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10篇《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近年来,随着中小学财务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10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近年来,随着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中小学财务管理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促进了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但是,少数地区中小学财务管理仍存在责任不明、制度不严、效益不高等问题,个别学校甚至存在私设“小金库”、私分公款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有关责任人已经受到法律的惩处,教训十分深刻。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切实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经过地方各级政府的努力,基础教育经费得到了持续快速增长,这对教育经费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是从源头上预防经济犯罪,避免国家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
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中小学校要严格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管理。所有预算外收入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小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执行经批准的收费,必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严禁乱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实行免除学杂费以后,除按原“一费制”相关标准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及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要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再缴纳课本费。绝不允许“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普通高中要继续巩固完善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限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力争逐年有所降低;要切实将择校生纳入当地统一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作为报销凭证。学校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
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学校所有支出实行校长负责制,要明确一位校级领导分管财务工作,划定审批权限,各负其责。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对于大额资金的使用,要由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要定期公布学校收支及管理情况。要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的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出纳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 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坐收坐支。
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资产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特别是加强对中小学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管。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应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中小学校要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 并建立学校资产台账, 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中小学校要严格对外投资管理,不得从事购买股票、基金、企业债券等风险性投资活动,也不得以货币资金投资企业。学校资产用于抵押和担保,要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
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经过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中小学校要加强校办产业的管理,按照校办产业改制的要求,严格成本核算,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完成改制工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教育财务工作。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定期组织、选派财会人员参加专业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职业素质。财会人员要熟悉教育财务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同时,要提高责任心,正确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会计事项,应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要建立财会人员的考核奖励机制,对考核优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协同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定期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中小学经费,违规向学生乱收费,违反有关
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乱发钱物等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贡任。
要按照 “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中小学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
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文件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并立即组织一次全面的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专项检查,主要对象是城市和县镇中小学校,重点查处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等违规行为。同时,要组织开展对中小学校长的教育培训活动,特别是加强反腐倡廉教育,认真学习国家的财经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廉洁履职意识。各地对检查出的问题应采取措施整改, 检查和整改情况请于 2009 年 3月 31 日前报送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将视情况对各地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附: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检查时间安排表
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检查时间安排表
第一组:组长
张岚、财政局 1 名、陈小军 时间 3 月 2 日 3 月 3 日 3 月 4 日 3 月 5 日 3 月 6 日 3 月 9 日上午 3 月 9 日下午 3 月 10 日上午 3 月 10 日下午
第二组:组长 于满平 、财政局 1 名 时间 学校 惠丰小学 城区二中 梅辉坡小学 新华小学 清华中学、清华小学 淮海小学 上南街小学 防爆小学 澳瑞特学校 时间 3 月 11 日上午 3 月 11 日下午 3 月 12 日上午 3 月 12 日下午 3 月 13 日上午 3 月 13 日下午 3 月 14 日上午 3 月 14 日下午
学校 康园学校 职业高中 建东小学 东关小学 中山头小学 南关小学 紫坊小学 紫西小学
学校 时间 学校 3 月 2 日 英雄街小学 3 月 10 日上午 西回小学 3 月 3 日 八一路小学 3 月 10 日下午 五一路小学 3 月 4 日 东街小学 3 月 11 日 城区一中 3 月 5 日上午 华丰路小学 3 月 12 日上午 站前路小学 3 月 5 日下午 西关小学 3 月 12 日下午 长子门小学 3 月 6 日上午 北董小学 3 月 13 日上午 太东小学 3 月 6 日下午 邱村小学 3 月 13 日下午 下南街小学 3 月 9 日上午 北石槽小学
3 月 9 日下午 南石槽小学
篇二:《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财〔2008〕 85 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 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 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试行>》 和《上海市民办 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自 教育部同意上海实施教育综合改革试验以来, 本市在民办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管理机制创新上作出 了 积极的尝试, 取得了显著成效。
进一步促进本市民办中小学健康可持续发展, 是当前本市实施教育综合改革试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民办中小学校特点, 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试行〉 》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 试行〉 》 , 现印发给你们, 并于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试行。
试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 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
1.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2.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八年十月 九日
( 联系人:
陈永年, 联系电话:
23116687)
主题词:
教育
中小学
财务
管理
通知 抄送: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 会办公室2008 年 10 月 15 日 印发
( 共印 40 份)
附件 1: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遵循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 大力支持、 正确引 导、 依法管理” 的工作方针, 加强民办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 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维护国家、 举办者、 出资人、 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民办中小学校教育事业持续、 健康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民办中小学校特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 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中小学校包括:
民办普通中小学校、 幼儿园、 中等职业学校( 以下简称学校)
。
第四条 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 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如果出资人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应当在学校的章程中明确载明。
第五条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并规范:
( 一)
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度;
( 二)
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制度;
( 三)
教职工绩效考评与薪酬管理制度;
( 四)
资金结算管理制度;
( 五)
收费标准管理制度;
( 六)
费用 开支标准管理制度;
( 七)
收据和发票管理制度;
( 八)
经营承包财务管理制度;
( 九)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 十)
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 十一)
其他财务会计工作的制度。
第六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
保证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的有效落实; 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 财务活动有序进行; 正确处理国家、 举办者、 出资人、 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七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严格履行举办者投入财产的认定和过户 手续, 保证出资的真实、 合法; 建立、 健全财务管理体制, 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 , 保障财会工作的有序开展; 有效落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 加强法人财产的管理, 防止学校法人财产流失; 合理编制预算, 依法多 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加强核算, 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加强风险管理;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 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和办学活动情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 责制和“统一领导, 集中管理” 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 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九条 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 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制定财务规章制度, 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 集中管理学校的各种资金。
第十条 学校财务机构负 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
由校长提名, 经学校决策机构( 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下同)
批准后任命, 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财会人员 的工作职责、 工作权限、 技术职称、 任免奖罚, 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的规定执行。
学校财务机构负 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并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学校的一般会计人员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学校的会计人员 必须按时接受本市组织的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 并落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透明公开、 完整科学、 及时有效、 注重效益、 勤俭节约” 的原则。
第十三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办学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分为收入预算、 费用 预算和资产预算等。
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部门预算组成。
学校应当根据科学的方法编制预算。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 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
学校校长负 责拟订年度预算, 由学校决策机构审批后实施, 对学校的业务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 可以报学校决策机构调整预算。
收入预算调整后, 相应调增或者调减费用 预算。
第四章
资产和负 债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投入资产的认定和过户 :
( 一)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 按时、 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 二)
举办者可以资金、 实物、 土地使用 权、 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者投入的知识产权等必须合规、 真实。
凡国家的资助、 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和学校的借款、 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 三)
举办者投入的资金、 实物、 土地使用 权、 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通过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其中实物、 土地使用 权、 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通过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证明, 且评估基准日 为办学批准日 ; 出资人按一定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合理回报, 如再投入到学校, 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 四)
举办者必须在学校法人登记成立后一年内 办理过户 手续, 将投入资产 ( 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 权等)
过户 到学校名下。
本办法试行前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尚未过户 到学校名下的, 自 本办法下发之日 起
1 年内 完成过户 工作。
资产未过户 到学校名下前, 举办者对学校债务等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决策机构按法定验资机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书面报告合理确定举办者的出资额, 依法向教育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核准; 如需修改学校章程中有关出资额的记载事项, 学校决策机构应当按法定验资机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书面报告合理确定出资额, 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
要依法落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
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学校存续期间, 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 其资产,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 私分、挪用 或侵占学校的资产。
禁止学校利用 本校教学设施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依法加强和规范法人财产管理,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学校应当对国家资助财产、 出资人投入学校的财产、 受赠财产和办学积累的财产,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
出资人对学校投入的财产和学校接受捐赠的财产, 应当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所出具的书面报告中确定的财产, 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要对取得的有指定项目 和用 途的财产进行分类核算; 对获得的专项经费, 应当在每年度末向专项经费的提供者报送资金使用 情况。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 (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 专用 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
, 使用 期限在 1 年以上, 并在使用 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耐用 时间在 1 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 6 类:
( 一)
房屋和建筑物;
( 二)
专用 设备;
( 三)
一般设备;
( 四)
文物和陈列品;
( 五)
图书;
( 六)
其他固定资产。
学校应当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 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 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
细目 录。
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 正确核算办学成本, 学校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民办中小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的规定执行。
折旧方法采用 平均年限法。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按月 提取折旧,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除外。
当月 增加的固定资产, 当月 不提折旧, 从下月 起计提折旧; 当月 减少的固定资产, 当月 照提折旧, 从下月 起不提折旧。
民办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分类 折旧年限 一、 房屋、 建筑物
1.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40—50 年 2.
混合结构 35—45 年 3.
砖木结构 20—25 年 4.
简易房 8—10 年 二、 专用 设备
5.
仪器仪表
( 1)
电子计算机 7 年 ( 2)
演示、 测试仪器 7 年 6.
机电设备 8—12 年 7.
电教设备 7 年 8.
文体设备 5—8 年 9.
医疗设备 6—12 年 10.
印刷设备 8—12 年 三、 一般设备
11.
交通运输设备 10 年 12.
家具 8—10 年 13.
办公设备 5—8 年 四、 文物及陈列品 — 五、 图书及声像资料 —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 债分别管理, 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 保证各项负 债在规定期限内 归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实施有效的绩效考评, 合理控制教职工薪酬, 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学校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支付方案应当经学校决策机构审议、 批准。
第五章
收入和费用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收入分为:
提供服务收入、 政府补助收入、 捐赠收入、 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 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 并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进行明细核算。
( 一)
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学费收入、 住宿费收入等。
( 二)
政府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因国家机构给予的资助而取得的收入。
( 三)
捐赠收入是指学校接受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 四)
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 五)
其他收入是指学校除提供服务收入、 政府补助收入、 捐赠收入、 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收入, 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存货盘盈、 固定资产盘盈、 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 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费用 分为:
业务活动成本、 管理费用 、 筹资费用 、 所得税和其他费用 。
( 一)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中所发生的与直接提供教育服务相关的费用 , 可细分为:
基本工资、 津贴、 奖金、 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缴费、 福利费、 兼职教师薪酬、 劳务费、 工会经费、 折旧、 办公费、 印刷费、 水电费、 邮电费、 取暖费、 交通费、 差旅费、 会议费、 培训费、 招待费、 租赁费、 物业管理费、 维修费、 材料费、 图书资料购置费、 医疗费、 助学金、 绿化费、 宣传活动费、 税务费用 及其他费用 。
( 二)
管理费用 是指学校决策机构进行管理和学校的后勤保障部门提供后勤服务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 包括学校决策机构的公务支出 ( 包括办公费、 会议费和差旅费等)、后勤服务人员 的薪酬支出( 基本工资、 津贴、 奖金、 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障费、 福利费等), 存货和固定资产盘亏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 聘请中介机构费、 因预计负 债所产生
的损失等。
( 三)
筹资费用 是指学校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 包括学校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的借款费用 、 汇兑损失( 减汇兑收益)
等。
( 四)
所得税是指学校办学活动过程中应依法缴纳的所得税。
( 五)
其他费用 是指学校发生的、 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 管理费用 、 筹资费用 、 所得税的各种费用 , 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 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学校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 管理费用 、 筹资费用 、 所得税和其他费用 , 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
学校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 包括与出资人相关的交易或事项)
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明确区分教育活动收入和非教育活动收入、 教育活动支出和非教育活动支出; 无法明确区分的支出项目 , 应按合理的标准分摊归集到有关项目 ;分摊标准一经确定, 本年度内 不得变更, 下年度确需变更的, 按规定程序办理; 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 容、 事由和影响。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七条 结余是学校( 业务活动)
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全部费用 形成的年度净收益( 或发生的净亏损)
。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的全部收入扣除全部费用 形成的年度净收益, 扣除社会捐助、 国家资助的资产后, 并依据民办教育...
篇三:《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食堂财务管理行为, 明晰学校经济关系, 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和《平顺县中小学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 结合我校食堂管理的实际, 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一、 组织领导及岗位设置 1、 组建膳食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石爱忠
党支部书记、 校长 副组长:
陈新玉
副校长 副组长:
刘
鹏
总务主任 组
员:
龙
翔
办公室主任 芦安红
公寓管理员 2、 学校食堂必须严格按照省、 市、 县文件要求, 进一步规范经营形式, 坚持为广大师生服务的宗旨, 不以盈利为目的。
3、 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审批食堂收支、 往来、 采购等事宜。
并安排一名中层领导具体负责食堂的日常工作。
要实行“统一领导、 集中管理” 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膳食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食堂经费收支等事项的管理与监督。
4、
学校食堂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 设置会计 1 名、 出 纳 1 名、 采购 2 名、 保管员 1 名。
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要建立健全食堂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明确责任, 各司其职, 相互监督。
5、 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 审批制度。
对于重大开
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 应在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之前, 向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通报有关情况并征求意见。
6、 学校食堂单独开设银行帐户, 单独建帐, 独立核算。
二、 内部管理制度 1、 建立食堂财会岗位职责制度。
学校食堂要明确会计、 出纳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和权限。
建立财会岗位考核制度。
2、 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
食堂财务机构内部要按规定分工, 做到钱账分管, 责任清楚。
银行印鉴由出纳、 会计(或食堂负责人) 分别保管。
食堂负责人或财会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会计库存现金, 核对银行存款。
3、 建立食堂财务审批和账目稽核制度。
建立内部稽核小组, 明确稽核人员的职责、 权限、 组织形式。
每学期学校或膳食管理委员会要组织人员检查食堂财务核算和收支结余等, 必要时可以委托上级内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三、 物资采购与管理 1、 食堂物资采购由食堂采购员负责, 在学校定点且有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商铺采购, 膳食管理委员会成员监督。
所购物资必须做到质优价实。
2、 食堂物资采购要建立内部制约制度。
学校实行双人采购制度,以采购加配送的方式进行。
3、 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
采购物资由食堂保管员验收过秤入库。
购菜清单要由采购人员、 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等 3 人以上签字。大米、 面食、 食油、 辅料必须附入库单后登记入账。
4、 实行物资采购公示制度。
每天由采购人员将采购的品种、 数量、 价格等填制“食堂采购日报表” , 经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签字后在学校醒目位置予以张贴公示。
5、 学校食堂应对库存物品进行按月定期清查盘点, 学期结束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做到账表、 账账、 账实相符。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6、 用好营养餐补助。
营养餐要按规定全部用于学生, 不得侵占、克扣、 挪用, 并将逐次配送的物品由学校验收人员签收, 登记入库。
四、 出纳管理
1、 出纳现金管理。
出纳要根据岗位职责, 规范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业务。
食堂的所有收入都必须交入银行, 不得坐支现金。
做 到日清月结, 月底出具出纳结报单。
2、 收入票据管理。
要建立健全食堂伙食收费的票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购领、 保管、 缴验、 发放票据的台账登记, 做到票款一致。要使用从财政部门购领的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票据, 一人一票, 并把记账联装订成册放入会计凭证中统一管理。
票据存根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缴存。
3、 支出发票管理。
食堂支出的所有发票一律使用正规发票。
要检查发票内容是否完整和报销手续是否齐全(即经手人、 验收人、 负责人签字)
。
凡支出的发票都必须由校长签字。
对发票金额大, 且名目多(如涉及物资采购、 维修、 设备等支出) 的, 需附明细清单、 明 细清单加盖供货单位印章。
4、 银行与现金日记账的登记。
日记账本为订本式。
日记账的登记以公历年度为准, 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不得跨年度登记。
出纳年底结账时, 多余现金必须交入银行, 即现金日记账年末余额为零。
5、 出纳每月结账前, 必须与银行进行对账, 取得银行对账单,如果与银行余额不一致须填好银行余额调节表。
填好出纳结报单, 反映上月余额、 本月收入、 本月支出和本月结余的银行存款与现金的余额。
票据中需有库存物品月盘存表。
五、 会计管理 1、 会计科目体系(分五类, 14 个科目)
。
(1)
资产类:
资产是指学校食堂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来源, 包括各种财产、 债权和其他权利。
(2)
负债类:
负债是指学校食堂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 需要用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学校食堂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别管理, 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清算, 保证各类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3)
净资产类:
净资产类是指学校食堂因伙食经营而发生的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财政、 学校对食堂有补助的, 其补助资金作为食堂收入, 不能作为食堂的结余。
食堂的结余 (主要指历年结余额)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和改善食堂零星设施、 设备的添置与维修等。
(4)
收入类:
收入是指学校食堂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包括就餐的学生、 教师和其他搭伙人员的伙食费收入、 学校支付的教师伙食费补助以及反映食堂利息收入、 残值收入、 客饭招待及其他收入)
。
凡属学校预算外收入范围的项目不得计入食堂收入。
学校更不得将一些擅自设立的违规收入计入伙食收入。
(5)
支出类:
食堂支出要以服务师生为中心, 支出项目包括反映食堂主食、 食油、 燃料、 菜类、 辅料、 小型设备及零星维修。
要根据“量入为出” 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要严格支出管理, 提高伙食资金的使用效益。
学校食堂不得列支教职工奖金、 补贴、 实物等各项福利,不得列支招待费(学校因招待需要, 在食堂用餐的, 其招待费由学校行政按实支付给食堂) 。
2、 账务处理。
会计必须按月核算, 当月的收支要当月核算。
会计必须按食堂报表中的科目设置总账、 明细账。
账务处理流程为:
原始凭证按收入、 转账和现金分类——填写粘贴签——填制记账凭证——登记总账、 明细账——填制报表——会计资料存档。
3、 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食堂在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的报告。
包括资产负债表、 收支明细表、 库存物资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学校食堂财务机构每月要向学校报送财务报告, 报告食堂经营状况及与经营相关的情况, 主动接受监督。
报表一式五份, 一份装订在记账凭证中, 一份由各学校统一收齐上报县教育局资金管理中心, 一份在学校进行财务公开, 一份交食堂负责人, 一份会计留存。
六、 财务监督 1、 学校负责对食堂财务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学校膳食管理领导小组直接负责本校食堂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并接受教育局内审机构对学校食堂财务的审计工作。
2、 学校食堂经营应以服务为宗旨, 任何单位、 部门、 个人不得侵占、 克扣、 挪用伙食费, 不得损害师生利益。
3、 伙食费的结算以按实结算为原则, 即以学生实际用餐次数与预收的用餐数差额进行结算。
学生因特殊情况连续三天以上未在学校食堂就餐或因学校整体性调整(如整体停课、 开运动会、 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等)
造成不在学校食堂就餐的, 以及整体预收餐数多于实际用餐数的, 期末时均应按实际未就餐数结算退还。
4、 严格禁止以下违纪违规行为:
(1)
收入不入账, 私设“小金库” 。
(2)
弄虚作假, 虚列支出。
(3)
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2013 年 9 月 2 日
篇四:《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为加强我校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规范我校教育经费的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本校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二、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程序和办法征收,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三、所有收入(包括代收费项目)要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对选择性收费项目,必须坚持学生或家长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执行,不准代收代办。
四、学区代办的代收费项目,必须向学校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往来结算票据,并及时入总账管理。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凡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学校必须持批准文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虚列收入,也不得隐匿收入。
七、学校拨入的预算内经费、批准留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收入等,必须以学校银行基本账户或专户管理,不得将现金以存折方式存储,绝不允许公款私存。
八、严格学校支出审批程序。
九、向学生代收的代管费,必须专款专用,按时足额交纳,严禁多收少订、多收少支的现象。
十、总分类账、事业支出明细账、分类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以会计年度设立。会计记账凭证必须使用新会计规定的借贷式记账凭证,不得使用收付式记账凭证。
十一、严格财务公开、公示制度。
十二、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逐步实行会计电算化制度。要逐步建立电子会计账簿,实行财务微机化管理。
篇五:《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水平省教育厅财务处 汪庆忠201 1 年5月 1 3日本次讲座的目的一是学会看懂财务报表, 不要被忽悠二是明确个人经济责任, 保护好自 我三是规避学校财务风险, 经得起检查
一基本概念一、 财务二、 财务管理三、 会计要素四、 会计恒等式
一、 财务财:
理财务:
服务
为谁理财:为学校改革与发展理好财为谁服务:为教职工服好务为学生服好务
如何理财: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如何服务:规范化人性化亲情化
二、 财务管理是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 它是根据财经法规制度, 按照财务管理的原则, 组织财务活动, 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
三、 会计要素:会计要素是组成会计报表的基本单位, 是对会计对象进行的基本分类, 是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化。 企业会计要素( 六类)
:资产、 负债、 所有者权益收入、 成本和费用、 利润 事业单位会计要素( 五类)
:资产、 负债、 净资产、 收入和支出。
四、 会计恒等式:会计恒等式是指各个会计要素在总额上必须相等的一种关系式。 会计等式(1) :资产=负 债+所有者权益 会计等式(2) :收入- 费用( 支出)
=利润( 结余) 会计等式(3) :资产+费用( 支出)
=负 债+所有者权益+收入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 0
资不抵债收入-费用=利润收入-费用﹤ 0
入不敷出
一、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解读二、 中小学校预算管理概述三、 中小学校校长的经济责任四、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常见问题及政策规定五、 提高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水平的举措二财务知识
一、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解读1. 总则2. 资产管理3. 负 债管理4. 收入管理5. 支出管理6. 结余管理7. 专用基金管理
一、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解读—总则[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 会[颁布日 期]
1997. 06. 23[实施日 期]
1997. 01. 01总十三章五十五条
一、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解读—总则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
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 3)
正确处理推进科学发展与保障资金供给、 提高办学质量与增加办学效益、 提高服务水平与改善教职工待遇的关系。
一、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解读—总则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1.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 对预算执行进行管理与 监督;2. 拓宽筹资渠道, 依法筹集事业资金;3. 加强财务核算,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 加强资产管理, 优化资源配置,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5.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6.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 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7. 积极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 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一、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解读—总则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体制:1. 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 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的体制。学校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 全面负 责学校的财务工作, 根据实际设立会计、 出纳、 资产管理等相关岗位, 做到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 相互监督。
2. 不具备条件或不需要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 实行 “集中管理、 分校核算”的体制。
即“校财局管” 。具体实行何种体制, 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校财局管”指在单位预算管理体制不变、 资金使用权和审批权不变、 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 学校债权债务归属不变的前提下, 由教育局或财政局设立会计核算中心, 统一管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 学校只设报账员 , 在校长领导下, 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 统一向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一、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解读—资产管理 资产涵义:资产是指中小学校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由中小学校拥有或控制的、 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资产是财务会计中争议最大的概念之一)
一、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解读—资产管理 资产分类:1. 流动资产2. 固定资产3. 无形资产4. 对外投资
1. 流动资产( 1)
涵义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 的资产, 包括现金、 各种存款、 应收及暂付款项、 借出款、 存货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 包括各类材料、 燃料、 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 2)
流动资产管理 货币 资金:
建立、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应收款项:
及时清理结算, 不得长期挂帐。 存货:
清查盘点, 保证帐实相符。
2. 固定资产( 1)
涵义是指设备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 2)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房屋和建筑物; 专用设备; 一般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 其他固定资产
( 3)
固定资产管理 清查盘点; ( 暑假期间) 年度终了 前, 全面的清查盘点, 做到帐、 卡、物相符; 盘盈、 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3. 无形资产 ( 1)
涵义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 商标权、 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1) 专利权:
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包括发明专利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2) 非专利技术:
也称专有技术, 是指不为外界所知,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采用了 的, 不享有法律保护的, 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 (3) 商标权:
是指专门在某类指定的商品或产品上使用特定的名 称或图案的权利。
(4) 著作权:
制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 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 (5) 特许权:
又称经营特许权, 专营权, 指企业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一家企业接受另 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 商号, 技术秘密等的权利。 (6) 土地使用权:
指国家准许某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 利用, 经营的权利。
( 2)
无形资产的管理 转让无形资产,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 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 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 计入事业支出。
4. 对外投资 ( 1)
涵义是指中小学校利用货币 资金、 实物、 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 勤工俭学项目 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 2)
对外投资管理 报批报备:
按照规定报主管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资产评估:
以实物、 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解读—负 债管理 负 债涵义:是指中小学校过去的交易、 事项形成的,能以货币 计量的, 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 不属于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包括: 法定义务指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法规规定的义务, 通常必须依法执行。
如:
应付账款, 借入款项, 应交税款等 推定义务指根据企业多年来的习惯做法、 公开的承诺或者公开宣布的政策而导致企业将承担的责任。
负 债分类: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
1. 借入款 短期借款中小学校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 含1年) 的各种借款。 长期借款中小学校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 的各项借款。
2. 应付及暂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 包括工资、 津补贴等) 应交税费( 按照有关国家税法规定应当交纳或代扣代缴的各种税费) 应付票据( 购买物品、 接受服务供应等而开出 、 承兑的商业汇票, 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应付账款( 因购买物品、 接受服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预收账款( 因开展业务活动从付款方预收的各种款项) 其他应付款( 应付、 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如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 存入保证金等)
3.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 的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4. 代管款项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代购课本、 工会经费、 党费、 团费等。
负 债管理: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 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 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一、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解读—收入管理 收入的涵义:指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1. 财政补助收入5. 经营收入2. 上级补助收入6.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3. 拨入专款7. 捐赠收入4. 事业收入8. 其他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指中小学校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或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
教育事业费拨款、 城市教育附加拨款、 地方教育附加拨款、 预算内基建拨款、其他经费拨款。
上级补助收入指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拨入专款指中小学校收到财政部门、 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 并需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事业收入指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
其中,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交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 的预算外资金, 要及时足额上交, 不计入事业收入; 从财政专户 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 的预算外资金, 计入事业收入。
勤工俭学收入指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勤工俭学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指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
捐赠收入指核算中小学收到的国内外有关机构、 企业、 团体和个人无偿捐赠的财物。 其他收入指中小学校取得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 包括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有偿转让收入。
收入管理:1. 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2. 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 和标准, 并使用合规定的合法票据;3.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统一管理, 统一核算。
一、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解读—支出管理 支出的涵义: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1.事业支出2.建设性支出3.经营支出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 补助工资、 其他工资、 职工福利费、 社会保障费、助学金、 公务费、 业务费、 设备购置费、 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建设性支出即中小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 包括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新建、 改扩建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
支出管理: 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2.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 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 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3. 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不得虚列虚报, 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一、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解读—结余管理 结余的涵义: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余的管理:1. 经营收支结余单独反映。
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 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2. 专项资金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3. 其他结余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4.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一、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解读—专用基金管理 专用基金的涵义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 途的资金。
包括:
修购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 奖教奖学基金等。
各项基金的提取: 修购基金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 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 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 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 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 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奖教奖学基金是接受社会捐赠, 专门用于奖励教职工和学生的必须保留本金的资金。
专用基金的管理: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 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 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二、 中小学校预算管理概述 1. 预算的涵义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中小学预算编制单位: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预算基本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农村中心小学以上学校为基本预算编制单位, 农村小学由其所隶属的乡 镇中心小学代编预算) , 预算编制要反映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要将所有预算内、 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 , 做到完整准确, 公开透明。
2. 预算管理办法 核定收支、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 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中小学校特点、学校收支状况、 事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
3. 预算编制原则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 学校应当自 求平衡, 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4. 预算编制方法 ( 1)
收入预算:
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 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 2)
支出预算:
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的编制, 应在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 工资的前提下, 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5. 预算编报审批程序 由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方案, 按照国家预算支出 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篇六:《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石狮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财务管理知识讲座(讲课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 各位老师、 各位同行:
大家好!
今天, 非常高兴与大家一起交流中小学财务管理方面的知识。
作为一名财务人员 , 熟悉财会业务是最基本的要求, 平时由于中小学校财务工作繁忙, 没有太多 时间进行学习 及总结。
作为一名分管财务的领导或老师, 平时可能比较注重于教育、 教学的研究与思考, 比较注重于教育行政和教育管理, 对于学校财务工作, 可能不是十分了 解和精通, 导致在日 常的管理中有可能出现这样那样的小问题, 有的出了 问题自 己还不知道,“被违规” 和“被违纪”的情况时有发生。
从 2000 年开始, 部门预算、 国库集中收付、 政府采购、 非税收入管理、 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等财政改革陆续出台, 我市也相应地不断深入推进。
如最近在推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同时, 1997 年颁布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有些地方与新形势、 新要求已不太适应, 财政部已于今年 4 月 1 日 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8 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以及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三个征求意见稿。
鉴于上述情况, 有必要来讲讲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方面的一些知识, 以供各位领导、 老师、 财务人员 在学校“理” 财中作参考。
今天, 我要介绍的主要内 容有:
1.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责任人和财务人员 职业道德;
2、 预算编制管理;
3、 收入管理;
4、 支出管理;
5、 货币资金、 对外投资及结转和结余管理;
6、 固定资产管理;
首先, 我们先来认识一下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责任人。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 学校财务管理弱化的问题普遍存在, 一部
2 分学校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同起来, 学校理财意识淡薄, 认为已经把会计事务都交核算中心处理, 学校就不存在其他财务管理问题,实际上会计集中核算并未改变预算管理体制、 理财机制和会计原有法律责任。
学校财务管理的范围非常广泛, 大至学校预算编制、 资金投入、 支出决策、 财务审批, 小到日 常现金管理、 固定资产登记等等都是财务管理的内 容, 而不是简单地理解成仅仅是“签字、 审批”。
《会计法》 第四条规定:
“单位负 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 责。
” 这一规定明确了 单位领导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第五条规定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 责制。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 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各单位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 还要追究单位负 责人的责任。
因此, 应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 制定学校内 部的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内 控制度, 完善内 控体系, 正确处理学校校长与财务人员 关系, 明确各自 的职责。
( 二)
财务人员 职业道德:
校长与财务人员 在学校财务管理中个人认为是管与理的关系, 要体现合作。
校长要重视学校财务人员 的管理, 任用 合格的财务人员 ,保持报账员 、 财务人员 的稳定, 不得聘用 临时人员 担任财务报账工作。个别学校领导对中小学财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分不清领导和财会人员 在学校财务管理中所行使的职责, 认为财务工作不过是记记账, 算算账, 发发工资, 办办报销, 是一项非常简单的工作, 财务人员 只要记好账, 管好钱就行了 。
《会计法》 第五条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依照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
“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 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 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 正。
”
财务人员是财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 负 有核算、 监督的基本职能, 当好参谋,在校长的领导下, 履行职业道德, 及时提供合法, 真实, 准确, 完整的会计信息, 为学校当好家, 理好财, 做校长的好帮手。
中小学校财务人员 上岗 、 变更必须报送教育局审定。
各中小学校校长要加强财务人员 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教育, 提高法制意识, 使其爱岗 敬业、 熟悉法规、 秉公办事、 保守秘密, 自 觉遵守财经纪律和
3 财务制度, 认真履行岗 位职责。
中小学校财务人员 上岗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务人员 在熟悉掌握财会基础知识的同时, 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严守工作纪律, 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财务人员 应具备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 律→客观公正 →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1、 如何做到爱岗 敬业:
正确认识会计职业, 树立爱岗 敬业的精神;
热爱会计工作, 敬重会计职业;
安心工作, 任劳任怨;
严肃认真, 一丝不苟;
忠于职守, 尽职尽责。
2、 如何做到诚实守信:
做老实人, 说老实话, 办老实事, 不搞虚假;
保密守信, 不为利益所诱惑;
执业谨慎, 信誉至上。
3、 如何做到廉洁自 律:
重视会计职业;
公私分明, 不贪不占;
遵纪守法, 清正廉洁。
4、 如何做到客观公正:
端正态度;
依法办事;
实事求是;
保持独立性。
5、 如何做到坚持准则:
熟悉准则;
遵循准则; 坚持准则。
在这里的准则是指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6、 如何做到提高技能:
要具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要具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 方法;
不断进取, 提高业务水平。
7、 如何做到参与管理:
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 努力钻研相关业务, 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 提高业务技能, 为参与管理打下坚实基础;
熟悉中小学校( 幼儿园)
的财务活动和业务流程, 使参与管理的决策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8、 如何做到强化服务:
强化服务意识; 提高服务质量; 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 三)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①合理编制学校预算, 严格预算执行, 完整、 准确编制学校决算, 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②依法筹集教育经费, 严格执
4 行各项财务法规, 努力节约支出; ③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 加强经济核算, 实施绩效评价, 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 ④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资产, 防止资产流失; ⑤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防范财务风险。
以上任务由校长负 责组织实施, 财务人员 负 责执行和监督。
接下来, 我们来学习一下预算编制的管理: 预算编制是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前提, 如一户 人家“打算” 好坏至关重要。
( 一)
当前我市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 预算管理意识淡薄, 在学校的财务管理中, 很多 学校的预算只作应付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之用 , 没有全面的实质性学校收支预算, 不能统筹安排使用 资金, 学校财务部门的预算只是简单地按照上级下发的报表填列。
尽管年年有预算, 却未能建立起科学有效的预算管理及监督机制, 未能将预算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位, 预算管理的宣传不够, 未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理财的积极性。
有些学校认为重大支出在事前要请示校长, 预不预算没关系。
还有的学校内 部相当一部分人对学校预算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这此都给预算带来一定的难度。
2、 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 在预算编制方面, 主要表现为编制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不够充分、 编制方法落后, 预算编制缺乏必要的论证过程。
预算编制是一项非常综合而系统的工作, 编制人员 要通过各种途径分析、 整理预算编制基础资料, 包括学校基础数据资料、 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上级部门有关预算编制文件等, 在此基础上, 还应广泛听取各部门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 这样才有透明度, 使编制的预算更合理、 更科学。
然而, 实际中不少学校这样编制预算, 财务部门的编制人员 往往在缺乏深入调查研究和各部门广泛参与的情况下, 仅凭下发的报表进行简单的填报进行编制, 这样的预算缺乏全面性、 合理性。
3、 预算执行及控制不力, 现在的预算管理存在这样一种现象,
5 即预算编制是一回事, 预算执行又成了 另 一回事。
首先是学校的编制的预算本身缺乏科学性, 实际发生数与预算数存大很大的偏差。
再次是学校未能建立预算管理及监督机制, 未能将预算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位, 以至于大家都认为预算只是一种形式, 有没有预算无所谓, 反正是为学校办事, 总不能让个人出钱, 这样就出现了 盲目 地使用 资金,有钱用 完再说的现象, 从而导致学校产生新的负 债。
( 二)
现阶段对我市中小学校预算管理的一些要求:
1、 提高对预算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各中小学校领导尤其是财务工作主管领导要充分认识预算管理在学校发展中的特殊作用, 支持财务人员 开展工作,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搞好预算编制, 切实做好预算工作, 以预算管理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
2、 科学编制预算。
中小学预算反映了 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涉及教育教学各个方面, 具有很强的综合性。
因此, 在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时, 应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 由教务、 总务、 财务和教师代表共同参与, 民主理财, 确定预算建议草案, 清晰地反映学校所有收支项目 , 做到完整准确, 公开透明。
编制预算起码要开好两个会, 一是学校部门负 责人及教师代表会共同讨论学校收支建议计划( 收集资料, 审核数据)
。
二是预算确定报告会。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 1)
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单位预算整体。
( 2)
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即“收入一个笼子, 预算一个盘子, 支出一个口 子” 。
一般来说, 收入预算应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 参考本年度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求, 根据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进行预算。
支出 预算应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事业发展的需求, 合理安排各项资金。
基本支出预算要按国家统一的目 级科目进行细化编制, 项目 支出预算要充分论证, 按轻重缓急原则合理排序。
首先保障学校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 以维持学校日 常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 然后本着“量力而行、 量入为出” 的原则, 安排各项事业发展所需的项目 支出 。
6 目 前基本支出预算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包括:
基本工资、 津贴、 补贴、 奖金、 社会保障缴费、 临时工工资、 绩效工资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预算包括:
离休费、 退休费、 退职费、 抚恤金、 生活补助、 医疗费、 助学金、 住房公积金、 提租补贴、 购房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等。
中小学校上述两项人员 经费是以上年度 9 月 份为基础进行测算。
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公用 事业支出, 包括:办公费、 印刷费、 手续费、 水电费、 邮电费、 交通费、 差旅费、 维修费、 培训费、 招待费、 业务费等。
中小学校公用 经费采用 生均定额补助。
( 1)
免杂费专项经费:初中每生每年 750 元、 小学每生每年 550 元; 幼儿园、 高中、 职校公用 经费每生每年 120 元( 以 2012 年秋季实际在校生为准, 必须全部用 于学校的公用 经费支出)
。
(2) 教委办公务费:
每年按 50000 元预算, 用 于办公室的公用 经费支出 。
( 3)
职工教育经费:
按照工资总额的 1. 5%预算。
作为一名分管财务领导 ( 财务主管)要重点把握住项目 支出预算。
项目 支出预算, 是为完成特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事业发展目 标,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 学校发展需要, 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的支出。
目 前, 中小学校的项目 支出预算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 大型修缮、 办公设备购置、 专用 设备购置、 交通工具购置、 信息网络购建、 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时, 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 以满足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为目标, 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数。
3、 预算审批程序。
预算的编制必须经过“两上两下” 。
“一上”即学校作为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下一财政年度的经费需求, 以及发生这些需求的基本数据和政策依据编制预算建议数上报教育局; 教 育 局审核汇总本部门的预算建议数上报财政局。
“一下” 即财政局根据财力供给情况, 将预算建议数所反映出来的需求分轻重缓急, 有保有压地予以调整安排, 进而形成预算控制数并逐级下达直至学校。“二上”即学校依据预算控制数, 对预算进行调整, 形成预算草案并上报教育
7 局; 教育 局重新审核汇总, 上报财政局; 财政局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草案, 并经石狮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 报石狮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二下” 即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预算后一个月 内 , 向教育局正式批复年度预算, 教育局再向各中小学批复年度预算。
4、 依法执行预算。
预算由学校提出 预算建议方案, 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财政部门审批下达。
对于批准的预算, 严格按照批准的收支预算项目 和科目 执行, 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
特别是在免除义务教育收费后, 学校的收入主要来自 财政拨款, 所以学校的量入为支出显得更为重要。
更应按下达的预算执行, 财务人员 对未纳入预算的经费可以拒付。
学校办理每一笔支出, 都必须以预算为依据, 不能办理违反预算的支出。
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 中小学校基本上所有的开支都从零余额账户 支出, 支付款项要先申报用 款计划, 而用 款计划是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进行编制的, 因此没有列入年度预算的开支是不能列支的, 避免开支的随意性。
5、 预算调整:
预算下达后要严格执行, 一般不予调整。
预算执行中, 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 管理资金的预...
篇七:《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镇中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与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校长对本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接受教育局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节 校长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职责
第四条 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守各项财会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五条 对财会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定期进行专业业务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理财水平。
第六条 领导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本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对学校重点经济活动制定财务控制和监督办法。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校务会集体决定,对学校的重大经济事项作出决策,审阅学校各类报表,对财务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三节 会计工作职责 第八条 贯彻执行《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财务部门的各项财务政策、法规和制度。
第九条 负责工会财务、帐目等会计档案的监督、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做好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各项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好清帐、记帐、报帐工作,全面、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会计资料,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第四节 出纳员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在校长的领导下,从事学校资金的收付、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认真学习,应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应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育人意识、主人翁意识和合作意识。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爱岗敬业。
第十五条 认真学习、掌握并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及学校的财务工作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认真做好经费、存款及其它各项费用的现金和转账的收付工作。对违犯政策、纪律、制度的一切收付有权并应坚决予以抵制。
第十七条 在办理各项收付工作时,要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差错。如有差错,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并根据会计制度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根据每天发生的收付凭证,及时按科目记好现金收付账,银行存款账,核对现金库存和银行存款金额。做好现金收付日结单,月终做好结账工作。
第十九条 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第二十条 认真管好各项单据凭证,印章和钥匙,严守各项数字机密。
第三章
基础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处理程序 第一条 所有财务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小学财务制度》及财政局规定设置和
使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和辅助账。
第二条 办理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经办人应及时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内容是否齐全,印章是否完整、齐全和清晰,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物品采购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及财务负责人是否同意报销等。出纳会计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条 财务处理程序是:1、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2、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4、月末,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各类明细分类账的余额与总分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同时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第二节 预算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校预算是指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五条 对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学校年初必须根据综合预算控制指标,结合本校实际,积极组织收入,本着“保运转、保安全、保稳定”原则,细化项目,分类核算,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严禁挪用、乱支,严禁举债搞建设,更不能举债滥发钱物,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三节 财务监督制度 第七条 财务监督的依据:1、国家的方针、政策;2、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各类财政、财务制度和其他财经制度;3、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4、学校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及内部各种经济、业务计划等。
第八条 财务监督的对象:1、预算编制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预算执行的进度与计划是否适应、是否及时合理地调整;2、各种收入的计划性、合规性是否有增加的潜力、是否及时入账、是否全额纳入预算管理;3、各种开支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按计划与预算开支、是否履行审核和批报手续;4、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的领用、购建盘点情况;5、负债的规模,各种应缴款项有无及时、足额解缴,债务是否及时结清,债务是否在可控范围内;6、国有资产是否流失,专用基金是否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的分配情况;7、有无乱发奖金福利、挥霍浪费、贪污盗窃等问题;8、是否发挥民主理财的作用,定期向教职工公布财务收支状况;9、会计、出纳是否实行回避制度(学校主要领导亲属不能担任财务工作);10、其他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第九条 财务监督工作由校长室、总务处及相关人员按照各自的分工,各司其职。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小组成员由教代会推选。对本单位所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财务监督人员有权监管学校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监管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有权监管资金收付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对于监管检查出的问题及违法违纪行为,监督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向单位领导人反映。
第四节 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的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内部牵制的基本要求是:任何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或部门参与的各种会计处理程序规定和实物控制措施。每项经济业务处理,都要使下级受上级的监督,上级受下级的制约,促进上下级均忠于职守。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记账、审批和财务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财物保管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审批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得担任采购员和保管员的工作;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采购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分离;报账人员与内审人员岗位分离。
第十三条 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岗位相分离,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
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重大经济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节 财务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收支审批分为审核和批报。审核由会计负责;批报由学校校长担任,实行“一支笔”批报。审核和批报两项工作不得兼任。
第十五条 学校每一笔经济业务发生后,经办人首先要办理经办人、说明人、验收人等签名手续,然后把与经济业务相关的所有凭证如物品采购单、入库单、工程合同、购物清单、会议纪要等原始资料附在原始凭证后报审核人审核,最后由学校校长批报(500 元以内校长签字算数,超过 500 元必须有中层领导签字证明)。
第十六条 学校重大购置、维修(5000 元以上)和日常经济业务在 1000 元以上的需校务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购置、维修要报请教育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审核和批报人员应严格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财会人员严格把关。审核和批报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承担责任,财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节 原始凭证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1、原始记录名称;2、填制日期;3、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姓名;4、原始记录编号;5、经济业务内容;6、数量、单价和金额或其他计量单位;7、经办证明、验收和审批人的签章等。
第十九条 各种原原始凭证要由业务部门和总务部门进行认真
审核,重点是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条 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填写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反映的经济业务符合实际情况;2、各种内容要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签字盖章,做到手续齐备;3、文字简明扼要,数字清楚,易于辨认,阿拉伯数字要逐个写清楚,不得连写,在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属于套写的凭证一定要写透;4、各种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检查。在发生错误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将作废单据全部保存备查,不得撕毁;5、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填写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加盖经办人印章;6、原始凭证要及时填写,按规定程序进行传递。
第七节 现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库存现金的存放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当日必须及时送存银行。调整库存现金限额需由总务处提出申请,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二十二条 收取大额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二十三条 不得保留账外公款,不得用转账凭证、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更不得将学校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十四条 从银行支取现金,出纳员应在支票上写明用途,现金收入必须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将当天收取的现金直接用于支付,即“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二十五条 出纳人员每天必须按照现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将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和日记账上的结存数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如有差错,即时查明原因。
第八节 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互制约、严格稽核”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票据领取、发放、核销时要进行登记并签名,会计每月末要进行核对账面结存数和实际库存数,防止票据丢失。票据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逐项填写齐全,文字要清晰、工整,多联票据必须一次复写,内容要一致合法,严禁分次复写、套写;各种票据严禁涂改、刮擦、挖补等。
第二十八条 发票由专人负责,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薄应当长期保存,不得擅自销毁。
第四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一节
收入管理 第一条 本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资金。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2、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
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1、必须按规定的渠道、标准取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组织收入;2、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管理,对拨入经费要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对行政性收费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3、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4、根据收入类别,合理设置明细账,并及时、准确地记账,防止收入流失,提高核算的准确性度。
第四条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学校收取的资金,统一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再根据财政部门的核定,从财政专户拨回;2、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3、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取费用,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制,严禁乱收费。
第五条 其他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作为财政拨款的补充。但取得其他收入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得违法取得。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对其他收入如实填报,不得瞒报、不报或虚报。
第二节 支出管理 第六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
篇八:《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文 件沪教委财〔2010〕43 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 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 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 财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 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为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民办中小学校特点,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并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试行期间我委又多次听取基层单位意见,予以完善,现将修订稿印发给你们,并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2008 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的《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沪教委财〔2008〕85 号)同时废止。
各区县教育局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办法,加强对区域内民办中小学财务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统筹管理,要将此作为对民办中小学政策扶持的必要条件,同时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此作为学校开展年检、审计和专项督导等日常管理的重要制度文本加以执行。
附件: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2.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 3.新旧核算制度之间衔接的说明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联系人:陈永年,联系电话:23116687)
主题词 :民办教育
中小学
财务
管理
通知 抄送: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0 年 6 月 21 日印发 (共印 40 份)
附件 1: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遵循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民办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办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中小学校包括: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 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如果出资人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应当在学校的章程中明确载明。
第五条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规范:
(一)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度; (二)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教职工绩效考评与薪酬管理制度; (四)资金结算管理制度; (五)收费标准管理制度; (六)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制度; (七)收据和发票管理制度; (八)经营承包财务管理制度; (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十)
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十一)
专用资金管理制度; (十二)
其他财务会计工作的制度。
第六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七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严格履行举办者投入财产的认定和过户手续,保证出资的真实、合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保障财会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效落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加强法人财产的管理,防止学校法人财产流失;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和办学活动情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九条 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校的各种资金。
第十条 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下同)批准后任命,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学校的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校的会计人员必须按时接受本市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落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透明公开、完整科学、及时有效、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三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办学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分为收入预算、费用预算和资产预算等。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部门预算组成。学校应当根据科学的方法编制预算。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学校校长负责拟订年度预算,由学校决策机构审批后实施,对学校的业务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可以报学校决策机构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费用预算。
第四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投入资产的认定和过户:
(一)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二)
举办者可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者投入的知识产权等必须合规、真实。凡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三)
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通过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其中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通过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证明,且评估基准日为办学批准日;出资人按一定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合理回报,如再投入到学校,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四)
举办者必须在学校法人登记成立后一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将投入资产(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等)过户到学校名下。
本办法试行前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尚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1 年内完成过户工作。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等依法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按法定验资机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书面报告合理确定举办者的出资额,依法向教育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如需修改学校章程中有关出资额的记载事项,学校应当按法定验资机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书面报告合理确定出资额,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要依法落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学校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学校的资产。禁止学校利用本校教学设施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依法加强和规范法人财产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学校应当对国家资助财产、出资人投入学校的财产、受赠财产和办学积累的财产,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出资人对学校投入的财产和学校接受捐赠的财产,应当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所出具的书面报告中确定的财产,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要对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财产进行分类核算;对获得的专项经费,应当在每年度末向专项经费的提供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 1 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 1 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 6 类:
(一)
房屋和建筑物; (二)
专用设备; (三)
一般设备; (四)
文物和陈列品; (五)
图书; (六)
其他固定资产。
学校应当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学校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民办中小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的规定执行。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残值率为 5%。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按月提取折旧,文物和陈列品除外。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民办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分类 折旧年限 民办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分类 折旧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
1.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 混合结构 3. 砖木结构 4. 简易房 40—50 年 35—45 年 20—25 年 8—10 年 二、专用设备 8 年 5. 文体设备 6. 医疗设备 7. 机器、机械设备 8. 交通运输工具 三、一般设备 5 年 9. 电教设备 10. 印刷设备 11. 办公设备 12. 家具 13. 实验器材 14. 电子计算机 15. 电子配件 3 年 四、文物及陈列品 — 五、图书 3 年 六、其他固定资产 10 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实施有效的绩效考评,合理控制教职工薪酬,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学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支付方案应当经学校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五章
收入和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收入分为: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并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
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
(二)
政府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因国家机构给予的资助而取得的收入。
(三)
捐赠收入是指学校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四)
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五)
其他收入是指学校除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收入,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费用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所得税和其他费用。
(一)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中所发生的与直接提供教育服务相关的费用,可细分为: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缴费、福利费、兼职教师薪酬、劳务费、工会经费、折旧、材料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医疗费、助学金、绿化费、宣传活动费、税费支出及其他费用。
(二)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决策机构进行管理和学校的后勤保障部门提供后勤服务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学校决策机构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和差旅费等)、后勤服务人员的薪酬支出(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福利费等),存货和固定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等。
(三)
筹资费用是指学校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学校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四)
所得税是指学校办学活动过程中应依法缴纳的所得税。
(五)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
费用、所得税的各种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学校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所得税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学校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包括与出资人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明确区分教育活动收入和非教育活动收入、教育活动支出和非教育活动支出;无法明确区分的支出项目,应按合理的标准分摊归集到有关项目;分摊标准一经确定,本年度内不得变更,下年度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容、事由和影响。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七条 结余是学校(业务活动)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全部费用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或发生的净亏损)。办学结余是指学校的全部收入扣除全部费用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后,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专用资金后的余额。
第二十八条 学校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发展、建设需要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即专用资金。
(一)提取发展基金。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取发展基金。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
篇九:《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和国家有关法规, 结合中小学校特点, 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 职业中学、 特殊教育学校、 工读教育学校、 幼儿园、 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 3 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 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国家、 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 4 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 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 加强核算,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资产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 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 5 条
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 实行“统一领导、 统一管理” 的体制。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 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不具备条件或不需要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 实行“集中管理、 分校核算”的体制。
即在一定区域内, 设置中心财务机构, 统一管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
学校只设报账员, 在校长领导下, 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 统一向中心财务机构报账。
具体实行何种体制, 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 6 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 工作权限、 技术职称、 任免奖罚, 应严格按照〈会计法〉 规定执行。
第 7 条
中小学校校办产业、 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活动, 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领导。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 8 条
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 9 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 超支不补、 结余留用” 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中小学校特点、 学校收支状况、 事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
第 10 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 坚持“量入为出、 统筹兼顾、 保证重点、 收支平衡” 的原则, 学校应当自求平衡, 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 11 条
预算编制方法
收入预算, 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 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 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的编制, 应在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的前提下, 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第 12 条
预算编报审批程序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方案, 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
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 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 13 条
预算执行和调整中小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 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 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 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 确需调整时, 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 调减的, 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 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 14 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 15 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
财政补助收入, 即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 包括教育事业费、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费、 公费医疗经费、 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 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
定, 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
上级补助收入, 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
事业收入, 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 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 借读学生缴纳的借读费; 住宿学生缴纳的住宿费; 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
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要及时足额上缴, 不计入事业收入; 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 计入事业收入。
(四)
经营收入, 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即中小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
其他收入, 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包括社会捐赠, 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等。
第 16 条
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统一管理, 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 17 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 18 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
事业支出, 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 补助工资、其他工资、 职工福利费、 社会保障费、 助学金、 公务费、 业务费、 设备购置费、 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
建设性支出, 即中小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 包括用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新建、 改扩建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
(三)
经营支出, 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即中小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 19 条
中小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 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为前提。
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 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能直接归集的, 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济收入配比。
第 20 条
中小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 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 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验收。
算数代替。
第 21 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主度没有统一规定的, 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 报主管部门习和财政部门备案。
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 22 条
中小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 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不得虚列虚报, 不得以计划数和预
篇十:《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财[2008]21 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近年来随着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中小学财务管理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促进了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但是少数地区中小学财务管理仍存在责任不明、制度不严、效益不高等问题个别学校甚至存在私设“小金库”、私分公款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有关责任人已经受到法律的惩处教训十分深刻。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切实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经过地方各级政府的努力基础教育经费得到了持续快速增长这对教育经费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文件
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是从源头上预防经济犯罪避免国家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严格中小学收入管理
中小学校要严格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管理。所有预算外收入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小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执行经批准的收费必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严禁乱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实行免除学杂费以后除按原“一费制”相关标准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及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外 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要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再缴纳课本费。绝不允许“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普通高中要继续巩固完善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限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力争逐年有所降低要切实将择校生纳入当地统一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三、严格中小学支出管理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作为报销凭证。学校
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学校所有支出实行校长负责制要明确一位校级领导分管财务工作划定审批权限各负其责。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对于大额资金的使用要由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要定期公布学校收支及管理情况。要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的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出纳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坐收坐支。
四、加强中小学资产管理
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资产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特别是加强对中小学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管。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应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中小学校要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学校资产台账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中小学校要严格对外投资管理不得从事购买股票、基金、企业债券等风险性投资活动也不得以货币资金投资企业。学校资产用于抵押和担保要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
借必须经过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中小学校要加强校办产业的管理按照校办产业改制的要求严格成本核算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完成改制工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加强中小学财会队伍建设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选拔政治素质高、 业务能力强 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教育财务工作。
要严格按照 《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定期组织、选派财会人员参加专业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职业素质。财会人员要熟悉教育财务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同时 要提高责任心 正确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会计事项应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要建立财会人员的考核奖励机制对考核优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六、强化中小学财务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
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协同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定期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中小学经费违规向学生乱收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乱发钱物等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中小学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
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文件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并立即组织一次全面的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专项检查 主要对象是城市和县镇中小学校重点查处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等违规行为。同时要组织开展对中小学校长的教育培训活动特别是加强反腐倡廉教育认真学习国家的财经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廉洁履职意识。各地对检查出的问题应采取措施整改检查和整改情况请于 2009 年3 月 31 日前报送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将视情况对各地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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