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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函回复格式4篇

时间:2022-09-08 10:30:05 来源:网友投稿

督办函回复格式4篇督办函回复格式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138号 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督办函回复格式4篇,供大家参考。

督办函回复格式4篇

篇一:督办函回复格式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 138 号

 各市、 县(市、 区)

 人民政府,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将《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强化公共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服务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合称行政审批)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行政审批服务活动, 应当建立集中便民的场所, 实行政务公开, 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监督权。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供行政审批服务, 应当遵循合法合理、 公开公正、 高效便民、 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市、 县(市、 区)

 政府设立行政服务中心, 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

 市、 县(市、 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其所有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 办理。

 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 办理的, 经本级政府决定,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办事窗口或行政服务分中心, 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服务, 并接受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七条

 省、 市、 县(市、 区)

 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 负责对本区域行政审批工作及其管理机构的指导、 协调、 管理和监督。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统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运作制度改革, 研究总结行政审批服务的新情况、 新经验, 创新行政服务方式和工作机制, 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和效能;

 (二)

 代表本级政府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办理、 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变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 县(市、 区)

 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 代表本级政府具体负责组织、 协调、 指导、 规范本级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为部门办事窗口提供优良的办公条件, 做好服务工作, 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之间应当加强信息交流、 业务协作和工作配合。

 市、 县(市、 区)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

 制定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 审定政府各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行政审批各项制度, 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

 (二)

 对进入或者退出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 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进行初审并报本级政府决定;

 (三)

 对依法决定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已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 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 督促该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

 (四)

 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 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运转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五)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服务事项进行组织协调;

 (六)

 对各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 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各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培训和考核;

 (七)

 对下级行政服务中心报送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审批的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协调;

 (八)

 对下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

 受理、 处理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等行为的投诉举报;

 (十)

 负责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

 完成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经本级政府决定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 办理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部门, 应当在行政服

 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 派驻在编工作人员。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数量少或者受理次数少的行政机关, 经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可以委托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代为受理相关申请。

 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履行本部门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能, 按照规定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

 依法制定本部门行政审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

 按照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 明确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审批权限, 选派、 调整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及指定窗口负责人;

 (四)

 对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 应建立相应的协调决策机制;

 (五)

 在办事窗口依法、 规范地公开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

 (六)

 保障办事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正常的工作经费;

 (七)

 对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发出的行政服务事项督办函及时处理并按期回复;

 (八)

 配合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协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处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

 第十条

 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选派思想素质高、 办事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到办事窗口工作, 由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提出人选, 经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审核后确定。

 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 将归并的行政审批职能内设机构成建制派驻到行政服务中心工作, 内设机构负责人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与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联合任命为窗口负责人或窗口首席代表。

 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工作未满两年的一般不得更换。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 应当征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意见。

 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和派驻部门实行双重领导, 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日常工作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管理, 年度公务员、 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办事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违反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通报派驻部门, 提出调换人员要求的, 派驻部门应当予以调换。

 第十一条

 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一)

 代表本部门履行行政审批职能, 办理本部门按照规定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二)

 根据本部门授权, 能当场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应当场办结; 不能当场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应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办结;

 (三)

 遵守行政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 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监督、 协调和管理;

 (四)

 做好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与本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

 (五)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 接受当事人的办件咨询, 执行限时办结、 首问责任、 AB 岗和一次性告知等

 制度;

 (六)

 完成本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行政审批服务

  第十二条

 市、 县(市、 区)

 政府各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推行行政审批职责权限整合和集中工作, 原则上应将涉及多个内设机构的行政审批职责权限整合到一个内设机构, 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政府各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般不得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办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 确保其合法性。

 第十五条

 通过公开方式引入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各类中介服务, 并加强监督。

 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在各行政机关和行政服务中心开展网上受理、 审批工作。

 已经实现网上审批的事项, 办事窗口也应当提供现场办理服务, 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 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或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规定的统一格式及时予以印制, 免费提供给办事群众。

 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应当包括法定依据、 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行政审批实施主体、 许可审批事项、 数量、 申请示范文本、 许可审批文件送达机构、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联系方式等。

 第十八条

 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的部门, 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权限授予办事窗口, 委托其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在实施行政审批和其他行政服务时与本部门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收取的费用, 应当按照公开的法定项目和标准进行收缴, 收缴方式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规定,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并接受财政、 物价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现金。

 收费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确保票款相符。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相关费用收缴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办理行政审批的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的,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 有关部门应当将经审定的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在其网站上公布, 并提供免费下载。

 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 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 其承诺期限不得超过该部门办理该行政审批的法定期限。

 依法需要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 应当在办事指南中告知。

 第二十二条

 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的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 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

 第二十三条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审核。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 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各办事窗口所在部门对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信息应当予以公布, 公众有权免费查阅。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服务中心的电子政务工作平台应当与同级政府电子政务网站互联。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之间、 行政服务中心和办事窗口所在部门之间应当建立网络链接, 采用统一的操作平台和软件, 建立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 实行信息共享和办公自动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 政府法制机构会同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对政府各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服务活动中的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由监察机关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行政审批管理考核办法, 负责做好对行政审批服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 考核结果与同级政府对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挂钩。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服务的评议、 投诉及责任追究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行风监督员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监督工作, 切实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以及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对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应给予表彰。

 第三十条

 政府各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派驻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监察机关或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纠正不当行政行为; 构成违纪的, 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一)

 应当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办理的事项拒不进入或在办事窗口、 本机关及其他场所同时办

 理的;

 (二)

 不按要求选派办事窗口工作人员, 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的;

 (三)

 对办事窗口未充分授权的;

 (四)

 未按规定刻制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和制作使用书面凭证的;

 (五)

 未按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结算窗口统一收取费用的;

 (六)

 在涉及多部门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中, 相关部门相互推诿、 延误办理期限的;

 (七)

 在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过程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八)

 工作人员因失误造成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延期办结或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九)

 不服从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业务管理和工作协调, 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十)

 其他违反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政府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并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

 组织协调不力、 遇事推诿, 严重影响工作的;

 (二)

 管理松懈、 监督不力, 处理群众投诉显失公正, 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

 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

篇二:督办函回复格式

生产条件专项限期督办函回复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2010 年 1 月 8 日收到贵委下发的安全生产条件专项限期督办函,公司领导十分重视, 马上召开了紧急会议, 针对督办函提到需要整改的内容制定整改方案, 指定专人负责整改。

 根据督办函内容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 我公司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整改:

 一、 公司已制定了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的制度, 也会在召开每个季度质量、 安全工作总结会的同时召开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届时将邀请市建委安全处、 市安监站、 区建设局的领导参加。

 二、 完善了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备, 公司质安科持 C证人员达到 5 人。

 三、,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公司从与项目部签定的项目承包合同着手, 在合同内容中明确了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方面奖惩的条款。

 四、 依据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标准落实和强化了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

 通过以上的整改, 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加强了公司对项目部的管理, 将有力遏制安全生产不良的势头, 有效扭转安全生产形势, 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0 年 1 月 18 日

 安全生产条件专项限期督办函回复

 长沙市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站:

 2010 年 7 月 8 日收到贵站下发的关于要求东方新城 M1 栋项目消除安全隐患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完善相关分包工程手续的督办函,公司领导十分重视, 马上召开了紧急会议, 针对督办函提到需要整改的内容制定整改方案, 指定专人负责整改, 督促整改做到了一下几点:

 一、 督促项目部对在建工程内住人(电工班)

 的情况进行全面整改。

 二、 督促项目部按要求将悬挑脚手架架体内每 10 米设一道水平防护; 及时清理部分架板上建筑垃圾; 严密张挂密目安全网; 整改个别立杆未落到悬挑型钢上的现象。

 三、 督促项目部对已过检测期的 1#塔吊进行了 重新检测, 检测合格。

 四、 督促项目经理彭飞虹到岗履行生产管理安全职责。

 对以上整改的内容项目部已全面整改到位, 特此回复。

 请站领导进行复查。

  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0 年 7 月 11 日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回复函

 长沙市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站:

 2012 年 3 月 22 日收到贵站下发的关于要求新长海麓谷中心 B-2#项目加速器生产车间及地下室(一期)

 工程健全安保体系、 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的便函, 公司领导十分重视, 马上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了紧急会议, 针对便函提到需要整改的内容制定整改方案, 指定专人负责整改, 督促整改做到了一下几点:

 一、 督促项目经理黄富文、 专职安全员易曦、 李海军、 邓常春到岗履行生产管理安全职责。

 二、 由于 B2 栋基坑支护由甲方负责施工, 我项目部已要求甲方加紧办理基坑支护验收手续。

 三、 甲方已与安装从业人员智能卡及视频监控系统的单位签订了合同, 近期就将安装到位。

 对以上整改的内容项目部已全面整改到位, 特此回复。

 请站领导进行复查。

  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2 年 3 月 26 日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回复函

 长沙市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站:

 2012 年 4 月 5 日收到贵站下发的关于要求新长海麓谷中心 B-2#及地下室(一期)

 工程项目建立从业人员智能卡系统的便函, 公司领导十分重视, 马上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了紧急会议, 针对便函提到需要整改的内容制定整改方案, 指定专人负责整改, 督促项目部在十个工作日内办好从业人员智能卡系统, 并于 2012 年 4 月 14 日整改到位,特此回复。

 请站领导进行复查。

 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2 年 4 月 16 日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回复函

 长沙市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站:

 2012 年 5 月 18 日收到贵站下发的关于要求茂华体育新城一标段项目消除安全隐患的函, 公司领导十分重视, 马上召开了紧急会议,针对便函提到的整改内容制定切实可行整改方案, 并指定专人负责督促茂华项目部整改, 经过认真细致的整改, 安全隐患已经消除。

 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一、 项目部按要求已对 D1#栋外架管进行了防锈处理并涂刷了黄色面漆。

 二、 已将三级开关箱内隔离开关配置到位。

 三、 在塔吊基坑内设置了排水沟和集水井, 并已将塔吊基坑内的积水清理干净, 机械设备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已按要求交底至个人。

 四、 已在塔吊旋转半径内的钢筋加工区设置了安全防护棚。

 五、 项目部按要求已将材料堆码整齐, 并挂设了标识牌和安全警示标志, 三级动火手续已办理。

 对以上整改的内容项目部已全面整改到位, 特此回复。

 请站领导进行复查。

 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2 年 5 月 23 日

篇三:督办函回复格式

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报告 (两篇)

 省委 xx 届 x 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 xx 省委关于制定 xx 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深入推进新时代全省纪检监察工作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我们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 xx 届 x 次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自觉把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主题,更加精准有效地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新时代 xx 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强保证。

 聚焦“两个维护”强化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要求落到实处。围绕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实施“十四五”规划,聚焦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等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按照省委市委要求,聚焦“一个目标”“一个体系”“四大板块”“两大基地”等重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务实、不尽力、不到位的坚决查处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健全监督体系。以制度建设为主线,持续推进“三项改革”系统集成。完善法规制度体系,抓好改革延伸拓展,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领导指导,重点推动监察监督向基层覆盖,促进市县巡察向基层延伸,提升基层监督质效。完善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统筹衔接制度,实现监督职责再强化、监督力量再融合、监督效果再提升。在党内监督主导下,协助党委引导推动各类监督与党内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完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增强制度执行力,促进依规依纪依法成为习惯、自觉。

 以“三不”一体理念深化腐败治理,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筑牢基石。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着眼于防范风险挑战、筑牢安全屏障,不断提升治理腐败效能。坚持严的主基调,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有贪肃贪、有腐反腐。紧盯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点人,紧扣“十四五”规划实施、新发展阶段开局起步,持续深入加大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攸关民生的部门、行业和领域的反腐败力度,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建立健全“三不”一体推进的体制机制,强化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治本功能,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安全环境。

 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总体上

 已经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纪检监察工作要适应这一变化,满足人民群众的更高期待,让人民群众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坚持不懈监督巩固脱贫成果、衔接乡村振兴的同时,更加关注增进民生福祉、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各项部署,把监督的“放大镜”牢牢聚焦在人民群众最急最忧最盼的事情上。从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和反复出现的问题出发,监督保障党中央惠民富民、共同富裕政策措施的落实,持续纠治教育医疗、就业创业、养老社保、食品药品安全、扶贫环保等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让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更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辩证把握严管和厚爱、激励和约束的关系,既要用监督加压、又要用信任加力,通过监督执纪执法的正确导向,不断释放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正能量”。用足用好“四种形态”,综合发挥惩治震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标本兼治的功效。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握好为公与谋私、工作过失与玩忽职守、改革先行先试与蓄意违纪违法之间的界限,从公心出发、对干部负责,该纠错的及时纠错、能容错的坚决容错,保护和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使干部感受到组织温暖,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敢想敢干、奋力冲锋,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总结运用科学方法,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坚持稳中求进、坚定稳妥,既严厉惩治腐败又有利于稳定、保护市场主体生机活力,既合乎民心民意又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坚持实事求是,发现什么性质问题就按什么性质对待,查证多少问题就处理多少问题。推进纪法情理贯通融合,既讲依规依纪依法,又讲思想政治工作;既讲原则性、坚定性,敢于斗争,又讲政策性、精准性,善于斗争;既讲除恶务本,又讲树德务滋。要心怀大道大德大爱,统筹运用党性教育、政策感召、纪法威慑,在思想教育中释纪释法,在执纪执法中传道传情,启发良知、唤醒党性、感化人心,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主动适应新时代新阶段要求,进一步强化战略思维、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发扬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把政治和业务、培训和培养、管理和治理有机结合起来,教育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筑牢初心使命,在践行“两个维护”中当模范、作表率。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通选育管用全链条,强化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不断提高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切实加强自我监督、完善内控体系,确保执纪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纪检监察工作体会文章-有效推进精准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为有效履行好监督这个第一职责,笔者以为,应探索实践“听、看、要、问、盯”等“九字工作法”,着力把监督的触角向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覆盖延伸。

 拓宽渠道“听” 就是通过听单位负责人工作汇报、听会议安排、听群众信访反映、听干部职工意见建议、听街谈巷议,深入了解掌握各级各单位全面从严治党情况,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情况,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情况以及工作推进中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着力查找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践行“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执行党的纪律、维护和执行党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监督责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偏差,帮助分析病源,清理病灶,消除病毒。

 深入现场“看” 就是通过看党员干部精神面貌、看领导表率作用发挥、看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及支部活动会议记录、看项目建设现场和资金拨付台账,重点查找各级党组织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政治生态、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方面存在的

 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干部作风庸、懒、散、慢、拖、混、卡、浮,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等问题;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工作推进不力,甚至滞留、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套取项目资金问题。

 及时跟进“要” 就是通过向相关单位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阶段性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及时发现短板和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需要改进完善和提高的措施;通过要转办、交办、督办问题线索办理情况,信访举报台账,监督检查、巡视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台账,重点掌握突出问题的查纠、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通过要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廉政档案、个人事项说明,重点掌握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表现,为组织部门回复党风廉政意见提供第一手资料;通过要专项行动、专项治理等方面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问题清单、工作制度、问责追责情况,重点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要行政审批事项办理、“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公开、“三公”经费支出公示等,深入了解党务政务公开情况,做到精准发现问题、精准实施监督、精准作出处置。

 寻根刨底“问” 就是通过问 XJP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情况、问政策的理解落实、问责任的履行、

 问项目落地和资金拨付情况、问工作的进展进度、问存在困难的原因、问解决的措施对策,重点查找在坚守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两个责任”、选人用人、作风建设、权力监督制约、查处违纪问题、发挥表率作用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督促落实整改提供精准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聚焦重点“盯” 就是按照“纵向盯钱、横向盯人、重点盯事”的原则要求,盯紧公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及时发现问题的防范机制、精准纠正偏差的矫正机制,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以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为重点,以强化权力运行制约为主,推动各级各单位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备、“三重一大”会议制度、廉政风险防控、党员干部廉洁审查等方面的制度措施,严肃查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违规发放津补贴等“四风”老问题,深挖细查隐形变异“四风”新问题,紧盯不敬畏、不在乎、喊口号、装样子等突出问题,把查处的重点聚焦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等问题上,努力推动监督触角从盯领导干部向盯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转变,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违法一体转变。

 触及灵魂“谈” 就是把集体约谈、个别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体现在监督的各个方面,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

 防微杜渐,及时发现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特别是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是否摇摆、在大是大非面前态度是否模糊,是否存在推三阻四不愿干、害怕风险不敢干、装聋作哑躲避干等问题,通过及时“咬耳扯袖”,让其“红脸出汗”,防止小错误演变成大问题。对违纪的党员干部既谈党纪条规,使其充分认识纪律的严肃性,又谈教训体会,引发谈话对象共鸣,打开谈话对象的“心锁”,帮助其放下包袱、树立自信、提振信心、轻装上阵。

 警示提醒“函” 就是对群众反映和监督检查发现的一般性、笼统性问题,及时进行函询,通过函询对象作出的书面说明,区分不同情形,综合采取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方式,把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要求落到实处,真正让函询成为“带电”“长牙”的监督利器。同时,采取下发工作提醒函、督办函、建议函、批评函、监察建议书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检查,真正起到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目的。

 跟踪问效“督” 要对群众反映强烈、领导高度关注的问题处理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交办的问题线索跟踪督办,对上级督查检查、巡视巡察反馈的问题跟踪督促整改,推动各级各单位真正

 把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到实处,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真正在各地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全面深入“查” 就是充分利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自查自纠等多种方式,通过查纪律执行、查文件资料、查会计账目,重点发现执行六项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干部作风和“三定”规定履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深追细究、一查到底、问责到人,并实行“一案双查”,通过强有力的问责,形成倒逼落实的工作机制。

篇四:督办函回复格式

附件1

 1 税务稽查任务通知 5 2 待查纳税人清册 7 3 来电来访检举登记表 9 4 群众来信来访批办单 11 5 群众信访件情况登记簿 12 6 群众信访件交办单 13 7 群众信访件转办单 15 8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督办函 17 9 税务稽查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 19 10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催办函 21 11 税务违法案件检举奖励审批表 23 12 税务违法案件检举领奖通知书 25 13 税务违法案检举奖励付款专用凭证 27 14 税务违法检举案件检查情况书面告知书 29 15 立案审批表 31 16 责成自查告知书 33 17 税务检查通知书(格式一)(总局格式) 35 18 税务检查通知书(格式二)(总局格式) 37 19 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格式一)(总局格式) 39 20 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格式二)(总局格式) 40 21 调取账簿资料清单(总局格式) 42 22 询问通知书(总局格式) 44

  2

 23 询问(调查)笔录(总局格式) 46 24 询问(调查)笔录(续页)(总局格式) 47 25 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 50 26 协查函 52 27 协查回复函 54 28 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56 29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格式一)

 58 30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格式二)

 59 31 税务稽查签证 60 32 税务稽查报告 62 33 陈述申辩笔录(总局格式) 66 34 陈述申辩笔录续页(总局格式) 67 35 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 69 36 补充调查通知书 71 37 税务稽查结论(总局格式) 73 38 审理报告 75 39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总局格式) 77 40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总局格式) 80 41 听证笔录(总局格式) 82 42 听证笔录续页 83 43 税务处理决定书(总局格式) 85 44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总局格式) 88 45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总局格式) 90 46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总局格式) 92

  3 47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总局格式) 94 48 发文稿纸 98 49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总局格式) 99 50 涉税案件移送书(总局格式) 101 51 执行报告 103 52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105 53 税务违法案件线索报告单 106 54 税务事项通知书 107 55 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总局格式) 110 56 涉税案件延期审批表 112 57 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表 114 58 税务稽查案卷(封面)

 116 59 税务稽查案卷目录 118 60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通知书 120 61 税务稽查复查报告 122 62 税务稽查复查结论 124 63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125 64 纳税担保书 130 65 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 132 66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总局格式) 134 67 冻结存款通知书(总局格式) 137 68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总局格式) 139 69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总局格式) 142 70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总局格式) 145 71 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总局格式) 148 72 扣押商品、货物、其他财产专用收据(总局格式) 150

  4 73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总局格式) 152 74 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总局格式) 155 75 边控对象通知书(总局格式) 157 76 阻止出境决定书(总局格式) 160 77 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表(总局格式) 162 78 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总局格式) 164 79 解除阻止出境决定书(总局格式) 167 80 协助执行通知书(格式一)(总局格式) 169 81 协助执行通知书(格式二)(总局格式) 171 82 协助执行通知书(格式三)(总局格式) 173 83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总局格式) 176 84 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总局格式) 179 85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总局格式) 182 86 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 185 87 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清单 188 88 强制执行申请书(总局格式) 190 89 暴力抗税案件报告表 193 90 涉税事项中(终)止审批表 194 91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196 92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197 93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 198 94 重大税务案件初审意见书 199 95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会议提请书 200 96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 201 97 重大税务案件退查、补正通知书 202 98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 203 99 年度税务违法检举案件情况统计表(表一)

 204

  5 100 年度检举奖励基金管理情况统计表(表二)

 205 101 年度税务违法检举案件分析统计表之一(表三)

 206 102 年度税务违法检举案件分析统计表之二(表四)

 207 103 年度税务违法检举案件分析统计表之三(表五)

 208 104 年度税务违法检举案件分析统计表之四(表六)

 209 105 地税涉税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季报)

 210 106 地税稽查六项指标执行情况统计表 211

 税务稽查任务通知

 地税„

 ‟

 号

 :

  根据稽查工作计划,请在

  年

 月

 日前对附件所列纳税人共

 户实施稽查。

 附件:《待稽查纳税人清册》

  6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7

 1.本通知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第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本通知书适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下达稽查任务和选案部门向稽查部门下达稽查任务时使用。

 3.本通知书抬头填写稽查实施部门名称。

 4.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下达稽查任务机关留存,一份交执行稽查任务机关。

  8

 待稽查纳税人清册 稽查实施部门:

 序 号 案件 编号 地税编码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登记注册类型 地

 址 联系 电话 案件来源 问题分析说明 完成 时限

 备注栏 “备注栏”中填写:是否已经过纳税评估程序或其他建议稽查的具体理由。

  9

 1.本清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第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选案部门向实施部门传达具体稽查分户任务时使用。

 3.本清册为稽查任务通知书附件,由选案部门填写。

 4.本清册中“稽查实施部门”栏填写具体实施稽查的部门名称。

 5.本清册为A4横式,一式二份,一份交实施部门,另一份由选案部门留存。

  10

  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来电来访检举登记表 检举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检举人 被检举人 检举内容:

 姓名 联系地址 名称 经营地址

 性别

 联系电话 检举方式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检举人签名:

 记录人:

  年

 月

  日

  11

 1. 本登记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国税发„1995‟226号)第十一条和省局《全省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操作办法》(浙地税稽综„1999‟15号)第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记录来电、来访检举案件时使用。

 3.本登记表中“检举形式”栏填写来电、来访及其他。

 4.本登记表中“检举内容”栏填写检举人检举的主要涉税违法事实。

 5.本登记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制作的税务机关留存。

  12

  地方税务局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群众来信来访批办单

  信件来源

 检举人姓名

  检举人地址

 主要内容:

 处理建议:

 领导批办及批示

  群众来信来访 地税举„

 ‟

  号

 年

 月

 日

  13

 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群众信访件情况登记簿

 编号 来源 登记时间

 被检举人名称 简要内容 检举人姓名

 处理情况及时限

 处理结果

  总

  页 ; 第

  页

  14

  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群众信访件交办单

 案件编号:

  地税举„

 ‟

 号

 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转你处群众来信

 件,请

 。

 请严格执行为检举人保密的规定, 检举信件请勿转被检举单位或个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15

 1.本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国税发„1995‟226号)第十一条和省局《全省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操作办法》(浙地税稽综„1999‟15号)第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省、市级举报中心向下一级举报中心或同级税务部门交办群众信访件时使用。

 3.“

  地税举„

 ‟

 号”为文书字号,六角号内为四位年度号,横线的上方填写地方简称,六角号后填写顺序号。

 4.“请

 ”为处理建议,选项为阅处、查处、其他(或选其他请详细注明处理要求)。

 5.本交办单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接受的税务机关留存。

  16

  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群众信访件转办单

 案件编号:

  地税举„

 ‟

 号

 :

  现转你处群众来信

 件,请阅处。

 备注: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17

 1.本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国税发„1995‟226号)第十一条和省局《全省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操作办法》(浙地税稽综„1999‟15号)第一条设置。

 2. 适用范围:

 地税局举报中心向跨部门其他单位或兄弟稽查部门传递群众信访件时使用。

 3.“

 地税举„

 ‟

  号”为文书字号,六角号内填写四位年度号,横线的上方填写地方简称,六角号后填写顺序号。

 4.本交办单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接受的税务机关留存。

  18

 地方税务局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督办函

 地税举督„

 ‟

  号

 :

 现将

 案件转给你局,请迅速组织查办,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查处情况报告我中心。请注意为检举人保密。

 案件编号:

 督办单位:

 查处要求:

 督办人员:

 督办电话:

 附送材料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19

 1.本督办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53号)第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上级税务机关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下级税务机关交办检举案件并要求回复结果时使用。

 3.本督办函抬头填写下级税务机关具体名称。

 4.本督办函“现将

 案件转给你局”横线处填写检举案件的名称。

 5.附送材料是指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或者说明。

 6. 本督办函为A4竖式, 一式二份, 一份由制作的单位留存,一份送下级税务机关。

  20 税务稽查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 报告单位: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主管领导

 联系电话

 承办单位

 联系电话

 主办人员

 联系电话

 首次报告时间

 已报告次数

 简 要 案 情

 查处 情况 附件

 经办人:

  负责人:

  21

 1.本报告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1‟87号)设置。

 2.适用范围:下级税务机关对上级税务机关督办的税收违法案件所查处的问题进行汇报时使用。

 3.“附件” 栏填写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督办案件详细查处情况的报告标题,主报告应随本表之后一并报送。

 4.本报告表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由制作机关留存,一份送上级税务机关。

 - 22 -

  地方税务局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催办函

 地税举催„

 ‟

  号

 :

 我局

 年

 月

  日转你局查处的

 督办案件(

  地税举督„

 ‟

  号),你局未按照要求上报有关查处情况,请务必抓紧核实,迅速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并说明未按时查处或上报原因。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23 -

 1.本催办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53号)第二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在对下级税务机关未按要求上报检举督办案件的查处情况而予催办、催报时使用。

 3.“转你局查处的

 督办案件”横线处填写案件名称。

 4.本催办函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由制作单位留存,一份送下级税务机关。

 - 24 - 税务违法案件检举奖励审批表

  编号:

  案件编号 案件名称

 检举时间

  检举人 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单位

 地址

 检举内容

 查处结果

  文书名称及文号

 检举线索 相关情况 查

 补

 数

 额 入

 库

 数

 额 税款

 税款

 罚款

 罚款

 合计

 合计

 奖励建议 贡献大小

 奖 金 金额

 计奖标准

 其他形式

 领导审批

 备注

 填表单位:

  填表人员: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25 -

 1.本审批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53号)第三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第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税务违法案件查结后,按规定为检举人办理奖励审批手续时使用。

 3.本审批表所列“检举人”栏“姓名”、“证件号码”等项内容应填写清楚、完整。“证件号码”通常为身份证号码。

 4.本审批表“查处结果”栏中,应将具体查补的税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表述清楚;“税务文书名称及文号”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等内容。

 5.本审批表“奖励建议”栏“贡献大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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