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联合奖惩制度3篇信用联合奖惩制度 绥芬河市个人信用奖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深化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政策导向和利益机制,营造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3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信用联合奖惩制度
绥芬河市个人信用奖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深化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政策导向和利益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信用激励和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绥芬河居住满一年以上、年满18周岁、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包括外来人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信用是指按照我市征信管理规定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信用等级。
个人信用等级根据信用记录与信用积分的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个人信用级别分为A、B、C、D四类级别,A类级别又按信用积分和信用记录分为三档子级别,分别为:A、AA、AAA等级。
第六条个人信用奖惩坚持“激励为主、惩戒为辅”、“先警示、后惩戒”的原则,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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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逐步形成使守信者“处处守信,事事方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
第七条市信用办负责全市个人信用联合奖惩的指导和协调。市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公室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和发布工作,建设、维护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绥芬河”网,并为实施信用奖惩提供所需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各镇、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充实完善信用奖惩机制。
第九条有关部门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时,应带头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第十条个人对涉及自身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依法享有知情权、申辩权和异议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十一条对个人拥有信用“A”类等级评价的,在同等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一)列入市级、行业诚信建设“红名单”,并作为诚信典型对外进行宣传或推介;
(二)在入学、低保、社会救助等方面优先照顾;(三)在就业、社会救助、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方面优先照顾;在资格评定等工作中,评选时予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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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发展党员、评先选优、资质评定、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活动,优先予以推荐;在涉及打分的评先评优或考核活动时予以加分;
(五)个人创业、经办企业的,在政策和信贷、资金上优先给予扶持;
(六)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七)在争取上级无偿资金、贷款贴息、产业扶持资金等项目扶持时优先予以推荐;(八)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在评选时优先考虑或予以加分;(九)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十)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设立“诚信窗口”,提供全程协调或代办服务,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十一)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及创业培训;(十二)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备选拔任用条件的,按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优先提拔、重用;(十三)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其他激励措施。第十二条以一个年度为时间段,国家工作人员以外信用等级为“AA”、“AAA”级的居民除享受第十一条规定的政策、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奖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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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予以200元的补助;(二)在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予以100元的补助;(三)参保居民住院医疗报销比例在现行报销标准基础上补助5%;(四)64周岁以下的居民给予100元的城乡公交乘车补助;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年度的意外伤保险费;(五)60周岁以下的农村参保居民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六)依法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微利项目的,可申请额度为10万元的无息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七)在市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享受当期执行利率3个百分点的优惠;(八)“一事一议”的其它奖励措施。第十三条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个人,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信用提醒、诚信约谈、信用审查等方式加强管理,适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激励措施。第十四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自然人,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一)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点;(二)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三)暂停或者减少其它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优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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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支持;(四)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五)取消参加政府主导的各项采购、招标的资格;(六)3年内禁止报考本市行政事业性、公益性岗位工作人
员;(七)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
法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第十五条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自然人,采取下列方式予以
惩戒:(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二)取消政府资金扶持、补助;(三)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四)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五)禁止报考本市行政事业性、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六)暂停或者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七)取消参加政府主导的各项采购、招标的资格;(八)限制贷款;(九)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
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的信用管理同时适用《绥芬河市机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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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
理,除可以采取本办法规定的惩戒方式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依法予以惩戒:
(一)对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其他依法应当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有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重新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二)对社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取消或者减少对社会法人的优惠政策支持和财政经费补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招投标时,可以限制或者取消社会法人参加投标的资格;
篇二:信用联合奖惩制度
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我市信用联合奖惩联动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8年底,实现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化、部门信息归集共享全覆盖,基本建立市级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2020年底,全面建成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二、对象认定
(一)奖惩对象。
国家下发的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市区两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统一标准认定各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所形成的市级“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认定依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拒不履行司法裁决信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三)认定程序。
由认定部门依据认定标准形成联合奖惩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履行告知和公示程序。
1.“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认定程序:初步名单形成后,与各领域正在执行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主体从初步名单中删除,确保其不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比对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认定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则正式认定为“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有异议则由认定部门核实。
2.“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认定程序:初步名单形成后,与各领域正在执行的“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相关主体如之前已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应由“黑名单”认定部门通知之前的“红名单”认定部门将相关主体删除。初步名单通过认定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则正式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有异议则由认定部门核实。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由认定部门实行事前告知。
(四)名单内容。
各区、各部门认定“红黑名单”必须按照统一格式,名单信息应包括:
1.奖惩对象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2.列入名单的事由:认定守信或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3.后续奖惩信息:奖惩对象受到的联合奖惩措施、能否进行信用修复退出名单、名单有效期、信用修复期限等。
(五)名单共享。
“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在认定名单后需立即通过其门户网站向公众发布名单信息,并在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用广州”网站集中公布。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收到相关名单信息后,需通过政府服务子系统向对应奖惩措施实施部门推送“红黑名单”信息。
三、联合奖惩
(一)联合激励措施。
1.打造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的市场主体实行“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对非即办类审批事项,允许行政相对人在缺少材料或材料存在瑕疵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后,先行受理进入审核程序,加快办理进度,在行政相对人补正材料后立即出具办理结果。
2.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等各类优惠政策中,对“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市场主体予以优先考虑;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城市入户等领域对“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个人及其家属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活动中,依法依约对“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
3.优化行政监管检查安排。建立优化检查工作机制,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市场主体实行分类服务和监管,对“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市场主体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4.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在广州开发区探索开展“信易租”试点,鼓励有关区、部门与金融机构合作探索开发“信易贷”“税易贷”“税贷通”等产品,着力缓解诚信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引导促进金融机构利用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参考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对“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市场主体给予信贷优惠和便利。
5.大力推介“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主体。及时通过各政府部门网站和“信用广州”网站公示“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在各类银企对接、会展等活动中重点推介“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企业,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制定诚信经营公约,表彰诚信会员,推动企业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二)联合惩戒措施。
1.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一是从严审核行政许可项目,加强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限制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债券发行,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二是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基础设施和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三是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及时撤销相关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其参加评优评先资格。
2.进行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征信机构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专业机构服务系统采集“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信息,作为其出具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3.加强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方式开展行业惩戒,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4.加强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强化舆论监督,推动市属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监督曝光力度,建立专门栏目每月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企业失信案件。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鼓励公众对无证照经营、隐蔽生产经营场所、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其他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格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渠道,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专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三)将联合奖惩嵌入业务流程。
联合奖惩实施部门应依托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在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公共资源交易、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领域建立完善查询应用信用信息的机制,将信用联合奖惩“红黑名单”信息查询作为必要环节嵌入部门业务系统流程,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四)落实联合奖惩成果反馈制度。
各级信用联合奖惩认定部门和实施部门每月15日前将上月联合奖惩的工作情况,包括名单认定情况、奖惩措施实施情况、具体案例、名单退出情况、信用修复情况等,按规定的格式报送本级信用建设牵头部门,由市信用建设牵头部门每月汇总通报,并及时上报国家和省。
(五)建立联合奖惩工作指引。
梳理国家出台的各领域联合激励和惩戒合作备忘录,形成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部门工作指引。明确各领域联合奖惩的认定部门和实施部门,各部门按工作指引依法依规认定联合奖惩对象和执行联合奖惩措施。工作指引根据国家出台的备忘录动态调整,并予以公布。
四、保护奖惩对象权益
(一)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
鼓励支持“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主体以及处于公示期内的行政处罚相对人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信用修复由失信主体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部门提交申请,由相关认定部门认定是否准予修复。确认可以修复的主体,应从“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中撤出,并对其失信信息予以标注,标明其已完成信用修复,并由认定部门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和“信用广州”网站发布名单退出公告,相关部门立即停止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二)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名单信息更正机制。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有异议,或联合奖惩实施部门在执行联合奖惩措施时发现信息存在异议的,均可向相关认定部门反映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应立即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被反映主体进行重新认定,并将核实和重新认定结果反馈当事人,同时及时更正联合奖惩对象名单信息,更新部门网站和“信用广州”网站上相关信息的公示。
(三)个人隐私和信用信息安全保护。
各联合奖惩认定部门和实施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障制度,保护联合奖惩对象权益。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全市联合奖惩信息共享交换的中枢,要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系统安全监管,确保信息安全。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个人隐私泄露。
五、退出奖惩名单
(一)“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退出方式。
经异议处理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应将其从“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中删除;有效期内被其他认定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或发现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认定部门应将其从“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中删除;“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认定部门应将其从“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中删除。
(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退出方式。
经异议处理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应将其从“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中删除;通过主动修复失信行为,经认定部门同意,在“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认定部门应将其从“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中删除。“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主体退出后,应立即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误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除外),有效期由之前认定部门确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
(二)加强宣传教育。
以信用联合奖惩工作为抓手,弘扬诚信文化,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提高公民诚实守信意识,努力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工作问责机制,明确工作责任人,健全工作台账,定期将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实施情况报市信用办。由第三方机构对全市联合奖惩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将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政府机关绩效考核内容。
篇三:信用联合奖惩制度
西宁市财政局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方案西宁市财政局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快西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优化发展环境,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打造“信用西宁”。((二))基本原则11、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22、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构建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会计中介服务为先导,以信用建设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为
突破口,以用促建,逐步推动信用产品在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
44、创新示范,强化实用。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开展创新示范应用,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一))探索建立行政服务“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等业务过程中,对符合守信评价要求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简化手续等便利服务措施。((二))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项目招投标、政策匹配、资金扶持等各类财政性资金项目和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三))优化诚信主体行政监管安排。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管理对象进行信用分类管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守信主体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简化检查流程。
((四))大力推介诚信主体。将诚信主体信用信息及时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并在各类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主体,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宣传守信主体,讲好“诚信故事”。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一))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在业务办理和日常监管中引入信用核查机制,将严重失信主体,包括严重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依法限制失信主体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严格限制参与政府采购,限制政府财政性政策扶持,限制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发布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等,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形成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惩戒。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一))规范信用分类和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和红黑名单的进入、发布、退出机制。
((二))落实“双公示”机制。推动落实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示,并及时归集至“信用西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
((三))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
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对发起部门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四))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五))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并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西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加大组织推进力度,明确各处室的目标任
务和建设重点,建立健全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联动奖惩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责分工。按照《西宁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按要求报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及时报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协调有关单位
所涉及行业领域信用记录征集和信用数据与市信用信息公共平台共享事宜。
((三))加强督查考核。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范围,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强化基础保障。加强教育引导,积极营造诚信体系建设良好氛围。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的诚信体系建设监督合力。强化廉政建设,夯实纪律保障。严格考核奖惩,实现责任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