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13篇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已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人事组织部门按照权限予以纠正对个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13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已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人事组织部门按照权限予以纠正对个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学历业绩等证明材料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职位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实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升组织工作满意度,根据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
第二章任职资格及条件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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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实绩突出;(三)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事;(四)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五)具有胜任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第五条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晋升中层管理人员正职、副职领导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和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只越一个职级,一般只破格提拔一次。
第三章提议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出现空缺或根据工作需要交流时,由主管领导提议,公司党委通过会议形式提出干部选拔任用方案,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调任产生人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提名酝酿第八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案,须由党委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个别沟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听取相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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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九条一般采用差额方式对人选进行酝酿。
第五章民主推荐第十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一般应同时采用,互为补充,相互印证。第十一条会议推荐由公司党委负责同志主持,一般由中层管理人员以上干部参加。如果会议推荐结果不集中,必要时进行二次会议推荐投票。谈话推荐可在中层管理人员考察时进行。第十二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所推荐人选得票率应占参加推荐人数的60%(含)以上,否则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对推荐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六章组织考察第十四条考察人选确定后,必须由公司党委组建考察组,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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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应注重考察工作实绩。第十五条组织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根据考察对象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
围内发布考察预告;(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民意调查、查阅档案、
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民主测评是组织考察的必须环节,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以及是否同意提拔提出意见,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个别谈话着重听取分管领导、相关科室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意见。
(四)听取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五)综合分析,提出考察意见;(六)向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考察情况。第十六条考察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任职后考察材料应当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详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情况;(二)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三)主要缺点和不足;(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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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察组组成情况。
第七章征求意见第十七条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人选需调整的,应再次进行提名酝酿。
第八章讨论决定第十八条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第十九条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票决制)。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对有关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二十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每名参会人员对拟任免人选逐一发表意见;(三)干部任用采用票决制,由与会的党委委员采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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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表决票包括拟任免人员的姓名、现任职务、拟任免职务、票决意见等内容。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缓议三种。与会的党委委员一人一票,均要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布得票情况,宣布票决结果。第二十一条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记录应当使用党委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会议记录专用簿,不得用其他记录簿代替。
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的会议记录必须全面详细,真实准确能够反映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的全过程。
第九章公示第二十二条拟任职人选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第二十三条公示的有关事项:(一)公示对象:拟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包括正职和副职。(二)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学历学位、专业技能职务、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目、曾任主要职务、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基本情况和近三年的工作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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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范围、形式和期限:中层管理人员公示在本单位范围进行。公示可采用会议公布和下发公示通知等形式。公示期限为七天,从公开告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任职第二十四条公示期满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五条提拔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完整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全过程记实档案。全过程记实档案包括选拔程序记实和重要情况记实。重点是记载民主推荐、酝酿、考察、讨论决定四个关键环节和事前沟通、任免等程序履行情况的材料。
第十一章竞争上岗第二十六条竞争上岗是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司本年度新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中,通过竞争上岗方式选任的应不低于50%的比例。第二十七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层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工作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竞争上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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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布竞争上岗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资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五)组织考察,研究确定人选并公示;(六)组织任命。
第十二章交流、回避第二十九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制度,中层管理人员交流是指在单位内部轮岗交流。交流对象为: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按照规定需要交流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特别是在管理人、财、物和行政审批及执法监督等直接涉及管理对象利益的职位任职五年以上的,应进行交流。确定交流的干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到就职。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组织调动的,应免去现任职务。第三十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参与考察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三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晋升、调动或联姻等形成亲属关系的,必须主动、及时向人事(组织)部门申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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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辞职、降职、免职第三十二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制度。辞职主要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自愿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任免部门审批。任免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引咎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损失或者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提出之日起,任免部门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责令辞职,是指公司党委根据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正式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第三十三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及其他原因,定期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使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三十四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在新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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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免职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超过一年的;(三)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测评中,经(四)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五章纪律和监督第三十六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三)不准个人决定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集体做出的任免决定;(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交流中层管理人员的决定;(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六)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提高中层管理人员职级待遇,自行决定保留职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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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中层管理人员,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九)不准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七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实行有效监督。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实行检查监督;公司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中层管理人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党委、人事、纪检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已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人事(组织)部门按照权限予以纠正,对个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学历、业绩等证明材料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职位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实,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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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公司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进一步保证公司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包括: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和部门副经理。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组织选拔与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2、民主集中制的原则;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优化结构、注重实绩的原则;4、按程序进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5、分类分层管理,“谁任命,谁管理,谁考核”.第四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适应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要求,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五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知
识。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讲实话,办实事,
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3、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求真务实,艰苦朴素,密切
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4、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收集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
第六条、选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1、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特殊优秀的人才可放宽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应具备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3、由副科级提正科级职务,原则上要在副科级岗位工作满两年;由下一级提任上一级正科原则上应在下一级正科岗位任职满三年.4、企业领导一般应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可破格提拔但不得越两级,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从严掌握。
第三章中层干部的推荐和选拔第七条、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把组织推荐考察和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
第八条、拟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初步考察人选主要是由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公开选拔和竞聘上岗等方式产生。
第九条、民主推荐的条件: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2、有岗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或相关经历;3、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第十条、民主推荐。公司会议决定进行民主推荐工作,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决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民主推荐程序的工作程序为:1、预告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其他条件。2、干部职工民主推荐.由公司考察组召开民主推荐大会,参会人员填写推荐表,无记名推荐拟任选人员。参会人员范围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拟任部门干部职工代表等。参加民主推荐会议的干部职工代表范围和人数要确保能够充分代表民意。3、确定考察对象。考察组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要分别进行统计,确定权重、综合汇总,提出考察对象后,再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酝酿,最终确定考察对象。干部职工民主推荐赞成票必须达到参加推荐总
人数的1/3以上,否则不列入考察人选。4、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职务
的要求采取个别谈话、书面征求意见、专家质询、查阅档案资料等方法,全面了解情况,考察谈话组不得少于2人。参加谈话人员要有各方面的代表性和了解实际情况。
5、确定上会人选。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汇总考察结果,并征求公司领导意见后,形成全面客观准确的书面考察报告,待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上会人选.第十一条、组织推荐方式工作程序:1、按照公司会议或主要领导沟通酝酿意见,以及民主推荐结果和后备干部培养考核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推荐建议,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考察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实施考察工作.2、组织考察、确定上会人选与民主推荐方式相同(第十条)3、依照民主推荐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组织推荐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一年内有效。第十二条、公开选拔。一次拟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人员较多时,应以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选拔工作程序为:1、公选领导组制定工作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2、公布职位、条件和方法3、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4、考试考核和组织考察5、会议研究和确定人选6、行文宣布.第十三条、竞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成立竞聘领导小组,负责竞聘工作的组织协调。2、可通过不同方式公布竞聘职位、岗位待遇、报名条件、竞聘程序、方法等,组织报名。3、通过对报名者的资格审查和素质测评,每个岗位一般不少于2人的竞聘人选.4、对竞聘人选进行面试答辩,提出评议意见,报竞聘领导小组。5、由竞聘领导小组对竞聘人选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材料.6、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后,按照中层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聘任)等手续。
第四章免职、辞职、降职、退出干部职务第十四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不称职、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2、不能胜任现职的。
第十五条、不胜任现职的中层干部,按下列标准认定:1、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2、对所管部门或所负责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3、单位屡次发生重大不稳定问题或发生重大安全、设备、质量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4、容不得不同意见,难以与部门其他人员合作共事,对职工人员之间严重不团结负有主要责任。5、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6、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影响。7、因身体健康状况原因,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8、在紧要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9、其他违反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第十六条、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1、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组织提出辞去现任职务.2、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3、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
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4、责令辞职,是指人事部门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结果,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七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干部职务。
第十八条、实行干部职务能升能降,薪随岗变的制度。任职人员按照岗位不同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纪律和监督第十九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1、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民主集中、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凡未经上述程序推荐的不考察,未经组织考察和考察不合格的不上会,上会表决不过半的不任用。2、不准以圈阅、个别碰头、临时动议代替集体研究来决定干部任免。3、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整期间,突击提拔调整干部。4、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5、不准超越干部管理权限内部聘(任)用干部,违反规定提高
干部的职级和待遇。第二十条、任职干部不得拒绝执行组织派人、调出的决定,个
人必须服从组织的安排。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决定者,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考察组工作人员、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要求,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述、制止、纠正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三: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巴彦港镇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一、指导思想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中层干部任用制度,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二、选拔任用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选拔任用的学校中层干部。学校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可参照本办法。三、选拔任用的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民主集中制原则3、依法办事原则4、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在学校优秀教师中选拔原则5、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6、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四、选拔任用的条件1、坚持讲学习、讲正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2、具有忠诚于教育事业的坚定信念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正确理念。3、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胜任拟任岗位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4、坚持和维护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五、选拔任用资格1、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和班主任工作经历.大队辅导员至少有一年的班主任工作经历或相关经历。2、具有在本校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因上级组织调动的除外)。3、一般具有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4、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和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身心健康。
6、特别优秀的教师因工作需要,可报教育党工委组织干部科同意后,破格任用。
六、选拔任用程序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在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实施1、民主推荐(1)民主推荐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实施。(2)按组织推荐,群众互荐,毛遂自荐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以召开教职员工会议填写推荐票为主要形式,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3)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①召开民主推荐会教职员工参与率在80﹪以上,民主推荐会应向与会人员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并组织填写推荐票。②由学校党支部汇总推荐结果,列出推荐集中的人选名单。2、校长提名(1)校长根据群众推荐的结果和工作需要,按1:1。5的比例提出符合选拔任用原则、条件和资格的人选名单,征求学校党支部的意见;(2)党支部对校长提名人选初审后,应召开全体党员和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以上干部会议进行考察预告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通报校长.3、确定考察对象(1)学校党支部应根据民主推荐和校长提名人选的测评结果,经与校长酝酿后,召开支部委员会议(无支委会的学校应召开全体党员会议进行讨论),可邀请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确定考察对象。(2)支部委员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既要充分重视民主推荐、测评的结果,又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但多数群众不同意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3)未经校长和党支部充分酝酿的人选,不提交支部委员会讨论,不得列为考察对象。(4)确定的考察对象报党总支审议,党总支必须在7天内给予答复。有不
同意见再进行酝酿或报组织干部科。4、党支部考察(1)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2)考察程序如下:①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②采取个别谈话、发放民主测评表、查阅资料等考察方式,广泛深入地了
解情况.③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
象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任用建议等内容。一经任职,考察材料要归入学校党支部文书档案。
(3)考察组由两名党员组成(其中一名必须是党的组织委员)。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纪律,考察材料要签署考察人姓名及日期,对考察材料负责。
(4)个别谈话的对象一般不少于10人,范围为学校校务会成员,中层干部,党员教师代表,考察对象所在组室的同事和其他有关人员。
(5)党支部召开全体委员会或全体党员会议,并可邀请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听取考察组考察情况汇报,并就考察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党支部意见或建议.
5、校务会议讨论和校长决定(1)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支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公开竟聘、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校长决定;(2)如果校务会议讨论意见有分歧,一般暂缓决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讨论。(3)经校长决定后的拟任人选,须上报党总支委员会审定。6、任职(1)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校务会议讨论后决定对拟任对象进行校内公示。公示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2)任职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须参加试用期满考核;考核合格,按时转正。
(3)实行责任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一~三年,可以连聘连任;(4)决定聘用的干部,由党支部同本人进行任前谈话,反馈考察评价,指出努力方向,提出廉洁自律、群众观念、组织纪律等要求,干部的任职时间,以聘任之日起算;七、回避1、学校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2、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八、免职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1、达到年龄上限的。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3、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4、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免职手续:学校党支部向党总支汇报,并征得党总支同意。九、纪律和监督1、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以及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3、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由上级组织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4、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学校党政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干部选拔聘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群众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如情况属实,视后果轻重,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考核学校中层干部每学年参加教职工全员测评,并进行分管工作述职。中层干部试用期满一年后,向全体教职工作试用期满工作小结,并接受全员测评,测评合格,按时转正.十一、附则本试行办法由学校党支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讨论稿递交学校教代会讨论修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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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XX化、制度化,进一步提升组织工作满意度,根据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XX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
第二章任职资格与条件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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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事;(四)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五)具有胜任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第五条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晋升中层管理人员正职、副职领导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和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只越一个职级,一般只破格提拔一次。
第三章提议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出现空缺或根据工作需要交流时,由主管领导提议,公司党委通过会议形式提出干部选拔任用方案,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调任产生人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提名酝酿第八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案,须由党委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个别沟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听取相关中层管理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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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一般采用差额方式对人选进行酝酿。
第五章XX推荐第十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经过XX推荐。XX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一般应同时采用,互为补充,相互印证。第十一条会议推荐由公司党委负责同志主持,一般由中层管理人员以上干部参加。如果会议推荐结果不集中,必要时进行二次会议推荐投票。谈话推荐可在中层管理人员考察时进行。第十二条在XX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所推荐人选得票率应占参加推荐人数的60%(含)以上,否则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XX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对推荐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XX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六章组织考察第十四条考察人选确定后,必须由公司党委组建考察组,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应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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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组织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根据考察对象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三)采取个别谈话、XX测评、民意调查、查阅档案、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XX测评是组织考察的必须环节,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以与是否同意提拔提出意见,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个别谈话着重听取分管领导、相关科室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意见。(四)听取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五)综合分析,提出考察意见;(六)向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考察情况。第十六条考察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任职后考察材料应当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详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情况;(二)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三)主要缺点和不足;(四)XX推荐、XX测评情况;(五)考察组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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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征求意见第十七条经XX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人选需调整的,应再次进行提名酝酿。
第八章讨论决定第十八条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要按照XX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第十九条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票决制)。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与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对有关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二十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每名参会人员对拟任免人选逐一发表意见;(三)干部任用采用票决制,由与会的党委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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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方为有效。表决票包括拟任免人员的XX、现任职务、拟任免职务、票决意见等内容。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缓议三种。与会的党委委员一人一票,均要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布得票情况,宣布票决结果。第二十一条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记录应当使用党委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会议记录专用簿,不得用其他记录簿代替。
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的会议记录必须全面详细,真实准确能够反映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的全过程。
第九章公示第二十二条拟任职人选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第二十三条公示的有关事项:(一)公示对象:拟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包括正职和副职。(二)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XX、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学历学位、专业技能职务、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目、曾任主要职务、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基本情况和近三年的工作业绩。(三)公示范围、形式和期限:中层管理人员公示在本
篇五: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标准的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中层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龙保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那么:〔一〕党管干部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选人用人权相结合的原那么。〔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那么。〔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呈现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原那么。〔四〕组织认可、群众认可的原那么。〔五〕民主集中制的原那么。〔六〕选拔、培养、使用和监督、考核、管理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四条中层干部职务序列,按**公司规定设置的各部门正副职,包含人防部各大队长。第五条**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负责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监督和中层干部的考核,由党群部具体组织实施。各
子公司负责本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制度制定、选拔任用、教育培养和监督考核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中层干部由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批复。第七条子公司中层干部由各子公司考核、管理,任免文件抄送总公司。
第三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八条拟选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工作岗位有突出业绩;(二〕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在实践中取得成效;〔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经营管理的根本知识;〔四〕具有民主法制意识,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五〕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群众观念强;〔六〕具有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第九条拟选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学历和年龄规定:〔一〕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二〕新提拔中层干部的年龄原那么上不超过45周岁。〔三〕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限制。
第四章选拔的程序第十条选拔中层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党群部牵头,人力资源部配合,拟定工作方案。
〔二〕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工作方案。〔三〕组织进行民主推荐,按得票多少每个岗位确定2-3名后备考察人选。〔四〕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各岗位从后备考察人选中确定1名考察对象。〔五〕组织进行考察。〔六〕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各岗位拟任人选。第十一条民主推荐的程序:〔一〕成立民主推荐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民主推荐预告,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并提出有关要求。〔三〕召开民主推荐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四〕个别谈话推荐。〔五〕按得票多少确定后备考察人选。第十二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以民主推荐的结果为重要依据,但要防止简单地以票选人,同时,要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第十三条考察的程序:〔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三〕召开民主测评大会,进行民主测评。〔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情况。〔四〕考察组形成考察报告,向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汇报。
第十四条考察中层干部的拟任人选,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为:公司机关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公司领导、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职工,谈话和征求意见人数不得少于10人。
第十五条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建立中层干部考察档案。一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翔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二〕主要特点和缺乏。〔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第十六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那么,公正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第十七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公司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应。第十八条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查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公司纪检部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章讨论决定的程序第十九条选拔任用公司中层干部,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第二十条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成员至少4/5的人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根
底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任免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防止久拖不决。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的程序:
〔一〕党群部负责人逐个介绍对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六章任职第二十二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三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制度。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者,正式任职;不胜任者,免去试任职务,另行安排工作。第二十四条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三年〔含试用期六个月〕,可以连续聘任。第二十五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同本人谈话。第二十六条中层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自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局部中层干部岗位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公司内部进行。
第二十八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根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方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董事会或领导班子领导下进行,由党群部负责,人力资源部配合组织实施,根本程序是:
〔一〕公布职位、任职资格、根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面试、笔试、演讲、民主测评。〔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章轮岗、回避第三十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轮岗制度。公司中层干部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实行轮岗。第三十一条轮岗交流对象: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重要岗位的中层干部。第三十二条轮岗交流条件:〔一〕在同一中层岗位任职满5年的;〔二〕在同一部门连续任正副职满6年的;〔三〕为优化部门领导结构而需要调整的;〔四〕具有开展潜力,需多岗位锻炼的;〔五〕涉及职能变动及内部机构调整的;〔六〕因工作需要及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第三十三条轮岗工作程序:
〔一〕调查摸底。对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中层干部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对需要交流的岗位及相关人员情况进行初步分析,掌握情况。
〔二〕制定方案。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在充分沟通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根底上,由党群工作部及人力资源部制定轮岗交流工作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审核,并批准实施。
〔三〕发动部署。组织召开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全体中层干部参加的发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宣布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方案。
〔四〕组织考察。通过对轮岗交流对象所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座谈等形式全面了解轮岗交流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学等情况,并在综合分析的根底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五〕研究决定。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根据中层干部调查摸底情况、工作需要、岗位特点及轮岗交流人员的特长等,通盘考虑,讨论决定中层岗位人选,并予以公布。
〔六〕任职。轮岗交流人员任职岗位确定后按干部任免程序和要求予以公布任职。
第三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免职、辞职、降职第三十六条中层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到达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三〕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三十七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三十八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审批。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第四十条责令辞职,是指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根据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一条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引咎辞职、被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使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职务。
第十章纪律与监督第四十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本方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职级待遇。〔二〕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三〕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四〕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五〕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职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六〕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七〕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司董事会或领
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六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司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方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附那么第五十条本方法由**公司党群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觃定的中层管理人员仸免亊项已作出的干部仸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人亊组织部门按照权限予以纠正对个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学历业绩等证明材料或采用丌正当手段谋取职位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实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升组织工作满意度,根据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
第二章任职资格及条件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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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实绩突出;(三)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事;(四)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五)具有胜任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第五条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晋升中层管理人员正职、副职领导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和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只越一个职级,一般只破格提拔一次。
第三章提议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出现空缺或根据工作需要交流时,由主管领导提议,公司党委通过会议形式提出干部选拔任用方案,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调任产生人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提名酝酿第八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案,须由党委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个别沟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听取相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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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九条一般采用差额方式对人选进行酝酿。
第五章民主推荐第十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一般应同时采用,互为补充,相互印证。第十一条会议推荐由公司党委负责同志主持,一般由中层管理人员以上干部参加。如果会议推荐结果不集中,必要时进行二次会议推荐投票。谈话推荐可在中层管理人员考察时进行。第十二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所推荐人选得票率应占参加推荐人数的60%(含)以上,否则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对推荐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六章组织考察第十四条考察人选确定后,必须由公司党委组建考察组,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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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应注重考察工作实绩。第十五条组织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根据考察对象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
围内发布考察预告;(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民意调查、查阅档案、
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民主测评是组织考察的必须环节,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以及是否同意提拔提出意见,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个别谈话着重听取分管领导、相关科室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意见。
(四)听取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五)综合分析,提出考察意见;(六)向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考察情况。第十六条考察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任职后考察材料应当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详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情况;(二)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三)主要缺点和不足;(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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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察组组成情况。
第七章征求意见第十七条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人选需调整的,应再次进行提名酝酿。
第八章讨论决定第十八条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第十九条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票决制)。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对有关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二十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每名参会人员对拟任免人选逐一发表意见;(三)干部任用采用票决制,由与会的党委委员采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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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表决票包括拟任免人员的姓名、现任职务、拟任免职务、票决意见等内容。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缓议三种。与会的党委委员一人一票,均要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布得票情况,宣布票决结果。第二十一条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记录应当使用党委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会议记录专用簿,不得用其他记录簿代替。
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的会议记录必须全面详细,真实准确能够反映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的全过程。
第九章公示第二十二条拟任职人选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第二十三条公示的有关事项:(一)公示对象:拟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包括正职和副职。(二)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学历学位、专业技能职务、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目、曾任主要职务、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基本情况和近三年的工作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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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范围、形式和期限:中层管理人员公示在本单位范围进行。公示可采用会议公布和下发公示通知等形式。公示期限为七天,从公开告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任职第二十四条公示期满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五条提拔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完整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全过程记实档案。全过程记实档案包括选拔程序记实和重要情况记实。重点是记载民主推荐、酝酿、考察、讨论决定四个关键环节和事前沟通、任免等程序履行情况的材料。
第十一章竞争上岗第二十六条竞争上岗是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司本年度新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中,通过竞争上岗方式选任的应不低于50%的比例。第二十七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层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工作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竞争上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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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布竞争上岗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资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五)组织考察,研究确定人选并公示;(六)组织任命。
第十二章交流、回避第二十九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制度,中层管理人员交流是指在单位内部轮岗交流。交流对象为: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按照规定需要交流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特别是在管理人、财、物和行政审批及执法监督等直接涉及管理对象利益的职位任职五年以上的,应进行交流。确定交流的干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到就职。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组织调动的,应免去现任职务。第三十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参与考察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三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晋升、调动或联姻等形成亲属关系的,必须主动、及时向人事(组织)部门申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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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辞职、降职、免职第三十二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制度。辞职主要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自愿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任免部门审批。任免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引咎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损失或者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提出之日起,任免部门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责令辞职,是指公司党委根据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正式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第三十三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及其他原因,定期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使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三十四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在新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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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免职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超过一年的;(三)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测评中,经(四)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五章纪律和监督第三十六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三)不准个人决定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集体做出的任免决定;(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交流中层管理人员的决定;(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六)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提高中层管理人员职级待遇,自行决定保留职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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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中层管理人员,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九)不准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七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实行有效监督。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实行检查监督;公司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中层管理人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党委、人事、纪检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已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人事(组织)部门按照权限予以纠正,对个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学历、业绩等证明材料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职位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实,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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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升组织工作满意度,根据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
第二章任职资格及条件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三)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事;(四)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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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胜任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第五条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晋升中层管理人员正职、副职领导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和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只越一个职级,一般只破格提拔一次。
第三章提议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出现空缺或根据工作需要交流时,由主管领导提议,公司党委通过会议形式提出干部选拔任用方案,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调任产生人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提名酝酿第八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案,须由党委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个别沟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听取相关中层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九条一般采用差额方式对人选进行酝酿。
第五章民主推荐第十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一般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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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采用,互为补充,相互印证.第十一条会议推荐由公司党委负责同志主持,一般由
中层管理人员以上干部参加。如果会议推荐结果不集中,必要时进行二次会议推荐投票。谈话推荐可在中层管理人员考察时进行。
第十二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所推荐人选得票率应占参加推荐人数的60%(含)以上,否则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对推荐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六章组织考察第十四条考察人选确定后,必须由公司党委组建考察组,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应注重考察工作实绩。第十五条组织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根据考察对象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民意调查、查阅档案、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民主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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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是组织考察的必须环节,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以及是否同意提拔提出意见,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个别谈话着重听取分管领导、相关科室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意见。
(四)听取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五)综合分析,提出考察意见;(六)向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考察情况。第十六条考察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任职后考察材料应当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详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情况;(二)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三)主要缺点和不足;(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五)考察组组成情况。
第七章征求意见第十七条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人选需调整的,应再次进行提名酝酿。
第八章讨论决定第十八条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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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票决制).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对有关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每名参会人员对拟任免人选逐一发表意见;
(三)干部任用采用票决制,由与会的党委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表决票包括拟任免人员的姓名、现任职务、拟任免职务、票决意见等内容.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缓议三种。与会的党委委员一人一票,均要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布得票情况,宣布票决结果。第二十一条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记录应当使用党委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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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专用簿,不得用其他记录簿代替。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的会议记录必须全面详细,
真实准确能够反映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的全过程。第九章公示
第二十二条拟任职人选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公示的有关事项:(一)公示对象:拟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包括正职和副职。(二)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学历学位、专业技能职务、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目、曾任主要职务、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基本情况和近三年的工作业绩。(三)公示范围、形式和期限:中层管理人员公示在本单位范围进行.公示可采用会议公布和下发公示通知等形式。公示期限为七天,从公开告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任职第二十四条公示期满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五条提拔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完整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全过程记实档案。全过程记实档案包括选拔程序记实和重要情况记实。重点是记载民主推荐、酝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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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讨论决定四个关键环节和事前沟通、任免等程序履行情况的材料。
第十一章竞争上岗第二十六条竞争上岗是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司本年度新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中,通过竞争上岗方式选任的应不低于50%的比例。第二十七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层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工作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竞争上岗方案;(二)公布竞争上岗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资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五)组织考察,研究确定人选并公示;(六)组织任命.
第十二章交流、回避第二十九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制度,中层管理人员交流是指在单位内部轮岗交流。交流对象为: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按照规定需要交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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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特别是在管理人、财、物和行政审批及执法监督等直接涉及管理对象利益的职位任职五年以上的,应进行交流。确定交流的干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到就职。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组织调动的,应免去现任职务。
第三十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参与考察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晋升、调动或联姻等形成亲属关系的,必须主动、及时向人事(组织)部门申报回避.
第十三章辞职、降职、免职第三十二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制度.辞职主要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自愿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任免部门审批。任免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引咎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损失或者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提出之日起,任免部门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责令辞职,是指公司党委根据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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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正式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第三十三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及其他原因,定期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使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在新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
第三十五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免职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超过一年的;(三)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测评中,经(四)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五章纪律和监督第三十六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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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三)不准个人决定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集体做出的任免决定;(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交流中层管理人员的决定;(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六)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提高中层管理人员职级待遇,自行决定保留职级待遇;(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中层管理人员,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八)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九)不准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第三十七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实行有效监督。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实行检查监督;公司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中层管理人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党委、人事、纪检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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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人事(组织)部门按照权限予以纠正,对个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学历、业绩等证明材料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职位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实,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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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最新版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
20xx年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选拔任用系(部)、处(室)的正副职党政领导干部。
第五条院党委及党委组织部门,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教育教学管理实践经验,善于学习和把握教育教学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中层干部应具备相应资格:
(一)担任系(部)、处(室)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副职岗位实践;担任副职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在下一级正职岗位两年以上的工作实践;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系(部)行政一把手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学术地位;
(三)必须经过一期校内的党校干部培训;
(四)身体健康;
(五)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中层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民主推荐时所采取的形式和参加的人员:
(一)领导班子换届时,由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全额推荐;本届同级党政领导班子集体推荐;所在单位成员个人向组织推荐或自荐;
(二)个别提拔任职时,根据职位的要求,可以由单位全体成员参加推荐,也可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
(三)选拔职能部门中层干部时,还应根据该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班子换届时,还必须经过广泛地个别访谈听取意见,推荐人选。其访谈对象要求在职务、职称、年龄等方面有一定覆盖面和代表性,一般应包括如下人员:
1、所在单位党政现职领导干部;
2、系(部)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
3、所在单位工会组长、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
4、所在单位其他教员、职工、党政工作人员代表。
第十一条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推荐情况,向校党委汇报。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某些领导岗位干部人选,还可以采取民主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办法公开选拔。
第四章考察
第十四条在广泛听取意见、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干部人选后,必须进行严格考察。中层干部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
第十五条考察干部,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思想品德和工作实绩。考察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六条干部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并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总支(党支部)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二)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专题座谈会、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三)党委组织部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向校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考察拟任职务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一)所在单位党政领导成员;(二)所在单位党支部书记、处室主任;(三)所在单位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四)同考察对象联系较多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五)同考察对象长期共事的有关人员;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内容包括:(一)政治思想和品德表现;(二)理论水平、政策水平、知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三)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四)工作作风与廉政情况;(五)主要缺点与不足;(六)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简历;(七)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情况。考察材料要求突出重点,多举实例,少用概括性语言,力求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对缺点和不足也要写实。一般不超过1500字。
篇九: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优选文档巴彦港镇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一、指导思想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中层干部任用制度,依照中共中央宣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拟定本方法。二、选拔任用的范围本方法适用于新选拔任用的学校中层干部。学校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可参照本方法。三、选拔任用的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民主集中制原则3、依法做事原则4、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在学校优秀教师中选拔原则5、公众公认,侧重实绩原则6、公开、同样、竞争、择优原则四、选拔任用的条件1、坚持讲学习、讲正气,坚持解放思想、脚扎实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2、拥有忠诚于教育事业的坚定信念和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正确理念。3、拥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胜任拟任岗位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4、坚持和保护党的公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五、选拔任用资格1、拥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授课和班主任工作经历。大队指导员最少有一年的班主任工作经历或相关经历。2、拥有在本校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因上级组织调动的除外)。3、一般拥有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4、拥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和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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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优选文档6、特别优秀的教师因工作需要,可报教育党工委组织干部科赞成后,破格任用。六、选拔任用程序依照党管干部原则,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在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学校党支部负责推行1、民主介绍(1)民主介绍由学校党支部负责推行。(2)按组织介绍,公众互荐,自告备勇的方式进行。民主介绍以召开教职职工会议填写介绍票为主要形式,介绍结果在一年内有效。(3)民主介绍应当经过以下程序:①召开民主介绍会教职职工参加率在80﹪以上,民主介绍会应向与会人员宣告介绍岗位、任职条件、介绍范围,供应人员名册,提出相关要求,并组织填写介绍票。②由学校党支部汇总介绍结果,列出介绍集中的人选名单。2、校长提名(1)校长依照公众介绍的结果和工作需要,按1:1.5的比率提出吻合选拔任用原则、条件和资格的人选名单,征修业校党支部的建议;(2)党支部对校长提名人选初审后,应召开全体党员和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以上干部会议进行察看预告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通知校长。3、确定察看对象(1)学校党支部应依照民主介绍和校长提名人选的测评结果,经与校长酝酿后,召开支部委员会议(无支委会的学校应召开全体党员会议进行谈论),可邀请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确定察看对象。(2)支部委员会议要充散弘扬民主,既要充分重视民主介绍、测评的结果,又要防范简单以票取人,但多数公众不同样意的,不得列为察看对象。(3)未经校长和党支部充分酝酿的人选,不提交支部委员会谈论,不得列为察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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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优选文档(4)确定的察看对象报党总支审议,党总支必定在7天内恩赐答复。有不同建议再进行酝酿或报组织干部科。4、党支部察看(1)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对察看对象进行全面察看。(2)察看程序以下:①组织察看组,拟定察看方案;②采用个别发言、发放民主测评表、查阅资料等察看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状况。③形成书面察看资料,察看资料必定写实,全面、正确、清楚地反响察看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介绍和民主测评状况,任用建议等内容。一经任职,察看资料要归入学校党支部文书档案。(3)察看组由两名党员组成(其中一名必定是党的组织委员)。察看人员必定坚持原则,公正正派,严守纪律,察看资料要签署察看人姓名及日期,对察看资料负责。(4)个别发言的对象一般很多于10人,范围为学校校务会成员,中层干部,党员教师代表,察看对象所在组室的同事和其他相关人员。(5)党支部召开全体委员会或全体党员会议,并可邀请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听取察看组察看状况报告,并就察看状况进行充分谈论,形成党支部建议或建议。5、校务会议谈论和校长决定(1)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支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介绍、公开竟聘、察看和任免原因等状况。与会人员充分谈论后,由校长决定;(2)若是校务会议谈论建议有分歧,一般暂缓决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谈论。(3)经校长决定后的拟任人选,须上报党总支委员会判定。6、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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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优选文档(1)推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校务会议谈论后决定对拟任对象进行校内公示。公示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2)任职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须参加试用期满核查;核查合格,按时转正。(3)推行责任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一~三年,可以连聘连任;(4)决定聘任的干部,由党支部同自己进行任前发言,反响察看谈论,指出努力方向,提出廉洁自律、公众看法、组织纪律等要求,干部的任职时间,以聘任之日起算;七、回避1、学校谈论干部任免,涉及与自己及家眷的,自己必定回避;2、干部察看组成员在察看工作中涉及家眷的,自己必定回避。八、革职学校中层干部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1、达到年龄上限的。2、在年度核查、干部察看中、民主测评不合格票高出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核查为基本合格的。3、因工作严重失误、渎职造成重要损失,也许恶劣影响,也许对重要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4、因工作需要也许其他原因的。革职手续:学校党支部向党总支报告,并征得党总支赞成。九、纪律和督查1、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定严格执行本方法;2、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以及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3、推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策失误造成严重结果,由上级组织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4、推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督查责任制。学校党政领导在干部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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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优选文档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督查和公众督查。对干部选拔聘任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公众有权向上级党组
篇十: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干部管理的有关精神制定本条例。
一、选拔任用的原则1.党管干部的原则;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6.依法办事的原则。二、选拔任用的条件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xxx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2.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教育事业,具有爱岗敬业精神,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善于打开工作局面,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突出;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结合实际,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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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任何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三、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1.提任中层正职职务的,一般应当在中层副职岗位上任职两年以上;提任中层副职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2.必须具有本科学历。提任的学校中层干部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0周岁。3.经过市委教育工委后备干部培训班培训的青年后备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4.身体健康。四、选拔任用的程序1.民主推荐。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规模严格控制干部职数。当干部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公布选任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进行民主推荐考察对象。汇总推荐结果后,对得票较多且排名在前的人选由学校党委和行政集体研究,最终确定考察对象。2.组织考察。由党委和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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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组织考察。考察前发布考察预告。考察采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同拟任人选面谈等方式,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工作实绩。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3.公开竞聘。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经领导小组审查、公示后,符合条件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竞聘演讲,党委再作全面考察。
4.任前公示。在考察的基础上,党委、校长室集体研究确定拟任人选,然后在学校进行任前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7天。
5.任职审批。公示结果如无影响任职的,由校长作出聘任决定,并颁发聘书。校长助理任职须由学校向市委教育工委组织部门递交书面聘任报告,经审批同意后任职。办公室主任任职须报市委教育工委组织部门备案。学校中层干部采用聘任制,新任职务原则上聘期一年,一年后经考评称职的再行续聘。
6.任前谈话。学校中层干部任职前由党委或校长室进行任前谈话,提出工作要求,明确努力方向。
五、学校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为进一步推动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按照干部“四化”要求,做到人尽其才,各得其所,最大程度地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在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中实行竞聘上岗。竞聘上岗的任用原则、任职条件和资格应符合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和资格。具体操作程序见附件《江苏省苏州中学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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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三)组织进行民主推荐,按得票多少每个岗位确定2-3名后备考察人选。
(四)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各岗位从后备考察人选中确定1名考察对象。
(五)组织进行考察。(六)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各岗位拟任人选。第十一条民主推荐的程序:(一)成立民主推荐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民主推荐预告,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并提出有关要求。(三)召开民主推荐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四)个别谈话推荐。(五)按得票多少确定后备考察人选。第十二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以民主推荐的结果为重要依据,但要防止简单地以票选人,同时,要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第十三条考察的程序:(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三)召开民主测评大会,进行民主测评。(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情况。(四)考察组形成考察报告,向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汇报。第十四条考察中层干部的拟任人选,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为:公司机关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个别谈话
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公司领导、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员工,谈话和征求意见人数不得少于10人。
第十五条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建立中层干部考察档案。一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翔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二)主要特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第十六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第十七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公司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第十八条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查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公司纪检部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章讨论决定的程序第十九条选拔任用公司中层干部,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第二十条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成员至少4/5的人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
表决。对影响作出任免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的程序:
(一)党群部负责人逐个介绍对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六章任职第二十二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三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制度。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者,正式任职;不胜任者,免去试任职务,另行安排工作。第二十四条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三年(含试用期六个月),可以连续聘任。第二十五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同本人谈话。第二十六条中层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自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中层干部岗位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公司内部进行。
第二十八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董事会或领导班子领导下进行,由党群部负责,人力资源部配合组织实施,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职位、任职资格、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面试、笔试、演讲、民主测评。(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章轮岗、回避第三十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轮岗制度。公司中层干部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实行轮岗。第三十一条轮岗交流对象: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重要岗位的中层干部。第三十二条轮岗交流条件:(一)在同一中层岗位任职满5年的;(二)在同一部门连续任正副职满6年的;(三)为优化部门领导结构而需要调整的;(四)具有发展潜力,需多岗位锻炼的;(五)涉及职能变动及内部机构调整的;(六)因工作需要及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第三十三条轮岗工作程序:
(一)调查摸底。对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中层干部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对需要交流的岗位及相关人员情况进行初步分析,掌握情况。
(二)制定方案。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在充分沟通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党群工作部及人力资源部制定轮岗交流工作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审核,并批准实施。
(三)动员部署。组织召开龙保公司及下属企业全体中层干部参加的动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宣布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方案。
(四)组织考察。通过对轮岗交流对象所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座谈等形式全面了解轮岗交流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学等情况,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五)研究决定。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根据中层干部调查摸底情况、工作需要、岗位特点及轮岗交流人员的特长等,通盘考虑,讨论决定中层岗位人选,并予以公布。
(六)任职。轮岗交流人员任职岗位确定后按干部任免程序和要求予以公布任职。
第三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工作。
篇十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升组织工作满意度,根据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
第二章任职资格及条件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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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事;(四)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五)具有胜任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第五条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晋升中层管理人员正职、副职领导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和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只越一个职级,一般只破格提拔一次。
第三章提议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出现空缺或根据工作需要交流时,由主管领导提议,公司党委通过会议形式提出干部选拔任用方案,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调任产生人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提名酝酿第八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案,须由党委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个别沟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听取相关中层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九条一般采用差额方式对人选进行酝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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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民主推荐第十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一般应同时采用,互为补充,相互印证。第十一条会议推荐由公司党委负责同志主持,一般由中层管理人员以上干部参加.如果会议推荐结果不集中,必要时进行二次会议推荐投票。谈话推荐可在中层管理人员考察时进行。第十二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所推荐人选得票率应占参加推荐人数的60%(含)以上,否则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对推荐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六章组织考察第十四条考察人选确定后,必须由公司党委组建考察组,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应注重考察工作实绩。第十五条组织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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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考察,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根据考察对象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民意调查、查阅档案、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民主测评是组织考察的必须环节,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以及是否同意提拔提出意见,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个别谈话着重听取分管领导、相关科室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意见。(四)听取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五)综合分析,提出考察意见;(六)向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考察情况。第十六条考察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任职后考察材料应当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详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情况;(二)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三)主要缺点和不足;(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五)考察组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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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征求意见第十七条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人选需调整的,应再次进行提名酝酿。
第八章讨论决定第十八条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第十九条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票决制)。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对有关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二十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每名参会人员对拟任免人选逐一发表意见;(三)干部任用采用票决制,由与会的党委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表决票包括拟任免人员的姓名、现任职务、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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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职务、票决意见等内容。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缓议三种.与会的党委委员一人一票,均要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布得票情况,宣布票决结果。第二十一条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记录应当使用党委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会议记录专用簿,不得用其他记录簿代替。
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的会议记录必须全面详细,真实准确能够反映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的全过程。
第九章公示第二十二条拟任职人选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第二十三条公示的有关事项:(一)公示对象:拟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包括正职和副职.(二)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学历学位、专业技能职务、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目、曾任主要职务、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基本情况和近三年的工作业绩。(三)公示范围、形式和期限:中层管理人员公示在本单位范围进行.公示可采用会议公布和下发公示通知等形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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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期限为七天,从公开告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任职第二十四条公示期满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五条提拔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完整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全过程记实档案.全过程记实档案包括选拔程序记实和重要情况记实.重点是记载民主推荐、酝酿、考察、讨论决定四个关键环节和事前沟通、任免等程序履行情况的材料。
第十一章竞争上岗第二十六条竞争上岗是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司本年度新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中,通过竞争上岗方式选任的应不低于50%的比例。第二十七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层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工作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竞争上岗方案;(二)公布竞争上岗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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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资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五)组织考察,研究确定人选并公示;(六)组织任命。
第十二章交流、回避第二十九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制度,中层管理人员交流是指在单位内部轮岗交流。交流对象为: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按照规定需要交流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特别是在管理人、财、物和行政审批及执法监督等直接涉及管理对象利益的职位任职五年以上的,应进行交流。确定交流的干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到就职.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组织调动的,应免去现任职务.第三十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参与考察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三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晋升、调动或联姻等形成亲属关系的,必须主动、及时向人事(组织)部门申报回避。
第十三章辞职、降职、免职第三十二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制度.辞职主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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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自愿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它原因,自
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任免部门审批.任免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损失或者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提出之日起,任免部门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
责令辞职,是指公司党委根据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正式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第三十三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及其他原因,定期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使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在新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
第三十五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免职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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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超过一年的;(三)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测评中,经(四)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五章纪律和监督第三十六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三)不准个人决定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集体做出的任免决定;(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交流中层管理人员的决定;(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六)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提高中层管理人员职级待遇,自行决定保留职级待遇;(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中层管理人员,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在调离后,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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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职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八)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
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九)不准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中任人唯亲,封官
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第三十七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实行有
效监督.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实行检查监督;公司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中层管理人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党委、人事、纪检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已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人事(组织)部门按照权限予以纠正,对个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学历、业绩等证明材料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职位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实,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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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1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公司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进一步保证公司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公司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进一步保证公司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包括: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和部门副经理。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组织选拔与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2、民主集中制的原则;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优化结构、注重实绩的原则;4、按程序进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5、分类分层管理,“谁任命,谁管理,谁考核”。第四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适应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要求,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五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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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3、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求真务实,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4、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收集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
第六条、选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1、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特殊优秀的人才可放宽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应具备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3、由副科级提正科级职务,原则上要在副科级岗位工作满两年;由下一级提任上一级正科原则上应在下一级正科岗位任职满三年。4、企业领导一般应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可破格提拔但不得越两级,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从严掌握。
第三章中层干部的推荐和选拔第七条、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把组织推荐考察和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第八条、拟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初步考察人选主要是由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公开选拔和竞聘上岗等方式产生。第九条、民主推荐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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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
2、有岗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或相关经历;3、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第十条、民主推荐。公司会议决定进行民主推荐工作,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决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民主推荐程序的工作程序为:1、预告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其他条件。2、干部职工民主推荐。由公司考察组召开民主推荐大会,参会人员填写推荐表,无记名推荐拟任选人员。参会人员范围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拟任部门干部职工代表等。参加民主推荐会议的干部职工代表范围和人数要确保能够充分代表民意。3、确定考察对象。考察组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要分别进行统计,确定权重、综合汇总,提出考察对象后,再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酝酿,最终确定考察对象。干部职工民主推荐赞成票必须达到参加推荐总人数的1/3以上,否则不列入考察人选。4、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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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采取个别谈话、书面征求意见、专家质询、查阅档案资料等方法,全面了解情况,考察谈话组不得少于2人。参加谈话人员要有各方面的代表性和了解实际情况。
5、确定上会人选。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汇总考察结果,并征求公司领导意见后,形成全面客观准确的书面考察报告,待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上会人选。第十一条、组织推荐方式工作程序:1、按照公司会议或主要领导沟通酝酿意见,以及民主推荐结果和后备干部培养考核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推荐建议,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考察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实施考察工作。2、组织考察、确定上会人选与民主推荐方式相同(第十条)。3、依照民主推荐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组织推荐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一年内有效。第十二条、公开选拔。一次拟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人员较多时,应以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选拔工作程序为:1、公选领导组制定工作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2、公布职位、条件和方法3、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4、考试考核和组织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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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研究和确定人选6、行文宣布。第十三条、竞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成立竞聘领导小组,负责竞聘工作的组织协调。2、可通过不同方式公布竞聘职位、岗位待遇、报名条件、竞聘程序、方法等,组织报名。3、通过对报名者的资格审查和素质测评,每个岗位一般不少于2人的竞聘人选。4、对竞聘人选进行面试答辩,提出评议意见,报竞聘领导小组。5、由竞聘领导小组对竞聘人选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材料。6、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后,按照中层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聘任)等手续。
第四章免职、辞职、降职、退出干部职务第十四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不称职、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2、不能胜任现职的。第十五条、不胜任现职的中层干部,按下列标准认定:1、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2、对所管部门或所负责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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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屡次发生重大不稳定问题或发生重大安全、设备、质量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4、容不得不同意见,难以与部门其他人员合作共事,对职工人员之间严重不团结负有主要责任。
5、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6、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影响。7、因身体健康状况原因,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8、在紧要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9、其他违反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第十六条、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1、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组织提出辞去现任职务。2、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3、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4、责令辞职,是指人事部门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结果,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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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第十七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
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干部职务。
第十八条、实行干部职务能升能降,薪随岗变的制度。任职人员按照岗位不同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纪律和监督第十九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1、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民主集中、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凡未经上述程序推荐的不考察,未经组织考察和考察不合格的不上会,上会表决不过半的不任用。2、不准以圈阅、个别碰头、临时动议代替集体研究来决定干部任免。3、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整期间,突击提拔调整干部。4、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5、不准超越干部管理权限内部聘(任)用干部,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和待遇。第二十条、任职干部不得拒绝执行组织派人、调出的决定,个人必须服从组织的安排。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决定者,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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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考察组工作人员、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要求,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述、制止、纠正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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