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度20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度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_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_农村三资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篇1 1、村级三资经公示后,由乡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度20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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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资管理制度篇1
1、村级三资经公示后,由乡镇代管。
2、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全体成员所有,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资金、资产、资源所有、审批、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民主管理。
3、严格执行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年初各村应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约有节余”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表,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签章),报乡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预算收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历年实际编制;预算支出根据村级当年预计可用财力,按乡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的科目和标准编制。严禁虚列预算收入来实现预算收支平衡,杜绝赤字预算。对村内5000元以上的大型支出项目,必须事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填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4、村级发包收入必须签订承包合同,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按上年基数拟订明细计划,报填“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存查,杜绝坐收坐支、收入不入账和漏收的情况发生。
5、各项支出实行定项限额,控制开支项目和标准,要把化解村级债务纳入预算,予以安排。
6、编制收支预算时充分考虑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和农民群众的意愿,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集体一律不得举债办企业和公益事业。
7、年初各村财务预算方案要及时张榜公布,并报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每季度报账时,服务中心按照各村财务预算方案对村级财务收支实施监督管理。
8、年终乡财政所指导各村根据收支实际情况编制村级年度财务决算,并将各村是否按预算执行和当年收支是否平衡予以公布,当年的财务决算方案和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可合并编制。
9、加强村级现金收入管理。村级收取的各项收入(包括往来),必须自开票之日起10日内将实收资金缴存中心在信用社开设的专户,并由村报账会计与服
务中心总出纳办理结算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抵扣、挪用。对坐收坐支、先支后拨的村,乡纪委按违纪违规行为追究支部书记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由中心直接拨付到专户管理。
(二)村级“一事一议”筹资和村级生产性支出等收入,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复的方案为依据,按事先收入及时缴存专户。
(三)村组资产、资源租赁、拍卖、承包及有偿使用的,其收入按收入实现制原则,实现后及时缴存专户。
10、坚决取缔账外账、小金库。村级所有收入、支出必须纳入“三资”帐内管理,严禁村级另设置账簿单独核算。报账员的所有条据必须按季度及时报账,严禁跨季度报账和压库抵库。对跨季度的支出一律不予报账,由经办人自负;对跨季度的收入一律视作“小金库”处理。对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的村,乡纪委将按违纪违规资金全额没收,并依法追究村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1、村级日常支出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其备用金数额按村规模大小和专户存款余额核定,一般在3000元至5000元以内。村级除乡核定的备用金外,其余资金一律视作“小金库”处理。如遇特殊情况,报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后,可随时拨付村级应急资金。
12、中心总出纳负责按各村银行存款进账单和结算支票,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定期与信用社对账单进行核对,与村报账员定期核对存款余额。所有付款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支付现金。村报账员负责村级现金收支和备用金的保管,及时、准确登记现金存款日记账,定期与中心总出纳核对存款余额,与中心记账会计核对现金余额。
13、村级支出实行季报制。支出票据必须由村主管财经负责人“一支笔”审批,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具备各种要素、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票据进行审核,报账员根据已审支出票证用途,分类粘贴、汇总、填制支出原始凭证整理单到服务中心报账。
14、乡财政所记账会计定期与村报账员结账、对账。结账前由审评员对各种收支票证进行审核,按年度收支预算进行结账报账;对超出年度预算项目的支出一律不予报账;对不符合要求的支出票证,进行详细登记,填写处理意见,予以退回;对违纪违规票证,要当场予以收缴。当季支出必须当季报销,严禁跨季或跨年报账。
15、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各村非生产性开支按照乡规定的项目标准,量化管理到人,取消所有编外人员的工资,压缩村级行管费支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不含村干部工资),按村级规模大小、远近等因素,实行总额控管;原则上总额控制在村级转移支付的30%以内。其中:村干部电话费、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
按实际情况将总额分别控制在2000元、2000元、2500元、8000元以内用补助的形式发放到人,超额部分一律不得入账。对预算外的计划生育不久(外出追逃)、争取项目资金等特殊支出,必须先书面报告乡政府,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开支,报账时须将审批书面报告作附件。
16、村干部工资及老干部待遇,按乡组织办核定的人员及工资标准,由服务中心统一发放到人。
17、生产性支出实行预算报批制。对村级5000元以下的修缮、建设项目及投资,由村拟订支出项目预算,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中心监督实施,做到事前有预算、有申报、有审批,事后有决算。
18、公益事业性支出,坚持“专款专用,民主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办理。
19、村集体资产收支实行“三签一审”制度。即每张开支单据由经办人签字“说明事由”、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签章、村负责人签字“同意列支”,乡财政所审核签章。
20、村集体资产包括村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办企业等。集体资源包括村集体土地、林地、果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及商业用房、具有开发价值的重要路段两侧规划区域等资产性资源。
21、村级要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登记簿,资产登记簿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产、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四界和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服务中心负责指导村级报账员建立登记簿,督促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22、村级在每年年终财务决算时要组织村组干部、议事会代表进行资产、资源全面清查,防止资产流失,保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对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坏或其他各种损失,应核实情况,查明原因,明确经济责任,由村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财政所审核,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因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应由个人赔偿,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作其他支出入账。
23、资产清查时要有清查记录,清查结束后要有清查报告。清查资产要明细,报告内容要详实。清查内容有:清查时间、清查专班成员及分工、原资产账面数及清查数、盘盈盘亏资产情况及原因、处理意见、资产报废情况等。清查记录、
清查报告一式两份,由村主任和议事会会长的签字,上报乡财政所备案一份,村自留一份。清查结果及时在村张榜公示。
24、集体资产通过拍卖、转让或者由于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和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
25、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原则上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如有评估与事实严重不符或村民反映强烈的,必须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中介机构或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组建评估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评估时,村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
26、评估后的结果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财政部门备案。
27、集体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照申请立项、资产清查、委托评估、评定估算、验证确认、审核鉴证的程序进行。
28、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后必须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有效期为1年。评估的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承担。
2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方式。经营方式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联营、股份合作经营或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经营方式。
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承包开发利用。
3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提出经营目标,按照集体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规定,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1、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按照平等、公开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在同等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村民有优先承包权;合同期满后,承包人对原承包项目由优先承包权。
32、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须按照“依法、规范、公正”的原则,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交易前各村成立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村议事会代表组成,制定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工作方案,报乡政府审批,交服务中心备案。
33、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资源方案应由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2/3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后连同商定的竞标时间、地点、押金、方式等一并在服务中心和村公示15天。
34、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实行合同管理,使用统一文本,统一编号,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服务中心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35、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合同的履行。履行中确需变更合同的,仍按原“签订合同”程序办理。
36、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由服务中心统一归档,复印件交村登记。
37、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承包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竞标结束后,及时公告竞标结果。
38、招投标范围:
(一)各村使用国有资金、集体资金、银行贷款、援助资金投资的项目或国家、集体融资、群众集资的投资建设项目;村集体土地、商业用房、林果业、滩涂、水面等资产资源经营性承包、租赁以及集体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
(二)农村集体的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置建设、水利工程、道路工程、给水、电力、电讯工程、绿化工程、装饰装修、设备采购及安装、材料采购、防水防腐等专业工程的施工、采购、修缮、安装项目。
39、投招标方式:投招标由乡纪委、服务中心和村民主理财小组共同监督实施。项目估算在1万元以下的,报乡政府批准后,由村委会组织实施;项目估算在1万元以上的,由村委会委托乡政府在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属于上级专项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由乡政府组织实施;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项目,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40、招投标程序:
(一)民主决策。由村委会提出,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项目是否实施。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招投标行为无效。
(二)发布公告。招投标公告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
篇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度
三资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以
下简称“三资”)管理,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
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所有接村(或场)
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支
配权和收益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害。
第四条村党(总)支部、村民委员会负责本集体经济组
织“三资”管理工作,确保“三资”保值增值。
第五条乡(镇)党委j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村集
体“三资”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乡(镇)党委、政府依托
乡(镇)经营管理站成立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
理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三资”代理中心)o“三资”
代理中心按照代理权限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
会计核算工作,‘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农业委员会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三资”
监督管理工作。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县“三资”管理中心)具体承担日常工作。县直有关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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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管理制度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承包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各种专项补助资金,“一事一议”收入,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和收益等,均应当及时缴入本村或本乡(镇)会计服务中心银行账户。禁止坐支、挪用。(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金周转遇到困难,需要向单位或个人临时借贷资金时,应当事先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将借贷的资金全额存入本村或本乡(镇)会计服务中心的银行账户,然后按规定程序使用。禁止先使用后入账。(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任何属于集体的资金款项收入时,会计人员应当开具由县农业委员会经营管理站监制,加盖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和会计人员印鉴,并与实际金额相一致的收款收据。禁止收款不出具或出具不规范的收据。禁止隐瞒、截留不入账和私设“小金库”(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国家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拨来的专项资金,应当建立专户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和平调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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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管理制度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月和开户银行进行对账。实行会计委托的,还要与乡.(镇)会计中心每月核对银行存款账目和库存现金数额。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韵财务支出审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韵财务支出审批应当采取工作岗位“不兼容”职务措施,审批人员、财务人员和经办人员相分离,禁止自办自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务支出事项,在办理财务支出审批时,应当统一使用市农业委员会监制的《晋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以下简称《财务支出审批单》)。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国家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拨来的专项资金,应当建立专户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禁止改变专项资金用途。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财务支出事项时,应当取得真实、合法、票面要素完整齐全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在原始凭证背面注明用途,并签上本人姓名及时间。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向农户购买少量农副产品可以由出售人开具售条外,一切购置货物、劳务都必须取得有效发票。禁止使用虚假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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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管理制度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获得原始凭证后,应当先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然后由报账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财务支出审批单》。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将《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依次提交民主理财组长、村委主任、支部书记审核审批,并在指定位置签注意见及本人姓名、时间。书记、主任一肩挑的,同时在两个指定位置签署意见。
(八)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在完成民主理财和支部、村委主任审核审批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持《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报乡(镇)经营管理站和会计服务中心审核报账。
(九)乡(镇)经营管理站和会计服务中心应当对《财务支出审批单》及其附件进行认真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原始凭证上加盖“准予入账”,并在《财务支出审批单》指定位置签注意见,由会计服务中心接收做账务处理;未经审核通过的,会计服务中心不得接收处理。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预决算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编制。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算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应当包括收入和支出预算,收益分配预算,干部报酬预算,、应付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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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管理制度
预算,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宗物资采购预算,资产(资源)处置预算,资金筹资及投向预算等项目。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初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并按照预算方案进行实施。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预算方案时,应当按照原程序进行审议通过。未经“四议两公开”程序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不得实施。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应当报乡(镇)经营管理站和会计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终及时进行财务收支决算,决算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属于全体成员共同所有,集体资金的性质不能改变。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明确资金管理岗位职责,根据规定制定库存现金限额,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现金。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现金日记账和现金出纳登记簿,做到日清月结,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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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管理制度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的,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应当按村设立独立的资金账巴准确、清晰记载资金收付情况。禁止随意互相拆借、平调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
篇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度
专业资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专业资料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二财务公开制度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四财务预决算制度五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六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七资产清查制度八资产台账管理制度专业资料九资产评估制度十资源处置招标投标制度十一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十四责任追究制度财务收入管理制度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专业资料理服务中心备案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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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二、财务公开制度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四、财务预决算制度五、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六、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七、资产清查制度八、资产台账管理制度九、资产评估制度十、资源处置招标投标制度十一、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十四、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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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原始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变卖集体资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借入资金等。3、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和市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收取资金之日起7日内缴存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管资金专户。4、缴存各项收入时,报账人应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如各种会议记录、合同、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5、发包收入款项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核准。6、凡属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村集体帐内核算,将村集体账户资金委托给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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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实行定向限额和备用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结算、民主程序,建立村级资金安全运行机制;8、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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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⑴财务计划:①财务收支计划;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③农业基本建设计划;④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⑤收益分配计划。⑵各项收入:①发包及上交收入;②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③土地补偿费;④救济扶贫款;⑤上级部门拨款;⑥其他收入。⑶各项支出:①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②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③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④招待费支出;⑤集体统一经营支出;⑥救济扶贫专项支出;⑦其他支出。⑷各项财产:①现金及银行存款;②产品物资;③固定资产;④对外投资;⑤其他财产。⑸债权债务:①农户往来;②内部单位往来;③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④银行(信用社)贷款;⑤其他债权债务。⑹收益分配:①收益总额;②缴纳税金总额;③提取公积金数额;④提取公益金数额;⑤提取福利费数额;⑥投资分利数额;⑦其他分配。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2、财务公开的时间财务公开要按月或季进行,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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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笔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年末时公布各项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3、财务公开的形式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另外,还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村务公开册、村务简报、民主听证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⑴各村报账结束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时组织人员记账结账。每季末公布时,由乡(镇)农经站在下月上旬5日前,将全乡(镇)统一格式的公开资料提供给各村,各村在10日前将内容填写到公开栏内。临时需公开的村务事项,由村级制成公开资料,一式两份,村级留存一份,另一份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⑵乡(镇)农经站随时检查各村财务公开情况,并定时不定时公布检查结果。对公开不及时或公开不全面等情况,随时责令村级更正、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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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依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合理合法的原始凭证,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章,由会计人员审核入账。原始凭证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不得入账。二、严格审批权限: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由村两会委集体讨论审批;3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批;属于预算方案外新增加的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一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三、未列入村里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200元(含200元)以下,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四、村民主理财小组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300元(含300元)以下,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批;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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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的,需经本组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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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预决算制度
1、每年初,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2、年度终了时,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交各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4、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年终编制决算方案,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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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二、合同文本要使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三、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备案。四、所有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五、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六、合同变更、转包、转让后要及时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否则视为无效。七、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八、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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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2、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3、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所有承包合同均要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对承包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即将到期的合同,要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4、对承包方不按期缴纳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5、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台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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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清查制度
1、每季度结账后,各村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保证帐实相符。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3、清查方法:(1)以村为单位成立清查小组。(2)要按照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表格,逐一进行盘点、清查、登记。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3)要填明各种资产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4)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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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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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帐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2、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帐实相符。3、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4、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5、建立库存物资台账,详细记录各项库存物资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库存物资的管理。6、各类资产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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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农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二)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权限,由乡(镇)农经站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进行。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资产评估申请;(二)评定估算;(三)验证确认。第八条乡(镇)农经站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申请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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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相关部门。第九条提出申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准予资产评估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第十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实是否相符,据以做出鉴定。第十一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及时上报乡(镇)农经站审查;并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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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由双方议定。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及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确定。4、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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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要建立集体资源台帐,逐项记录,代理中心设置资源台帐,村级设置资源登记簿。二、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四、各类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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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
一、通过对集体资源的管理,规范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行为,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二、管理的范围: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林木、荒山、荒地、水面等。三、承包(租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民主协商,公平合理;2、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或拍卖时,经本村村民代表2/3以上代表签字同意;3、承包、租赁、出让、拍卖程序,应合乎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各项具体规定。四、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要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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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三、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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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4、任何单位或部门,无论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经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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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度
村级三资管理制度一、村集体资金管理1、规范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严格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不准坐收坐支,不准白条或预领条抵库。村级所有资金交由乡财会中心专户管理,村级不允许自开银行户头.加强代理会计对各村货币资金支取的事前监督,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外,村各项经济往来收付款均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严禁设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挪用公款、多头存款和大额现金支付等,严禁违规出借集体资金或用集体资金参加商业保险,严禁将集体资金用于购买股票、期货或基金,严禁为任何人或单位提供担保.
2、规范票据管理。村各种收入款项必须开具在乡财会中心领取的统一的收款收据,并及时入账,不得使用自购收款收据;村各支出款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并须写明用途或事由,严格审批手续,严禁白头发票入账。
二、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和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管理1、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开展村级工程项目建设首
先要考虑村级经济承受能力,防止村集体经济超负荷运行。要加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查、项目招标、合同签订、项目变更、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和工程审计等各环节的管理,结合实际制订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确保村级工
程建设项目规范操作。2、村级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村级集体资产及
资源承包、出租、转让和大额批件物品采购等事项必须经村班子集体讨论后,提交村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书面决议,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操作。
3、加强项目合同签订和结算兑现管理.村级工程项目和资产资源承包、出租、转让及大额批件物品采购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要内容完整、条款齐全合理、手续完备.对工程建设项目和物品采购项目,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支付工程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支付工程款;工程发票必须由工程建设单位开具全额的统一税务发票。对村资产资源承包、出租和转让等,要建立合同台账,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收交承包款(租金、转让款),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三、村级资产资源的日常管理1、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制度,规范固定资产明细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盘盈盘亏均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做到账实相符。2、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登记簿,对村各项债权债务,按其类别和用途,将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及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登记入簿,切实掌握村债权债务明细情况。同时要及时催收各项应收款。对确实已成呆账
的,按规定程序进行核销。坚决制止新增不良债务,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借新债还旧债,严禁举债盲目上工程建设项目.
3、资源管理。重点加强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包括耕地、林地、杂地、荒地、滩涂、水面等)的管理。要进一步规范村集体土地发包或征用程序,完备相关手续,建立村集体土地征(占)用台账,对村集体土地征(占)用单位、征(占)用时间、地块、面积、价格、补偿资金总额、实际到位总额等情况及时记入台账。加强对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备查登记制度,对非农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情况在备查账中进行详细记录,并向村民公开.农户承包土地依法征用后,要按《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权证的变更工作.
二、完善“三资”监管机制(一)加强民主监督进一步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作用,深化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村民主理财小组须实行按月理财,逐笔审查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对手续不全或不合理的开支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村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落实。对村重大“三资”管理事项实行全过程监督,真正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二)加强会计监督会计服务站代理会计要严格把好
凭证的审核关,对不符合制度规定和手续不完备的收支凭证要予以退回,并督促村限期整改落实.严格把好资金使用监督关,对村提取银行存款事项,代理会计须实行事前监督。各村在提取银行存款前,要填写银行存款支取审批单,代理会计必须对村用款事项审批单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制度规定并规范审批的,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对审批手续不齐全的,要求补办完善后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办理。严格实行对村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盘点核实制度。代理会计须每月一次对村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盘点核实,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向乡镇、街道经管站或“三资”监管中心书面汇报。建立财务分析报告制度,会计服务站要每月或每季度对各村总收入、总支出、非生产性开支额、债权债务回收压缩数额、库存现金控制及白头发票等情况进行分析,并以列表形式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加强审计监督。各乡镇、街道里在进一步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时,配强配齐专职审计人员,按乡人口规模,一般3万人以下的配2—3人,3万人以上的至少配3人。按照“百村审计”要求,扎实推进村级财务“三年一轮审”工作,重点围绕村级财务收支、土地征用补偿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资产管理和村干部经济责任、信访问题开展审计和专项审计,加大对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力度.加强对村
级审计的考核检查,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进一步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扩大审计监督的透明度和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严肃查处村干部违法乱纪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加强财务网络监督在市、乡两级联网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村级财务计算机监管网络建设,实行全市三级联网,为村出纳网上记账报账和“三资”监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实现对财务核算的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实时监管。
(五)加强考核检查。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对村级“三资"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确保责任层层落实.加强对各村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货币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票据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落实,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市村级“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对乡镇、街道村级“三资”管理工作实行单独考核,每次考核结果在全市进行排名并通报,全年考核综合评定名次最后3位的乡镇、街道作为农村“三资"监管重点单位进行重点监管。同时将村级“三资”管理工作列入各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篇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二、财务公开制度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四、财务预决算制度五、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六、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七、资产清查制度八、资产台账管理制度九、资产评估制度十、资源处置招标投标制度十一、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十四、责任追究制度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原始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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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资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借入资金等。
3、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和市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收取资金之日起7日内缴存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管资金专户。
4、缴存各项收入时,报账人应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如各种会议记录、合同、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
5、发包收入款项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核准。
6、凡属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村集体帐内核算,将村集体账户资金委托给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7、实行定向限额和备用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结算、民主程序,建立村级资金安全运行机制;
8、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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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财务计划:①财务收支计划;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③农业基本建设计划;④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⑤收益分配计划.
⑵各项收入:①发包及上交收入;②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③土地补偿费;④救济扶贫款;⑤上级部门拨款;⑥其他收入.
⑶各项支出:①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②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③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④招待费支出;⑤集体统一经营支出;⑥救济扶贫专项支出;⑦其他支出。
⑷各项财产:①现金及银行存款;②产品物资;③固定资产;④对外投资;⑤其他财产。
⑸债权债务:①农户往来;②内部单位往来;③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④银行(信用社)贷款;⑤其他债权债务。
⑹收益分配:①收益总额;②缴纳税金总额;③提取公积金数额;④提取公益金数额;⑤提取福利费数额;⑥投资分利数额;⑦其他分配。
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2、财务公开的时间财务公开要按月或季进行,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年末时公布各项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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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公开的形式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另外,还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村务公开册、村务简报、民主听证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⑴各村报账结束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时组织人员记账结账.每季末公布时,由乡(镇)农经站在下月上旬5日前,将全乡(镇)统一格式的公开资料提供给各村,各村在10日前将内容填写到公开栏内.临时需公开的村务事项,由村级制成公开资料,一式两份,村级留存一份,另一份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⑵乡(镇)农经站随时检查各村财务公开情况,并定时不定时公布检查结果。对公开不及时或公开不全面等情况,随时责令村级更正、改进。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依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合理合法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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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章,由会计人员审核入账。原始凭证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不得入账。
二、严格审批权限: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由村两会委集体讨论审批;3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批;属于预算方案外新增加的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一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未列入村里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200元(含200元)以下,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300元(含300元)以下,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批;300元以上的,需经本组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财务预决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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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年初,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2、年度终了时,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交各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4、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年终编制决算方案,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二、合同文本要使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三、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备案.四、所有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五、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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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六、合同变更、转包、转让后要及时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否则视为无效。
七、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八、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2、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3、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所有承包合同均要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对承包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即将到期的合同,要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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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承包方不按期缴纳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5、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台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资产清查制度
1、每季度结账后,各村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保证帐实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清查方法:(1)以村为单位成立清查小组.(2)要按照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表格,逐一进行盘点、清查、登记。
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3)要填明各种资产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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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
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资产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帐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2、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帐实相符。
3、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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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4、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5、建立库存物资台账,详细记录各项库存物资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库存物资的管理.
6、各类资产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产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二)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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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权限,由乡(镇)农经站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
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进行。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资产评估申请;(二)评定估算;(三)验证确认.第八条乡(镇)农经站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相关部门。第九条提出申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准予资产评估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第十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实是否相符,据以做出鉴定。第十一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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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上报乡(镇)农经站审查;并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
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及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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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要建立集体资源台帐,逐项记录,代理中心设置资源台帐,村级设置资源登记簿。
二、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四、各类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
一、通过对集体资源的管理,规范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行为,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二、管理的范围: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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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荒地、水面等。三、承包(租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民主协商,公平合理;2、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或拍卖时,经本村村民代表2/3
以上代表签字同意;3、承包、租赁、出让、拍卖程序,应合乎村级民主管
理制度各项具体规定.四、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文本要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备案。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三、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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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任何单位或部门,无论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经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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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度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第四十五条乡镇党委政府作为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每年要通过白查白找党员群众评议征求包村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依托乡镇纪委和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做好监管代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分为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两大类,这里主要指自然资源。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应按照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证农村集体“三资”科学使用,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共同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具体责任。
第六条各县市区财政、农业、民政和经管等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经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指导督促基层组织进一
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
各地财政、农业、民政和经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部署,共同抓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积极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
第二章监管代理
第七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和收益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
第八条各乡镇要成立以乡镇党委、政府、纪委、财政所(经管站)及民政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依托乡镇财政所(经管站)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服务。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监管代理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监管代理服务机构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代理服务职责。
第十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和交易工作应建立由政府领导,纪委、监察、财政、农业、民政、经管等相关单位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参与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十一条监管工作职责(一)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1.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及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每半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议和情况通报。2.负责督促“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指导村级组织编制村级年度预决算方案3.制定村级“三资”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审核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
办理。4.每年组织一次村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5.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
的财务审计和移接交工作。6.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农村集体经济资
产、资源交易方式。7.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
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办法人员及时进行追究责任。8.配合县纪检、监察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二)“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工作职责1.代理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
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为代理单位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2.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村级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3.代管资金。“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代管专户”,监督村级资金收支活动。4.代理现金收付。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按照村级收支内容及时办理资金报账业务。5.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6.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7.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8.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监管。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三)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工作职责1.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2.负责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处置的档案管理。3.组织交易当事人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4.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等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及时报告。
5.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开展对资产、资源及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
第三章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应由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二)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四)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五)农村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六)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七)其他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第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履行如下工作职责:(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二)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三)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五)配合财政、农业、经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第十四条加强村级报账员管理。村级报账员应具备从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村级报账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村报帐员应相对保持稳定,村级报账员的更换应报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同意,由
“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任职条件。第十五条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的核查管理。农村集体“三
资”核查工作在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核查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资产、资源处置情况,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及收益分配情况等事项。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实行“一季一巡查、半年一评议、全年一公示”制度。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执行情况,实行按季公开制度,每季末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将村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情况在村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主要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主要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进入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专用账户,实行票款同行,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它收据,有条件的地方农村集体收入可申请“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代开票据,确保收入全额、及时缴入中心账户。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支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年初预算。按照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执行。循序支出,严禁突击用钱。(二)实行按时报账制。农村集体统一实行报账制,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应根据业务量和区域远近,合理确定报帐时间,各村每季至少应报账1次。村集体按规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村级报账员。其任职资格应符合《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要求。(三)实行“签审”制度。各项日常开支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财务“一支笔”主管签字,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大额支出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同时履行审批程序。
(四)严格支出用途。村级支出主要包括: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非生产性支出、生产性支出及其它支出。其中:非生产性支出实行限额标准控制,各地要根据村级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村级公用经费限额标准,农村集体报刊费按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人均标准限额控制,大额生产性支出实行村级集体“一事一议”的办法、报政府或相关部门先批后建的审批程序,严格支出的管理。
(五)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由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六)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的限额,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各村会计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支出状况,与村委会协商决定。原则上备用金额度限制在3000元至10000元之间,特殊因素需要增加备用金额度的行政村,必须经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备用金的领取由村报账员申报,村财务负责人审核,“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主任审批。
(七)严格日常支出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必须要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开支,经报当地政府批准,明确开支明细科目后,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但支出金额必须在1000元以内。
第二十二条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年初预算、预算调整、年终决算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谈论通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严格监督执行。预算的调整须经预算规定的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先书面报告说明事由,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乡镇政府审批后,予以预算收支调整。
第二十三条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度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得产生建设项目账外债务现象。
第五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拥有占有、收益、出售、退出、担保、继承的权利。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形成固定资产的,应落实监管责任人。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三)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四)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第三十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实
施。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在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由乡镇或县级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达到一定数额的,应在县级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价值较小的由村“两委”决定购置;价值较大的由村“两委”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购置;房屋、建筑物等较大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方式建设。购置或投资及接受捐赠、资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要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并登录固定资产记录簿。
第三十三条村集体资产的处置(一)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原值较小的由村“两委”决定;原值较大的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处置,并在“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处置方法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处置所得要及时足额缴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资金专户,并进行财务核算,且登录固定资产登记簿资产目录。(二)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价值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实行招投标制度,对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价值较小的可由村“两委”本着依法、实用、简便的原则对外承包或租赁。在“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登记备案。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六章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矿藏等,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依法维护农
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源的经营方式,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文本。
第四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处置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实行租赁、承包或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对于价值较大的资源处置必须聘请专业单位和人员参与。
第四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处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在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开展工作。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五条乡镇党委政府作为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每年要通过自查自找、党员群众评议、征求包村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依托乡镇纪委和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县财政、农业和经管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对村级财务实行年度、专项或抽样审计,并对村“两委”任期内经济目标责任和离任的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向群众公开,纳入中心存档。
第八章违规行为处理
第四十七条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及乡镇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三)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第四十九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第五十二条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篇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度
村级三资管理制度一、村集体资金管理
1、规范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严格实行库存现金限额
管理,不准坐收坐支,不准白条或预领条抵库。村级所有资
金交由乡财会中心专户管理,村级不允许自开银行户头。加强
代理会计对各村货币资金支取的事前监督,除按规定可以使
用现金支付外,村各项经济往来收付款均必须通过银行转账
结算,严禁设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挪用公款、多头
存款和大额现金支付等,严禁违规出借集体资金或用集体资
金参加商业保险,严禁将集体资金用于购买股票、期货或基
金,严禁为任何人或单位提供担保。
2、规范票据管理。村各种收入款项必须开具在
乡财会中心领取的统一的收款收据,并及时入账,不得使用
自购收款收据;村各支出款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并须
写明用途或事由,严格审批手续,严禁白头发票入
账。ﻫ
二、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和资产资源交易项目
管理1
、ﻫ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开展村级工程项目
建设首先要考虑村级经济承受能力,防止村集体经济超负荷
运行。要加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查、项目招标、合同
签订、项目变更、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和工程审计等各环节
的管理,结合实际制订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确保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操作。2
、ﻫ村级资产资源
交易项目管理。村级集体资产及资源承包、出租、转让和大
额批件物品采购等事项必须经村班子集体讨论后,提交村社
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书面决议,严格按相关
规定进行规范操作。ﻫ
3、加强项目合同签订和
结算兑现管理。村级工程项目和资产资源承包、出租、转让
及大额批件物品采购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
要内容完整、条款齐全合理、手续完备。对工程建设项目和
物品采购项目,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支付工程项
目资金,不得擅自支付工程款;工程发票必须由工程建设单位
开具全额的统一税务发票。对村资产资源承包、出租和转让
等,要建立合同台账,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收交承包款(租金、
转让款),防止集体资产流失。ﻫ
三、村级资产资
源的日常管理
1、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制度,规范
固定资产明细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盘盈盘亏均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2、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登记簿,对
村各项债权债务,按其类别和用途,将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
数量及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登记入簿,切实掌握村债权债务
明细情况。同时要及时催收各项应收款。对确实已成呆账的,
按规定程序进行核销。坚决制止新增不良债务,严禁举债垫
付各种税费,严禁借新债还旧债,严禁举债盲目上工程建设项
目。3
、ﻫ资源管理。重点加强法律规定属于村集
体所有的土地资源(包括耕地、林地、杂地、荒地、滩涂、
水面等)的管理。要进一步规范村集体土地发包或征用程序,
完备相关手续,建立村集体土地征(占)用台账,对村集体土
地征(占)用单位、征(占)用时间、地块、面积、价格、
补偿资金总额、实际到位总额等情况及时记入台账。加强对
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村集体非农建
设用地备查登记制度,对非农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情况在
备查账中进行详细记录,并向村民公开。农户承包土地依法
征用后,要按《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权证的变
更工作。
二、完善“三资”监管机制ﻫ
(一)加强民主
监督进一步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作用,深化村财务公开和
民主管理工作,村民主理财小组须实行按月理财,逐笔审查
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对手续不全或
不合理的开支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村按有关规定进
行整改落实。对村重大“三资”管理事项实行全过程监督,
真正发挥民主监督作用。ﻫ
(二)加强会计监督会计
服务站代理会计要严格把好凭证的审核关,对不符合制度规
定和手续不完备的收支凭证要予以退回,并督促村限期整改
落实。严格把好资金使用监督关,对村提取银行存款事项,代理会计须实行事前监督。各村在提取银行存款前,要填写银行存款支取审批单,代理会计必须对村用款事项审批单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制度规定并规范审批的,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对审批手续不齐全的,要求补办完善后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办理。严格实行对村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盘点核实制度。代理会计须每月一次对村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盘点核实,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向乡镇、街道经管站或“三资”监管中心书面汇报。建立财务分析报告制度,会计服务站要每月或每季度对各村总收入、总支出、非生产性开支额、债权债务回收压缩数额、库存现金控制及白头发票等情况进行分析,并以列表形式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加强审计监督。各乡镇、街道里在进一步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时,配强配齐专职审计人员,按乡人口规模,一般3万人以下的配2-3人,3万人以上的至少配3人。按照“百村审计”要求,扎实推进村级财务“三年一轮审”工作,重点围绕村级财务收支、土地征用补偿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资产管理和村干部经济责任、信访问题开展审计和专项审计,加大对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力度。加强对村级审计的考核检查,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进一步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扩大审计监督的透明度和群众的知情
权、监督权,严肃查处村干部违法乱纪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加强财务网络监督在市、乡两级联网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村级财务计算机监管网络建设,实行全市三级联网,为村出纳网上记账报账和“三资”监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实现对财务核算的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实时监管。
(五)加强考核检查。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对村级“三资”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确保责任层层落实。加强对各村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货币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票据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落实,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市村级“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对乡镇、街道村级“三资”管理工作实行单独考核,每次考核结果在全市进行排名并通报,全年考核综合评定名次最后3位的乡镇、街道作为农村“三资”监管重点单位进行重点监管。同时将村级“三资”管理工作列入各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篇八: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度
村级三资管理制度一、村集体资金管理
1、规范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严格实行库存现金限额
管理,不准坐收坐支,不准白条或预领条抵库。村级所有资
金交由乡财会中心专户管理,村级不允许自开银行户头。加强
代理会计对各村货币资金支取的事前监督,除按规定可以使
用现金支付外,村各项经济往来收付款均必须通过银行转账
结算,严禁设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挪用公款、多头存
款和大额现金支付等,严禁违规出借集体资金或用集体资金
参加商业保险,严禁将集体资金用于购买股票、期货或基金,
严禁为任何人或单位提供担保。
2、规范票据管理。村各种收入款项必须开具在乡
财会中心领取的统一的收款收据,并及时入账,不得使用自
购收款收据;村各支出款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并须写明
用途或事由,严格审批手续,严禁白头发票入
账。
二、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和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管
理
1、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开展村级工程项目建设首
先要考虑村级经济承受能力,防止村集体经济超负荷运行。要
加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查、项目招标、合同签订、项
目变更、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和工程审计等各环节的管理,
结合实际制订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确保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操作。
2、村级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村级集体资产及资源承包、出租、转让和大额批件物品采购等事项必须经村班子集体讨论后,提交村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书面决议,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操作。
3、加强项目合同签订和结算兑现管理。村级工程项目和资产资源承包、出租、转让及大额批件物品采购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要内容完整、条款齐全合理、手续完备。对工程建设项目和物品采购项目,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支付工程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支付工程款;工程发票必须由工程建设单位开具全额的统一税务发票。对村资产资源承包、出租和转让等,要建立合同台账,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收交承包款(租金、转让款),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三、村级资产资源的日常管理1、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制度,规范
固定资产明细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盘盈盘亏均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2、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登记簿,对村各项债权债务,按其类别和用途,将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及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登记入簿,切实掌握村债权债
务明细情况。同时要及时催收各项应收款。对确实已成呆账的,按规定程序进行核销。坚决制止新增不良债务,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借新债还旧债,严禁举债盲目上工程建设项目。
3、资源管理。重点加强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包括耕地、林地、杂地、荒地、滩涂、水面等)的管理。要进一步规范村集体土地发包或征用程序,完备相关手续,建立村集体土地征(占)用台账,对村集体土地征(占)用单位、征(占)用时间、地块、面积、价格、补偿资金总额、实际到位总额等情况及时记入台账。加强对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备查登记制度,对非农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情况在备查账中进行详细记录,并向村民公开。农户承包土地依法征用后,要按《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权证的变更工作。
二、完善“三资”监管机制(一)加强民主监督进一步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作用,深化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村民主理财小组须实行按月理财,逐笔审查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对手续不全或不合理的开支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村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落实。对村重大“三资”管理事项
实行全过程监督,真正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二)加强会计监督会计服务站代理会计要严格把好凭
证的审核关,对不符合制度规定和手续不完备的收支凭证要予以退回,并督促村限期整改落实.严格把好资金使用监督关,对村提取银行存款事项,代理会计须实行事前监督。各村在提取银行存款前,要填写银行存款支取审批单,代理会计必须对村用款事项审批单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制度规定并规范审批的,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对审批手续不齐全的,要求补办完善后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办理.严格实行对村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盘点核实制度.代理会计须每月一次对村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盘点核实,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向乡镇、街道经管站或“三资”监管中心书面汇报。建立财务分析报告制度,会计服务站要每月或每季度对各村总收入、总支出、非生产性开支额、债权债务回收压缩数额、库存现金控制及白头发票等情况进行分析,并以列表形式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加强审计监督。各乡镇、街道里在进一步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时,配强配齐专职审计人员,按乡人口规模,一般3万人以下的配2—3人,3万人以上的至少配3人.按照“百村审计”要求,扎实推进村级财务“三年一轮审”工作,重点围绕村级财务收支、土地征用补偿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资产管理和村干部经济责任、信访问题开展
审计和专项审计,加大对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力度。加强对村级审计的考核检查,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进一步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扩大审计监督的透明度和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严肃查处村干部违法乱纪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加强财务网络监督在市、乡两级联网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村级财务计算机监管网络建设,实行全市三级联网,为村出纳网上记账报账和“三资”监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实现对财务核算的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实时监管.
(五)加强考核检查.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对村级“三资”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确保责任层层落实。加强对各村财务公开、民主理财、货币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票据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落实,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市村级“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对乡镇、街道村级“三资”管理工作实行单独考核,每次考核结果在全市进行排名并通报,全年考核综合评定名次最后3位的乡镇、街道作为农村“三资"监管重点单位进行重点监管。同时将村级“三资”管理工作列入各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篇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定期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3、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4、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5、财务公开制度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1、资产清查制度
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3、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5、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
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管理制度1、资源登记簿制度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2、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必须坚持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
二、农村集体资产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出售、转让;(二)以招标方式发包、租赁资产经营权;(三)实行兼并、分立、联营、股份经营及改组股份合作经营;(四)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或折股出售;(五)与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六)企业清算;(七)资产毁损;(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三、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范围包括: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性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四、农村集体资产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进行评估;资源性资产单位价值不论金额大小都要进行评估。
五、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必须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中介机构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部门具备评估资质的人员,组建评估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
七、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立项;(二)资产清查;(三)委托评估;(四)评定估算;(五)验证;(六)确认。八、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后必须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有效期为1年.九、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承担。
农村集体资产集中采购制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添置大型集体资产委托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所集中采购的办法,并签订委托协议.二、添置下列资产必须实行集中采购:1、新建办公、生活用房;2、新建公共娱乐场所;3、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4、添置交通工具、仪器及设备;5、添置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办公用品;6、投资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修缮或维护项目;7、其他需要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三、集中采购采取下列几种形式:1、公开招标;2、询价采购;3、竞争性谈判;4、邀请招标;5、单一来源采购。四、集中采购前必须履行下列相关程序:1、村委会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2、村委会向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3、乡人民政府审批;
4、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所备案。五、集中采购必须具备或履行下列相关手续:1、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复印件;2、提交集中采购申请书;3、乡人民政府审批的依据;4、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所下达的集中采购通知;5、集中采购委托协议;6、集中采购公告、公示;7、集中采购招标文件;8、集中采购《投标书》;9、集中采购评标记录;10、集中采购中标通知;11、签订集中采购合同书;12、集中采购验收报告。六、集中采购的评标办法由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所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条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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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二、财务公开制度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四、财务预决算制度五、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六、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七、资产清查制度八、资产台账管理制度九、资产评估制度十、资源处置招标投标制度十一、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十四、责任追究制度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原始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变卖
1
集体资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借入资金等。
3、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和市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收取资金之日起7日内缴存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管资金专户。
4、缴存各项收入时,报账人应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如各种会议记录、合同、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
5、发包收入款项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核准。
6、凡属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村集体帐内核算,将村集体账户资金委托给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7、实行定向限额和备用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结算、民主程序,建立村级资金安全运行机制;
8、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
2
⑴财务计划:①财务收支计划;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③农业基本建设计划;④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⑤收益分配计划.
⑵各项收入:①发包及上交收入;②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③土地补偿费;④救济扶贫款;⑤上级部门拨款;⑥其他收入。
⑶各项支出:①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②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③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④招待费支出;⑤集体统一经营支出;⑥救济扶贫专项支出;⑦其他支出。
⑷各项财产:①现金及银行存款;②产品物资;③固定资产;④对外投资;⑤其他财产。
⑸债权债务:①农户往来;②内部单位往来;③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④银行(信用社)贷款;⑤其他债权债务。
⑹收益分配:①收益总额;②缴纳税金总额;③提取公积金数额;④提取公益金数额;⑤提取福利费数额;⑥投资分利数额;⑦其他分配。
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2、财务公开的时间财务公开要按月或季进行,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年末时公布各项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3
3、财务公开的形式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另外,还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村务公开册、村务简报、民主听证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⑴各村报账结束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时组织人员记账结账.每季末公布时,由乡(镇)农经站在下月上旬5日前,将全乡(镇)统一格式的公开资料提供给各村,各村在10日前将内容填写到公开栏内。临时需公开的村务事项,由村级制成公开资料,一式两份,村级留存一份,另一份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⑵乡(镇)农经站随时检查各村财务公开情况,并定时不定时公布检查结果。对公开不及时或公开不全面等情况,随时责令村级更正、改进。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依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合理合法的原始凭证,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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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章,由会计人员审核入账.原始凭证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不得入账。
二、严格审批权限: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由村两会委集体讨论审批;3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批;属于预算方案外新增加的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一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未列入村里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200元(含200元)以下,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300元(含300元)以下,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批;300元以上的,需经本组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财务预决算制度
1、每年初,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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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终了时,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交各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4、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年终编制决算方案,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二、合同文本要使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三、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备案。四、所有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五、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六、合同变更、转包、转让后要及时到乡(镇)农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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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否则视为无效。七、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
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八、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合
同保管人的责任。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2、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3、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所有承包合同均要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对承包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即将到期的合同,要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4、对承包方不按期缴纳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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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台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资产清查制度
1、每季度结账后,各村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保证帐实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清查方法:(1)以村为单位成立清查小组。(2)要按照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表格,逐一进行盘点、清查、登记。
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3)要填明各种资产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4)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
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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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资产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帐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2、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帐实相符.
3、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4、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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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库存物资台账,详细记录各项库存物资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库存物资的管理。
6、各类资产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产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二)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权限,由乡(镇)农经站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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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资产评估申请;(二)评定估算;(三)验证确认.第八条乡(镇)农经站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相关部门。第九条提出申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准予资产评估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第十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实是否相符,据以做出鉴定。第十一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及时上报乡(镇)农经站审查;并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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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及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确定。
4、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要建立集体资源台帐,逐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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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中心设置资源台帐,村级设置资源登记簿.二、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
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四、各类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
一、通过对集体资源的管理,规范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行为,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二、管理的范围: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林木、荒山、荒地、水面等.
三、承包(租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民主协商,公平合理;2、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或拍卖时,经本村村民代表2/3以上代表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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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租赁、出让、拍卖程序,应合乎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各项具体规定。
四、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要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备案.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
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
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
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
支.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
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三、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
方式创新。
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
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
理部门要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
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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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任何单位或部门,无论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经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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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二、财务公开制度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四、财务预决算制度五、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六、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七、资产清查制度八、资产台账管理制度九、资产评估制度十、资源处置招标投标制度十一、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十四、责任追究制度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
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备案。
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原始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
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变卖集体资产收入、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
议”资金和借入资金等。
3、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
中心统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和市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收取资金之日起
7日内缴存农
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管资金专户。
4、缴存各项收入时,报账人应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
如各种会议记录、合同、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
5、发包收入款项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
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
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
资”代理中心核准。
6、凡属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村集体帐内核算,将
村集体账户资金委托给乡镇农村集体
兰资”委托代理服务中
心管理。7、实行定向限额和备用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结算、
民主程序,建立村级资金安全运行机制;8、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
“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⑴财务计划:①财务收支计划;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③农业基本建设计划;④义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⑤收益分配计划。⑵各项收入:①发包及上交收入;②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③土地补偿费;④救济扶贫款;⑤上级部门拨款;⑥其他收入。⑶各项支出:①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②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③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④招待费支出;⑤集体统一经营支出;⑥救济扶贫专项支出;⑦其他支出。
⑷各项财产:①现金及银行存款;②产品物资;③固定资产;④对外投资;⑤其他财产。
⑸债权债务:①农户往来;②内部单位往来;③外部单位和个
人往来;④银行(信用社)贷款;⑤其他债权债务。
⑹收益分配:①收益总额;②缴纳税金总额;③提取公积金数
额;④提取公益金数额;⑤提取福利费数额;⑥投资分利数额;⑦
其他分配。
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2、财务公开的时间
财务公开要按月或季进行,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
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年末时公布各项各项
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3、财务公开的形式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
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
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
另外,还可通过广播、
电视、网络、“明白纸”、村务公开册、村务简报、民主听证会、
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
⑴各村报账结束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
理服务中心及时组织人员记账结账。每季末公布时,由乡
(镇)农经站在下月上句5日前,将全乡(镇)统一格式的公开
资料提供给各村,各村在10日前将内容填写到公开栏内。临时需
公开的村务事项,由村级制成公开资料,一式两份,村级留存一份,另一份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
⑵乡(镇)农经站随时检查各村财务公开情况,并定时不定时公布检查结果。对公开不及时或公开不全面等情况,随时责令村级更正、改进。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
序。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
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依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交民主理
财小组审核,对合理合法的原始凭证,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
加盖民主理财审核章,由会计人员审核入账。原始凭证未经村民主
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不得入账。
二、严格审批权限: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
1000
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
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由村两会委集体讨论审批;3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两
委会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
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批;
属于预算方案外新增加的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一律经村民代表大会
讨论通过。
三、未列入村里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
200元
(含200元)以下,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
2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
*
/Ho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
300元(含300元)以下,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批;
300
元以上的,需经本组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
*
/Ho
财务预决算制度
1、每年初,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2、年度终了时,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交各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虽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4、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年终编制决算方案,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
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篇十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集体统
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
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3、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
并在一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上缴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帐核
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
励、补助、补偿资金等须直接拨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帐户,
实行一个漏斗向下。
4、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帐目,
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费用等管理费、
五保户供养、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村级不得开支招待
费。
3、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备付金制度,每月由村报账员到乡镇农村集体
“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领取一定数量的备付金用于日常开支,发生超出备付
金限额的支出事项时,村应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审批后预支。
4、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
签字(盖章),报经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定期交村务监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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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审核.大额开支,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后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
5、审核同意后的财务开支票据由村报账员负责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中心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报账入账。
三、财务预决算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提出当年资金预算方案(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须履行相关程序,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后方可实施。2、审核通过后的预算方案应张榜公布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预算方案。确需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说明调整原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审批。4、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四、财务公开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1)财务预算;(2)各项收入;(3)各项支出;(4)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5)债权债务;(6)收益分配;(7)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8)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3、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季度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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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群众关心的“三资”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5、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6、财务公开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负责监督实施。五、资产清查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帐实、帐款相符。2、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3、资产清查中心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六、资产台帐制度1、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2、资产台帐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4、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5、资产台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七、资产评估制度1、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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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2、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3、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4、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公议确认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5、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4、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5、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备案、归档。九、资产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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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3、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账核算。
4、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十、资源登记簿制度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建立电子文档。2、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5、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十一、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1、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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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4、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
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
5、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1、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2、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3、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使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4、承包、租凭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5、承包、租凭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十三、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语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帐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十四、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岗位责任制度1、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受村委托承担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同时承担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中心日常工作实行电算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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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心设主任、副主任、总会计、资金会计、资产资源管理人员等岗位。3、中心主任岗位职责(1)负责中心全面工作;(2)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3)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4)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服务中心的管理,保证政策运转和高效工作;(6)组织人员定期审计和检查各村财务状况,保证集体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7)负责对服务中心人员及村级报帐员的考查、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4、副主任岗位职责(1)协助主任管理中心日常工作;(2)负责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3)协助主任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4)协助主任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5)完成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5、总会计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坚持按财务制度做好财务核算,如实反映村集体资金收支情况;(2)负责对村报账员报送的票据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票据加盖审核同意章予以报账,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不予盖章并拒付;(3)按规定设置各类账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审核各类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及时进行电脑记账,按时完成会计月报、年报及其他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村集体资金的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4)负责监督资金会计资金领、核、销工作;(5)对村各类经济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及时与资金会计核对账目,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6)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7)加强对电算化微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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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资金会计职责(1)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种现金收付业务;(2)负责银行存、取款和结算业务;(3)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并定期与总会计核对账目,做到账款相符;(4)增强安全意识,采取防范措施,保证资金安全;(5)按规定做好收据的领、核、销工作;(6)及时提供财务公开的会计资料。
7、资产资源管理人员岗位职责(1)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2)负责建立各村资产、资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3)指导各村按照民主程序处置各类资产和资源,负责各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方案的审核与监督。
8、村报账员的职责(1)积极配合镇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2)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坚持原则,坚决制止和抵制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在村两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并保证各种财务活动合规合法、真实有效、票据正规,杜绝虚报、冒领和坐支现金;(4)及时地将本村集体各项收入上交代理服务中心账户;(5)定期到镇服务中心进行报帐;(6)定期向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汇报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7)负责本村的财务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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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度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一切收入必须全额及时缴入乡统管站为各村开设的账户,统一管理。具体包括:上级补助收入、扶贫资金收入、各项捐赠收入、一事一议资金、村级集体资产出租或承包收入以及村级其他零星收入。
2、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5日内缴入账户,坚持先收后支,严禁以收抵支.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未入帐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3、收入票据必须使用统一要求的票据。其中“一事一议”要附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村和个人不得自制、自购其他收款收据。
4、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村级负债发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乡政府批准。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级经济活动中,村民委员会负责按年度支出计划,提前作出用款预算,经村两委审核,报乡统管站审批后支出。
2、村财务支出实行联签制,必须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单”。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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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经村两委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报乡统管站审核后方可入账(或报账).
3、涉及财务收支的事项应当每月按时结算。未按时记结的,由直接责任人向民主理财小组报告,审议通过的,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按程序记结.对审议未通过的支出事项,不予登记并由责任人自行处理.
4、村“两委”主要干部在离任或年度财务结账(决算)前,要认真清理任期内发生的经济收支事项,按程序及时入账.
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1、财务公开的形式:各村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明白卡”、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2、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田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罚没款物等其他收入情况。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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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及奖励;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村办公经费等明细项目支出;五保户供养支出;罚没款物等其他支出情况。
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情况;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源及项目发包、租赁情况;其他财产。
债权债务:包括内部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信用社)贷款;其他债权债务.
收益分配及其他事项:包括公积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收支情况;年终收益分配。
3、财务公开的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村委主任、乡统管站会计、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村纪检监督小组负责对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时限进行监督。
4、财务公开时间:全面详细的财务情况每年固定公开两次,一次是本年的7月15日,另一次是次年的3月25日。一般的财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5、财务公开要求:(1)村级财务公开表,要统一格式,必须有电脑生成打印的公开榜;(2)重要事项,事前、事后双公开;(3)常规事项,按月或按季定期公开;(4)特殊事项,随时发生随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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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跨年度事项,当年按进展情况公开,结束时一次性公开;(6)张榜公布的财务资料要求保留15天以上.
财务预决算制度
1、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统管站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2、年度终了时,乡统管站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各村村民会议审议。
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4、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预算支出要分四部分,即:“一事一议”项目专项支出,干部工资、办公经费和“五保户”支出,其它生产公益事业项目支出,其它支出。
5、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统管站审批.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预算收入要分四部分做出,即:“一事一议”专项收入,转移支付补助,集体经营收入,其它收入。
6、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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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制度
1、村集体资产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其他公开方式,按市场原则确定经营者;
3、实行股份制经营的,应当按照稳健经营、确保收益的原则,建立并落实股权代表人制度;
4、实行自主经营的,应当制定村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经营目标,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接受村民监督;
5、土地及荒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方式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6、资产经营方式不得改变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性质;7、有条件的村应积极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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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内的集体企业、铺位、山地、荒坡、集体耕地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2、各村对需要招标的建设项目报乡统管站备案.3、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4、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5、对承包方不按期缴交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司法机关申诉。6、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集体资产备查簿、资源性资产备查簿和闲置资产登记簿。所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人,都要与资产所有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资产清查制度
1、资产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资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帐存数核对,以保证帐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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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资产清查的方法:(1)查明每种实物的名称、规格,要以资产目录上所规定的名称和规格为准,不得任意变更.(2)对于固定资产、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3)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4)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上要有盘点工作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章.(5)乡统管站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帐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并编制“帐存实存对比表”,作为调整帐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帐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帐。(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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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账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4、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5、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流动资产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流动资产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
6、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台账,并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建立林地、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源性资产的面积、平面图、界限等项目,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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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土地补偿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台账,详细记录被征地面积、所在地域、土地补偿费的应收金额、实收金额、使用情况、留存情况等,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以上各类资产、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以加强对“三资”的网络化管理.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承包或租赁合同。2、合同文本要使用统一印制的制式合同.3、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统管站备案.4、所有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5、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6、合同的变更、转包、转让,必须经村委会同意,农民关注度高、涉及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合同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否则视为无效.7、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8、未经村委会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借阅合同原件.9、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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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决策制度
1、民主决策的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工作人员聘用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村民自治所涉及重要政策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它事项.
2、民主决策的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议决.即:支委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执行过程和结果公开。
3、民主决策的实施及监督:(1)凡涉及到需要民主决策的事项一律按民主决策的程序进行,并报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备案。(2)村纪检监督小组要对民主决策事项进行监督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进行通报和接受群众质询。(3)坚持群众监督,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评议会议,对村“两委”班子进行满意度测评,提出意见和建议,测评结果上报乡党委政府,对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的事项,乡镇和统管站有权否决,并严肃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县乡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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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乡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工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工程招投标制度
1、村级工程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纳入本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应在乡政府及乡统管站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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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村级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任何组织不得私自建设,私自发包。禁止任何部门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项目。
3、招标范围主要是指:财政和集体资金投资以及省、市、区有关部门下拨专项资金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的公益事业项目设施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村两委研究经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同意实施的项目;(2)具备招标所需的图纸等工程有关资料;(3)建设资金已落实;(4)招标项目的管理人员已落实。5、村组织同一工程项目应整体招标,不得以分割标段等为借口肢解工程,规避招标。6、村级工程招标方式主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可由乡统管站通过张贴招标公告或通过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7、各村对需要招标的建设项目,根据工程造价情况,委托统管站负责进行并报送下列材料:(1)项目建设方案(或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2)村两委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复印件;(3)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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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投标委托书;(5)有关部门(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乡统管站应审查工程招标申请并签署意见。发现村组织提供上述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责令村组织改正。8、统管站收到村招投标委托书后,应成立相应的评标委员会,按照相应的招标方式程序进行招投标。9、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所确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并进行中标公示.中标公示须在村务公开栏内发布。不同途径发布的公示内容必须一致。10、村组织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价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村组织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11、村组织若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处罚规定,视其情节予以处罚。若情节严重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违纪违法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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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度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一切收入必须全额及时缴入乡统管站为各村开设的账户,统一管理。具体包括:上级补助收入、扶贫资金收入、各项捐赠收入、一事一议资金、村级集体资产出租或承包收入以及村级其他零星收入。
2、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5日内缴入账户,坚持先收后支,严禁以收抵支。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未入帐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3、收入票据必须使用统一要求的票据。其中“一事一议”要附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村和个人不得自制、自购其他收款收据。
4、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村级负债发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乡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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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级经济活动中,村民委员会负责按年度支出计划,提前作出用款预算,经村两委审核,报乡统管站审批后支出。
2、村财务支出实行联签制,必须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单”。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经村两委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报乡统管站审核后方可入账(或报账)。
3、涉及财务收支的事项应当每月按时结算。未按时记结的,由直接责任人向民主理财小组报告,审议通过的,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按程序记结。对审议未通过的支出事项,不予登记并由责任人自行处理。
4、村“两委”主要干部在离任或年度财务结账(决算)前,要认真清理任期内发生的经济收支事项,按程序及时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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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1、财务公开的形式:各村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明白卡”、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2、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田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罚没款物等其他收入情况。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村干部补助及奖励;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村办公经费等明细项目支出;五保户供养支出;罚没款物等其他支出情况。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情况;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源及项目发包、租赁情况;其他财产。债权债务:包括内部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信用社)贷款;其他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及其他事项:包括公积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收支情况;年终收益分配。3、财务公开的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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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乡统管站会计、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村纪检监督小组负责对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时限进行监督。
4、财务公开时间:全面详细的财务情况每年固定公开两次,一次是本年的7月15日,另一次是次年的3月25日.一般的财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5、财务公开要求:(1)村级财务公开表,要统一格式,必须有电脑生成打印的公开榜;(2)重要事项,事前、事后双公开;(3)常规事项,按月或按季定期公开;(4)特殊事项,随时发生随时公开;(5)跨年度事项,当年按进展情况公开,结束时一次性公开;(6)张榜公布的财务资料要求保留15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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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预决算制度
1、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统管站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2、年度终了时,乡统管站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各村村民会议审议。
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4、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预算支出要分四部分,即:“一事一议”项目专项支出,干部工资、办公经费和“五保户”支出,其它生产公益事业项目支出,其它支出。
5、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统管站审批。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预算收入要分四部分做出,即:“一事一议"专项收入,转移支付补助,集体经营收入,其它收入.
6、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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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管理制度
1、村集体资产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其他公开方式,按市场原则确定经营者;
3、实行股份制经营的,应当按照稳健经营、确保收益的原则,建立并落实股权代表人制度;
4、实行自主经营的,应当制定村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经营目标,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接受村民监督;
5、土地及荒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方式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6、资产经营方式不得改变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性质;7、有条件的村应积极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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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内的集体企业、铺位、山地、荒坡、集体耕地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2、各村对需要招标的建设项目报乡统管站备案。3、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4、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5、对承包方不按期缴交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司法机关申诉。6、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集体资产备查簿、资源性资产备查簿和闲置资产登记簿。所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人,都要与资产所有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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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清查制度
1、资产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资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帐存数核对,以保证帐实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资产清查的方法:(1)查明每种实物的名称、规格,要以资产目录上所规定的名称和规格为准,不得任意变更。(2)对于固定资产、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3)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4)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上要有盘点工作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章。(5)乡统管站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帐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并编制“帐存实存对比表”,作为调整帐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帐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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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帐。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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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账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4、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5、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流动资产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流动资产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
6、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台账,并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建立林地、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源性资产的面积、平面图、界限等项目,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管理。
7、有土地补偿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台账,详细记录被征地面积、所在地域、土地补偿费的应收金额、实收金额、使用情况、留存情况等,加强对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以上各类资产、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以加强对“三资"的网络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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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承包或租赁合同。2、合同文本要使用统一印制的制式合同。3、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统管站备案.4、所有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5、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6、合同的变更、转包、转让,必须经村委会同意,农民关注度高、涉及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合同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否则视为无效。7、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8、未经村委会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借阅合同原件。9、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11
民主决策制度
1、民主决策的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工作人员聘用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村民自治所涉及重要政策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它事项。
2、民主决策的程序: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议决。即:支委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执行过程和结果公开。
3、民主决策的实施及监督:(1)凡涉及到需要民主决策的事项一律按民主决策的程序进行,并报乡镇会计服务中心备案.(2)村纪检监督小组要对民主决策事项进行监督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进行通报和接受群众质询。(3)坚持群众监督,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评议会议,对村“两委”班子进行满意度测评,提出意见和建议,测评结果上报乡党委政府,对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的事项,乡镇和统管站有权否决,并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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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县乡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乡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工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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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制度
1、村级工程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纳入本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应在乡政府及乡统管站监督下进行。
2、村级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任何组织不得私自建设,私自发包.禁止任何部门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项目。
3、招标范围主要是指:财政和集体资金投资以及省、市、区有关部门下拨专项资金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的公益事业项目设施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村两委研究经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同意实施的项目;(2)具备招标所需的图纸等工程有关资料;(3)建设资金已落实;(4)招标项目的管理人员已落实.5、村组织同一工程项目应整体招标,不得以分割标段等为借口肢解工程,规避招标.6、村级工程招标方式主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可由乡统管站通过张贴招标公告或通过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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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各村对需要招标的建设项目,根据工程造价情况,委托统管站负责进行并报送下列材料:
(1)项目建设方案(或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2)村两委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复印件;(3)建设资金落实证明;(4)招投标委托书;(5)有关部门(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乡统管站应审查工程招标申请并签署意见.发现村组织提供上述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责令村组织改正。8、统管站收到村招投标委托书后,应成立相应的评标委员会,按照相应的招标方式程序进行招投标。9、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所确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并进行中标公示。中标公示须在村务公开栏内发布。不同途径发布的公示内容必须一致。10、村组织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价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村组织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11、村组织若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处罚规定,视其情节予以处罚。若情节严重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违纪违法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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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1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二、财务公开制度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四、财务预决算制度五、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六、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七、资产清查制度八、资产台账管理制度九、资产评估制度十、资源处置招标投标制度十一、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十四、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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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原始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变卖集体资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借入资金等。
3、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和市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收取资金之日起7日内缴存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管资金专户.
4、缴存各项收入时,报账人应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如各种会议记录、合同、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
5、发包收入款项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核准.
6、凡属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村集体帐内核算,将村集体账户资金委托给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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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实行定向限额和备用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结算、民主程序,建立村级资金安全运行机制;
8、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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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⑴财务计划:①财务收支计划;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③农业基本建设计划;④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⑤收益分配计划。⑵各项收入:①发包及上交收入;②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③土地补偿费;④救济扶贫款;⑤上级部门拨款;⑥其他收入.⑶各项支出:①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②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③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④招待费支出;⑤集体统一经营支出;⑥救济扶贫专项支出;⑦其他支出.⑷各项财产:①现金及银行存款;②产品物资;③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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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④对外投资;⑤其他财产.⑸债权债务:①农户往来;②内部单位往来;③外部单
位和个人往来;④银行(信用社)贷款;⑤其他债权债务.⑹收益分配:①收益总额;②缴纳税金总额;③提取公积
金数额;④提取公益金数额;⑤提取福利费数额;⑥投资分利数额;⑦其他分配。
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2、财务公开的时间财务公开要按月或季进行,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年末时公布各项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3、财务公开的形式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另外,还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村务公开册、村务简报、民主听证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⑴各村报账结束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时组织人员记账结账。每季末公布时,由乡(镇)农经站在下月上旬5日前,将全乡(镇)统一格式的公开资料提供给各村,各村在10日前将内容填写到公开栏内.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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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公开的村务事项,由村级制成公开资料,一式两份,村级留存一份,另一份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
⑵乡(镇)农经站随时检查各村财务公开情况,并定时不定时公布检查结果。对公开不及时或公开不全面等情况,随时责令村级更正、改进.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依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合理合法的原始凭证,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章,由会计人员审核入账。原始凭证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不得入账。
二、严格审批权限: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由村两会委集体讨论审批;3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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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批;属于预算方案外新增加的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一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未列入村里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200元(含200元)以下,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300元(含300元)以下,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批;300元以上的,需经本组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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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预决算制度
1、每年初,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2、年度终了时,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交各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4、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年终编制决算方案,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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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二、合同文本要使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三、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备案。四、所有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五、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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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六、合同变更、转包、转让后要及时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否则视为无效。
七、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八、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2、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3、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所有承包合同均要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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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对承包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即将到期的合同,要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4、对承包方不按期缴纳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5、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台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资产清查制度
1、每季度结账后,各村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保证帐实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清查方法:(1)以村为单位成立清查小组。(2)要按照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表格,逐一进行盘点、清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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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3)要填明各种资产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4)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
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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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帐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2、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帐实相符.
3、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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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5、建立库存物资台账,详细记录各项库存物资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库存物资的管理。
6、各类资产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产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二)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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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权限,由乡(镇)农经站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进行。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资产评估申请;(二)评定估算;(三)验证确认.第八条乡(镇)农经站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相关部门。第九条提出申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准予资产评估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第十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实是否相符,据以做出鉴定。第十一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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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及时上报乡(镇)农经站审查;并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确定方案,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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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及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确定。
4、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要建立集体资源台帐,逐项记录,代理中心设置资源台帐,村级设置资源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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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四、各类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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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对集体资源的管理,规范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行为,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
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二、管理的范围: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林木、荒山、荒地、水面等。
三、承包(租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民主协商,公平合理;2、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或拍卖时,经本村村民代表2/3以上代表签字同意;3、承包、租赁、出让、拍卖程序,应合乎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各项具体规定。
四、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要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备案。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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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三、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
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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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任何单位或部门,无论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经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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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六: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度
农村三资管理规章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开展和基层社会稳定,根据省、市文件精神以及《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泰海委农〔2022〕21号〕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制度。
凡镇所辖范围内的村〔社区〕、组以及村〔社区〕、组以集体资产或土地为纽带改造而成的社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执行本制度。〔以下简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企业改制回收资金,资产变价收入,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2、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备用金管理制度,按规定留存不超过10000元的备用金〔含组级备用金〕以供日常开支,其余款项统一纳入镇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备用金缺乏时,及时报账。村组两级付款,须经村负责人签字,农经站、分管领导把关,镇主要领导审批。涉及群众分配资金,一律由村组提供花名册和具体金额,农经效劳中心会同村总账会计交银行打印存单或一折通。村组各项工程款结算一律按照工程协议书〔合同〕的内容要求,办理转账手续,不得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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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3日内解缴到镇财政专户,严禁坐收坐支、以收抵支、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不解缴入账的,由经手人承当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4、村〔居〕干部因公外出预借现金必须经村主要负责人批准,公务完毕后,其预借款项在2日内与会计结清,个人私事一律不得借款。村组集体资金不得对外出借或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济活动,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按年度编制收支预算方案,提前作出用款预算,经村两委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农经站备案。2、严格费用支出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由理财组长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经村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方可付款,报镇农经效劳中心审核后入账。无时间、无用途、无经办人、无审核人、未理财、未审批的票据不得入账。3、坚持“量入为出〞的原那么,严禁村级高负债开展,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在落实归还措施,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镇分工干部组长审核把关,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三、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应当编制当年的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预算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农经站审核。预算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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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那么,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审核通过后的预〔决〕算方案应张榜公布。
2、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3、预算一经批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保证预算顺利实施。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需增加支出或者调减收入,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四、财务公开管理制度1、财务公开的形式:各村〔居〕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那么,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播送、电视、网络、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2、财务公开的内容:〔1〕财务预算情况。年初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村〔居〕集体年度财务收入、支出预算方案,包括固定资产购建方案、根本建设方案、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方案、收益分配方案等。〔2〕财务决算情况。年末根据当年财务收支实际,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及情况说明。〔3〕村〔居〕集体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按财务制度规定所发生的各项收支情况。收入局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各项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变价收入、集体建设用地收入、其他收入〔利息、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盈收入等〕;支出局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支出、“四属〞户补助费、方案生育费、报刊杂志费、电话费、水电费、村级办公费、会议费、村干部保险费、差旅费、交通补助费、学习培训费、离职干部退养费、在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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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干部慰问费、民主理财人员误工补助、奖励资金、公益事业经费、其他支出等工程及金额。〔4〕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情况:村级债权债务情况、本期新的举债及产生过程、村级收益及其分配情况、村级集体资产处置情况。〔5〕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标准、总额及使用、管理情况。〔6〕土地征用面积、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款分配、管理等情况。〔7〕新农村工程建设资金筹集、使用情况。〔8〕村级民主理财及财务审计情况。〔9〕其他应公开的财务事项。
3、财务公开的程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及村勤廉督导员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报镇农经站审核同意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4、财务公开时间:村〔居〕级财务每月公开一次,每次公开时间为次月的15日前,组级财务每半年公开一次,公开时间为1月份与7月份的15日前;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热点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五、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1、集体资产是指村及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拥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资源性资产。2、村〔居〕组集体资产要逐项逐件登记,健全明细台账和使用登记薄,实行分类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对已形成报废或处置的集体资产应及时清理,并按报批程序办理核销手续。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三资〞清查盘点,对清查盘点情况要及时登记,对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向全体村〔居〕民公开,并上报农经站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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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资源评估。一是资产、资源转让、出租或合资联营等,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变更时,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并报经有权部门确认,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或变更的依据;二是集体资产、资源评估要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那么,按规定程序进行。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面积在5亩以上的资源评估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少量资产、资源的评估由镇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评估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会议确认,并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三是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资产、资源〔含荒地、荒滩、废沟塘、圩堤、水面等〕,其承包经营权的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案必须经村〔居〕“两委会〞、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交由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监督,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向全体村〔居〕民公开;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由相关部门鉴证或公证并报镇农经部门备案,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上述资源性资产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含土地流转,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以罡政发〔2022〕6号《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意见》文件为准〕,每亩年租赁费不得低于800元,且应建立租赁费自然增长机制,原那么上实行先缴款后承包。
4、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经营所得要纳入村〔居〕账务核算,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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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定期对集体资产、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平安和保值增值。
六、招投标制度村组集体资产购置、租售、资源性资产发包及租赁、工程工程〔除必须到市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以外〕只要标的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都必须到镇履行招投标程序,公开竞标。标的在3万元以下的由村按招投标程序公开竞标,吸纳一定名额的村〔居〕民代表到场参加,并由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派员参与,招标结果及时向村〔居〕民公开。七、票据管理制度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据统一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要使用农民负担专用票据,任何村〔居〕个人不得自制、自购其他收款收据。2、票据领用实行以旧换新且要求连号、连本使用,同时将票据使用情况在“镇村组结算凭证使用登记簿〞中一一记载。3、每月村组报账时应将收款票据及“镇村组结算凭证使用登记簿〞一并带至农经效劳中心,以便审核。八、账务结报制度村总账会计、出纳人员要严格审核原始凭证,符合规定方可予以付款、转账,并编制记账凭证,每月30日前到农经效劳中心报账。中心根据各村上报的账、表、据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记账凭证要素是否齐全,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库存现金与日记账是否相符,是否执行备用金限额规定。审核人员对审核无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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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加盖审核章,对审核中发现的票据手续不全等问题中心记账人员有权退回补办手续。
九、其他管理制度1、档案管理制度。各村要配置档案柜,建立档案室,对村组所有财务资料、各业合同、工程协议、文书档案等资料进行统一存档,指定专人保管,以便备查。2、离任审计制度。村主要干部离任由镇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审计小组或由镇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离任审计。3、土地补偿费管理制度。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开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工资报酬、支付村组开支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征地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情况要定期向村民公开,接收群众监督。4、合同管理制度。各类合同的签订要做到主体合法,文本统一,责权明确,台账齐全。合同文本、台账经鉴证后,上报镇农经站备查。十、责任追究制度各村〔居〕应严格遵守“三资〞管理制度,村党组织书记、村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村总账会计为直接责任人。对执行不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将实行责任追究。〔一〕未成立民主理财组织,不定期公布账务;〔二〕不及时上缴集体收入,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每发现一笔坐收坐支现象,处分当事人坐支金额的10%,罚没款上缴镇财政,坐收坐支金额较大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凡截留或挪用集体收入达一定时限或金额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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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严格履行开支审批手续,弄虚作假;〔四〕违规签订集体资产使用协议,违规处置集体资产;〔五〕擅自减免应收款项,截留、平调、挪用、私分集体资产;〔六〕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十一、其他1、本制度中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2、本制度由农经站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各部门密切配合;镇纪委、监察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村组财务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相符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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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度
常河镇管理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2、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3、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规定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在一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上缴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帐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等须直接拨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帐户,实行一个漏斗向下。4、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帐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2、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费用等管理费、五保户供养、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村级不得开支招待费。3、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备付金制度,每月由村报账员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领取一定数量的备付金用于日常开支,发生超出备付金限额的支出事项时,村应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审批后预支。4、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报经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定期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大额开支,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后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
5、审核同意后的财务开支票据由村报账员负责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中心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报账入账.
三、财务预决算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提出当年资金预算方案(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须履行相关程序,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后方可实施。2、审核通过后的预算方案应张榜公布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预算方案。确需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说明调整原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审批.4、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四、财务公开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1)财务预算;(2)各项收入;(3)各项支出;(4)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5)债权债务;(6)收益分配;(7)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8)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3、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季度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4、群众关心的“三资”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5、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6、财务公开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负责
监督实施.五、资产清查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
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帐实、帐款相符。2、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3、资产清查中心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
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六、资产台帐制度1、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
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2、资产台帐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
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
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4、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5、资产台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
服务中心负责管理。七、资产评估制度1、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
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2、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3、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4、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公议确认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5、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4、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5、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备案、归档.九、资产经营制度1、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3、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账核算。4、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十、资源登记簿制度
篇十八: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二、财务公开制度三、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四、财务预决算制度五、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六、资产经营管理制度七、资产清查制度八、资产台账管理制度九、资产评估制度十、资源处置招标投标制度十一、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十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十四、责任追究制度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2、村级收入主要包括:原始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变卖集体资产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借入资金等.
3、村级所有收入必须使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农村财务专用收款收据和市统一印制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收取资金之日起7日内缴存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管资金专户。
4、缴存各项收入时,报账人应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如各种会议记录、合同、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
5、发包收入款项一旦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核准.
6、凡属村集体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村集体帐内核算,将村集体账户资金委托给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7、实行定向限额和备用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结算、民主程序,建立村级资金安全运行机制;
8、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公开的内容⑴财务计划:①财务收支计划;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③农业基本建设计划;④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入计划;⑤收益分配计划.⑵各项收入:①发包及上交收入;②集体统一经营收入;③土地补偿费;④救济扶贫款;⑤上级部门拨款;⑥其他收入。⑶各项支出:①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②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③村组干部工资及奖金;④招待费支出;⑤集体统一经营支出;⑥救济扶贫专项支出;⑦其他支出.⑷各项财产:①现金及银行存款;②产品物资;③固定资
产;④对外投资;⑤其他财产。⑸债权债务:①农户往来;②内部单位往来;③外部
单位和个人往来;④银行(信用社)贷款;⑤其他债权债务。
⑹收益分配:①收益总额;②缴纳税金总额;③提取公积金数额;④提取公益金数额;⑤提取福利费数额;⑥投资分利数额;⑦其他分配。
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2、财务公开的时间财务公开要按月或季进行,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年末时公布各项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3、财务公开的形式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另外,还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村务公开册、村务简报、民主听证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4、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⑴各村报账结束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时组织人员记账结账.每季末公布时,由乡
(镇)农经站在下月上旬5日前,将全乡(镇)统一格式的公开资料提供给各村,各村在10日前将内容填写到公开栏内.临时需公开的村务事项,由村级制成公开资料,一式两份,村级留存一份,另一份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档。
⑵乡(镇)农经站随时检查各村财务公开情况,并定时不定时公布检查结果。对公开不及时或公开不全面等情况,随时责令村级更正、改进。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依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对合理合法的原始凭证,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章,由会计人员审核入账。原始凭证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不得入账。
二、严格审批权限: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元-3000元(含3000元),由村两会委集体讨论审批;3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审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审批;属于预算方案外新增加的非生产性支出项目,一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未列入村里年度财务预算内的一次性支出200元(含200元)以下,由村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200元以上的,需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财务支出的审批权限:一次性支出300元(含300元)以下,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审批;300元以上的,需经本组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财务预决算制度
1、每年初,各村应编制村级财务预算,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作为其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
2、年度终了时,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根据该年各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交各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3、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4、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年终编制决算方案,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备案。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二、合同文本要使用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
三、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备案.
四、所有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
五、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六、合同变更、转包、转让后要及时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否则视为无效.
七、村委会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八、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1、村级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山地、荒坡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水利设施、道路、学校等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发包,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2、村两委干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3、村组织要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所有承包合同均要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鉴证,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承包合同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承包项目、承包量和金额指标等,实行造册登记。每年对承包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即将到期的合同,要在承包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认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清收到期的承包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
4、对承包方不按期缴纳或拒交承包款以及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的行为,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5、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统一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台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化、检查考核等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张榜,接受群众监督。
资产清查制度
1、每季度结账后,各村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保证帐实相符。
2、清查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包括租入和租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清查方法:(1)以村为单位成立清查小组。(2)要按照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表格,逐一进行盘点、清查、登记.
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3)要填明各种资产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4)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
4、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1)在资产清查中确定的资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3)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资产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本集体帐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
2、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帐实相符。
3、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变动进行跟踪,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对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租金,记录租金收付计划、租金的收付情况,对租金的收付及时作账务处理。
4、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加强对有价证券的管理。
5、建立库存物资台账,详细记录各项库存物资的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加强对库存物资的管理。
6、各类资产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产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二)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权限,由乡(镇)农经站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密。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进行。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资产评估申请;(二)评定估算;(三)验证确认.第八条乡(镇)农经站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申请书之
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相关部门。
第九条提出申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准予资产评估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第十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实是否相符,据以做出鉴定。
第十一条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及时上报乡(镇)农经站审查;并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乡(镇)农经站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报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应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及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确定。
4、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资源台帐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要建立集体资源台帐,逐项记录,代理中心设置资源台帐,村级设置资源登记簿。
二、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四、各类资源明细,要同时录入会计电算化管理系统,并要定期核对数据。
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制度
一、通过对集体资源的管理,规范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拍卖行为,使集体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
集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源保值增值。
二、管理的范围: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林木、荒山、荒地、水面等。
三、承包(租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2、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或拍卖时,经本村村民代表2/3以上代表签字同意;
3、承包、租赁、出让、拍卖程序,应合乎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各项具体规定。
四、村级集体资源的有偿使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要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备案。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三、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式创新。
责任追究制度
1、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属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危害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任何单位或部门,无论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经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的刑事责任。
篇十九: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度
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村级三资管理,确保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规范化运行,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村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1.村委会的财务活动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村委会在年初编制预算时
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严禁赤字预算。年终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制订全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报告。
2.财务预决算内容包括财务收入和财务支出两部分。财务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财务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农业发展支出、社会福利费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3.财务收支预算需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讨论提出,再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经管站备案,并在村财务公开栏中公布。预算实施要严格按计划执行,执行过程中要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二、收入管理制度(一切资金由报账员收取,其他任何人不得收取)1.以村为单位收取的各种代收款,必须向农户开具收款票据,报账员在规定时间内把收取的现金存入村委会基本账户,从银行取得存款回执单记账。2.村集体的房屋、耕地、林地、荒地等资产资源被集体或个人占用、临时使用、租赁或对外出让等,要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款项由报账员收取。开具收款票据,当日或次日将收取的款项存入村委会基本账户,向银行取得存款回执单记账,并将收款票据记账联交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记账,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全程监督。3.政府拨款、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补贴收入、奖励资金等直接拨入村委会基本账户,到银行领取拨款通知单,作为记账依据;若对方要求开发票的,则另开发票,发票记账联连同拨款通知单(作附件)登记入账。其他应纳入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资金,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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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出管理制度(一)报销票据的基本要求:村集体的所有财务事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一般要求开税票,确实无法开税票、数额较小的,可用村级现金支出票据书写,但必须有购买清单、收据等附件)经办人要对支出票据签字并注明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对所有收支票据的真实性把关审核,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最后再由委托代理会计复核予以入账。(二)资金的领取:领取资金,实行双印鉴制,由村委会负责人、报账员一起到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填写好支票,盖好村级负责人、报账员印章、村委会公章,经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盖章后,到开户银行领取备用金。保留回执单连同支票头记账。(三)审批1.所有集体资金的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一般由经办人、报账员、审批人签字。2.审批权限:村集体开支必须严格按下列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1)非经营性开支:单项或单张票据金额在500元以内的(含500元)由村主任批准;500-1000元之间的(含1000元)由村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共同批准;1000-2000元之间的(含2000元)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作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参会人员签字,由村支书、主任签字后方可核销;2000-5000元,召开村两委、村监委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参会人员签字确认,经村支书、主任签字后报销;5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做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参会人员签字确认,经村支书、主任签字后报销。(2)经营性开支:单项或单张票据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含2000元)由村主任批准;2000-5000元之间的(含5000元)由村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共同批准;5000-10000元之间的(含10000元)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作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参会人员签字,由村支书、主任签字后方可核销;100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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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召开村两委、村监委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参会人员签字确认,经村支书、主任签字后报销;20000元以上的大额开支,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做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参会人员签字确认,经村支书、主任签字后报销。
3.专项经费:无论金额多少,经办人取得合法有效单据并签字,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在决议书上,再由支书审核,村主任签字后入账。
4.村内支部书记及村主任由一人兼任职务的村,本人经手的各项开支发票应由村两委集体审核签名才能报销。村主任经手的各项开支发票由村支书审核签名才能报销。
5.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四、票据使用管理
1.各村与内部成员之间发生收款业务及与外部单位发生非经营性收款事项时开具统一收款票据,具体包括向农村集体内部成员筹集的“一事一议”资金及以资代劳款项;村内依法依规向村民分摊收取的共同生产费用;收到的非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拨款、补助收入等,统一使用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票据。
2.向农村集体内部成员收取的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费;房屋出租收入、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发生的其他暂收暂付、代收代付等往来款项等,一般到税务部门开据税票入账。
3.无法取正规发票的小额支出,或用灵山县减负办统一印制的《村级财务支出票据》书写,加盖村委会印章后生效。但必须有清单、一般收据作附件。
4.票据领取,报账员到镇财政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领取,实行验旧领新制度,按票号领取,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自行销毁、涂改、伪造或拆分使用。报账员与镇财政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每季度必须核对一次票据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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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记账联由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记账,存根联由报账员保管,并将形成的档案资料按时上交镇财政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员记好流水账。
五、财务人员管理制度1.各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必须配备工作人员至少3名,具体代理村级会计业务。村委会主任负责本村财务收支的审批监督和管理,财务收支审批实行村委会主任审批制。2.各村依据实际情况,设出纳员或报账员。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其直系亲属、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本村的财务人员。3.财务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法规制度,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法》,办理财务收支事项,规范收支行为。4.财务人员要积极参与本村各项财务经济活动,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理相关业务,有权向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5.财务人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6.财务人员必须掌握财会专业知识,熟悉财经法纪,具备从事财会工作的素质和能力。7.镇村级代理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会计账务核算、报表编制、财务公开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出纳员或报账员负责收款票据管理、现金管理、票据报账等工作。六、民主理财制度1.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行使财务监督权,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篇二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制度
三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资产资源其承包经营权的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案必须经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交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监督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向全体村民公开Nomatterwherethereisagenius,Iusetheworkofotherstodrinkcoffe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
农村三资管理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基层社会稳定,根据省、市文件精神以及《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泰海委农〔20__〕21号)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制度。
凡镇所辖范围内的村(社区)、组以及村(社区)、组以集体资产或土地为纽带改造而成的社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执行本制度。(以下简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企业改制回收资金,资产变价收入,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2、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备用金管理制度,按规定留存不超过10000元的备用金(含组级备用金)以供日常开支,其
余款项统一纳入镇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备用金不足时,及时报账。
村组两级付款,须经村负责人签字,农经站、分管领导把关,镇主要领导审批。涉及群众分配资金,一律由村组提供花名册和具体金额,农经服务中心会同村总账会计交银行打印存单或一折通。村组各项工程款结算一律按照工程协议书(合同)的内容要求,办理转账手续,不得支付现金。
3、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3日内解缴到镇财政专户,严禁坐收坐支、以收抵支、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不解缴入账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4、村(居)干部因公外出预借现金必须经村主要负责人批准,公务完毕后,其预借款项在2日内与会计结清,个人私事一律不得借款。村组集体资金不得对外出借或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济活动,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按年度编制收支预算计划,提前作出用款预算,经村两委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农经站备案。
2、严格费用支出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交民
主理财小组审核,由理财组长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经村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方可付款,报镇农经服务中心审核后入账。无时间、无用途、无经办人、无审核人、未理财、未审批的票据不得入账。
3、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村级高负债发展,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在落实偿还措施,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镇分工干部组长审核把关,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应当编制当年的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预算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农经站审核。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审核通过后的预(决)算方案应张榜公布。
2、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3、预算一经批准,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保证预算顺利实施。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需增加支出或者调减收入,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四、财务公开管理制度
1、财务公开的形式:各村(居)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2、财务公开的内容:(1)财务预算情况。年初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村(居)集体年度财务收入、支出预算方案,包括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2)财务决算情况。年末根据当年财务收支实际,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及情况说明。(3)村(居)集体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按财务制度规定所发生的各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各项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变价收入、集体建设用地收入、其他收入(利息、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盈收入等);支出部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支出、“四属”户补助费、计划生育费、报刊杂志费、电话费、水电费、村级办公费、会议费、村干部保险费、差旅费、交通补助费、学习培训费、离职干部退养费、在职、离职干部慰问费、民主理财人员误工补助、奖励资金、公益事业经费、其他支出等项目及金额。(4)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情况:村级债权债务情况、本期新的举债及产生过程、村级收益及其分配情况、村级集体资产处置情况。(5)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标准、总额及使用、管理情况。(6)土
地征用面积、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款分配、管理等情况。(7)新农村项目建设资金筹集、使用情况。(8)村级民主理财及财务审计情况。(9)其他应公开的财务事项。
3、财务公开的程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公开榜必须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及村勤廉督导员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报镇农经站审核同意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4、财务公开时间:村(居)级财务每月公开一次,每次公开时间为次月的15日前,组级财务每半年公开一次,公开时间为1月份与7月份的15日前;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热点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五、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1、集体资产是指村及村(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拥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资源性资产。
2、村(居)组集体资产要逐项逐件登记,健全明细台账和使用登记薄,实行分类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对已形成报废或处置的集体资产应及时清理,并按报批程序办理核销手续。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三资”清查盘点,对清查盘点情况要及时登记,对清
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向全体村(居)民公开,并上报农经站存档一份。
3、资产、资源评估。一是资产、资源转让、出租或合资联营等,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变更时,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并报经有权部门确认,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或变更的依据;二是集体资产、资源评估要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面积在5亩以上的资源评估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少量资产、资源的评估由镇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评估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会议确认,并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三是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资产、资源(含荒地、荒滩、废沟塘、圩堤、水面等),其承包经营权的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案必须经村(居)“两委会”、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交由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进行监督,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向全体村(居)民公开;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由相关部门鉴证或公证并报镇农经部门备案,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上述资源性资产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含土地流转,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以罡政发〔20__〕6号《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意见》文件为准),每亩年租赁费不得低于800元,且应建立租赁费自然增长机制,原则上实行先缴款后承包。
4、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经营所得要纳入村(居)账务核算,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定期对集体资产、资源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六、招投标制度
村组集体资产购置、租售、资源性资产发包及租赁、工程项目(除必须到市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以外)只要标的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都必须到镇履行招投标程序,公开竞标。标的在3万元以下的由村按招投标程序公开竞标,吸纳一定名额的村(居)民代表到场参加,并由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派员参与,招标结果及时向村(居)民公开。
七、票据管理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款票据据统一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要使用农民负担专用票据,任何村(居)个人不得自制、自购其他收款收据。
2、票据领用实行以旧换新且要求连号、连本使用,同时将票据使用情况在“镇村组结算凭证使用登记簿”中一一记载。
3、每月村组报账时应将收款票据及“镇村组结算凭证使用登记簿”一并带至农经服务中心,以便审核。
八、账务结报制度
村总账会计、出纳人员要严格审核原始凭证,符合规定方可予以付款、转账,并编制记账凭证,每月30日前到农经服务中心报账。中心根据各村上报的账、表、据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记账凭证要素是否齐全,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库存现金与日记账是否相符,是否执行备用金限额规定。审核人员对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加盖审核章,对审核中发现的票据手续不全等问题中心记账人员有权退回补办手续。
九、其他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制度。各村要配置档案柜,建立档案室,对村组所有财务资料、各业合同、工程协议、文书档案等资料进行统一存档,指定专人保管,以便备查。
2、离任审计制度。村主要干部离任由镇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审计小组或由镇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离任审计。
3、土地补偿费管理制度。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工资报酬、支付村组开支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征地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情况要定期向村民公开,接收群众监督。
4、合同管理制度。各类合同的签订要做到主体合法,文本统一,责权明确,台账齐全。合同文本、台账经鉴证后,上报镇农经站备查。
十、责任追究制度
各村(居)应严格遵守“三资”管理制度,村党组织书记、村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村总账会计为直接责任人。对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将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成立民主理财组织,不定期公布账务;
(二)不及时上缴集体收入,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每发现一笔坐收坐支现象,处罚当事人坐支金额的10%,罚没款上缴镇财政,坐收坐支金额较大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凡截留或挪用集体收入达一定时限或金额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不严格履行开支审批手续,弄虚作假;(四)违规签订集体资产使用协议,违规处置集体资产;(五)擅自减免应收款项,截留、平调、挪用、私分集体资产;(六)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十一、其他1、本制度中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2、本制度由农经站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各部门密切配合;镇纪委、监察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村组财务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相符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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