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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8篇

时间:2022-09-10 17:55:05 来源:网友投稿

最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8篇最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学习宣传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直面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增强了法律刚性,同时,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8篇,供大家参考。

最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8篇

篇一:最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宣传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直面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增强了法律刚性,同时,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未来的发展预留充分的空间。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强制报告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国家监护制度。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过渡期间,一方面是做好法律的宣传,另一方面要建立好相应的配套制度。

  2020 年 10 月 17 日,对于很多长期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护苗人”来说,是一个难掩激动的日子。

  这一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从 2006 年到 2020 年,时间跨越了 14 年;从 72 条到 132条,从 6000 多字到 16000 多字,内容增加了一倍多;“有法可依”“更具操作性”的评价随之而来……这一次,这部有着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小宪法”之称的法律,将真正迎来它的闪光时刻。

  三次审议后的变与不变

 举事必循法以动,变法者因时而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时而动,2018 年 9 月,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正式启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工作。

  通常法律修改的思路是保持法律的稳定,能不动就不动,但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可以说是全面系统的修改。之所以做全面系统的修改,主要还是适应新时期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个别条文修改很难满足未成年人保护的现实需求,也很难全面总结过去积累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有益经验。”

  牵一发动全身。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一方面,不局限于原有的法律规定,只要符合宪法,都可以根据需要作出相应调整;另一方面,能细化的就尽可能细化,目前不宜细化的,就保持其原则性,为下一步探索留有空间。

  立足现在——直面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把握当下国情,总结有益经验,增强法律刚性;放眼未来——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未来的发展预留充分的空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主基调就此定下。

  变的是条文,不变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在宋英辉看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文增加了不少,条文的字数也很多,章

 节也新增了两章,但这些都是形式上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实质内容的变化。

  内容变了,意味着未来在操作过程中,很多具体问题将实现有法可依。比如,什么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职责?父母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我国法律对此一直缺乏明确的规定,原来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也只作了笼统规定。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明确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的 10 项具体职责,还明确规定了不得实施的 11 项具体行为。这些规定对未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更好履行监护职责提供了法律支撑。

  过去,人们还常常习惯用“没有牙齿的老虎”来形容未成年人保护法,认为它规定很多,却没有规定违反规定后该如何处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责任”部分做了大量工作,比如规定相关企业违反法律后,轻则罚款,严重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在佟丽华看来,这都是最严厉的处罚,这些法律责任的规定将更有利于法律的落实。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应该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现了人民的呼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了特别好的法治环境,也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意义深远

  几经探索下的呼与应

  立法是对前期探索和努力最好的回应。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前,强制报告制度、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国家监护的“兜底”制度等,早就走在不断探索的道路上,但因“于法无依”,而亟待法律确认。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案件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亟待破解,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强制报告制度的适用。

  今年“六一”前夕,最高检、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 9 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不仅如此,强制报告制度在反家庭暴力法、国务院关于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政策中都有体现。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在总则部分就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

 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除了总则当中明确负有报告义务的三类主体以外,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一章,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在“学校保护”一章,规定了对严重欺凌行为和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在“网络保护”一章,规定了互联网企业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信息的,应该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与强制报告一起被提及的,还有侵害人身权益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单位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更为隐蔽、更难发现,很多这类案件进入公众视野往往都是因为偶发因素或者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今年 9 月 18 日,最高检与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明确建立全国性的入职查询制度。

  为了减少“身边的大人”给孩子们带来的伤害,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

 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同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责任”部分明确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侵害人身权益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领域,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长出了牙齿,刚性十足。

 今年出台的民法典也将国家监护法治化: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再次重申了国家监护的落实,充分彰显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体现了党和政府人民至上的理念,非常有利于保护弱势未成年人。

  司法实践中的学与融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明年的 6 月 1 日开始正式施行,对孩子们来说,它还被赋予另一个暖心的意义——一个给孩子们的“六一”儿童节“大礼包”。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可以让孩子们知道他们能享受的权利有什么,权利的界限在哪儿。而知晓一切权利的前提,是孩子们对法律要了解,普法宣传非常重要。

  一方面是宣传的问题,另外也涉及到一些配套制度建立的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涉及到家庭、学校、企业等多个主体,之所以设置比较长的过渡时间,就是让这些主体能够作好准备。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了更好的法治保障,但是具体落地实施还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努力。后续实施中,如果发现不完善的地方,还得继续完善。确保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顺利实施,整个社会的理念首先应该进行转变,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将未成年人的身心都能健康成长作为目标履行职责。

 各部门的衔接联动机制要建立好,专业的人员要配备齐全,整个社会的支持体系要跟得上……真正把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到地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规范和要求,但是可以看到,专业人员缺乏已经成为了当前最大的短板,无论是家庭教育领域,还是心理专业,亦或是监测评估方面的专业人员,都是非常匮乏的,这就需要政府加大投入”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检察机关不仅要具体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监督未成年人刑罚的执行,进行或者参与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工作,还要结合案件办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国家层面建立强制报告、国家监护等制度,这为检察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都必须积极贯彻落实。

  检察机关要加强学习、宣传和培训,全面掌握、正确理解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规定,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未成年人保护的检察职责。

篇二:最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2 篇

 2020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心得体会

 2020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心得体会 1 1

 10 月 17 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新法将于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 细化监护人职责,

 呵护“ “ 留守儿童” ” ; 加强监管, 防止沉迷网络; 强化学校报告义务, 向性侵和欺凌说“不”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补齐了 现有法律中的短板, 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新增“网络保护”

 “ “ 政府保护” 专章。

 保护个人信息,防止沉迷网络, 细化国家监护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多 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和决策部署, 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 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

 1991 年制定的,

 2006 年进行了 较大幅度的修订。

 近年来, 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了 一些新情况,面临新形势, 比如监护人监护不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 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 虐待、 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特别是网络游戏问题触目 惊心, 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缺乏应有保护, 等等。

 2018 年以来,

 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的议案 16 件、 建议 11 件, 政协委员提出相关政协提案 5 件, 各界人士强烈呼吁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 以更好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现实需求。

 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 就是要着力解决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 及时把成熟的实践做法上升为法律, 注重做好相关法律的衔接配合。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

 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 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

 二十二时至次日 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 发布、 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 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 采取删除、 屏蔽、 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 保存有关记录, 并向网信、 公安等部门报告。网络空间作为家庭、 学校、 社会等现实世界的延展, 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新环境。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 专章, 对网络保护的理念、 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 网络信息管理、 个人网络信息保护、 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 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

 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着主体责任。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内容加以整合, 增设“政府保护” 专章, 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细

 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把各方义务和责任落细落实。

 强化监护人责任, 明确学校幼儿园的报告制度。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文从 72 条增加到 130 条, 有很多亮点, 包括充实总则规定、 加强家庭保护、 完善学校保护、 充实社会保护、 新增网络保护、 强化政府保护、 完善司法保护。

 监护人将未成年人“一托了

 之” 怎么办?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 确定被委托人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 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与未成年人、 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 了 解未成年人的生活、 学习、 心理等情况, 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此规定将避免实践中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导致监护实际缺位的问题, 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 健康、 教育等。强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 。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人义务的规定落细落实, 比如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 及时排除引发触电、 烫伤、 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 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 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 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 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 动物伤害等事故。

 ” …… 针对未成年人性侵害及性骚扰案件,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 对性侵害、 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 幼儿园

 不得隐瞒,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 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为了 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国家建立性侵害、 虐待、 拐卖、 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 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 与此相对应,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 录用查询以及每年定期查询两项具体制度, 发现应聘者、 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 应当不录用、 及时解聘。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 或招用、 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 健全学生行为规范, 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这一规定强化了 学校的法治宣传教育责任。

 应该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为契机, 加强校园法治宣传教育, 增强未成年学生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完善校园纠纷调解机制, 协调行政机关和社会机构共同参与校园纠纷调解, 切实保障学校、 师生和家长各方合法权益。同步启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刑法修改。

 拟调整刑事责任年龄, 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

 去年 10 月 ,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启动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同时, 还启动了 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审议。

 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最重要的两部法律同时修订, 对近年来频发的涉未成年人热点问题作出积极回应, 推

 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背后, 往往有监管缺失、 关爱缺乏、管教不严、 保护不力等因素。

 大量案件表明, 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 多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 且其早期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多数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修订草案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 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 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三个等级。

 修订草案明确了

 需要干预的行为, 根据不同等级的行为性质和危险程度, 分别规定相应的干预或矫正措施, 同时完善对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治和跟踪帮教措施, 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在刚刚闭

 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刑法修正案(十一)

 草案二审稿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拟调整的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许多专家学者指出, 这一规定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力举措, 必将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网。

 根据草案,

 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 情节恶劣的,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

 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

 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近年来, 一些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涉事者因未达到法定年龄而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讨论。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 全国人大代表、 部门、 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修改刑法相关规定。

 草案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

 关问题, 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草案规定, 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 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020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心得体会 2 2

 10 月 17 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新法将于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细化监护人职责, 呵护“留守儿童” ; 加强监管, 防止沉迷网络; 强化学校报告义务, 向性侵和欺凌说“不”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补齐了 现有法律中的短板, 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修订草案对现行法律的章目 编排及条文顺序进行了 调整, 坚持增改删并举。

 新增“网络保护” “政府保护” 两章,条文从 72 条增加到 130 条。

 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一)

 充实总则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

 修订草案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强化了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 确立国家亲权责任, 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 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 增设了 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

 (二)

 加强家庭保护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 家庭是未成年人最先开始生活和学习的场所。

 修订草案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 具体列举监护应当做的行为、 禁止性行为和抚养注意事项; 突出家庭教育; 增加监护人的报告义务;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 完善了 委托照护制度。

 (三)

 完善学校保护

 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场所。

 修订草案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个角度规定学校、 幼儿园的保护义务。

 “教书育人” 方面主要是完善了 学校、 幼儿园的教育、保育职责; “安全保障” 方面主要规定了 校园安全的保障机制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增加了 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

 (四)

 充实社会保护

 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大背景大环境, 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修订草案增加了 城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保护责任; 拓展了 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 对净化社会环境提出更高要求; 强调了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 虐待、 暴力伤害等侵害, 创设了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五)

 新增网络保护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 网络空间作为家庭、 学校、社会等现实世界的延展, 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新环境。修订草案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 增设“网络保护” 专章, 对网络保护的理念、 网

 络环境管理、 相关企业责任、 网络信息管理、 个人网络信息保护、 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六)

 强化政府保护

 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着主体责任。

 修订草案将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内容加以整合, 增设“政府保护” 专章, 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的职责, 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七)

 完善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一是司法活动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共性要求; 二是特定类型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三是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 四是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

 修订草案细化了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司 法保护专章和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的有关内容, 进一步强调司法机关专门化问题,同时补充完善相关规定, 以实现司法环节的未成年人保护全覆盖。

 主要包括:

 设立检察机关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制度, 细化规定中止和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 规定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措施等。此外, 修订草案还细化了 法律责任以增加法律刚性, 并对本法提及的特定名词进行解释。

篇三:最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2020 年 10 月 17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 132 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于 1991 年,2006 年进行了较大幅度修订。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 132 条。

 此次修订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方面亮点颇多。其中,针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保护、勤俭节约意识培养、网络保护等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压实了监护人、学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2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定义,并明确规定学校在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机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列举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该履行的监护职责和不得实施的行为。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把孩子委托别人照顾。

 此外,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国家监护制度,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大修订,对当前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很多新问题、复杂问题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压实监护责任、加强校园安全、增设强制报告制度、严格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准入资格、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助力学生“减负”、细化网络保护……

 3 此次新修订后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订,着力解决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很多新问题、复杂问题,比如监护人监护不力、性侵害未成年人、学生欺凌、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校园安全等肩负着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小宪法”的使命。

 我们要加强学习、宣传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促进广大青少年全面掌握、正确理解新《未保法》的具体规定,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篇四:最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2022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五篇

 2 2022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1 1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空前的事业。把未成年人教育好,培养好,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过程和思想行为特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教育。未成年人保护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实施这些法律,能够帮助未成年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文化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有利于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对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具有重要意义。未成年人成长受到社会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深入事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采用未成年人喜文见乐的,多种多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他们树立远大的理想。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帮助他们树立为人民的思想。要帮助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观念,促进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形成。要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

 目前一些地方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不容乐观,一些非法经营者利用网吧、电子游戏机房、录象厅、非法盗版出版物散步涉黄、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引诱毒害未成年人,家长、社会对此反映强力。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要一手抓文化市场的管理,一手抓活动场所的建设。针对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越来越大,而网吧经营次序混乱的现象,有关部门要对网吧加强管理。地方人大可及时相应条例,以规范网吧经营次序。要建设好未成年人的活动阵地,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所、公园等场所,应当优先成为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教育是培养“四有”新人的主要途径,要充分保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提高教育水平。

 10 年来未成年人教育事业发展很快,求学机会空前增加,教育质量大大提高,但还有一些农村义务教育率有所下降,贫困地区未成年人失学,特别是辍学现象还比较严重;中小学生有很多闲暇时间,但效外活动场所设施严重不足,形式单调贫乏;有的家庭过分溺爱子女,有的家庭教育方法简单粗暴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有关方面抓紧研究,采取措施逐步加以解决。要着力做好特殊未成年人群体保护工作。像离异家庭里的、残疾的、失足的未成年人,尤其需要社会给予特别关注。要确保他们生活有保障,上学有着落。对立异家庭,

 要减少家庭破裂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对残疾未成年人,要在人格上予以尊重,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引导他们自强不息;对失足未成年人,要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促使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变。

 此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维权工作决不能放松。一方面要使未成年人投诉有门,有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维权方式,另一方面要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护教育,引导他们学会依法维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各及党委和政府要大力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别在农村、乡镇等一些薄弱地区和城市中的流动人口中,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历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对制黄等毒害青少年、绑架和拐卖未成年人等严重刑事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继续开展好希望工程等群众性活动。家长要以健康的思想、品行熏陶未成年人,以科学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方式。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素责教育,以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全面发展。新闻媒体也要为营造人人爱护未成年人、个个帮助未成年的舆论环境多做一些工作。

 2 2022 学 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2 2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未成年人年龄虽小但同样享有人格尊严,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

 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发生违纪的情况时,少数教师会粗暴侮辱、厉声训斥,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这些都是不尊重未成年人的行为。再联想我自己平日的班级管理与对学生的教育方式与上文提到的现象相似之处,令我不禁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这是在违法!要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得到保护,必须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问题提高到法制的高度来认识,并自觉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中。我经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联系学过的教育心理学知识,我认为教师在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

 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五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未成年人在受到尊重的集体中生活,才会体会到受人尊重和尊重他人的价值,长大以后,就容易成为自立、自强、有道德、守纪律的人。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

 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2 2022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3 3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

 因此我认真的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本法中提到的五项权益和优先权感触颇深:

 未成年人将被赋予五项权益。

 原文: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解读: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权利没有做专门规定,只有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解释,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充分发展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失去监护和暂住人口中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有实际困难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发生突发事件优先照顾未成年人。

 2 2022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4 4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当我是学生的时候,我学习的是《守则》《规范》;当我成为教师的时候,学习的是《教师法》。我国于 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今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2 次会议修订新的教师法。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近日,我又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

 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2 2022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5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 1992 年 1 月 1 日颁布施行的,2007 年 6 月 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重新修订实施,新修订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凸显了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共有七章五十六条,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对其中的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感受比较多。学习了这部法律我的感触很深。我觉的我们作为一名教师,应该学习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每十三条中提到: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

篇五:最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21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新修订 感悟心得体会

 今年六一儿童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围绕新 法,有人说,这部法律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城堡”。也有人说,这 部法律是“熊孩子"的“护身符”。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给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 年人戴帽子,叫“熊孩子",这本身就不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理 念,一定程度是戴着墨镜看待“问题儿童"。

 没有孩子天生就是“熊孩子"。当孩子出了问题,不去寻找家 庭和社会的病因,不去想方设法加以教育挽救,却将他们与家庭、 社会割裂开来,作为一个单独而特殊的群体对待,刻意排除在法律 保护之外,其实是一种歧视。

 其实,法律是所有未成年人的“护身符”,包括问题孩子在 内,都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这种法律保护,是“保护未成年人身心 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 展",是“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 权利",并不意味着无原则、无底限的狭隘保护,更不主张未成年 人违法犯罪可以既往不咎。

 翻开这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可谓亮点多多。从严格落 实“入职查询”制度、将预防性侵犯罪关口前移,到全面确立强制 报告制度、破解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现难”问题,从单设“网络 保护”

 章节、明确未满 16 周岁不得当“网络主播",到框定民政部 门监护范围、完善国家监护兜底责任等,立法秉持了 “最有利于未 成年人"的原则,编织了一张细密的法网,将未成年人置于法律的 立体保护之中。呈现在我们面前的这部新法,不是为问题少年而 作,乃是全体未成年人的福音。

 一个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立法态度,折射出文明的境界。回看未 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与修订过程,从 1991 年出炉问世,经过了 2006 年的第一次修订、2012 年修正、2020 年第二次修订,法律条文从 72 条增加到了 132 条,从原来的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大保 护"发展为“六大保护",单设“政府保护""网络保护"。立法 千锤百炼、精益求精,足以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 也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

 崭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座加强未成年人法制保护的里程 碑。当然,立法的进步,并不等于公众理念的齐头并进。那些仍把 “熊孩子"当口头禅,把专门立法曲解为问题孩子“护身符"的 人,已然暴露出了法治理念的短板。有必要以新法问世为契机,加 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解读宣 讲,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深入人心。

 更为重要的是,从国家、社会、学校到家庭,包括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 监护人等责任主体,应该在履行法律职责的点滴实践中,引领保护 未成年

 人的风尚,更好地呵护“少年的你”。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

 《未成年人保护法》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 7 章 72 条,自 20xx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从本法开始实施起它就成为了教师与未成年人的保护伞,作为教师我们要深入的学习此法,让此法成为保护我们的利器。

 学法是必须的,但更重要的学会利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这才是最关键的。教书育人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但只会教书是不够的,我们职责主要是育人,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

 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孩子们是国家的未来祖国的希望,我们对他们的合法权给予特殊呵护,也是一项具有挑站性的工作,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到其中,我们每一个人一起完成,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让孩子们活泼健康快乐的成长,成为一代强人,将来为祖国做出更大的贡献。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

 我们刚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就是我们祖国的"下一代、祖国花朵,祖国的未来,作为教师我们承担着非常重要义务。并且作为教师,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也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只有学好法,用好法,才能为社会培养优秀的人才。

 “身正为范,学高为师”。在学习之后,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具备的责任意识,在工作中,我们要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对于后进生,更不能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因材

 施教。现如今的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

 另外,作为班主任,更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工作,对少数有不良行为以及有不良行为倾向的“问题学生”实施重点帮扶,预防和减少犯罪。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要尽可能的对全体学生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对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的学生的校内外表现重点掌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及时与家长联系,互通信息,防患于未然。

 不同的学生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在传授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学生健康成长、认真学习。

篇六:最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 2021 年 6 月 1 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可以说充分体现了时代特色。其增设的“网络保护”专章是最大的亮点之一,也是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首次在法律层面有了系统性、完整性的规定。法律对社会高度关注的学生欺凌、网络沉迷、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合法、正当、必要 当前,未成年人已成为网民主力军。公开数据显示,截至 2020年,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 9.89 亿,其中学生占比最多,为 21%。苑宁宁认为,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中的权益,需要家庭、学校、社会、政府以及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共同构建一个“同心圆”。

 而谈到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对互联网平台来说,就应首先确定其未成年人身份。这就需要互联网平台收集并识别未成年人的身份证号、人脸等个人信息。此外,由于未成年人的自我防护能力、自我识别风险的能力偏弱,因此其个人信息更容易被非法收集和使用。

 对此,“网络保护”专章作了明确规定,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作为信息处理者,若是处理不满 14 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换言之,不仅本人同意,而且还要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这就是“双同意原则”。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当未成年人本人及父母发现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和使用时,可第一时间通知相应的网络平台,要求其

 2 予以删除及更正。这也是法律赋予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一项权利。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数据显示,中国 19 岁以下网民数量已超两亿。“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成为广大网友关心和热议的话题。

 近年来,《网络安全法》和《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等法规,已经就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做了专门规定。

 此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旗帜鲜明地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对于或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沉迷的产品或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技术措施、设置相应的权限,以及在时间上进行管理。这里所有的要求都是提给网络产品的服务和提供者的,包括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网络音视频以及网络社交等。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实践部分予以了充分的回应。为精准的识别未成年人,法律明确规定,国家要建立电子身份认证系统,所有的游戏平台都应当确保未成年人以真实的身份登陆自己的网络游戏服务平台,在此基础上后续相应的权限、时间管理等措施才能够落地。

 此外,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得在每日 22 时至次日8 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超过这个时间,就可以采取强制下线的方式保障未成年人在该时间段不能接触网络游戏。

 再次,法律规定对网络游戏的内容进行分类,进行适龄提醒。特别是有一些游戏,不适合未成年人玩,或者特别容易沉迷。在这种情

 3 况下,网络平台服务者就要予以相应的提示,必要的时候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平台应防止网络欺凌扩大化 随着近年来网络平台的发展,现实生活中针对未成年人的某些暴力行为,正在向网络的虚拟世界转移。

 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印发了《全国检察机关“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过专项行动,预防和减少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欺凌也是近些年来现实当中、社会当中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此次法律修订中,首先明确了什么是网络欺凌,即利用网络的方式,对他人进行攻击欺凌,从而造成他人物质或者是精神损害的行为。

 网络欺凌主要涉及实施网络欺凌的施害者、遭受网络欺凌的受害者、学校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等多方当事人。在应对网络欺凌方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为此,应当第一时间联系相应的网络平台,由网络平台通过屏蔽、删除、停止输送等等技术措施,防止侵害和欺凌行为的继续。同时,平台应当采取其他相关措施,防止欺凌扩大化。

篇七:最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 2021 年 6 月 1 日正式施行。6 月 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从立法角度为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保护。

 满 要求不满 16 周岁不得开通网络直播 在网络直播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提到,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末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道路交通安全提出新规定,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首次纳入全国性立法。

 儿童安全座椅是儿童乘车安全最有效保护手段 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等约束装置是目前公认的保护儿童乘车安全的最有效手段。虽然近几年我国交通事故导致的儿童死亡率呈下降趋势,但总量仍比较高。目前我国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率较低,而且使用的持续性较差,这与家长的安全意识、法律约束、宣传教育以及产品使用不便等多方面都有关系。

 2 我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配备儿童安全座椅使用了‘应当’的字眼,也就是说,它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从根本上解决了法律依据的问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以及各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细化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和上位法的指导作用。

 接下来,儿童安全座椅强制使用和儿童乘车安全制度还需有更为细致、更具备可操作的规定。

 今年公安部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中增加了儿童乘车安全的内容,对禁止儿童乘坐副驾驶和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等约束系统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如对于应当乘坐安全座椅的对象采用了 140 厘米的身高标准,相较于之前地方立法的年龄标准,更科学、更便于操作。

 预防儿童交通伤害需综合施策、多管齐下 预防儿童道路交通伤害,需要多部门合作,整合资源、综合施策、多管齐下。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一级巡视员宋文珍说,我国正在编制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 年)》中专门增设了儿童安全领域的内容,提出降低儿童交通伤害死亡率,推广使用安全座椅、安全头盔,从政策层面推进儿童乘车伤害预防。

 对儿童道路交通伤害的预防和控制,安全座椅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3 还需要包括家长监护、学校教育、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及对驾驶员的教育引导、事故急救系统和应急处置等在内的多部门、全方位的配合。

 儿童安全座椅要加强质量监管,如果有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惩罚力度,保障儿童安全座椅在关键的时候确实能够发挥作用,努力形成共治、共建、共享的治理模式,保障儿童的生命健康权。

篇八:最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2021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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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 2021 年 6 月 1 日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的“六大保护”中,家庭保护仍然处于首位,其中明确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十项监护职责,如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等,同时也规定了十一项禁止行为,如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饮酒、**、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违法处分或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等。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一

  《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本法开始实施起它就成为了教师与未成年人的保护伞,作为教师我们要深入的学习此法,让此法成为保护我们的利器。

 学法是必须的,但更重要的学会利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这才是最关键的。教书育人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但只会教书是不够的,我们职责主要是育人,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

 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孩子们是国家的未来祖国的希望,我们对他们的合法权给予特殊呵护,也是一项具有挑站性的工作,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到其中,我们每一个人一起完成,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让孩子们活泼健康快乐的成长,成为一代强人,将来为祖国做出更大的贡献。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二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未成年人年龄虽小但同样享有人格尊严,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发生违纪的情况时,少数教师会粗暴侮辱、厉声训斥,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这些都是不尊重未成年人的行为。再联想我自己平日的班级管理与对学生的教育方式与上文提到的现象相似之处,令我不禁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我这是在违法!要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尊

 严得到保护,必须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问题提高到法制的高度来认识,并自觉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中。我经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联系学过的教育心理学知识,我认为教师在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

 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

 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五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未成年人在受到尊重的集体中生活,才会体会到受人尊重和尊重他人的价值,长大以后,就容易成为自立、自强、有道德、守纪律的人。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未成年保护法,使我深深的认识到,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

 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对待学生要以诚相见,以情换心,真心实意地教育,帮助他们,才能真正扣动学生的心弦。同时,要注意发现学生的闪光点,及时表扬。当我们在处理有缺点的学生时,有时应扪心自问:使用的方法是否妥当?他们承受得了吗?有时还应根据学生的情绪作必要的说服解释,使之心悦诚服。用“爱”消除师生之间的情感障碍,用“信任”填补师生的心理鸿沟,用“期待”激出学生的智慧和潜力,培养学生自信心,使他们迈好人生中关键的一步。他们心灵深处美的东西是通过曲折的甚至是相反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只有尊重,关心才能慢慢扭正其歪曲的心理,进而使其扬长避短,立志成才。

 面对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未成人保护工作的对象和依托发生了重要变化,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尚缺乏高效、畅通的反映渠道和及时有效的解决途径。一方面,在未成年人群体中,出现了脱离稳定社会组织、游离于社会边缘的群体。即使是正常接受学校教育的未成年人,由于休息日、节假日的增多,也有更多的时间脱离学校的管理;另一

 方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失去了单位这一传统的依托,必须寻找新的组织形式。社区虽然日益成为代表和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场所,但我国社区发展相对滞后,还不能有效承担从政府、企业中剥离出来的社会职能。

 学校是对青少年传授文化科学知识的园地,也就是常言的智育教育。但是,学校还必须更注重向青少年进行道德素质教育,既做学问也教做人,两者不可偏废。棍棒教育与言教身教的关系。“棍棒底下出孝子”,这是中国传统的教子经典。现在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家长若用棒教,大打出手,是侵犯人权,子女可以将你告上法庭。棒教行不通,还是言教身教靠得住。言教就是像对待朋友一样,平等对待子女,通过交流思想,讲明道理,以理服人,不要居高临下,施以压服。身教比言教更显效果。如果做家长的成天围着麻将转,而要求子女安心写作业;夫妻若成天为鸡毛蒜皮吵嘴打仗,能让子女不受干扰吗?,对父母不孝,却要子女敬重自己,只能是上梁不正下梁歪。凡此种种不良的身教,都将影响子女的道德素质培养。教师也是一样,教师若平时口出脏话,或衣衫不整、随意打骂学生,对学生的一生都影响重大,不但对学生的认知产生了影响,更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总之,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要教育好孩子是建立在“爱”的基础上,教师对学生爱之深,求之切,要求严格又要循循善诱。要使学生从心理上接受教育,就应尊重他们的自尊心,使他们保持一种安定

 平静的。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四

  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关注青少年儿童成长,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共识,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我们的社会中还存在着大量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现象,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还有许多需要我们的社会努力去做的事情,即使是在较发达地区,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的.事也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我们全社会都来关注维护青少年儿童合法权益,并对此常抓不懈,将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作为一种经常性的工作来做。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

 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

 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

 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五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未成年人在受到尊重的集体中生活,才会体会到受人尊重和尊重他人的价值,长大以后,就容易成为自立、自强、有道德、守纪律的人。

 作为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个性差异,用多样化的、积极的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避免与学生发生冲突,多鼓励,少批评,多表扬,不讽刺、挖苦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感受到家庭的关爱,从而迸发出学习的热情。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对一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有力的打击、惩处。要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心理、生理特点,因材施教,因人而导,有的放矢;教育工作方式、方法要适应时代的发展的要求,不能用老套套,要注意改进方式,不断创造一些新的工作方法;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结合起来,把社会上各方面的力量整合起来;将一些原来形成的工作机制、工作做法规范化,用规范化建设来提高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整体水平。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五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

 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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