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号令试题7篇87号令试题 第1页共11页采购专家培训测试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共38题) 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87号令试题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87号令试题
1 页 共 11 页 采购专家培训测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共 38 题)
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 )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A、供应商代表
B、财政部门
C、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D、评标委员会 正确答案:C C
2、关于谈判小组编写评审报告,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B、谈判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 C、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D、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正确答案:
ABCD
3、87 号令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形包括:
A、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B、投标文件中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C 投标文件中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
D、投标文件中有明显计算错误的内容 正确答案:
ABCD
4、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的工作纪律包括:
第 2 页 共 11 页 A、主动出示身份证明,主动寄存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 B、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C、严格遵守评审时间,服从现场管理 D、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正确答案:
ABCD
5、评审专家泄露评审情况后,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A、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B、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C、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D、禁止该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正确答案:
ABCD
6、87 号令规定,( )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A、采购人 B、采购代理机构 C、评标委员会 D、供应商代表 正确答案:C C
7、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A
8、对于竞争性谈判项目评审报告的签署,下列表述有误的是:
第 3 页 共 11 页 A、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全体人员和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签字认可 B、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 C、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D、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正确答案:A A
9、某竞争性谈判项目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如何处理? A、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B、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C、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D、直接更改采购文件后继续评审 正确答案:
ABC
10、竞争性谈判项目中,采购人需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 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B
11、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B C
A、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B、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B、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D、禁止其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正确答案:
BC
第 4 页 共 11 页 12、评审专家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A、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B、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C、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D、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正确答案:
ABCD
13、评审专家如何发挥作用? A、要做到依法依规 B、要做到公平公正 C、要做到独立审慎 D、要做到科学专业 正确答案:
ABCD
14、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A
15、为了提高采购需求编制质量,在咨询专家时要注意:
A、应当咨询熟悉法律法规的专家 B、应当咨询熟悉市场行情的专家 C、应当咨询熟悉项目专业的专家 D、只要是专家就行 正确答案:
ABC
16、配合提高采购文件编制水平,专家在论证时应当发挥哪些作用?
第 5 页 共 11 页 A、论证资格条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B、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C、排除所有不合法合规的资格性条件 D、与项目的性质和履约要求相符 正确答案:
ABCD
17、专家在论证评标办法时,为确保评审因素设置合理,应注意:
A、要素齐全、描述准确
B、细化量化、逻辑一致 C、与履约有关
D、非差别性、歧视性待遇 正确答案:
ABCD
18、专家论证商务要求时,在保证采购人要求适当的需求应注意:
A、确保商务条件符合法律规定
B、确保商务条件合理可行 C、友情提醒设置核心产品
D、以上三条均需注意 正确答案:D D
19、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B
20、评审专家如何发挥协助答复质疑作用? A、具有良好的心态
B、仅限于质疑的内容
第 6 页 共 11 页 C、出具质疑答复建议意见
D、不能要求采购人必须采纳 正确答案:
ABCD
21、评审专家参与验收时要注意:
A、明确验收原则依据
B、现场记录争议事实 C、整改要求清楚准确
D、以上三项均是 正确答案:D D
22、评审专家实行()的管理原则。
A、统一标准 B、管用分离 C、随机抽取 D、随叫随到 正确答案:
ABC
23、评审专家有下列哪些情形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A、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 B、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C、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
D、与采购人代表的意见有分歧 正确答案:
AB
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A、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B、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C、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D、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第 7 页 共 11 页 正确答案:
ABCD
25、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可以修改评标结果的情形包括:
A、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B、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C、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D、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正确答案:
ABCD
26、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情形有:
A、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C、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D、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正确答案:
ABCD
27、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哪些内容:
A、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B、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C、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D、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E、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第 8 页 共 11 页 正确答案:
ABCDE
28、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A
29、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含有: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正确答案:
ABCD
30、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A、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B、成立谈判小组、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制定谈判文件、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C、制定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D、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正确答案:A A
第 9 页 共 11 页 3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A、终止询价采购活动
B、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C、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D、变更为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正确答案:
ABC
32、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A、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B、成立询价小组、询价、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确定成交供应商 C、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成立询价小组、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D、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成立询价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正确答案:A A
33、下列情形中,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是:A C A.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B、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C.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D、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正确答案:
AC
34、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A、3 个工作日 B、5 个工作日 C、7 个工作日 D、9 个工作日 正确答案:C C
第 10 页 共 11 页 35、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A
36、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部门预算编制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B、政府采购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4%的价格扣除 C、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各地区、各部门应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 30%以上的预算,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D、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中的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所列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 正确答案:
AD
37、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合同草案条款。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A
38、谈判小组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A、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B、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第 11 页 共 11 页 C、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D、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正确答案:
ABCD
篇二:87号令试题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87号令)
第四部分
重点条款解读
第一部分
修订的背景 目录
第三部分
修订的亮点和创新
第二部分
修订的指导思想
• 与时俱进,探索解决政府采购实践中出现的低价中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暗箱操作”“重程序轻结果”“重采购轻履约”、权责不对称、责任主体不明、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
• 探索解决实践中许多问题因无法可依,执行操作无据、处理处罚缺失问题。
1. 解决 政府采购招投标实践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 贯彻落实上位法所确立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新导向(源头管理、结果导向、公开透明、简政放权、权责对等、强化监管等)。
• 解决原办法少数规定与上位法不相符、不适应的问题。
• 解决原办法自身存在的一些小“BUG”。
2. 衔接上位法的需要
第一部分:修订的背景
• 解决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碎片化的问题。
• 解决部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法规层级不高的问题。
3. 从“补丁式”管理到体系化管理的需要
•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进一步明确、细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职责和权限,并体现权责对等理念。
• 改变原办法“重程序规范、轻采购结果” 的倾向,注重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效果。
• 提高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力和执行效果,努力实现“物有所值”。
• 以透明促规范,进一步强化全过程采购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看住采购中“乱伸的权力之手”。
• 突出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内控管理,“内外”结合,防范廉政风险。
4. 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
第一部分:修订的背景
• 坚持在上位法的框架内修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较原则的内容进行细化和延伸。
• 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计算供应商家数、价格评审、信息公开、专家管理、信用信息查询等现行制度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吸收进来,上升到部门规章层面固定下来。
• 注意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合同法》、74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协调、衔接。视同串通投标,合同签订、履行、违约,邀请招标供应商产生方式等。
1. “承上启下”:严格依据上位法,吸收兼容下位法
第二部分:修订的指导思想
•针对联合体投标、厂商授权、混合项目属性、开标出席人员、样品评审、低价中标、围标串标、放弃中标、不与中标供应商签约、放弃合同权利和主体责任等实践中的共性和突出问题,一一进行规范。
•贯彻放管服改革理念。(邀请招标、资格审查、自选专家、中标候选人并列由采购人选择、取消对委托协议招标文件等资料备案要求等)
•注重发挥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采购需求确定、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等)
•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内控机制建设要求。
•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力度,以公开透明促规范公正。实践中,评分畸高畸低、不公正评审现象屡屡发生。少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往往通过隐瞒(变更)政府采购信息、不按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等手段,达到虚假采购或者让内定供应商中标的目的。针对此类问题,为防止暗箱操作,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在《条例》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和强化了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
2. 问题导向,创新政府采购管理理念和方式
第二部分:修订的指导思想
• 取消招标采购单位的提法。
• 邀请招标方式被重新“激活”。维护采购人合法权益本是采购的根本要义,以往由于政府采购的多元化目标,特别是反腐倡廉的时代背景,淡化了政府采购的这一本来目标。
• 资格审查交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实施,不再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改革的“一小步”,理念的“一大步”。
• 从缔约过程管理延伸到合同及履约过程管理。针对“重程序轻结果”“重采购轻合同”的不合理现象,增加了许多合同及履约验收管理方面的条款(70-75条),特别是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角度,明确赋予了采购人加强履约管理、依法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等法定职责。
1. 回归本源,更加 注重 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效果
• 针对劣质低价中标现象,创新性地提出了固定价格招标模式,优化调整了异常低价的排除规则。
• 针对设定招标限价、接受联合体投标、混合项目属性、开标出席人员等一些实践中存在困惑的问题,明确了相关规则。
• 针对厂商授权、样品评审、围标串标、放弃中标、违法分包、不与中标供应商签约、放弃合同权利和主体责任等实践中的共性和突出问题,采取了相关举措。
2. 直面问题,更加注重政采制度 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部分:修订的亮点和创新
•采购人推荐供应商名单及理由公开,接受监督。
•披露供应商评审得分及排序、资格审查未通过原因,进一步提高评标结果透明度。
•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不能任性(市场调查、价格测算,需求内容等)、不得擅自终止招标、不得逾期确认中标人或让中标人“知难而退”等。
•对重新评审的严格约束。
3. 权责统一,更加注重对权力运行的制约
•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着力推进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和信息获取的公平公正,减少违规操作空间,破除“暗箱操作”的社会疑虑,提高政府采购制度的公信力。
•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律义务,补充完善了法律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软性”违法行为,如采购人不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未在规定时间确定中标人、代理机构违规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等,细化、补充了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解决因处罚依据不足而导致的“违法难究”等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4.
严格责任,更加 注重政采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三部分:修订的亮点和创新
•不得设臵最低限价,不得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不得索要或收受赠品、回扣等。
•企业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不得作为资格要求。
•保障信息获取的公平性,不得滥用澄清修改制造信息不对称 •采购人可以邀请未中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5. 良性竞争,更加注重交易规则的公平
• 资格预审文件免费、招标文件售价,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方式在招标文件中公开,投标保证金退还等。
• 严控投标样品的使用。
• 信用信息查询等。
6.
优化环境,更加 注重 为企业参与政采活动减负
第三部分:修订的亮点和创新
• 18 号令共6 6 章 90 条( 《 总则 》《 招标 》《 投标 》《 开标、评标与定标 》《 法律责任 》 ),全文 11000 多字。
• 87 号令共7 7 章 88 条,较 18 号令增加一章,将第四章改为《 开标、评标 》 ,新增第五章 《 中标和合同 》 ;删除 36条,新增 34 条,修订 54 条;全文 13000 余字。
总体修订情况梳理
第四部分:重点条款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五章
中标和合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以下简称货物服务 )
招标投标活动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条款原文 解读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法并行的格局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的法律适用:实践
or
法理
政府采购工程不适用于 87 号令:
(1 1 )
依法应当招标的政采工程 (2 2 )依法不招标的政采工程 (3 3 )
适用 87 号令招标的 “ 工程 ” 项目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 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 、 设区的市级 、 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
第四条
地方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条款原文 解读 认可了实践中的做法 。
既要保障公开招标的主体地位 , 又要兼顾采购效率 、 效益和效果 。
应逐渐淡化 “ 一招就灵 ” 、 “ 公开招标最规范 ” 等思维 , 倡导根据项目需求特点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 、 保护环境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
第五条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条款原文 解读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的现状
与 《 政府采购法 》 及其实施条例的不同点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 , 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 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 确定采购需求 、 组织采购活动 、 履约验收 、 答复询问质疑 、 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 、 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 、 服务 。
第六条
政府采购内控管理 条款原文 解读 采购人的特点:行政事业单位 , 有很好的内控管理基础
内控要求:健全制度 , 对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要分事行权 、 分岗设权 、 分级授权
不能 “ 索要 ” 可理解 , 为什么也不能 “ 接受 ” ?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 《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 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
按照 《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 无法确定的 , 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
第七条
混合项目属性 条款原文 解读 解决混合项目适用法律的问题
按价值比例确定
or
按行业习惯确定
修订争议焦点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 ,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 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
第八条
代理招标 条款原文 解读 代理招标:一是强调委托范围 , 二是强调依法开展
利益冲突条款
如何理解和把握不能提供投标咨询 ?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 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 , 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 ,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
有编制招标文件 、 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 二 )
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
第九条
自行招标或者委托代理招标 条款原文 解读 分散采购项目:可以自行招标 , 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委托代理招标:代理范围由采购人确定 ( 双方商定 )
自行招标须具备相应条件
突出采购人的主体地位 、 作用
采购人应当 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 、 供应 、 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 , 根据调查情况 、 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 、 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 , 进行价格测算 。
第十条
市场调查及价格测算 条款原文 解读 为什么赋予义务 ?
是设定招标最高限价的配套措施
突出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 是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的重要一环 , 是科学 、 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的重要保障 。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 、 明确 , 包括以下内容:
( 一 )
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 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 二 )
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 、 行业标准 、 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 、 规范;
( 三 )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 、 安全 、 技术规格 、 物理特性等要求;
( 四 )
采购标的的数量 、 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 五 )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 、 期限 、 效率等要求;
( 六 )
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 七 )
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 、 服务等要求 。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 条款原文
解读 贯彻落实 “ 源头管理 ” 的改革导向
针对实践中的难点:采购需求编制难 , 标的种类多 、 差异大 、 专业性强
列举采购需求应当具备的内容 , 起到指引作用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 , 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 最高限价 , 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
第十二条
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 条款原文 解读 设定最高限价:授权性规范 , 一般什么情况下需设最高限价 ?
设定最低限价:禁止性规范 , 为什么禁止设最低限价 ?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 )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 、 地址和联系方法;
( 二 )
采购项目的名称 、 预算金额 , 设定最高限价的 , 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 三 )
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 四 )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 五 )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 、 地点 、 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 六 )
公告期限;
( 七 )
投标截止时间 、 开标时间及地点;
( 八 )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内容 条款原文 解读 公告中应包括 “ 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 如何理解 ?
公告期限:新增内容 。
背景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 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 , 并从中随机抽取3 3 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 一 )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 二 )
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 三 )
采购人书面推荐 。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 , 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 , 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 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
篇三:87号令试题
正确理解 87 号令第 60 条关于低价投标的认定?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对投标人“低价”的认定一直是一个比较令人头疼的问题,虽然原先的 18 号令对此有规定,但是否低价的横向参照是近乎没有公认计算标准的行业平均成本,这一概念性的参照系使得实践中这一规定的执行被架空。而 87 号令出台后,在第六十条中很好地纠偏并夯实了这一规定,将价格横向对比的参照变为直观可见的本项目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至此实践中对低价投标的认定有了实实在在的抓手。因此我们有必要结合原先的 18 号令,深刻理解 87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并在实践中正确合理运用。同时,也要充分认识最低限价(实际上也是不允许的)对于政府采购的弊端,以坚定和统一业界更好执行 87 号令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共识。
财政部 87 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
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此条作为 87 号令较原先 18 号令的亮点之一,经常被业界人土所提及。原因主要是此条对舆论关注的“最低价中标”造成的劣质产品和劣质履约问题作出了回应,或是对预防恶意低价竞争提供了解决办法。同时,也是对 18 号令第五十四条的进一步完善,使其更具体化和更具操作性。
在此,笔者从政府采购一线执行者角度对 87 号令第六十条的理解和运用进行探讨分析。
准确理解
87 号令与原先 18 号令预防恶意低价规定的实质区别
政府采购中作为预防恶意低价竞争的办法,87 号令第六十条并不是首次提出,原先的 18 号令第五十四条也是类似的规定。对比新旧两办法,能更好理解 87 号令第六十条的精神。
87 号令第 60 条规定做法与设置最低限价的实质区别
有业界同行对 87 号令第六十条持不同观点,认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的具体做法,有设置最低限价的嫌疑,或是说变相设置了最低限价。笔者认为,87 号令这一规定与设置最低限价这种做法,从根本上说都是预防投标供应商的恶意低价竞争,但两者是有实质性差异的。
区别一
制约作用不同
设置最低限价的做法(事实上是不允许的),所设置的最低限价应当与最高限价一样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载明。因此,此做法对投标人报价制约是事前的、明确的。而 87 号令第六十条规定的“低价”是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是不确定的,对投标人报价时是不应该构成明显制约的,但会对恶意低价起到提醒和预防的作用。因此,投标人报价时不需考虑是否超过某个规定值(最低限价),但必须考虑报价是否合理。
区别二
参照对象合理性不同
设置最低限价这种做法,所设置的“最低限价”,是由采购人方面经事前设定的,其科学性、合理性、可信性均得不到保障,因此以此为标准,将低于这一价格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的结论本身也就缺乏可信度和公信力。
而 87 号令第六十条是以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作为参照系。显然,同一项目中其他投标人的报价的合理性要相对可靠一些。
区别三
制约结果不同
假设项目设置最低限价,投标报价低于该最低限价必然是无效投标(不排除有扣分的处理办法)。而投标报价低于 87 号令第六十条规定的“低价”的,结果不一定是无效投标,因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可能证明其报价具有合理性。
通过上述对比可见,应准确、深刻理解 87 号令第六十条规定,把握本意并对原则性的表述进行细化,对可能出现的滥用现象进行预防,以求合理运用,更好地实现其立法的目的。
合理运用
招标文件细化要求 切忌“囫囵吞枣”
87 号令刚刚实施,有些地方实践中将 87 号令第六十条原封不动写进招标文件。应该说招标文件中原文表述,由评标委员会决定如何执行的做法并没有错。但笔者认为,这会因自由裁量或理解不当,甚至被恶意利用而执行过严或过松,以致不良后果。过严,可能打击合理低价,也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废标,降低了采购效率;过松,又不能起到解决恶意低价的问题,不利于对投标人合理竞争的正确引导。而且,由于执行标准不统一,可能给供应商造成未一视同仁的错觉,不利于政府采购
的公开、公平、公正。因此,建议不要“囫囵吞枣”式原文表述和执行 87 号令有关规定,可做以下三方面的细化,以提高评标委员会评审时的可操作性,降低其自由裁量权。
明确“明显低于”的标准
例如可规定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 80%(投标人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 80%)的即视为“明显低于”。
特别说明:①笔者经调查发现,实践中对“低于平均报价 80%”会出现两种理解,前述是一种,另一种是(平均报价-投标人报价)/平均报价×100%≥80%)。两种理解产生的结论是不同的,因此规定理解办法很有必要。
②“平均报价”是所有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不是“其他”,这在审查不只一家投标人时更便于计算。
“说明和材料”可作提示
招标文件中提示“说明和材料”可以为:(一)成本构成。包含货物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等说明。(二)较其他投标人且能支撑自己报更低价格的优势说明等。
明确“合理时间”
例如可规定 1 小时内。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可提示:投标人拟低价投标的(至少可以最高限价为参照),可事先作好书面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用。这样,既能让投标人准备的说明、材料更充分和有效,又能提高评标效率,也更人性化。
注重评审复核 防止“滥杀无辜”和“助纣为虐”
采购实践中,如果 87 号令第六十条用得好,可以很好地解决恶意低价投标的问题;但如果用得不好,会出现高价中标(也有可能是低质)的恶果,或者是成为相关各方围标串标的“帮凶”。
招标的本质是鼓励价格竞争,通过竞争降低价格,进而推动供应商通过改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而降低成本,采购人也获得低价优质的货物或服务。
而随意判定恶意低价,把通过改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而降低成本的投标作无效投标,这无异于“滥杀无辜”。“助纣为虐”型则是指将真正参与竞争、报出合理价格的投标人作无效投标,“协助”另外串通投标的投标人高价中标,此情形会极大损害政府采购形象和挫伤合理投标报价的积极性,此现象在实际投标中并不鲜见。作为采购活动组织者,应切实履行复核职责,对依据第六十条被判定无效的应重点复核,避免“滥杀无辜”和“助纣为虐”情形出现。
作者:罗永秋
篇四:87号令试题
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 87 号令)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已经 2001 年 10 月 29 日市人民政府第 40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一年十一月 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置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 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
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 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
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 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 县国土房管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 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 也可以委托拆迁。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和区、 县国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七条 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 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
新建、 改建、 扩建房屋。
(二)
房屋租赁。
(三)
改变房屋、 土地用途。
区、 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通知和公示应当载明拆迁范围、 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不超过 1 年; 建设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 必须经区、 县国土房管局批准, 延长暂停期限不超过 1 年。
拆迁范围由区、 县国土房管局按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范围确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
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
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六)
拆迁计划, 包括项目基本情况、 拆迁范围和方式、 搬迁期限、 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七)
拆迁方案, 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 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
(八)
法律、 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 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 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 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其中, 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
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跨区、 县建设工程的, 区、 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 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 区、 县国土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 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 拆迁人、 工程名称、拆迁范围和搬迁期限等。
搬迁期限是指拆迁公告规定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离拆迁范围的期限。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 1 年。
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 应当在期限届满 15 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 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延期, 延期不超过 6 个月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
实行货币补偿的, 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 付款方式、 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实行产权调换的, 双方还应当就房屋位置、 房屋面积、 差价结算、 原房屋承租人安置等订立协议。
协议的示范文本, 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
第十三条 代管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并办理证据保全。
前款所称代管房屋是指所有权人出走弃留或者下落不明, 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代为管理待发还产权的房屋。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 被拆迁人应当办理房地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在区、 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 经当事人申请, 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
被拆迁人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 县国土房管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已向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 依法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的, 由区、 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或者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七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 教堂、 寺庙、 文物古迹、 外国驻华使 (领)馆房屋的,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不得挪作他用。
被拆迁住房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款应当用于住房安置。
市和区、 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 在完成拆迁后 1 个月 内向区、 县国土房管局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市和区、 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建立拆迁档案制度, 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条 市和区、 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明确其在拆迁行政管理中审批、 核准事项的审批时限、 具体条件和责任人员,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拆迁租赁房屋,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租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在规划市区内(在规划市区外的房屋拆迁除外)
、 与原房屋价格相当并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 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 补偿款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 用途、 建筑面积等因素, 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 具体评估规则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并将评估报告报区、 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持其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向区、 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 由区、 县国土房管局指定评估机构复核,并按复核结果补偿。
评估机构复核的费用, 由过失方承担。
市国土房管局按照国家有关评估机构资质管理的规定, 定期公布符合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录。
第二十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款, 结算差价。
第二十五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 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 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房屋,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私有标准租出租房屋问题的有关规定搬出。
房屋承租人搬出确有困难的, 拆迁人可以给予资助或者提供房屋临时安置。
第二十七条 拆迁已购公有住房, 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政府对被拆迁人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
被拆迁人住房超过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的, 拆迁人应当扣除超标部分的补偿款中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售房单位的部分, 并分别上缴或者返还。
第二十八条 拆迁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所有、 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有住房)
的, 直管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
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 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机关、 企业、 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自管公有住房)的, 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直管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补偿款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 拆迁出租的公有住房, 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权或者异地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方式, 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 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提供的异地安置房应当在规划市区内(在规划市区外的房屋拆迁除外)
、 并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 双方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并继续执行本市规定的租金标准。
第三十条 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自住人、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确有困难的, 可以向拆迁人申请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的, 搬迁补助费根据原住房建筑面积和规定的补助标准计算; 拆迁人负责搬迁的, 拆迁人不再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的, 搬迁补助费包括:
(一)
设备搬迁、 安装费用。
(二)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 拆迁人可以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 停业经济损失的, 拆迁人可以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 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确定的结合房改实施危旧房改造的地区 (以下简称房改危改区)
, 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有关单位作为拆迁人组织实施危改,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建设安置房, 有关单位应当服从统一规划。
安置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房改危改区的安置和补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属于直管公有住房的, 被拆迁人放弃补偿。
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给予就地安置的, 房屋承租人按照规定价格购买就地安置房; 房屋承租人放弃就地安置的, 拆迁人可以收购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权, 由房屋承租人异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
属于自管公有住房的, 拆迁人可以对被拆迁人按照原建筑面积就地实行产权调换, 并且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与所调换房屋的建设综合成本价结算差价, 所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也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实施。
(三)
属于非住宅房屋的, 能够予以就地返还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照原建筑面积就地返还, 互不结算差价; 不能按照原建筑面积就地返还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拆迁房改危改区内的自住私有房屋(不含已购公有住房)
的, 被拆迁人可以参照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就地或者异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的安置房,所购房屋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 也可以按照房改危改区危改前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获得补偿。
拆迁房改危改区内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房的, 被拆迁人可以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安置房的建设综合成本价的差价, 按照原建筑面积就地换购住房, 换购后的房屋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 被拆迁人也可以按照房改危改区危改前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获得补偿; 房屋承租人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房屋承租人的权益处理。
房改危改区安置和补偿的具体办法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 对被拆迁人可以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也可以按照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补偿, 并允许其用补偿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中私有住房所有权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 (包括在区、 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产权仍未明确的)
, 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由拆迁人按照本办
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后先行拆迁。
补偿款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并将被拆迁房屋的有关证明文件交区、 县国土房管局保存。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答复的, 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规划批准建设时...
篇五:87号令试题
财政a .1187号令几个亮点条款的思考 南京林业大学 高国民 1 -]~/英国曼彻斯特大学 高远 财政部第 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 》已经发布 ,并 自2017年 10月 1日起施 行。笔者针对其中几个亮点条款进行了思考。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必须兼顾相关政策要求 87号令第五条明确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 招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 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 策。它类似于 《政府采购法》第 9条 :政府采购应当 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 目标 ,包括保 护环境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 民族地区,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等法律要求。87号令第五条 “采购人应 当⋯⋯落实⋯⋯等政府采购政策”也属于强制性要 求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印送 《立法技术规范 (试行 ) (一 )》的函 (法工委发 )[2009]62号 :三、法律常 用词语规范,14.应 当,必须解释为 ,“应当”与 “必 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 ,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 一般用 “应当”,不用 “必须”),所以采购招标工作 实践中可 以遵照财政部、工业信息化部联发的财库 [2001]18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相关条款规定 :如其中第五条 ,⋯⋯对小型和微型企 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一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 格参与评审⋯⋯。同时,在其招标文件中要求参加政 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该办法规定的 《中标企业声明函》。关于投标企业提供 《中小企业声 明函》时,应当参考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表 (工信部 联企业 [2011]300号 ),由投标企业 自我判定其企 业经营规模属性并予以声明。此外 ,政府采购招标时 还应在其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采购标的物适应低碳、 节能、环保等绿色发展需求新趋势。因此,在政府采 购工程货物、服务时,应当积极主动兼顾国家相关政 府采购政策,切不可有所忽视或轻视。如中小微企业 参与采购招标投标的权利 ,以及参加投标时应当拥有 的相应政策优惠待遇。
政采招标设定最高限价 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 8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 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 得设定最低限价。第十三条又明确在公开招标公告内 应当予以公开最高限价。这两条内容简明扼要,与我 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内容要 求相似 ,只是后者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加 以明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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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设定投标最高限价 ,可以有效抑制围标串标带给招标 采购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提高投资经济效益,提升 招投标活动的社会效益。明确要求在招标公告中予以 告之 ,可以增强采购招标全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从 而实现公平与公正性。这里需要科学调研市场行情, 科学运用价格 “优选法”、建材市场官方信息价法、 设计预算价法等方法进行采购最高限价的设计,防止 竞标价与市场价大幅度偏离现象的产生。
明晰采购招标资格要求 鼓励充分竞争 87号令第十七条创新性规定 :采购人 、采购代 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 、营业收 入、从业人员、缴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 者评审 因素 ,也不得通过将除进 口货物 以外的生产厂 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 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条较为细致精准地 采用了 “不得⋯⋯,也不得⋯⋯”的明确禁止性规定 要求,以此来保证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够获得公平参与 采购招标竞标的待遇,从而充分调动所有满足采购需 求的潜在投标人积极参与投标,实现广泛而充分的投 标竞争,促进采购市场形成优胜劣汰的科学发展。需 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广泛竞争并不意味着无序非法竞 争 ,而更多体现为全部与充分、诚信与实力的综合竞 争 ,并真正实现招投标 “三公”法律原则。
不得要求提供样品 切实减轻投标人负担 87号令第二十二条是一条开创性条款,明确 “采 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
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 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 外 料料料”。笔者认为这一条款总体是优先考虑 了减 轻投标人负担与投标参与简便性,从而保持采购招投 标市场活力。同时也结合了招标货物的技术条件要求 各异以及主观评价标准不同、具体项目特征描述差别 等问题 ,对确实需要样品才可确认其真实满足采购需 求的特殊情况 ,也可以要求提供样品的,但也同时在 87号令第 22条第 2款中规定 :“应当在其招标文件 中明确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 相关检测报告 ,与此同时还要求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 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 规定对相关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 内容等”。这一条 款表明工程货物采购人在项 目招标时,应进一步细化 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要求以及精确描述所提供样品的具 体规定要求。
细化投标评审定标规则 87号令第三十一条 ,首次明确相 同品牌产品的 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 目投标 的,在两种不 同评标方法情形下 ,其评审决策的程序与办法。采 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 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 不 同投标人参加 同一合 同项 目投标的,以其 中通过 资格审查 、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 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 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 的投标人 , 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 标无效。而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 目,提供相同 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 、符合性审查的不 同投标 人参加同一合 同项 目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 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的评标 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 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 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笔者据此认为 :一方面是在开标时及开标结束后统 计确认投标人数量时应用 “以一家投标人计算”概 念 (判定投标人是否属于不足 3家情形? );另一 方面是公开招标资格审查后其合格投标人数量需要 3人 (不 同品牌代理投标人 )以上 (也就是仅仅为 3个投标人时 ,它只能是包含相 同品牌产品代理的 不同投标人中的一人,这里关于 “以上”依照 《民 法通则 》第 205条规定 :民法所称的 “以上”、“以 下”、“届满”含本数 );再有就是评审结束后 ,只有 一家同品牌投标人能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中标候 选人 ),其余均不进人中标候选之列。同时,需要注 意的是 :这一条的规定要求并不同于工程建设系统 的七部委局 27号令 《工程建设项 目货物招标投标办 法 》第 32条第 3款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 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违反前 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九部委 23号令修改 ),
虽然财政部 87号令的第 31条中只是提及 “相同品 牌”,而未提及其 “同一型号”概念,但是有一前提
条件 :即 “同一合同项 目”,在这一约定前提之下的 采购标的物 ,其产品品牌与规格型号也是有具体明 确指 向的 [有 的满足采购需求是唯一的规格型号就 确定为某一规格型号如 :600*600*10磁质砖 (吸水 率小于 0.5% );也有的是含盖改进型多规格型号的 就明确为某一基础型号及其在此基础上的改进创新 或性能更优型号如 :非特殊环境下采购应用的 304 (06Crl9Nil0)不锈钢材料 ,就可以用其性能更好的 316(06Cr17Ni12Mo2)不锈钢 材料代替之 ],工作 实践 中需要参照具体法规规章运用实际,适时适当 加以调整应用。当然 ,87号令第 31条款的应 用实 效有待具体工作实践 的进一步深入检验,其设计预 期的实现状态有待其典型重要项 目后评估工作的推 进而得出客观判定。
招标文件、中标结果公告倡邀第三方参与验收 《政府采购法 》及其实施条例在采购招投标工作 的 “公开透明”要求方面,如对招标采购合同、采 购项 目验收的要求,应该说超前于招投标领域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相同项 目内容的要求 ,如 《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率先规定 :采购人应 当白政府采购合 同签订之 日起 2个工作 日内,将政 府采购合 同在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 ,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 国家机密,商业 秘密的内容除外。87号令第六十九条也规定 :采购 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自中标人确定之 日起 2个工 作 日内,在省级 以上财政部 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中 标结果 ,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与此 同时,政府采购活动也注重全流程规范性管理,倡 导采购项 目完成后 的公众参 与、专业验收、核证调 查工作 。如 87号令第七十四条规定 :“采购人应 当 及时对采购项 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 以邀请参加本 项 目的其他投标人或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笔 者认为邀请参加本项 目的其他未 中标投标人或第三 方专业机构人员参与专业查验 ,一方面能够顺便推 进合同核证查验工作,及时准确发现合同履行过程 中显现或隐现的相关专业技术问题 ,核验投标 中标 人履约诚信度 ,一方面还可进一步提高今后同类项 目采购招标潜在投标人的社会诚信度 ,提升政府采 购项 目的公正公开透明度,确保政府采购项 目能够 实现 “物有所值、用户满意”的终极 目标。所 以, 应当大力倡导第三方参与政府采购项 目的竣工验收, 并倡导延伸到采购招标投标领域的工程货物 、服务 采购项 目之 中。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资格审查 87号令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 :公开招标采购项 目开标结束后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依法 (主要依 据本规章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 应当包括的八项内容要求 )对投标人的资 格进行审查。这一条提出是采购人或其代 理机构负责审查其投标资格,而不是明确 要求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或者是评标 委员会负责审查。但它又不同于招标投标 领域里的资格预审,在 《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第十九条中明确 :未通过资格预审 的申请人不具投标资格 ,也就是说不可能 再投标。如果是属于资格后审的,如 《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
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 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这 样分析看来 ,政府采购项 目全过程中,明 确增加了由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完成投标 人资格审查工作,时间就在投标开标后评 标前这一时段里进行 ,这是不同于以往一
22 招标实务 般采购招标相关程序操作要求的,需要丰{{标采购人特 别加以关注并引起重视,招标采购人务必适应形势变 化 ,顺应形势 发展 。
综合评分价格权重调整比对 87号令第五十五条是对原 18号令第五十二条 :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 目的价格分值 占总分值 的 比重 (即权 重 )为 30%一60% ;服务项 目的价格 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即权重 )为 10%一30%。执 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 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 素⋯⋯”这一部分内容,进行了一定的修订:即 “⋯⋯ 货物项 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30%, 服务项 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 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10%,执 行国家统一价标准和采用同 定价格采购的项 目,其价格 不列 为评审 因素⋯⋯” 由此 ,可 以看 f1::重新 修 订的 87号令,取消了综 合评分法中关于货物及服务 项 目价格 因素权重 的 上限 60%以及 30% ,无形之中就 自然放宽了招投标的价格竞 争,即同步增强了招投标的 竞争性。与此同时,87号令 第六十条还规定 :评标委员 会认 为投标 人的报价 明 显低 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而非 第 十 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白 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 以其他方 取中标。当然,《招标投标法》所指 ‘
人的个别成本,而非社会平均成本。
令中也有对投标报价的评判做出要求自 六十条所做出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认 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 自 料 料 料, 应 当 料料料 ,必要 时 料料 出其投标报价比较的是其他通过符合 报价,而不是要求证明其 “不低于其 也是 87号令的亮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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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 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行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 理 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 ,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 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本条款类似于招标投标领域的 相关规章如七部委令第 12号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 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要求 :在评标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 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 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 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 低于成本价竞标 ,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但 87号令 中关于报价比较的对象要求是 :本次投标项 目的其他 但是 ,在这种情形下也 可能 会 L 叶J 潜在投标人进行标前串标的现象,他fI
投标人共同拉高投标报价,并将其投书 标公告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之下某一B 令那些真正诚信的潜在投标人,原本丽 本的真实最低投标报价,却遇到需向t 投标报价的解释与证明,这一情况的} 采购人处于较尴尬境地,试想如果其 低投标报价是真实确切的,也是符合一 高报价或为免于向评委会作出解释与t 的,评委该如何客观应对?评委在有 能否作出科学公正的判断?值得招标 一步深入思考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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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87号令试题
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部分:出台背景 第二部分:修订原则 第三部分:主要调整 第四部分:重点条款 4
第一部分:出台背景
1.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改革精神的需要。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出了新要求。在当前加快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深刻变化,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新定位、推进依法行政的新任务、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新举措,对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都提出了更高要求。18号令作为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部门规章,亟需进行修订。
2.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以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围绕“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的思路,不断向纵深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为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办法》需要落实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加强履约验收等措施,推动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规范管理和结果导向的制度体系。
修订的必要性
3.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框架内,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充实和完善。特别是对招标采购程序、评标方法、交易规则、信息公开等已经滞后的规定进行修改。
4.与其他办法相衔接。与《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衔接,完善有关专家抽取的规定。鉴于小额零星的货物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项目采购不属于招标方式规范的范畴,且下一步拟将此类项目与建设电子卖场统筹考虑,删除原18号令第八十五条有关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施后,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为此,《办法》第八十五条明确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修订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修订原则
一是坚持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的框架内进行,对18号令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 对18号令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内容进行修订:
如18号令第十一条第三款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表述与《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 18号令第五十三条关于性价比法的规定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符; 18号令第五十四条关于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性检查的规定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符。
对18号令规定较原则、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的条款进行细化或修改:
如18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随机选择3家以上投标人的规定; 18号令第四十八条关于选定专家需要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的规定等。
二是重点对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同时做好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衔接,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规定上升为部门规章
采购项目中含有不同采购对象如何确定项目属性(第七条); 有关采购当事人的权责及内控机制要求(第六条); 采购需求的形成过程及主要内容(第十条、十一条); 保障交易过程公平的制度要求(如对采购公告内容和发布时间的要求,对摆样评标、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规定,要求不得将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 针对采购效率低的问题,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投标程序要求做了一系列调整; • 针对天价采购、豪华采购、质次价高等问题,规定了采购人经市场调查和成本测算后在预算内提出最高限价、明确了采购人可以邀请落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细化了采购人对提出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第五条)、推进信息公开、组织履约验收方面的主体责任等。
• 针对低价恶性竞争问题,授权评审委员会拒绝不合理的低价投标。
第三部分:主要调整
一、激活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法:邀请招标应当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并向其发出邀请书。
18号令: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必须通过公告邀请这一唯一方式征集供应商,降低了邀请招标方式的灵活性,导致邀请招标采购程序比公开招标更为复杂,使得实践中邀请招标方式使用效率较低(1%)。
87号令:对邀请招标方式进行了程序改良:一是在第十四条增设了供应商来源情形,即允许采购人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或者采购人书面推荐。二是为防止采购人滥用权力,规定按照推荐方式或者从供应商库中抽取方式的,备选供应商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同时,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将被推荐潜在投标人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二、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权责对等 • 设定最高限价。(第十二条)。
• 邀请招标中的潜在投标人推荐(第十四条)。
• 投标人资格审查(第四十四条)。
•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自行选定专家(第四十八条)。
• 多个投标人采用同品牌产品且报价相同或评审得分相同的情况以及中标候选人并列情况下,自主选择(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 落实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第五条); • 内控机制建设的主体责任(第六条); • 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第七条、第十条)
• 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的主体责任(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等多个条款); • 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第七十五条)。
三、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 保障供应商权益:
• 规定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或受邀请的供应商提供(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第二十六条); • 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补正投标文件,在评审期间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出澄清和修正(第三十四、第五十一条);
• 合理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
• 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采购单位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第二十二条); •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十四条); • 采购单位应当按期退还投标保证金,否则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第三十八条)。
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 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届满,获取文件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第十八条)
• 通过资格性或符合性审查投标人不足3家情形的处理,不再要求必须报告财政部门。(第四十三条)
• 规范评标委员会人数为7人以上情形的范围(第四十七条); • 明确了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时的处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明确投标报价前后不一致的修正方法(第五十九条)
• 明确出现分值汇总错误等4种客观错误情形时,以及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等4种非投标人过错导致废标情形时,可以重新评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 缩短采购代理机构送评标报告的时间(第六十八条)
五、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一)质次价高问题 强化源头管理:
• 采购人应当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并进行价格测算(第十条); • 详细规定了采购需求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第十一条); • 规定采购人经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后,可以在预算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第十二条); • 明确了采购人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
(一)质次价高问题 加强结果管理:
•
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第七十二条); •
吸收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规定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第七十四条); •
要求采购人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在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第七十五条)。
(二)低价恶性竞争问题 • 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过低报价(第六十条); • 赋予采购人更大的价格权重决策空间,修改《征求意见稿》中货物、服务项目价格分权重下限,从40%、20%下调为30%、10%。
(三)遏制暗收回扣 • 细化《条例》内控要求; • 禁止采购人接受供应商赠品、回扣及其他与采购无关的商品、劳务; • 规定违法责任。
第四部分:重点条款
共7章88条,较18号令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除总则和附则外,按照政府采购操作流程,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以及法律责任等分章做了规定。
包括:
(一)总则
(二)招标
(三)投标
(四)开标、评标
(五)中标和合同
(六)法律责任
(七)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立法依据
18号令 87号令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18号令 87号令
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
《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公开和邀请招标定义
18号令 87号令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修改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定义,明确采购人为主,将邀请招标中的随机邀请修改为随机抽取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法 87号令新增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四条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新增 地方预算项目可以分级设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18号令 87号令
第九条 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新增节约能源,强调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
《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内控机制和禁止行为
《条例》以及财库〔2016〕99号 87号令
《条例》第十一条
第二款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新增 吸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 有关内容,细化《条例》二款。
确定项目属性
18号令 87号令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新增
对采购项目货物或服务属性的区分
规范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87号令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八条 采...
篇七:87号令试题
目录实施与87号令探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综合监管处集中采购目录及实施PART ONE
基本概念基本概念01.政府采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03.集采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02.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04.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2011年1 1月1 1日起,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全面取消预算外资金。资金不论来源,预算拨付 +经营收入 +其他
基本概念货物服务:100万工程:
120万
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87号令)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 [2014]214号)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74号令)123456政府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限额标准:200万以上。政府采购主导方式;规范、透明;未来趋势
邀请招标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3 3家以上,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供应商产生方式: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采购人书面推荐。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政府采购总价值比例过大。
竞争性谈判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
单一来源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200万以上的,专家论证——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 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
询价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竞争性磋商采购人组建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推荐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 +综合评分法
组织实施方式批量集中采购将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由采购人按规定的标准配置归集采购计划到财政部门后转交由集采机构统一组织采购。协议供货集采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产品等,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货商及其产品。定点采购定点采购是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为采购人提供货物或服务。网上竞价实质是询价采购,适用于协议供货范围内项目采购或者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解读工程《集采目录》分为四部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解读工程集采目录主要变化1、新增云计算服务,删减传真机、电视机、车辆租赁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会议服务等5个品目。2、明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不包括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3、调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即: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120万元→200万元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项目:50万元→100万元工程项目:60万元→120万元。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解读2012服务工程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软件、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复印机、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多功能一体机、打印设备、扫描仪、投影仪、乘用车、客车、复印纸、打印用通用耗材、电梯、空调机、办公家具 共 18个品目。限额内工程、装修工程、拆除工程、修缮工程 共4 4个品目车辆维修保养和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印刷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监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云计算服务 共7 7个品目货物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解读工程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解读工程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工程执行方式 ——货物类1、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设备、复印纸、空调机(分体变频壁挂机;分体变频柜机;分体定速壁挂机;分体定速柜机)品目不论金额大小均执行 批量集中采购。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各单位可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通过 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但 各部门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 30%。《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 2016〕425 号)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工程执行方式 ——货物类2.计算机软件、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品目:200万元(含)以上,委托采购中心 公开招标;100万元(含)—200万元,委托采购中心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100万元以下,按照对应品目 协议供货通知执行。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除直接执行 协议供货以外,还可以进行 网上竞价。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工程执行方式 ——货物类3.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品目200万元(含)以上,委托采购中心 公开招标;100万元(含)—200万元,委托采购中心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100万元以下,按照对应品目 电子卖场通知执行。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除直接执行 电子卖场以外,还可以进行 网上竞价。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工程执行方式 ——货物类4.空调机(普通机房空调;吸顶式、风管式、嵌入式空调;精密恒温恒湿空调)200万元以上(含),委托采购中心 公开招标;100万元(含)—200万元,委托采购中心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100万元以下,按照对应品目 协议供货通知执行。集采目录内空调机采购仅针对京内单位。京外中央预算单位空调机采购不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京内中央预算单位空调机批量集中采购的频次调整为第二、三季度按月执行,第一、四季度按季度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工程执行方式 ——货物类5.乘用车、客车品目按照 协议供货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新车购置以及原有车辆的报废更新,应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工程执行方式 ——货物类6.打印用通用耗材、电梯、办公家具品目200万元(含)以上,委托采购中心 公开招标;100万元(含)—200万元,委托采购中心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100万元以下,按照对应品目 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工程执行方式 ——工程类限额内工程,装修、拆除、修缮工程:200万元(含)以上,委托采购中心 公开招标;(不包括限额内工程)120万元(含)—200万元,委托采购中心按 定点采购执行。预算金额在定点采购标准范围内的,按照该品目 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工程执行方式 ——服务类1.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机动车保险、印刷服务品目:200万元(含)以上,委托采购中心 公开招标;100万元(含)—200万元,委托采购中心以 非标 方式执行;100万元以下,按照对应品目 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工程执行方式 ——服务类2.物业管理服务、云计算服务品目200万元(含)以上,委托采购中心 公开招标;100万元(含)—200万元,委托采购中心以 非标 方式执行。
发挥部门采购监管作用★ ★ 本部门(本系统)监督管理职责,督促部门所属单位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 建立采购人监管机构联系工作机制。
科学合规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对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提出明确要求,并对采购需求的合规、完整、明确,以及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作出具体规定。
科学合规确定采购需求★ ★核心内容1.责任主体 —采购人2.论证方式 —公开征求意见、专家、第三方机构采购人未采纳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方式获得的修改意见,且未提供充足证明材料佐证其采购需求合理性的,应当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
科学合规确定采购需求★ ★核心内容3.强制论证和酌情论证涉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科学合规确定采购需求★ ★核心内容 4.终决机制
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 ★ 《条例》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 ”★ ★ 单独委托项目由采购人负责,批量、协议、电子卖场、定点的履约验收工作由中心负责
规避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规避公开招标具体表现形式★ ★采购人多次直接向某一特定供应商采购;★ ★采购人多次通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或网上竞价进行采购;特殊情形★ ★项目预算调整;★ ★经批准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
动态监管工程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的通知(财办库〔 〔 2016 〕 413号)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报情况。重点监管中央预算单位是否违规调剂政府采购预算,规避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是否超采购预算或计划开展采购活动。(二)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执行情况。重点监管中央预算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在发布采购公告前是否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项目,在发布采购公告前是否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核或备案。(三)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重点监管中央预算单位是否按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和采购合同公告。
动态监管工程
87号令探讨PART TWO
87号令的主要变化工程扩大采购人权利保障供应商权利精简财政部门权力
扩大采购人权利工程 设定最高限价权(第十二条) 邀请招标中的潜在投标人推荐权(第十四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权(第四十四条)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自行选定专家权(第四十八条) 多个投标人采用同品牌产品且报价相同或评审得分相同的情况以及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情况下,自主选择权(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条)(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
扩大采购人权利工程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第五条) 内控机制建设的主体责任(第六条) 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第七条、第十条) 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的主体责任(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等) 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精简财政部门权力工程变事前审批为事中、事后监管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除采购方式变更需要财政审批外,其他审批、认定事项原则上全部取消。 通过资格性或符合性审查投标人不足3家情形的处理,不再要求必须报告财政部门。(第四十三条) 明确出现分值汇总错误等4种客观错误情形时,以及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等4种非投标人过错导致废标情形时,可以重新评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自行选定专家(第四十八条)
保障供应商权利工程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的,应当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第二十六条) 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补正投标文件,在评审期间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出澄清和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在公告中标结果时,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第六十九条)(信息公开——保障供应商的知情权) 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采购单位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十四条) 采购单位应当按期退还投标保证金,否则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第三十八条)
87号令重点条款(政策功能)工程第五条 (修订)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