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的建设加强监督举个例子10篇对党的建设加强监督举个例子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二一四年中央巡视组第二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10月16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按党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党的建设加强监督举个例子10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对党的建设加强监督举个例子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二一四年中央巡视组第二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10月16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按党章办事把对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对党内政治生活的管理和监督在标准上严格起来在内容上系统起来在措施上完善起来在环节上衔接起来做到不漏人不缺项不掉链使存在的问题能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能及时解决解决一个问题能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七、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党的各级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的责任,加强对党员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对大是大非问题要有坚定立场,对背离党性的言行要有鲜明态度,不能听之任之、置身事外。发现违反政治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和纠正,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明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2013年1月22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34页
各级党组织必须明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是对干部的爱护。放弃了这方面责任,就是对党和人民、对干部的极大不负责任。党教育培养一名领导干部不容易,一旦在廉政方面出了问题,党组织多年的培养和本人以前的一切努力就毁于一旦。各级党组织一定要负起责任,敦促教育干部廉洁自律,不能放弃责任。《依纪依法严惩腐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013年1月22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38页
要加强对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形成对干部的严格约束。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组织上培养干部不容易,要管理好、监督好,让他们始终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觉。对干部经常开展同志式的谈心谈话,既指出缺点不足,又给予鞭策鼓励,这是个好传统,要注意保持和发扬。《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6月28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42页
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要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要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让每一个干部都深刻懂得,当干部就必须付出更多辛劳、接受更严格的约束。没有这样的思想准备和觉悟,就不要进入干部队伍。对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提醒、早纠正,这是爱护干部,而不是苛求干部。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不能哄着、护着,防止小毛病演化成大问题。《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6月28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50页
党要管党,首先是党委要管、党委书记要管。党委书记要在其位、谋其政,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注重充分发挥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各方力量,加强调查研究,努力破解工作难题。各级党的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工狠抓各项工作落实,确保管党治党任务落到实处。《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6月28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54页
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在出现侵害群众利益、违反党纪国法的事情时,一定不要护着掩着,要表明坚决反对的态度。有的干部胡作非为、贪赃枉法、欺压百姓,你去护着他干什么?很多事情,开始很小,结果越闹越大。有的同志可能是怕影响政绩、影响形象。我这里说清楚,如果出了问题,情况清楚并且是明显错误的,有关党委必须第一时间表明态度,对护着掩着的反而要追究责任。《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8月19日)
按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从总体上讲,这种双重领导体制自党的十二大确立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是基本符合党情国情的。同时,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协调问题,特别是查办腐败案件时受到的牵制比较多。有的地方担心查办案件会损害形象、影响发展,有时存在压案不办、瞒案不报的情况。大家在一口锅里吃饭,很难监督别人。对地方纪委来说,同级监督忌讳也不少,这些年发生的一把手腐败问题,很少有同级纪委主动报告的。有的地方纪委领导甚至对反映同级党委领导干部问题的同志说:你不要讲了,我什么也没有听见。这种现象很不正常,必须有所改变。《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
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必须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这次三中全会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明确规定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既坚持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坚持了党管干部原则,又保证了纪委监督权的行使,有利于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
各级党委要把思想统一到三中全会精神上来,认真落实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举措,自觉接受纪委监督,支持和保障纪委履行职责。这种体制机制改革既是党和人民对各级纪委的信任,更是纪委沉甸甸的政治责任。各级纪委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
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理清责任、落实责任。不讲责任,不追究责任,再好的制度也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这次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
为什么要强调党委负主体责任?是因为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成效。现在,有的党委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有的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每年开个会、讲个话,或签个责任书就万事大吉了;有的对错误思想和作风放弃了批评和斗争,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疏于教育,疏于管理和监督,放任一些党员、干部滑向腐败深渊;还有的领导干部只表态、不行动,说一套、做一套,甚至带头搞腐败,带坏了队伍,带坏了风气。《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
党委的主体责任是什么?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
各级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最近,中央纪委根据巡视了解的情况,派负责同志同一些省部级领导干部谈了话,进行告诫,效果不错。《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决不允许出现底下问题成串、为官麻木不仁的现象!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不能明哲保身。自己做了好人,但把党和人民事业放到什么位置上了?如果一个地方腐败问题严重,有关责任人装糊涂、当好人,那就不是党和人民需要的好人!你在消极腐败现象面前当好人,在党和人民面前就当不成好人,二者不可兼得。《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
中央纪委要抓紧完善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办法,对每一个具体问题都要分清党委负什么责任、有关部门负什么责任、纪委负什么责任,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那些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不管是谁,只要有责任,都要追究责任。《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14日)
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抓早抓小,堵塞制度漏洞。主要负责同志要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对巡视整改不到位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抓住典型,严肃问责。对整改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接受党内和社会的监督,增强群众信心,提高巡视实效。《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二〇一三年下半年中央巡视组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1月23日)
从巡视看问题,再次印证了党中央对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判断,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十分紧迫。要正视严峻的形势,严肃纪律,严惩腐败,坚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有问题并不可怕,怕的是对问题麻木不仁,要对症下药,亡羊补牢,未为晚矣。《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二〇一三年下半年中央巡视组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1月23日)
有的党组织没有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担当起来,党员领导干部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一些地方长期不查办案件,一查就是窝案串案;有的领导干部对党的政策阳奉阴违;有的地区一些基层组织处于瘫疾状态。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党的建设就会出大问题。在贯彻三中全会精神的情况下,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情况下,要三令五申,明确“一岗双责”,树立党的观念。《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二〇一四年中央巡视组首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6月26日)
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历史和现实特别是这次活动都告诉我们,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经过这些年努力,各级建立了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委抓、书记抓、各有关部门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然而,是不是各级党委、各部门党委(党组)都做到了聚精会神抓
党建?是不是各级党委书记、各部门党委(党组)书记都成为了从严治党的书记?是不是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成员都履行了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一些地方和部门还难以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10月8日),人民出版社单行本,第15页
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看问题,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如果我们党弱了、散了、垮了,其他政绩又有什么意义呢?各级党委要把从严治党责任承担好、落实好,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党建工作抓具体、抓深入,坚决防止“一手硬、一手软”。对各级各部门党组织负责人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的考核,首先要看抓党建的实效,考核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也要加大这方面的权重。《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10月8日),人民出版社单行本,第16页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执纪职责,拒绝说情风、关系网、利益链,采取管用的措施提高组织管理的有效性,使违纪问题能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这样既有利于防微杜渐,也有利于教育和挽救干部。有的地方和单位有了问题总想捂着盖着,甚至弄得保护错误的力量大过伸张正义的力量,这个问题要认真解决。查处违纪问题必须坚持有什么问题查清什么问题、发现什么问题查清什么问题,不能装聋作哑、避重就轻,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任何人不得隐瞒、简化、变通。《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10月8日),人民出版社单行本,第27页
巡视发现,有的党组织领导不力,缺乏责任担当;有的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在党不为党、在党不信党,讲风水、信迷信!这些问题不碰不管,就会破坏我们的团结统一。现在巡视发现的问题,突出反映了有些干部完全丧失党性、毫无纪律观念,有的党组织形同摆设、疏于管理。《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二〇一四年中央巡视组第二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4年10月16日)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按党章办事,把对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对党内政治生活的管理和监督在标准上严格起来,在内容上系统起来,在措施上完善起来,在环节上衔接起来,做到不漏人、不缺项、不掉链,使存在的问题能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能及时解决,解决一个问题能举一反三、触类旁通。面对新时期复杂的党内外环境,从严治党要把继承传统和改革创新结合起来、制定目标和狠抓落实结合起来、分类指导和统筹协调结合起来、典型引导和全面提高结合起来、当前工作和长治长效结合起来,增强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时效性。在福建调研时的讲话(2014年11月1日、2日),《人民日报》2014年11月3日
从严治党的重点,在于从严管理干部,要做到管理全面、标准严格、环节衔接、措施配套、责任分明。从严治党是全党的共同任务,需要大气候,也需要小气候。各级党组织要主动思考、主动作为,通过营造良好小气候促进大气候进一步形成。在江苏调研时的讲话(2014年12月13日、14日),《人民日报》2014年12月15日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能不能担当起来,关键在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抓没抓住。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现象,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各级党委(党组)不能当“甩手掌柜”,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
真正把担子担起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进一步健全制度、细化责任、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要在巩固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落实主体责任成果的基础上,把责任落实到地市一级。从严治党,首先是从严教育、从严管理。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筑牢思想上拒腐防变的堤坝。《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月13日)
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和纪委的监督,对下级纪委不向上级纪委报告问题线索和案件查处情况的,必须严肃问责,推动纪委双重领导体制落到实处。《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月13日)
要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所有派驻机构都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瞪大眼睛,发现问题。纪检组长要一心一意履行监督职责,不要分管其他业务,如果都“打成一片”、混成一锅粥了,还怎么行使监督职责呢?对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就是渎职,那就要严肃问责查处。《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月13日)
党员干部越是位高权重,越要受到严格管理和监督,老虎屁股摸不得是不行的。选人用人和管人不能偏废。现在的一大问题是选人的人不管人、不监督人,有的党委不管监督,干部一出事就把挑子撂给纪委,这是不行的。党委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要选对用好干部,更要管好干部。《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月13日)
要加强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有的领导干部不敢抓不敢管,抱着“鸵鸟心态”,唯恐得罪人、丢选票。要建立有利于干部敢抓敢管、有利于党委担负主体责任的制度。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各级党委要加强干部日常管理,及时了解所管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抓早抓小,敦促领导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要加强对地市党政一把手的关注和了解,督促省委加强管理和监督。巡视工作要向地市县一级延伸,盯住一把手,使他们自进入主要领导干部行列起就受到严格管理监督。《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月13日)
全面从严治党任重道远,各级党组织要更加自觉地担负起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新的形势任务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能力素质、纪律约束提出了新要求。要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更好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严明各项纪律,严格管理监督。要教育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牢固树立忠诚于党、忠诚于纪检监察事业的政治信念,努力成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纪检监察机关要防止“灯下黑”,严肃处理以案谋私、串通包庇、跑风漏气等突出问题,清理好门户,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月13日)
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
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问到具体人头上。要把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范围,通过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得到充分释放。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不仅要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而且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5年6月26日)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后,还是要在贯彻执行上狠下功夫,不要又是写写、挂挂,各级党委要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最后要按照这个《准则》《条例》去办,抓落实。《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关于审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稿时的讲话》(2015年10月8日)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根本职责。各级纪委要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定位,强化监督执纪,加大问责力度。要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关于审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稿时的讲话》(2015年10月8日)
各级党组织整改不力是失职,不抓整改是渎职。中央巡视组是代表中央去反馈,要找党委(党组)书记直接说事,坚决把责任压下去。细化整改问责制度,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对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抓住典型严肃追责。《在听取二〇一五年中央第二轮专项巡视情况汇报时的讲话》(2015年10月15日)要落实管党治党责任。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增强管党治党的使命感和紧迫感,担负起主体责任,把加强党的领导体现在党的建设、管理、监督之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切实抓早抓小,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自觉同一切违纪行为作斗争。《在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0月29日)
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坚持不懈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健全党内法规制度,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党纪为基本准绳,全面加强纪律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使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要坚持不懈纠正“四风”,紧盯“四风”新形式新动向,严肃查处,寸步不让,在坚持中见常态,向制度建设要长效,推动社会风气好转。要强化党内监督,积极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推进制度创新和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加强巡视工作,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要利剑高悬,以顽强意志和坚定决心,持续形成强大威慑,坚决减存量、遏增量,确保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要加大治本力度,椎进标本兼治,深化相关改革,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不断压缩腐败现象生存空间和滋生土壤。要把制度建设摆在党的建设的重要位置,以制度建设巩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成果,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为党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强制度保障。《在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0月29日)
篇二:对党的建设加强监督举个例子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总则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第三条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第四条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第五条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第六条第七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
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第八条治本色。第九条第二章第十条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
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第十一条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第十二条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第十三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第十四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
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第三章党委(党组)的监督第十五条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第十八条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第十九条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
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第二十一条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第二十三条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二十四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第二十五条组织报告。第四章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
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第二十七条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第二十八条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第二十九条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第三十条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第三十一条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第三十三条道姓通报曝光。第三十四条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第三十五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三十六条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第六章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第三十七条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
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
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第三十九条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第七章整改和保障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第四十二条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第四十四条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
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对党的建设加强监督举个例子
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群众监督是一种重要的监督形式,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实际工作中的贯彻和运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其作用将越来越广泛、强大。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和效力,对于深入有效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提高思想认识,坚定加强群众监督观念。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应当肯定,群众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起了很大作用。大量的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主要线索都是由广大群众检举提供的,但是,近年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许多群众对政治失去了敏感,对腐败现象给党和国家造成的严重危害认识不足,见多不怪,冷漠麻木,产生了“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心理;有的对消极腐败现象丧失信心,抱着“无可奈何花落去”的悲观情绪,不愿节外生枝搞监督;加之个别党员干部群众观念淡薄,个人主义思想膨胀,腐化堕落,不敢接受群众监督等等。客现上直接弱化了群众监督的功效。要克服这些影响群众监督作用发挥的障碍,就要从教育入手,要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的再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群众观;牢固树立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观念;坚定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向人民群众负责的思想;铭记“忘记群众就意味着背叛”、“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教训,充分认识群众监督的重大意义,从而增强接受群众监督的自觉性。同时也要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主人翁意识,唤起他们关心国家大事和企业前途的使命感,引导他们主动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加大工作力度,多方激励群众监督热情。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实践证明,群众监督热情的高涨,必然会极大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成果,特别是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成效越大,对腐败分子惩处越严厉到位,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就越高。据有关资料,某地区曾公开处理了几起颇有震动的违纪案,结果事后当地群众监督举报情况骤然大增,因为群众看到了希望,监督的热情受到了激发;而在某县,几年来该县从未查处过一起有影响的案件,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结果当地便很少有群众监督举报,廉政建设工作缺乏活力。因此,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要紧紧围绕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脚踏实地真抓实干,认真开展好各项工作,突出抓好查办各种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特别是对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肆意贪污受贿,侵犯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要进行公开调查公开审理,用反腐倡廉实实在在的成绩让群众树立起信心,吸引他们参与到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来,发挥聪明才智,积极献计献策,最大限度发挥出群众监督作用,从而确保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健全民主政治,完善保障群众监督机制。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众所周知,就机制本身而言,最主要的是要做到制度化和从实际出发。群众监督的实现需要一定的形式、规则和程序,没有这些,群众监督便无法操作。只有用制度法规把这些形式、规则和程序确定下来,并得到强有力的保障,群众监督才能发挥出现实的效力。所以健全民主政治,不断完善保障群众监督机制,当务之急是要逐步健全当前行之有效的选举制度和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等,使群众能充分行使民主监督的基本权利,各级领导要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群众监督的意见,以增强群众监督的自信心和主
动性;要大力实行党务、政务公开,增加权力公开运行透明度,让群众知政悉情,为群众监督创造一个“阳光灿烂”的环境,以杜绝各种不良现象的滋生蔓延;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使群众监督的呼声和建议能及时反馈到决策机构,以保证决策的更加合理科学;要建立落实群众监督奖励措施,对群众监督有功人员及时兑现奖励,以鼓励群众监督的积极性;要坚决打击压抑、报复群众监督的行为,解除广大群众后顾之忧,以保证群众监督的实效性。多管齐下、构建格局,形成群众监督的健康良性循环,从而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开创新的局面、取得新的成效。
篇四:对党的建设加强监督举个例子
哈密市山南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党支部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措施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紧紧扣住“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环节,而抓好责任的分解、考核是前提,加强监督检查是保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是基础
一、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这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首要环节,是责任制的基础。
1、细化任务分工
在项目党支部成立初期对反腐倡廉建设任务进行分解时,任务分工要做到班子成员全覆盖,每项工作任务要明确主要责任部门和主要责任人。各地方、各部门单位也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单位的实际,做好承办任务的再分解、再落实,将承办任务分解到各职能科室和下属人员身上,明确每一项工作的负责人、任务要求和完成时限,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机制。
2、明确责任主体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时,除了要明确领导班子的责任外,把重点放在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上,根据职权和任务的不同,规定不同的责任,特别是要对“一把手”的责任
提出明确的要求。避免出现个人领导责任变成集体领导责任,集体领导责任变成谁也没有责任的情况。
3、完善党风廉政责任状
与推进廉能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相结合,结合岗位职责和廉能风险点制定“共性+个性”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在保留共性部分的基础上,根据班子成员、各下属部门和单位、各岗位,不同的工作职责和特点制定出相应的个性责任条款,并就“谁该承担责任、在哪些问题上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提出明确具体的责任条款。
二、完善考核机制,注重结果运用建立科学、合理、实用的考核评价体系,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环节。
1、注重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
加大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在考核内容中的比重,将各分部开展工作的信息、资料报送和项目部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查、专项督查情况以及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列入考核范围。
2、完善责任考核的方法
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对能够量化的内容要尽量量化,同时还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注重民主测评,让职工代表、少数民族代表、部门负责人、党员干部及基层群众代表参与评议项目部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和履行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情况,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责任评定考核的依据。
3、完善激励制约机制
要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党员干部个人测评结果存入廉政档案,把考核结果作为党员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年终考评为优秀的个人和部门进行鼓励和适当奖励,对其主要领导作为提拔重用的资格条件之一。考评为不合格的列为翌年党风廉政建设重点整治对象,对党政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创新监督方式,加强日常督导加强落实项目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监督,是破解个别部门、个别人员平时消极对待,年终积极应对现象的有效方式。
1、建立定期汇报制
以书面、工作例会等形式,各项目分部、部门每季度汇报一次纪检监察工作,重点汇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内容完成情况,交流好的经验和做法,探讨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督促目标任务全面落实。
2、完善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
充分发挥纪工委监督分局的职能作用,加强和改进监督的形式、途径、方式,深入了解各项目部、各部门单位,尤其是重点领域、部门单位反腐倡廉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纠正。
3、构建全方位的监督网络
做到党内监督与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深化党支部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加强党务、政务公开,全面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拓宽和畅通群众监督渠道,通过设立公开电话、举报信箱,设立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及时监督、反映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切实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四、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执行纪律严格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保障,也是从严治党方针的具体体现。
1、有责必究,追究必果
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问责制结合起来,实施责任追究倒查制,出了问题从严从快处理,实行层层追究,不管查到什么人,都要坚决处理,轻则轻罚,重则重罚,不搞下不为例,不搞迁就,杜绝以经济处罚为由,逃避执纪,或以集体决策失误为由,逃避个人责任,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
2、分清主次,抓住重点
在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象上,要坚持以抓党员干部为重点,就各类领导班子而言,应以项目领导班子为重点,就各
部门领导干部而言,应以重要岗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
3、宽严相济,区别对待
把出了问题积极查处与出了问题遮遮掩掩的责任分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作为责任追究的着重点,充分调动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特别是项目“一把手”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
总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按照“抓源头、抓重点、抓关键、抓惩处”的基本思路,紧紧围绕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细化工作责任和目标,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制度执行,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实施责任追究,才能确保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哈密市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党支部2017年9月10日
篇五:对党的建设加强监督举个例子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第三条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第四条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第五条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第六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第七条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第八条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第九条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第二章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第十条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第十一条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
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第十二条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第十三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第十四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第三章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第十六条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第十七条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第十八条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第十九条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第二十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
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第二十一条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第二十三条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二十四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四章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
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第二十七条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第二十八条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第二十九条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
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第三十条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第三十一条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第三十二条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第三十三条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
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第三十四条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第三十五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三十六条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第六章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第三十七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
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第三十九条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第七章整改和保障第四十条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第四十二条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第四十四条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15年12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有关要求,现就推进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对规范中央事业单位职务待遇、节约成本、提高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地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具有先行示范作用。事业单位行业类别众多,单位类型复杂,经费来源多样,人员身份不一,车辆规模庞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也尚在推进中,必须充分认识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二、改革范围、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范围单位范围为党中央、国务院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人员范围为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央事业单位、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可按照本意见要求实施改革,也可参照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改革。(二)工作目标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活动出行实行社会化,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实现中央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6年上半年完成;各部门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6年底前完成;京外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属地化原则,与地方同步完成。(三)基本原则1.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各参改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公车改革节支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
财政预算支出;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中央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特点的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确保中央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工作不受影响。2.坚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将应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开口子,不留后门,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现象。3.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根据中央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不搞一刀切。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切实搞好与事业单位工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方面的统筹与衔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4.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各部门按照本意见,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强化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审核批复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保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按期完成。三、主要任务(一)分类推进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按照《中共中
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4〕41号)有关规定实施改革,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其公务活动出行。中央和国务院直属新闻媒体单位本级管理的新闻记者可根据情况由单位确定选择领取补贴或实报实销公务交通费用。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本单位节支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等保障其公务活动出行。已经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中央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进行规范。(二)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或费用报销的范围、标准或额度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交通补贴的标准、发放范围和方式及管理使用,按照中办发〔2014〕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对参改人员实行以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的办法,个别特定岗位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
贴的应从严从紧核定并报本单位所属的主管部门批准。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费支出情况,在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同地区、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确定。不得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严格按规定控制报销或发放人员范围,避免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允许限额报销的福利化改革倾向。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和公务交通补贴总数与所在单位规模增长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三)从严核定保留车辆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保留车辆,按照《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车辆保留和处置工作的通知》(中车改办〔2014〕3号)有关规定核定。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车改保留车辆,由主管部门核定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按职责权限分系统分别抄送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备案。各部门机关本级的机关服务部门可保留1至2辆后勤服务用车。各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保留的车辆要有预算,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不得在公车改革过程中新增车辆。与主管部门机
关同城异地办公的可根据需要保留1辆工作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但不得借车改名义新增车辆。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中央管理领导干部,由各部门自行选择确定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或维持原有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纳入改革范围,改革后原则上不再配备工作用车。原配有符合规定标准工作用车,确因工作需要保留,应当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党委会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其本人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等。(四)妥善安置司勤人员中央事业单位可按照《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妥善安置司勤人员的指导意见》有关政策,根据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不能简单推向社会,要立足内部消化,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五)规范处置取消车辆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取消的车辆分别移交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统一规范处置。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取消的车辆,由主管部门按照中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委托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公开招标确定的评估、拍卖和解体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收入按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要统一负责部署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正确把握改革方向,明确改革工作任务,督促落实到位;事业单位数量和人数众多的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加强政策指导,要根据行业业务特点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办法并报中央公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各中央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明确专门机构人员,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制定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2016年2月底前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经批准后执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办法,在深入调研、全面摸底、细致测
算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包括本单位节支率详细测算情况),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各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批复完成后3个月内,将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包括改革的工作安排、参改人员范围和数量、各类岗位和人员的改革方式、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或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保留车辆核定原则和数量、取消车辆处置方式和数量、司勤人员安置情况和改革节支情况等,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严格保留车辆管理中央事业单位应当对保留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经批准保留的车辆要严格用于规定用途。(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中央事业单位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察,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
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保留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费、保留车辆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篇六:对党的建设加强监督举个例子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新华社北京11月2日电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第三条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
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第四条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第五条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第六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第七条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第九条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第二章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第十条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第十一条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第十三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第十四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第三章党委(党组)的监督第十五条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第十六条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第十七条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
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第十八条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第十九条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
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第二十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第二十一条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
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第二十三条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二十四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四章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第二十六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
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第二十七条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第二十八条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
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第二十九条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第三十条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第三十一条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
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第三十二条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第三十三条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第三十四条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第三十五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三十六条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第六章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第三十七条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第三十九条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第七章整改和保障第四十条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第四十四条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篇七:对党的建设加强监督举个例子
学者王勇通过分析网络监督的主体客体途径和目标认为网络监督的内涵是指广大的网民通过互联网对包括政治发展经济建设文化事业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内容在内的国家和社会事务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全新的舆论监督方式它有利于增强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和范围加强网络监督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网络监督应用而生。与传统监督方式相比,它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加强网络监督更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网络监督,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决策能力、促进党的民主建设。关键词:网络监督;执政能力;民众
一、网络监督的概念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我国网民数量迅速攀升,2006年6月30日,中国的网民总人数为1.23亿人[1],而到了2010年6月底,中国网民总人数已达4.2亿人[2],短短四年时间,增加了3亿多人,成为世界上网民人数最多的国家,这为人民群众进行网络监督创造了前提条件。从最早的“陕西周老虎事件”到2010的“江西宜黄拆迁事件”等,网络在民主监督中发挥了前所未有的作用,进而引发了学术界对网络监督研究的热潮。如学者王守光认为网络监督是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网络技术如电子数据库、电子课件等和各种网络形式像网页、电子邮箱、电子留言板、虚拟社区等,对掌握一定社会公共权力者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约束的过程,以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3]。学者王勇通过分析网络监督的主体、客体、途径和目标,认为网络监督的内涵是指广大的网民通过互联网对包括政治发展、经济建设、文化事业、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内容在内的国家和社会事务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全新的舆论监督方式,它有利于增强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和范围。[4]学者魏伊含认为网络监督是指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和管理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5]上述学者虽都给出了自己的定义,但是都有不完善的地方。因此,笔者综合上述定义,认为网络监督就是人们利用互联网自由而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行政管理、公务员等进行褒贬评价,是群众进行民主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二、网络监督的特点网络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生产物,它之所以能迅速地在群众中发挥重要监督作用,与它独有的特点是紧密相连的。1.网络监督具有广泛性。广泛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网络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一般是指网络公民,他们既不受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地位的影响,也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都可以广泛地就公共性事件发表各自意见,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另一方面是指网络监督客体具有广泛性,不仅涉及到党、政
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且还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等各个方面。2.网络监督具有快捷性。一是时间上具有快捷性,网络监督避免了传统监督模式——“上门—登记—谈话—反映情况—受理”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而直接通过网络实现点对点、面对面的沟通和反映,可以让执政者在第一时间内受理。二是空间上具有快捷性,网络是一个大众的平台,具有不同思想和观点的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快捷地直抒己见。现在很多政府网站都为民众提供了全新的交流平台,这一利民举措不仅减少了行政运行成本,同时也降低了民主表达的“门槛”,更使民意能够引起官方和的注意和重视。3.网络监督具有交互性。与传统舆论媒体的单向传播不同,网络的传播是双向传播,从本质和内容上已经改变了传统舆论监督对话语权的垄断。一是群众可以在网络上自行选择关注的内容,成为信息的接受者;二是各种网站通过开设论坛、网上民意调查、设置讨论等手段,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使民众能够自由方便地发表意见和观点,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有效监督,进而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网络监督力量。4.网络监督具有安全性。过去的举报监督因采用电话、信件和短信等方式进行,难免会因层层批转、关系网密、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及制度不严等造成举报人个人资料泄密发生,进而引发因信息暴露而遭受腐败分子打击报复的危险,而现在的网络监督一般都采用的是匿名,便于举报人隐去有关自己的相关信息,增强了监督的安全性。三、加强网络监督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网络监督是新时期下的一种新型的群众监督,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这主要是由党的三个方面决定的:一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的。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性质充分说明了党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必须长期坚持对自身的监督约束。中国共产党“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利益不同的利益”[6],只有把加强网络监督作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广大党员实行更为严格的群众监督,才能保证广大党员干部牢记党的宗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二是由党的群众路线决定的。党的群众路线,即“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路线。既然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那么党就必须要深入基层、走进民众中去倾听群众的呼声,由人民群众来告诉党,向党提出意见和要求。而网络监督恰好就是一种人民群众向党反映情况和提出要求的一种新方式,它是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的一种政治活动,不仅为党和政府了解民意、听取民意、集聚民智开辟了渠道,
而且为党提供了服务的最新内容和工作方向。三是由党的执政理念决定的。党的执政理念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仍然做的很不够,党内腐败呈现出蔓延的趋势,因此,只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让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群众,严厉打击腐败行动,铲除一切滋生腐败的土壤,党的执政理念才能真正得到群众的认可。前苏联因严重腐败问题而丧失政权的深刻教训告诉我们,一个政党在执政过程中,如果自身监督制约不力,必然导致腐败兹长,民心丧失,最终丢失政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把加强网络监督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反映党的执政理念的必然要求。三、加强网络监督,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网络监督是现代民主监督的有力手段,它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我们的政治生态,“不怕通报、就怕见报”,这句话形象地说明了网络监督的威慑作用。但由于整个社会网络素养的整体欠缺,许多地方政府和官员不敢,也不愿面对网络监督,更加不善于应对网络事件,常常导致一些小事酿成大事,工作从主动陷入被动,从而损害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胡锦涛总书记在提到网络作用时,曾明确指出:“能否积极利用和有效管理网络,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做到重视网络,学习网络,懂得网络,用好网络”。因此,对待网络监督,我们不仅要把它视之为“民情、民意的重要来源渠道”虚怀以待,更要学会如何在网络监督的常态下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工作水平。1.加强网络监督,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网络对党和政府的监督,意识着社会舆论环境会发生巨大变化,如何在这种新的环境下继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一直以来,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执政之基和力量之源,始终保持和发展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网络作为当今人民群众舆论的重要载体之一,正发挥着党与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因而,要想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一是要改变落后的政治观念,高度认识网络监督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积极意义。网络监督是信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属于民主监督的范围。从国内外众多网络监督事件来看,网络监督不仅能够打击贪腐行为,而且能够推动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网络监督虽不具备法律监督、组织监督、行政监督的强制性,但在实践中可以产生一种“普遍的、无形的、强大的力量”,而且,通过网络传媒往往可以引发全社会的道德监督和专门机关的监督,推动形成合力监督。二是要重视网络监督中产生的民意诉求,网络之所以会对某一事件或某一个人过分关注,背后必定有一定的民意作为基础,因而我们党要认真分析,查找背后的原因,顺应网络监督的历史潮流,不把网络监督视为影响执政基础的洪水猛兽,而应视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手段。三是要建立快捷的网络处理机制,及时发现网络上出现的监督事件和言论,关注网络事情的发展进程。一方面尽量做到及早公开信息,消除网络上错误信息的误导,另一方面积极应对网络监督的要求,对正当合理的要求,要快速回应,及早落实,对过激的言论,要耐心解释,避免矛盾激化,对不正当的要求,要及时澄清,避免误导,努力将网络监督引入正常的法制轨道。总之,我们党要树立民主执政的理念,增强被监督的
意识,自觉置身于网络监督之中。2.加强网络监督,提高党的决策水平。提高执政能力,关键就是要提高执政党的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一个决策方案要想是民主的、科学的、合法的,必须要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一是要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在网络上进行事前公开,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善于集中民智,充分体现民意,避免决策失误。网络监督可以在较大范围内试探决策的科学程度,防止和纠正各种偏差和失误。这不仅便于决策实施者了解决策被群众接受的程度以及它与现实存在的差距,也便于决策执行者接受检验和监督。在决策实施过程中,网络监督也可以使决策者及时充分地听取和采纳群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正决策,优化决策,从而保证决策预期目标的实现。二是要通过网络监督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热情。目前各级政府在制定与民生具有确定利益关系的各项政策时,都通过各种方式在网上征求大家的意见,根据网民的建议修改政策,这充分说明了网络监督中蕴藏着人民群众无穷的智慧。因此,我们党只有充分重视和发挥网络监督的作用,才能集思广益,才能真正提高决策水平。事实上,决策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善于听取群众呼声,吸取群众智慧的过程。因此,我们党必须要主动搞好网络监督,一方面可以锻炼承受批评的能力、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人民群众提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使党和群众实现良性互动,促进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3.加强网络监督,促进党的民主建设。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行使权力的主人。网络对党与政府的监督是人民行使权力的实际体现。目前,我国权力过分集中于中央、各级政府以及少数人手中,缺少民主和法制,更缺乏有效的监督,造成了大量的腐败案件。因此,只有实施和加强对党进行网络监督,动员全社会的网民进行合法监督,才能够有效克服官僚主义,打击和遏制腐败。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往的民主生活会、询问和质询、述职述廉、巡视、谈话和诫勉等多少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原因难以到位的监督党内官员,甚至是广大普通党员不敢、不愿、不能监督。但是由于网络监督因其信息传播的自由性、关注内容的广泛性、以及具有保护监督人的隐秘性特点,必然能够吸引党员和人民群众自觉对党进行监督,形成广泛参与、人人关心的局面。同时,加上规范监督,整肃有力,就会形成良性循环。党的民主建设就能大步向前发展。总之,权力只有得到人民民主的监督,才能保证权力为人民谋利益,也才能保证权力的廉洁运行,党的执政权力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和认同。尽管网络监督刚刚起步,在很多方面不尽如人意,但网络监督作为党的民主监督的平台已是大势所趋。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网络民众文化素养的提高,网络监督的道路也将越走越宽。参考文献:[1]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6.[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报告,
http://tech.163.com/10/0715/12/6BKRUBKL00094IJC.html.[3]王守光.网络监督—预防腐败的有效监督形式[J].理论前沿,2005(3):31.[4]王勇.网络监督刍议[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4):78.[5]魏伊含.浅析网络政治中的网络监督[J].青年科学,2010(2):109.[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5:281.
篇八:对党的建设加强监督举个例子
不少于2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不少于2次听取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相关部门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融入本部门工作情况汇报不少于2次听取纪委监检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情况汇报工作目标完成时限责任人完成情况备注1、加强组织领导年初单位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方案;与下属单位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不少于2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不少于2次听取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相关部门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融入本部门工作情况汇报,不少于2次听取纪委监检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情况汇报。2、健全工作机制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任务;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督导检查工作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评方案并落实;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奖惩机制。3、深化宣传教育有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计划方案;单位一把手每年要针对性的上一次廉政党课;把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和从政道德教育,融入平时学习活动中去;利用各种媒体发挥宣传教育作用。4、选好用好干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配套相关制度,加强自律和监管;按照程序,动议、推荐、考察、酝酿、讨论等有记录;要加强新履职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知识培训,特别是进行谈话。5、加强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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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市县有关意见要求,有整治方案和工作计划;加强纠正“四风”督导检查,重大节假日廉政提醒和暗访,有行动、有记录、有成果;三公经费开支同比下降。6、维护群众利益有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建立机构,明确制度;有群众诉求反映的直通车、联系点、帮扶点;加强基层党员干部廉政教育有措施有落实;“三资”管理、“四议两公开”得到有效落实;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反映的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有记录。辛庄镇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题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工作台账
7、支持查办案件支持纪委履职,落实纪委体制、机制改革和“三转”;加强纪检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支持查办案件工作,帮助排除干扰,办公用具齐全、查办经费到位和交通工具便利。8、推动源头治理对照上级惩防体系安排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有年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安排部署工作;加强对权利运行的监督制约,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进行有效的监督有措施有落实;认真落实党务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接受审计有落实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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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加强巡视工作
重视巡视工作,配合巡视工作,落实巡视工作安排;对巡视反
馈的意见,有整改责任书、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整改责任制、
项目化管理,落实到位。
10、严格监督考核
领导重视考核工作,过问并亲自带队抓落实;半年进行的督查
发现的问题、有反馈、有整改意见;年终考核列为全面工作评
定重要指标;对工作不到位实施责任追究。
1、履行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参加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会议并进行安排部署;要同班
子成员签订目标责任书;至少要主持召开2次党委,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听取1次下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了解情况,提出意见要求,解决问题);半年主动向县委或县纪委报告本地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2、加强宣传教育
采取多种形式,对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每年至少讲1次以党风廉政建设为主体的党课;重大节日前利用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提醒;至少主持1次中心组廉政专题学习;在一定范围内宣读上级纪委案件通报进行警示教育;支持廉政文化创建活动。
3、强化监督检查
带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听取年度考核汇报分析,把握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约谈检查考核末位或群众反映问题集中的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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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4、落实监管责任
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制度建设并落实,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等五项工作,履行好监管责任;运用廉政谈话、廉政点评、约谈函询等方式,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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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双责;每年至少2次对领导班子及下一级负责同志有针对性的进行廉政谈话。5支持查办案件及时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办案工作汇报,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案件和复杂疑难案件要有批示和意见;对班子成员和下一级负责同志违反党纪政纪以及违法行为不姑息迁就。6带头做好表率以上率下,以身作则,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群众评议优秀;带头执行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廉洁从政准则,受到群众好评;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履行“三严三实”要求,不搞特权;公布个人行使权力清单;公布个人廉政承诺书;自觉遵守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年终公开述职述廉,接受组织、民主评议和群众监督。1、落实分管职责定期研究、部署、检查、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党风廉政恳谈制度;年初与分管部门负责同志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督促分管部门加强廉政学习,年内至少1次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讲授一次党课,2次听取分管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汇报。2、强化工作指导坚持分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起抓,融入分管工作,有记录;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制定;加强风险防控;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对分管部门案件的查处工作。3、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职尽职监督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对问题严重的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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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觉接受监督以上率下,以身作则,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群众评议优秀;带头执行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廉洁从政准则,受到群众好评;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履行“三严三实”要求,不搞特权;公布个人行使权力清单;公布廉政承诺书;自觉遵守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年终公开述职述廉,接受组织、民主评议和群众监督。1、加强组织协调根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起草工作计划和方案;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重点工作牵头单位和协作单位发挥作用;协助党委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建立工作台账并抓好落实监督检查;加强日常检查、年终督查、年终考核,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2、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犯党纪行为;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每年至少向同级党委专题报告两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3、严肃查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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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完成查办案件任务;及时处理和纠正发生在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群众身边发生的腐败问题;协助上级纪委查办涉及本单位的违纪违法及腐败案件。4、强化执纪监督加强是否存在“四风”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上级要求执行情况检查,纠正存在问题;加强对工作纪律工作作风检查,对群众反映工作作风存在问题的个人,进行及时处理;对查出存在的问题的处理到位,处理意见单位通报,上报县纪委及时。监督责任班子成员的责任5、深化教育预防加强单位廉政学习教育的计划制定和落实情况检查;每月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全体党员干部进行1次加强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通过恳谈、约谈、诫勉谈话、函询等形式对党员干部作风和纪律上的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教育。6、严格追究问责根据责任规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工作程序、保障机制;对照责任制规定的进行监督检查,对责任不落实、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动和严重后果的,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双究,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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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对党的建设加强监督举个例子
加强党内监督体制机制建设作者:戴开成来源:《党政论坛》2018年第7期
党内监督是指在党章党规和国家律法之下,对党内思想、组织和党的纪律各方面进行工作监督,检查党组织内部以及党员是否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运用自身的权力,是否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及利益实现。党内监督的出发点是把党内权力放置在规章制度之下,扎紧权力的笼子,最终使得人民民主权利得到进一步的实现。党内监督的落实强化也是强化党内民主,加强党的建设的体现,是更深层次体现党为人民服务的性质宗旨的必然要求。
一、党内监督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
1.党内监督责任规定尚未明确
从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精神的推行来看,狠抓党建、加强监督是保证党内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各级党组织干部在推行全面从严治党中扮演主力军的角色。所以在加强党内监督中,划分明确责任是从严治党的重要步骤。然而在实际中,党内监督责任规定尚未明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首先在对党内的监督工作中,各项党内监督的划分界线不够明确,上下级之间的监督机制发挥效用不明显。上下级监督是落实责任的重要方式,但目前上下级监督存在上级监督权力界线模糊的情况,上级对下级更多的是一种行政上的指导。其次党内之间的相互监督责任划分不明确。党内的监督包括党组织对于内部党员干部工作的监督以及领导人对于各党内工作人员工作的监督。两者作为党内组织成员,在工作中碍于情面或者具有工作合作关系,一般难以主动落实监督机制,甚至有的出现相互包庇现象。人员之间内部监督责任划分不明确,导致某些党内设置的专门监督机构流于形式,不主动去进行具体的监督工作。纪委对于党内工作的监督涉及更多的是违法违纪的监督,较少涉及对具体工作的监督。所以在党内的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分工问题。最后党外监督保障性规定不足且乏力。一是党外监督渠道不畅通,社会组织团体等力量无法介入到监督工作来。二是人民群众监督比较遥远,制度设置抽象化。司法机关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司法公权力的机关,监督责任确立比较模糊,发挥监督的效能比较弱,缺乏规范的监督保障体制来形成监督网。
2.党内监督工作没有落实到位
权力需要监督,监督机制的完善有助于党内防微杜渐,落实责任。我国随着法制的发展,监督机制慢慢得到了建立发展。从整体来看,任何事情仅仅设立了制度是不够的,只有把各项制度都落实才会带来应有的效果,我们需要按照规章制度来办事,把施行的规章制度内容落实到位。但监督机制规定的一些工作没有有效地落实,党内个别人员对于各项规章制度不放在心上,不去履行规章制度的内容,使得党内出现个别不和谐的现象,最终只能使得设立的监督机制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我们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设置权力,在相应层级内,拥有党的最高决策权和监督权的是党员代表大会,保障全体党员代表行使民主权利,监督党的工作。在实践生活里党的代表大会召开次数有限,无法使监督成为常态和迅速处理监督事宜。权力的高度集中使得人们忽视了党代会在党内监督中的重要作用。此外我们党权力设置的特征,权力运行的现实是,“党政‘一把手’习惯于当领导、下结论、做决策,制约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则习惯于服从领导、听从决策,无法或不愿意制约‘一把手’”。诸多因素导致了党内监督机制能够起到的作用不甚明显,对工作实效和责任承担的促进作用。
二、党内监督体制机制困境的成因
党内监督体制不完善、机制不落实最终会对党组织形成腐蚀,丧失人民群众对党组织的信任。缺乏监督的权力会引起异化现象,危害党内政治生态环境,与党倡导的从严治党精神背道而驰。因此深入剖析党内监督体制机制乏力的成因有助于提出有建设意义的举措来完善监督机制。
1.党内监督主体意识比较薄弱
党内监督,思想决定行动。如前文所述,我们党体制运行的特征导致了有时候权力集中于少数决策者手中,有的党员缺乏民主意识,监督意识,习惯于听从领导者的决策。近年来出现的贪腐实例大多数都存在党内监督不到位原因,党内人员不少都缺乏主动监督的思想意识。虽然中国共产党一直重视思想建设,重视党组织建设、党员的素质培养,重视党风建设,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因素依然复杂,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管党治党不可掉以轻心。党内监督主体意识的薄弱使得在行动中党内监督工作没有主动做到位。有的党员认为做好本职工作就行,没必要进行监督工作,思想上对监督制度认识的不到位导致自身遵守党章纪律等行为失范,出现违规违纪、道德滑坡问题。再者,有的党员作为党内建设的主体,却在思想上对党内监督认识不足,自身作风建设不扎实,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素质,对廉洁教育存在盲区,在行动上可能出现党性党风的缺失。有的党员干部错误地认为监督就是“挑刺”“找茬”,其结果是监督对象讨厌被监督,监督主体不愿去监督。党员主体如果对监督接受度不高,那么久而久之权力运行就会偏离轨道,党员干部廉洁度不高,党的事业就会受到阻碍。此外传统的老好人思想也对党员干部自发主动进行监督产生负面影响,认为不主动挑人毛病那是实用主义,在属于自身应该承担的监督责任中回避问题。长期以来存在的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使得党内监督意识的强化任重道远。
2.党内监督制度设置不够合理
党内监督的施行首先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制度法规来保障党内监督事务的展开实施。完备健全的规章制度对党内监督来说能够更好地确定监督的形式、监督的规则和施行的程序,发挥用监督促进其他制度更好地运转的作用。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党内监督制度设置不够合理。第一是党内监督规范的建立还处于发展阶段。监督工作的具体规范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或者虽然建立起来了,但是仍然有待加强。第二是党内监督工作的制度程序、操作规则还未进一步细化。监督工作的具体程序规则等还未完全规范化,或者是虽有规定,但是没有较为详细的实施细则,导致在监督实践中弹性大、空隙多等。第三是监督机制的设置主要依照层级划分,依靠上对下、同级监督,下对上或者外部监督渠道不够。第四是党内缺乏对监督的保障制度。人们在监督的过程当中,担心上级的报复,所以不敢实施监督。大体而言,缺乏对监督的保障制度使得已有的监督制度没有彻底发挥出实效,预期效果没有达到,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形。我们党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夯实管党治党责任,创新体制机制、扎牢制度笼子,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使党风民风向善向上,强化党内监督、发挥巡视利剑作用,严惩腐败分子、加强追逃追赃工作,但是如果党内监督体制机制的设置不够严明,那在基础上就丧失了夯实从严治党的前提要件。
篇十:对党的建设加强监督举个例子
加强纪律建设强化党内监督为建设“五个洋浦”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在全区2017年工作会上的讲话符革
(2017年1月16日)
同志们:现在,我代表纪工委,对2016年全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
行总结回顾,部署2017年工作任务。刚才,张磊主任对工委的工作包括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做了全面的部署,待会,李国梁书记还将做重要讲话,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抓好贯彻落实。
一、2016年工作回顾2016年,工委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忠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积极主动适应中央纪委、省纪委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新思路、新任务和新要求,聚焦中心任务,持续深化“三转”,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推进正风肃纪,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呈现出新的气象,为建设“五个洋浦”提供了坚
强的纪律保障。(一)持续发力,推动“两个责任”不折不扣地落实工委牢固树立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担当,
召开专题会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系列重要讲话,对全面从严治党进行再部署;召开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和各党委(党组)和纪委主要负责人履行“两个责任”报告会,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李国梁书记、张磊主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工委、管委会其他分管领导自觉落实“一岗双责”,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种好自己的责任田。纪工委主要负责人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坚守职责定位,带头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宣讲党章党规党纪,向新换届的农村社区两委干部和办事处基层干部宣讲《准则》《条例》5次,唤醒全体党员的初心。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党风监督月报表制度,工委、纪工委主要负责人在报表上签字背书,工委管委会、纪工委分别与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属单位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履行“两个责任”承诺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追究,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夯实责任。修订《洋浦经济开发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对全区26个责任单位履行“两个责任”情况进行了考核评比,并将考核结果在全区通报,持续传导压力,党风廉政建设的“两个责任”进一步
压实。(二)坚持高压惩治腐败和纠正“四风”并举,着力遏制腐败
蔓延势头全区纪检监察机关握指成拳,强化纪律审查和监督执纪问
责。全年共受理群众信访举报176件次,处置问题线索42件,初核40件,立案20件,立案数同比增长33.3%,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9人,处分人数同比增长46.2%。自办重大案件取得突破,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案件线索抓住不放、深挖细查,严肃查处了经济发展局原调研员陶嘉顺收受巨额贿赂案件。执纪审查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办案质量明显提高,执纪审查质量考核成绩名列全省前列。反腐败联动协作机制运转高效有序,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院、法院、公安、审计等部门形成强大反腐合力,纪检监察机关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5件,接收案件线索3件。
坚持经常抓、抓经常,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紧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问题,综合运用明察暗访、执纪问责、通报曝光等有效手段,突出重要节点,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四风”反弹回潮。全年开展明察暗访5次,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庸懒散奢贪等“四风”问题14个,处理24人,其中党政纪处分4人、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20人。同时,对发现的98个问题线索进行逐一核查,专项整治了违规乘坐飞机头等舱、违规参加培训、违规报销、违规发放补贴、违规借用车辆等问题,收缴违规资金241万元,清理违规借用车辆19辆。
严查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贯彻落实全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场会精神,把整治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作为重点,严肃查处骗取民生资金、私分农村专项资金、抗击台风脱岗等4起违纪案件,给予党纪处分3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1人。同时,针对全区低保等惠民惠农领域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清理,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低保户46户143人。
(三)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贯彻落实“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制定了《关于开展谈话提醒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谈话提醒的责任主体,在全区28家单位建立起谈话提醒制度和报送制度。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敲打提醒,抓早抓小、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全区领导干部共开展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谈话提醒122人次,其中工委领导提醒谈话47人次。扩大函询和诫勉谈话范围,让反映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讲清问题、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对反映失实的予以澄清。全区开展诫勉谈话22人次,函询9人次,党纪轻处分14人,党纪轻处分占处分人数的73.7%。
加强廉政警示教育,深刻剖析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以案明纪和警示教育活动,召开了全区党员干部廉政警示教育大会,通报了经发局原调研员陶嘉顺、
规划局原副局长肖明辉等10起严重违纪案,对近年来发生的腐败典型案件深入剖析,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受警醒,做到警钟长鸣。
(四)全力配合省委巡视组工作,全面落实巡视整改任务纪工委全力配合省委巡视六组工作,督促落实各项整改工作。及时办理了巡视组交办的120件信访件,办结119件,办结率99.2%,立案9件,给予党政纪处分8人。对巡视发现的不按规定缴纳党费、长期拖欠公款等难点、重点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追缴拖欠公款263.8万元,补缴党费274万元。(五)加强纪委班子和队伍建设,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把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点,对《准则》《条例》进行系统化学习,做到深刻领会、融会贯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健全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在三个办事处设立了纪委和监察室,增强基层监督执纪力量;加强业务培训,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中央纪委、省纪委及工委组织的培训31人次,纪工委主要领导为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党员干部上党课2次;强化自身监督管理,坚决防止“灯下黑”,对2名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函询和提醒谈话。2016年我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这是省委、省纪委和工委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全区纪检监察干部拼搏奉献的结果。在此,我代表纪工委对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和肯定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一是有的党员干部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仍不收敛、不收手,群众对发生在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反映较为强烈,“四风”问题在面上得到遏制,但反弹回潮因素依然存在;二是少数单位对“四种形态”要义精髓理解把握还不到位,抓早抓小还需进一步深化;三是聚焦主责,实施“一案双查”力度不够;四是部分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执纪审查能力还需下大力气加以提高。
二、2017年主要工作任务总体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大以来历次中央全会、中纪委七次全会、六届省委历次全会和省纪委七次全会精神,保持坚强的政治定力,加强纪律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十八届六中全会是对全面从严治党的再动员、再部署、再出发,全会审议通过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党内监督条例,是依规治党、从严治党的制度成果。中央纪委七次全会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战略布局,从严从细抓管党治党,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党内政治生活呈现新的气象,但全面从严治党仍然任重道远,从宽松软走向严紧
硬是一个需要砥砺淬炼的过程,需要在抓常和长、严和实、深和细上下功夫。面对这种形势和要求,纪工委要切实履行好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准确把握“四个统一”的重要启示和经验,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气力、更大的勇气抓好落实。加强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工委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自行其是、各自为政等行为,切实维护党中央、省委和工委的权威。以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为尺子,开展对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经常化、规范化,努力打造我区政治生态的绿水青山、碧海蓝天。
(二)以强化问责为抓手,进一步压实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我们要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头,敢于动真碰硬,坚决落实党内问责条例和省委实施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尤其是“一把手”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失职失责的典型问题盯住不放,使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以强有力的问责督促各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让各级领导干部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落实,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切实解决好党内政治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面
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落地生根。同时,洋浦作为开发区,还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让敢担当、敢负责、敢作为在干部队伍中蔚然成风。
(三)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巩固深化作风建设成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紧盯“四风”新动向、新花样,防止反弹回潮。建立健全社会评价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拓宽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不断扎紧制度笼子。加强对审批提速、行政执法、项目服务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吃拿卡要、拖拉推诿等庸懒散奢贪问题,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优化开发区投资环境。加强对民生扶贫领域政策、措施、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以“精准监督”护航“精准扶贫”,加大对涉及扶贫问题线索的查办力度,重点查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扶贫资金和扶贫干部失职渎职等突出问题,确保全区扶贫目标顺利完成。(四)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持续加大纪律审查力度运用好“四种形态”。面对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要把监督抓在日常、严在经常,着力用好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用足用好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审慎运用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持续强化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体现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保护整片“森林”的健康。
突出纪律审查的“两个重点”。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重点查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搬迁安置、惠民补贴等廉政风险较高、群众关注密切领域的违纪案件。严格对照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要求,建立健全执纪工作流程,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规程,年内完成办案谈话点建设,提高纪律审查规范化水平。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对出现重大腐败案件和“四风”问题突出的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发挥执纪审查治本功能。深刻剖析我区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例,查找问题症结,完善制度机制,堵塞监管漏洞。忏悔录和检讨书能公开的都要公开,制作陶嘉顺案件警示教育片,用身边的案例警示教育党员干部,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五)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动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办事处党委、纪委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责任,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对“四议三公开”为重点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狠抓党性党纪教育,提高农村和社区党员干部政治素养和廉洁意识,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加强对搬迁补贴、惠民资金、扶贫资金发放使
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为民服务过程中吃拿卡要、虚报冒领、优亲厚友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优化投资环境。同时,对基层党员干部利用宗族势力对搬迁安置、项目建设等工作进行破坏阻扰的行为严惩不怠、决不姑息,确保工委、管委会的工作部署顺利推进落实。
(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贯彻中纪委、省纪委关于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积极推进监察体制改革,激发纪律检查工作活力。立足洋浦实际,探索灵活高效、务实管用的巡察方式方法,发挥巡察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利剑作用。继续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要求。加强纪工委对全区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的领导,统一对全区基层纪委查办案件进行审理,提高纪律审查的工作水平。优化调整纪工委监察局岗位设置,规范信访、线索管理、执纪审查、执纪审理工作流程,强化协调配合和监督制约。
加强纪检队伍建设。加强纪检监察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坚定理想信念和增强政治定力,把纪检监察干部选拔培养交流使用更好地统筹起来,把政治过硬、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选进来用起来。加大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力度,着力解决能力不足“不善为”、动力不足“不想为”、担当不足“不敢为”等问题。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自觉把自己摆进去,手电
筒照别人更照自己,坚决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无须扬鞭自奋蹄,我们将按照习总书记提出的“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绝不辜负党和人民重托。
同志们,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省纪委和工委的坚强领导下,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努力开创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为建设“五个洋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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