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务办事大厅劳务派遣工作建议(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改进干部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升服务水平,务实,是群众路线的本质特征。下面小编为您推荐政务办事大厅劳务派遣工作建议。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8级伤残的,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第一,医疗费、停工留薪、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无社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有社保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下列费用:
1. 医药费用;
2. 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 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用;
4.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第二,工伤赔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则赔偿以下三种费用: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1个月本人工资;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0个月本人工资;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10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三,社保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有差距,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追索差额部分,如本案中实际月工资6872.82元-社保缴费工资3087元=3785.82元,分别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关于由谁赔付这个问题,须审视劳动派遣的合法性,确定赔偿、补偿的承担者。
第一,合法的劳务派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履行支付或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二,不合法的劳务派遣,劳动者有权选择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公司)、用工单位履行以上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以下劳务派遣不符合法律规定
1.不符合临时性(超过6个月)、辅助性(非主营业务)、替代性(原岗位工因脱产、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岗位规定;
2.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3.未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劳动者;
4.克扣报酬或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5.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6.劳动合同未载明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
7.低于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约定了试用期。
根据本案事实,小罗与宁波市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广东某快递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站从事快递派送工作,该派遣违反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故而,小罗有权选择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偿付以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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