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的前世今生8篇民法典编纂的前世今生 《民法典》的解读与创新 二○二○年十一月 西南政法学院 《民法典》第1260条 本法自2021年11月1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法典编纂的前世今生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民法典编纂的前世今生
民法典 》 的解读与创新二○二○ 年十一月
西南政法学院
《 民法典 》 第 1260 条
本法自 2021 年1 1 月1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养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总则 》 同时废止。
一、 《 民法典 》 的前世今生
新中国 《 民法典 》 的立法进程:
第一次:1954 年到1957 年
第二次:1962 年到1965 年
第三次:1982 年(1986 年制定了 《 民法通则 》 )
第四次 :2001 年到2002 年
《 民法通则 》
(1986 )
《 婚姻法 》
(1980 )
《 继承法 》
(1985 )
《 担保法 》
(1995 )
《 合同法 》
(1999 )
《 物权法 》
(2007 )
《 侵权责任法》 》
(2009 )
其它民商事立法
2011 年3 月10 日,吴邦国同志向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庄严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 民商法 、行政法、经济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若干问题的决定 》 (节选)
( 2014 年 10 月,中共中央第十八届四中全会)
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 编纂民法典 ,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
民法典的制定:两步走
第一步:2 2 017 年通过 《 民法总则 》
民法总则通过后,立法机关转入民法典分编起草,2 2 019 年 12 月合稿。
第二步:2 2 020 年通过 《 民法典 》
著作权人:吴一鸣
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 的说明
( 2017 年3 3 月8 8 日,李建国)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
…… 编纂民法典 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 ,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 ,而是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 民法典 》 第 1260 条
本法自 2021 年1 1 月1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收养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总则 》 同时废止。
《 民法典 》 第二条
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 《 民法典 》 的体系性
《 民法典 》 第 468 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 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 , 适用 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 , 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
第七章
合同 的权利义务终止
《 民法典 》 第 557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终止。
通谋的虚伪表示
《 民法典 》 第 146 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无效婚姻
《 民法典 》 第 1051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 一 )
重婚;
( 二 )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 三 )
未到法定婚龄 。
生育权纠纷
《 妇女权益保障法 》 ( 1992 年 )
第 47 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 , 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
有关部门对计划生育夫妻应提供安全 、 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 , 保障实施节育手术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 2002 年 )
第 17 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 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
叶光明诉妻子朱桂君擅自流产侵犯其生育权案
【 判决 】
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被告享有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原告所享有的生育权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当两权利相冲突时,法律应当更加关注生命健康权,而非配偶权,而且 《 妇女权益保障法 》 明确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因此,被告对腹中怀孕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不构成对原告生育权的伤害。
石华诉崔新峰强制履行生育协议案 【 案件事实 】
原告石华和被告崔新峰双方系夫妻关系,被告怀孕后,双方协商好同意堕胎,并签订了一份协议:“堕胎约定:夫同意堕胎,妻愿堕胎后二年内怀胎生子或支给夫生育权安慰金78500 元。”但被告一直坚持不愿怀孕生育,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怀胎生子,侵害生育权精神损失费78500 元。
石华诉崔新峰强制履行生育协议案 【 一审判决 】
根据 《 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 年)“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石华要求被告履行生育义务,怀胎生子,被告崔新峰不愿生育,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石华诉崔新峰强制履行生育协议案 【 二审判决 】
男方的生育权是基于女方已经怀孕,男方享有生和育即做父亲的权利。女方的生育权是指男方有义务使女方怀孕的权利。如果女方未怀孕,男方的生育权就无从谈起。…… 至于双方因堕胎所签协议的效力问题,因与本案侵权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一并审理。
云南平安中西医结合医院与陈武凤等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 一审认为
】
根据我国 《 母婴保健法 》 和 《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 的规定,原告享有优生优育选择权,而被告平安医院的过失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优生优育选择权,即原告是否决定生育或是否决定生育有残疾孩子的权利…… 本案的损害事实并非是残疾婴儿的出生,因为生命的无价不能因身体的残疾而低估其的价值,故本案产生的损害应当是被告平安医院对原告优生优育选择权的侵犯而给原告身体、感情、精神上造成的损害。
云南平安中西医结合医院与陈武凤等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 二审认为
】
上诉人平安医院的过错医疗行为所导致的损害事实并非是被上诉人陈武凤、刘勇所生婴儿的身体残疾,而是作为婴儿生育主体的父母对于生育权的决定和选择,即我国 《 母婴保健法 》 和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所规定的优生优育选择权…… 上诉人平安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陈武凤、刘勇的生育知情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
三、 《 民法典 》 “合同编”
原
条
文
新
条
文
《 合同法 》 第2 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民法典 》 第 464 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 民法典 》 第 467 条 第1 1 款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 , 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 , 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
丙公司
甲公司
乙公司
银行
丁公司 出卖一层房屋
授予顶层永久使用权
为丙公司担保
借
款
〔 卖房以换永久使用权案〕 〕
合同的订立
《 民法典 》 第 469 条 第1 1 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 ,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 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 民法典 》 第 471 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 ,可以采取要约 、 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
预约
《 民法典 》 第 495 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 、 订购书 、 预订书等 , 构成预约合同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 , 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
预约
中鸿天房地产公司 徐高 事实:
2010 年1 1 月8 8 日签订 《 SOHO 现代城认购书 》 。房价款 337 万余元。支付认购书定金6 6 万元。
1 1 月 29 日,徐高按约前往中鸿天公司签约,开发商不能出示 《 预售许可证 》 。
格式条款
《 民法典 》 第 496 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 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 按照对方的要求 ,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 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 , 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格式条款
《 民法典 》 第 498 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 应当作出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欺诈
《 民法典 》 第 148 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 ,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第1 1 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有欺诈行为 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思考] ] 知假买假者能否援引本款以获赔偿?
。
著作权人:吴一鸣
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
《 民法典 》 第 520 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 、 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 , 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 , 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 , 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 , 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 , 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 , 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
情势变更
《 民法典 》 第 533 条
合同成立后 ,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 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 , 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 ,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债权让与
《 民法典 》 第 545 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 )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 二 )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 三 )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 ,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 , 不得对抗第三人 。
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
《 民法典 》 第 580 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 对方可以请求履行 ,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 )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 二 )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 三 )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 ,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 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
原
条
文
新
条
文
《 合同法 》 第 114 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民法典 》 第 585 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篇二:民法典编纂的前世今生
Feature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考虑文丨」俊 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编纂民法典具有重大意义,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 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增进人民福扯、维护 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坚决贯彻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把握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基本定 位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法 效 导 向 ,注重解决实际问 题 ,使民法典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 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编纂任务顺利完成,在新中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 碑意义。本文就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介绍一些情况,谈谈个人的学 习体会和看法。杜 会 为 理
2020 年第 9 期 (总第 53 期 )一 、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 、 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 得实际成果。1979年第三次启动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背景下进行的,当时领导法制委员 会工作的彭真、习仲勋同志经过深入研究后,确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先 制定民事单行法律。修改了婚姻法,相继出台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 等。2001年第四次启动,又先后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一 )
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 法典,能够充分彰显、集中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有力促进和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也能够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二 )
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 措。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法律关系。民 事关系调整得好,各种社会关系就比较和谐,各种社会矛盾也就比较和缓。民法与国家其他领 域法律规范一起,支撑着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三 )
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 求。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法人制度为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提供了基本准入资格 和民商事行为规范;物权制度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等公有制的实现、为保护和促进各类 所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安排;合同制度为各类民事主体自由参与市场交易、实现经济利益 提供了基本行为准则。(四 )
编纂民法典是增进人民福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法。权利能力制度关系到每个人一生的权利,甚至关系到胎儿的利益;监 护制度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老年人安享晚年;婚姻家庭制度关系到每个人的 终身大事和婚姻家庭幸福。二 、 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考虑编纂民法典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先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 各分编,适时出台民法典。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王晨副委员长在关于民法典 草案的说明中,阐明了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这些要求和原则为民法典编纂工作 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坚决贯彻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自2015年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多次向党中央请示汇报,习近平总书记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 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民法典编纂工作所作的请示汇报,确定了民法典编 纂工作的总体考虑、工作步骤、体例结构等重大问题。栗战书委员长、王晨副委员长对做好民6
Feature 1 特稿法典草案研读讨论和大会审议工作提出了明确意见和具体要求。正是因为在编纂工作中坚决落 实党中央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努力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言党语转化为法 言法语,才确保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成功。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始终贯彻和遵循以下五条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 持以人民为中心,三是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四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五是坚持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二 )
把握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基本定位。一是编纂式立法。编纂民法典既不是推倒重来、制定全新的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民事法律的编订纂修。二是法典化立 法。法典化立法的最大特点就是集大成、成体系、成系统。既要妥善处理好民法典总则编与各 分编之间、各分编相互之间以及各分编内部的体系性问题,又要协调好民法典与相关法律的系 统性问题。三是民事基本法立法。编纂民法典属于民事基本法立法,要解决的是民事法律关系 的根本性、普遍性问题。(三 )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法效导向,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使 民法典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如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 序,在合同编中增加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三 、民法典的主要内容民法典包括七编,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 任编,以及附则,共84章、1260条,总字数10万余字。结构安排上有几个特点:一是坚持民商 合一,二是单设人格权编,三是不设独立的债权编,四是不设独立的知识产权编,五是单设侵 权责任编 D(―)总则编。总则编共1◦ 章、204条 ,与民法通则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五个方面。第 一,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在各分编的相关制度 中体现了绿色原则。第二,完善了监护制度。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 能,并增加了临时监护制度和临时生活照料制度。第三,确立了特别法人制度。按照法人设立 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第四,完善了民事 权利制度。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规定法律对数据、网 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增加规定了“好人条 款”和 “英烈保护条款”等。(二 )物权编。物权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与物权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五个方 面。第一,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完善征地补偿制度,与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相衔接; 落实土地承包“三权分置”制度;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 中,在民法典中作出衔接性规定。第二,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 同管理的权利,适当降低作出决议的门槛;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规则;明确共有部分 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第三,增加规定居住权。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7
杜 会 治 理
2020 年第 9 期 (总第 53 期 )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 住权。第四,关于改善营商环境。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 受偿规则和清偿顺序;删除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 留下空间;完善流押、流质的规定。第五,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对此作出原则性规 定,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三 )
合同编。合同编共3个分编、29章 、526条,与合同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七个方 面。第一,增加典型合同类型。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 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这四种新的典型合同。第二,补充完善债法的一般规则。明确了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具体规则。第三,完善国家订货合同 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 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订立合同。第四,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 则。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 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第五,完善格式条款制度。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到合理提示义 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六,禁止高利放贷。为了防范金融风险, 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髙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七, 细化客运合同的规定。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承运人应 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等。(四 )
人格权编。人格权编共6章、51条,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并对生命权、身体权 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作了明确规 定。第一,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明确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死亡后其配偶、 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第二,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 医学和科研活动。第三,增加禁止性骚扰的规定。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并规定了机关、 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第四,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害他人的肖 像权。对于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的人格权益,民法典 从人格权保护角度作了明确规定。第五,明确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明确了隐私的定 义,对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常见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处理个人信 息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五 )
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编共5章、79条,与婚姻法、收养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六 个方面。第一,明确规定树立优良家风。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 讲话精神,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 家庭文明建设。第二,修改了禁止结婚的条件。规定患有重大疾病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 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第三,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回应社会关切。第四,规范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之诉。规定对亲子关 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 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第五,规定离婚冷静期。在30天的离婚 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第六,完善收养制度。明确规定了最有利8
Feature 特稿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删除了现行收养法关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应为14周岁以下的限制,并完善 了收养人的条件要求。(六 )
继承编。继承编共4章、45条,与继承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四个方面。第一,完 善了遗嘱继承制度。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增加打印、录音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并修改了遗 嘱效力规则,还增加规定了遗嘱信托。第二,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 理、顺利分割,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第三,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社会组织作为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 化需求,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第四,完善了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此类财产收归国有 后应当用于公益事业。(七 )
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条,与侵权责任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七个 方面。第一,确 立 “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 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第二,规 定 “自助行为”制 度。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自己可以采取合 理措施保护权益。第三,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 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规定侵犯知识产权 的惩罚性赔偿。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显著提髙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法 律的威慑作用。第五,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为鼓励助人为乐,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 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除外。第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明确了生态 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第七,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规则。“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 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 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 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法律的权威和生命力在于实施。2020年5月29日,在民法典通过后的第一时间,习近平总 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民法典,并就贯彻实施民法典发表了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习近 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民法典实施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民法典实施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民法典 实施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氛围。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 神,切实做好民法典实施工作,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责任编辑:葛 云 )9
篇三:民法典编纂的前世今生
治与法律0再谈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 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贾 桶(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 要 】该文在我国即将编纂民法典的时代任务下,客观地回顾了中国民商立法体例的选择曾引起的多次论争的历 史,综述了民商事立法体例的选择上学界的四种观点,分析了民法与商法作为私法领域的两大部门法的和而不同之处,以及 当今中国立法所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认为采取相对式的民商分立模式,是比较符合中国立法现状及未来发展的理性选择。【关键词】
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商事通则;民法典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后,民商法 学界就如何编纂民法典展开了激烈的争论,选 择 “民商合一” 还 是 “民商分立”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事实证明,在我国 民法典的编纂中,民法典与商法的关系是争议极大的问题, 最激进的两种观点是民法典应包容整个商法,或者中国应制 订商法典。除此之外,还有制定一部相对式民商合一的民法 典及在民法典之外设置一部商事通则,统辖商事单行法这两 种比较温和的观点。所谓民商合一,就是指仅制定一部民法 典,将商法的内容部分或完全融入到民法典中,并将其统一 适用于各种民商事活动的法典编纂体例;民商分立则是指在 民法典之外又制定一部商法典(或制定一部商事通则),民 法与商法各成体系,分别立法,各自用于调整民事关系与商 事关系的法典编纂体例。当今,中国民商法学界的合一与分 立之争,并非仅仅是源于民法典编纂这一时代之举,而应被 视为是自清末变法以来之争论的延续。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从清末到当代的百年之争1、 清末变法:第一次论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由来已久。早在清末变法时 代,修订法律馆在主持民律的制定之时,合一与分立的观点 之纷争便已激烈。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积贫积弱的现实, 亡国灭种的危机使得清朝统治者倍感压力,朝野当中许多有 识之士纷纷主张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变法图强,救国图存。
1898年康有为在《上清帝第六书》中指出:“法既积久,弊 必丛生,故无百年不变之法”,即便是顽固派总后台的慈禧, 迫于时局的压力,也不得不承认“大抵法积则弊,法弊则 更”,“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当议更张”。1903年, 清政府特设修订法律馆,委任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 主持修订法律之事,力 图 “参酌各国法律”,订 立 “务期中 外通行”之法律。对于修订法律馆所采取的“民商分立之体 例”,资政大臣朱福诜在上书清廷的奏折中提出异议,他指 出 “中国编纂法典之期后于各国,而所采主义学说不妨集各 国之大成,为民商法之合编”,主张制定合一式的法典以后 发制人。对于异议,时任修订大臣的沈家本则反驳称:欲立 “务期中外通行”之法,须以“模范列强为宗旨”。在此基础上, 沈家本提出“法律继受论”:既然我们所继受的欧陆国家均 已采取民商分立,就 应 该 “萧规曹随”。后来,清政府在立 法上遵循这一思想,而朱福诜与沈家本的民商合一与分立之 争也成了自清末变法时代以来的第一次民商立法体例之争。
清末变法时代的立法体例之选择,受当时政治环境的影响很 大。事实上,清末变法时代的的法典并非我国法律自身自然 发展的结果,而是在内忧外患的夹缝中艰难生长的产物,该 种立法体例的选择带有浓厚的政治因素。2、 民国时期:妥协之结果民国时期,政府为拿回治外法权,积极开展法律的制 定工作,首先是以宪法性质的法律为先导,随后民商事法律 的制定亦被逐渐提上日程。在民商事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在 究竟是采取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立场上,学界亦进行 了长时间的抉择。1928年,伍渠源撰写《民商法宜统一论》 一文,率先扛起民商合一的大旗,为 “民商合一”的立法体 例造起了声势。1929年年初,江海飄发表《论商法与民法 应统一不应分编》一文,从历史沿革的角度解释了民商分立 形成的原因,并驳斥了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彼时民商合一 之说盛行于学界,分立之观点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冷遇。最后, 在立法院院长胡汉民、副院长林森等人提议下,民国政府最 终决定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1929年 6 月 ,中央政治会议 第 183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编订民商统一法典。立法院遵 照该项决议,审议通过《民商法划一提案审查报告书》,针 对采取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一举列了八条理由:基于历史沿革 的原因;基于社会进步的原因;基于社会交流发展的原因; 基于各国立法趋势的原因;基于人民平等观念的原因;难以 确定民商二典区别标准的原因;法典编纂体例的原因;民商 法典关系的原因。针对上述,曰本学者田中耕太郎、铃木竹 雄在为日本学者我妻荣教授的《中国民法债编总则论》一书 所作的序论中逐一进行驳斥,强有力反驳了民国政府的官方 论断。如果说清末的民律修订更多的是内忧外患的产物的话, 民国时期的民商事法典的编纂则更多是一种对政权独立性 的彰显与合法性的论证。时值抗日战争时期,新生的国民政 府需要通过立法来彰显自身证券的合理性,同时也是为了维 护自身的通知。民国初年的民商事立法一方面体现出了对西 方民商事法律的移植,另一方面也呈现出了对清末民商事立 法的继承,这一点在商法方面尤为明显。无论是清末的重视 商事立法,实行民商分立也好,还是民国的重视民事立法, 实行民商合一也罢,都反映立法者的一个隐含思想:立法者 更多地将民法视为“理”的集合,在民事立法中贯彻自己的 政权理念;而在商法上,立法者仅仅是将其当做一种“器” 的集合,偏重其实际所能够带来的效益,而忽视其中所蕴含 的精神。到现在,这一隐含的思想依然广泛存在,并对其立 法建言及决策产生着影响。3、当代立法:路径依赖的产物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 “编纂 民法典”这一目标。值此天赐良机,众多学者们皆欢欣鼓舞, 翘首以待,力图使自己的学术理想成为制度的现实。毫不夸 张地说,在我国,制定民法典是一个让无数立法者与法学家 们心怀期盼、充 满 “光荣与梦想”的伟大事业。而今,在民新西部 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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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8 年 0 8 月下旬刊| 97
B 政治与法律丨法典制定之际,民商合一与分立的争议又一次落在了众多学 人的面前。自 从 “编纂民法典”这一目标被确定以来,民法 与商法的关系就一次又一次地被热烈、深入地讨论。而且, 至少民法学者和商法学者在这一点上达成共识:在民法典起 草与制定过程中,必须处理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这一关系 已经被学者看做我国民法典编纂得失成败的最关键的因素 之一。站在中国民商事法律何去何从,命运抉择的十字路口, 民法学界与商法学界的学者都各抒己见,建言献策。有的学 者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论证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历史演变; 有的学者从当今的法律文件入手,认真地剖析其中价值取 向 ;在合一与分立的讨论中,民法学者常常是热烈期盼商法 学者的加入,共同为制定统一的民商合一的法典而努力;然 而商法学者则大都不太主张民商合一,在这一问题上常常持 一种怀疑与谨慎的态度:中国商法研究会2015年年会的主 题 即 为 “商法的现代化与民法典的编纂”,2016年年会主题 继续深入且更为鲜明:“民法典编纂与商事立法的独立性”。
今曰,合一之说似乎已成定局,“两步走”的战略思路亦早 已得到确定。但事实上,我国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这一 立法体例更多的是一种路径依赖的产物。即 “我国迄今为止 的民事立法,皆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此次民法典编纂, 如无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应当坚持这一法律传统。”一 些商法学者自知我国《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已经启动,形式 商法在短期内制定无效,便退而求其次,努力使民法典中“体 现商法精神”、“增加商法原则”,但这终究只是扬汤止沸, 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看起来,相对式合一这一道路和者 众多,颇受青睐,但实际上即使是冠以“相对式”之名,也 未必真正能实现民商合一。事实上,正是由于商法的价值理 性与技术理性,这使商法在保持相对稳定性的基础上,具有 适时而变、不断创新的品质,使商法成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 的法律。在稳定性极高的民法典中设置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基 本纲领,不仅争议极大,且极容易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被逐 渐架空,沧为一纸空文。值此民法典编纂时机,所要做的不 是想法设法将商事规范强行压缩进民法典中,而是要在透彻 分析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问题的基础上,以谨慎地态度探索 出我国的全新道路。二、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四种模式,四种选择尽管我国民商法学界对于合一与分立的探讨仍在进行 中,但毕竟时间不等人,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已经进入实质阶 段。按照民法典编纂“两步走”的工作思路:第一步,先制 定民法典总则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全国人 大常委会审议后,于 2017年 3 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 次会议审议;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 于 2018年上 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 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 3 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时至今日,民法总则三审稿已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虽然在民商究竟是合一还是分立的 问题上,虽然学界的各种争论都不可避免地带有“门派之争” 的嫌疑,但在民法典制定之际,民商事法律的编纂体例却是 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而且,学术讨论本是学者的本分,即 使将来指定的民法典采纳了某一观点而弃置了另一观点,也 不能完全否认反对方的观点以及双方之间争论的价值。对于 民商事法律的编纂体例这一问题,从实证角度看,笔者认为:
构建法典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全面地规定法律制度,解决社会生活中需要解决的法律关系问题。但究竟如何构建民商事法 律体系才能更好解决社会问题,厘清社会关系乃至为未来的 法律体系发展铺平道路,的确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仿佛 多年前民法与经济法那场惊心动魄的论战一样,在民法与商 法法律体系的构建上,众多学者们亦为了自己的学术观点展 开了激烈的争论。若将学者们的争论观点稍加总结,可以得 出四种有关民商事法律立法的模式:一是实行完全意义上的 民商合一,即仿效瑞士制定一部大而全的民商法典,将有关 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全部纳入其中,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商 合一。二是实行完全意义上的民商分立,即仿效德国、法国, 在民法典之外,制定一部独立的商法典,以调整商事活动中 的各种关系。三是实行相对式的民商合一,这也是我国绝大 多数学者主张的观点,即制定一部民法典,以规定传统民事 领域的内容,不另行制定商法典,对属于传统和现代商事领 域的内容,以另行制定单行法的形式加以规范。第四种则是 制定一部总纲性的商事基本法律即《商事通则》,以规定基 本的商事制度与规范,对于具体商事制度与规范,则以单行 法的形式加以规制,这种方式被许多知名的商法学者称为 “扬弃了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第三条道路”。若对以上四 种观点进行剖析 , 一 、三两种观点皆属于民商合一这个范畴, 存在的区别只不过在于是否将商事规范纳入民法典中。而二、四两种观点则属于民商分立这个范畴,存在的区别则在 于是否制定一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尽管众多制定一部总 纲性质的商事法律规范即《商事通则》有 “第三条道路之称”, 但笔者认为这在本质上也是一种民商分立方式,只不过《商 事通则》不同于《商法总则》,其并非是作为一部大而全的 商法典的指导性纲领,而是适应时代变化与社会发展的规则 集合。在我国,立法现实情况是,民法学者热衷于将商事规 范纳入民法典中,而商法学者则试图在理论上寻找商法的独 立地位。实际上,无论是在法典的制定方面还是在法典的实 施方面,商法都很难与民法相抗衡,这似乎注定了无论是在 西方国家还是在当代的中国,商法都只能寄居在民法的“螺 壳”里,成为一只永久的“寄居蟹”,但从历史看,商法常 常充当着开路先锋角色,商事法律规范体系绝不仅是技术规 范的排列组合,而是蕴含着很多私法的精神在内,其本亦是 “理”的集合。不过,商事法律规范的系统化、体系化并不 意味着只能选择编纂商法典这一种形式。这是因为商法是十 分活跃的法律,商事关系本身的活跃和发展,决定商法规范 更为频繁的更新和变动,几成各国商事法律改革修订的常 态,“商业活动具有演进性、创新性,商法规则比民法规则 更容易老化,商法法典化的结果,要么很快过时,要么被众 多单行法架空”。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具体制度探析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不仅是一种学术立场与立法选择, 更是一项规模浩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许多具体制度的建构 与设计。以学界呼声最高的相对式民商合一为例,其基本观 点是将民法作为一般法,商法作为特别法,以民法的一般 性原则指导商法,同时在商法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民法的一般规定,以弥补法律使用上的漏洞。相比起完全 式民商合一而言,这一选择似乎更加合理、更加温情脉脉, 然而,相对式民商合一真的能够构建起一个十分合理的“民 主商从”的法律体系吗?至少,在许多具体制度方面,这一 立法体例是存在着问题的。例 如 :在代理制度方面,商事代 理不像民事代理那么统一,而是比较分散,这一点是民事代 理与商事代理之间的重要区别之一。而现在的民商合一的98 |新西部 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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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8 年 0 8 月下旬刊
丨政治与法律0代理制度对此区分不够明显,造成了实际操作时的分类不细 的问题,这对于技术性、专业性强的商事代理而言显然是不 利的。目前仍有很多人仅仅将商法视为“器”,...
篇四:民法典编纂的前世今生
法典》知识讲座 2021/1/16中华人 得得 民共和 得得 国民法典 解读
2020.06.06 汇报人:夏天 2021/1/16
民法典简介 01 CONTENT 民法典作用 02 民法典普及 03 民法典颁布意义 04 2021/1/16
民法典简介 1 2021/1/16
民法典漫长的前世今生 1954 2001 1954 年 在新中国第一部诞生的那年,民法典的首次起草工作就正式开始了,但最终因遭遇斗争扩大化而终止 1962 年
这次提出的草案突出了计划经济的内容,主要算经济行政账,但后来起草工作因客观原因停止 1979 年 当时的起草工作最终采取了“批发转零售”的策略,即成熟一部制定一部,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 2001 年 次年12 月,一部10 万多字的民法典草案就提交审议。但是,由于当时物权法尚未制定,先行出台民法典与此前的“路线图”不符,加上对于草案的分歧较大,这次起草工作无果而终
2021/1/16
2020.05.28
5月28日,十三次人 得的大三次会议表决《中华人民共和 得的 国民法典(草案)》。
2879 票赞成
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民法典》。
首个 “法典”
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承载着几代立法者、法律工作者乃至亿万人民的梦想。
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正式颁发 2021/1/16
部分内容介绍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按照上级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 物权编 2021/1/16
民法典作用 2 2021/1/16
01 为人权保护加成
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 认定标准更加清晰,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具针对性 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 将权利范围由禁止刺探私密信息,扩展到对“午夜来电”等骚扰行为的防范 特殊情况下无人照料“被监护人”得到照顾 当地基层组织等要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021/1/16
02 为家庭和睦聚力 1 1
2 2
3 3
家有所安,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设立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更好维护家庭关系稳定 离有所值,离婚代价更加公正,“有其他重大过错”成为离婚时可索赔的情形,没有达到重婚程度的出轨行为,也必须以赔偿形式表达歉意忏悔 4 4
老有所依,完善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居有所定,新设居住权制度,对于因婚姻解体、“以房养老”失去住房所有权的女性、老人来说,牢不可破的法律权利代替了飘忽不定的居住允诺 2021/1/16
03 为社会治理赋能
最基础的法律 民法典对于人民需求保持了高度的敏感性,新增内容中不少是针对舆论热议的立法回答,中国社会治理的法治效能得到有效彰显。
安全 严格 “头顶上安全”将有法可依,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各方的民事责任,用让抛物者买单的方式守护头顶安全 凸显信息时代法律态度,在APP过度处理个人信息、伪造侵害肖像权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保护更严格 2021/1/16
添加标题 这里输入您需要的文字,你也可以从文档中复制进行粘贴。这里输入您需要的文字,你也可以从文档中复制 01 添加标题 这里输入您需要的文字,你也可以从文档中复制进行粘贴。这里输入您需要的文字,你也可以从文档中复制 02 添加标题 这里输入您需要的文字,你也可以从文档中复制进行粘贴。这里输入您需要的文字,你也可以从文档中复制进行粘贴。
03 04
可自行补充 2021/1/16
民法典普及 3 2021/1/16
01
总则 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第一编共10 章、204 条 第一编 2021/1/16
02
物权编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按照上级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 物权编 2021/1/16
03
法律普及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草案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编共3 个分编、29 章、526 条 合同编 2021/1/16
04 人格权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第四编共6章、51 条, 人格权编 2021/1/16
05
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草案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第五编共5章、79 条, 婚姻家庭编 2021/1/16
07
侵权责任编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 条,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总结实践经验,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侵权责任编 2021/1/16
民法典颁发意义 4 2021/1/16
01
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更高要求 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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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外小学堂:什么是超级传 得的 播者? ?
超级传 得的 播者具有以下特点:
1. 少数病例传染性较强,称为超级传 得的 播者 2. ,与其他患者相比,超级传 得的 播者具有:高龄、体质弱、存在其他基础疾病。
2021/1/16
02 丰富完善我国法治体系 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立法体系化、科学化整合,消除立法中的矛盾,使现行民法制度成为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律系统 2021/1/16
01 为市场经济提供法治保障 通过对各种民事权益及其归属的规定明确了各种能够进入市场交易的客体,通过对合同的规定确立了交易的基本法律形式,从而为市场经济确立了基本的法律规则 20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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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改 模 板 2021/1/16
添加标题内容 添加标题内容 添加标题内容 添加标题内容 第一工作阶段 我们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快速响应客户需求持续为客户创造长期价值进而成就客户,我们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快速响应客户需求持续为 第二工作阶段 我们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快速响应客户需求持续为客户创造长期价值进而成就客户,我们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快速响应客户需求持续为 第三工作阶段 我们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快速响应客户需求持续为客户创造长期价值进而成就客户,我们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快速响应客户需求持续为 第四工作阶段 我们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快速响应客户需求持续为客户创造长期价值进而成就客户,我们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快速响应客户需求持续为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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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 INFRA MU Consulting MU R&D MU BSP MU 20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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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6
篇五:民法典编纂的前世今生
研究 2662020 年 10 月 05 《民法典》编纂的意义
姚 军 中共锦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辽宁 锦州 1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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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典》是新中国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编纂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凝聚了全国人民的精神意志和远大理想,具有划时代的历史和现实意义。《民法典》建立更加完备的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尊重,让公民智慧得到发挥、让社会资源得到合理流动,是《民法典》必然承载的历史使命。《民法典》体现了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内容彰显了时代精神,反映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愿景。开启了我国公民民事权利保护的全新时代,为中国梦的实现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础。
关键词:依法治国;民事权利;人格权;居住权 中图 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民法典》是新中国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编纂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凝聚了全国人民的精神意志和远大理想,具有划时代的历史和现实意义。《民法典》的出台,彰显了“中国之治”的力量,记录着中国法治的改革历程,是中国人民一生情怀的守护者。
《民法典》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为止最为庞大的法律,其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新编纂《民法典》共计七编,分别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附则,全文共计 1260 条。《民法典》涵盖了从公民出生到公民死亡的全过程,是对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全覆盖,其吸收了各民事单行法,全方位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 《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典》关系到每个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法律保障,《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公民权利的客观现实需要,从人格权、居住权、婚姻家庭、继承等公民财产保护、人身权益保障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想要的答案。《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加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能够享有人格的尊严。《民法典》的颁布让社会生活更加公平正义,让公民能够幸福的生活。《民法典》建立更加完备的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尊重,让公民智慧得到发挥、让社会资源得到合理流动,是《民法典》必然承载的历史使命。
2 《民法典》凝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成果。
《民法典》总则第一条中明确提出是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的重要立法目的,彰显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根本需求。
《民法典》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保障公民权利成为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实践。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是对公民民事权利、公民宪法权利的依法保障。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等,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
3 《民法典》是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之一。
《民法典》全面总结了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立法、司法实践,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司法答复等编纂成一部全新的综合性法典。《民法典》的颁布,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从 1954 年到 2020 年,经过几代法律人的努力,《民法典》诞生了。《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我国社会生活将迎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民法是市民法、权利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典》就是要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尽其最大可能包含在一部法典当中。
《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依法立法的指导原则,《民法典》回应了“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民法典》展现了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成果,其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可靠的法治保障。《民法典》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民法典》是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之一。
4 《民法典》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提升,人民的幸福感、获得感不断的增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巨大转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在这个历史过程中,法治为其提供了坚强的保障。《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律,是中国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方位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民法典》中的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法律规则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法律认同。《民法典》的颁布,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支撑,将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添砖加瓦,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体现了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内容彰显了时代精神,反映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愿景。开启了我国公民民事权利保护的全新时代,为中国梦的实现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础。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J].求是,2020(12). [2]王轶.民法典编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0(4). [3]厉尽国.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J].交大法学,2017(3):70-77. [4]王志华.论民法典的革命性——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时代意义[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5):83-97.
篇六:民法典编纂的前世今生
2020 年学习民法典会上的主持讲话稿 和司法局 总结 合集 2 2篇篇一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自己的、凝聚 14 亿人民共同意志和中华民族精神的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增进人民福祉、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我就抓好民法典的学习贯彻,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清民法典的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民法典的编纂把握时代脉搏、回应时代要求,紧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新挑战,提出民法制度的解决方案,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
(一)民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编纂民法典是对几十年来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次系统梳理和融合升级,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伟大成就,也是依法治国各方面工作长期积淀的智慧结晶。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民法典的颁布,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提供了基本遵循,标志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翻开了新篇章、拉开了新帷幕、迈开了新步伐。
(二)民法典是加强民事权利保护的时代宣言书。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权利宪章”,我国编纂的民法典,将民
事权利集中规定并全面保护,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和人民特色,特别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改变以往“重物轻人”现象,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和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
(三)民法典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民宣讲台。民法典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法律文本,融入民事法律规范,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和宣传,民法典所蕴含的契约精神、规则意识、自愿原则和平等观念等私法理念,必将深深扎根于民众内心,逐渐成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和文明建设的内生力量。
二、准确把握民法典的实质内涵 民法典顺应时代要求,符合人民愿望,契合发展需要,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充分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引领 21 世纪潮流的民法典,是民事法律规范的集大成者。
(一)民法典是一部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大法。保障人民根本权益,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我们党坚守初心使命、坚持执政为民的内在要求。民法典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比如,总则编以专章形式,尽可能对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种权利进行详细列举,并留有发展空间;物权编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增加规定居住权;合同编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人格权独立成编;等等,这些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助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法典是一部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的大法。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人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民事司法的基本依据,因此被视为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一方面,民法典全面规范民事关系,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居于重要位置。另一方面,民法典实现了民事法律关系领域国家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民法典的颁行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步骤,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奠定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
(三)民法典是一部有利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大法。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民法典的颁布,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事活动的基本规则,为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有效健全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民法典编纂坚持立足我国国情,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的实际,必将发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四)民法典是一部有力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大法。民法典调整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有利于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民法典各分编通过具体规范来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各项具体民事权利,要求公权力依法行使,尊重和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
权益。这就能够间接发挥规范权力行使的重要功能,有效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五)民法典是一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大法。民法典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条文中,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法律规则的道德约束和道德规范的法律支撑。比如,总则编确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绿色原则,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基本原则层面的转化和表达。又如,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适当扩大扶养人范围,将“树立优良家风”作为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等,都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注入强大的道德力量。
三、争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 近日,xxx 印发全市民法典学习宣传实施工作方案,就组织民法典系列专题教育活动、深入推进全市民法典普法工作、切实抓好民法典实施、坚决维护民法典权威作了全面安排部署。我们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可以说,民法典不仅与我们每个人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也是全办党员干部履行职责的基本功和必修课。无论从我们个人生活角度,还是从更好履职尽责角度,都要学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
(一)搞好学习转化。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维护国家安全要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民法典坚持以民为本、以民为上的立场,反映的是人民的利益诉求,保障的是人民的利益。作为 xxx 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原原本本、逐编逐条学,真正吃透民法典精神、民法
典原则、民法典规定,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本领,切实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水平。
(二)丰富学习形式。坚持以集体学习带动个人自学,既集中发力,又要长期坚持,并通过灵活多样的手段、喜闻乐见的语言、鲜活生动的事例,把宏大叙事和具象表达结合起来进行学习教育,使 xxx 全体党员干部真正认识到民法典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使民法典内化于心、外践于行,融入日常生活,成为日常行为规范。
(三)加强宣传解读。民法典事关千家万户和各行各业,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作为 xxx 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对民法典的宣传、解读和普及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让每一个人走近民法典、了解民法典、运用民法典,引导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富强文明。
篇二 司法局学习《民法典》活动情况总结 为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更好推动民法典实施,xx县司法局及时开展民法典学习活动,让全局干部职工对这部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有了更全面的认识,激发干部职
工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的意识和能力,营造浓厚学法氛围。
一是局党组做表率,带头学精学透。6 月 x 日,局党组召开党组会,专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局党组书记 xx 对做好全局民法典的学习提出了明确要求,司法人员要主动学、认真学、要学以致用。党组成员纷纷表示,要充分发挥我县司法行政队伍的作用,帮助群众依法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通过社会力量和基层组织务实解决民事纠纷,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
二是干部职工做模范,主动学深悟透。6 月 x 日,举行县司法局第 x 次讲法堂,以中心组(扩大)学习会议的方式,由股室业务骨干担任授课人,围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前世今生”以及内容上的“三大特点”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参与学习的干部表示,通过此次学习,加深了对民法典的了解,特别是要在司法行政工作中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三是新媒体做载体,积极广泛宣传。为加强对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利用“法治 xx”微信公众号,定期推送有关民法典解读等内容,引导各级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
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通过一系列学习活动,全体干部职工对《民法典》的内涵与外延有了更深的认识与理解,大家纷纷表示,今后会在立足本职的基础上,不断提升自身用法能力和水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破解难题,为平安法治 xx 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仅供参考
篇七:民法典编纂的前世今生
法治视点Nomocracy Perspective民法典编纂的重要意义张丽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2017 年,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颁行。目前,民法典分则的制定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民法典编纂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民法典编纂与遏制权力滥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遏制权力滥用最有效的方法。民法典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并不直接涉及国家权力,但是民法典却间接起到了遏制权力滥用的重要功能。民法典的平等和自愿原则可以落实减少行政审批权的任务。当前,我国重点改革的领域之一是行政审批,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审批权过多过滥。民法典最重要的原则是平等和自愿,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民事活动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国家干预需要有法律依据。民法典分则的重要任务是进一步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扩大平等和自愿的领域,间接减少行政审批和不当行政干预。这是民法典在遏制权力滥用方面最重要的功能。民法典的民事权利保护功能有助于减少因国家权力滥用对民事权利的不当侵害。《民法总则》将保护合法民事权益作为民法典最重要的原则,其第一百三十条写明,“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保护合法的民事权利意味着 :民法典通过确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间接划定了国家权力活动的边界。国家权力应尊重和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能逾越自己的界限,更不能侵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分则编纂的重要任务,就是进一步确立具体规范,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具体民事权利。民法典对国家积极履行职责的要求,亦有助于遏制国家权力的滥用。民法典不仅强调国家应尊重民事权利,不能侵害民事权利,而且还要求国家机关应积极保护民事权利。这集中体现在监护制度的规定上,在未成年人或其他需要监护的成年人没有法定监护人(如父母死亡或父母不具有监护能力)时,国家民政管理部门应承担监护职责。在民事权利保障方面,它不只是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滥用权力,而且要求他们积极履行职责,否则也要承担责任,这就全面深化了对民事主体的保护。民法典编纂与激发社会活力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应当激发社会活动,促进社会自我管理与创新。社会活力被激发后,国家治理能力亦能相应提升。在这方面,《民法总则》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基层治理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民法总则》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这意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具有更大的独立性,落实了扩大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要求。2018 年 6 月 12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青岛市李沧区上流佳苑社区视察时指出 :“要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更多资源、服务、管理放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法人化,预示着它们在社会治理中能发挥群众的首创精神,因地制宜地进行社会治理和创新。悯孤恤老、扶弱助残、守望相助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为了发展以从事公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我国先后出台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非企业单【摘要】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编纂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这主要体现在遏制权力滥用、激发社会活力和鼓励个人进取等方面。【关键词】民法典国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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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人民论坛 / 2018年09月上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民法总则》将法人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为中国社会组织管理的法治化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它鼓励社会成员积极投身公益,倡导微益天下,既实现社会成员朴素的公益情怀,又纾解了现阶段我国公共资源投入方面的不足。在民法典分则编纂过程中,需要重点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增加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规定。明确小区业主委员会如何成立,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目前,小区业主的自我治理程度低下,大多数小区都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已经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二是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的规定。目前,我国大多数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有效运行,其很多职能已经被村民委员会所取代。但是,作为农村集体财产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作为基层群众自治载体的村民委员会,其性质和功能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民法总则》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资格。但是主体资格如何取得,还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民法典编纂与鼓励个人进取民法典作为权利法,其最基本的功能是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1986 年的《民法通则》被誉为“权利的宣言书”,为中国民事法律取得了世界声誉。中国编纂民法典最重要的意义之一,是进一步丰富民事权利的类型,强化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只有民事权利受到充分保护,民事主体才可能有足够的人格尊严,才可能不断地开拓进取。只有个人积极进取和创新的社会才有生机和活力,才能不断发展和完善。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民法总则》顺应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要求,确认了更多类型的民事权利。它建构了一个完善的民事权利体系 :在人格权方面,它第一次规定了包括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在内的一般人格权,并规定了生命权等具体人格权类型,提升了人格权的保护水准;在财产权方面,它规定了物权、知识产权、股权、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权。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物权法》规定的各类民事主体物权平等保护的基础上,它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这意味着,各类民事主体的物权和其他财产权都受法律的同等保护。正如孟子所言,“有恒产者有恒心”,对财产权的保护,必将最大限度激发民事主体的进取心,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如何通过具体规则进一步落实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其中值得注意的问题包括:一是设定明确的“三权分置”的法律规则。民法典物权编应顺应现实需要,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中“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性质,尤其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到底是物权性的权利,还是债权性的权利。二是在侵权责任编中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是一切民事权利的基础,在网络时代,人格权保护面临诸多新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唯有顺应新技术的挑战,才可能切实保护人格权。三是落实民事主体的环境权保护。《民法总则》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民法基本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大创新和贡献。民法典分则应进一步落实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物权编和侵权责任编中设置具体规范,明确对生态侵权的具体责任。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程度,也是判断民法典质量的重要标准。中国民法典要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就必然要呼应中国的现实需要,切实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者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参考文献】①石佳友 :《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民法典的时代精神》,《法学研究》,2016 年第 1 期。②《民法总则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开启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的新时代》,《人民日报》,2017 年 4 月 17 日。责编 / 谷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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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民法典编纂的前世今生
概念的迷雾看民法典编纂 ——对人格、人格权、主体资格等概念的法理澄明 作者:彭诚信王聪《光明日报》( 2016 年 03 月 02 日 14 版)对人格、主体资格(权利能力)、人格权与人权等法律内涵及其相互间关系的理解,不但关系到人格权法是否能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甚或是否需要单独立法),而且影响当下正在起草的民法总则的相关内容,最终亦会影响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逻辑结构甚至编纂进程。
“人格”的多元内涵及其与“现代法上主体资格”的关系
“人格”在罗马法上首先是一种具体而实在的法律人格制度,即主体资格的确定。罗马法是先有主体资格,而后才用“人格”予以概括,包含自由与尊严的自然人格仅是主体资格的外在表现。罗马法上的法律人格仅是当时“部分社会成员的特权”(我国民法学家徐国栋语),因此是一种特权分配。甚至可以说,恰是人格制度开启了罗马社会的身份时代。
“人格”在哲学或伦理学意义上表现为自然人格,即自由与尊严平等。自然人格首先是人之自由意志的体现。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即指出,人格的真正内涵取决于自由的真正内涵,即在于人的自律。人格也是人之尊严平等的体现。人之为人的主要标准就在于他跟其他任何人一样具有平等的人格尊严,即人之精神的独立。在本质上,人格是自由和尊严的统一体。
自然人格在现代法上依然表现为主体资格(即法律人格),但与罗马法上的主体资格不同,这种主体资格不是一种抽象观念,而是实在的权利能力制度,即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立基于自然人格之上的权利能力对所有主体都是平等的,正如德国民法学家卡尔·拉伦茨所言,“每个人都具有权利能力,因为他在本质上是一个伦理意义上的人”。在这里,笔者用“现代法上的主体人格”来体现主体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以区别于“罗马法上的主体资格”。可见,权利能力与现代法上的主体资格是统一的,其出现没有先后之分,两者仅是同一概念的不同称谓而已。
由此,我们就明晰了“人格”中作为哲学或伦理学概念的“自然人格”与作为法学或法史学概念的“法律人格”之不同。若把自然人格与法律人格在罗马法和现代法律之间作比较的话,其逻辑生成关系是相反的:“罗马法上的主体资格(法律人格)”是自然人格的基础,而自然人格是“现代法上的主体资格(法律人格)”的基础。
人格的平等性决定了具体权利的多元性与法律保护的多层次性
人格中“自然人格”的平等性决定了现代法上的主体资格(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但权利能力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主体之具体权利、义务的等同。立基于自然人格之上的权利能力是对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抽象资格表述,其具体内涵可借用罗马法中的“权利之总和”来概括。与建立于不平等基础上的罗马法主体相比,体现自由与尊严之自然人格的现代法律主体拥有更为丰富的具体权利内容。
自由与尊严平等之自然人格内涵首先要求宪法上的权利保护,这是一个人作为一国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要求;自由与尊严平等之自然人格内涵亦要求部门法上的保护,既包括承认主体的平等身份保障主体的自由意志(如法律行为等),尊重其人身、财产权利等私法保护,也包括诸如行政法、刑法等公法保护;最后也最为重要的是,自由与尊严平等之自然人格最终是一切人权的基础,它必然要求对人的各种基本权利给予人权法上的保护。可见,现代法上所有的权利形态在终极意义上皆源于自然人格,其实现需要所有法律部门的多层次保护。
“人格”与“人格权”的关系
权利能力决定了所有自然人皆可成为民事主体,从而亦皆可成为人格权主体,这反映出现代法上的法律人格与人格权有着直接规范关联,即拥有主体资格必然享有人格权。但这种
规范联系并无唯一性、排他性,因为拥有主体资格亦必然会拥有物权、债权等其他所有形态的民事权利。人格中的自然人格与人格权则并不存在直接的必然规范联系:人格权主体虽然在终极意义上是由自然人格决定,但在规范意义上却是通过现代法上的法律人格直接体现出来;人格权客体也不能直接是自然人格,而只能是自然人格具体化了的利益,即人格利益,唯此才能体现出人格权客体的自身特点;也正是在具体人格利益为权利客体的基础上,才决定了人格权内容是具体人格利益在民法上的体现。
由于人格权客体与作为人格权存在基础的自然人格极易混淆,此处简要明辨。至今仍有不少民法学家把人格权的客体宽泛地理解成自然人格(即前述人之自由与尊严平等)。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家王泽鉴把人格权界定为“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之权利,凡人之尊严均属之”。这种理解在法的抽象意义上有其合理之处,毕竟,包含“自由与尊严”的自然人格是赋予主体资格并对主体所有权利予以法律保护的前提与基础。但这种表述同时也表明,其无法揭示人格权客体的自身特色,尤其是当有学者不加区分地使用“人格”作为人格权的客体时(如把“人格”理解为表征主体资格的“法律人格”),就会产生更大误解。只有把人格权客体理解为主体的自然人格利益在私法上的具体体现,即所有体现自由与尊严的私人或私法利益,才能彰显民法上人格权客体的独特性。如此,还会使民法上人格权的客体范围比作为民法上人格权存在基础的自然人格更加具体而明确,从而在学理中更易理解,在司法实践中更易判断。
“人格”与“人权”的关系
“人权”的主体资格与客体都源自于“自然人格”。只要是人,便是人权主体,因此,人权主体也是由现代法上的法律人格所决定的。人权客体则体现为自由与尊严平等,此点亦为挪威学者林霍尔姆、美国学者霍勒曼等所肯定。我们是否可以说,如此理解的人权客体如同把人格权客体界定为自由与尊严一样,也是不准确、不清晰、不具体的呢?答案是否定的。由于人权不仅意味着对人之法律主体资格的承认与尊重,更重要的是对人之基本权利在法律上的终极保护,因此无论说自然人格是人权客体,还是说人权客体是自然人格,在法理上都是成立的。人权之客体跟民法上人格权、宪法上人格权的客体范围皆不同。如果说民法上人格权客体是作为个人之人格利益在私法上的表现,宪法上人格权是作为一国公民之人格利益在宪法上的表现,那么人权客体则是作为人之为人的基本自由与尊严。
概念辨析基础上的民法典编纂问题
着眼当下的民法典编纂,与“人格”等概念界定最紧密相关的是人格权应否独立成编,甚至应否单独立法的问题。诚然,人格权与自然人格、现代法上的法律人格的确存在一定的法理关联:自然人格是现代法上的法律人格因而亦是人格权主体的基础,自由与尊严平等在民法中具体化的利益(即人格利益)构成人格权的客体。但人格权与人格在法律上的联系却相对复杂:人格权与自然人格并无直接的规范关联,无论是人格权主体、客体还是具体人格权内容都需要相对应的现代法上的法律人格、人格利益、具体人格利益的权利化等制度在法律上体现出来,而非由自然人格直接决定。如上文所揭示的,人格权虽与现代法上的法律人格有直接规范关联,但这种直接规范关联并不具有唯一性与排他性。正是人格权与人格的该规范关联特点,决定了在立法上并不能由此得出人格权能或不能独立成编(或独立成节)的必然结论。由此,人格权是放入未来民法典总则之主体部分,或是总则之权利义务部分,乃至侵权责任部分,抑或是独立成编或独立成节,便多为形式意义上的立法选择而非主要是实质性的规范价值考量了。只不过从人格权与人格深层次的法理或法学逻辑关联紧密度来看,把人格权作为主体资格的自然延伸位列总则主体内容之后(无关乎采取何种形式)似乎更符合法理逻辑。
有规范意义的讨论是应否单独制定人格权法。任何一部由具体规则构成的法律都需要由规则的适用条件、具体权利义务内容以及法律后果评价等基本要素组成。若单独制定人格权
法,就会涉及其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如何协调以及民法总则中的一般权利义务如何规定,更为重要的是,还会涉及民法上的人格权、宪法上的人格权以及人权法上的人格权如何衔接的问题。若仅限于民法学内部讨论,依照广泛认同的“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立法特色与创新”,那就应维持从主体、权利义务到法律责任的基本逻辑结构,不再对人格权进行单独立法为好。否则,单行的人格权法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打乱现有侵权责任法的结构,而且在其未来融入民法典时,还会导致与总则、侵权责任等相关部分的重新协调。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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