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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_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10篇

时间:2022-09-12 09:40:04 来源:网友投稿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_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10篇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_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http://jjj.lhk.gov.cn/news_view.asp?newsid=629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_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10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_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10篇

篇一: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_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tp://jjj.lhk.gov.cn/news_view.asp?newsid=629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众所周知, 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

 下面, 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 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 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

 1986 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 下岗、 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 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 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 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 只有理清这些关系, 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 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

 下面, 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

 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 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法律依据:

 * 《劳动法》 第 26 条第 3 款:“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 34 号)

 第 2 条:“二、 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 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 可以按照《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三)

 项的规定办理。” (2)

 按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 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 如

 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 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3 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 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 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 工作 0.3 年的按 1 年计算, 工作 4.3 年的按 5 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 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 号)

 第 1 条第 5 款: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 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 481 号)的规定,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 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 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3 倍标准计发。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 号)

 第 8 条:“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 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 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 按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 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 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 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3 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 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 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 工作 0.3 年的按 1 年计算, 工作 4.3 年的按 5 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 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

 (与在岗职工相同)

 3.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 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 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待岗专项协议。

 (2) 职工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一年按照改制时企业前十二个月 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补偿, 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 法律依据:

 * 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 的通知》(津劳局[1999] 230 号)

 第四条第(七)

 项:

 “ (七)

 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

 解除劳动关系的, 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 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

 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 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劳部发[1995] 309 号)

 第 58 项:

 “58、 企业下岗待工人员, 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 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 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女职工因生育、 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 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 依法领取生育津贴;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 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4. 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

 条件的职工: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 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 年国务院令第 111 号发布),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 经本人申请, 企业领导批准, 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 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 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 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1)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前, 职工已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

 专项协议, 通常由改制后的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原专项协议, 但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改制企业不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2)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时, 职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内的条件, 但未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

 专项协议的, 职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业提出实行内部退岗申请,经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岗, 并签订相关专项协议。

 实行内部退岗的职工, 改制企业每月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以企业所在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 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 法律依据:

 *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劳社部发[2003] 23 号)

 第一条第(六)

 款:

 “一、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内、 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 原主体

 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 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 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

 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 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 年国务院第 111 号令)

 第九条:“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 经本人申请, 企业领导批准, 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 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 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 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 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

  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 专款专用。

 * 法律依据:

 * 参照《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 9 号)

 第二条第(三)

 款:

 “ (三)

 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 市)

 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

 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 不再调整。

 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进行专项管理, 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 足额支付。

 中央企业应根据 21 号文件的规定, 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数、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总额及资金来源)、 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 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 5. 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 停薪留职、 离岗挂编的职工:

 对于这部分职工, 企业在实施改制时, 一般应当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 协商处理劳动关系。

 协商一致的, 可比照企业其他职工处理其劳动关系; 协商不一致的, 可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在通知发出后逾期不归的, 按自动离职处理, 解除劳动关系, 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企业改制前经过单位允许自谋职业, 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可按协商一致的原则,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给予经济补偿金。

 在企业改制前, 职工自谋职业并已解除劳动关系的, 则不再参加企业改制。

 (1)

  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

 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 个月以上, 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 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 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 按一个月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发给补偿金(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 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2)

  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无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

 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 个月以上, 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 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 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 按职工实际在改制企业的工作时间(即,签订专项协议之前在改制企业工作的时间), 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 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 法律依据: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 的通知》(津劳局[1999] 230 号》)

 第四条第七款、 第十二款:

 “ (七)

 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

 解除劳动关系的, 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

篇二: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_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ect;4、《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办法》 琼人劳保[2004]231 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和《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 琼府[2002] 72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实施前须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职工安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情况

  二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社会保险关系处理办法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三职工安置的具体项目、费用测算及政策依据

  四职工安置费用的解决办法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条

  职工安置方案报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时需提交书面请示并附送以下材料

  一有关部门同意企业改制关闭破产的批复

  二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方案

  三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四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花名册

  五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

  六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受理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后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复同意 二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三职工安置项目及费用测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五条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收到规范的职工安置方案后应在巧个工作日内出具职工安置方案审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未经审查同意的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方案不得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篇三: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_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企业破产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 随着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 企业破产已屡见不鲜, 但因部分人对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存在误解, 认为破产企业职工可以同时领取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经济补偿金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一次性安置费是指国家为支持国有企业减员增效而再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实行的一项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障政策性规定, 无现行的法律依据, 不属企业法定义务, 是一项政策性补偿措施。

 根据对一次性安置费与经 济补偿金的解释来看, 这是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两种方式, 国家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主要体现对职工的经济补偿性, 所以企业职工在接受国家补偿时, 只能择其一种安置方式, 而不能同时适用。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 国有企业职工也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中发挥了 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国有企业破产时, 为了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国务院于 1 994 年公布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 1 994} 59 号); 1 997 年公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发{ 1 997} 1 0 号), 这是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政策依据。

 2003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颁布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 2003] 35 号)。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 支付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惟一条件是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职工, 而支付及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是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注 1 】因此, 在国有企业破产时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符合情况也更具适用性。

 第二,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 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 合同制职工按在本单位工龄, 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 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为不高于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 3 倍。

 显然,一次性安置费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 从而更能显示国家对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充分照顾。

 从以上对比、 分析可以看出, 一次性安置费除对破产企业职工具有补偿性质外, 更具优越性。

 一次性安置费仅适用于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及职工, 这些人员只是社会成员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凡企业破产公告之日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 可根据本人意愿, 采取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转失业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后自谋职业两种办法进行安置。

 凡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未满三年且尚未就业的下岗职工, 继续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 三年期满后尚未就业的, 根据本人意愿, 采取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转失业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后自谋职业两种方式。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未证明其已经就业的之前, 从理论上讲可视为自谋职业人员不属于失业人员, 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金。

 企业在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时, 负有向劳动者准确详细说明安置方案的义

 务, 自愿选择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要订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特别是对自谋职业而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之有关情形, 要明确具体的约定清楚。

  破产企业职工应当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选择适用, 若将二者误用、 混用势必造成一方面将计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当着支付一次安置费, 从而规避了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当补缴的失业保险费进而使劳动者失业时却领取不到失业金; 另一方面有的名为领取经济补偿金, 实为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而后再享受失业保险金,使企业与失业保险机构双重付出, 这两种情形都可能造成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及国有资产在关闭破产程序中的流失。

 再者, 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并用, 在企业的破产财产有限的情况下, 企业的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势必会因为补偿费用的拨付而大大减少, 甚至得不到任何得清偿从而损害破产债权人得利益。

 综上所述, 一次性安置费是从实际情况出发, 充分考虑了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需要, 是比经济补偿金更具优越性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式。

 破产企业职工应该根据本人意愿对两者进行选择, 在具体适用时也应该严格按规定执行。

 【注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确需裁减人员的, 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 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 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 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你看一下, 是否有帮助我就不知道了。

 实际操作过程中,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应得工资的计算方式、 工资标准、 工龄长短、下岗待岗、 劳动关系是否存续等问题千头万绪, 下面我们通过在审理某厂破产过程中安置职工的几个现实的案例分别进行说明。

 该厂是一集体所有制企业, 于2002 年 1 月被宣告破产。

 在该厂申请破产过程中, 我们共安置在职、 离休、 退休人员 1400 多人, 各类型职工的安置方案均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1、 劳动合同尚在存续期间内的安置办法。

 在该厂破产过程中, 有近 400 名职工与破产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尚在存续期间, 这些合同的期限或长或短, 期限最长的劳动合同为期 10 年。

 以该厂职工张某为例, 张某于 1994 年 1 月进入该厂工作, 当月与该厂签订为期 10 年的劳动合同。

 在企业破产安置过程中, 张某选择与该厂解除劳动合同并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向。

 在此情况下, 职工张某可以取得的补偿除工资及保险费用外, 还应包括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的计算方式, 《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的提取应依据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而确定, 但人均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 在发给职工个人自谋职业安置费时, 可考虑职工工龄长短确定发放标准。

 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 破产企业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的变现收入确定职工安置费数额, 但不能超过本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6 万元左右)。

 该厂土地使用权变现收入数额为 4000 万元, 由 1400名职工平均分配每名职工可得安置费 2.8 万元。

 即张某可以取得 2.8 万元的破产安置费。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

 土地变现所得作为安置费发放, 可由清算组区别各职工工作年限、 职务职级等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发放数额。

 同时, 张某与工厂的劳动合同终止执行。

 为了加快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对三个月内分流安置的职工给予鼓励。

 根据《北京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暂行办法》 的规定, 对职工自行调出给予一次性奖励, 自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 30 日内调出的每人奖励2000 元、 60 日内调出的每人奖励 1500 元、 90 日内调出的每人奖励 1000 元。

 如果破产企业没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现用于发放职工安置费, 则该职工张某可以自企业取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补偿金计算方式为按照该工厂在破产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 乘以张某工龄年数。

 张某工龄为 8 年, 如该厂前 12个月职工平均工资为 1000 元, 则张某可以领取 8000 元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额外说明一个问题, 职工安置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所适用的范围不同。

 职工安置费的产生是依据国务院 1997 年国发 10 号文件, 其适用范围为全国兼并破产协调小组批准的计划内破产项目企业的职工; 而给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依据是《劳动法》, 其适用于非计划内破产企业的职工。

 对于计划内破产项目企业的职工, 安置费与经济补偿金不得同时领取。

 北京市政府基于稳定的需要, 制订了《北京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暂行规定》, 该《暂行规定》 提出以国有划拨土地出让所得、 且参照计划内破产项目的标准安置国有破产企业的职工。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 《暂行规定》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第五十六条的关系如何予以把握?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 政府部门、 企业上级单位、 股东等处于多重考虑, 以其所有财产安置职工, 符合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要求, 法院引导刚予以支持。

 在此前提下, 法院应要求清算组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安置方案和安置工作。

 其中按照最高院规定应列入破产第一清偿顺序的补偿金部分, 应列入破产第一清偿顺序。

 按照《暂行规定》 安置职工不足 的部分, 由政府或上级单位从划拨土地出让所得以及其他救济渠道解决。

 无划拨土

 地和其他安置费来源的, 则只能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第一清偿顺序的, 先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仍不足支付的, 按比例支付。

  2、 下岗、 待岗人员的安置办法。

 下岗是一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现象。

 特征为下岗人员自其所属企业领取一定数额的生活费, 而不实际参与企业的生产活动,在两年的期限内, 如下岗人员不能实现再就业则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2000 年,北京市劳动行政主管机关已经发布文件, 不允许企业对其职工做下岗安排。

 但在实际情况中, 企业使其职工下岗、 变相下岗的现象比比皆是, 待岗就是一种典型的情形。

 按照目前的有关规定, 企业下岗、 待岗人员只要尚未与所属企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手续, 均应视为企业在职人员, 在企业破产中享受与在职人员等同的安置待遇。

 但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 即企业所属职工在下岗期满后没有重新上岗、 也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企业破产时如何安置的问题。

 在审理某厂破产一案中, 该厂职工李某不服安置方案, 向法院提出申请, 要求法院对安置方案作出裁定。

 经审查, 发现李某在 1998 年 1 月与该厂签订协议, 约定李某下岗两年, 在下岗期间李某每月自工厂领取 300 元生活费。

 在 2000 年 1 月下岗期满后, 李某书面请求工厂安置工作岗位, 工厂以没有工作岗位为由没有对李某作出上岗安置, 但也没有与李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并自 2000年 1 月起停发李某生活费。

 我们在处理李某的申请时, 感觉应当把握住两个基本点, 一是有法律规定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二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尽量采取有利于职工的方案处理。

 李某的问题可以分成两段, 一段是下岗协议期内的问题; 另一段是下岗期满到企业破产的之间的问题。

 在下岗期内, 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 即李某虽然与工厂签订了下岗协议, 但并未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仍然是工厂的职工。

 在这种情况下, 工厂与李某签订的每月发放 300 元生活费的协议条款就有所不当, 工厂虽不必发放李某全额工资, 但至少应当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给李某社会最低工资, 因此我们在安置李某时首先要求工厂补发李某下岗期间所得生活费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

 在李某下岗期满时, 要求工厂安排工作岗位, 此时, 工厂有两种选择:

 或安排李某重新上岗, 或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而工厂既不安排李某上岗、 又不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且停发李某工资与生活费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只要劳动合同没有正式解除, 均应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

 在此情况下, 用人单位无论是否安排给劳动者工作岗位, 均应至少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职工发放最低工资。

 因此法院按照上述思路, 给李某补发了下岗期间内生活费与社会最低工资的差额以及下岗期满后至企业破产期间的社会最低工资、 同期应办保险, 另确定李某与其他职工同样有权享有领取安置费。

  3、职工档案自破产企业调出的安置办法。职工陈某等人原在该破产企业工作。在 2000 年 1 月, 陈某等 14 人经与工厂协商, 由工厂出面将陈某等 14 人的档案集体存入人才交流中心, 但当时陈某等人未与工厂签订书面协议。

 现陈某等与工厂对于档案调出原因各执一词, 工厂认为陈某等人是解除劳...

篇四: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_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ect; 4、 《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办法》

 (琼人劳保[2004]231 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工作,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妥善处理好改革、 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根据《劳动法》 及相关法规、 规章和《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琼府[2002] 72 号)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实施前须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职工安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情况;

 (二)

 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社会保险关系处理办法, 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三)

 职工安置的具体项目、 费用测算及政策依据;

 (四)

 职工安置费用的解决办法;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条

  职工安置方案报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时需提交书面请示, 并附送以下材料:

 (一)

 有关部门同意企业改制关闭破产的批复;

 (二)

 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方案;

 (三)

 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四)

 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花名册;

 (五)

 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

 (六)

 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受理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后, 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

 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复同意;

 (二)

 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程序是否规范, 是否充分征求职工意见, 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三)

 职工安置项目 及费用测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五条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收到规范的职工安置方案后, 应在巧个工作日 内出具职工安置方案审查意见。

 职工安置方案未经审查同意的, 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方案不得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县、 区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篇五: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_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XX 供水总公司 职工安置方案(本案已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 经 XXXX 供水总公司第 X 届第 X 次职代会审议通过)

 XXXX 供水总公司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七二 0 厂等 41 户 企业破产项目 的通知》( [XXXX] 8 号文件)文件批准实施政策性破产。

 为深入贯彻执行十七大精神, 处理好改革、 发展、 稳定的关系, 保证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等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国发[1994] 59 号、 国发[1997] 10 号文件、《关于 XX 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意见》( 毕署办通[XXXX] 140 号)

 等文件精神,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思路

  ( 一)

 贯彻落实国家法律和各级政府文件精神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国务院、 贵州省人民政府和 XX 地区行政公署对职工安置的政策, 把职工安置放在关闭破产工作的首要位置。

 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 市场调节就业、 政府促进就业” 的原则, 采取各种措施, 鼓励职工自 谋职业, 拓宽安置渠道和就业门路, 使企业职工在法律、 政策的指导下得到妥善的安置和实现再就业, 从而保证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 二)

 广泛发动群众, 群策群力 广泛动员 职工, 认真分析和讲解当 前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的历史背景和形势, 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做到改革力度、 发展速度同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 三)

 政治核心与民主监督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企业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 保障职工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

 职工安置原则 职工安置是企业关闭破产的重点, 为切实做好 XXXX 供水总公司职工安置工作, 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 2 页 共 9 页 ( 一)

 依法操作, 平稳推进原则 1.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 贵州省、 XX 地区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政策规定规范操作, 维护国家、 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2. 根据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日 期确定具体财务数据。

 3.

 多方参与, 民主评议、 民主决策, 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 安置方案经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后, 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 二)

 积极稳妥,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 正确处理改革、 发展、 稳定的关系, 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 尤其是要正确处理国家、 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确保稳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

 根据政策规定, 针对 XXXX 供水总公司的情况, 实行统筹安排、 分类安置, 分别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 确保离退休人员 的管理服务工作妥善到位。

 ( 三)

 积极促进再就业原则 在企业关闭破产时, 与 XXXX 供水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通过各种安置渠道实现再就业, 在新组建的公司首先安置原公司职工就业, 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若其他企业依法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其他企业有权根据被接收职工的综合素质、 业务技能和工作经验, 自 主安排到其所需的工作岗位并决定其劳动报酬。

 ( 四)

 鼓励自 谋职业原则 在企业关闭破产时,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 积极鼓励职工自 谋职业。

 ( 五)

 各职能部门共同协作原则 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规定, 积极与企业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协调, 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共同努力, 做好安置工作。

 三、

 破产企业人员 的界定和人员 状况 ( 一)

 破产企业职工的界定 XXXX 供水总公司在实施政策性破产进行职工安置时, 依法对用工进行清理。截止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 仍与破产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全民所有制职工, 纳入职工安置范围。

 对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 已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不列入职工安置范围。

 安置标准按照《XX 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劳动障局关于 XX 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意见的通知》 [毕署办通 ( XXXX)

 140号] 文件精神执行。

 第 3 页 共 9 页 ( 二)

 XXXX 供水总公司的人员 状况 1.

 截止 XXXX 年 9 月 30 日 , XXXX 供水总公司职工总人数为 246 人。

 其中,固定工 127 人, 合同制职工 63 人, 退休人员 56 人。

 2.

 截止 XXXX 年 4 月 30 日 , XXXX 供水总公司抚恤人员 7 人。

 四、

 企业职工的安置 ( 一)

 职工提前退休 1.

 根据毕署办通[XXXX] 140 号文件的规定, 在实施政策性破产中企业职工执行提前 5 年( 男 55 周岁, 女干部或管理岗位上女职工 50 周岁、 女工人或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上的女职工 45 周岁。

 职工身份以档案记载为准, 下同)

 退休政策。

 计算退休时间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 为准。

 2.

 按规定提前退休人员 , 其基本养老金根据本人参加工作时间、 缴费年限等, 按照《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黔劳社厅[2006] 20 号)

 及相关政策规定计发, 同时按规定享受今后国家及省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

 提前退休人员 退休, 今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 其基本养老金不重新计发。

 3.

 提前退休职工的管理和服务按本方案中“退休人员 的管理服务” 部分执行。

 ( 二)

 一次性安置人员 的安置 企业关闭破产时, 国有企业职工不符合退休或提前退休条件以及过渡性安置条件的, 可以从以下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 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1.

 选择一次性安置费 根据毕署办通[XXXX] 140 号文件的规定, 按每年工龄 1800 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安置费, 解除劳动关系, 自 谋职业, 不再享受失业保险。

 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报后, 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一次性安置费计算标准如下:

 一次性安置费= 1800 元/ 年× 职工本人工龄 其中, “工龄” 是指职工本人的工作年限, 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时间以法院宣告破产之日 为准, 不满一年按一年算。

 下同。

 2.

 选择经济补偿金 按每满一年工龄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 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以本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 12 个月 本人平均工资为准( 本人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

 第 4 页 共 9 页 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执行)。

 选择此种方式进行安置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 =

 职工本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 12 个月 本人平均工资 ×

 职工本人工龄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 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后, 在新的用人单位再就业的, 其社会保险费由新的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继续缴纳; 自 谋职业的, 按个体工商户 、 灵活就业人员 续接养老保险关系, 由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企业应为实施破产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缴足不得少于两个月 的医疗保险费, 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医疗保险按地、 县现行的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 三)

 过渡性人员 的安置 1.

 过渡性人员 的界定 根据毕署办通[XXXX] 140 号文件规定, 对经劳动部门认定的以下两种人员 作过渡性安置:

 ( 1)

 距政策性破产所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 5 年以内( 含 5 年)

 的( 男 50周岁, 女干部或管理岗位上女职工 45 周岁、 女工人或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上的女职工 40 周岁), 以及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且不愿选择一次性安置的国有企业职工;

 ( 2)

 从事特殊工种( 井下、 高温、 高空、 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

 并达到规定年限, 且不愿意选择一次性安置, 年龄距政策性破产所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 10 年以内( 含 10 年)

 的( 即男 45 周岁, 女干部或管理岗位上女职工 40 周岁、 女工人或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上的女职工 35 周岁)

 职工。

 2.

  过渡性安置的人员 进入 XX 市利群国有资产管理营运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托管机构), 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过渡性安置的人员 从法院宣告破产的次月 起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由托管机构发给基本生活费。过渡性安置人员 基本生活费按企业所在地同期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70%发放, 今后随着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而变动( XXXX 年最低工资标准的 70%为

 第 5 页 共 9 页 455 元)。

  3.

 在过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 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黔劳社厅[2006] 20 号)

 文件及有关规定办理。

 按规定享受今后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

 4.

 实行过渡性安置的职工, 都应当与企业破产清算组签定过渡性安置协议。

 ( 四)

 因工伤残或职业病职工的安置 1.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鉴定为一至六级的工伤职工, 办理退休手续, 不再享受关闭破产企业其他安置政策。

 按受伤时的相关政策规定, 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 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 24 个月 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 22 个月 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 20 个月 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 18 个月 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 16 个月 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 14 个月 的本人工资。

 2.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 实行一次性安置的,与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除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外, 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同时按照受伤时相关政策规定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 12个月 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 10 个月 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 8 个月 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 6 个月 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

 以 XX 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为基数, 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 数计算, 七级不得超过 24 个月 , 八级不得超过 18 个月 , 九级不得超过 8 个月 , 十级不得超过 4个月 。

 3.

 纳入退休管理和过渡性安置的工伤职工旧伤( 职业病)

 复发医疗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享有的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国家、 省和毕署办通[2007] 129 号文规定计算预留。

 有关因工伤残或职业病职工安置的其他事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和《XX 地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意见》 的规定执行。

 ( 五)

 退休人员 的管理服务 1. 企业破产终结前, XXXX 供水总公司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日 常管理工作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托管机构。

 第 6 页 共 9 页 2.

 根据毕署办通[XXXX] 140 号文件, 本次企业破产关闭时, XXXX 供水总公司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内的养老保险费, 按法院宣告破产时 XX 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或破产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按照 28%的缴费比例计算预留 5 年, 所需费用由破产企业资产( 含土地)

 变现资金予以支付, 资产( 含土地)

 变现不足以支付时, 其缺口 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 分年度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 的基本养老金。

 3.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 按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 前的实际发放额为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大病医疗保险费、 工伤( 职业病)

 医疗费及相关补贴、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退休人员 及过渡性安置人员 托管期间的其他费用, 按毕署办通[2007] 129 号文件和毕署专议[2007] 118 号文规定计算预留。

 4.

 离休人员 单独统筹医疗费, 原由财政承担部分, 经费来源和开支渠道不变。

 原由企业承担部分, 以本地当年离休人员 医疗单独统筹缴费标准为基数, 按企业离休实际人数计算 10 年预留, 划拨托管机构管理。

 5.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 、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大病医疗保险费、 工伤 ( 职业病)

 复发医疗费及相关补贴、 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离退休人员 及过渡性安置人员 托管期间的其他费用, 根据 XXXX 供水总公司的实际情况 , 该厂退休人员 统筹项目 外养老金只计发高龄补贴, 测算预留, 由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托管机构负责发放。

 6.

 退休人员 中的工伤残人员 所需工伤复发治疗经费,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工伤治疗费用在破产预留费用中列支。

 ( 六)

 抚恤人员 的管理及待遇 企业破产关闭时, XXXX 供水总公司抚恤人员 ( 含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费用, 从企业破产费用中预留并移交给托管机构, 由托管机构管理、 发放。

 五、 职工劳动债权的处理 ( 一)

 欠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毕署办通[XXXX] 140 号文件, 法院宣告破产前, 企业及其职工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同期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

 政策性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补缴。

 XXXX 供水总公司欠缴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及滞纳金在本次企业破产费

 第 7 页 共 9 页 用中按规定进行支付。

 ( 二)

 拖欠职工工资 XXXX 供水总公司因历史原因拖欠职工工资( 职工提供正常劳动, 企业发放的工资低于其所在地同期政府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作为职工劳动债权在本次企业破产费用中优先支付。

 ( 三)

 拖欠工伤职工、 抚恤人员 待遇 XXXX 供水总公司拖欠工伤( 含患职业病)

 职工的各项补助金、 因工死亡家属的抚恤金等在本次企业破产费用中优先支付。

 六、 安置过程中的具体事项 ( 一)

 职工安置经费 1.

 积极筹措落实资金, 确保职工安置需要。

 2.

 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直接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向托管机构划拨离退休人员 、 过渡性安置人员 预留费用、 托管费用等纳入托...

篇六: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_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政策与七大系统改革职工安置需要注意的事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付任根 一、我省的劳动用工制度概况 1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用工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员工通常称为国家职工一般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来源劳动部门招工和技校分配、民政部门的退伍安置、人事部门录干和军转干部安置、教育部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这些渠道过去都是由政府统包统配的也就是由政府部门盖章审批的通过职工档案身份比较好确认。另外还有农林水单位实行自然增长即由主管部门审批即可。同时还有计划内临时工、计划外临时工、家属工、大小集体工等等。在国营农场、林场、垦殖场还有一部分农民因为职工档案不全或没有档案身份比较难确认。

 2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用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与原有的用工手续审批相互矛盾不但在企业改制时应当注意也有待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省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1]5 号已取消企业招工手续原人事部门已经制定了《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暂行办法》、民政部门已经下发《退伍战士有偿安置办法》95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98 年开始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职工安置08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这些都是进一步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具体表现。

 3我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 我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从 82 年在国有企业新招工人中实行试点86 年 10 月 1日在新招工人中全面实施89 年在技校毕业生中实行92 年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实行92 年在国有企业中试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93 年在退伍战士中实行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除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事业单位的干部外全面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

 二、职工安置的“一补三险”是什么意思 1、“一补”是指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2、“三险”是指企业在改制时应当为劳动者解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另外还有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也是需要解决的。

 三、职工安置如何进行 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1、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

 对从原企业改制进入改制企业的人员应由原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 30 天内完成。

 2、经济补偿金的处理办法 按改制为不同性质的企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按不同的隶属关系也有不同的安置政策和计算标准。

 1对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人员 原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的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和债权。

 2对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人员 原企业和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 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 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如今后进一步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民营企业的 应当分段合并计算经济补偿金。

 3经济补偿金标准问题

 针对不同的情况经济补偿金有不同的标准 A 、 国家政策性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和经济补偿计算办法

 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破产政策处理有两种方法计算一是过去的固定工一次性安置费按当地指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3 倍计提再按经济补偿金总额÷固定工总工龄×职工个人工龄计发二是劳动合同制职工一年工龄按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标准计发。

 B 、 中央企业的计算办法

 应按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 年]21 号文件办理 即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工资计算标准为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 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标准计算。企业经营者也应当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C 、 省属企业的计算办法

 应按省政府赣府发[2002]19 号、赣府发[2005]17 号、赣府厅字[2007]81 号文件办理 即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一个月工资工资标准按改制前 12 个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2 倍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 800 元的均按 800 元计发。

 不到 800 元的按实际工资计算;长期停产半停产、没有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平均工资低于 380 元的按不低于 380 元计算。

 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按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个人预缴专户的通知》 赣经贸企改〔2003〕263 号规定建立社会保险个人预缴专户。

 凡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 60 周岁女干部 55 周岁女工人 50 周岁)不足 10 年(含 10 年)的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原则上应将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至退休年龄这段时间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总额从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中存入个人预缴专户 凡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 15 年(含 15年)的职工 原则上存入专户的余额不低于全部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 50凡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超过 15 年(合 15 年)的职工原则上不低于 20。

 特别要解决好职工社会保险接续问题对原拖欠社会保险费用必须及时缴清确保职工社会保险能按规定接续要按有关规定解决好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要及时清理和偿还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药费等费用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做好当地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 规定的衔接 经济补偿金按职工的工作年限 每满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改制前个月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不满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个月以上不满年的支付个月工资。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对生产经营不正常致使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县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县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最高不得超过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倍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年限最多不超过年。

 D 、 市、县区属企业的计算办法

 按市县区党委政府规定办理。

 二职工债权债务的处理 原企业应当在改制时按规定处理拖欠的职工集资款、工资、医药费补缴原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三险”。

 三社会保险的计算办法 1、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理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由用人单位缴 20%、个人缴 8%但最低不得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 60%最高不得高于 300%。

 2、基本医疗保险的处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三种。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一般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缴 6%、个人缴 2%。

 3、失业保险的处理办法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一般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缴 2%、个人缴 1%。

 4、工伤保险的处理办法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一般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 0.5-1.5%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人员工伤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 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年龄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者等于 10 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次为 40 个月、34个月、28 个月、22 个月、16 个月、10 个月的本人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 年的每差 1 年扣减 10不足 1 年的按 1 年计算。

 二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次为 12 个月、11 个月、10个月、9 个月、8 个月、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按前条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工伤待遇。该职工可根

 据当地规定参加或者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符合失业保险规定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制的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包括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有关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计算到 75 周岁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自一次性缴纳后的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二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患有无法治愈的职业病等特殊病情的伤残职工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后也可由用人单位按其上年度治疗职业病的实际费用为标准计算到 75 周岁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其今后治疗职业病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 因工死亡职工的有关工伤保险费用 由用人单位按照 《条例》 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其供养亲属或者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由经办机构定期继续支付。计算时间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和父母计算到 75 周岁未成年人计算到 18 周岁。

 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政策讲解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赣府发[2002]19 号

  2002 年 7 月 4 日 十九妥善安置改制企业职工

  1.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在未履行完毕前因企业减员而解除或职工本人不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而提前终止的给予职工必要的经济补偿金原劳动合同因期满或按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而终止的 给予职工适当的生活补助费。

  2.与改制后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改制当期暂不给予经济补偿此后其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采取以下方式确定

  由于企业原因提前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 给予职工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方要求不再续延劳动关系的 给予职工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 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本人不愿续延劳动关系的给予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由于职工原因解除与企业劳动合同的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

  在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时 按改制前后的职工工作年限分段计发。其中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年限所需补偿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持股企业的由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持有单位承担改制后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 由改制时国有资产出售收入收缴单位一次性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在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所需补偿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改制后的企业职工按国家政策退休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其退休后的社会保障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 1 年发放相当于职工本人 1 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按改制前 12 个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2 倍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 800 元的。均按800 元计发。

 生活补助费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 每满 1 年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 1 个月的标准工资但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的职工本人标准工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 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赣府发20051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以下简称 19 号文件实施以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多方面的进展同时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

篇七: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_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企业破产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成效如何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以及党中央提出的“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目标的实现。本文试图通过描述我国国有企业破产制度的发展历程,针对现行法律制度条件下,国有企业破产面临的现实问题,借鉴德国安置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的成功经验,建立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保护基金(以下简称破产保护基金),来解决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以求对国企改革有所助益。在不断变化的社会背景和法律制度环境下,我国国有企业破产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探索和尝试阶段,初步建立法律制度。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大颁布了《企业破产法(试行)》。1994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首先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这一文件解决了困扰政府的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问题,为国有企业破产拉开了序幕。这一阶段仅是在少数城市进行试点,财政资金投入很少,在职工安置中引发的一些社会问题尚未凸现出来。第二阶段:失控和无序阶段,破产企业数量增多。1997年在全国掀起地方性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高潮。大量银行债务被一笔勾销,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成千上万的职工不得不离开原先的工作岗位。多数破产企业的职工只是从变卖资产中拿到数千元的补偿金,也没有社会保障机制对下岗或失业者进行补助。这一时期国有企业破产是无序的,很多破产方案不够成熟,在职工安置中没有统一的标准,职工利益没有保障,职工承担了改革的主要成本,部分职工的生活水平明显下降,形成了许多不安定的社会隐患。第三阶段:整顿和规范阶段,扩大政策性关闭破产范围。2000年国务院开始对资源枯竭矿山等国有企业实施大规模的关闭破产,至2005年底全国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达4193户,核销金融债务3103亿元,安置关闭破产企业职工818万人。在国一、我国国有企业破产的历史进程和安置职工的措施摘 要关键词在不断变化的社会背景和法律制度环境下,我国国有企业破产制度经历着不同的发展阶段,在这一进程中,职工安置始终是国有企业破产能否顺利实施的难点问题,尤其是在国有企业结束政策性关闭破产后,职工安置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和积极应对。如何在现行法律制度条件下,探索通过建立国有企业破产保护基金,解决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使破产企业职工有一个正常的生存条件,不仅有利于企业破产的顺利实施,同时也有助于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研究韩 磊 杨京星 王明飞(陕西省财政厅,陕西 西安 710002)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探讨西 部 财 会 54企 业 改 革 与 发 展本栏目由陕西省财政厅企业处支持开办

 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过程中对职工安置问题,有五项配套政策,核心内容是:

 1、对工伤残、抚恤人员一次性计提10年费用;2、对在职职工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3、对企业办社会职能部门移交地方管理,计算3-5年运行和人员费用;4、对离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社会保险费用;5、对拖欠职工工资、伤残、抚恤等费用一次性清偿等。这五项政策保障了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的生存权利,为职工提供了生存发展的空间,并成为以后各级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参照标准,使大规模国有企业退出和政策性破产有了政策依据。第四阶段: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阶段,集中实施困难国有企业破产。2007年国务院明确了政策性破产的最后期限,2000多户国有企业被列入政策性破产的名单,自此以后,中央财政将不再负担国有企业破产的补助资金。这一时期,中央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相关政策,拓宽了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空间,进一步落实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拖欠职工个人费用,加大对关闭破产企业下达亏损补贴等。但这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的执行,都是针对中央企业和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的职工,因此政策性破产结束后,还将有大量的地方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状态,需要在新的法律制度下进入依法破产程序。第五阶段:依法破产阶段,实施新的法律制度。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破产法》规定,2006年8月28日《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是界定职工债权和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分水岭,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一个企业破产后的所有财产都可以优先清偿职工债权,而在《企业破产法》公布后,如果一个企业破产,它设置担保的财产如厂房、设备等将优先清偿给银行或债权人,但未设担保的财产则将优先赔偿给职工。债权人权益优先的规定为大多数国家所遵循,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在新的法律制度下,国有企业破产其职工安置问题主要是通过《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但许多处于市场竞争环境下且未改制的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积累形成的工资拖欠等历史性欠账问题,必然成为这类国有企业退出市场的障碍。国有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其债务问题主要是通过银行呆坏账核销的方式予以解决,企业资产变现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由财政支持,国有政策性企业破产的核心问题是职工安置。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破产人无担保的财产优先清偿;破产人在本法公布前所欠职工的上述费用,以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后仍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破产人有担保的财产先于债权人受偿。

 由于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长期的历史性拖欠,当企业破产时往往已无资金可用于解决社保欠账,造成这些破产企业职工不符合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条件,无法按照破产法的初衷通过社保体系解决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并且无法按《劳动合同法》对职工进行法定补偿,由此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企业破产法》对以下两类国有企业实施破产时,今后将会涉及上述问题。一些严重资不抵债且扭亏无望的地方性国有企业,前期没有进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在新的法律制度下,这些企业必然要通过依法破产的方式进行破产清算。这类国有企业一直未能及时进行重组或破产,主要障碍就在于用现有资产变现后,资金不足以安置职工。破产停滞也造成了企业资产价值缩水,使企业在破产中资产变现能力下降,这些国有企业如果实施依法破产,可用于满足职工进入社保体系的资金很少,必然产生资金缺口。从我们对陕西省10户省属政策性破产企业所做的调研数据来看,这10户企业长期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其中拖欠养老保险费用2.63亿元,占破产费用缺口的12.79%,这部分费用必须在企业破产时一次性解决,否则无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在这种状态下,企业提前退休人员也不能进入社会保险统筹体系,这些问题将影响企业的破产进程和职工的基本生活。对于处在竞争市场环境中尚未改制的国有企业,其产品售价完全与市场接轨,但其产品成本中却包含了大量冗员成本、社会负担成本,而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可能反映这些因素。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具体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资产未能有效分割,形成企业沉重的负担;二是国有企业自身负担的离休人员医疗费、企业内退人员费用及养活了大量低技能职工等。这类国有企业如果不被改制或重组,终将会被市场淘汰。这类企业若要获得生机或破产退出市场,都会涉及到大量人员分流和安置。在新的法律制度下将资产主要用于清偿债务,依法补偿和用于进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二、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纳入社保体系的障碍(一)难以生存的地方性国有企业(二)处于市场竞争环境中尚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西 部 财 会 55企 业 改 革 与 发 展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

 将不能顺利实施破产或重组。因此,在企业存在欠缴职工养老保险金等情况下,《企业破产法》还不能彻底解决今后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补偿和进入社保体系等问题,需要在现行法律制度条件下,研究《企业破产法》和社会保障体系衔接的过渡性制度措施。上世纪90年代初德国实施的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也出现了工人大量失业的问题,但是由于具有良好的社会保障机制和财政的大力支持,改革得以顺利完成。1990年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统一后,德国政府颁布了《托管法》,成立了直接隶属德国政府的托管局,专门负责原民主德国全部国有企业改组、资产处置。德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是进行分拆、分类处理,选择了先整治重组后进行出售的私有化途径。整治重组后的公司不承担原有公司的债务,原公司实际上成为空壳企业,其债务由托管局承担,用出售企业的收入和联邦政府的补贴偿还。两德统一后,为加快推进原东德国有企业改革并减少社会震荡,德国政府将原东德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并入德国政府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每一名就业人员必须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这些保险金占个人收入的40%左右,由资方承担近20%。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用,将两德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很短的时间内统一起来,减少了国有企业改制所带来的失业压力,为推进改革创造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国有企业改组、资产处置过程中,政府采取各种措施维护职工权益。把安排原企业人员就业作为选择投资者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每人给予4000马克的经济补偿金;组织再就业培训,提高人员再就业技能等措施。原东德国有企业整治重组、出售及破产清算,是依赖于原西德强大的经济后盾,由政府出面采取各种措施、通过各种途径筹集资金,来支付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本。德国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目前,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也需要各级政府积极应对,特别是在结束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后,出现的一些新问题,需要财政来承担和解决,不能因为此类问题而影响改革进程。破产保护基金是通过制定法规、规章,依法在财政预算和国有企业收益金中建立专项资金科目,将该科目下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需缴纳的进入社保体系的各项费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比较薄弱,国有企业破产产生的许多社会问题,社会保障制度和《劳动合同法》还不能完全解决。因此,通过建立破产保护基金,实现新旧破产制度的顺利过渡,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选择。《企业破产法》的宗旨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但不能期望破产法代替其他的制度设计。要降低我国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成本,需要其他的制度共同发挥作用,需要一系列制度的联动。在国有企业破产中,中央和地方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安置职工的经验,现在到了以法制化的方式进行规范的时候了。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整个社会为体制转轨必须支付的成本,通过破产保护基金,给数千万因企业破产而失去工作的职工提供基本的社会救济,使他们对未来有所预期,这显然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从国有企业职工生活的现实角度,破产保护基金应主要兑付“五金”,补足破产企业职工对养老、医疗保险等欠缴和空白。补足应缴的社保费用之后,破产企业职工就纳入了社会统筹范围,可以按时领取失业或养老保险金,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的生存权利,为职工提供发展的机会。这样,通过破产保护基金解决了破产企业欠缴养老、医疗保险金等问题,使职工进入社保体系,从而推动企业加快破产、重组的步伐。破产保护基金主要应该由公共财政来支付。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和财政收入持续高速增长,国家具备了解决这些问题的财力。建立破产保护基金,需要对当前预算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资金来源也可从国有企业的相关收益中按比例提取,如在国有企业破产中工拨用地转为商业用地,国家收取的大量土地出让金,这部分资金在进入国库时按比例部分进入破产保护基金;每年国有资本金经营收益,这部分资金可以按比例列入破产保护基金,成为国有资本投资风险金。国家应在社保预算资金中列出一部分资金,逐年用以解决国有企业欠缴养老、医疗保险的历史遗留问题。破产保护基金的制度建设要做到基金管理的制度化、程序化、透明化。财政部门进行资金管理,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国有企业进行职工安置资金的申报,各级国资委和财政部门对申报资金进行审核,在法院对破产进行终审前,破产清算机构获得本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申请的破产三、德国国有企业改革经验借鉴四、建立破产保护基金,解决企业职工社会保障问题(一)建立破产保护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破产保护基金的作用(三)破产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四)破产保护基金的制度建设西 部 财 会 56企 业 改 革 与 发 展本栏目由陕西省财政厅企业处支持开办

 保护基金资金,财政资金监督机构对资金使用进行追踪审计。今后一个时期,国有企业破产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只有提前准备及时解决,才能避免各类因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问题而引发的群体事件。通过建立破产保护基金,使我国国有企业破产在新旧制度下有一个很好的衔接,既可使破产企业职工通过政府有效救助,有一个正常的生存条件,也有助于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以及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参考文献责任编辑:秉喜[1]世界银行.中国国有企业的破产研究.[2]张克刚,唐祖君,邬彦如,郭小伟.德国、法国国有企业改组、企业破产重组...

篇八: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_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参考样本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 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

 ,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

 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

 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 (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政策依据。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 号)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36 号)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3〕16 号)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96号)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60 号)

 、 《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粤发〔2005〕15 号)

 、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粤府〔1995〕22 号)

 、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委办〔2003〕36 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6〕25 号)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3〕396 号)

 、 《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6〕560 号)

 、××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号)

 ,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二、企业人员状况 (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在册职工××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

 2.离休人员××名、退休人员××名。

 3.工伤(职业病)职工××名。

 4.其他人员情况及人数等。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1.接收安置的职工××名。

 2.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名、工伤(职业病)职工××名等。

 三、职工安置办法 (一)职工安置。

 (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

 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 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 、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6〕25 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2.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1)企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

 、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6〕25 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 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 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标准计发。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为×××元, 实行此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分流到社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解除劳动关系并安置到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职工,经原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时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 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及年递增 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 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

 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所在地级以上市的规定执行。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按不低于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

 实行此办法安置的职工××名,总工龄为××年,费用××万元。

 3. (如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 50%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名,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4.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接收安置原企业的××名职工,占改制后企业职工人数的××%。

 (二)离岗退养人员安置。

 (二)离岗退养人员安置。

 1.改制前原已办理离岗退养人员××名。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办理离岗退养的职工××名。离岗退养期间,企业依法发放生活费,企业和离岗退养人员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达到退休年龄后企业为离岗退养人员向

 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待遇(其中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其内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费××万元,社会保险费××万元,共××万元,可从国有净资产中支付)

 。

 (三)退休人员安置。

 (三)退休人员安置。

 1.本企业××名退休人员的安置办法将按《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6〕560 号)要求办理移交属地管理手续,附《中央省属驻穗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工作方案》和《中央、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备案表》 (或按《关于印发广东省退休人员依托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6〕1010 号)要求办理依托企业管理手续,附《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依托企业管理备案表》 )

 。

 2.移交相关资金费用预提及支付办法,按接收方××市政府××号文件规定项目标准计算,退管活动经费××万元,支付××县(区)退管机构(依托管理办法的应明确预留方式)

 ;××名退休人员需支付计划生育奖励金,每人××万元,共××万元。总费用为××万元。

 (四)离休人员安置。

 (四)离休人员安置。

 1.离休人员人数。

 2. (如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经×××老干局同意,离休人员移交×××老干局管理。

 3.离休人员的各项安置费用及依据、总额(具体与当地老干局联系)

 。

 (五)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五)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1.在××社保局(或社保中心)参加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保费情况(附《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 )

 。

 2.欠缴社保费××万元,从企业转让的国有产权收益中支付(收益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统筹解决)

 。

 3.企业改制过程中将积极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理顺和接续工作,并为分流人员办理停保及申请有关待遇手续,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后在××社保局(或社保中心)继续为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参加医疗保险。

 (六)参加医疗保险。

 1.改制前××名职工在××医保经办机构参加了医疗保险。

 2.按照××市《××××》 (××〔××〕××号)第××条的规定(附具体文件)

 ,对距退休年龄 10 年(或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年限)内且解除劳动关系的××名职工计缴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万元, 及其他医疗保险费用××万元。

 3.按照××市《××××》 (××〔××〕××号)第××条的规定(附具体文件)

 ,××名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需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医疗保险金××万元,重大疾病补助金××万元,共××万元。

 (七)工伤(职业病)职工安置。

 (七)工伤(职业病)职工安置。

 1.工伤(职业病)职工××名,安置办法及总费用。

 2.其中 1-4 级工伤职工人数(附花名册)

 、预留费用的依据及金额。

 3.其中 5-6 级工伤职工人数(附花名册)

 、预留费用的依据及金额。

 4.7-10 级工伤职工人数(附花名册)

 、安置办法、所需费用。

 (八)拖欠职工的劳动保障费用。

 (八)拖欠职工的劳动保障费用。

 1.经确认拖欠职工工资××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2.经确认拖欠职工集资款××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3.经确认拖欠职工医疗费××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4.经确认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九)总费用及资金来源。

 (九)总费用及资金来源。

 1.职工安置所需总费用××万元。

 2.职工安置费用按照《××××》 (××〔××〕××号)的规定,从×××中支付。

 四、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 职工安置方案经××年××月××日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可参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参考样本》 )及相关资料附后。

 五、有关事项 方案中有关条款如与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以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备注: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主管部门请求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的公函,没有主管部门的由企业直接出具公函; 2.职工安置方案(含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及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备案表或依托企业管理备案表)

 ; 3.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资料,包括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签到表、会议记录以及投票结果、会议决议;

 4.其他对职工安置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的资料; 5.改革的文件依据以及涉及的政策法规,包括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革的书面意见,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或改制的文件依据、涉及的政策法规及具体内容。

篇九: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_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17 国企改制职工安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2017 国企改制职工安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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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参考样本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

  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年×× 月×× 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

  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国务院 〘 工伤保险条例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 (中发〔2002 〕12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05 〕36 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中办发〔2003 〕16 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3 〕96 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5 〕60 号)、 〘 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 〙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 、 〘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 、 〘中共广东省委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粤发〔2005 〕15 、 号)、 〘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粤府〔(粤府〔1995 〕22 、 号)、 〘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 (粤委办〔2003 〕36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

  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 (粤府办〔2006 〕25号)、省劳动保障厅 〘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粤劳社函〔2003 〕396 、 号)、 〘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 〙 (粤劳社函〔2006〕 〕560 号)、×× 市政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 (×× 〔×× 〕××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二、企业人员状况

  (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 .在册职工×× 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 名。

  2 .离休人员×× 名、退休人员×× 名。

  3 .工伤(职业病)职工×× 名。

  4 .其他人员情况及人数等。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1 .接收安置的职工×× 名。

  2 .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 名、工伤(职业病)职工××名等。

  三、职工安置办法

  (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 1

  于 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 50% 的企业为例)依据 〘劳动法 〙 、省府办公厅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粤府办〔2006 〕25 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 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 名。

  2 .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 (1 )企业按照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劳部发〔1994 〕481 号)、省府办公厅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6 〕25 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倍的标准计发。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

  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为×××元,实行此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分流到社会的职工元,实行此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分流到社会的职工×× 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 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 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解除劳动关系并安置到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万元;解除劳动关系并安置到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 人,总工龄为×× 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 万元,医疗补助费为×× 万元。

  ( (2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职工,经原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时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年的职工,经原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时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所在地级以上市的规定执行。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按不低于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所在地级以上市的规定执行。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按不低于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

  实行此办法安置的职工×× 名,总工龄为×× 年,费用××。

 万元。

  3 .(如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国家资本、股本所占

  于 比例大于 50% 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名,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名,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4 .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接收安置原企业的××名职工,占改制后企业职工人数的名职工,占改制后企业职工人数的××% 。

  (二)离岗退养人员安置。

  1 .改制前原已办理离岗退养人员×× 名。

  2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办理离岗退养的职工年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办理离岗退养的职工××名。离岗退养期间,企业依法发放生活费,企业和离岗退养人员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达到退休年龄后企业为离岗退养人员向名。离岗退养期间,企业依法发放生活费,企业和离岗退养人员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达到退休年龄后企业为离岗退养人员向 2

  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待遇(其中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其内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费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待遇(其中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其内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费×× 万元,社会保险费×× 万元,共××万元,可从国有净资产中支付)。万元,可从国有净资产中支付)。

  (三)退休人员安置。

  1 .本企业×× 名退休人员的安置办法将按 〘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 〙(粤劳社函〔(粤劳社函〔2006 〕560 号)要求办理移交属地管理手续,附 〘中央省属驻穗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工作方案中央省属驻穗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工作方案 〙 和 〘中央、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备案表中央、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备案表 〙 (或按 〘关于印发广东省退休人员依托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函〔(粤劳社函〔2006 〕1010 号)要求办理依托企业管理手续,附 〘 广

  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依托企业管理备案表 〙 )。

  2 .移交相关资金费用预提及支付办法,按接收方××市政府市政府×× 号文件规定项目标准计算,退管活动经费×× 万元,支付×× 县(区)退管机构(依托管理办法的应明确预留方式);××名退休人员需支付计划生育奖励金,每人×× 万元,共××万元。总费用为万元。总费用为×× 万元。

  (四)离休人员安置。

  1 .离休人员人数。

  2 .(如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经×××老干局同意,离休人员移交老干局同意,离休人员移交××× 老干局管理。

  3.离休人员的各项安置费用及依据、总额(具体与当地老干局联系)。.离休人员的各项安置费用及依据、总额(具体与当地老干局联系)。

  (五)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1 .在××社保局(或社保中心)参加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保费情况(附社保局(或社保中心)参加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保费情况(附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 〙 )。

  2 .欠缴社保费××万元,从企业转让的国有产权收益中支付(收益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统筹解决)。万元,从企业转让的国有产权收益中支付(收益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统筹解决)。

  3.企业改制过程中将积极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理顺和接续工作,并为分流人员办理停保及申请有关待遇手续,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后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将积极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理顺和接续工作,并为分流人员办理停保及申请有关待遇手续,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后在×× 社保局(或社保中

  心)继续为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心)继续为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参加医疗保险。

  1 .改制前×× 名职工在×× 医保经办机构参加了医疗保险。

篇十: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_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有 破 产 企 业 职 工 安 置 问 题 研 究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 责任公司驿阳分公司/ 王沁 平在 多年来的计划 经济体制下, 职 工与 企业之间存在 极为密切的联系 ,企 业不但为职工 提供就业岗位, 甚至包办职工的生老病死。从管理 学的角度 来讲, 人 力资源 是 企 业 乃 至 社 会 的 一 项 重 要 资源 , 也是管理中 尤其需要注意的 一个 问题。

 那么, 职工安置的问题 属于 人力资源管理 的范畴, 如何合 理妥 善地安置职工 也具有很强的理 论意义。在破 产过程 中, 国 家法律法 规对 职工的安置问 题有明文的政策 性程 序规定。

 但是 对于管理者和地 方组 织来说, 要如 何更好的面对随 之而 来的一系列问 题并采取有效的 解决 措施, 目 前众 说纷纭。

 故研究 分析 如何有效的安 置破产企业职工 问题 也显得很有意 义, 本文就这一 难题 进行了 分析说 明, 并对实务中 的操 作流程和注意 事项给予了 个人 见解。( 一)

 职工现状面对突 如其来的 破产、 失业,企 业 职 工 思想 准 备 不 足 , 忧 虑 重重, 再就业 条件差, 难度 大, 主要表现在:1. 职工 心理承受 能力差, 感到缺乏安全感在计划 经济体制 下, 职 工历来把企业看成 是自 己的家, 是自 己的根, 职工要 从这个家领取 工资, 报销医药费, 领取退休金, 形成根深蒂固的铁饭 碗思想, 现在 企业破产了 , 工人认 为丧失了 劳动 权, 打碎了 铁饭碗, 割断了 他们赖 以生存的根, 于是出 现了 伤心不理 解, 责怪不满意, 有 的职工情绪极 不稳定,痛 哭 流 涕 , 悲 观 失 望 , 心 理 压 力大, 觉得缺乏安全感。2. 职工忧虑重重, 存在五担心破产企 业的职工 中, 不 同的性别 , 不 同 的年 龄 , 不 同 的 身 体 状况, 不同的 居住地等, 均 有不同的需求和思想 顾虑:

 一是已 经离退休的职工关心 破产后到哪里 领取退休金 , 报 销 医药 费 , 是 否 像 过 去 一样, 随着物 价指数上涨, 离退休金也会随着上 调, 担心由街 道管理会降低离退休 待遇; 二是接 近退休年龄的同志怕 找不到就业单 位, 担心的是退休政 策是否能放宽 , 想借企业破产机会 提前办理退休 手续, 以求安度晚年 ; 三是四十岁 左右的职工关心的是 企业破产后如 何找到合适的工作, 考虑如何面对 新岗位,担心新的工 作单位是否接 受自 己,有自 卑感、 失落感; 四是 年轻的同志担心自 谋 职业后个人能 否得到足额的安置费 以及怎样实现 再就业;五 是伤老病残者 担心政府能否 对自己 有特殊优惠政 策, 今后生活 靠谁来保障, 等等。3 . 职 工存在 着“四多 ” , 再就业难度大对 10户 破产 企业的抽 样调查 中发 现, 职工中存 在四个“多” , 即妇 女职工多, 中 老年职工多, 文化偏 低的多, 待工 周期长的多。

 职工的 分流安置工作 中出 现两大趋 势:年 轻人和文化程 度高的自 谋职 业和调 出 的多, 年纪 大的和文化程 度低的 在本系统内 安 置和进入再就 业服务中心的多。( 一)

 企业自 身运作方面1 . 做 好破产 企业职工 的思想工作 , 增强其该项 意识、 危机感 和承受能力要让 职工明 白 , 破产 制度不 仅对 企业、 企业的 经营者具有约 束作用 , 而 且 对 职 工 同 样 具 有 约 束 作用 , 职工同样是 企业破产后果 的承受 者。

 因为职工 的个体利益与 企业的 集体利益是相 融合的, 职工 的前途 和命运与企业 的前途和命运 是相统 一的。

 同时, 要通过思想工 作努力 转变职工的就 业观念, 鼓励 他们到艰苦岗位创造新的天地。2. 加 强 对 破 产 企 业 职 工 的 管理, 做好再就业工作由 于 企 业 破 产 后 , 被 注 销 登记 , 丧失了 对职 工的管理职能 , 职工 在重新就业前 处于一种无人 管理的 状态。

 为保障 破产企业职工 的基本 生活需要, 减 少不安定因素 , 应摘要:关键 词: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二 、 破 产 企 业 职 工 安 置 存 在问 题三、 妥 善安置破 产企业职 工相应措施本文以现 行破产法 为指导 , 采用 规范性 分析的方法对有 破产 企业职工安置 问题进行了 研究 。介 绍了 国有破产 企业职工现状, 职工 安置中存在的 矛盾, 从政府部 门和 企业自 身两方 面提出 了 完善破 产企 业职工安置的 解决措施, 要切 实做 好破产企业的 职工安置问题, 社会才能稳健和谐发展。国 有企业 破产; 职 工安置; 职工现状; 安置程序CHARM I NG CHI NA探索争鸣魅力中国上0782008 . 8

 建 立 健 全 专 门 的 待 业 职 工 管 理 机构, 对 待业职工 进行统一管 理。

 在再就业 工作方面 , 首先应制 定各种优惠政 策, 鼓励 社会各方面 共同解决破产 职工安置 的积极性。

 如制定鼓励破 产企业职 工组织起来 专业和自 谋职 业的政策 , 制定鼓励 各类企业吸纳 破产企业 职工的政策 , 制定鼓 励 社 会 各 方 面 创 办 职 业 介 绍 机构、 职 业培训机 构、 发展第 三产业的政策等。3 . 加强领导 , 做好 思想工作 ,稳定职工队伍企业 破产计 划一经 批准, 企业主 管 部 门 要 成 立 破 产 工 作 领 导 小组 , 由 一 名 主 要 领 导 挂 帅 , 抽 财务、 劳 动、 法规 、 保卫、 工 会等部门人员 参加。

 企 业的党团组 织及工会要坚 守岗位, 全力配合清 算组开展工作 , 召 开各 类人员的座 谈会,让职工 了 解企业 的经营状况 , 知道破产的 原因, 耐 心倾听职工 的意见和要求 。

 因势利 导、 广泛宣 传, 帮助他们 树立正确 的劳动、 失 业观,使他们 真正人死 到破产、 失 业是社会经济 之必要, 深化改革之 必需,社会进 步之必然 。

 破产虽然 使职工的暂时 利益受到 损害, 但是 有利于职工的 长远利益 。

 消除过激 情绪,化解矛 盾, 鼓励 职工更新观 念, 自强自 立 , 到市场 经济中自 谋 出 路,竞争就业。( 二)

 政府部门措施1 . 着眼长远 , 提前 编制企业 破产计划按理 说, 破 产, 无 论是债 权人申 诉还 是由债务 人申 诉, 最 终的处理都应 是一个纯 司法过程。

 但是,就目 前 国有企业 的破产情况 来看,基本上 是由政府 来协调操作 的, 政府应该 掌握主动 权, 对辖区 内 的企业全面 分析, 作 出 中长期的 规划。对长期 亏损, 复 兴无望, 不 能清偿到期债 务的企业 , 根据情况 全部纳入破产 计划之内 。

 哪些企业 在近期内 破 产 , 哪 些 企 业 在 一 年 以 后 破产, 哪 些企业在 三年之内 有 迹象破产, 均 要编制在 破产计划内 , 每年根据计 划, 逐一 落实, 分步 实施。这 样 不 至 于 每 年 重 复 年 初 忙 于 计划, 年 终等着批 计划, 年末 急于赶计划的恶性循环。2. 摸清底 数, 制订 方案, 逐步分流安置职工对于 负债累 累, 扭 亏无望 的企业, 政府要安排 其停产整顿 , 提前做好 职工的分流 安置工作。

 一方面组织 职工进行生 产自 救, 另 一方面应 认 真 过 细 地 做 大 量 调 查 摸 底 工作。

 对职工队伍 的思想、 身 体、 家庭状 况, 性别、 年龄结构等 进行登记造 册。

 在摸清 底数的基础 上, 制定详 细的职工分 流安置方案 。

 本着区别 情况, 分别 对待, 先易 后难,稳步 实施的原则 去进行。

 利 用现有的政 策, 鼓励职 工更新观念 , 自 强自 立 , 到市场经 济中自 谋出 路, 逐步减 少亏损企业 职工的人数 , 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安置成本。3. 坚持职工分流安置三原则( 1 )

 资产变现能力与职工分流安置相适应的原则。职 工 分 流 安 置 要 有 资 金 的 保障, 在企业破产 之前要考虑 企业资金变 现的情况, 对于无产可 破的企业, 最好或者尽 可能地不要 列入破产的 计划之内 。

 否则职工安 置的资金无 法兑现, 缺 口太大, 不 能形成企业 破产国家财 政拨给银行 一部分资金 抵消呆坏账 , 地方政府 造成一定的 经济损失, 社会保险基 金造成流 失 , 企 业 的 资 产 也 没 有 真 正 盘活, 诋毁了 企业破产的积极性。( 2)

 坚持“保” 与“疏” 相结合的原则。“保 ” 是指 对女满 45 岁 、 男满5 0岁 以上的职工 , 因工致残、 患职业 病 的 职 工 , 适 度 掌 握 退 休 、 退养、 退职, 实行 保户 式安置 。

 对省级以 上劳动模范 、 特困人员 、 双职工 、 现 役 军 人 和 烈 士 家 属 重 点 考虑, 实行推荐式 安置。

 “疏 ” 是指运用 职业介绍和 政策导向, 疏通多种安 置渠道, 尽 最大限度鼓 励职工自 谋 职 业 , 组 织 起 来 创 办 私 营 企业, 从事个体经 营, 到市场 参加竞争就业。( 3 )

 坚持技能开发和市场配置相结 合的原则, 促进破产企 业职工实现再就业。除根 据用人 单位需 要开展 定向转业 转岗培训, 提高职工职 业技能素质 外, 还应开 设一些适合 自 谋职业、 自 己创业的 专业工程培 训班和小企业 创办者培训 班, 增强他们 自己创业和自谋职业的能力。4. 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目 前情况 看, 我 国保险制 度上尚不 健全, 主要 有养老保险、 失业保 险、 大病医疗 保险, 企业 破了产, 职 工的养老、 失业均有保障 ,但是医 疗、 工伤保 险还未健全, 职工担心 的是日 益增 长的医疗费和 伤残职工 的保险问题 以及社会化服 务的问题 , 应该逐步 完善社会保障 体系, 为 破产企业营 造一个良好的 社会保障环境。5. 建 立稳定的 破产企 业职工 安置机制企 业申 请破 产,可行 的破产 企业职 工安置 预案,应当 提出 完 善这样既 可降低 破产工 作成本, 提高 破产工 作效 率, 又 可以防 止实施企 业破产因 职工安置问 题而引 发不稳 定因素, 为 经济的 发展创 造稳定的 社会环境 。

 要设立破 产企业职工安 置资金专 用账户 。

 将 所有的破产企 业的职 工安置 经费集 中起来, 组成 政府职工 安置基金。

 企业破产需要 安置职工 按照政府制 定的统一安置 费用 标准,在基金 中列支 。

 这样可 以避免不 同企业破产 职工安置费用 来源不平 衡、 标准不 统一所带来的 负面影响,得到平等、 妥善安置。确保破 产的企 业职工都 能为了能更清楚地说明在实务中如何操作, 本文用一流程图来说明。准备 阶段→ 学习政 策法规, 开展宣传 动员→清理 劳动关系, 核 定安置范 围→查阅人 事档案, 确定 工作年限 →统计企平 工资, 计算补 偿标准→ 清理历史欠 账, 明确安置 项目 →对 关闭、 破产 企业的特殊规 定→结合 企业实际, 筹集安置资金 →向省人 事劳动保障 厅报送职工 安置方案。( 一)

 准备阶段1. 学习政策法规, 开展宣传动员要做 好职工 安置工 作, 企业 领导班子 要先学习相 关政策法规, 其次要在 职工当中广 泛宣传、 讲解 政策法规 。

 实践证明 , 通过耐心细 致的宣传 解释, 让职 工理解应该在 哪些方面 、 通过什么 途径争取和保 护自 己的 合法权益, 对于提高改革 效四、 实务操作中职工安置工作上 魅力 中国2008. 8079

 率 、 维 护 安 定 团 结 , 效 果 十 分 明显。

 考虑 到这些政策 法规颁布时 间及部门各 异、 涉及面 广, 涵盖劳 动关系、 社 会保险、 工 资分配等各 方面; 同时 , 为了 找到 合法的职工 安置资金来 源, 还要弄 清楚企业兼 并重组及关 闭破产国有 资产处置、 金融债权管理等方面的规定。2. 清理劳动关系, 核定安置范围由于二 十多年 企业改 革形式 变化多样的 沉淀, 国有 企业劳动关 系纷繁复杂 , 很多企业 不知道该怎 样核定安置 范围, 稍有 不慎, 便引 起职工的不 满。

 特别是 安置资金有 限的企业, 如果操作不 当, 把不该 安置的人纳 入安置范围 , 往往会因 此激 化 企 业 内 部 矛 盾 引 发 职 工 对 领导、 对改 革的对立情 绪, 使改革 工作难以推 进。

 其实, 无论劳动关 系多 么 复 杂 , 只 要 把 握 一 个 基 本 方法, 再加 以细致甄别 , 问题即可 迎刃而解。

 这个方法就 是:

 纳入安 置范围的职 工, 必须是 曾经与企业 发生过事实 劳动关系, 并且至改革 时仍和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3. 查阅人事档案, 确定工作年限这里 的职工 工作年限 并非我 们平 常 所 说 的 参 加 工 作 年 限 ( 工龄)

 , 而是指 72号文第六 条规定的用于计算 解除职工劳 动合同经济 补偿金的工 作年限, 是 指解除劳动 合同前职工 本的连续国 有工龄。

 职 工工作年限 要通过查阅 职工人事档 案来确定, 查阅人事档 案时应特别 注意:

 第一 , 职工的组 织调动手续 是否 完 备 , 国 有 工 龄 是 否 发 生 过 中断; 第二 , 查阅职工 人事档案时 应至少有两 人在场, 做 好查阅记录 ,阅后应立即封档, 妥善保管。4. 统计企业 平均工资 , 计算补偿标准根据7 2号 文的规 定, 用 于计发经济补偿 金的工资基 数, 正常生 产经营的企 业为职工被 解除劳动合 同前1 2个月 的月 平均工资 , 职工本人月 平均工 资低于本企 业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 , 按在岗职 工月 平均工 资计 算 。

 企 业 没 有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活动 、 无 在 岗 职 工 月 平 均 工 资 标 准的, 按政 府公布的所 在市、 县 上年度企业职工最低月 工资标准计算。5. 清理历史欠账, 明确安置项目企业欠 职工的 工资生 活费、 欠缴的社会 保险费、 职 工退休时 垫付的养老保 险费单位应 付部分等 , 在清理、 统 计完毕后应 列入职工 安置项目 , 予 以清偿。

 同 时, 职工 欠企业的各种 债务也应及 时清理, 在实施职工安 置方案时要 求职工偿 还。清理历史 欠账后, 如 果企业存 在以下 情 况 , 还 要 相 应 地 增 加 安 置 项目 :

 第一 , 如果企业 有离休人 员且其年龄未 满75 周岁 , 应 按规定一次性 缴 纳 离 休 人 员 专 项 医 疗 统 筹 费用。

 第二 , 如果企业 有职工经 劳动鉴 定 委 员 会 鉴 定 、 已 确 定 伤 残 等级, 按规 定应当由 企 业支付的 伤残职工医疗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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