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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组学习党内法规总结11篇

时间:2022-11-08 13:55:04 来源:网友投稿

中心组学习党内法规总结11篇中心组学习党内法规总结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第一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心组学习党内法规总结11篇,供大家参考。

中心组学习党内法规总结11篇

篇一:中心组学习党内法规总结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第一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在2014年5月27日,经中央授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及相关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同时公布,要求党组织、党员的行为必须依据党内法规的要求切实执行,而且也进一步规范了党内的立法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本次《制定条例》所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不同于一般性法律、行政法规。但是,宪法和法律的效力依然高于《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颁布意义重大,它不仅对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升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制定条例》的出台给人民群众释放了一个信号:我党必将从严治党!《制定条例》是对于党内法规的一个约束,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它所调整的党内关系和党内生活,是以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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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律作保证,适用于党组织和党员,对于党员依法执政有了更强大的监督和执行武器,有助于找到宪法、法律与党内法规的统一点,以便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我们以前经常说“依法治国”,那么,《制定条例》的出台则提出了“依法治党”。也即,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法规来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通过党的各项具体制度来保证国家的宪法和党章成为党组织和党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制定条例》的公布使得依法治党有了更加强有力的保障。目前,在我党内部,不少党员出现了思想上的腐化和作风上的歪风邪气,这不利于我党根基的稳固、内部同志的团结,也不利于我党生机的长久保持。而《制定条例》毫无疑问有利于肃清党内不良风气,增加我党的纯洁性。

  而从党内法规的制定来看,当前,有一些地方出现了无权或越权制定党内法规的现象,有的甚至是和法律相抵触的,这种以权越法、以权代法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给党的法治建设添了堵、抹了黑。许多群众对某些党员的言行有诸多不满,让百姓们对党寒了心,长此以往必将会出现不良后果。

  《制定条例》的颁布非常迫切也十分必要,它不仅将党权关进了制度的笼子,充分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法治党的信念和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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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而且,在接下来的执行当中,它也将显著提升党员的法纪意识,在全党范围内形成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的良好氛围。

  目前我党有8200多万的党员,有400多万基层党组织,如果其中任何一个党员、一个基层党组织出现了问题,就会让人民群众对我党产生怀疑态度,不利于保持党与人民的鱼水之情。而《制定条例》的出现,使得我党内部制度规章进一步完备,标志着我党正在进一步走向成熟。

  我相信,《制定条例》只是我党迈出的第一步,在今后我们还将看到更多的、得民心的政策!

  第二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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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第四条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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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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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1

  系。第九条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第十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第十一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第十二条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三章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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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名称;(二)制定目的和依据;(三)适用范围;(四)具体规范;(五)解释机关;(六)施行日期。第十五条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第十六条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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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四章审批与发布第二十一条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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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第二十二条党内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一)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三)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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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发布的党内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第二十三条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

  党内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第二十四条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第五章适用与解释第二十五条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第二十六条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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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请中央处理。第二十八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一)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二)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三)同中央党内法规相抵触的。第二十九条中央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本条例施行前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由中央办公厅请示中央后承办。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解释。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第六章备案、清理与评估第三十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具体备案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另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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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党内法规的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党内法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第三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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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第四条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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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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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第九条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

  第十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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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名称;(二)制定目的和依据;(三)适用范围;(四)具体规范;(五)解释机关;(六)施行日期。第十五条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第十六条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第十七条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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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第十八条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四章审批与发布第二十一条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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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第二十二条党内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一)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三)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发布的党内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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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党内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第二十四条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第五章适用与解释第二十五条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第二十六条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请中央处理。第二十八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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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二)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三)同中央党内法规相抵触的。第二十九条中央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本条例施行前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由中央办公厅请示中央后承办。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解释。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第六章备案、清理与评估第三十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具体备案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另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第三十二条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党内法规的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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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党内法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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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第三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第五条中央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直接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第六条报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党内法规专网报送电子文本。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由中央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第七条中央办公厅对报送中央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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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五)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第八条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第九条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3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第十条审查中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中央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中央决定。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条建立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备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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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四条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第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规定精神开展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篇:领导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两部党内法规”的心得体会领导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两部党内法规”的心得体会5月27日,经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公开发布,对党制定法规的权限和程度等都进行了限制,体现了党内立法的科学性,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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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

  表明了党内立法的迫切性,对抗人治化的民主性,有利于强化对党内法规的监督,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权力的牢笼要稳在此之前,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而这次两部法规的出台,就使得我党首次拥有的正式的党内“立法法”,不仅有利于解决“红头文件”打架的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两部法规对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闭门造车、官僚主义、质量低下、损害群众利益和搞形式主义等问题都有了更强有力的解决武器,更加有法可依,这对我党今后的队伍建设、作风改进、思想进步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对比1990年7月底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这次的《制定条例》是正式的,在原有《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党内法规制定的细化工作,提出了更实体性的要求,同时也将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活动纳入了适用的范围。这些条例的出台无疑对地方党委法规与宪法精神相违背这类事情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结束过去有法不依、有法却模糊执政的情况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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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对于人民群众来说,这两部党内法规的颁布,其一是让百姓们看到了我党的实质性行动,提高了人们对党的信赖度;其二是减少了重复性、繁琐性和有冲突性的文件,规范了党组织和党员等的言行,对于党员违法行为的一个舆论监督与谴责等也就有了更加可靠的保障,加深了人民群众与党的亲密关系,对于党的纯洁性、端正性也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实现了新的突破此次两部法规的实施,不仅规范了党员的权力,加强了今后的舆论监管,而且与过去党内相关法规相比,还实现了新的突破。首先,在《制定条例》制定的同时,还根据这个条例制定了《备案规定》,不仅细化了备案制度,还增写了清理制度。在党的历史上,这还是第一次在全党部署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毫无疑问,这必将结束党内法规重复、与宪法不一致、过分繁琐等历史,谱写出新的简约的、更加实用的、贴近实际的党内法规。其次,首次提出编制党内法规五年规划。规定表示,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据了解,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其次,党内法规的制定必须听取群众的意见。条例表明,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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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党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家学者以及普通群众。而征求意见的形式多样,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推荐打开:)这样也就有助于保障党内法规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避免出现令人啼笑皆非的情况出现。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党内法规亦然。目前,中国共产党两部法规的出台虽然迈出了第一步,但接下来如何确保这两部法规的有力有序执行,是否能严格惩处违背法规的言行等,这些都需要我们端正态度,切实加强执法力度,管理好我党这个大家庭,继续保持党的蓬勃生机与活力,让我党具有更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五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心得体会福田乡纪委王小鹏刚刚出台的《党内监督条例》是党内监督工作实现根本制度化、发生质的飞跃的重要开端。其制度设计和程序保障的完整、充实前所未有。体现了我们党对党内监督工作和反腐工作的重大决心。从称谓上来讲,《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虽然是约束党内成员的纪律性规定,而非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是它却被冠以《条例》这个法律专有名词,为纪律性规定冠上法律的名头,体现了我党要把党内监督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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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

  从制度设计上来讲,《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出现可操作性的变化,与《党章》中的相关内容相比较,条例更为细化、更为具体。近年来,党内领导干部犯罪违纪案件数量增加速度很快,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整治成本也越来越高,尤其是“一把手”犯罪不是个别现象,已具有普遍性,不是一时现象,是较长时间多种因素积累爆发所致,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主要是家长制遗风和好人主义盛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部门中家长制遗风和好人主义实际上支配着党内生活,为了维护“一把手”的威信

  难以进行监督和展开批评,人们在“一把手”大还是党委会集体大、对党和人民负责和对“一把手”负责如何统一等问题的认识上存在误区。而好人主义也不再仅是明哲保身、洁身自好,已经发展为利益交换关系,成了庸俗市侩作风。因此《党内监督条例》把重点放在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上,因为党的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是我们党的宝贵财富,尤其是正职领导,他们担子重、责任大,一般是经过党的长期培养、经历了许多严峻考验,我们党对他们向来尊重和关爱。把“一把手”作为重点监督对象,既是为了让老百姓满意,也是对“一把手”的关爱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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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中心组学习党内法规总结

  学习“中共两部党内法规”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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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中共两部党内法规”的心得体会5月27日,新华社授权公布了两部党内法规,一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一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我当即对这两部法规的内容进行了阅读,心中感慨无限。这两部法规的出现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它告诉世人,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拥有了正式的、党内的“立法法”。其实在此之前,在1990年我国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而这次的《制定条例》则是对《暂行条例》的一个补充和修订。而与此同时,为了党内法规备案工作的有序有章可行,还同步制定了《备案规定》。在得知这两步法规的颁布后,我还对网络舆论进行了一个观察,发现许多群众欢欣鼓舞,认为这是党的一大进步,是促进我党廉洁作风的盛行,是提高党内科学化水平建设的重大举措,更是提高我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水平的一个有力武器。这两部党规的公布,就像一个牢笼,它让过去喜欢钻空子的某些权力欲望被禁锢在这个权力的牢笼里面,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进一步得到有序化的规定,避免乃至消除那些会影响我党形象的不良思想和工作作风,这对加强我党的建设、保证党的各项工作规范进行和党内生活的有制度可依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备案规定》是根据《制定条例》而产生的,它的出现能够确保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党章、党的理论、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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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针以及政策的一致性,而且还对法律、宪法的一致性,对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都是一个有法可依的保障。“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这就说明,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必须要加大党内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如我们最基本的党内法规——党章。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做好对过去党内法规的一个备案、清理和实施评估等工作,将不符合现有宪法的一些制度予以清除,根据实际情况来增减制度,让我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事都能实现一个约束化、制度化,让人民群众看到我党执行能力的一个强健化,确保我党永葆生机!学习“中共两部党内法规”的心得体会在2013年5月27日,经中央授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及相关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同时公布,要求党组织、党员的行为必须依据党内法规的要求切实执行,而且也进一步规范了党内的立法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本次《制定条例》所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不同于一般性法律、行政法规。但是,宪法和法律的效力依然高于《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颁布意义重大,它不仅对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升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具有重要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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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制定条例》的出台给人民群众释放了一个信号:我党必将从严治党!《制定条例》是对于党内法规的一个约束,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它所调整的党内关系和党内生活,是以党的纪律作保证,适用于党组织和党员,对于党员依法执政有了更强大的监督和执行武器,有助于找到宪法、法律与党内法规的统一点,以便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我们以前经常说“依法治国”,那么,《制定条例》的出台则提出了“依法治党”。也即,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法规来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通过党的各项具体制度来保证国家的宪法和党章成为党组织和党员的最高行为准则。《制定条例》的公布使得依法治党有了更加强有力的保障。目前,在我党内部,不少党员出现了思想上的腐化和作风上的歪风邪气,这不利于我党根基的稳固、内部同志的团结,也不利于我党生机的长久保持。而《制定条例》毫无疑问有利于肃清党内不良风气,增加我党的纯洁性。而从党内法规的制定来看,当前,有一些地方出现了无权或越权制定党内法规的现象,有的甚至是和法律相抵触的,这种以权越法、以权代法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给党的法治建设添了堵、抹了黑。许多群众对某些党员的言行有诸多不满,让百姓们对党寒了心,长此以往必将会出现不良后果。《制定条例》的颁布非常迫切也十分必要,它不仅将党权关进了制度的笼子,充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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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法治党的信念和决心。而且,在接下来的执行当中,它也将显著提升党员的法纪意识,在全党范围内形成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的良好氛围。目前我党有8200多万的党员,有400多万基层党组织,如果其中任何一个党员、一个基层党组织出现了问题,就会让人民群众对我党产生怀疑态度,不利于保持党与人民的鱼水之情。而《制定条例》的出现,使得我党内部制度规章进一步完备,标志着我党正在进一步走向成熟。我相信,《制定条例》只是我党迈出的第一步,在今后我们还将看到更多的、得民心的政策!学习“中共两部党内法规”的心得体会学习“中共两部党内法规”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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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中心组学习党内法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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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在2019年5月27日,经中央授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及相关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同时公布,要求党组织、党员的行为必须依据党内法规的要求切实执行,而且也进一步规范了党内的立法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本次《制定条例》所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不同于一般性法律、行政法规。但是,宪法和法律的效力依然高于《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颁布意义重大,它不仅对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升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制定条例》的出台给人民群众释放了一个信号:我党必将从严治党!《制定条例》是对于党内法规的一个约束,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它所调整的党内关系和党内生活,是以党的纪律作保证,适用于党组织和党员,对于党员依法执政有了更强大的监督和执行武器,有助于找到宪法、法律与党内法规的统一点,以便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我们以前经常说“依法治国”,那么,《制定条例》的出台则提出了“依法治党”。也即,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法规来规范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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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和党员的行为,通过党的各项具体制度来保证国家的宪法和党章成为党组织和党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制定条例》的公布使得依法治党有了更加强有力的保障。目前,在我党内部,不少党员出现了思想上的腐化和作风上的歪风邪气,这不利于我党根基的稳固、内部同志的团结,也不利于我党生机的长久保持。而《制定条例》毫无疑问有利于肃清党内不良风气,增加我党的纯洁性。

  而从党内法规的制定来看,当前,有一些地方出现了无权或越权制定党内法规的现象,有的甚至是和法律相抵触的,这种以权越法、以权代法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给党的法治建设添了堵、抹了黑。许多群众对某些党员的言行有诸多不满,让百姓们对党寒了心,长此以往必将会出现不良后果。

  《制定条例》的颁布非常迫切也十分必要,它不仅将党权关进了制度的笼子,充分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法治党的信念和决心。而且,在接下来的执行当中,它也将显著提升党员的法纪意识,在全党范围内形成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的良好氛围。

  目前我党有8200多万的党员,有400多万基层党组织,如果其中任何一个党员、一个基层党组织出现了问题,就会让人民群众对我党产生怀疑态度,不利于保持党与人民的鱼水之情。而《制定条例》的出现,使得我党内部制度规章进一步完备,标志着我党正在进一步走向成熟。

  我相信,《制定条例》只是我党迈出的第一步,在今后我们还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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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更多的、得民心的政策!第二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

  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第三条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第四条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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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细则。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

  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

  规定。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

  具体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

  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第五条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

  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第六条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

  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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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八条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1系。第九条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第十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第十一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

  

篇四:中心组学习党内法规总结

  有关党支部书记学习准则条例心得

  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下面是WTT整理的一些有关党支部书记学习准则条例心得,希望大家喜欢!

  有关党支部书记学习准则条例心得范文1近期,中共中央印发了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是管党治党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作为一名基层党员领导干部,通过近期的学习,我充分认识到贯彻落实好这两项法规,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严明党的纪律,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学习两项法规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一、深入细致领悟新《准则》、新《条例》重修后的《准则》和《条例》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体现一个“全”字。此次重修后的《准则》首次对8600万名普通党员提出了廉洁要求,覆盖对象更加全面。而《条例》对政治

  

  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二是体现一个“严”字。重修后的《准则》和《条例》不仅对党组织和党员的“工作圈”作了严格规范,而且对“生活圈”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违纪的行为,以实事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从严查处,绝不枯息,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是体现一个“准”字。重修后的《准则》和《条例》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个人影响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把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等列入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等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二、全面学习贯彻新《准则》、新《条例》作为一名基层党员领导干部,是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必须先学一步,深学一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举措抓好学习贯彻,学懂弄通、学思践悟,全面掌握和领会《准则》和《条例》的具体内涵和要求,为基层党员干部树立标杆。加大对新《准则》、新《条例》的宣传学习力度:一是上下联动,中心组带头学。将《条例》和《准则》的学习纳入

  

  党员干部培训计划和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下发通知,要求党委中心组进行专题学习。

  二是订购《准则》和《条例》读本,确保基层党员干部人手一册。

  三是在确保原原本本通读学习《准则》和《条例》全部内容外还通过新旧法规对比、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等形式开展讨论交流,畅谈学习心得体会,进一步加深对《准则》和《条例》的理解和掌握,真正做到把各项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严格执行遵循新《准则》、新《条例》法规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的生命在于遵循。要教育引领广大干部争做《准则》和《条例》先行者、遵循者和执行者,发挥《准则》和《条例》的“治病效能”。在政治纪律上,着力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伙等问题;在廉洁纪律上,着力解决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坠落等问题;在组织纪律上,着力解决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问题;在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上,着力解决违反“四风”问题。紧扣六大纪律,突出四个着力,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当好执行者、维护者和引领者。一是当好“六大纪律”的坚定执行者。在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等六大纪律上,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去执行,去落实,去遵从,绝不能摇摆不定、模棱两可、可左

  

  可右,更不能存在侥幸、回避、触碰的心理,自觉筑牢思想防线,铸实道德高线,分清交友界线,死守纪律底线。

  二是当好“八个规范”的坚定自律者。“八个规范”是《准则》从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两个层面提出一个道德规范,必须通过学习宣传、典型引领、以案说法等形式,瞄准《行为准则》道德高线,使自己成为一个高尚的人,脱离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人民的人。

  三是当好《准则》和《条例》坚定引领者。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走过66年的风雨历程,有着8600多万党员干部,占据全国人口总数的7%在遵纪守法引领风尚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引领全体社会公民遵从法律法规,注重政治品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营造出富强民主、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良好社会环境。《准则》和《条例》都是党内法规,执行起来不能搞特殊、不能有例外。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把纪律和各项党内法规执行到位。

  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作为一名基层党员领导干部,通过学习《准则》和《条例》,使自己能够更加清晰的认识到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以慎小、慎微、慎独的处世的态度,以头悬“达摩克利斯之剑”警戒自己,对党纪党规常怀敬畏之心,举头三尺有准则,举头三尺有条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贯

  

  彻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树立党章权威、扎紧制度笼子,改进党的作风、严明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有关党支部书记学习准则条例心得范文2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为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备受各界关注。通过学习,有以下深刻体会。其一、新《条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新《条例》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和体现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的“党纪戒尺”,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在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背景下修订该《条例》意义重大: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再到“不想腐”转变。其二、新《准则》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更高更严要求。新《准则》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到“中国共产党”,从“廉洁从政”到“廉洁自律”,新《准则》名称的改变体现了“全面”二字。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体党员,对党员领导干

  

篇五:中心组学习党内法规总结

  最新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3篇

  新修订的准则将原先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希看可以帮助大家。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范文1:10月21日,中共中心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个党内法规的修改通过,充分体现了以来以同道为的党中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的与时俱进,为纪检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了重要纪律武器和制度利器。团风县纪委为深进贯彻中心精神,迅速组织全体干部进行理论学习,作为纪检系统的一名基层干部,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感觉自己肩上的担子更重了,对新形势下我党承担的历史责任有了更清楚的熟悉,对党员的义务与责任有了更深刻的熟悉,下面就自己学习《准则》和《条例》谈一谈心得体会。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真正实现了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的转变。

  原有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xx年12月颁布实施,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经济形势的发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的新需要,特别是原来老条例中的法纪不分题目,使得法纪题目与刑法以及治安治理处罚法存在部分重复,浪费了行政本钱,同时也出现了部分以纪

  代法、越粗代庖等现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按照法纪分开的原则,删除了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真正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新条例同时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来条例规定的10类违游记为修改为六类:即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这就使得党章关于纪律更加具体化,使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加完善。这样可以更加明确的告诉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使得违游记为不再有空可钻。

  新条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终极都会腐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政治纪律熟悉模糊、思想麻痹、意识淡漠。加强纪律建设,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条例》针对现阶段违纪题目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拉帮结派、对抗组织等违纪条款,确保中心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同一。

  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修订,使得覆盖对象实现了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

  新修订的准则将原先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适应对象从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内容也大幅精简,从原先的三千多字精简至281字,

  突出了新条例更加捉住重点,删繁就简。原来的旧准则内容过繁,;8个禁止、52个不准;难以记住、也难以践行;凝炼正面倡导不足,禁止性条款过多,没有体现自律的要求;禁止性条款又纪法不分,既与党纪处分条例重复,又与刑法等法律规定重复廉洁;主题不突出,不能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题目,且适用对象窄,仅针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这次将廉政准则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成为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我们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向人民群众的庄重承诺。同时新准则将内容要求从原来的禁止性的负面清单转变成倡导性的廉洁规范,修订完善后的新准则,也将让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实践中易学易记,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让我更加充分熟悉到廉洁和纪律的重要性。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执政党,没有相关制度及纪律的严格要求,不果断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在党内滋生蔓延,就会消弱党的根基,严重时,会威胁党的执政地位,这不仅会亡党也会亡国。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我们党不仅面临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同时还面临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面对严重复杂的形势、艰巨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党自身存在的题目更加凸显。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

  缺失,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假如任其发展下往,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题目,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建设的理论基础还相对薄弱,对党的制度建设研究明显不足,党内规则的目标任务、体系框架缺乏理论支撑。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体现了我党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的变化,以更加积极、昂扬的态度应对新挑战。

  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作为一名基层纪检党员干部,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使自己能够更加清楚的熟悉到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而且也更加感觉到作为一名基层纪检干部,身上的责任更加重了。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范文2:按照县局同一部署,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内容,通过学习《准则》《条例》,使我受到了很多教育和启发,通过学习也让我更加了解什么是共产党员该干的,什么是党员干部所不答应的,下面就谈谈通过此次学习我的所学、所感、所悟。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明确了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准则。在党风廉政党方面,廉政建设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生死存亡,

  一个政党、一个国家工作职员的腐败不解决,终极要导致政党垮台甚至国家灭亡。因此,处分条例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从严制党、及时清除腐败分子和分歧格分子,纠正不正之风和违规现象,促使党风廉政建设朝着法制化轨道发展。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如何做到廉洁自律,我觉得,首先,要努力培养自律的自觉性。其次,必须从最细小的事做起,不取一点一滴的不义之财,不向索一针一线的非法之财。

  党员廉洁从政,除了法律法规约束和社会舆论的监视引导外,主要靠党员自身用廉洁的标准来进行自我约束,自觉保持清廉纯洁的作风,这是廉洁从政的最深厚的思想基础。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厉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遵法,维护党的团结同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条例中表示,共产党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厉处理。

  我作为一名青年党员干部,只有踏实工作,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才能够让自己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同时,不断总结自己的工作经验与不足之处,不断向前辈学习,不断进步自身专业知识水平,以进步自己的工作能力。只有更加的完善自我,才能向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迈进,只有严遵法律法规,以《准则》《条例》标准

  约束自身,才能做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范文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落实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贯彻实施好;两大党规;,不仅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证,而且对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事业科学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学习,有以下几点熟悉和体会。

  一、充分熟悉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的重要意义(一)从新形势看,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号角。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进,原有的《条例》和《准则》逐渐显现出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情况。今年中心公布的第二轮;巡视清单;显示,;管党治党不严;是被巡视单位的一大共性题目。新修订的《条例》和《准则》既做;减法;又做;加法;,既大刀阔斧砍掉与法律重复的内容,又把党的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自始至终贯串着;全面;与;从严;两条主线,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号角。(二)从交通形势看,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推进工作的有力抓手。当前,我市交通运输系统从严治党所面临的任务非常艰巨、腐败风险大。全市交通建设均匀每年的项目资金达5亿多元,G106国道绕城公路等新开工的交通大项目多、资金量大,如何抵制工程建设领域

  的不良风气?这应引起我们警觉。也正由于如此,我们更要把政治纪律放在首位,不能由于处于基层就忽视了政治纪律的重要性。新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既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高压线;,又划出了;底线;,是推进交通各项工作的有力抓手。

  (三)从个人成长看,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对自我有效的约束和监视。我本人先后在市直部分和乡镇等多地担任过党政主职,自以为担任科级干部20多年,所以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自我约束不够、监视不严等现象。还有当今社会纷杂烦扰、物欲横流,如何抵制金钱等各种诱惑这也是一大考验。新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不仅实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更从树立良好家风方面提出更高要求,这对自己的成长来说是有效的监视和约束。

  二、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一)加强学习教育,形成守纪律讲规矩的共鸣。要把学习贯彻好《准则》和《条例》当做交通当前的首要任务来抓。一是全面系统地学。要把学习《准则》和《条例》与学习党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结合起来学;与我们交通自我革命、自我剥权,将每年涉农项目计划的审批权限下放结合起来学,与杜尽;人情路;、;腐败路;结合起来学,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执行的实效性。二是把自己摆进往学。要将学习《准则》和《条例》与自己日常工作中自我约束不够、监视不严,生活中不留意小节等突出题目结合起来学,真正把自己摆进往,增强学习的针对性。三是组织党

  员干部学。要把《准则》和《条例》纳进党委中心组学习、党员教育;培训内容,结合我们交通系统规范公务接待、严格公车治理、党委班子不插手交通工程的做法以及近年来查处的典型违纪案例学,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

  (二)加大执行力度,切实担起从严治党的责任。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必须做到全党一起抓、全党一体执行。一是切实担起主体责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根本方针。作为交通运输系统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勇于担责主动履职,切实落实好;两个责任;,做到一手抓交通发展,一手抓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二是切实加大治理监视力度。要把从严治党体现在日常治理监视中,联系交通实际就是要着力推进;廉政阳光交通;建设;要坚持依法行政,果断杜尽滥用执法自由裁量权现象;要大力建设;廉洁型;干部队伍,使领导干部的权力在阳光下操纵;要坚持公然、竞争、择优选拔任用干部,加强领导干部任前公示、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转岗;和;带病离岗;.三是切实加大执纪问责力度。要切实维护两大党规的严厉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决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要加大对在建的王黄线、矮李线、闵集二桥、举水三桥等交通工程的监管力度;要对超限超载、出租车不规范经营执法不严、整治不力、不作为等现象加大问责力度,让;从严;成为一种常态。

  三、努力争当廉洁自律的表率

  (一)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要时刻牢记宗旨、坚定信念,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为民谋利而不贪财,切实当好交通运输科学跨越发展的领路人、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贴心人、廉洁自律的带头人。

  (二)当好廉洁用权的表率。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切实做到检身正己、防微杜渐,真正做到慎独慎权、清廉为官、干净干事;要秉公用权而不滥权,做到不插手交通工程、不替人打招呼,不损害群众的利益。

  (三)当好廉洁修身的表率。要切实做到谨言慎行,尽不能干自轻自贱、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事情;要经常用党章、交通行业正反面典型为镜,时刻警醒自己;要时刻用党纪国法约束自己,不断加强党性修养、道德修养。

  (四)当好廉洁齐家的表率。要积极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做到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要切实加强对配偶、子女的教育与治理,尽不默许或授意其打着自己的旗号插手交通工程,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总之,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我将以《准则》和《条例》为行动指南,真正担负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廉洁自律的带头人。

  

  

篇六:中心组学习党内法规总结

  党内法规学习心得体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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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内法规学习心得体会三篇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以下是本站分享的党内法规学习心得体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党内法规学习心得体会1近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掀起了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个党内法规的热潮,宣讲学习、知识竞赛和演讲比赛等在各级党组织如火如荼。昨日,白色市甚至组织共124名领导干部参加法规考试。《准则》和《条例》是扣紧廉洁自律时代主题,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提出更高标准的廉洁自律规范,为增强党内修养提供了强劲动力,为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提供了牢固基础。两个党内法规强化了党的纪律刚性约束,体现了全面和从严要求,为我们党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根本保障。贯彻好两个党内法规,应将法规内容内化于心。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两个党内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全面透彻学、联系实际学,领会实质、把握要义,把两个党内法规提出的各项规定熟记于脑、牢记于心,牢固树立崇规意识、

  守矩意识和执规意识,增强学习贯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落实好两个党内法规,更应将法规规则外化于行。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持把纪律规矩摆在前面,带头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带头用两个党内法规约束自己言行,带头同一切法规行为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引导党员坚持道德高线,守住纪律底线,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全体党员要敬畏法规,坚持把法规规定践在行到上。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要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弘扬党的优良作风,要以两个党内法规新要求指导学习、生活、工作,正真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

  理有一准,则民不觊觎;法启二门,则吏多威福。在健全的党内法规下,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一方面加强学习、认真领会,贯彻法规规定做到真知。另一方面,要用法规规定规范言行、警示自我,落实法规规定做到行。只有将两个党内法规规定内化于心、力践于行,做到知行合一,才能实现民无觊觎,吏不威福,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党内法规学习心得体会2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园。国有国法,党有党纪。每一个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每一个党员自觉遵守党纪党规,

  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我认为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规矩才是永保我党旗帜

  高高飘扬的根本保证。学党内法规是遵党纪、守党规的前提没有严明的纪律和行为规范作为保障,我们党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就会失去凝聚力和战斗力。共产党员要严格遵守纪律,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党纪及深入了解党纪的内涵。只有懂规矩才能守规矩,只有知法能守法。党纪即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是中国共产党根据党的性质宗旨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及各个时期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在党的各个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准则、条例等行为规范的总称,是规范党员言行的标准。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它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是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

  因此,我们必须要经常重温党章,学习党纪党规,把党章党规党纪学深、学透,真正让纪律和规矩入脑入心。道党纪、守党规是党的事业需要纪律严明是我们共产党的光荣传统和优势。我们必须要站在更高的层次上充分认识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性与紧迪性,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习总书记指出:党要管觉,从严治党,靠什么治?就是要靠严明纪律。严明的纪律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党的纪律充分体现了党的政治意志和阶级属性,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内在要求,

  是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有力保障。

  党内法规学习心得体会35月27日,新华社授权公布了两部党内法规,一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一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我当即对这两部法规的内容进行了阅读,心中感慨无限。这两部法规的出现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它告诉世人,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拥有了正式的、党内的立法法。其实在此之前,在1990年我国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而这次的《制定条例》则是对《暂行条例》的一个补充和修订。而与此同时,为了党内法规备案工作的有序有章可行,还同步制定了《备案规定》。在得知这两步法规的颁布后,我还对网络舆论进行了一个观察,发现许多群众欢欣鼓舞,认为这是党的一大进步,是促进我党廉洁作风的盛行,是提高党内科学化水平建设的重大举措,更是提高我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水平的一个有力武器。这两部党规的公布,就像一个牢笼,它让过去喜欢钻空子的某些权力欲望被禁锢在这个权力的牢笼里面,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进一步得到有序化的规定,避免

  乃至消除那些会影响我党形象的不良思想和工作作风,这对加强我党的建设、保证党的各项工作规范进行和党内生活的有制度可依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备案规定》是根据《制定条例》而产生的,它的出现能够确保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党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以及政策的一致性,而且还对法律、宪法的一致性,对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都是一个有法可依的保障。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这就说明,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必须要加大党内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如我们最基本的党内法规党章。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做好对过去党内法规的一个备案、清理和实施评估等工作,将不符合现有宪法的一些制度予以清除,根据实际情况来增减制度,让我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事都能实现一个约束化、制度化,让人民群众看到我党执行能力的一个强健化,确保我党永葆生机!

  

篇七:中心组学习党内法规总结

  要认真学习增强纪律观念修订颁布准则和条例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要求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是党中央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与时俱进推动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的重大突破是从严从实从细贯彻党章要求严明纪律和规矩的具体体现

  党内法规学习心得体会3篇

  党内法规学习心得体会3篇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党内法规学习心得体会范文1:近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掀起了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个党内法规的热潮,宣讲学习、知识竞赛和演讲比赛等在各级党组织如火如荼。昨日,白色市甚至组织共124名领导干部参加法规考试。《准则》和《条例》是扣紧廉洁自律时代主题,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提出更高标准的廉洁自律规范,为增强党内修养提供了强劲动力,为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提供了牢固基础。两个党内法规强化了党的纪律刚性约束,体现了全面和从严要求,为我们党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根本保障。贯彻好两个党内法规,应将法规内容内化于心。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两个党内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全面透彻学、联系实际学,领会实质、把握要义,把两个党内法规提出的各项规定熟记于脑、牢记于心,牢固树立崇规意识、守矩意识和执规意识,增强学习贯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落实好两个党内法规,更应将法规规则外化于行。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

  

  范,坚持把纪律规矩摆在前面,带头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带头用两个党内法规约束自己言行,带头同一切法规行为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引导党员坚持道德高线,守住纪律底线,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全体党员要敬畏法规,坚持把法规规定践在行到上。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要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弘扬党的优良作风,要以两个党内法规新要求指导学习、生活、工作,正真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

  理有一准,则民不觊觎;法启二门,则吏多威福。在健全的党内法规下,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一方面加强学习、认真领会,贯彻法规规定做到真知。另一方面,要用法规规定规范言行、警示自我,落实法规规定做到行。只有将两个党内法规规定内化于心、力践于行,做到知行合一,才能实现民无觊觎,吏不威福,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党内法规学习心得体会范文2:中共中央修订并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县水电局党组高度重视,即时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准则》和《条例》,深刻认识中央修订颁布《准则》和《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认真学习,增强纪律观念修订颁布《准则》和《条例》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三严三实的要求、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是党中央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与时俱进推动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的重大突破,是从严从实从细贯彻党章要求、严明纪律和规矩的具体体现。认真学习

  

  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县纪委

  常用党的纪律作为镜子来正视自己,才能防微杜渐,真正成为一个遵守纪律的好党员。

  要履职尽责,强化主体意识认真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们只有坚定不移的去贯彻执行才能发挥《准则》和《条例》的治病效能,必须强化责任担当,严肃查处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行为。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重在立规,划出了一目了然的行为底线。坚决做到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态度。要把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化为水利建设上的动力,一是以勇于担当的精神,全力抓好防汛抗灾工作,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

  自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来,全党上下掀起了学《条例》守《准则》的热潮。我个人也通过观看相关新闻、网上浏览

  附送:

  党内法规心得体会3篇

  党内法规心得体会3篇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在深化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从严治党。党内法规心得体会范文1: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人民日报署名发表了题为《坚持高标准守住底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创新》的文章。文章对中共中央修订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了全面解读,为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新《准则》和《条例》拓宽了视野,指引了方向,明确了重点,对落实从严治党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就从严治党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表明了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坚定决心和政治勇气。王岐山同志的文章在此基础上,充分结合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强调指出,廉洁自律准则是执政党的道德宣示和行动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党员的行为底线。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委、广

  

  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共同责任。执行《准则》和《条例》,决不能只是墙上挂挂、嘴上说说,必须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寸不让。

  作为国有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抱着赶考的心态,在

  责任的自觉性。两个责任是落实从严治党的根本保证,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也就无从谈起。因此,落实好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结合企业的工作实际来看,就是要始终坚持对烟叶生产收购、物资采购、烟水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对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的全程监督;就是要践行好王岐山同志关于纪检监察机关要明确职责定位,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提高履职能力的重要论述,执行好县局纪检组长派驻制,切实加强派驻人员对县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生产经营管理的监督,不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就是要让党委和纪委真正把两个责任扛在肩上,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层层落实责任制,不错位、不缺位,引导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认真抓好《准则》和《条例》的贯彻执行,从根本上维护好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在深化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从严治党。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9月9日至10日,在云南省局召开的全省烟草公司系统加强国有企业从严治党工作座谈会上,余云东局长指出:

  在新常态新要求下,加强国有企业党的领导,推动国有企业从严治党至关重要,要以更高的视角、更宽的视野深刻认识国有企业从严治党的紧迫性、加强国有企业党的领导的重要性。按照这一指示精神,作为承上启下的地市级公司,在新形势下,要准确把握和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关精神与部署,坚持

  

  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工作规范之中,使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把企业各级党组织建设成为为民务实清廉的好班子,把广大党员培养成为一只富有战斗力,创新力,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先锋队,进一步提升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为企业的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突出从严管理干部,为从严治党夯实队伍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当前,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党面临着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行业面临着增长速度回落、工商库存增加、结构空间变窄、需求拐点逼近四大难题,面对这些考验和危险,党员干部队伍的素质高不高?能力强不强?作风硬不硬?直接关系到党的事业,关系到人民的利益,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因此,只有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切实强化对干部的严格管理,让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才能培养和造就一支干事创业有思路、企业管理有规矩、服务客户有感情、廉洁自律有口碑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从严治党夯实党员干部队伍基础。

  目前,在新常态下,要紧紧围绕从严治党、狠抓党建、狠抓廉政建设,全面提升企业内党员干部队伍的素质、能力和水平。要带领全体党员干部学习贯彻好新发布的《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要认真落实党员干部月报告制度,了解党员干部思想动态,规范行为举止,进一步严格党员干部管理和教育,增强其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要落实好读书学习制度,让党员干部

  

  把学习作为修身养性、提高本领的重要途径,做一名合格的党员、遵纪守法的党员,让组织放心、群众拥护、家人爱戴的党员;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确保组织生活的常态化,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感染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坚持让党员干部走好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让每一名党员干部当好三个角色。即当好宣传员,宣传党的纲领,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到位,用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感染群众、鼓舞群众;当好烟农和零售户的贴心人,要及时了解需求,主动帮助他们想办法,出思路,解决实际困难;当好服务烟农和零售户的先锋队员,充分发挥行业优势、专业特长,做好生产和经营指导培训,争做实现科技进步、群众增收增效的先锋队员。

  强化反腐倡廉工作,完善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反腐倡廉是从严治党的题中之义,是落实三严三实,争当忠诚、干净、担当好干部的具体实践。以此为着力点,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家局、省局到市、县局,都在以强有力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构建良好的政治生态。国家局纪检组长高林在全国烟草行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

  要严明党纪党规,强化责任担当,坚定不移推进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因此,要在企业内动员和引导全体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并参与到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工作中来,进一步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强化宣传教育、强化预防、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的制度建设、强化督促检查、持续不断改进提高防控水平、防患于未然,扎实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企业预防腐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纵向到底强基固本,把贯彻党内法规和从严治党引向基层。根基不稳,地动山摇。基层烟站是烟草商业企业联系烟农的桥梁和纽带,是企业展示社会形象的重要窗口。在基层烟站贯彻落实党内法规,落实从严治党是强基固本的重要途径,也是基层反腐倡廉的重要节点。在具体方式上,结合省局二十个严禁工作要求和基层烟站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模式。按照制度+科技、预防+惩戒、人防+技防、宣传+教育的思路,把廉政准则和党的纪律,全方位、全过程、多形式、多角度地落实到基层烟叶站,进一步指导和规范生产经营管理,努力建设规范过硬、廉洁过硬的基层烟叶站,把强基固本和反腐倡廉真正落到实处。

  挑起党委书记担子,抓实党建助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从严治党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一项与时俱进、常抓常新的工作。近期,国务院领导对烟草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云南省委省政府也要求烟草系统发挥好台柱子和领头羊作用,为跨越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这是对烟草工作的高度肯定,同时也带来了新一轮的挑战。作为市局党委书记,自知责任重大,只有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从讲政治、抓党建、促发展、做贡献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负起责任,亲力亲为抓党建、聚精会神抓党建,形成市局党委抓、县局党总支抓、基层党支部抓、相关部门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才能攻克从严治党这场硬战,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国家局提出的保七争

  十、超万亿全行业税利目标任务提供强大政治保障、纪律保障。党内法规心得体会范文2:

  

  201X年11月13日,我校全体党员在校党委书记领导下集中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员廉洁自律准则》,使我更加深刻的了解了党的章程,也清楚明白了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经过这段时间的政治学习,我给自己清楚定位,争取让自己的人生更加出彩。以下是我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员廉洁自律准则》的一点心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条例。《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11章、133条,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

  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内法规心得体会范文3: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经颁布。党内外对这两个重要的党内法规予以高度的关注。笔者在学习这两个法规中认识到,一个党内法规要制订好、执行好、效果好,道理上能讲很多,其实,比较重要的就是三条。其一,作为纪律范畴的党内法规,首先是要界定清晰。特别是法律与纪律的界限要清楚。过去的一些纪律条款常常与法律条款混淆在一道,一旦真正遇到事情了,到底是法律处理还是纪律处理,途径和依据反而就模糊不清,无从着手。依法治国的五大体系建设,其中党内法规体系与其他四大法律体系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的。党纪国法要起到互补的作用,法律已经明确的事情,纪律不要再去重复。这次在条例的修改中,就将70多项有法律界定的行为条款统统剔除了。纪律应该强调的,是法律没有触及而党内必须要做到的问题。体现党内法规在行为规范要求上严于法律的要求。这一次,条例从六大纪律方面,对违纪问题开出的负面清单,充分体现的党纪条规姓党的特征。其二,党内法规定义要明确,执行要有抓手,检查要有标准。这次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不免有一个重要的参照物: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红军时代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有一条,现在是没有的,叫还门板,在村子里问老乡借门板,走时要还掉。但是这一条执行情况不好,一些红军战士走时并没有把门板送到主人

  

  处,而是在村子里一放了事。怎么叫还,定义不明确,执行起来就有漏洞。后来就改了一个字,将还字改成了上字,你不仅是还,还要将门板重新装到门上去。这一字之改,就使得这一条的执行和检查都有了非常明确的标准。效果也就完全不一样了。这个小小的故事,对我们今天在制订和执行制度上,都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现在,我们党员在行为上表现的问题,远比红军时代要复杂得多。所以这次准则的修订,没有从对党员的具体行为的细则来展开,因为这样是无法穷尽的。而是制定了党员和党员干部的行为标准。这八条标准,从低到高,看得见、摸得着,会起到非常重要的标杆作用。

  其三,党内法规要管用,首先是领导要带头执行。任何一项制度的执行,必须要领导的率先垂范。以前有个学校,制订了教师上班迟到要扣奖金的制度,以前这类制度制订过多次,但最后都不了了之。这次制度颁布的

  对这一次两个党内法规的对党的建设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是完全值得期待的。

  党内法规心得体会

  

  

  

篇八:中心组学习党内法规总结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生动实践。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要求每名党员干部把主体责任担在肩上,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真正严起来、管到位,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

  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就要深刻领会重大意义。两项法规对严明党纪、改进作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两项法规立足时代新特点和党情新变化,以《党章》为根本遵循,集中全党智慧、凝聚思想共识、汲取历史经验,把十八大以来中央“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明纪律规矩,狠抓‘八项规定’落实,强化巡视监督”等理论和实践成果制度化,体现了继承和创新的统一,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二是贯彻了思想建党和制度建党的内在要求。两项法规向全体党员提出了修身克己、为政用权的明确要求,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禁区,丰富和发展了管党治党的思想体系,实现了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的有机结合,是新时期党的建设又一项重大理论和实践突破。三是体现了从严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明确了党规党纪必须严于国家法律,党员言行必须慎于公民言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

  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就要准确把握丰富内涵。两项法规紧扣廉洁自律主题,在遵循党章、以德治党、纪法分开、负面清单等方面,都作出了新提炼和新概括。一是体现了一个根本遵循。《准则》、《条例》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梳理细化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突出了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二是树立了一条道德高线。两项法规坚持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的有机统一。特别是,《准则》作为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为广大党员干部确立了思想和道德的高线。三是理清了一份负面清单。《条例》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给出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张负面清单,并把政治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四是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修订后的《条例》被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明确传递出了治党越抓越紧、执纪越来越严的信号,进一步扎紧扎密了制度的笼子。

  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就要切实深学细照笃行。只有将学习两项法规与学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相结合,与深入开展专题教育相结合,才能真正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在深学的基础上,关键在于对镜细照,以知促行。具体就是落实落靠“两个责任”。一方面是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是贯彻实施好两项法规的“牛鼻子”。各级组织

  必须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各级党组织“一把手”都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践行《准则》和《条例》要求,有力推动法规的贯彻落实。同时,应主动领导同级纪委开展工作,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督办重要案件,及时解决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权威性,聚焦主责主业,把落实好这两个党内法规贯穿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确保将“两项法规”的贯彻执行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时刻绷紧纪律和规矩这根弦,切实增强遵守执行两项法规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把《准则》和《条例》的每一项要求、每一条规定执行到位。

  切实抓好《准则》和《条例》的贯彻落实

  市委副书记、市长梁成军

  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总结了多年以来从严治党的宝贵经验,特别是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是加强党的建设、严明党的纪律、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最新成果;是《党章》规定的具体化,是尊崇《党章》、树立《党章》权威的重要体现;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巩固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加强反腐倡廉,坚持标本兼治,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效机制的重大举措;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增强执政能力的制度保障。《准则》和《条例》的出台,奠定了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布局的政治基础和作风基础,再次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号角。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既树立了理想信念的“高线”,又划定了党内法规的“底线”,充分体现了“全面”和“从严”的原则。在以德治党上,新修订的《准则》,针对全体党员廉洁自律,以政治道德为导向,围绕“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四对关系,提出了“四个坚持”的要求。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以“廉洁”为核心,围绕从政、用权、修身、齐家四个方面,提出了公仆本色、根本利益、道德境界、良好家风的实践路径。在依规治党上,新修订的《条例》,丰富并重构了党的纪律体系,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个方面,制定了具体的处分条款,将旧版《准则》的核心内容纳入廉洁纪律范畴,并且对一些新出现的违纪

  行为强化惩治,对形形色色的违纪行为形成了强制力。与此同时,《条例》分则部分删除了与国家法律相重合的内容,让纪律处分回归纪律检查工作的本源,并规定“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法纪分开的工作要求。

  今后,要按照中央的部署,落实省、市委的要求,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把学习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在思想上、行动上严格遵守《准则》和《条例》,确保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一是深入学习。做到认认真真地学、原原本本地学,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准则》和《条例》的背景意义、科学内涵和各项规定,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党规党纪牢牢地刻印在自己心上。牢固树立《党章》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意识,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是以上率下。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践行《准则》中的“四个必须”、“八项规范”以及“四个坚持”和“四个自觉”,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突出问题导向,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六大纪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确保不触底线、不越红线。

  三是强化执行。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保证把纪律和各项党内法规执行到位。对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坚决做到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典型案件要公开通报、以儆效尤。

  四是落实责任。认真落实“一岗双责”,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要求,既抓好全市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又要抓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努力实现两促进、两提高。通过深入学习贯彻两项法规,为扎实做好各项工作,推动鹤岗加快实现解困发展、转型升级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篇九:中心组学习党内法规总结

  党内法规工作总结

  篇一:工作总结安平“三个坚持”着力规范和加强党组建设新华网河北频道稿件:新华网河北频道综合近来,安平县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新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在对部门党组设置和成员配备情况进行细致摸排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制度,采取针对性措施,着力规范和加强部门党组建设,强化了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推动了全县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坚持领导带头,真正学深悟透。中央新《条例》出台后,安平县委理论中心组先学一步,先后5次组织集中学习研讨,县委书记、组织部长分别结合自身体会,针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责任追究等项内容,逐段逐句解读培训,真正让大家吃透精神,做到入脑入心。县委组织部将《条例》纳入对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与县委党校联合举办3期学习新《条例》专题培训班,轮训各部门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进一步增强了他们运用《条例》做好党组工作的能力。坚持细致摸排,建立完善制度。为全面掌握各部门党组设置、成员配备、工作规则等真实情况,县委组织部抽调4名精干人员,严格对照《条例》各项规定,利用一周时间开

  展拉网式摸排,形成了详实的调研报告并上报县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在此基础上,县委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门党组建设的意见》,规范了党组的设置范围,明确了党组的主要职责和组成原则,建立完善了党组抓党建责任制度、党组书记述职制度、党组成员带头参加党组织活动制度、机关干部选任奖惩制度、党务干部培养交流制度、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制度等6项主要制度,将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条例》、推动工作开展情况列入本部门年度综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切实增强了决策者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同时,要求县委组织部迅速行动,对与《条例》不符的问题要立即整改,确保党组的设立符合中央规定。

  坚持问题导向,大刀阔斧整改。对照《条例》要求,查找出部门党组建设中存在的党政分设、应设未设、班子不健全等问题,县委组织部拿出初步整改意见,县委3次召开常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解决方案。解决了人社、教育、交通、发改、财政等5个县直部门党政分设的问题;新设立党组8个,其中政府办、电视台、安监局、工信局、工会、妇联、残联等7个部门原来未设党组,供销社由于现有党员人数已达不到设立党委的要求,重新研究撤销党委,设立党组;新设立分党组1个,即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分党组,由中心主任任分党组书记,在政府办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30个

  窗口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实行双重管理模式;分两次调整充实29个部门党组成员44名。截至目前,全县32个应设立党组的部门全部设立了党组,配齐了党组书记和成员。

  辛桂梓:紧密联系党组工作实际严格贯彻执行好《条例》

  作者::中华先锋网20XX-7-914:08:38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培训班上的讲话(20XX年7月5日)省委常委、组织部长辛桂梓同志们:这次《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培训班,是经省委同意举办的。虽然仅有一天时间,但非常必要和及时,对于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条例》,是一个有力的推动。上午,中央办公厅法规局副局长宋功德同志作了一个很好的报告,详细介绍了《条例》的起草过程,认真解读了《条例》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使我们对《条例》有了一个总体把握。下午,结合消化理解功德同志的辅导报告,分组进行了认真学习讨论。刚才,4位同志的发言,既谈了对《条例》的理解和认识,也有对贯彻执行《条例》的思考和建议,充分反映出这次培训的成果。听了之后,很受启发。下面,我就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再强调三点意见,

  也算作是一个学习交流。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政治责

  任感和现实紧迫感《条例》的发布实施,是我们党执政治国和加强自身建

  设的一件大事。这个《条例》,是我们党从新的党情国情出发,制定的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适应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新要求,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保证。认真学习、掌握运用好《条例》,是我们必须抓好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第一,要认清重要性,增强使命感。学习贯彻《条例》的极端重要性,是由党组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条例》规定:“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就明确了党组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以制度的形式来保证我们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的发挥,为党治国理政提供了有力的组织制度保障,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独特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回顾我们党的历史,自党的七大把党组制度写入党章,到现在已经70年了,经历了建立、撤销、恢复、规范的曲折历史过程,在革命、建设、改革的不同时期,党组制度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贯彻落实“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始终不渝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把党的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完善党的建设制度,其中一项重要制度就是党组制度。为此,我们一定要从党组的地位、作用和担负的职责,对于我们党治国理政和加强自身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出发,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学习好、领会好、执行好《条例》。

  第二,要认清紧迫性,增强忧患感。大家知道,党组制度建立的时间虽然不短了,但对其设立、职责和工作运行一直没有一项具体的制度来加以全面规范。从过去党组工作的情况看,虽然发挥了这一制度的重要作用,但还要清醒地看到,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党组设立不统一,比较混乱,怎么设的都有,不够规范统一。党组职责不明确,对于应当履行的政治领导责任不清晰,应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不明晰,应当对哪些组织加强领导和如何领导不明确。党组运行不规范,有的民主集中制执行的不好,议事决策不规范,民主不够和集中不够的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党组书记大权独揽、发扬民主不够的现象;也有党组成员把分管领域作为自己的领地,不允许别人过问等问题。党组规矩不健全,向上级党的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不够,有的长期不向上级党的组织报告和请示工作,政治纪律、

  

篇十:中心组学习党内法规总结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学习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在2014年5月27日经中央授权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以及相关法规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规定同时公布要求党组织党员的行为必须依据党法规的要求切实执行而且也进一步规了党的立法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正式公开的党立法法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

  (精选多篇)

  第一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学习《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在2014年5月27日,经中央授权,《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以及相关法规《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规定》同时公布,要求党组织、党员的行为必须依据党法规的要求切实执行,而且也进一步规了党的立法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正式、公开的党“立法法”。本次《制定条例》所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不同于一般性法律、行政法规。但是,宪法和法律的效力依然高于《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的颁布意义重大,它不仅对于加强党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化、程序化,提升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制定条例》的出台给人民群众释放了一个信号:我党必将从严治党!《制定条例》是对于党法规的一个约束,而党法规与国家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它所调整的党关系和党生活,是以党的纪律作保

  证,适用于党组织和党员,对于党员依法执政有了更强大的监督和执行武器,有助于找到宪法、法律与党法规的统一点,以便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我们以前经常说“依法治国”,那么,《制定条例》的出台则提出了“依法治党”。也即,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法规来规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通过党的各项具体制度来保证国家的宪法和党章成为党组织和党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制定条例》的公布使得依法治党有了更加强有力的保障。目前,在我党部,不少党员出现了思想上的腐化和作风上的歪风邪气,这不利于我党根基的稳固、部同志的团结,也不利于我党生机的长久保持。而《制定条例》毫无疑问有利于肃清党不良风气,增加我党的纯洁性。

  而从党法规的制定来看,当前,有一些地方出现了无权或越权制定党法规的现象,有的甚至是和法律相抵触的,这种以权越法、以权代法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给党的法治建设添了堵、抹了黑。许多群众对某些党员的言行有诸多不满,让百姓们对党寒了心,长此以往必将会出现不良后果。

  《制定条例》的颁布非常迫切也十分必要,它不仅将党权关进了制度的笼子,充分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法治党的信念和决

  心。而且,在接下来的执行当中,它也将显著提升党员的法纪意识,在全党围形成模遵守党纪国法的良好氛围。

  目前我党有8200多万的党员,有400多万基层党组织,如果其中任何一个党员、一个基层党组织出现了问题,就会让人民群众对我党产生怀疑态度,不利于保持党与人民的鱼水之情。而《制定条例》的出现,使得我党部制度规章进一步完备,标志着我党正在进一步走向成熟。

  我相信,《制定条例》只是我党迈出的第一步,在今后我们还将看到更多的、得民心的政策!

  第二篇: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规章制度的总称。党章是最根本的党法规,是制定其他党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法规称为中央党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法规规定的事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围有关事项制定党法规。第四条党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党法规的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党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中央办公厅承担党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围的党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制定党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围活动的规定;(四)符合科学执政、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化、程序化;(六)坚持集中制,充分发扬党,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七)维护党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制定党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法规制度体1

  系。第九条中央党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中央党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第十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第十一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第十二条党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三章起草

  第十三条中央党法规按其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党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容:(一)名称;(二)制定目的和依据;(三)适用围;(四)具体规;(五)解释机关;(六)施行日期。第十五条党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简洁,具有可操作性。第十六条起草党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十七条起草党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起草党法规,应当与现行党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党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围根据党法规草案的具体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围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四章审批与发布第二十一条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容:(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法规相抵触;(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对存在问题的党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第二十二条党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一)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三)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发布的党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第二十三条经审议批准的党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

  党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党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第二十四条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第五章适用与解释第二十五条党章在党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中央党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的效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法规相抵触。第二十六条同一机关制定的党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请中央处理。第二十八条中央纪律检查委

  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一)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二)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三)同中央党法规相抵触的。第二十九条中央党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本条例施行前发布的中央党法规,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由中央办公厅请示中央后承办。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由其自行解释。党法规的解释同党法规具有同等效力。第六章备案、清理与评估第三十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具体备案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另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党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第三十二条党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党法规的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党法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第三篇:《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规章制度的总称。党章是最根本的党法规,是制定其他党法规的基础和依据。第三条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法规称为中央党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法规规定:(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法规规定的事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围有关事项制定党法规。第四条党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第五条党法规的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党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中央办公厅承担党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围的党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制定党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围活动的规定;(四)符合科学执政、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化、程序化;(六)坚持集中制,充分发扬党,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七)维护党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八条制定党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法规制度体系。第九条中央党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

  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

  中央党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

  第十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党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起草第十三条中央党法规按其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第十四条党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容:

  (一)名称;(二)制定目的和依据;(三)适用围;(四)具体规;(五)解释机关;(六)施行日期。第十五条党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简洁,具有可操作性。第十六条起草党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第十七条起草党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第十八条起草党法规,应当与现行党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九条党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围根据党法规草案的具体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围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

  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四章审批与发布第二十一条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容:(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三)是否同上位党法规相抵触;(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对存在问题的党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第二十二条党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

  (一)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

  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三)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发布的党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第二十三条经审议批准的党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党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党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第二十四条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

  第五章适用与解释第二十五条党章在党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中央党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的效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法规相抵触。第二十六条同一机关制定的党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请中央处理。第二十八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一)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二)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三)同中央党法规相抵触的。第二十九条中央党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本条例施行前发布的中央党法规,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由中央办公厅请示中央后承办。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由其自行解释。党法规的解释同党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备案、清理与评估第三十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具体备案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另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党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第三十二条党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党法规的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党法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规定第一条为了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围:(一)人事调整、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三)机关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第三条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中央办公厅承办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直接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

  第六条报送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党法规专网报送电子文本。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的,由中央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

  第七条中央办公厅对报送中央备案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三)是否同上位党法规和规性文件相抵触;(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五)规定的容是否明显不当;(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予以说明。

  第九条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后30日完成备案审查。

  第十条审查中发现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中央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中央决定。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目录。

  第十二条建立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备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在一定围通报。

  第十三条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目录,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四条建立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第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规定精神开展军队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篇:领导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两部党法规”的心得体会领导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两部党法规”的心得体会5月27日,经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规定》公开发布,对党制定法规的权限和程度等都进行了限制,体现了党立法的科学性,这也表明了党立法的迫切性,对抗人治化的性,有利于强化对党法规的监督,维护党法规制度体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权力的牢笼要稳在此之前,总书记一再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而这次两部法规的出台,就使得我党首次

  拥有的正式的党“立法法”,不仅有利于解决“红头文件”打架的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两部法规对党法规制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闭门造车、官僚主义、质量低下、损害群众利益和搞形式主义等问题都有了更强有力的解决武器,更加有法可依,这对我党今后的队伍建设、作风改进、思想进步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对比1990年7月底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这次的《制定条例》是正式的,在原有《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党法规制定的细化工作,提出了更实体性的要求,同时也将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活动纳入了适用的围。这些条例的出台无疑对地方党委法规与宪法精神相违背这类事情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结束过去有法不依、有法却模糊执政的情况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而对于人民群众来说,这两部党法规的颁布,其一是让百姓们看到了我党的实质性行动,提高了人们对党的信赖度;其二是减少了重复性、繁琐性和有冲突性的文件,规了党组织和党员等的言行,对于党员行为的一个舆论监督与谴责等也就有了更加可靠的保障,加深了人民群众与党的亲密关系,对于党的纯洁性、端正性也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实现了新的突破此次两部法规的实施,不仅规了党员的权力,加强了今后的舆论监管,而且与过去党相关法规相比,还实现了新的突破。

  首先,在《制定条例》制定的同时,还根据这个条例制定了《备案规定》,不仅细化了备案制度,还增写了清理制度。在党的历史上,这还是第一次在全党部署开展党法规和规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毫无疑问,这必将结束党法规重复、与宪法不一致、过分繁琐等历史,谱写出新的简约的、更加实用的、贴近实际的党法规。

  其次,首次提出编制党法规五年规划。规定表示,制定党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据了解,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编制党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

  其次,党法规的制定必须听取群众的意见。条例表明,党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在全党围征求意见。其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党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家学者以及普通群众。而征求意见的形式多样,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推荐打开:)这样也就有助于保障党法规的性和科学性,避免出现令人啼笑皆非的情况出现。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党法规亦然。目前,中国共产党两部法规的出台虽然迈出了第一步,但接下来如何确保这两部法规的有力有序执行,是否能严格惩处违背法规的言行等,这些都需要我们端正态度,切实加强执法力度,管理好我党这个大家庭,继续保持党的蓬勃生机与活力,让我党具有更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五篇:《中国共产党党监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心得体会福田乡纪委王小鹏刚刚出台的《党监督条例》是党监督工作实现根本制度化、发生质的飞跃的重要开端。其制度设计和程序保障的完整、充实前所未有。体现了我们党对党监督工作和反腐工作的重大决心。从称谓上来讲,《中国共产党党监督条例》虽然是约束党成员的纪律性规定,而非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是它却被冠以《条例》这个法律专有名词,为纪律性规定冠上法律的名头,体现了我党要把党监督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恒心。从制度设计上来讲,《中国共产党党监督条例》出现可操作性的变化,与《党章》中的相关容相比较,条例更为细化、更为具体。近年来,党领导干部犯罪违纪案件数量增加速度很快,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整治成本也越来越高,尤其是“一把手”犯罪不是个别现象,已具有普遍性,不是一时现象,是较长时间多种因素积累爆发所致,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主要是家长制遗风和好人主义盛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部门中家长制遗风和好人主义实际上支配着党生活,为了维护“一把手”的威信难以进行监督和展开批评,人们在“一把手”大还是党委会集体大、对党和人民负责和对“一把手”负责如何统一等问题的认识上存在误区。而好人主义也不再仅是明哲保身、洁身自好,已经发展为利

  益交换关系,成了庸俗市侩作风。因此《党监督条例》把重点放在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上,因为党的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是我们党的宝贵财富,尤其是正职领导,他们担子重、责任大,一般是经过党的长期培养、经历了许多严峻考验,我们党对他们向来尊重和关爱。把“一把手”作为重点监督对象,既是为了让老百姓满意,也是对“一把手”的关爱和制约。

  

  

篇十一:中心组学习党内法规总结

 党内法规法纪学习心得范文五篇

  通过“党纪、政纪”相关法规及文件的认真学习,进一步提高了政治素养和党性修养,更加坚定了理想信念,净化了思想品德,转变了工作作风,促进了本职工作,也使我更好地体会到“党纪、政纪”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下面是由本文库带来的有关党纪政纪法纪心得体会5篇,以方便大家借鉴学习。

  党纪政纪法纪心得体会1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饱经磨砺的党派,能够从最初的星星之火发展成今天的执政党,除了领导人的英明决策和全体共产党人的坚持奋斗,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中国共产党有明确而严格的党规党纪。这次党规党纪专题学习目的是强化党员干部的党规党纪意识,虽然时间有限,却令我收获很多。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党员是党的细胞,党的先进性是由党员的先进性来体现的,通过学党章、明党史、守党纪,转变工作、生活作风,使每一名共产党员都能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是十分重要的。结合我的具体工作生活实际,我展开了深入的自我剖析,深刻意识到,作为一名普通的乡镇组织员更要在日常一言一行中严格遵守党规党纪,不仅要树道德高线,而且要守纪律底线。工作中我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不正之风,维护好新时期组工干部的形象,在加强发展党员、村“两委”换届、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组织程序办事,绝不徇私包庇,绝不优亲厚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不断拓宽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法律法规、党规党纪是永恒的学习主题,不仅要自己自觉主动的学习,更要带领班子成员、普通党员将学习党的法律条规当作重要的学习内容,定期安排在班子会、党员大会时学习。同时也要根据工作实际,虚心听取各方面建议和意见,不犯错不代表做得好,要提高个人要求,党规党纪禁止的坚决不去做,党规党纪提倡的尽力做到优秀,才能在基层树立党员干部的模范形象,为我党的基层党建工作开拓出一片新的天地!党纪政纪法纪心得体会2近日,我阅读了《以案说纪、以案释法》,我深刻的认识到只有加强学习,

  1

  提高认识,时刻牢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以实际行动来贯彻中共中央反腐倡廉和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自身修养,搞好本职工作,才能保证我党的事业从胜利不断走向胜利,保证我国我党事业健康和谐发展。

  因此,我们一定要从中,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具体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牢固树立为民掌好权的思想党员干部特别是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权力、行使权力;时刻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的大小与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是密切相联的,这个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绝不能用来作为谋取个人和小团体私利的资本,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要坚定不移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无私无畏地同一切损害群众权益的现象作斗争。这是做人、为官的起码要求,也是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起码要求。党员干部要忠心耿耿地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努力工作,尽职尽责,秉公行事,自觉地做到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经受住名、利、权、位的考验,面对物质利益的强烈诱惑,不沾不染,保持一个共产党员的公仆本色。二、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得民心者得天下”。政权的得与失全在人民群众的拥护与否。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我们所进行的改革、发展等各项事业是一项极其艰巨复杂的任务,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地参与和实践。失去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党的事业和一切工作就无从谈起。世界上一些长期执政的共产党之所以丧失政权,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领导集团内部出现了严重的腐败现象,脱离了群众,继而形成了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对立的既得利益集团,最终被人民群众所抛弃。因此,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是共产党执政规律的必然要求。党要紧紧的依靠群众,才能永远保持其先进性。我们机关的党员干部,要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办群众所需;端正对群众的态度,增进对群众的感情;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坚持政务公开,提高行政管理的透明度,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党纪政纪法纪心得体会3中国有句古话: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就是说,任何社会、任何组织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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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规矩,就形成不了正常秩序。规矩是什么?就党和国家而言,规矩就是纪律和法律;就单位而言,规矩就是规章制度。对党员干部来说,守规矩就是按照党纪国法工作,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只有守好规矩,使党纪国法和规章制度得到切实实行,才能保证正确干事,不做错事;保证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更好地贯彻落实,各项工作正常有序推进;保证党和人民利益不受侵犯,各项事业正常发展。

  何谓敢担当?敢担当,就是敢于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工作有胆识、有魄力,面对困难,敢闯敢试;关键时刻,挺身而出。

  党员干部之所以要敢担当,是因为我们的事业发展面临着许多风险和挑战,会遇到许多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对河北来讲,我们既面临全国“三期叠加”的普遍矛盾,又面临结构性矛盾突出、大气污染严重的特殊问题,适应新常态压力更大、任务更重。如果没有敢担当的胆识和魄力,没有敢担当的勇气和行动,我们的坡就难以爬上去,坎就难以迈过去。只有敢于迎难而上,破各种难题,全面小康才能顺利实现,河北绿色崛起才能成真;个人也才能有所作为,有更大收获。守规矩和敢担当并不矛盾。首先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履职尽责,为了人民幸福,为了事业发展。其次,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守规矩前提下的敢担当,才是真正的担当,担当的结果才会利国利民;而只有敢担当,才会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体现规矩的价值。实践也证明,干部出问题,都是出在不讲规矩、不讲章法上,而不是出在敢于担当、勇于做事上。焦裕禄、孔繁森这样的先进人物,哪一个不是既守规矩又敢担当的典范?把守规矩作为不干事的理由,该作为不作为;把敢担当当作不守规矩的依据,肆意妄为,都是错误的,不可取的。

  党纪政纪法纪心得体会4加强“三纪”教育,是我们的基本准则。“见小利,不能立大功;存私心,不能谋公事。”这是古训,一个人,只见到小小的利益,怎能创下大的功绩;一个人老是存有私心,怎能为他人谋事。学校的管理者,如果一心想着自身利益,那怎么能够放眼学校的工作!“上有毫发之意,则下有丘山之取。”这是人之常理,有了占小便宜的念头,手下的人自然会变得贪得无厌,敢把山丘一样重的东西据为己有。上梁不正,下梁歪啊。当领导的不能做好表率,不愁学校不被搞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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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三尺讲台,关乎未来。一个学校,加强党纪政纪法纪教育,把保持领导干部的纯洁性,作为学校管理的基本准则,这是学校工作的生命,只有这样才能肩负起管理好学校的重任,才能确保一个学校沿着正确轨道发展。

  二、加强“三纪”教育,廉洁从教,是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我们的古人曾经有言,“临大利而不易其义。”这就告诉我们,廉洁是一种“义”,这就暗示我们,在利益面前应该具有的态度。教育工作者,廉洁从教,是教师职业道德中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教师提出的具体要求,也是人民教师的崇高风范。廉洁从教是教师处理教育教学活动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准则,廉洁从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尤其重要。教师应当注意保持这种品德。“见理明而不妄取,无所为而然,上也”,只有明于道义而不贪取,自觉自愿的不贪,才是人们所崇尚的最高境界的廉洁。我们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应自觉地把教书育人作为自己的光荣职责,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努力树立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作风,努力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在工作中做到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认真履行职责,为教育事业奉献终身。党纪政纪法纪心得体会5学习党纪政纪、提高自我认识。党的纪律,就是党内的各种规矩,就是根据党的性质和宗旨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确定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党的纪律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等。政治纪律是党的纪律中最重要的方面,其核心是全党各级组织和每个党员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一致的问题,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所以作为一名党员,就是要时时刻刻按党的章程严格要求自己,对党的各项规章制度,党纪政纪都要严格遵守。只有这样,才能为保持党的纯洁性奉献力量,才能和大家和谐相处,增加自己的凝聚力。乐看他人优点反省自己不足。无论是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要坚持勤奋学习,扎实工作,团结互助,兢兢业业地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要善于看到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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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点,包容他人的过失。同时,要时时检点和反省自己的不足,并虚心学习别人的长处。学会和大家团结协作、共同进步的工作作风。

  为了保持一名党员的先进性和模范作用。自己要不断地向先进的和模范的党员学习,学习他们的先进模范事迹学习他们的感人事迹,学习他们一身正气的高尚品质。并通过学习,提高自己的思想素养,让自已在工作中能体现一名党员应有的本怀和工作水平。

  增强自身素质,做好本职工作在日常工作中,要以身作则,增强群众观念,加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与大家形成良好的沟通,接受群众的批评、监督和帮助。

  总之,要加强学习,结合自己的工作岗位,找到适合自己的符合岗位职责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为完成全院的总体目标而贡献力量。

  党内法规法纪学习心得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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