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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高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完善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办学治校干部队伍,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理想信念坚定,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基本要求。注重选拔培养使用优秀年轻干部,加大使用后备干部,注意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副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保持高度一致,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遵守“六大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树立“四个意识”即: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能力,以及胜任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聘任中层正职,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满一届(或三年);没有担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经历的教学科研人员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两年及以上。
提任中层副职(助理)的,应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三年及以上或具有中级(满三年)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副书记,应具有党务、学生管理工作三年及以上经历(担任支部书记、班主任或辅导员)。
(三)聘任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部)长、教学与科研等行政部门正职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应当参加过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或者学校认可的其他干部培训渠道组织的干部培训,并完成学校干部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的学习培训任务。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担任共青团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共青团的章程规定。
(七)中层干部任职年龄上限为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每年对届中到龄的中层干部进行调整。
第八条新提任的中层干部年龄上限一般为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同志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突破任职资格或条件规定,提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从严掌握破格提拔干部。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条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党委组织部按照学校党委要求,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岗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报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十二条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形成的初步意见,提请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提任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个人竞聘、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等。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中层干部集中换届时,按照职数全额定向进行推荐,并经过下列程序:
(一)个人竞聘:符合任职条件的所有现任中层干部(包括助理)须进行岗位竞聘,其他满足选拔任用条件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可进行岗位竞聘。
(二)会议推荐:召开推荐大会,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与会人员填写《xx学院中层干部换届民主推荐表》。
(三)个别谈话推荐: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组织部负责汇总个人竞聘、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情况,并进行资格审查。
民主推荐大会的参会人员,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建议意见,由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五章考察
第十五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业务岗位除外)。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隐瞒不报或漏报情节较重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酝酿,提出等额或差额考察建议人选,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对拟提任的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在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前,应听取分管校领导意见。
第十九条考察拟聘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进本职工作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师生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六大纪律等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二十条考察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建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考察组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党组织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干部档案、同考察对象谈话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考察组负责整理、汇总考察情况,撰写考察材料;学校纪委对考察对象出具廉洁自律情况鉴定报告;组织部负责向学校党委报告考察情况。
第二十一条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一)考察对象在二级学院(教学部)的,谈话范围一般为:二级学院(教学部)领导班子成员,总支委员,办公室主任,分工会主席、两代会代表,团总支书记,教研室、实验室主任,所在党支部书记、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学术委员会成员等。
(二)考察对象在机关部门的,谈话范围一般为:部门全体干部职工,所在党支部书记、委员,教工团总支书记和分工会主席等。
(三)对所有考察对象,都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三)主要缺点和不足。
(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考察组至少由两名人员组成,其中至少一名是副处级干部。考察组成员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作风正派,熟悉党的干部政策和组织人事工作,组织纪律性强。
第二十四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中层干部的任免,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学校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学校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学校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八条需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学校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二十九条中层干部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实行中层干部任期制度,每届任(聘)期三年。
第三十条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提任中层干部职务的,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实行任职廉政谈话制度。学校纪委负责人应与新提任中层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第三十三条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新提任的中层干部试用期为一年,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八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四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岗位和范围。在中层干部岗位出现空缺且学校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管理人才的,可以面向社会进行公开选拔。
第三十五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第三十六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或通知。经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党委会审定后,公布岗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某一岗位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少于三人的,该岗位不采用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方式。
(三)考核测评。采取适当方式对符合资格条件人选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确定考察对象。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测评、民主推荐情况,提出差额考察建议人选,由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
(五)组织考察。组织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
(六)任命或聘任。根据组织考察意见,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人选方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七)履行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三十八条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中层干部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要交流;二级学院(教学部)行政负责人在同一岗位连任年限可适当放宽。鼓励具有一定学术专长、任职时间较长的中层干部,转教学科研岗位继续发挥作用。
(三)交流重点为从事人、财、物等管理岗位的中层干部。
(四)干部交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有计划地实施,一般在集中换届时进行,个别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交流。
(五)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党委干部交流的决定,干部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安排,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三十九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有上列关系的,双方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四十条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一条推进中层干部能上能下,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或事(病)假一年以上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二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四十三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中层干部,不准违反规定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六条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教职员工监督。各单位党员、干部和全体教职员工对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举报。
第四十七条建立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