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4篇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1-XX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情况调查摸底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1 - XX 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情况调查摸底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厅字〔20XX〕18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XX〕84 号)文件精神。根据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抓紧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和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正确开展按时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X 不动产组办发〔20XX〕1 号)文件要求。为全面摸清我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基本信息,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确保20XX 年底前通过信息系统完成登记成果汇交国家的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保障农村村民合法宅基地使用权益,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产权基础。
二、目标任务
- 2 - 全面查清全县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人、位置、面积、四至界线、使用状况、产权归属、确权发证等情况(除煎茶、合兴、潮砥、长堡和枫香溪等乡镇由作业单位负责外),收集相关资料,分类统计,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台账,以户为单位,建立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权籍档案。
三、总体原则 (一)坚持不变不换原则。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继续有效,都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凡群众手中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只要房屋还存在,使用功能完整的一律按已发证宗地数进行统计,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和档案。今后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可以办理登记。
(二)坚持分类统计原则。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对不同情况宅基地进行分类统计。2009 年 12 月 31 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前建设,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农村村民自建房,至今未登记发证的;合法继承农村房屋产权的;2009 年12 月 31 日之后,已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但未登记发证的,均列入未发证宗地数进行统计。对 2013 年以后,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建房和购买小产权房等,一律列入违法宅基地统计。
- 3 - 对房屋已经倒塌未复耕,且原使用人已另外建房的,列入集体建设用地统计。
(三)坚持依靠基层原则。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产权基础,是拓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手段。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指导,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统筹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村(社区)攻坚队力量,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四、工作内容 (一)逐户排查,收集资料。
1.收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人户籍信息或身份信息资料,产权共有的要一并收集; 2.收集群众手中历年来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有《规划许可证》的一并收集; 3.收集群众中手持有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权部门批准文件、转让、赠与、交换、处理决定、调解协议、法院判决或裁定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以上资料全部拍照或复印装入档案。
(二)逐房核对,查清户主。以县自然资源局下发的分村高清影像为工作底图,用红色笔在图上逐一标注房屋权利人户主编号,并以组为单位建立台帐,一户多宅的,标注①②③……等数字符号。
- 4 - (三)实地丈量,拍摄照片。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以及房屋四至边长进行皮尺、钢尺或测距仪丈量,测量建筑占地面积和宗地面积,拍摄房屋远景和正面照片各一张。
(四)填写表册,绘制草图。在实地调查中,每栋房屋都要填写权籍调查表,勾绘宗地草图,特别要写清本宗地四至界线,查清相邻宗地权利人姓名,查清路、沟、坎、围墙等界址线类别。
(五)分类统计,建立台账。
1.全面查清登记档案和登记台账遗失,但群众持有土地权利证书的情况,真实掌握每个村、组历年来已登记发证的宗地数; 2.查清符合登记条件但未登记发证宗地数; 3.查清一户多宅数; 4.查清乱占耕地建房数; 5.查清城镇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设或购买农房数。建立分类清楚,要素完整,内容准确的工作台帐,形成村、组排查结果明细表,逐级汇总上报,确保各级上下数据一致。
五、工作步骤 (一)工作筹备阶段(20XX 年 2 月底前)。
1.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机构(2 月 8 日前)。各乡镇(街道)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确保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 5 - 2.组织机构。为认真抓好调查核实摸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情况调查摸底工作领导小组。其人员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XXX 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XXX 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抽 XXX 等 10 位同志组成县级业务指导组,负责全县业务指导工作。
具体分工如下:。
有关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村(社区)至少抽 4-6 人组建工作专班,负责本行政村的宅基地调查工作。
3.开展业务培训。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操作技能业务培训(3 月 10 日前),县自然资源局派出业务人员到各乡镇(街道)开展业务培训(3 月 15 日前)。各乡镇(街道)要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摸底调查工作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容之一,根据本乡镇(街道)、各村(社区)人口量组建工作专班,专班成员要年轻化,会识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外业调查核实工作。
4.开展试点工作。以青龙街道石打头村为试点,县级工作专班于2月1日至3日到青龙街道石打头村开展实地调查,
- 6 - 通过实践摸索工作路径,发现存在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后全面铺开。
(二)开展调查阶段(20XX 年 3 月 20 日-5 月 30 日)。县级业务指导组负责全县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各乡(镇、街道)为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以村组为单位,由工作专班逐家逐户在工作底图上用红笔进行标注宗地编号,并开展实地调查,勾绘宗地草图,拍摄房屋照片,收集权利人身份信息资料和权属来源资料,建立一房一档档案资料,做到实地与底图一致,应统尽统,不重不漏。
(三)分类汇总(20XX 年 6 月 20 日前)。各村组要按已发证、未发证、违法宅基地逐家逐户分类登记造册,以组、村、乡镇(街道)逐级汇总,每周四前,将分类登记造册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情况调查摸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版一同上报)。
(四)数据录入(6 月底前完成)。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专班按照各自负责的区域开展数据录入工作,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基础数据资料逐一录入权籍系统,形成权籍调查矢量数据,绘制宗地图、计算宗地面积,填写权籍调查表,并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
六、经费保障 根据工作需要,实行三人一组分组开展调查工作。按每
- 7 - 组每 40 分钟完成一宗宅基地计算,共 10 万宗宅基地,计划6 月中旬基本完成外业调查任务,所需物资及生活补助经费共 232 万元,由县级财政预算据实解决。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农村宅基地调查摸底确权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掷地有声的惠民工程,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手段之一。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形成合力,抓重点、攻难点,把此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提供技术支撑,做好协调和上下联通工作,统筹工作推进。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各村、组开展工作,及时反馈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县级负总责—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村、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工作底图处理分发、技术指导和数据把关以及内业数据处理和录入;乡镇(街道)负责统筹组织所辖各村开展具体工作,负责资料收集、图上标注、实地调查、数据汇总等。
(四)强化时间节点。为合理安排时间,压紧压实责任,各乡镇(街道)每周要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外业调
- 8 - 查资料,以便于县级工作专班及时进行内业处理、数据录入、填写相关表册,确保 6 月 30 日前同步完成内、外业工作任务。
(五)强化督查督办。县联合督查室牵头开展专项督查,实时通报工作进度情况,对工作懈怠、滞后、进展缓慢的及时通报,实行重点调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启动追责问责。
篇二: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 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为了有效盘活农村土地、房屋资产,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明晰农房产权,维护农民权益,助力乡村振兴,现结合实际,制定我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 2019 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积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盘活农村闲置资产,节约集约利用集体土地,增加农村财产性收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试点目标 1.保护农民合法权利。遵循“依法申请,尊重历史,依法依规,房地一体,一户一宅”的原则,按不同时期,分类梳理,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扎实推进农村住房确权登记,完善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盘活农村资产,助力乡村振兴。
2.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确权登记、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坚持和完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全面做好定标准、建制度、重服务、强监管工作,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农村宅基地用地方式向精细化、集约化方向转变。
三、试点任务 1.参照《福州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制定《闽侯县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闽侯细则”),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对《闽侯细则》进行补充完善,对确权登记流程及各部门的具体工作内容等进行细化,提高《闽侯细则》的完备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办法。探索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占超建宅基地及房屋的分区域、分类别、分档次累进计收有偿使用费。建立科学评估、适时更新、动态调整的宅基地的宅基地基准地价体系,制订差别化的有偿使用标准和缴费办法,建立从永久无偿向保障一户一宅基础上分类有期有偿转变的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3.完善农房管理机制。建立全县范围的农房数据管理平台,进一步摸清底数,实现农房实时动态更新信息管理。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从规划审批环节对农房建设进行规范化
管理;加强批后监管,落实巡查发现、亮证挂牌施工机制,引导农民依法依规建房;建立农房违建倒查追责机制,对新增违建既查人又查事,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完善提升农房管理机制,实现从规划、审批、建设、发证、执法等全过程监管。
四、试点村 小箬乡湖柄村、西村村 五、工作安排 1.宣传动员。在试点的小箬乡西村村、湖柄村组织村两委干部和村民代表召开动员会,学习《闽侯细则》,统一确权登记规范和政策口径,消除基层的疑虑和困惑,统一确权登记程序,明确相关工作纪律。落实制定宅基地超占超建的有偿使用办法,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想法和意见,确定有偿使用的缴费标准、程序。
2.调查核实。在 3 月底前由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指导试点村开展摸底调查。在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的基础上,对试点村的农村宅基地、房产情况和权属来源资料逐一核对,并做好符合颁发不动产权证的权籍入库。
3.人员培训。由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对确权登记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严格按照《闽侯细则》开展确权登记和换发不动产证工作。同时在试点村委会发布发证公告。
4.确权登记。2019 年 4 月至 6 月,按照《闽侯细则》组织指导两个试点村群众申请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
5.总结提升(2019 年 7 月至 12 月)
对确权登记试点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包括权属争议处理、登记发证完成情况、主要做法、经验、体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总结完善《闽侯细则》。同时,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梳理,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和意见建议,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试点后在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验收的村逐步扩大发证范围。
六、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财政、住建等部门及试点村所在乡领导组成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明确职责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督查试点村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工作,监督检查工作进度和质量;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督促指导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试点工作;试点村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土地权属纠纷调解,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协调试点村开展摸底调查核实、协调现场指界,帮助确权登记人员收集核实权属来源资料等。
3.加强宣传引导。小箬乡要大力宣传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细则等政策,争取试点村干部群众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4.严守工作纪律。要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事求是开展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特别在“一户一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定、违建处理等方面不得弄虚作假。
5.维护社会稳定。试点工作要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前提,对确权登记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既要依据当时历史环境下的政策规定,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实际情况,及时研究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篇三: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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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镇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我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按时完成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籍调查和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全县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称“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工作,力争 2021 年底前基本完成登记发证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思想,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引领,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激活内生发展动力”的工作部署,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产权保障。
二、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统领、部门承担、分工协作的组织方式,以乡(镇、街道办)为单位,以全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籍信息调查;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成果以外,新增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房屋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情况。利用信息化技术,叠加整合获得的房屋权籍信息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首次登记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密切沟通协调,按照相关部署和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工作。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宅基地、房屋基础资料收集,外业调查组织、信息系统建设、登记发证及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办)对房屋规划情况进行审查和及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提供原已确权登记房产相关资料档案,做好房屋调查技术指导,参与登记发证数据库、信息系统的研发工作;各乡(镇、
区、街道办)要切实履行好属地责任,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完善相关配套设施。
三、主要原则 农村房屋数量庞大、状况复杂,并且登记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依照下列原则,做好各项工作安排:
(一)稳步推进,便民高效。以便民、利民、护民为出发点,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承接前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籍调查成果,衔接房屋土地信息,保证权籍调查、产权登记的连续性,避免重复调查、重复登记造成财政资源浪费。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乡(镇、街道办)国土资源所、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妥善处置调查中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确保农村社会大局稳定。
(二)依法登记,全面覆盖。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规范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工作,覆盖全县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省、市工作部署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
法办理相关登记,确保不动产登记结果合规有效。
(三)统筹安排,急用优先。统筹计划整体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妥善处理农村房屋情况复杂、数量较大的实际问题,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优先做好深化农村改革和社会急需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安排,保障改革要求,满足社会需求。
(四)科学创新,适应需求。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运用先进技术,提高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提升管理水平,适应农村改革的需求。
四、目标任务 以登记发证为主线,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发证。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
(一)开展农村房屋权籍调查 主要任务:在核实已完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补充对其上附着的、未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农村权籍调查权,提交符合不动产登记
要求的表、册、图、数等权籍调查成果。新增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上附着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调查要求: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规定,以实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状况为依据,进行权属调查;同时,对已完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采用合规有效的测量方法,实测界址、计算面积,并制作成果。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情况复杂的,可根据宅基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要求,确定需要实施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对象。新增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应符合《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权籍信息叠加整合 主要任务:采用信息化手段,将调查获得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调查成果与已完成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成果进行叠加整合,形成完整的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为不动产登记提供基础。
整合要求: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信息和数据库为基础,叠加整合农村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信息,形成
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数据库,为登记提供信息化依托。
(三)依法依规实施登记 主要任务: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托建设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合,实施不动产登记,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登记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首次登记的规定办理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也可结合当地实际,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按照登记结果,向不动产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所需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应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提供。登记资料应扫描入库并与权籍信息和登记信息挂接,形成完整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
(四)建设城乡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
在农村地籍调查登记发证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各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统筹加强农村房地一体化
管理。
五、实施步骤 用二年时间,全面完成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为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创造条件。
XXXX 年第一季度,做好工作调研、筹备、工作方案制定。
XXXX 第二季度,开始组织全县不动产登记系统业务骨干进行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业务培训,印发有关法律政策宣传手册,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理解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大意义,并支持和配合登记工作。
XXXX 下半年,在全县范围内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的乡(镇、街道办),作为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试点,实现“试点先行、以点带面”,争取 XXXX 年底全县全面开展工作,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任务。
2020 年,农村不动产登记进入日常管理,实现不动产登记全覆盖。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政府成立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
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经费保障。根据中共委 XXXX《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工作安排,编制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预算,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完成。
(三)政策保障。县自然资源局要根据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结合实际,确定农村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减轻农民群众的负担,保证农村房屋的权属来源符合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四)进度保障。建立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通报制度 自农村房屋登记工作实施后,以各乡(镇、街道办)国土资源所为单位,每月上报月工作进度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县自然资源局汇总、通报各乡(镇、街道办)工作进展情况,并根
据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督导。
(五)技术保障。以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省级专项工作“控制测量”建立的全省统一控制网为基础,按照《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地籍调查县级平面直角坐标系建设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建立的坐标系,实施不动产测量,保障测量成果统一。(庄生晓淘)
篇四: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来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意见(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惠来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践乡村振兴计划,打造具有惠来特色的美丽村居,根据《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揭市自然资发〔2020〕6 号)、《惠来县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惠自然资〔2020〕223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惠来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条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以“总登记”方式对县内(包括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粤东新城)未完成“房地一体”登记、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即首次登记)。条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未完成房地一体登记”包含三种情况:未登记任何不动产权利的(以下简称“无证”)、仅登记房屋所有权的(以下简称“单房证”)、仅登记土地使用权的(以下简称“单地证”)。已分别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2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依然合法有效。“总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原证书应收回注销。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条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原则。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必须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每名成年子女可单独视为宅基地确权登记条件中的一“户”,农村宅基地权利人信息要与公安部门掌握的户籍登记资料相一致。第 五条 条 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的主体为宅基地所在地的村级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级组织认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一)本村原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二)非本村村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三)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级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非本级组织成员或非本村村民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四)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 1999 年 1 月 1 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第 六条 条 “单地证”、“单房证”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尊重历史确权登记事实,在完善“房地一体”登记时,不受前面主体资格限制(权属登记人过世的,合法继承人作为权利人)。新登
3记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面积,地上建筑物的地基面积房屋首层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第 七条 条 农民集体成员经依法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建房实际面积少于批准面积的,按批准占用面积确权登记。第 八条 条 “无证”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即宅基地使用权无合法的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的,根据房屋建成时间分类办理确权登记。(一)在 1982 年 2 月 13 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且至今未扩建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并公告 15 个工作日无异议,经镇(场)审核后,按照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二)在 1982 年 2 月 13 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 1987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且至今未扩建的,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并公告 15 个工作日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场)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三)在 1987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起至 1993 年 11 月 1 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且至今未扩建的,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级组织同意并公告 15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附件 1《农村居民补办用地手续及报建手续申请审批表》和附件 2《农村居民自建住
4宅违法建设调查表》,由县人民政府委托镇人民政府(场)按建房时国土政策法律法规处罚后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房屋所有权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四)1993 年 11 月 1 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级组织同意并公告 15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附件 1《农村居民补办用地手续及报建手续申请审批表》和附件 2《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违法违建调查表》,由镇人民政府(场)按建房时国土政策法律法规处罚,申请人交清罚款,镇人民政府(场)出具审核意见,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的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时,房屋安全质量由权利人在申请时自行承诺保证书签名确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的房屋不须提交符合规划的材料,该条例实施后建成的房屋,已覆盖村镇(庄)规划地区,须提交镇村镇建设部门符合规划证明材料;未覆盖村镇(庄)规划地区(具体覆盖村镇及年份由县自然资源局提供)及已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的不须提交符合规划证明材料。缴纳罚金由镇人民政府(场)收缴后统一汇交县财政。
5条 第九条 房屋建成时间及是否存在扩建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经所在地镇(场)审核并出具意见。因婚嫁关系或迁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拥有宅基地。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华侨、港澳同胞安排的宅基地,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凭宅基地批准文件进行土地登记。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不予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只进行造册:(一)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存在压占基本农田保护区、压占耕地和压占生态保护红线的、存在压占林地的、存在压占水利控制蓝线的;(二)不符合本办法关于确权登记的主体资格规定的;(三)地上房屋基底占地面积大于 150 平方米的,但单地证”、“单房证”宅基地除外;(四)建筑物建设高度超过 6 层(含 6 层)且建筑总高度超过 27 米规定的建设高度控制指标的;(五)农村宅基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存在危害公共安全、有损公共利益的用地行为的;(六)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属不清、存在权属争议的;(七)非农村宅基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八)在市县人民政府出台控停文件之后所建房屋存在非法
6抢建、加建行为的;(九)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的。章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第 十一条 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确权登记发证的主体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村级组织;(二)经该农民村级组织认定的,经批准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企业或用于非住宅经营性建设的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联营或入股企业;(三)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第十 二条 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按以下原则办理:(一)1987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镇(场)审核后,可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村级组织同意,报所在地镇(场)审核后,由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对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二)1987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
7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批准文件,对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限于已建成的村农民集体办公楼、小学、医疗卫生站、养老院、文体楼、垃圾回收点等民生类工程和社会基础设施,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占压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及生态保护红线、林地、水利控制蓝线;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建成使用(即 2009 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标注为建设用地且 2009 年影像图显示有建筑物的),且地块上盖物基底面积占拟登记单元地块面积比例达 30%以上的集体建设用地。由所在村级组织填写附件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办用地手续及报建手续申请审批表》,先在所在村(社区)公告 15 个工作日无异议,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场)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三)符合确权登记范围及面积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能提供规划施工报建验收等材料的进行房地一体登记。未能提供规划施工报建验收等材料的,只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四)存在不符合规划功能要求的须进行权能限制,即登记时附记备注:“本宗地按现状使用,新建、改扩建时按照规划要求实施”。没有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建设用地登记时,附记中注明“本宗地属于首次登记(未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自登记之日起,未经批准的不得转让、出让、抵押、出租”。第四章 章 登记 程序第 十三条 条 在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登
8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和技术标准,县自然资源局聘请技术服务单位补充开展权籍调查,形成满足“房地一体”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权藉调查结果公示落款加盖技术服务单位经备案的项目部印章)。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采用 1:500 比例尺绘制宗地图、界址点坐标及房产分户图,编制不动产单元号。权属调查采用单边指界的方式进行,由村经济联合社召集权利人对本宗地进行现场指界,签字确认权属界线(权利人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现场指界确认的,权利人可通过微信等方式委托村经济联合社及其指定人员代为指界确认),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界线由村级组织为单位统一确认,指界完成后统一进行审查。第 十四条 条 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程序。(一)申请:土地使用者到所在地村级组织申请登记并提供有关资料: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全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企业、集体);土地证、房产证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指界委托书;申请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文件;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其他权源材料。(二)权属审核:拟确权登记的,先以村(社区)委会的名义或村委会联合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的技术测绘单位(项目部)在不动产所在地公示 7 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场)审核,由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查,审查标准应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和面积准确。(三)公告:经审查符合登记要求的,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公告以及宗地的村级组织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 15 个工作日。(四)异议处
9理: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复查,经复查异议成立,应当重新进行权属调查。(五)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公告期满,土地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程序办理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第十七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者和集体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章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权籍调查经费、证书工本费等除国家规定需要由当事人缴交费用外,统一由县人民政府承担,不向农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不额外增加农民群众负担。第十九条 本意见由惠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附:附件 1-3
附件 1农村居民补办用地手续及报建手续申请审批表编号:以下内容由申请人用正楷字体及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 面积单位:平方米权利人情况姓名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备注邮寄地址用地情况用地面积 绘图序列号用地坐落用地四至东 南 西 北房屋情况房屋基底面积 建筑面积 房屋结构 建成时间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是否做过房屋安全鉴定/是否提供安全责任承诺书是□ 否□本人承认申请补办用地手续和报建手续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涉及(违规、超标)使用面积 平方米、存在违建事实,同意按相关规定缴违建处罚金。本人承诺申请表格内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证明资料真实无误,如填报不实或提交虚假的资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人 申请人 (指模):年 月 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审核意见:负责人:
(盖章)经办人:年 月 日镇人民政府 ( 场 )审核意见审核意见:负责人:
(盖章)经办人:年 月 日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意见审核意见:负责人:
(盖章)经办人:年 月 日县 人民政府批准意见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
附件 2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违法建设调查表业主个人信息业主姓名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居住地址违法建设 情况用地面积 房屋结构土地坐落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建设层数 建筑高度房屋基底面积 建筑面积房屋实际用地面积业主意见本人确认上述违法建设情况属实,自愿放弃进一步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自意接受惠来县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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