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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电子商务谈判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走向3篇

时间:2022-09-03 15:05:04 来源:网友投稿

WTO电子商务谈判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走向3篇WTO电子商务谈判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走向 一、电子商务内涵及发展(一)WTO谈判中“电子商务”与“数字贸易”概念共用1998年5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WTO电子商务谈判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走向3篇,供大家参考。

WTO电子商务谈判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走向3篇

篇一:WTO电子商务谈判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走向

电子商务内涵及发展(一)WTO 谈判中“电子商务”与“数字贸易”概念共用1998 年 5 月,在日内瓦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第二次部长级会议上,各国贸易部长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9月的总理事会通过《电子商务工作计划》,提出“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手段生产、分销、营销、销售或交付的货物和服务,这个广义的定义被学术界普遍认为是电子商务概念的起源。从狭义上看,实践中一部分组织认为电子商务的核心在于通过互联网实现货物贸易(及相关服务),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就界定“电子商务”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同时排除了金融及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与后疫情时代 WTO 电子商务议题谈判前景 *程斌琪 李 杨内容提要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与蔓延,凸显了电子商务的独特重要作用。然而,目前多边体制框架下电子商务规则碎片化,新的电子商务规则谈判停滞不前,已成为行业发展障碍。后疫情时代,相关规则构建的重要性或将再次被提至台前。本文论述了多边框架下电子商务谈判面临的挑战和争议焦点,分析WTO主要成员中美欧的谈判立场,三方提案关键诉求及差异成因;分析拜登政府上台、发展中国家逐渐形成电子商务发展共识、自贸协定中电子商务规则高标准趋势三大变化对 WTO 电子商务谈判前景的影响;提出积极推动相关议题谈判,着力联合亚太新兴市场国家在区域层面构建电子商务规则的建议;短期着力解决物流成本高昂、交易信用和跨境支付不畅等问题。关 键 词 电子商务;数字贸易;世界贸易组织;后疫情时代程斌琪系北京大学、中国民生银行联合博士后,经济学博士;李杨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本文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YQ07。后疫情时代WTO电子商务议题谈判前景· · 15

 国家高端智库主办刊物 2021年第3期 总第411期此同时,美国采用“数字贸易”一词,阐述通过电子手段开展与贸易有关的商业活动。在 WTO 谈判中,各成员并未对“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概念做出严格区分,往往将两个概念共用。(二)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状况新 冠 疫 情 爆 发 前 ,根 据 联 合 国 贸 发 组 织(UNCTAD)的数据,全球电子商务的销售额占GDP 的比重超过 30%。有鉴于此,许多国际组织及政府纷纷将经济发展的目光转向该领域。其中,中国在电子商务领域持续领跑全球,2019 年电商市场规模达 34.81 万亿元,从业人员达 5126万人。其中,跨境电子商务以年均 30%以上的速度持续增长,创新推出“丝路电商”、 “海淘直播”等出海模式。新冠疫情爆发后,广泛的社会疏离、封锁限制出台,负面影响延续至今。但部分地区和国家的数字经济逆势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活动激增,远程工作、教育、医疗及金融服务部门展现出强劲活力与韧性,为社会经济系统复原提供了重要动力。柬埔寨、缅甸等东南亚国家开始制定电子商务国家战略,通过降低互联网、移动和电子支付等基础设施成本,同时开展国际合作,建立更具包容性的电商活动环境等措施,以期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从而助力经济复苏。二、WTO主要成员方电子商务谈判立场差异全球电子商务大发展需要国际经贸规制的支持。自 2019 年 1 月 77 个 WTO 成员发表联合声明,宣布就电子商务的贸易相关方面展开谈判以来,已有 86 个成员(其贸易额合计占全球贸易90%以上,覆盖全球主要地理区域和发展水平)加入电子商务诸边谈判。全球经济遭受新冠疫情冲击后,WTO在2020年12月发布的《电子商务联合声明倡议》中明确指出,电子商务对全球经济复苏至关重要,制定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重要性、迫切性凸显。截至 2021 年 2 月,中国、美国、日本、中国台湾、中国香港、韩国、加拿大、俄罗斯、英国、澳大利亚、墨西哥、智利、哥伦比亚、秘鲁、欧盟等成员共递交 61 份关于构建国际电子商务诸边规则的公开提案,为推进议题回归和规则统一迈出重要一步。(一)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是电子商务谈判的最大挑战全面数字化时代,数据与各个经济部门息息相关,数据交换无处不在。一部分WTO成员出于对安全和公民隐私的担忧,从不同程度对互联网和跨境数据流做出限制。WTO电子商务谈判中,主要参与方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上的诉求差异最大,立场分化明显。一方面,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成员(日本、加拿大和新加坡等)普遍支持数据跨境自由流动,要求制定规则,确保在进行商业活动时能以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美国、欧盟、日本和新加坡等还明确表态,禁止各成员实行数据本地化措施 ① 。另一方面,以中国(及俄罗斯)为代表的发展中经济体成员偏重强调安全性,要求对电子商务中数据的跨境传输制定安全规则。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提案未提及该问题的相关方面。此外,就保障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方式而言,美国建议在消费者数据导出时实施保护,并通过分布式技术进行数据存储和处理。日本、加拿大和新加坡提出,设立为维护合法公共政策目标的一般例外条款,但需保证措施不造成歧视或变相限制贸易。日本同时强调,互联网开放部分几无例外。此外,巴西提出一般例外情形应包括为保护公众道德或维持公共秩序、防欺诈和保护个人隐私等。综合来看,数据跨境流动影响电子商务的方方面面,该领域规则的制定和监管设置至关重① 在 2016 年 JOB/GC/97/Rev.3 文件中,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科特迪瓦、欧盟、韩国、墨西哥、黑山、巴拉圭、新加坡和土耳其就电子商务贸易政策表态,要求对各类数据本地化进行规制。· · 16

 美国欧盟日本巴西加拿大新加坡中国台北中国俄罗斯总体立场确保跨境数据流管制透明、非歧视,以及互联网自由、开放支持跨进数据流动,保证互联网开放、中立性确保数据自由流动保障互联网自由、开放,必须讨论网络中立性保障信息数据流自由、开放保障信息数据流自由、开放保障跨境信息传输自由及时增强电子商务和网络安全,尊重互联网主权确保电子商务中跨境交易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具体方案跨境数据传输制定规则确保消费者和企业都能在无任意或歧视性限制情况下跨境转移数据跨境数据传输不必须依赖成员方境内计算设施或网络元件制定规则允许最低限度的贸易限制措施确保在商业活动时能以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禁止服务供应商按内容、来源等区别对待数据制定规则允许企业以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含个人信息)确保在商业活动时能以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各成员不应采取任何措施干预数据跨境传输数据流应以安全为前提,有必要按各成员法律法规传输数据需制定数据保护机制和安全数据流条件数据本地化制定规则确保企业无需在其服务的各成员辖区建立或使用特定数字基础设施不得要求必须对成员方境内数据进行本地化存储或处理禁止数据本地化,如使用或放置计算设施--成员不得强制要求在其辖区内使用或放置计算机设施---互联网开放制定规则确保成员方不随意屏蔽或过滤在线内容确保企业和消费者公平、非歧视性地使用开放式互联网服务制定规则确保各成员不对任何网站访问或服务施加限制保证互联网自由、开放-制定电子商务的互联网访问和使用规则---在线支付保障--制定规则确保各在线支付解决方案均可访问确保成员在线支付系统非歧视、安全---允许选择以电子方式付款在电子支付规则中禁止强制消费者提供必要外个人信息,并规定信息处理程序、储存时限等要。美欧日等发达经济体成员在该问题上态度较为坚决,提议通过禁止数据本地化消除贸易壁垒,而中俄等发展中经济体成员基于“数据主权”,要求施加限制措施。由于涉及利益复杂性、价值认同差异性,以及国家间信任缺乏,在符合各成员利益和国内法要求下平衡安全与发展问题表1 WTO主要成员方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上的立场资料来源:作者整理。后疫情时代WTO电子商务议题谈判前景· · 17

 国家高端智库主办刊物 2021年第3期 总第411期总体立场防止成员将披露商业秘密、转让技术等作为市场准入条件成员不得要求转让或使用其他成员人员拥有的源代码或算法(欧盟未提及算法)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原则用于电子商务领域成员美国日本巴西欧盟加拿大新加坡俄罗斯具体方案商业秘密成员不强制企业公开源代码、商业机密或算法(合法监管目标除外)成员不强制企业公开源代码和算法成员不得将共享源代码、商业秘密或算法作为市场准入条件成员不得要求转让或使用其他成员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软件源代码成员不得要求转让或使用另一成员人员拥有的软件源代码或算法,以作为进口、分销、销售或使用该软件或相关产品的条件(监管或司法调查除外)同上(关键基础设施软件除外)-专有信息制定规则以禁止要求转让技术、商业秘密或专有信息成员不强制企业使用含加密在内的特定技术(合法公共政策目标除外),同时促进加密产品创新成员不得随意要求或限制使用特定国家加密标准---国家技术制定规则以禁止歧视性技术要求,防止随意授权使用国家技术-成员不得随意要求使用国家技术以作为市场准入条件---其他-成员承诺在获取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时遵守适当程序确保成员重申在权利用尽方面适用TRIPS协定第6条---将是构建良好的全球电子商务市场环境的关键,对于数据分级管理和一般例外情形的探讨有助于问题破局。(二)知识产权规则是电子商务谈判的争议焦点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和新技术创新成为现代企业竞争力的源泉。在电子商务谈判中,主要成员从不同程度提出规制要求,各方在知识产权规则上的立场大体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持强硬态度的国家。例如,美国、日本及巴西均要求制定规则防止各成员将转让技术、披露商业秘密等作为市场准入条件;美国和巴西还要求不得随意授权使用国家技术;日本和巴西认为,不得随意要求企业使用特定加密标准;日本额外提出,需明确政府对网络空间干预的正当程序。第二类是对商业秘密持缓和态度的发达经济体成员。例如,欧盟、加拿大和新加坡要求不得将转让或使用另一成员的人员拥有的软件源代码或算法,以作为进口、分销、销售或使用该软件或相关产品的条件。第三类是对知识产权保护持保守态度的国家。例表2 WTO主要成员方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规则上的立场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 18

 总体立场永久暂停征收电子传输关税暂停对电子传送征收关税对电子传输/电子商务事项征收关税美国日本欧盟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中国巴西俄罗斯具体方案免税待遇---各成员不得就一成员个人与另一成员个人间电子传输进口征收关税、费用或其他收费-各成员不得就一成员个人与另一成员个人间电子传输(包括内容)征收关税成员应继续保持在下届部长级会议前不对电子传送征收关税--非歧视性待遇确保防歧视保护措施在产品数字化及以电子方式分发时适用给予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其他---成员有保留征收国内税、费或其他费用的权利同上同上,但须以符合WTO协定方式征收且非歧视各成员有权就其境内产生的收入和利润向电子传输和在线平台的跨境供应商征税(不受商业存在限制)在WTO法律框架下澄清关税征收等特殊性事项如,俄罗斯提出以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原则规范电子商务领域。此外,中国、中国台北、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提案未提及该问题的相关方面。综合来看,美欧发达经济体成员普遍将源代码和/或算法视为商业秘密,提议应受封闭式保护,该内容是知识产权争议的核心,明晰界定相关概念范围,以及在软件治理领域取得共识将有助于贸易规则协调。与此同时,日本和巴西提出的加密技术使用,以及美国关切的国家技术授权也或成为矛盾焦点。(三)电子商务谈判涉及数字产品免税规制的协调自1998年开始,WTO成员就对数字产品的电子传输免税取得共识,但该待遇属于临时暂缓措施,相关协议仅在两年一届的部长级会议上续签,未实现永久延长。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美国、日本、欧盟、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等发达经济体成员提议,永久暂停征收电子传输关税,认为关税不利于贸易稳定,也不利于为企业及消费者提供确定性、可预测性,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甚至主张不对传输内容征税。与此同时,为更明确起见,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等成员还提出成员可保留征收国内税、费或其他费用的权利。但巴西、俄罗斯等成员担心技表3 WTO主要成员方在数字产品待遇上的立场资料来源:作者整理。后疫情时代WTO电子商务议题谈判前景· · 19

 国家高端智库主办刊物 2021年第3期 总第411期术变革影响政府税收,要求对数字产品征收关税,巴西还提出征税标的不受商业存在限制,包括电子传输和在线平台的跨境供应商。此外,WTO 的沟通文件显示,中国、韩国、澳大利亚、墨西哥、瑞士和泰国等 21 位成员均同意维持现状,即保留临时性、有限期暂停征收关税的作法。在电子商务谈判深化关于暂停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讨论中,上述国家还共同指出,应该充分关注经合组织的研究观点,即免税总体收益超出由于电子商务暂停造成的政府潜在税收损失,同时可用增值税(VAT)或商品和服务税(GST)等消费税替代关税以产生收入。综合来看,尽管一部分美欧发达经济体成员的永久免征主张与以俄罗斯为主的发展中经济体成员反对免征态度形成差异,但是大部分谈判成员均持中立观望态度,以期根据发展情况进行后续决策,数字产品免税规制协调问题短时间内或难解决。三、中美欧提案重点关切与争议(一)美国关注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美国提案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第一,美方提议建立确保数据跨境传输、...

篇二:WTO电子商务谈判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走向

IA-PACIFIC ECONOMIC REVIEW NO.4,2020全球数字经贸规则的最新发展与比较— — 基于对《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考察赵旸頔 1 彭德雷 2内容摘要:当前,全球关于数字经贸规则的谈判引人关注,并呈现多元发展动态。新加坡、新西兰和智利共同签署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成为全球数字经贸规则的一股新力量。DEPA协定旨在建立新的跨境数字经济制度安排,以便为企业在数字经济中的蓬勃发展创造机会。DEPA协定还将促进各方在新兴数字领域的合作,通过调整标准并解决数字化带来的新问题。协定中涉及的电子发票、数字身份、金融科技、人工智能、数据流动和数据创新等都值得后续关注。关键词:数字贸易 《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区域贸易协定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052 (2020)

 )04-0058-12数字经济(Digital Economy)是指以数字技术和计算技术为核心和基础的经济,其内容涵盖了所有由网络和其他数字通信技术支持的商业、经济、社会、文化等活动。数字贸易(Digital Trade)最早以电子商务的形式出现,是数字经济领域最活跃的部门之一。2014 年《美国与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报告中将数字贸易界定为: “国内商业和国际贸易中通过互联网或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实现产品和服务的订购、生产和传输等商业活动”。

 ① 随着人工智能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化已成为全球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强大动力。但由于缺少全球性规则和一致性监管方案,数字经济的发展也遇到市场准入限制、本地化要求、知识产权、数据隐私、网络安全、税收和管辖权不确定性等壁垒和挑战。当前,全球数字经济和贸易领域的规则制定呈现多元化发展的态势,并且主要围绕数字贸易展开。首先,各国政府正在采取单边行动制定相关规则,包括跨境产品电子传输、对数字服务征税、修改消费者隐私规则等。其次,世界贸易组织(WTO)中至少有83个成员正在努力制定一套涵盖数字贸易诸多方面的规则,包括管理电子商务货物交付、应对在线服务以及确保网络空间的安全。WTO电子商务“联合部门倡议”(Joint Sector Initiative)原定于第十二届WTO部长级会议之前结束,届时至少将为数字领域制定一些共同的规则。然而2020年以来,由于肆虐全球的COVID-19疫情的侵扰,原定于哈萨克斯坦举行的WTO第十二届部长级会议推迟举行,多边框架内的谈判进程仍然不容乐观。再次,许多WTO成员已将数字贸易规则纳入更广泛的自由贸易协定安排。例如, 《全面和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达成了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章节,新近生效的《美墨加协定(USMCA)》亦涵盖了一套数字贸易规则。最后,一些政府已经开始致力于数字贸易专门收稿日期:2020年6月12日作者简介:1.赵旸頔,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法。上海,200030。2.彭德雷(通讯作者),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华理-临港自贸区研究院研究员。研究方向:国际经贸与法律制度。上海,200237。基金项目:国家社科课题(19CFX083)“数字贸易框架下跨境数据流动的国家规制与国际治理研究”,司法部课题(16SFB3044)

 “国际法视阈下国家规制的次生风险与法律控制研究”以及上海市“浦江人才”项目的阶段性成果。58DOI:10.16407/j.cnki.1000-6052.2020.04.006

 网络首发时间:2020-07-29 16:54:53网络首发地址:https://kns.cnki.net/kcms/detail/35.1014.F.20200729.1615.006.html

 《亚太经济》2020年第4期规则的创建。东盟各国于2018年12月签署了《东盟电子商务协定》,美国、日本于2019年10月签署了《美日数字贸易协定》,2020年6月智利、新西兰和新加坡签署了《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澳大利亚和新加坡也将签署一份类似的《数字经济协定(DEA)》。总之,当前许多国家正积极致力于数字经济尤其是数字贸易领域规则的谈判和构建,需要引起中国关注。一、DEPA协定 — —推动数字经贸规则发展的又一力量目前,全球数字经贸规则主要由三种力量所主导。第一是美国提出的倡导支持数据自由流动、反对服务器和数据本地化要求的模式;第二是欧盟为代表的强调隐私、视听产品例外、知识产权和消费者保护的模式;第三是中国为代表的强调数字主权的治理模式。从美国、欧盟和中国在WTO提交的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提案来看,这三种模式在多个领域存在难以调和的差异。2019年1月25日,在瑞士达沃斯电子商务非正式部长级会议上,包括美国、欧盟和中国在内的76个成员联合发表《电子商务共同声明》,重述了2017年12月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联合声明,表示愿意共同推进贸易相关电子商务的谈判,后续加入共同声明的成员占到全球贸易总量的90%。由于WTO多边框架内的谈判尚在初始阶段,各成员陆续在区域贸易规则中做出数字贸易安排,截至2020年6月,全球共有89个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中包含数字贸易(电子商务)规则,涉及70余个成员(见图1)。图1 签订FTA中含数字贸易(电子商务)条款的国家(地区)及单独关税区资料来源:根据WTO官网数据整理。在美国、欧盟和中国三方数字贸易主张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DEPA协定作为推动数字经贸规则的第四种力量值得关注。2019年5月,新加坡、智利和新西兰启动了DEPA三方会谈。DEPA协定旨在为数字经济制定前瞻性标准,以支持数字时代的数字经济和贸易。2020年1月,新加坡、新西兰和智利发表三方联合声明表示,数字化已经改变了贸易的性质,作为对外开放和依赖贸易的国家,缔约方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在数字时代推进贸易。缔约方认为当前的贸易规则和政策不能完全解决数字化和数字贸易带来的新问题,DEPA协定是一项全面且具有前瞻性的协定,可以解决数字经济中的关键问题,主要内容涵盖跨境贸易和商业中使用电子文档、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在线消费者保护、数字身份、人工智能等。通过DEPA协定,缔约方可以利用技术来巩固现有的贸易协议承诺,促进数字时代的企业连接,并就数字领域固有的新问题进行协作。DEPA协定也将为其他正在进行的相关贸易谈判提供借鉴,并欢迎其他志同道合的合作伙伴参加。DEPA协定将使缔约方企业和消费者更好地参与数字经济,并利用贸易数字化带来的更多机会。2020年6月12日,DEPA协定的虚拟签署仪式由新加坡、新西兰和智利通过数字签名手段在线上进行。同时,DEPA协定也将促进国家间加强数字连接,并作为在WTO框架内制定数字贸易多边规则的基础。DEPA协定作为全球未来多边和双边数字经济与贸易规则的制定基准,可以在促进贸易的同时为数字经济创建一个框架。可以预期,DEPA协定的缔结将对正在进行的WTO电子商务谈判产生积极的影响。59

 ASIA-PACIFIC ECONOMIC REVIEW NO.4,2020二、DEPA协定的主要内容及典型特征DEPA协定由十六个主题模块构成,包括商业和贸易便利化、处理数字产品及相关问题、数据问题、更广阔的信任环境、商业和消费者信任、数字身份、新兴趋势和技术、创新和数字经济、中小企业合作、数字包容、透明度和争端解决等。其中的最具特色条款包括:(1)数字贸易便利化:数字身份认证(Digital Identity)、无纸化贸易(Pa‐perless Trade)、电子发票(E-Invoicing)、金融科技与电子支付(Fintech and E-payment);(2)数据跨境流动与创新:个人信息保护(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跨境数据流动(Cross-border Data Flows)、政府信息公开(OpenGovernment Data)、信息创新与监管沙盒机制(Data Innovation and Regulatory Sandboxes);(3)构建值得信赖的数字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和民众数字参与程度:人工智能(AI)、线上消费者保护(Online Consumer Protection)、中小企业合作(SME Cooperation)、数字包容性(Digital Inclusivity)等。(一)促进端到端的数字交易1. 数字身份。数字身份是数字经济中的一个新问题,目前没有单一的数字身份识别方法。在一个日益在线化和数字化的世界中,数字身份可以使个人和公司都能更轻松地访问服务。例如,通过相互识别公司身份和业务信息,可以使诸如公司注册和银行开户之类的流程更加高效,从而使金融机构及其客户受益。DEPA协定明确认识到数字身份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DEPA协定要求各国促进在个人和公司数字身份方面的合作,同时确保它们的安全性。数字身份方面的合作以互认数字身份为目标,以增强区域和全球的连通性为导向,这有助于促进各个体系之间的互操作性。DEPA协定要求未来的各国将致力于有关数字身份的政策和法规、技术实施和安全标准方面的专业合作,从而为数字身份领域的跨境合作打下坚实基础。

 ②2. 无纸贸易。在数字经济中,如果企业不能以高效、低成本的方式获得报酬,它们就难以从事跨境贸易。根据马士基(Maersk)和IBM在2014年的调查研究显示,处理贸易文件的成本高达货物转移成本的20%。

 ③ 贸易文件的数字化将大大减少文件的运输时间和货物清关的周转时间,从而降低运营成本并提高效率,增加中小企业参与跨境贸易的机会。DEPA协定通过要求缔约方提供电子版本的贸易管理文件来促进无纸化贸易,从而提升贸易管理程序的有效性。在大多数情况下,电子版本的贸易管理文件的效力与纸质文件相同。

 ④ 通过DEPA协定,新加坡,智利和新西兰的海关当局将通过连接各自国家的单一窗口并启用可互操作的跨境网络,从而履行WTO《贸易便利化协定》项下义务。DEPA协定还将促进海关清关电子贸易文件(例如电子原产地证明书,卫生和植物检疫证书)和B2B交易(例如电子提单)的使用并实现交换。3. 电子发票。在商业过程中,手动开票的过程效率低下且成本高昂,通过电子发票企业不再需要打印、邮寄纸质发票,买家也不再需要手动将这些信息输入会计系统。为了加快流程并降低成本,新加坡于2019年1月在国际Peppol(Pan-European Public Procurement On-Line)电子发票框架的基础上建立了全国性的电子发票框架。Peppol电子发票框架允许以结构化的数字格式传输发票,从而实现更快、更具成本效益的付款,并使新的融资方式更为便利。DEPA协定是第一个涵盖电子发票的数字经贸协定,标志着电子发票进入主流贸易协定。DEPA协定要求缔约方在电子发票系统内进行合作,从而促进了DEPA协定地区跨境使用电子发票。

 ⑤ DEPA协定鼓励各国对其国内电子发票系统采用类似的国际标准。这将使从事国际业务的企业能够通过跨境的互操作系统更轻松地进行交易。企业可以期望缩短发票处理时间并可能更快地付款,同时通过数字化节省大量成本,从而提升商业交易的效率、准确性和可靠性。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类似的标准,这将促进跨境互操作性并简化买卖双方之间的处理付款请求的程序。4. 金融科技和电子支付。随着电子钱包、智能手机和电子商务的兴起,电子支付快速增长,金融科技的使用变得越来越普遍。DEPA协定认识到支付技术正在发展,因此要求各国及时公布电子支付的法规,考虑国际公认的电子支付标准,从而促进透明度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⑥ DEPA协定同意促进金融科技领域公司之间的合作,60

 《亚太经济》2020年第4期促进针对商业领域的金融科技解决方案的开发,并鼓励缔约方在金融科技领域进行创业人才的合作。DEPA协定还同意通过提出非歧视、透明和促进性的规则(例如开放的应用程序接口),为金融科技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同时,支付系统的信任和安全也很重要,因此DEPA协定允许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监管,以应对国际收支危机。

 ⑦(二)实现值得信赖的跨境数据流动和创新1. 数字产品。DEPA协定的数字产品模块基本承袭了CPTPP协定的所有内容,并进一步确认了DEPA协定缔约方在处理数字产品和相关问题方面的承诺水平,例如承诺电子传输和以电子传输的内容在协定缔约方将不会面临关税。

 ⑧ 随着数字经济继续扩展到尚未想象到的领域,对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原则可能对企业至关重要。

 ⑨ DEPA协定确认企业将不会面临数字产品的歧视问题,并承诺保障数字产品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从而增加了确定性,降低了风险。

 ⑩2. 个人信息保护。DEPA协定下的个人信息是指“包括数据在内的有关已识别或可识别自然人的任何信息”。DEPA协定缔约方认识到保护个人信息是维持对数字经济和贸易发展的信任的关键。随着企业跨境进行电子交易,个人数据正在作为交易的一部分进行传输。但是各国在处理此类数据方面有不同的政策和法规,例如,某些国家的个人数据保护法要求企业在允许特定数据离开国界之前满足某些要求。DEPA协定强调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DEPA协定还制定了加强保护个人信息的框架与原则,包括透明度、目的规范、使用限制、收集限制、个人参与、数据质量和问责制等。DEPA要求缔约方在国内建立一个与这些原则相匹配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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