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4篇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之法律意见书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昌市红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之 法律意见书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昌市红谷滩碟子湖大道 555 号时间广场 B 座 7 层)
2020 年
月 2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1
一、发行主体 ................................................................................................................ 4
二、发行程序 ................................................................................................................ 6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 8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或潜在法律风险 .......................................... 12
五、总体结论性意见 .................................................................................................. 23
法律意见书
第1页 共 24 页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所、本所律师 指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发行人、公司、集团公司 指 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注册 指 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规模不超过 20 亿元的中期票据 本期发行 指 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规模为 6 亿元、期限为 3+2 年的“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规则指引 指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交易商协会制定的相关行业自律规定 交易商协会 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宜春市国资委 指 宜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政府 指 宜春市人民政府 《公司章程》 指 《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募集说明书》 指 《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审计报告》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出具的 2015-2017年度《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8】008552 号)、《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8】007915 号)和《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9】007643 号)
《评级报告》 指 《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信用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20]0310D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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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共 24 页 民生银行 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华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诚信国际 指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近三年 指 2016、2017、2018 年 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16、2017、2018 年及 2019 年 1-6 月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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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页 共 24 页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 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 号)、《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商协会制定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则指引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商协会制定的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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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页 共 24 页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且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向本所无保留地提供了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是真实、完整、有效的,不存在虚假、隐瞒和重大遗漏。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相关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具有公司法人资格
根据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发行人最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3225830694)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20 亿元整,法定代表人蔡伟琴,住所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北路 311 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宜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比例为 1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经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及管理;矿产、交通、旅游、金融、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新能源、环保、农业、林业项目及服务业的投资及管理;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资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业务,未持有《金融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三)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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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页 共 24 页 经核查,发行人已注册为交易商协会企业类会员。根据发行人出具书面确认,同意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执行交易商协会决议,维护交易商协会合法权益。
(四)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发行人系 2014 年 12 月 30 日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公司名称为宜春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1.2 亿元人民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60900110003777。2015 年 1 月 14 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出具了收款回单(编号:15009000001),证明发行人于 2015 年 1 月 9日收到了宜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款 111,500,000.00 元。
2017 年 8 月 8 日,根据发行人股东决定,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公路投资开发”,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经营范围“国有资本运营、城市建设及综合运营,投融资业务,市政资源经营,保障性住房、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公路投资开发,相关产业投资和金融服务业务等。发行人已修改了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7 年 8 月 16 日,根据发行人股东决定,同意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企业党建工作”。发行人已修改了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7 年 11 月 16 日,根据发行人股东决定:将公司名称由“宜春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2,000万元,增资至人民币 200,000 万元;将公司经营范围由“国有资本运营,城市建设及综合运营,投融资业务,市政资源经营,保障性住房、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公路投资开发,相关产业投资和金融服务业务等”变更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及管理;矿产、交通、旅游、金融、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新能源、环保、农业、林业项目及服务业的投资及管理,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受托管理资产”。发行人已修改了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9 年 4 月 25 日,根据发行人股东决定:同意对发行人经营范围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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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页 共 24 页 增加“资产租赁”,经营范围变更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及管理;矿产、交通、旅游、金融、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新能源、环保、农业、林业项目及服务业的投资及管理;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资产租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及历史沿革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核准、批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相关登记,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发行人自身不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
(五)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本所律师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检索发行人公示信息显示,发行人登记状态为存续,并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内。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且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发行人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指引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程序 (一)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已获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1、董事会决议 2019 年 2 月 22 日,发行人董事会通过了《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董事会决议》,对发行人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不超过 20 亿元中期票据进行商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1)同意发行人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 20 亿元(含 20 亿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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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页 共 24 页 中期票据,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分别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发行方式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最终确定; (2)本期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用途可用于偿还公司有息负债、补充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用途; (3)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应严格遵循《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进行。
经核查,发行人该次董事会决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
2、出资人批复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宜春市国资委报送请示。宜春市国资委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印发《关于同意宜春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股东决议》,决定如下:
(1)同意发行人申请发行中期票据,注册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期限3+2 年,不超过 5 年,发行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情况确定; (2)同意授权发行人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相关事宜; (3)请发行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发行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申报工作; (4)请发行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禁挪用,防范风险;妥善安排和调度资金,确保按期还本付息; 经核查,宜春市国资委的批复对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的批准合法、有效。
(二)交易商协会注册
发行人已经取得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文号为中市协注【2019】MTN590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取得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本次发行已获得现阶段必备的批准和授权,该等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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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页 共 24 页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一)发行文件
发行人已经按照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的要求制作了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
篇二: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律师 ( 南京)事务所关于南通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行 发行 2022 年度第五期 超 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 邮编:210036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通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行 发行 2022 年度第五期 超 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致:南通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南通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委托,依法担任发行人发行南通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五期超短期融资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就发行人发行南通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五期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或“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须查阅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听取了发行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2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及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而出具相应的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以及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和规定的了解和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条件、批准、授权、注册、承销、审计、信用评级以及其他对本次发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发行及发行文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内容,均为对发行人制作之发行文件及有关承销商、审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出具之专业报告中列载之数据、结论的严格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构成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承诺。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交易商协会,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及《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3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一、 本期 超 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发行人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 是 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 责任 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南通市行政审批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600595643506C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住所为南通市崇文路 1 号启瑞广场 32 层,法定代表人为沈健宏,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0,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授权资产及收益的经营和管理、投资及资产管理、沿海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土地一级开发、投资及商务信息咨询、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仓储另设分支机构经营)、基础设施建设、港口航道建设、物业管理服务、酒店管理、自有房屋租赁、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通市国资委”)持有发行人 100%的股权。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从事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的经营行为,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非金融企业根据发行人持有的南通市行政审批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600595643506C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授权资产及收益的经营和管理、投资及资产管理、沿海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土地一级开发、投资及商务信息咨询、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仓储另设分支机构经营)、基础设施建设、港口航道建设、物业管理服务、酒店管理、自有房屋租赁、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三)
发行人 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四)
发行人的历史 沿革1. 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系经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复[2012]5 号《市政府关于组建南通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南通市人民政府授权南通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 亿元。2012 年 4 月 6 日,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通万会验字(2012)017 号的《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2 年 4 月 5 日,发行人已收到南通市国资委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6 亿元,全部以货币出资。2012 年 5 月 18 日,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人颁发了注册号为32060000027181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300,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南通市国资委 300,000 100.00合计 300,000 100.002. 发行人的历史沿革(1)2012年9月实收资本变更为90,000万元2012年9月7日,南通市国资委作出《关于南通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增加实收资本的股东决定》,决定将南通市国资委在南通长江大桥控股有限公司与洋口港南通国际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评估作价3亿元人民币以股权出资的方式增加发行人的实收资本,发行人的实收资本由6亿元增加至9亿元。2012年9月9日,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通万会验字[2012]第047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2年9月6日,变更后的累计实收资本为9亿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30%。2012年9月11日,发行人就本次实收资本变更换领了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5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注册资本为30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90,000万元。(2)2012年11月实收资本变更为109,464.81万元2012年11月14日,南通市国资委作出《关于南通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增加实收资本的股东决定》,决定将发行人实收资本由9亿元增加到10.946481亿元,由南通市国资委以货币资金出资。2012年11月15日,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通万会验字[2012]第06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2年11月14日,发行人股东本次出资连同前两期出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94,648,100.00元,占已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36.49%。2012年11月16日,发行人就本次实收资本变更换领了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注册资本为30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9,464.81万元。(3)2012年11月实收资本变更为128,774.095392万元2012年11月16日,南通市国资委作出《关于南通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增加实收资本的股东决定》,决定将南通交通建设投资公司截止2012年6月30日的账面净资产193,092,853,92元,由南通市国资委授权发行人经营,相应增加公司授权经营基数,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后转增为公司实收资本,使发行人实收资本由109,464.81万元增加到128,774.095392万元。2012年11月16日,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通万会验字[2012]第06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2年11月16日,发行人股东本次出资连同前三期出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87,740,953.92元,占已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42.92%。2012年11月16日,发行人就本次实收资本变更换领了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注册资本为30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28,774.095392万元。(4)2012年12月实收资本变更为205,314.095392万元2012年12月28日,南通市国资委作出《关于南通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增加实收资本的股东决定》,决定发行人实收资本由12.8774095392亿元增加到20.5314095392亿元,增加的7.654亿元出资由南通市国资委以货币方式于2012年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612月31日之前缴足。2012年12月31日,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通万会验字[2012]第07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2年12月31日,发行人股东本次出资连同前四期出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53,140,953.92元,占已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68.44%。2012年12月31日,发行人就本次实收资本变更换领了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注册资本为30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205,314.095392万元。(5)2013年4月实收资本变更为300,000万元2013年4月7日,南通市国资委作出《南通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决定将发行人2013年4月7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账面余额中的94,685.904608万元转为公司实收资本,转增基准日期为2013年4月7日,发行人实收资本由原来的20.5314095392亿元增加到30亿元。2013年4月7日,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通万会验字[2013]第019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3年3月23日,发行人股东本次出资连同前五期出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亿元,占已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100%。2013年4月7日,发行人就本次实收资本变更换领了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注册资本为30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300,000万元。(6)2019年增资2019年6月6日,南通市国资委作出通国资发[2019]77号《关于同意沿海集团修订公司章程的批复》,同意发行人注册资本由30亿元增加至50亿元并修改公司章程。同时,发行人的注册地址由“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综合楼十五层”变更为“南通市崇文路1号启瑞广场32层”。2019年6月14日,发行人就本次增资换领了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注册资本为500,000万元,注册地址变更为南通市崇文路1号启瑞广场32层。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为: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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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7南通市国资委 500,000 100.00合计 500,000 100.00(7)2021年增资2021年1月27日,南通市国资委作出《南通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决定将发行人注册资本由50亿元增加至56亿元,新增注册资本由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2021年3月3日,发行人就本次增资换领了南通市行政审批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注册资本为560,0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为: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南通市国资委 560,000 100.00合计 560,000 100.00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和历次增资履行了相关决策、批准手续,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发行人不存在虚增资产、以“名股实债”、股...
篇三: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Add) :中国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C 座 座 4 4 层邮编 (PC) :210019 9电话( (T T el) ) :025- 83308731邮箱( ( E-Mail) ) :ct-partners@ ct-partners .com .cn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2 2022 年度 第十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2020年最新(精品)2020年最新(精品)
世纪同仁 法律意见书2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2 2022 年度 第十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致: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沈义成、丁鹏律师(下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下称“《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下称“《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发行2022年度第十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下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2020年最新(精品)2020年最新(精品)
世纪同仁 法律意见书3一、关于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主体1、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发行人现持有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300 亿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2、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3、发行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4、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发行人 2001 年 8 月 28 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组建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苏政发[2001]108 号)批准,经对原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原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集团化重组改制而组建。2002 年 2 月 22 日,发行人取得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56 亿元。2006 年 11 月 20 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重组的通知》(苏国资[2006]126 号)批准,发行人采取吸收合并方式重组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重组工作完成后注销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2007 年 5 月 11 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调增资本金的批复》(苏国资复【2007】23 号),同意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56 亿元调增为 100 亿元,主要由吸收合并企业国有资本及发行人累积的资本公积转增;本次增资经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苏天会审二【2007】196 号)验资确认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2010 年 7 月 2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国信集团舜天集团重组方案的批复》(苏国资复【2010】73 号),批复同意将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整体划拨给发行人,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2012 年 5 月 9 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批复》(苏国资复【2012】42 号),批复同意发行人用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 100 亿元,转增后发行人实收资本由 100 亿元调整为 200 亿元;本次增资经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苏天会验【2012】14 号)验资确认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2018 年 9 月 10 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省国2020年最新(精品)2020年最新(精品)
世纪同仁 法律意见书4资委关于同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苏国资复【2018】35 号),批复同意发行人名称由“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发行人将 2017 年末未分配利润 231.6亿元中的 100 亿元转增公司注册资本,转增后注册资本由原 200 亿元变更至 300亿元,本次增资经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苏亚验【2018】27 号)验资确认。发行人上述变更已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2020 年 8 月,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发行人收到增资款项人民币 6 亿元;增资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306 亿元,发行人上述变更登记正在办理中。5、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依法有效存续。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历史沿革合法合规,发行人具备《公司法》、《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所规定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二、关于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程序1、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内部决议2022 年 3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董事会同意由集团本部作为发行主体,向交易商协会再次申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统一注册,注册品种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各类别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永续票据等。2022 年 3 月 23 日,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江苏省国资委关于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继续申请统一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批复》(苏国资复【2022】11 号),同意发行人向交易商协会申请统一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品种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各类别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永续票据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董事会的召开、决议的内容与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决议的内容与程序合法合规。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符合《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2020年最新(精品)2020年最新(精品)
世纪同仁 法律意见书52、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发行人已取得了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2]TDFI21 号)。根据《接受注册通知书》,发行人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品种,也可定向发行相关产品等。发行人上述债务融资工具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为人民币 10 亿元、发行期限为 90 天。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已获得有效授权和批准,并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符合《公司法》、《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的规定,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为发行人在交易商协会许可的注册有效期内的发行。三、关于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1、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募集说明书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据《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指引编制了《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十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基础募集说明书》(下称“基础募集说明书”)和《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十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续发募集说明书》(下称“续发募集说明书”),以下合称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续发募集说明书是在基础募集说明书的基础上,根据发行人最新情况、本期资金用途及基础募集说明书差错更正等方面,对其进行的更新、补充或修改;基础募集说明书与续发募集说明书共同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合法有效且完整的合同文本事项;本次发行采用“常发行计划”方式。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对基础募集说明书和续发募集说明书中的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基础募集说明书披露了以下内容:声明与承诺、重要提示、释义、投资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财务状况分析、发行人资信状况、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税项、信息披露安排、持有人会议机制、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发行有关机构、备查文件、附录;续发募集说2020年最新(精品)2020年最新(精品)
世纪同仁 法律意见书6明书披露了以下内容:声明与承诺、重要提示,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对基础募集的差错与更正,更新部分,发行有关机构,基础募集说明书查询方式。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工作安排规定了: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的信息披露、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定期信息披露、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重大事项披露、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信息披露。本所律师认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的要求编制;内容符合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2、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聘请本所担任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指派沈义成律师、丁鹏律师具体承办本项业务。本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持有江苏省司法厅核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是交易商协会会员。在本法律意见书上签名的沈义成律师、丁鹏律师均为持有《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本所及经办律师与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本所及经办律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具备相关资质,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3、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审计报告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出具了 2019 年度审计报告。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并持有江苏省财政厅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的经办会计师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经办注册会计师与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经办注册会计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所律师认为:出具审计报告的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具备相关资质,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出具了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并持有江苏省财政厅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的经办会计师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最新(精品)2020年最新(精品)
世纪同仁 法律意见书7及经办注册会计师与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经办注册会计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所律师认为:出具审计报告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具备相关资质,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4、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主承销商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业银行”),本所律师核查了兴业银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兴业银行为交易商协会会员,具备担任超短期融资券主承销商的业务资格。兴业银行与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兴业银行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所律师认为:兴业银行具备主承销商的相关资质,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符合《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超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和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指引的规定。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1、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金额根据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为人民币10 亿元,发行期限为 90 天。2、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10 亿元,用于归还发行人存量到期债...
篇四:国有企业增资法律意见书
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堂县兴金开发建设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 2022 2 年度第 一 期中期票据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 338 号维景国际大酒店写字楼 8 层 电话(Tel):86-010-83557500 传真(Fax):86-010-83557560 网址:www.chongguanglawfirm.com 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堂县兴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度 第 一 期 中期票据
之法律意见书
致:金堂县兴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发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下简称“配套文件”),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堂县兴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金堂县兴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期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依据《公司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2.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
3.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注册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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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注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发行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本所愿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文件向投资人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所对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法律资格及其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业务与经营、重大债权债务、诉讼仲裁、税务,以及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授权和批准、合规性、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财务数据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6.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经本所适当核查,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7.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8. 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做出判断。
9. 本所仅就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投资决策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10. 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本所独立地对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合法性及对发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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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金堂县兴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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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 正
文
一、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1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21780130040R的《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日期:2005年10月19日;注册资本:69000万元人民币;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栖谷北路15号;法定代表人:邱程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期限:2005年10月19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金堂县城市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管理;水利、交通的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其它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及管理;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经营);项目投资咨询及项目招投标咨询;水污染治理;砂石销售;土地整理(以上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和限制经营的除外,需要资质的凭资质证经营)。
(二)发行人系非金融企业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金堂县城市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发展区基础设施的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管理;水利、交通的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其它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及管理;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经营);项目投资咨询及项目招投标咨询;水污染治理;砂石销售;土地整理(以上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和限制经营的除外,需要资质的凭资质证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持有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被金融监管部门认定为金融控股公司,发行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
(三)发行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网站,发行人已取得交易商协会会员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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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资格,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四)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1. 设立 金堂县兴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5 年 10 月 19 日在成都市金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由金堂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资组建。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决议的约定,发行人的初始注册资本为 15,00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金堂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缴注册资本 15,000.00 万元,占初始注册资本比例 100%。
截至 2005 年 10 月 19 日,发行人共收到出资方缴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00 万元,其中货币出资 3,540.00 万元,实物及无形资产出资 11,460.00 万元。本次出资已由四川蜀华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5 年 10 月 19 日出具川蜀华(2005)验字 22 号验资报告验证。
单位:万元,% 投资人名称
货币资金出资额
实物及无形资产出资额
持股比例
金堂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3,540.00 11,460.00 100.00 合计
3,540.00
11,460.00
100.00
2. 第二次出资变更 2009 年 5 月 4 日,根据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发行人向金堂县国资委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金 54,000.00 万元。截至 2009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收到股东金堂县国资委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54,000.00 万元,其中实物出资 54,000.00 万元。此次增资后,发行人累积注册资本为 69,000.00 万元,其中货币出资 3,540.00 万元,实物及无形资产出资 65,460.00 万元。本次出资已由四川蜀华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9 年 5月 16 日出具“川蜀华会师验(2009)69 号”验资报告验证。
单位:万元,% 投资人名称
货币资金出资额
实物及无形资产出资额
持股比例
金堂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3,540.00 65,460.00 100.00 合计
3,540.00
65,460.00
100.00
3. 第三次出资变更 2022年最新2022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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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1 年 11 月 4 日,因为往期出资中实物资产出资数量超过规定要求,根据金堂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金堂国资办发(2011)49 号金堂县国资办关于同意金堂县兴金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通知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申请 6,472.33 万元的实物资本退出注资。截至 2011 年 11 月 4 日,发行人股东已减资 6,472.33 万元,其中实物资本 6,472.33 万元。此次减资后,发行人累积注册资本为 62,527.67 万元,其中货币出资 3,540.00 万元,实物及无形资产出资 58,987.67 万元。本次出资已由四川蜀华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1 年 11 月 4 日出具“川蜀华会师验(2011)123 号”验资报告验证。
单位:万元,% 4. 第四次出资变更 2011 年 11 月 7 日,根据金堂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金堂国资办发[2011]58 号文件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发行人申请增加注册资本 6,472.33 万元,皆以货币形式出资,另外用货币资金补足曾经用于登记注册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的价值为 11,007.67 万元的实物投资。截至 2011 年 11 月 7 日,股东金堂县国资办新增注册资本、补足注册资本之后,累计实收资本为 69,000.00 万元,其中货币出资21,020.00 万元,实物及无形资产出资 47,980.00 万元。本次出资已由四川蜀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7 日出具“川蜀华会师验(2011)129 号”验资报告验证。
单位:万元,% 投资人名称
货币资金出资额
实物及无形资产出资额
持股比例
金堂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1,020.00 47,980.00 100.00 合计
21,020.00
47,980.00
100.00
2019年8月9日,股东金堂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变更为金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
5. 股东变更 投资人名称
货币资金出资额
实物及无形资产出资额
持股比例
金堂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3,540.00 58,987.67 100.00 合计
3,540.00
58,987.67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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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21 年 12 月 6 日,发行人股东出具了《金堂县兴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同意将金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持有金堂县兴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0.00%股权无偿划转至成都东进淮州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并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办理工商变更。
项目
变 更前
变 更后
股东名称 金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和金融工作局 成都东进淮州新城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政府部门 国有企业 认缴出资额 69,000 万元 69,000 万元 持股比例 100.00% 100.00% 发行人与变更前后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本次变更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69,000.00万元。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
(五)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 发行人经营期限为 2005 年 10 月 19 日至长期,发行人正常运营,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应当终止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行人不存在应当终止的情形出现。自设立以来至今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关于中期票据主体资格的规定,具备本期发行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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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7 二、发行程 序
(一)本期发行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1. 董事会决议 2021 年 10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 5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册发行金堂县兴金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21-2023年度中期票据的议案》。会议同意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 2021-2023 年度中期票据不超过 7.5 亿元。本次中期票据的牵头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股东会决议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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