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把监督什么、如何监督作为学习的重点任务,切实增强开展政治监督的能力和自觉。积极探索“以干代训”“业务比武”等实践培训的有效方式,让纪检监察干部在实战中练兵、在竞赛中成长。同时,对涉及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不护短,不遮掩,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篇五:人大关于监委政治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政治监督调研报告政治监督调研报告
按照省纪委监委将深入部分市县对政治监督的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调研的通知要求,我县认真组织相关科室进行集中摸底调研,现将基本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政治监督的重点、难点和解决途径政治监督是指监督公共权力正当范围内行使职权,主要任务是防止和惩治腐败。加强政治监督,对纪检干部自身的政治觉悟、政治素养和政治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不仅要成为业务上的行家里手,更要成为政治上的明白人,以担当诠释忠诚,用行动兑现承诺,确保本质要好、本事要有、本身要净。政治监督的重点是要坚持把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着力督促各单位强化党的意识,加强党的领导,形成遇事多想政治要求、办事多想政治规矩、处事多想政治影响、成事多想政治效果的思想和行动自觉;时刻提醒党员干部做到五个必须;,一是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听从党中央指挥,不得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不得对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说三道四,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二是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要坚
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团结大多数,不得以人划线,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
三是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不能先斩后奏。
四是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跟组织讨价还价,不得违背组织决定,遇到问题要找组织、依靠组织,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
五是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不得纵容他们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日常工作运行,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政治监督存在的问题:一是觉得政治监督工作无从下手。纪委的监督工作即为政治监督,但大都是具体到违纪违法具体行为的监督,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意识缺失等方面感觉没有抓手,没有有效的途径进行监督。甚至停留在开会强调政治纪律,但对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方面是否到位没有一个量的标准,难以监督。
二是对政治监督的重视程度不够。二、履行监督责任存在的问题深化三转;思想共识不到位。有的地方和单位主要领导习惯于把纪委当成党委的工作部门,把党风廉政建设当成是纪委的事,导致纪委监督责任错位、党委主体责任缺位。有的职能部门还是指望靠纪委牵头;推动工作,或出于担心管不了、怕担责等动机,不愿履行责任,致使有的工作在纪委退出后,出现监管空档。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三
转;存在怕得罪人、怕难出成绩、怕影响晋升等思想顾虑,片面理解有为才有位;,存在不想转、不愿转、不会转的问题。
纪委组织协调作用发挥不充分。在当前以治标为主、高压反腐的大环境下,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执
纪监督作用日益彰显,但纪委执纪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其他七大监督的协调联动还不够,对权力制约监督和反腐败的整体合力还未形成,从某种程度上讲,纪委由反腐败的组织协调者变为事实上的
主力军;。纪委在开展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中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还不够,存在靠人情、靠关系、靠个人魅力来协调的问题,与反腐败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动办案等方面的办案协作机制还不顺畅,成员单位的职能优势、资源优势、工作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履行职责方式方法不适应。对下级纪委领导、督导和指导不够,有的地方和单位难以把握上级意图和要求,在工作中进退两难。有的干部在退出一线监督后感觉工作失去了抓手,难以及时发现问题,难以启动执纪问责程序。有的抓作风建设满足于抓工作纪律等浅层问题,对于人财物管理、收送礼金、说情风等深层次问题触及不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执纪监督不够,查办案件工作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实体轻程序、重突破轻规范等问题,有的习惯于深挖细查、滴水不漏,追求查办大案要案,抓早抓小不够,导致
病树;发展为烂树;。系统队伍建设不到位。纪检系统事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乡
镇纪检力量尤其缺乏,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常年高强度、高负荷、高风险开展工作,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较大。
另外,纪检干部整体素质还需进一步提升。复合型人才稀缺,不能完全适应查办案件专业化的需要。
三、对策建议厘清纪委职责,找准工作定位。在加强督导、传导压力上再加力度,推动两个责任;落地生根。把落实两个责任;作为是否遵守和维护政治纪律的试金石;,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引导,切实增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抓好党建是最大的政绩;的意识,推动落实责任在全覆盖、抓具体、抓细化上下功夫,实行条块式分责、动态式传导、差异式考核、连带式追责。督促落实两个责任;清单任务,加强常态化的督导检查,通过定期督导、专项督导、分层约谈、通报曝光等方式,把压力层层传导到基层,形成发现问题、推动整改的闭环效应。按照工作目标化、目标项目化、项目责任化、考核序位化的思路,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评中突出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加强痕迹化管理。严格实施一票否决;和一案双查;,增强落实责任的刚性约束。在查办案件、严肃执纪上再加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案件,确保纪律刚性约束,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在继续严肃查处工程领域等重点领域案件的同时,力求在扶贫资金专项管理等案件查办上取得突破,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要健全办案流
程等方面的制度规范,提高查办案件规范化水平,保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强化反腐败组织协调,完善执纪执法部门问题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机制,形成合力。
在巩固拓展、抓常抓长上再加力度,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巩固教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进一步抓好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和落实,持续抓住关键时间节点、紧盯重点人员,以锲而不舍、驰而不息的决心和毅力,坚决把目前作风转变的好势头保持下去。完善改进作风长效机制,将以前工作的有效做法上升为制度,切实把制度约束转化为纪律自觉,把规则要求转化为担当行动,根除
篇六:人大关于监委政治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人大司法监督调研报告
人大司法监督调研报告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加强和改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是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近年来,我县人大常委会致力于促进法治蓬安、平安蓬安建设,不断加大司法监督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视察相结合,着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县人大常委会在每年年初制定工作要点时,都要根据平时掌握和了解的情况,选择司法机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县法院关于民事审判、执行工作,县检察院反贪工作、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情况的汇报,组织部分市、县人大代表深入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及基层队、庭、所等单位,对我县平安创建工作进行了视察调研,提出建议意见。同时,还通过组织代表观摩庭审活动、推荐代表担任法纪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形式,多管其下,不断加大司法监督力度,极大地增强了司法机关自觉接受监督、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县司法机关硬件建设日新月异,队伍素质全面提高,司法行为日益规范,整体形象明显改善,各项工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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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推进。二是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着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针对群众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要求加大司法监督力度的强烈愿望,县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充实了人大信访机构,健全了信访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对涉法信访案件进行综合分析、重点通报,实行重点案件常委会领导接待制度,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组织代表对信访条列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提出了规范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等意见建议。同时,积极搭建代表和群众反映社情民意的桥梁,认真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群众的“双联系”制度,在部分乡镇、村设立民情信息员,进一步拓宽了常委会体察民情、了解民意的渠道,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健全完善了监督制度,进一步增强了监督实效。为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我们在反复讨论,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常委会在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报告后,及时梳理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形成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以文件形式送交有关部门,并由工委对口督办,督促“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审议意见,限期答复办理结果。如,对关于法院执行工作的审议意见,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代表对办理情况开展视察,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有效促进和支持了相关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通过以上措施的有效运用,使人大常委会对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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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督过程成为了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促进工作的过程,成为了服务经济发展、维护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推动力。在工作实践中,我们认识到人大司法监督还存在监督方式滞后、刚性不足、实效性不强的等突出问题,离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这些问题,亟待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解决。一要进一步提高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认识。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加强人大司法监督是法定职责,人大监督的不作为其实就是一种失职。司法机关只有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牢牢把握和行使好人民所赋予的职权。没有制约的权力,就容易产生腐败,在依法治国进程中,迫切要求人大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二要进一步创新监督形式,提升司法监督实效。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要充分发挥人大的刚性监督手段,适时运用质询、询问、罢免职务、撤销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形式,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对违法违纪的人和事,常委会可批转督促司法机关内部法纪部门、监察检察机关和人大常委会自身启动质询和罢免案等进行联动查处,真正做到监督事与监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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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事与查处人相结合,确保司法机关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真正落到实处。要积极开展工作评议,对常委会任命的法职人员开展履职满意度测评,切实加强司法人员的任后监督。要将人大代表有关司法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和群众涉法涉诉案件作为司法监督的重点,确保这些建议、批评和意见得到认真落实,确保群众的合法诉求得到有效维护。三要进一步深化对典型案件的重点监督,提高司法监督的权威。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要接受党的领导、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制约,其中自然包涵了对重大问题、重大案件的“干涉”。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而公民“申诉”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当事人涉法涉讼的具体案件。由此可见,人大监督“两院”工作涉及具体案件是有法律依据的,我们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要求,关注一些重大的、有影响的、具有代表性的、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启动和运用司法内部监督程序,提出纠错追责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四要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司法监督的工作水平。“打铁先要自身硬”。新的时期,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和改进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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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工作,不仅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具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维护法律遵严的责任意识,而且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这就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与培训。除了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外,还要注重学习借鉴兄弟县区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监督质量。同时,要不断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自觉遵守司法监督中的各项原则、制度和纪律,自觉维护人大司法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聘请律师、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专家咨询组协助司法监督,借助外部力量强化监督工作,使地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更加体现法律性,更加与时俱进,不断开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新局面
篇七:人大关于监委政治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人大监督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监督法的贯彻实施和人大制度的不断完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都要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但从目前县区人大工作的现状和作用发挥看,监督议题的选择与确定仍然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在一些方面还有不完善的地方。笔者认为,现阶段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认识不清。监督议题是地方各级人大履职行权的“路线图”和总纲目,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载体。监督议题选择的好不好、确定的议题质量如何?不仅关系到人大监督的方向和重点,更决定人大监督的实际效果。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人大在选择确定年度监督议题的问题上,思想认识不统一,原则把握上有偏差。有的思维观念陈旧落后,把常委会、主任会和专项审议与专题调
研混为一谈,概念不清,选题不准,监督议题、调研议题、工作安排“一锅绘”,
“胡子眉毛一把抓”;在征集遴选年度监督议题时,有的视野不宽,仅仅局限于人大相关工委对口联系部门工作的“小圈子”,把议题选择作为履行工作程序而已,既不重视汇集民意,又不严格依法筛选,甚至不动脑筋,等着上级人大常委会确定好监督议题后,再“依葫芦画瓢”,盲目性较大;有的仍然习惯按以往传统做法,年度议题由人大各委室提出,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即可。对于选择的监督议题程序上是否合法?确定的听审议题是否和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合拍?是否关系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否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考虑的不深不细。
二是定位不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一府两院”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对象,县区人大主要应围绕“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要求报告的专项工作来选定监督议题。但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每年在选择监督议题时,定位不准,有的把本不属于人大职权范围的内容纳入人大监督范畴,只满足一般常规性的工作审议,忽视对政府依法行政和专项工作监督,或只重视对公、检、法、司机关小范围内司法监督,忽视对社会关切、群众反映强烈、事关国计民生的热难点问题的法律监
督;有的年度监督计划,既不安排专题辅导和法制讲座,不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找不准法律切入点和工作结合点;监督的内容不是区域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社会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甚至一些地方人大主次颠倒,各自为政,绕开“一府两院”监督对象,直接把基层社区、乡村、企业、学校一些工作错误地纳入常委会视察听审议题,盲目进行监督,造成监督“错位”、“越位”,这样的结果,势必会消弱人大职能定位,造成人大工作偏离方向,权力机关的地位下降,给监督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三是选题不精。人大监督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法律方方面面,但县区人大每年选择监督议题不可能面面俱到、包揽一切,只能根据工作实际,精选一些监督议题,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地开展视察调查和审议监督。而一些地方人大在选择确定年度监督议题时由于顾及各方面工作的平衡,以及在具体操作中的难以割舍,年初工作安排确定的议题内容和一般性工作仍然偏多,听审重要工作、决定重大事项少;一些地方人大不能坚持"抓大事、议大题、少而精、重实效”的原则,没有把人大工作放在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大局中去谋划,工作重点不突出。有的听审议题陈旧老套,贪大求多,本末倒置、主次不分,顺序排列错误,选择的议题不是涉及面较窄、影响不大,就是偏
离主线、没有重点,缺乏新鲜感,实施监督效果不佳;有的视角不大,只盯一点,不顾其他,甚至一味强调监督议题口子越小越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重复交叉,一个部门、一项工作连年听审,“换汤不换药”,热衷于吃“回锅饭”。这不但不利于常委会集中精力抓大事、议大事,而且还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财力,进行视察调研和专题审议,实施监督效果较差。
四是方法不活。按理说,地方各级人大由谋划制定年度工作安排到确定审议议题,一般有启动、征集、筛选、确定、公示、实施等六个环节,监督法更是特别强调要根据七个途径反映的问题加以选择和确定听审议题,并要多方征集、筛选,征求同级党委意见,与“一府两院"有效衔接,经主任会、常委会后讨论审定后加以确定。可实际上,这些程序步骤和工作要求在一些地方人大被人为减化或弱化,有的不倾听民声、不顺应社会关切、不响应党委要求、不回应“一府两院”诉求,不征求人大代表意见,既不向社会公开征集,又不与有关方面沟通协商,更不认真筛选论证,集体研究决定,对外公示。听审什么议题?具体监督“一府两院”啥工作?全凭领导兴趣爱好和个人情感,搞个人说了算,结果只能是“自编自演”、“自点自唱”、“事与愿违”。
五是机制不全。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审
议议题计划的实践看,主要是监督议题的征集机制、筛选机制、评价机制、公开机制不完善,有的法律虽有规定,但不够具体;有的只有原则性要求,缺乏程序性规范。如法律规定,人大监督应向社会公开征集、多方征求意见、充分讨论协商、认真筛选论证、综合分析评价、集体研究决定、对外公开。但具体怎么操作,规定的不够明确;尤其是对未履行这些环节和程序选择的监督议题是否合法有效?如何处置?对选定的议题经人代会或常委会通过后能否修改变动?中途根据情况变化和形势需要,能否增添新的议题?等等问题,目前尚无一个既合理、又合法的解决办法。
那么,如何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科学合理地选择确定好人大监督议题呢?笔者认为:
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监督议题是人大工作的重要载体,监督议题的选定,直接关系到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效果和质量,可谓人大工作的“总纲目”。正确选定常委会监督议题,对于人大服务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大局,监督“一府两院”依法履职,促进人大有序监督,减少人大工作的随意性、无序性、盲目性,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水平,都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应把选择确定好监督议题作为履职行权的基础和抓手,创新思维理念,切实改变以往旧的传统习惯和做法,
科学合理地选择确定好监督议题,才能把人大应有的监督职能发挥好二是要把握好工作定位。选择确定监督议题是地方国家机关行使的一种权力行为,主要针对的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内容应涉及人大审议决定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对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因此,县区人大选择监督议题,必须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从大局着眼,从宏观入手,突出“发展”主题、扭住“民生”核心,注意把区域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焦点、“一府两院”工作中的难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作为监督重点,统筹考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等方面内容,科学合理地安排监督议题,真正做到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相衔接,与"一府两院"需要集中力量推进的重点工作相衔接,与关系地方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问题相衔接,确保人大常委会会议所选择和确定的议题,主要应是涉及本行政区域长远的、根本的、重大的,并且是迫切需要人大审议决定的工作或事项;特别是监督的事项属于事关最广大人民利益或是某一社会群体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而使监督议题符合党委总体工作部署、切合地方发展大局、顺应群众愿望诉求,使人大监督更能把握全局、更体现民意、更符合实际、更具现实针对性。
三是要选准选好议题。“一府两院”工作繁重,涉
及面广,人大的监督不能事无巨细什么都管,监督议题过多可能会给“一府两院”工作带来不便,甚至影响人大工作效能。所以,县区人大选择监督议题既不能偏离主线、贪大求多,又不能只盯一点、口子太小。在议题的确定上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择若干关系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依法实施监督;在议题选择上,应坚持"少而精、抓大事、议大题、求实效”,多方汇集民意,选准工作重点,找准切入点,关注热难点,适时将“一府两院"在年度需要重点推进的工作和要求报告的工作列入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的主要选题,将社会关注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热难点问题及时纳入人大监督的范畴,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改进工作;在议题内容上,应针对不同领域、不同内容科学安排监督议题,既要有专项工作监督,又要有法律监督;既要对财政预决算、重点项目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代表意见建议办理、普法决议贯彻执行等常规性工作做出安排;又要注意审时度势,紧跟国家政策、紧扣党委决策、反映人民诉求,突出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工作;并参考上下人大工作情况提出初步监督议题,经主任会议权衡综合后,作为全年监督工作内容列入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
使确定的议题统筹兼顾,重点突出,更具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四是要科学选定议题。选择确定监督议题法律性、程序性较强。地方人大要科学合理选定监督议题,首先要严格把好议题选择关。根据监督法规定的三个标准和六条途径,严格按照常委会监督工作流程来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并利用报刊、电视、站等媒体,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广泛搜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扩大监督工作的选题范围,特别要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选定议题,力求使议题的选定和实施过程成为汇民情、集民意、聚民智的过程,确保议题的选定符合法律要求;其次要认真做好议题选定关。对征集到的议题进行认真梳理、分类汇总、筛选提炼,并组织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有针对性地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法人、企业和社会组织负责人、公民代表等方面的人员参与,对准备列入计划的监督议题,进行座谈讨论和分析论证,确保监督事项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其三要把好重点关。如工作监督方面,每年可抓住四、五件对全局有影响的工作在常委会上进行审议,督促“一府两院”加大推进落实力度,切实改进工作;法律监督方面,每年选择对一、二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督促有关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其四把好沟通协商关。在议题初
选阶段,由常委会领导带领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同志走访“一府两院”及政府成员单位领导,充分交换意见,深入沟通协商;在议题确定阶段,通过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召开“一府两院”联席会议共同会商等方式,多方征求和听取他们对人大监督议题的意见和要求,努力做到监督选题既能贴近实际、体现民意,又与“一府两院”的重点工作相互衔接,保证议题选定更加全面、合理和准确。其五要把好议题谋划关。为了使监督的主体和对象的工作更加协调一致,衔接更加顺畅自如,在议题时间安排上,要严格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以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主任会议,一次会议安排一两个中心议题为主,分别听取和审议年初所选定的监督议题;在顺序安排上,应充分考虑“一府两院”的工作规律、计划安排以及实际推进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把握好时机,避免审议监督过早或过晚。
五是要完善监督议题选定机制。目前,县区人大应从规范工作程序,改进选题方式入手,不断完善议题选定机制。①监督议题的征集机制。逐步建立相应的议题收集反馈机制,及时把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和监督法规定的“突出的问题”、“集中反映的问题”和“普遍关注的问题”准确全面完整地传递给人大及其常委会,确保相关信息不迟滞、不阻梗、不失真;②监督议题的筛选机制。这是确定
专项监督议题的关键。从六个途径收集归结的议题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反映的问题肯定会形形色色,这就需要对收集到的问题按一定标准,进行必要的提纯过滤,综合考量;对准备列入监督内容的议题,事前要组织可行性研究,分析预测可能的监督效果,确保议题的选定切实可行、利于操作。③监督议题的评价机制。建立必要的评估制度,对经过筛选的议题进行系统评价,以判断是否具有全面性、普遍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还可定期对监督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形势发展和情况变化,对明显不合时宜的监督议题作以调整、补充和完善。④监督议题的公开机制。通过报刊、电视、站等平台,积极探索常委会监督计划、监督内容、监督议题的公开工作。对不同的监督工作,选择合适有效、生动活泼的公开形式,及时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这样才能使人大专项监督的议题更能把握全面、更具有针对性、更体现民意,也使人大监督更具实效。
篇八:人大关于监委政治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关于人大监督的调研报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列一章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充分证明党中央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监督是治理的内在要素,没有监督,治理就无从谈起,决策和执行都无从保障。
一、充分认识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人大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职权,与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是对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制约。
(一)人大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人大监督权,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力。“一府一委两院”接受人大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不承认或不尊重人大监督权,就是不承认或不尊重人民的政治权力,动摇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因此,必须充分认识人大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
(二)人大监督权对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具重大作用。
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同“一府委两院”的根本目标、任务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实质,就是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对“一府一委两院”的权力进行制约,从而保障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运转。实践证明,加强人大监督对于完善国家政治体制,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具有重大作用。
二、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相对照,特别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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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人大监督工作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监督职能发挥不到位,监督质量不高和实效不明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一)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如对财政预算、社划的监督,因人员力量、专业素养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往往只是过一道法定审议程序,各种指标是否科学合理,难以深入审查,使监督缺乏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是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有相当数量的监督只注重了形式的庄重和程序的合法,很难有效解决一些深层次、实质性的问题,特别是对一些事关全局的重大敏感问题和社会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常因缺乏深层次的了解及相关处置措施而泛泛略过,使监督体现不出应有的力度和实效。
(三)是建议性监督多,强制性监督少。审议工作、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监督方式运用较广泛,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基本都用提意见、建议的方法来督促解决,很少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和罢免等强制性的监督方式。
三、对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对人大监督的认识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一方面有些干部对人大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重视、不愿意接受人大的监督,认为人大监督其工作是“找麻烦”、“挑刺”,甚至认为人大监督就会削弱党的领导,是同党委“唱对台戏”,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不能给予切实的重视、支持和配合;有的“一府委两院”负责人只强调监督就是支持,而对忽视了监督的制约功能,只要求支持,不接受制约,致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难以深入开展监督工作。另一方面有的人大代表人大意识不强,认为人大是“二线”,监督工作是走程序,缺乏搞好监督工作的信心和积极性。
(二)人大自身的监督机能尚待强化。一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监督机能还不强。主要表现在代表履行职务的能力与所肩负监督职责的要求有一定差距。由于在人大代表选举时强调代表构成比例而忽视其执行职务的素质,造成相当一部分代表的政治理论和文化水平不够高,缺乏议政能力,不能很好地代表选民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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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和利益。二是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新时代对人大监督的要求越来越高,但人大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合理现象。特别是县级人大层面,机构科室少、人员编制少、年轻干部少、专业性干部更少问题非常突出,很难适应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的需要。
三、意见建议
(一)人大监督要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作为人大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则,自觉将人大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
1、党委把人大工作纳入总体布局,健全党委领导人大工作制度,每届至少召开1次人大工作会议,每年党委常委会至少听取1次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研究解决人大工作和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中央关于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的规定,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带头参加人大重要活动。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同级党委的全局性综合性工作会议或重大活动,根据干部考察工作安排,参加干部考察推荐。选优配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把支持人大工作、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情况纳入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法治建设考核内容。
2、完善党委支持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对重大监督活动,必要时以党委名义转发工作方案,听取情况报告。健全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监督计划、监督活动制度,确保监督活动在党委领导下进行。严格依法监督,创新监督方式,探索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提高监督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建立联动监督长效机制,规范联动监督的计划、内容和方式,人大每年选定重要议题开展监督,同时做好上级人大指导的联动监督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全面推进专项工作满意度测评,人大常委会本届内对政府主要部门专项工作满意度测评实现全覆盖,测评结果作为党委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提高全社会对人大监督的认识,为人大监督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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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律宣传工作。宣传好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觉用法来规范人大的监督行为,坚持做到依法监督。要把人大的地位、性质、作用的宣传,列入党委宣传工作的重要日程,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充分认识到人大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被监督者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人大工作者、人大代表要明确人大监督不仅是一种法定权力,更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很好地履行监督职责,就是对人民的失职,从而强化监督意识,加强监督工作。
各级人大常委会坚持把开展监督工作作为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的现实检验,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肩负起使命和担当,全面把握监督实质,围绕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依法开展监督。
(三)正确处理党委和有关国家机关的关系,保证人大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1、理顺党委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的关系。凡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党委就重大问题形成决策意见,通过人大依法作出决定、决议,再由“一府两院”去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运作,使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和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有机地统一起来,使党委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最终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
2、加强党委对人大的领导,尊重和支持人大搞好监督工作,树立人大的威信,使人大真正成为地方党委执掌地方国家权力的重要场所,从政治上、组织上保证人大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3、正确处理监督和支持的关系,找准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的职能定位,以完成人代会确定的工作目标为重点,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人大在推进工作中,要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协调沟通,真正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努力形成团结一致、同向发力的良好局面,体现真监督、真支持的人大制度功效,针对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好的意见建议,帮助推动问题解决,切实把支持寓于监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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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府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要认真执行和研究处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反映在向人大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或专项报告中。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全口径预决算的审查监督及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政府召开重要会议、研究重要工作,要邀请人大常委会或相关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法定会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安排相关人员列席,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政府垂直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所在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定期报告工作,及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变动情况。
5、加强对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监督。法院、检察院要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及时将重大事项、重要举措、重点工作等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通报。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判、检察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认真对待对申诉控告涉法案件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支持并监督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四)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水平。要按照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选举、选择、配备、训练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将优化组织结构和优化人员结构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机构规模、人员配备、工作水平等方面与其监督职能相适应,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一是要重视和提高代表素质。党委要高度重视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工作,在政治、素质、结构等方面把好“入口关”,注重选配法律、财经、金融、、科技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提高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二是要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形成专业结构合理化、知识层次多元化、年龄结构梯次化的人大常委会集体,使人大常委会既有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又有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同志;既有懂政治、熟悉政策,干过党政工作的干部,又有懂经济、熟悉法律,从事过专业工作的干部,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既充满活力,又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从而全面提升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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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水平。三是要充实和加强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建设。科学合理地调整、充实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适当增加人大机关的编制,要注意吸收一些既有专业知识,又善于宏观管理的干部进入人大机关,以提高工作水平。四是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备案审查平台、司法监督工作平台、国有资产监督平台、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等信息系统,推进办公、会议和宣传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表决系统,提升信息化应用和服务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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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人大关于监委政治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政治监督调研报告监督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为jiāndū,基本意思是即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本站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政治监督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政治监督调研报告
按照省纪委监委将深入部分市县对政治监督的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调研的通知要求,我县认真组织相关科室进行集中摸底调研,现将基本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政治监督的重点、难点和解决途径政治监督是指监督公共权力正当范围内行使职权,主要任务是防止和惩治腐败。加强政治监督,对纪检干部自身的政治觉悟、政治素养和政治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不仅要成为业务上的行家里手,更要成为政治上的明白人,以担当诠释忠诚,用行动兑现承诺,确保本质要好、本事要有、本身要净。政治监督的重点是要坚持把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着力督促各单位强化党的意识,加强党的领导,形成遇事多想政治要求、办事多想政治规矩、处事多想政治影响、成事多想政治效果的思想和行动自觉;时刻提醒党员干部做到五个必须,一是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听从党中央指
挥,不得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不得对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说三道四,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
二是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要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团结大多数,不得以人划线,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
三是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不能先斩后奏。
四是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跟组织讨价还价,不得违背组织决定,遇到问题要找组织、依靠组织,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
五是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不得纵容他们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日常工作运行,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政治监督存在的问题:一是觉得政治监督工作无从下手。纪委的监督工作即为政治监督,但大都是具体到违纪违法具体行为的监督,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意识缺失等方面感觉没有抓手,没有有效的途径进行监督。甚至停留在开会强调政治纪律,但对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方面是否到位没有一个量的标准,难以监督。
二是对政治监督的重视程度不够。二、履行监督责任存在的问题深化三转思想共识不到位。有的地方和单位主要领导习惯于把纪
委当成党委的工作部门,把党风廉政建设当成是纪委的事,导致纪委监督责任错位、党委主体责任缺位。有的职能部门还是指望靠纪委牵头推动工作,或出于担心管不了、怕担责等动机,不愿履行责任,致使有的工作在纪委退出后,出现监管空档。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三转存在怕得罪人、怕难出成绩、怕影响晋升等思想顾虑,片面理解有为才有位,存在不想转、不愿转、不会转的问题。
纪委组织协调作用发挥不充分。在当前以治标为主、高压反腐的大环境下,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执
纪监督作用日益彰显,但纪委执纪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其他七大监督的协调联动还不够,对权力制约监督和反腐败的整体合力还未形成,从某种程度上讲,纪委由反腐败的组织协调者变为事实上的
主力军。纪委在开展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中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还不够,存在靠人情、靠关系、靠个人魅力来协调的问题,与反腐败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动办案等方面的办案协作机制还不顺畅,成员单位的职能优势、资源优势、工作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履行职责方式方法不适应。对下级纪委领导、督导和指导不够,有的地方和单位难以把握上级意图和要求,在工作中进退两难。有的干部在退出一线监督后感觉工作失去了抓手,难以及时发现问题,难以启动执纪问责程序。有的抓作风建设满足于抓工作纪律等浅层问题,对于人财物管理、收送礼金、说情风等深层次问题触及不多。运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执纪监督不够,查办案件工作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实体轻程序、重突破轻规范等问题,有的习惯于深挖细查、滴水不漏,追求查办大案要案,抓早抓小不够,导致
病树发展为烂树。系统队伍建设不到位。纪检系统事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乡镇纪检力量尤其缺乏,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常年高强度、高负荷、高风险开展工作,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较大。另外,纪检干部整体素质还需进一步提升。复合型人才稀缺,不能完全适应查办案件专业化的需要。三、对策建议厘清纪委职责,找准工作定位。在加强督导、传导压力上再加力度,推动两个责任落地生根。把落实两个责任作为是否遵守和维护政治纪律的试金石,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引导,切实增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抓好党建是最大的政绩的意识,推动落实责任在全覆盖、抓具体、抓细化上下功夫,实行条块式分责、动态式传导、差异式考核、连带式追责。督促落实两个责任清单任务,加强常态化的督导检查,通过定期督导、专项督导、分层约谈、通报曝光等方式,把压力层层传导到基层,形成发现问题、推动整改的闭环效应。按照工作目标化、目标项目化、项目责任化、考核序位化的思路,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评中突出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加强痕迹化管理。严格实施一票否决和一案双查,增强落
实责任的刚性约束。在查办案件、严肃执纪上再加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严
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案件,确保纪律刚性约束,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在继续严肃查处工程领域等重点领域案件的同时,力求在扶贫资金专项管理等案件
查办上取得突破,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要健全办案流程等方面的制度规范,提高查办案件规范化水平,保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强化反腐败组织协调,完善执纪执法部门问题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机制,形成合力。
在巩固拓展、抓常抓长上再加力度,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巩固教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进一步抓好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和落实,持续抓住关键时间节点、紧盯重点人员,以锲而不舍、驰而不息的决心和毅力,坚决把目前作风转变的好势头保持下去。完善改进作风长效机制,将以前工作的有效做法上升为制度,切实把制度约束转化为纪律自觉,把规则要求转化为担当行动,根除
篇十:人大关于监委政治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基层人大开展财政预算监督工作调研报告我区自XX年设立街道人大工委以来,各街道人大工委在区人大常委会和各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对各街道办事处的全面工作实施了积极有效的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XX年3月,我区又出台了《街道人大工委工作暂行规定》,对街道人大工委更好地履行职能、发挥监督作用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对本级财政预算实施监督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如何对本街道办事处的财政预算开展监督?是一项需要认真研究和积极探索的工作。本文想就街道人大工委开展财政预算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现实作用、我区这项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下一步这项工作如何加强和完善等问题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看法,以利共同探讨。街道人大工委开展财政预算监督工作是法定的职责,也是现实的要求《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街道人大工委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通过授权(如我区制定《街道人大工委工作暂行规定》),完全可以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在这里,监
督的不是总预算,而是部门预算,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它的预算是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等同于部门预算。我区的街道办事处大都是由原来的乡(镇)改建制而成立的,原为乡(镇)时,都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主席团,乡(镇)财政预算的监督工作是不存在问题的。改成街道办事处的建制后,因为不是一级政权,不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主席团,所以人大对街道的各项监督很难落到实处,而且我区各街道每年的资金总量少的有几千万,多的约两个亿,当初我区设立街道人大工委的初衷主要就在于此,觉得这么大的资金量必须要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我区街道人大工委开展财政预算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前不久,我区召开街道人大工委例会,交流了对街道财政预算实施监督的作法和经验。近三年来,各街道人大工委对这项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不同程度地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归纳一下主要作法有以下几点:1.监督的组织形式:各街道做法不一,有的和纪委一道成立五人监督小组;有的是工委牵头,组织部分代表成立小组:也有的是专职人员(含兼职秘书)自行开展活动。2.年初听取预算编制情况的汇报,这时预算已经批准,主要是了解预算的安排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也有的街道尝试在上一年的编制部门预算阶段提前参与,了解编制方法、
编制内容,提出意见,帮助把关。3.每月审查一次预算收支报表,了解执行进度。也有的是直接去财政所询问情况,或听取负责人汇报。4.每半年听取一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也有的按季度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不少街道人大工委还参加办事处召开的税收分析会,一起分析经济形式,解决征收难点,促进收入任务的完成。5.与街道内部审计机构的联系,部分街道人大工委利用内审机构的力量,对下属社区(村)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有的是实行“先审计、后入账”制度,有的是实行定期审计制度。6.每年安排一至两位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进行“述职评议”,就其分管工作(含经济责任)向代表汇报履职情况,接受代表评议。三年来的实践还是取得了一定成效的,主要成效有以下几点:1.首先是在街道的干部群众中形成了这样一种印象,街道财政预算是有人监督的,管钱、用钱的人有一种约束感;有意见的人有了一个反映的渠道。客观上促进了办事处依法理财、依法行政。2.在预算的编制上,不少街道人大工委在充分听取了代
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如:预算收入应包含预算内、外资金、土地补偿资金、其他资金等收入,编制综合预算;在支出的安排上,如何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的问题;“为民办实事”要办实办好;支出要重点保证教育、农业、社会保障等。这些建议都得到重视或被采纳。3.在预算的执行上,许多街)道人大工委力求监督到位,而不是避重就轻、流于形式。如铁心桥街道人大工委重点跟踪监督办事处的非生产性支出,使得该项支出今年1-6月份比去年同期下降%;雨花新村街道人大工委重点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低保资金发放,定期检查、审核,还定期深入到低保户家中调查、了解,受到各方好评。由于缺乏规范,缺乏经验,在这项工作的实践过程中,全区各街道发展不够平衡,还存在许多不足:1.监督机构和人员不适应监督的要求。各街道人大工委成立初期,只有一至两名专职副主任,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秘书。且大多数都不太熟悉财经工作,专业知识缺乏,对预算监督感到无从下手,2.因为前款提到的原因,有些街道人大工委这项工作的开展往往流于形式,只限于听听汇报、看看报表,提不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监督难以收到实效。特别是在一些重大项目的确定和较大数额的支出上,街道人大工委的“话语权”份量不够。
3.缺乏一个规范的监督制度。客观上是国家的《监督法》出台滞后,在监督的内容上、监督的方法上、监督的程序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规定,无法使街道财政预算的监督做到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4.没能很好地借用审计力量。各街道大都设有内审机构,在监督预算执行情况时可以适当地借用审计力量和利用审计成果。继续实践,积极探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街道人大工委对本级财政预算的监督工作可以肯定,这项工作的三年实践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是我区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有成绩,有不足,需要我们不断地积极探索,不断地加以完善,不断地加强实践,使街道财政预算的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1.摆正位置,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街道人大工委是在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行使各项监督权力的,因此,必须遵从区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围绕党工委的中心工作来开展工作。监督中,注意协调好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本着“补台不拆台”的原则,出以公心,依法监督。一切从有利于本街道的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发展出发。2.明确监督主体,集体行使监督权力。今年初,我区人大常委会为各街道人大工委健全了组织,配齐了工委委员
(5-6名),这就解决了人手不足的问题,可以有相对固定的人员来开展日常监督活动。同时,要注意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可以邀请部分代表列席工委研讨财经工作的会议,或者参加一些专项审查、专项调研,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3.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监督本领。街道人大工委成员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政治理论的同时,都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要熟悉有关的财经法律法规,特别是《预算法》、《会计法》中的有关内容,要对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有关知识能熟练掌握;上级人大也要适时举办一些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以提高大家的监督能力。4.在参与和审查部门预算的编制时,要提前介入。注意把握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实施综合预算,推行零基预算,实行细化预算等;是否贯彻了“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以及“量入为出、不搞赤字”的原则等等。细化的部门预算表要逐步做到在人代会期间发给代表审议。5.在日常的预算执行情况监督中,一是坚持月报审查制度,街道财务部门应按期向街道人大工委报送预算收支月报表,审查中注意表的平衡关系,表与表的衔接关系,当月和当期的执行进度。各款支出有无违反预算安排等;二是每半年听取一次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收支任务的完成情况,收支数字是否按规定的口径编列(有否预拨、
以拨代支等),各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支出的使用效益,是否按预算支出,专款是否专用,结转资金有否扩大,结余是否真实,预算外资金中的往来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等;三是对一些重大项目资金的使用和重点领域的支出要实行跟踪监督,每年可选择1-3个项目组织专题调研或专项督查,邀请代表参加,重点是监督审议资金使用效果。6.预算调整街道本不涉及,但我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加强区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中规定,“┄┄如部分变更或者调整数占被变更或者调整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指科目之间调剂),应┄┄经批准后方可调整或变更”。因此,这也是街道人大工委监督的一项内容。关于决算,因为部门预算的执行数和决算数基本一致,所以本文没有提及。7.合理借用审计力量,协助监督预算执行。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可以指定街道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并向街道人大工委汇报;对重大项目、重点资金可以要求其作专题审计或审计调查,可以使结论更加准确、详实。8.在对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的“述职评议”中,应侧重要求其对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分管工作中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等,向代表如实汇报,接受评议。9.关于下属社区(村)的财务收支的监督,笔者认为其属于基层民主自治组织,应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
不必作为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重点。10.期望全国人大的《监督法》尽早出台,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以便有法可依,使街道财政预算的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限于笔者的能力和水平,本文难免许多错失疏漏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让我们一起努力实践,共同探索,使街道人大工委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工作得到加强,更加完善。
篇十一:人大关于监委政治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关于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分设的调研报告关于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分设的调研报告近年来,中央纪律一直强调,创新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全面完成地方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和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是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强化监督职责的重要举措,对于优化执纪执法业务流程,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具有重要意义。20XX年以来,X省X市纪委监委在省纪委监委领导下稳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分设,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积极融合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职责,监督效能有效提升。一、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分设现状(一)内部分工协作情况。一是优化职能分工。监督检查部门固定联系相关地区或部门,专司日常监督;审查调查部门实行一案一指定、一次一授权,专司审查调查,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部门。两个部门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形成有效内控机制。各监督检查部门对口联系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指导、服务、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重点把握被监督单位的政治生态情况。二是规范线索移送。规范监督检查“前台”和审查调查“后台”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合理调配线索资源和执纪资源,统分任务,协同作战。同时,建立管理台账,实现集中管理,定期跟踪督办问题线索处置情况,促进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三是加强审批监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分级审核管理,对重要调查措施提高审批权限,做到逐级审批、全程留痕,防止权力滥用。精细把控调查措施使用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专项督查、不定期抽查等多种方式,督促严格规范使用调查措施。案件审理部门通过移送审理前的形式审核、审理中的实质审核,及时就事实、定性、量纪、调查程序、条款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完善案件证据材料,推动执纪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二)对外协作配合情况。坚持纪在法前,加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强化与公检法等机关协作配合,努力实现监察职能高效运转。一是畅通信息渠道。加强与公检法机关协作配合,进一步规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情况通报和问题线索移交工作。二是建立协查机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报批调查文书后,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其中,涉及技术调查措施、协助抓捕、限制出境等文书,报主要领导审批。实践中,由承办部门工作人员携经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审定的调查材料送至相关公检法等机关相关部门,再由其将调
查结果直接反馈承办部门。三是完善法法衔接。对涉刑案件采取“一程序、双立案、全案审、分项处理”的工作方式,确保党纪政务处分与移送司法要求相互贯通衔接。由案件审理部门对接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协调办公室,全面负责与检察机关的衔接、会商、协调等工作,协调审查调查部门按照检察机关意见做好补充调查工作。
(三)履行纪法职能情况。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掌握联系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章和党内法规、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以及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执行情况和纠正“四风”问题等。积极协助市委履行主体责任,改进落实主体责任检查方式,对落实不力的干部进行问责。围绕中心工作,发挥“监督的再监督”作用,开展重点项目督查。综合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情况,研判分析市属国企政治生态,积极推进脱贫攻坚和扶贫惠民监督工作。贯通运用“四种形态”,稳妥慎用调查措施,做到宽严相济。
二、部门分设后监督合力有待提升(一)监督效能有待提升。目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积累了一批遗留下来尚未办理的问题线索,这些问题线索数量较大,形成了问题线索的“堰塞湖”,处置这些问题线索牵扯了大量精力,甚至影响了日常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虽然从融合派驻监督、融入巡察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总体上看监督手段还不够丰富,还应在系统、深入、精准掌握联系地区和单位政治生态方面继续探索实践。监督检查部门和执纪审查部门在完成问题线索核查处置后,如何深入剖析问题根源,做好警示教育、完善长效机制,还需要深入研究。(二)横向联动配合不足。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分设后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各监督力量之间尚未实现整体系统部署、集中统筹。监督检查部门的主要人力、精力都在信访举报件办理及问题线索处置上,对联系地区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了解掌握还不够深入;监督检查部门联系、指导、统筹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工作力度不够,深层次联动合作机制还有待完善。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各自为战,经常面临着人员力量不足、调查手段有限、部门协同有限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督的实效。(三)线索处置仍需规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出现了承办部门将涉案财物交由案管部门保管或私自保管等不规范行为。有的监督检查部门在系统录入信息方面相对滞后,影响了案管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的时效性和督促办理等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之间案件审查调查管理信息系统缺乏,案件办理、报批各个程序都靠办案人员人力解决,存在安全隐患。纪检监察机关现有查询方式不够顺畅,通过各家银行查询涉案人员银行账户交易情况周期长,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的提高。
(四)法法衔接有待细化。如,目前纪委监委对非党员非监察对象人员缺乏强制措施,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控制时,公安机关往往要求对其立案后才能实施。又如,规定,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依照刑诉法对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监察机关移送前介入案件,熟悉案件情况、审查证据材料,协商移送事宜。但检察机关何时介入、怎样介入?需要在合法、便捷的原则下提前做好沟通衔接。再如,现行规定对未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如何移送没有相关程序规定,实践中有的由检察机关自行通知被调查人,有的由监察机关带至检察机关。
三、加强协同联动提升监督实效(一)科学合理设置分工。在工作职责上,更加合理科学地划分监督检查室和审查调查室职责,监督检查部门在查核过程中发现涉及运用第三、第四种形态问题的,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继续进行查办,也可与审查调查部门联合组成专案组,避免多头查办处置。在力量调配上,要适时按照监督执纪的任务,合理调配监督检查部门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统筹安排使用,避免部分纪检监察组工作任务不饱和现象。(二)形成协同联动合力。监督检查部门要定期分析评估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任务,运用其“全局视野”来帮助审查调查部门研判个案,更加精准地在审查调查中运用政策和策略;审查调查部门要善于从个案中发现共性问题,及时向监督检查部门提出监督建议,用“解剖麻雀”的成果帮助监督检查部门找准监督关键和重点。要进一步厘清监督检查部门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职责定位,强化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牵头、协调联系和监督,统筹整合所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力量,从而破解有的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手段单一、职能发散、人员力量不足、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三)完善内外衔接机制。一是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制定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运行规范,对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审理和内部监督等流程再造,细化各项调查措施的操作步骤、审批程序和使用要求,形成工作流程图,让业务运行高效可控。二是加强外部协作机制建设。加强与公检法、银行、通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制定出台大数据信息查询、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执行留置安全监管看护以及案件提前介入、移送起诉、被调查人移交等协作办法,用制度机制确保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四)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审查调查部门办结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后,向相应监督检查部门通报案件查办、案件剖析等情况,便于监督检查部门掌握所联系地区和单位的情况,督促发案地方或单位抓好整改,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同时,审查调查部门在开展某个问题线索初核时,必要时可以
篇十二:人大关于监委政治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关于权利运行制约和监督工作调研报告]关于权利运行制约和监督工作调研报告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党风廉政建设,改革和
完善反腐协调小组职能,对地区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利进行制约和监督等方面做出以下建议。
1、市党委对所辖地区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市、县党委书记对所辖地区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市党委副书记、其他常委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市政府对本级政府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市长对本级政府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市政府副职和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市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和市委、市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对本机关、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4、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并结合“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中央、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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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纪律观念和廉洁意识。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并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5、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切实管好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认真检查、监督其廉洁从政情况。(2)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议事规程,凡重大事项、干部任用等重要问题,应经集体讨论决定。(3)每年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4)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6、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履行职能,协助党委、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积极主动搞好组织协调,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责任考核和奖惩1、建立和完善考核测评制度。各级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可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测评。考核测评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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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和完善定期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各级领导干部应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对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批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事项,必须按照要求报告办理结果。
3、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定期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认真地解决。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4、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干部档案,作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5、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实施责任追究,应当依据事实和造成的后果,实事求是确定,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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