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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7篇

时间:2022-08-28 17:05:05 来源:网友投稿

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7篇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目录第一章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四章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7篇,供大家参考。

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7篇

篇一: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单位规章制度 目录 第一章 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四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六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附则

  总 则 第 1 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 2 条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员工是指青岛百斯特钢构有限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 3 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4 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 5 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一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 6 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7 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 8 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如信息有变化应及时通知公司。

 第 9 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第 10 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 11 条

 公司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 12 条

 公司一经录用的的合同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保险;非合同制的临时工不予办理劳动保险。

  第 13 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 14 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 15 条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 16 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 17 条

 每月 26 天为满勤,满勤的员工有满勤奖。

 第 18 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 19 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

 (2)婚

 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 3 天;男女双方晚婚的(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 23周岁)增加 14 天。

 (3)丧

 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 3 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 3 天以内的丧假。

 (4)产

 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符合晚育的(23 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 60 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 7 天。

 第四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 第 20 条

 福利待遇 (1)

 职员入职后,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后经公司考核合格并同意录用者,须与公司签订二年劳动合同,公司按规定为其缴纳五项劳动保险。若因特殊原因有不愿意入劳动保险的员工,公司每月给予适当补贴 200 元。

 (2)

 职工入职后,对于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员工,从第二年开始,工资待遇实行工龄补贴,每干满一年,每月补贴

  40

 元。第二年为每月补贴 80 元,依次类推。

 (3)

 公司每年免费发放工作服,单衣和棉衣各一套。对于工作不满半年时间的员工离职时,从其工资中扣除工作服费用。

 (4)

 公司有免费班车接送,并备有食堂,在公司就餐者:对于出勤 20 天以上的员工报销当月全部餐费,各员工于每月月初到办公室领取 100 元饭票。出勤不满 20 天的员工不予报销餐费。

 第 21 条 工资计付

 每月付给工人的实得工资=日工资总额+加班费+满勤奖+工龄奖-各项罚款金额。

 第 22 条 新员工入厂未干满 7 天的员工一律不结算工资。

 第 23 条 后勤实行月工资制,满勤为 26 天。满勤发放全额工资,并发放满勤奖 50 元/月。因请假出勤不满 26 天时,工资核算时扣除相应请假天数工资。另对于请假时间包含周日休息日时,结算工资时该休息日为请假时间,不结算工资。

 对于放假的工资核算:对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的工资按出勤核算,对于非法定节假日的放假,不予核算工资。

 车间实行日工资制,按实际出勤天数结算工资。满勤为 26 天,满勤奖 100 元/月。

 第 24 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 25 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 26 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 30 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解聘后的员工工资发放日期,均同步于公司员工的工资发放日期。

 第 27 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 28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因绩效考核而减发的工资; (6)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 29 条 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章 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 30 条工伤的认定及处理 (1)工伤的分类:

  A、 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入职公司后患职业病的。

 5)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非自己主要责任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B、职工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 因违法犯罪受到伤害的;

 2) 违章作业受到伤害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4) 醉酒受到伤害的。

 5) 不服从领导安排而发生的伤害; 6) 未经授权、许可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害; 7) 工作期间打架斗殴受到伤害的; 8) 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伤害;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C、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2)对于工伤期间的工资规定:

 a) 对于必须住院的:住院期间支付企业规定的工伤基本工资,标准为该员工基本工资的50%,对于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家人护理。

 b) 对于需休息不能上班的:持医院证明(必须是市级以上)并经主管领导批准,休息期间支付该员工基本工资的 50%。超过时间部分,按事假处理。

 c) 对于可以坚持上班的:给予半天休息时间,当天工资 100%支付,此后不出勤按事假记工。

 (3)对于工伤事故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

 a) 对于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保险的员工,由劳动部门按规定给予报销。

 b) 对于参加保险公司保险的员工,根据保险公司的赔偿进行。

 c) 对于未参加任何保险的员工的工伤,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报销住院发生的或就诊 发生的与工伤有关的费用,对于自己要求的与工伤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4)特殊情况下的处置:

  1)任何车间、部门、个人故意拖延、隐瞒上报,对受伤害人员造成不利的将承担一切责任。

 2)因工作在厂区以外发生的事故,受伤害人员所在部门视情况应当派人赶往事发地协助救治工作,并同时上报总务部。

 3)因救护需要移动现场的,必须标明移动的位置、部位和物件等,对无故、有意破坏事故现场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4)对于工伤者治疗期间,提出与国家关于工伤医疗待遇的政策规定范围允许外的无理要求,企业有权不予采纳。

 5)对经医疗部门诊断身体已康复,劳动力恢复而无故拖延不上班者,将按照旷工处理。

 6)对治疗工伤期间,乱开医药费、营养费等,及治疗与工伤伤害处无关的费用,一经查出,将按药费的三倍处罚。

 7)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依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根据有关标准和政策进行(指参入劳动保险的)。

 8)因工伤需要就诊或住院者一律要上报总务部后,到指定医院治疗。

 第六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六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 31 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书面请假,不得无故旷工,15 日以下(包括 15 日)的请假由该员工的部门经理或主管决定,15 日以上的,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报总经理批准;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自己不能及时请假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 1 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上的,视为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当生产任务紧急时,职工一般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来上班者,以旷工论处;旷工每天按日工资的两倍扣除。

 第 32 条

 员工应遵守如下辞职制度:

 (1)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三日通知; (2)员工辞职由总经理批准,辞职获准后,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3)

 职工不办理请假、辞职等正常手续而私自离职不上班者,以旷工论处;旷工每天按日工资的两倍扣除。

 (4)职工辞职前旷工天数计算:自不来公司上班的第一天算起,直到返厂办理正式离职手续为止的中间总天数。

 第 33 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厂区,必须按规定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的除外; (12)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 34 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 相 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 35 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 36 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 37 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

篇二: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司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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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 动 用 工 规 章 制 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劳动管理准则与员工行为守则,保障劳动安全,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劳动用工规定,依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上海携鼎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直营门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员工,指依法与公司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雇员统称。

 第四条:公司相关管理文件和实施细则,依据本条例制订。

  第二章:员工招聘

  第五条:公司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规要求,尊重宗教自由,提倡种族平等,明令禁止招聘人员在招聘作业中,存在种族、宗教信仰、性别、地区等方面的就业歧视。

 第六条:招聘员工时,严禁以任何名义扣押员工的身份证件,严禁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公司招聘的员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

 (二)

 持本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和招聘岗位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证件

 (三)

 身体条件和文化程度符合行业特殊规定及岗位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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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专业技术人员经专业机构培训并持有职业资格证或上岗证

 (五)

 无犯罪记录,非涉案在逃人员或国家明令取缔的非法组织成员

 (六)

 员工一经录用,须办理《健康证》,持证方可上岗

 第八条:劳动者应保证提供的证件、证明等个人信息真实有效,并保证与其它用人单位没有同时存在劳动关系。

 对提供虚假证照信息;刻意隐瞒严重疾病者;参与邪教、散播反党反社会言论者;私藏管制刀具、枪支、雷管、炸药等危险物品者,一经查出即时辞退,构成犯罪条件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公司员工招募流程及聘用原则如下:

 (一)

 管理技术类岗位提前 30日招聘,一般岗位提前 15日招聘

 (二)

 招聘作业流程(详见下表一)

 (三)

 招募员工时,内部介绍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

 管理岗位原则上从公司内部员工中选拔,并确保选拔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条:招用劳动者时,人力资源部门严格依照《岗位职务说明书》标准进行甄选,对重要岗位应聘人员必须进行人才测评和职业背景调查。并就公司的劳动条件、薪资待遇、工时休假、规章制度及行业安全卫生要求等劳动者需要了解的情况作如实介绍。

 第十一条:原则上禁止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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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公司自员工报到之日起建立员工名册。

 第十三条: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公司在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内,能够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内部调整。

 表一:公司招聘作业程序

  内部引荐或筛选或审查经过?外部招聘现场招聘现场筛选双向基本平面媒体 网络招聘 高级人才双向基本筛选候选筛选简历发布招聘视频面试筛选电子双向基本双向基本通知候选人面试(复试)、经授权对应聘人员进行职经过

 批准聘用未经过终止条件较好通知入职,订立聘用合同组织新员工培训(转岗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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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新进员工必须参加三级安全教育(即:企业级安全教育、部门/门店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

 企业级安全教育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门店训练员)在员工入职培训时实施作业,并登录《新进员工试用评核表》。部门/门店级安全教育和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在员工正式上岗 1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依照公司教育培训管理要求,试用期员工应接受上岗作业指导,内容包括:岗位工作职责;工作礼仪;工作器具、设备使用和操作;酒店六常法基础培训;绩效管理培训及其它必要常识、技能。由直接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情况要求登录《新进员工试用期评核表》。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公司提供技能培训或外派学习深造,并书面约定服务期。

 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自用工之日起,公司与劳动者正式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公司于用工之日起 30 天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为三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按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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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职人员的《劳动合同》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九条:员工试用期一般为 30 天,需要延长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 90 天。员工内部晋升时,转岗培训期为 30 天,培训期间工资标准不变。

 第二十条:员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经说明的

 (二)

 贪污、盗窃、聚众赌博、非法罢工、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屡次违反劳动纪律,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2次以上的

 (五)

 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六)

 泄露经营机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七)

 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八)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

 (九)

 具有自杀、自残或暴力倾向的

 (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公司向劳动者出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 30 天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未能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要求紧急辞工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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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公司支付 1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其它特殊情况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劳动保护

  第二十五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定,提供合格的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措施,定期组织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宣传和检查。对从事特殊岗位的员工按规定免费提供劳保用品(如口罩、手套、工帽、防暑用品等)。

 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卫生培训及宣传教育,并自觉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员工个人登记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无关人员禁止查阅员工履历表或复印、传播。

 第二十七条:严禁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员工;严禁强迫员工劳动;严禁对员工实行搜身、拘禁;禁止私拆员工私人信件、邮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灭火训练、自救逃生常识和安全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消防演习,以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九条:根据卫生防疫要求,公司管理部门定期对工作场所、宿舍域进行清洁、杀虫和消毒,切断病毒传播途径,保障员工身体健康。

 第三十条:公司明令禁止违章指挥及强令冒险作业,员工对违章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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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应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检举。

 第六章:工伤 处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因下列情形伤残或死亡的,认定为工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三)

 因公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责任事故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的

 第三十二条: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从事抢险救灾,为维护社会和人民利益受到伤害的

 (二)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经四十八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三十三条: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

 因打架斗殴、盗窃、抢劫或其它实施犯罪导致伤亡的

 (二)

 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

 伤病期间拒绝治疗的

 (四)

 自残、自杀的

 第三十四条:发生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救治伤员为第一位。

 第三十五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逐级上报,并于 24小时内报当地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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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社保部门,隐瞒、漏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劳动纪律

  第三十六条:公司劳动纪律的执行原则是:

 (一)

 批评教育为主,纪律处罚为辅

 (二)

 奖惩结合,一视同仁

 第三十七条:公司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受到警告处分累计 2 次者记严重警告处分一次:

 (一) 上班时间不穿工衣、不戴工牌,及其它违反职业仪容仪表规定者

 (二) 衣衫脏污且拒不改正者

 (三) 穿拖鞋上班等违反劳动保护规定者

 (四) 浓妆艳抹超出规定要求者

 (五) 不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如口罩、手套等)者

 (六) 工作场合袒胸露背、抠脚丫、掏耳朵、挖鼻孔、随地吐痰等不雅行为者

 (七) 在营业场所怪叫、吹口哨者

 (八) 在营业区域吸烟者

 (九) 经常性迟到、早退者

 (十) 不假外出者

 (十一) 请假超时者

 (十二) 消极怠工者

 (十三) 擅离工作岗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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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上班时间做私事者

 (十五) 上班时间手机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者

 (十六) 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躺卧、睡觉者

 (十七) 工作期间顶撞上级、扰乱管理秩序者

 (十八) 偷食客人菜品、饮料者

 (十九) 正常营业期间有拒客行为者

 (二十) 因服务不当导致客诉者

 (二十一) 出现错单、漏单行为者

 (二十二) 无故不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的会议、培训者

 (二十三) 违反公司规定带进、带出物品者

 (二十四) 浪费公司水、电,经提醒无效者

 (二十五) 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者

 (二十六) 值班人员擅离工作岗位者

 (二十七) 下班后工作场所不按规定关闭水电煤气、关窗、上锁者

 (二十八) 在异性职工集体宿舍从事异性间过分亲昵行为者

 (二十九) 在单位内部散布、传播消极言论者

 (三十) 私自开启、挪用消防器材者

 (三十一) 公司明令禁止的其它属轻微性质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八条:公司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受严重警告处分达 2 次及以上者,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予以停工、降职、罚款、调岗或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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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骚扰异性者

 (二) 管理职员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员工者

 (三) 管理职员对员工强行搜身者

 (四) 失职、渎职造成工作责任事故者

 (五) 对检举、揭发或管理工作行为挟私报复者

 (六) 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者

 (七) 违规招募、解雇员工者

 (八) 冒报、冒领工资或将公司物品据为己有者

 (九) 严重泄露公司内部信息或经营秘密者

 (十) 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工作设备损坏者

 (十一) 涂改考勤记录者

 (十二) 无故旷工,影响工作正常运作者

 (十三)

 拒不服从工作指派或工作岗位调整者

 (十四)

 威胁、辱骂上级者

 (十五)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者

 (十六)

 偷食客人菜品、饮料且被客人投诉者

 (十七)

 出现客人跑单责任事故者

 (十八)

 蓄意损坏公司或她人财物者

 (十九)

 威胁、恐吓她人人身安全者

 (二十)

 纠集外部人员威胁、恐吓公司内部员工者

 (二十一) 煽动她人怠工、闹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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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 私自涂改帐单或利用其它手段企图套取客人现金者

 (二十三) 私自扣留客人酒水不上交者

 (二十四) 拾获客人遗留物品不主动上交者

 (二十五) 损坏公物后,不能主动报告者

 (二十六) 蓄意撕毁公司文件、资料或张贴的通知、告示者

 (二十七) 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者

 (二十八) 未经公司同意私拉乱接电线导致轻微事故者

 (二十九) 在异性职工集体宿舍留宿者

 (三十) 厨房值班人员制作或提供不洁、变质食物导致不良后果者

 (三十一)

 带领外人在公司职工宿舍留宿、占用床位者

 (三十二) 私自翻看她人手机、相册、日记、存折,侵犯她人隐私者

 (三十三) 私拆她人信件、邮件者

 (三十四) 未经同意丢弃她人物品者

 (三十五)

 盗用她人名义从事不当活动者

 (三十六) 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她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者

 (三十七)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

 (三十八) 其它严重违反行政法规或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员工因失职、渎职或故意破坏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辞退/解雇处理,情节严重

 文档仅供参考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情形者

 (二)

 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且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者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条:用工部门依据劳动纪律条款解雇员工时,应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调查确认。

 第四十一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给予内部通报嘉奖,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具有重大贡献的可予重奖:

 (一)

 积极检举、揭发、指证盗窃、贪污、营私舞弊或内部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

 关键时刻挺身而出,保护公司员工人身安全免受侵害的

 (三)

 紧急关头勇于抢救公司财产,为公司挽回重大损失的

 (四)

 为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且收到明显效益的

 (五)

 创造改进工作设备或工艺,经济收益明显的

 (六)

 符合“见义勇为”社会公民奖励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经考核成绩优异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上调工资。

 第四十三条:公司每月进行一次“优秀员工”评比活动(详见公司《薪酬福利方案》),凡获评优秀员工称号的,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晋升。

 第四十四条:员工检举、揭发或指证内部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公司

 文档仅供参考

  将为之高度保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八章:员工离职

  第四十五条:自离职之日起,员工与公司之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第四十六条:员工因过失需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经人力资源部门调查确认后呈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七条:员工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能够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员工提前 3 日通知公司的,能够解...

篇三: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动

 用

 工

 规

 章

 制

 度

 福建贝斯特工艺品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八日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三章

 员工基本要求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六章

 工资福利 第七章

 社会保险与工伤认定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女工及未成年工保护 第十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十一章

 安全与卫生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 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及其配套法规、 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员工, 员工包括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 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 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 休息休假、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 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 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 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 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 工资奖金分配权、 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 招聘 1、 招聘原则:

 本公司不因国籍、 种族、 民族、 社会出身、 宗教信仰、 政治主张、 残疾、 婚姻状况、 性别、年龄、 兴趣等不同而在雇用时受到任何歧视。

 2、 招聘渠道:

 一是至劳动力市场招收; 二是依照需求统一至相关高等院校、 职业技术学校招收; 三是按需要在本地按有关程序招募合格人员; 四是通过在职员工介绍, 经有关程序招收员工。

 第六条 录用 1、 录用原则 (1)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 一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必须年满 16 周岁)

 且须通过身体健康检查。

 (2)

 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体证明。

 (身份证、 就业证、 暂住证、 其它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3)

 公司不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者。

 (4)

 公司不招收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

 (5)

 公司不招收未与其它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6)

 公司不招收经培训无法胜任工作劳动者。

 (7)

 新进员工须经甄选, 并经审查核定后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

 (8)

 新进员工, 按照《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 协商一致确立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向员工说明理由; 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 3 天告知企业。

 (9)

 公司不录用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人员。

 2、 录用程序 (1)

 应聘人员先至人事部面试:

 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 毕业证、 三张一寸照片及原单位离职证明等; 再填写应征资料, 人事部对其进行身份验证和工作经验的考核。

 (2)

 由人事部带领至相关车间(部门)

 负责人处进行专业技术考试(文职及以上人员需进行智能考试, 再去主管处面谈)

 。

 (3)

 考试和面试合格后, 由人事部经理签名。

 (4)

 人事资料签名后, 人事部将对其进行职前教育、 培训。

 (5)

 组织身体检查。

 (6)

 每个新进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

 3、 劳动合同签订及解除 (1)

 劳动合同年限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期限。

 (2)

 合同试用期由企业根据合同期限依法确定。

 (3)

 劳动合同内容:

 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工作时间、 薪资待遇、 社会福利、 劳动纪律、 合同变更、 合同解除、 调解仲裁等内容。

 公司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员工本人一份。

 (4)

 劳动合同应当在员工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

 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 不得录用。

 合同一旦签订将对企业及员工都具有约束力。

 (5)

 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公司, 并在原岗位工作日, 经公司及时核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开公司。

 (6)

 如未提前 30 日提出且未办理手续便单方违约解除合同并造成损失者, 应依法赔偿责任。

 (7)

 如有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用途工作时, 或者合同因客观情况无法履行, 但又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时, 公司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到期办理退工手续。

 (8)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 3 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9)

 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在合同履行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员工职业培训 1、 职前教育(新进员工教育训练)

 :

 新进员工一律于报到当日由人事部安排职前教育训练, 内容有:

 公司简介、 劳动合同与员工守则、 工作注意事项、 安全卫生教育、 品质观念教育、 行为规范教育, 了解基本工作流程以及生活辅导功能简介等。

 2、 员工职业培训:

 为加强员工个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与知识管理,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 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 实行职前培训、 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 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公司提供员工在职进修机会, 包括技能再培训、 管理技巧、 沟通技巧、 消防急救培训、 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机器安全与设施安全培训等。

 第八条 人事档案:

 员工的劳动用工档案由公司统一保管, 员工应当如实填写相关资料, 如有欺骗行为, 一经发现将以欺骗违背真实意思解除合同。

 第九条 企业选送职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 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三章

 员工基本要求 第十条 员工行为规范 一、 遵守国家法令, 不做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事;

 二、 忠于职守, 不做有损公司利益的事, 时刻维护公司的利益, 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

 三、 工作时应保持服装、 发式整洁大方得体;

 四、 生产过程中不允许吃零食、 串岗或擅自离岗。

 五、 生产结束后不允许带物料或成品出车间;

 六、 妥善保管办公用品, 桌面物品应保持整洁有序, 下班前应将内部文稿妥善保管, 防止遗失泄密。

 七、 防火、 防盗, 发现事故隐患或异常情况应立即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消除隐患。

 九、 不得将亲友或无关人员带入工作场所或生产车间, 不得在值班时间留宿外来人员。

 十、 保持工作场所清洁, 应做到每日清扫一次。

 第十一条 员工职责 一、 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 遵守本岗位各部门的各项管理细则。

 三、 严格按公司管理模式动作确保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的顺畅高效。

 四、 服从上级指挥服从分配, 服从调动, 下级服从上级, 不推诿, 不顶撞上级。

 六、 按时完成自身岗位所分配的工作指标, 按规定时限完成任务。

 七、 操作过程中严禁串岗或相互聊天, 工作时间不喧哗, 不闲谈, 不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八、 工作时间不允许用公司设备用具干私活, 做私事。

 九、 严格按岗位操作规程操作, 严禁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

 十、 爱护公司公物, 办公用具和生产设施、 设备。

 十一、 办公管理人员上班时间不允许玩电脑游戏。

 十二、 严格按公司作息时间上、 下班并打卡记录考勤。

 第十二条 员工权利与义务 一、 员工必须有爱厂如家的意识, 树立“我为公司, 公司为我” 的理念, 关心和维护国家与企业的公共利益, 忠于职守, 快节奏、 高质量地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 员工必须努力学习政治, 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不断提高政治、 文化、 技术、 业务水平。

 三、 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拟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对规章制度有不同意见或建议, 可以在执行制度指令的前提下, 向有关部门直至总经理提出(或工会组织提出)

 。

 四、 员工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评议和提出批评、 建议的权利, 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章和失职行为有申诉、 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五、 员工依法组织或参加工会活动, 任何人, 特别是公司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阻挠或限制。

 六、 员工可按本公司制度规定, 享受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福利等各项权利的待遇。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自职工录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

 签字, 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十六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 设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并算作本企业的工作期限。

 第十七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包括变更合同期限、 工作岗位、 劳动报酬、 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

 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企业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职工,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

 职工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 16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 产期、 哺乳期内的;

 (4)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可以在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双方在保密协议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 合理的原则。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职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

 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有意识费用或双方合同的约定;

 (3)

 对生产、 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双方约定的其他赔偿损失费用。

 第二十二条 非企业过错, 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 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自动离职, 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企业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

 (2)

 职工退休、 退职的;

 (3)

 职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死亡的;

 (4)

 企业依法解散、 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 产期和哺乳期内,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 孕期、 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 15 条的情形除外)

 。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 提前 30 天通知职工, 并在 30 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 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职工, 向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 在职工向企业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 15 日内, 为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向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并在合同解除后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备案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职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发; 不满六个月的, 发给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五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二十八条 企业实行 8 小时工作制, 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超过 1小时, 因特殊情况, 在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条件下, 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 3 小时, 每月不超过 36 小时,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休息日企业安排加班的, 原则上安排调休, 如不能调休的, 按员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加班加点 (一)

 企业安排员工延长时间加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加点工资。

 (二)

 休息时企业安排加班的, 原则上安排调休, 如不能调休的, 按员工工资的 200%支付加班费。

 (三)

 企业安排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 300%的加班费。

 (四)

 加班安排须由员工自愿, 车间...

篇四: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众房屋拆迁维修有限公司 劳劢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事章 劳劢用工管理制度 第三章 工作时间及休假制度 第四章 薪酬不考核制度 第五章 社会保险制度 第六章 培训収展制度 第七章 劳劢纨律制度 第八章 劳劢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章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第十章 奖惩制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规用人单位和职工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的吅法权益,根据劳劢法、劳劢吅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吅本用人单位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 2 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二全体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3 条 职工依法享有叏得劳劢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劢安全卫生保护,享叐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劢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劢仸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劢义务。

 第 4 条用人单位负有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劳劢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劢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吅法劳劢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利。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 5 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遵循面吐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职工聘用基本条件:年满 18 岁(挄照未成年保护法规定,适吅年满 16 岁以上劳劢者工作的岗位可放宽至年满 16 岁)、?以上文化、身体健康、无违法丌良记录。

 各岗位人员具体招聘条件,详见用人单位岗位说明书(注: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各职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用人基本条件)。

 第 6 条 劳劢者应聘,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丌得填写仸虚假容。同时提供居民身仹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就业登记证等相关证件。所提供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丌得采叏欺骗行为借用或伪造证件。

 第 7 条 实行全员劳劢吅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一个月签订劳劢吅同,劳劢吅同双各执一仹。劳劢者丌愿意签订劳劢吅同的,概丌录用。

 第 8 条 劳劢吅同期限一般为?年,特殊岗位劳劢吅同期限由企业和劳劢者协商确定。企业不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劢吅同。

 第 9 条

 新招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劳劢吅同期限中。试用期根据劳劢吅同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 10 条 劳劢吅同必须全面履行。用人单位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劢吅同的必须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职工在试用期提前 3 日通知,可以解除劳劢吅同;职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丌符吅录用条件的,企业可随时通知职工解除劳劢吅同)。

 知悉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劢吅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注:有关商业秘密容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依法另行制订)。

 第 11 条 劳劢吅同期满,企业提前?天书面征求劳劢者意见(注:建议提前 30 天)。用人单位丌不劳劢者续签劳劢吅同的,应当在通知书中明确告知。

 第 12 条 解除、终止劳劢吅同,应当在?日挄照双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在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幵在?日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其它相关资料交还职工。

 第 13 条 解除、终止劳劢吅同经济补偿金挄劳劢吅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时间及休假制度 第 14 条用人单位实行 8 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经劳劢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丌定时或综吅计时工作制。

 第 15 条 作息时间规定:

 常日班上班时间:上午

 --

 ,下午

 --

 ;

 运转班上班时间:早班——、中班——、夜班—— (注:具体作息时间可根据胜仗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 16 条 格遵守工时制度。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不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加班挄规定执行。

 第 17 条 非经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丌得私自加班。职工个人确需加班的,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幵得到主管批准。未经批准私自加班的丌得作为加班统计。

 第 18 条 考勤以科室、班组为单位,考勤期为每月

  日至

  日。考勤记录包括出勤、病亊假、公假、加班加点时间等。考勤统计表交职工签字确讣。

 第 19 条

 格执行法定休假日有关规定。职工每年享叐带薪年休假天数,依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执行。

 第 20 条 职工休年休假必须提前?天吐所在部门或经理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经理(注:具体审批权限由用人单位确定)批准后可休假。

  第 21 条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24 个月医疗期。医疗期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因病或叐伤需要治疗请病假的,必须由本人出具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敁病情证明及病假单(注:提供病假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由用人单位确定,同时应考虑急诅病人病假如处理),经主管批准后能休假。

 第 22 条 职工因处理个人或家庭亊务可申请无薪亊假,用人单位可在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批准休无薪亊假。

 第 23 条 职工申请无薪亊假,须提前?天吐?部门(注:具体提前期及吐哪级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确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休假。

 职工因处理紧急亊务丌能履行提前请假手续的,应立即告知企业,说明情况及预计到岗时间,获得口头批准后可休假。到岗位后应即时补办休假手续。(注:为紧急亊务,吐用人单位哪级主管告知,由用人单位确定)

 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作旷工处理。

 第 24 条 亊假审批权限:(注:由用人单位根据管理层级具体设置,如请假 1 天由哪级批准,请假 2 天由哪级批准……)。

 第 25 条 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挄有关规定执行。休假需提前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休假(注:具体审批部门由用人单位确定)。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制度 第 26 条

 基本工资是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工作仸务或劳劢定额应享有的工资报酬。基本工资丌低二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各岗位基本工资标准另行制定。

 第 27 条

  等部门和岗位实行计时工资制;

 车间(班组)实行计件工资制。各岗位计时工资标准和计件工资计算单价由企业另行制定,幵在劳劢吅同中予以明确。

 第 28 条 用人单位制订科学吅理的劳劢定额,保证 90%以上的职工通过努力能够在法定工作时间达到和超过定额的挃标。

 劳劢定额由用人单位制定,幵根据职工技能熟练程度及时调整,定期公布。

 第 29 条 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日加班的,挄 150%标准支付加点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的,在 6 个月之安排调休,6 个月丌能安排调休的,挄 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的,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 30 条 加班工资以职工基本工资为计収基数(注:也可不职工协商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建议以职工基本工资为基数)。实行计件工资的,其加班工资 100%部分不计件挂钩,另 50%-200%部分(加点 50%、休息日加班 100%、法定节假日加班 200%)不工时挂钩。

 第 31 条 用人单位每月

  号以现金形式収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収工资。用人单位吐职工提供本人工资清单,职工领叏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 32 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可实行月度工资全额结算挄月预付制,幵经职工签字确讣。预付工资标准丌低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结余工资部分在年底 12 月 30 日前全额支付(注:具体时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

 职工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吐用人单位申请借款,用人单位在工资余额结算时予以抵扣。

 第 33 条 职工休病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工资挄基本工资収放。(注:病假期间工资也可直接挄最低工资标准的 60%-80%収放,建议以基本工资为妥,具体由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挄最低工资标准 60%-80%収放的,其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 34 条 职工因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损失标准由用人单位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规章制度对职工实施经济处罚。经济处罚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总额丌超过职工工资的 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丌低二最低工资标准。

 第 35 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可以代扣或减収职工工资而丌属二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依照规章制度扣除赔偿的损失费、违规违纨被扣除的部分工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其它工资或费用。

 第 36 条

 用人单位每年根据物价挃数、经济敁益和政府収布的工资挃导线,在对职工进行绩敁考核的基础上实施薪资调整和奖金収放,确保职工工资水平丌下降,稳中有升。

 第 37 条

 用人单位因叐金融危机影响经济敁益下降,经采叏措施仍丌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可不职工协商临时降低工资,但降低工资的标准丌得低二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应充分理解和支持,不用人单位共度难关。

 第五章

 社会保险制度 第 38 条用人单位挄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章 培训发展制度 第 39 条 加强职工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

 第 40 条用人单位提供与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脱产进行与业技术培训或由用人单位出资选送职工参加技能人才培训幵获职业资格证书的,涉及有关亊项通过劳劢吅同或签订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 41 条用人单位根据个人叐教育程度或工作技能提升情况,安排吅适的工作岗位,做到量才施用。

 第七章

 劳动纪律制度 第 42 条 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爱护用人单位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道德意诃和职业技能。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将叐到相应的处罚或处分。对实施纨律处分时,应听叏工会意见。

 第 43 条 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二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有权依法解除劳劢吅同:

 1、连续旷工

 天或者全年累计旷工达

 天(注:旷工天数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2、重失职,徇私舞弊行为而导致用人单位遭叐损失,金额重大或对企业造成其它重后果的; 3、违反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丏经确定为情节或后果重的行为(标准由用人单位定); 4、盗窃企业财物价值超过

 元人民币(注:金额由用人单位确定); 5、违反道德标准谋叏私利,接叐商业贿赂,骗叏物,提供虚假休假信息骗叏假期,或利用职务之便,从用人单位或有关第三谋叏私人利益等行为; 6、在工作场所寻衅滋亊,打架斗殴,导致他人被劢离岗治疗或休养

 ?小时以上(注:时间由用人单位确定)或干扰他人工作,叐到劝阻仍丌改正的; 7、违反保密制度,未经授权敀意将保密资料泄漏给予他人或者其他单位; 8、叐到违纨处分后,

 个月再次収生

 次违纨的(注:违纨次数、性质和类型由用人单位确定)

 9、同时不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劢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工作仸务造成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丌改正的; 10、已经不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同时不用人单位经营同类业务或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劢吅同或建立亊实劳劢关系的;

 11、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第 44 条 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批诂教育,给予书面警告,幵视情节轻重处以

 元至

 元的罚款以示惩诫(注:建议罚款数额丌宜过大以 5-10 元以,重在教育);

 1、一次迟到或早退

  分钟以上的作旷工论处,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自丌到岗的均以旷工论处。旷工 1 天扣

 元;

 2、上班迟到、早退,上、下班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每収现一例扣

 元; 3、工作期间消极怠工,干私活、串岗、吃零食,打闹嬉戏的,每収现一例扣

 元;

 4、随地吏痰、乱丢烟头杂物,浪费公物或公物私用的,每収现一例扣

 元; 5、拒丌服从吅法吅理的正常调劢和工作安排的,每収现一例扣

 元; 6、进入或逗留厂区,未挄规定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的,每収现一例扣

 元;

 7、……

  (注:第 43 条、44 条所列情形仅供参考,具体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章 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该部分容由用人单位自定。

 第九章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该部分容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1、商业秘密是挃丌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幵经用人单位采叏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亊项。

 2、 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案、工程设计、制造法、配、工艺流程、技术挃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贩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部文件、会议纨要、经济吅同、吅作协议等等。

 3、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职工调职或离职时,有关资料移交规定。

 4、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不知悉或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容包括保密的容、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仸等亊项。

 5、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不知悉或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离开后的一定期限(最长丌超过 2 年),丌得在生产同类丏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仸职,但需挄月吐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第十章

 奖惩制度 该部分容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注意掌握以下几点:

 1、为增强职工责仸感,调劢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劢生产率和工作敁率,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应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形式有表...

篇五: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动 用 工 规 章 制 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明确权利和义务,规范劳动管理准则与员工行为守则,保障劳动安全,维护内部经营管理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阿三品牌餐饮连锁 (以下简称公司)

 下属的分支机构和员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员工,是指依法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统称。

 第四条:公司相关管理文件和实施细则,依据本条例制订。

  第二章:员工招聘 第五条:公司严格遵照国家《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规要求,尊重宗教自由,提倡种族平等,严禁招聘工作人员在种族、宗教信仰、性别、地区等方面存在就业歧视。

 第六条:招聘员工时,严禁扣押身份证件,严禁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公司招聘的员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 (二)

 持本人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和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证明 (三)

 身体条件和文化程度符合行业特殊性及岗位工作要求 (四)

 专业技术人员(如驾驶员、厨师)经专门培训并持有职业资格证或上岗证 (五)

 无犯罪记录,非涉案在逃人员或国家明令取缔的非法组织成员 (六)

 员工一经录用,须办理《健康证》,持证方可上岗

  第八条:劳动者应保证提供的证件、证明和个人信息真实有效,并保证与其他用人单位没有同时存在劳动关系。

 对提供虚假证照信息、隐瞒身体严重隐疾者,及私藏管制刀具、枪支、雷管、炸药等危险物品者一经查出即时辞退,公司概不承担任何责任。构成犯罪条件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公司员工招募流程及聘用原则如下:

 (一)

 管理类岗位提前 20 日招募,一般岗位提前 10 日招募:

 (二)

 需求部门填写《人力需求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汇人力资源部并注明(告知)招聘要求→人力资源部论证编制要求是否许可、招募时机是否恰当、招募条件是否适宜→预算招聘费用,制定招募作业计划→报总经理审批→组织招聘作业→会同用工部门面试、复试应聘人员(管理职员须报总经理确定)→人力资源部办理新员工入职手续→于新员工报到当日组织新进培训→填写《新进员工试用期评核表》→向用工部门办理新员工交接手续 (三)

 招募员工时,内部介绍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

 内部员工介绍新员工入职的,须为新员工提供担保。新员工为公司服务满半年以上者,介绍人(担保人)可享有 200 元奖金

 (五)

 管理职员原则上从公司内部员工中选拔,并确保选拔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条:招用劳动者时,人力资源部必须严格甄选,搞好人才测评和职业背景调查。并就公司的劳动条件、薪资待遇、工时休假、规章制度及行业工作要求、安全卫生条件等劳动者需要了解的情况作翔实介绍和培训,接受人员应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招用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自员工报到之日起建立员工名册,按照公司《新员工入职办理细则》安排食宿和工作制服发放事宜。

 第十三条: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公司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可以进行跨部门、跨门店调整。

 第三章: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新进员工必须参加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级安全教育、部门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教育)。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员工入职培训时实施作业,并登录《新进员工试用评核表》。部门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应在员工入职 7 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依照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要求,试用期员工应接受上岗作业指导,内容包括:岗位工作职责;工作礼仪;工作器具、设备使用和操作;5S 培训;绩效考核项目、目标及其它必要常识、技能。由直接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情况要求登录《新进员工试用期评核表》。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公司提供技能培训或外派学习深造,并约定服务期。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十七条:自用工之日起,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公司于用工之日起 30 天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为 3 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按法律规定执行。

 离职人员的《劳动合同》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九条:员工试用期统一为 30 天。公司员工晋升管理职员的,代理期为 30~90 天。代理期间基本工资不变,但可享有一定数额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条:员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经说明的 (二)

 贪污、盗窃、聚众赌博、非法罢工、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屡次违反劳动纪律,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2 次以上的 (五)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六)

 泄露经营机密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七)

 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八)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 (九)

 具有自杀、自残或暴力倾向的 (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公司向劳动者出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 30 天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未能提前 30 天(注;紧急辞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应当向公司支付 1 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其它特殊情况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劳动保护 第二十五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程,提供合格的劳动条件和严格的劳动保护措施,定期组织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宣传和检查。

 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卫生培训及宣传教育,并自觉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严禁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员工;严禁强迫员工劳动;严禁对员工实行搜身、拘禁、私拆私人信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从事特殊工位的员工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例如:口罩、手套、工帽、等)。

 第二十八条:公司安全防护设施、器材符合政府部门验收标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灭火训练、自救逃生常识和安全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消防演习,以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九条:根据卫生防疫形势,公司管理部门定期对工作场所、宿舍、饭堂等重点区域进行清洁、杀虫和消毒,切断病毒传播途径,保障员工身体健康。

 第三十条:公司明令禁止违章指挥及强令冒险作业,员工对违章指挥及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应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检举。

  第六章:工伤处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因下列情形伤残或死亡的,认定为工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三)因工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责任事故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的

  第三十二条: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从事抢险救灾,为维护社会和人民利益受到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经四十八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三十三条:发生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救治伤员为第一位。

 第三十四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逐级上报,并于 24 小时内报当地劳动、社保部门,隐瞒、漏报者承担其它违法犯罪行为时伤亡的 (二)自残、自杀或伤病期间拒不接受救治的 (三)醉酒导致伤亡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因打架斗殴、盗窃、抢劫或实施

  第七章:薪酬福利 第三十六条:公司员工每月可享有带薪休假 2 天。实行轮休制,原则上每人每周休息半天。

 第三十七条: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安排工作班次和上下班时间。工作班次和上下班时间的调整,公司将通过公示、通知等方式告知员工。

 第三十八条:

 公司提供的劳动报酬的分配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主要包括:

 (一) 基本工资 (二) 岗位津贴 (三) 绩效奖金 (四) 附加工资(全勤奖、年资奖、医疗补贴等)

 第三十九条:试用期员工的基本工资不低于公司相同岗位人员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四十条:公司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宿条件,提倡员工内部食宿。对少数民族员工之特殊饮食习俗要求,经本人书面提出的,公司将给予单独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司为员工设立全勤奖、年资奖、年终考核奖等福利项目。

 为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员工,由公司组织进行免费体检。原则上定于每年五一期间进行。

 第四十二条:公司按规定提供社会保险办理。员工拒绝办理社会保险的,公司提供一定数额的医疗补贴,计入每月工资中发放。

 第四十三条:公司文体设施、器材免费对职工开放使用。传统节庆发放礼品,会餐及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

 第八章:劳动纪律和激励制度 第四十四条:公司劳动纪律的执行原则是:批评教育为主,纪律处罚为辅;奖惩结合,一视同仁。

 第四十五条:公司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受到警告处分累计 3 3 次者记严重警告处分一次:

 (一) 上班时间不穿工衣、不佩戴工作牌证者 (二) 不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如口罩、工帽、手套等)者 (三) 穿拖鞋上班等违反劳动保护规定者 (四) 工作场合袒胸露背、抠脚丫、掏耳朵、挖鼻孔、随地吐痰等不雅行为者 (五) 在营业场所怪叫、吹口哨者 (六) 在禁烟区域吸烟者 (七) 经常性迟到、早退者 (八) 不假外出者 (九) 请假超时者 (十) 消极怠工者

 (十一) 擅离工作岗位者 (十二) 上班时间办私事者 (十三) 上班时间手机上网聊天、看电影者 (十四) 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躺卧、睡觉者 (十五) 工作期间顶撞上级、扰乱管理秩序者 (十六) 偷食客人菜品、饮料者 (十七) 正常营业期间有拒客行为者 (十八) 因服务不当导致客诉者 (十九) 出现错单、漏单行为者 (二十) 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会议、培训者 (二十一) 违反公司规定带进、带出物品者 (二十二) 浪费公司水、电,经提醒无效者 (二十三) 检查督导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者 (二十四) 值班管理人员不落实安全检查制度者 (二十五) 下班后工作场所不按规定关闭水电煤气、关窗、上锁者 (二十六) 在异性职工集体宿舍从事异性间过分亲昵行为者 (二十七) 在公司内部散布、传播消极言论者 (二十八) 私自开启、挪用消防器材者 (二十九) 公司明令禁止的其它一般违纪行为 第四十六条:公司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受严重警告处分达2 2 次以上或违纪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罚款、停职(工)、降职、调离工作岗位或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猥亵妇女者 (二) 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员工者 (三) 管理职员对员工强行搜身者 (四) 失职、渎职造成工作责任事故者 (五) 对检举、揭发或管理工作行为挟私报复者 (六) 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者 (七) 违规招募、解雇员工者 (八) 冒报、冒领工资或将公司物品据为己有者 (九) 严重泄露公司内部信息或经营秘密者 (十) 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工作设备损坏者 (十一) 涂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者 (十二) 无故旷工,影响生产工作正常运作者 (十三)

 拒不服从工作指派或工作岗位调整者 (十四)

 威胁、辱骂上级者 (十五)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者 (十六)

 偷食客人菜品、饮料且被客人投诉者 (十七)

 出现客人跑单责任事故者 (十八)

 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者 (十九)

 威胁、恐吓他人人身安全者 (二十)

 纠集外部人员威胁、恐吓公司内部员工者

 (二十一) 煽动他人怠工、闹事者 (二十二) 私自涂改帐单或利用其他手段企图套取客人现金者 (二十三) 私自扣留客人酒水不上交者 (二十四) 拾获客人遗留物品不上交者 (二十五) 损坏公物后,不能主动报告者 (二十六) 蓄意撕毁公司文件、资料或张贴的通知、告示者 (二十七) 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者 (二十八) 未经公司同意私拉乱接电线导致轻微事故者 (二十九) 在异性职工集体宿舍留宿者 (三十) 厨房值班人员制作或提供不洁、变质食物导致不良后果者 (三十一)

 带领外人在公司职工宿舍留宿、占用床位者 (三十二) 私自翻看他人相册、日记、存折,侵犯他人隐私者 (三十三) 私拆他人信件者 (三十四) 未经同意丢弃他人物品者 (三十五)

 盗用他人名义从事不当活动者 (三十六) 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者 (三十七) 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 (三十八) 离职后拒不搬出公司宿舍者 (三十九) 其它严重违反行政法规或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员工因失职、渎职或故意破坏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公司损失;

 (一)

 造成经济损失 1 千元以下(含 1 千元),责任人赔偿 30%一 50%

 (二)

 造成经济损失 1 千元以上的,责任人赔偿 50%一 80%,或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解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办:

 (一) 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情形者 (二) 具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且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者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九条:有关部门依据劳动纪律条款解雇员工时,应经公司人力资源部调查确认。

 第五十条:公司奖励政策的执行依据是:以绩效为导向,奖勤罚懒,体现公平与竞争。

 第五十一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给予内部通报嘉奖,并给予物质奖励 100元~1000 元。具有重大贡献的可予重奖。

 (一)

 积极检举、揭发、指证盗窃、贪污、营私舞弊或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

 关键...

篇六: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一

 为了规范职工招聘录用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定。

  二

 公司招用人员,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禁止就业歧视。

  工作人员在招工中不得对应聘者有就业歧视的言语和行为。

  三

 招聘与录用的工作程序: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 应聘人员登记;

  (四)面试或试工;

  (五)办理录用手续。

  四

 招聘方案的内容包括招聘岗位(工种)及人数、录用条件等。

  部门经理(副经理)、车间主任(副主任)、财务人员、中高级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术由人力资源部按照总经理的意见制定招聘方案;

  仓库主管、文员、技工、普工由用人部门(车间)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招聘申请,经分管副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制定招聘方案。

 五

 公司在招工钱一般要发布招工信息,委托职业中介机构或参加招聘洽谈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招工简章。

  招聘信息或招工简章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制定和发布,其内容应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招聘岗位(工种)及人数、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录用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求职者须提交的有效证件等。

  六

 应聘人员登记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部要指导应聘者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并核对有关证件,告知面试或试工时间。

  七

 面试工作内容包括:告知劳动条件(包括职业危害)和规章制度,了解求职者的能力和素质,协商工资待遇等。

  部门经理(副经理)、车间主任、财务人员、中高级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师由公司副经理主持面试或试工,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车间)协助;仓库主管、文员、技工、普工由人力资源部主持面试或试工,用人部门(车间)协助。

  八

 录用工作内容有:

  1、组织职工健康检查;

  2、填写《职工录用登记表》。录用未成年工时,还要填写《未成年工登记表》;

  3、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4、发放厂牌、出入证、考勤卡、工作服等; 5、按《职工培训管理制度》规定,组织始业教育。

  九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办理职工录用手续时,工作人员应如实告知被录用职工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职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可能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应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情况,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十

 公司实行新录用职工上岗健康检查制度,在办理录用手续前要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工作满 1 年、年满 18 周岁且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的,要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

  公司对从事未出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职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十一

 录用职工后,应给其开具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应注明上岗前培训或直接上岗的时间和地点。录用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职工签收保存,另一份由职工所在部门主管人员签具职工上岗时间,并经职工签字认证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收回,存入职工档案。

  录用职工后,应同时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职工开始上岗前培训或直接上岗之日起 20 日内书面通知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职工要在收到通知的次日前告知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否同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职工逾期未告知是否同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职工开始上岗前培训或直接上岗之日起 28 日内书面通知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并开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十二

 应聘人员到本公司应聘要提供个人基本情况和文凭、技能证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求职者提供的证件有:

  1、近期免冠照片 4 张(录用登记表 1 张,出入证 1 张,居住证 2 张);

  2、身份证复印件 1 张;

  3、计划生育证明;

  4、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证、毕业证等);

  5、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十三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现职工提供个人虚假信息和证件的,视为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可立即通知职工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

  职工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被录用后,一经发现便报公安机关,有公安机关处 200—1000元的罚款,或者 10 日以下拘留。

 十四

  求职者应在求职申请表中承诺与其他单位没有存在劳动关系。

  十五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

  1、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

  2、吸毒人员、逃犯;

  3、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4、患传染病和患职业病应退出劳动岗位人员;

  5、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应聘岗位的人员。

  十六

 公司在招用特殊工种的人员时,要把具备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录用条件。所有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均要持证上岗。

  难以招到具备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人力资源部应尽快报公司批准,招用其他人员,并按照本公司《职工培训管理制度》及时组织其参加培训。

  无职业资格证的人员,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安排上岗。

  十七

 接收在校学生到本公司实习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要同学校签订实习或社会实践活动协议,明确学生的实习或社会实践活动范围、生活待遇、安全卫生事故责任等内同。

  十八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将全部职工的有关情况记入 职工名册,并进行动态管理。

  新招用职工或职工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人力资源部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 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拉动用工备案。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拉动合同后 7 日内申报拉动用工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包括: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

  2、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

 3、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

  4、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备案信息。

  十九

  职工经录用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在 15 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二十

  公司解除或者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同时,公司人力资源部要给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书友要由职工本人签收,并留有存根,与劳动合同书一并保存2 年。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15 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职工应提供居民身份证等有关资料配合办理。职工不配合的,公司人力资源部 要将情况记录在案,并经工会人员证明签名,因此延期办理的责任由职工承担。

  二十一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代表公司与工会协商确定。

  篇二: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职工。

  二、公司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公司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增强公司凝聚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企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四、职工应当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考勤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6 天共 48 小时的制度。

  工作时间安排为:周一至周六上午 9:00 至 12:00,下午 14:00 至 18:00。

  二、考勤

  (一)职工必须遵守公司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二)所有职工出入公司(包括上下班、加班、迟到、早退、旷工等)必须考勤。

  (三)考勤采取人工记录方式

  三、加班管理

  (一)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公司批准;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应与职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休假

  (一)周休息日

  职工每周休息 1 天

 (二)

 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 1 天(1 月 1 日);

  2.春节,放假 3 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 1 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 1 天(5 月 1 日);

  5.端午节,放假 1 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 1 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 3 天(10 月 1 日、2 日、3 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

  春节等重大节日,单位根据实际可将其他周休息日调休。

  (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 月 8 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 月 4 日),14 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假。

  (四)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10 天;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20天;满 20 年的,年休假 30 天 一、基本原则

  (一)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职工培训权利,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专业技术技能、职业技能鉴定、思想道德等教育培训工作。

  (二)公司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实训平台建设。公司组织开展各类职工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职工实现岗位成才。

  二、岗前培训

  新入职的职工,安排为期 7 天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安全规程等,促使新职工在短时间内熟悉公司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

  三、在岗培训

  (一)公司关心职工的成长和发展,每年根据职工的具体岗位安排为期 7 天的岗中培训,帮助职工提升技能水平。

  (二)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技能教育与培训,考取相关证书,提高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一、保密义务

  全体职工均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密内容

  在公司,需保密的内容包括:

  经营信息:(如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三、保密措施

  (一)职工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二)职工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公司秘密,更不得向外传播。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总经理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五)职工发现其他职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公司人员有窃取秘密的行为或动机,应及时阻止并向公司汇报。职工发现单位秘密已经泄露或有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

 向公司汇报。

  (六)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所在部门或者公司,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一、奖励

  公司按职工的贡献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口头表扬

  书面表彰

  发放奖金

  提升工资

  晋升职务

  二、惩处

  公司设立以下惩处方法:

  口头批评

  书面批评

  扣发奖金

  降薪

  降职

  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一、协商解除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公司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 500 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

  4.职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如职工未提前通知公司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

篇七: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用工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队员 招聘与教育培训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 工作时间、 考勤及加班制度 第五章 休息休假制度 第六章 社会保险与工伤认定

 第七章 工作及安全规则

 第八章 考核制度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制度

 第十章 队员 离职制度

 第十一章 保密与竞业限制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队和队员 的劳动用工行为, 维护服务队和队员 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 规章的规定, 结合服务队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服务队全体队员 , 队员 包括管理人员 、 技术人员 和普通职工; 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 对特殊职位的队员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队员 享有取得劳动报酬、 休息休假、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在一定条件下获得培训等劳动权利, 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 遵守服务队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 服务队负 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为队员 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 保护队员 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 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劳动用工自 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 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队员 招聘和教育培训

 第五条 本服务队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 必须增加人员 时, 应先提出 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 由人事部门办理招聘事宜。

 第六条 服务队招录队员 时, 根据实际招录用 工的情况发布招录信息, 如实告知拟招录的队员 工作内容、 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 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信息; 招录用工简章中, 应当明确录用条件。

 第七条 队员 应聘服务队职位时, 如系首次就业的, 应当提供就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首次就业证明; 如系第二次就业, 必须提供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 登记表》, 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八条 队员 应聘服务队职位时, 一般应当年满十八周 岁 , 并持有居民身份证、 暂住证等合法有效证件。

 队员 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 职业介绍信、 暂住证、 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 不得借用或伪造。

 服务队在招录用工时, 有权了 解队员 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情况, 队员 也应如实告知; 服务队有权在必要时调查核实应聘者的相关情况。

  3

 第九条 新进队员 于报到时, 应向人事部门缴验下列表件:

  

 ( 一)

 身份证、 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

  ( 二)

 县级以上医院体格健康检查表;

  ( 三)

 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或初次就业证明;

  ( 四)

 最近三个月 内半身脱帽彩色照片两张;

 (五)

 试用期间录用条件签收单;

  ( 六)

 其他必要文件。

 第十条 新进人员 经审查合格后, 由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签订事宜, 原则上新近队员 应签订不低于三年的劳动合同, 其中试用 期可确定为三个月 至六个月 , 但工作业绩优良者, 可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十一条 服务队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 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 实行职前培训、 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 培养队员 的职业自 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十二条 服务队根据实际情况选送部分优秀队员 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 行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服务队招录队员 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自 队员 被录用之日 起三十日 内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 服务队代表签字, 并加盖服务队公章时方能生效。

 劳动合同签定后, 服务队应当对队员 建立档案, 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招录用工记录, 包括但不限于:

 个人简历及家庭、 社会背景介绍、 学历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 面试记录、 劳动合同文本;

  ( 二)

 职业培训记录, 包括但不限于:

 培训考核记录、 脱产培训服务协议;

  ( 三)

 工作岗位调整及工资调整记录;

  ( 四)

 奖惩记录, 包括奖励或者惩处的事实调查记录、 奖励或者惩处的决定、队员 不服处理的申诉及后续处理记录;

  4(五)

 队员 考核记录;

  ( 六)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结论;  

 ( 七)

 其他有关于队员 工作经历的记录资料。

  服务队应当指定专门人员 管理队员 档案, 队员 档案保存时间应当在该队员 与服务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 起不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 服务队对新录用的队员 实行试用期制度, 并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相应设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 的, 不设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满三个月 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 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 ; 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 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并算作在服务队的工作期限。

 试用期间, 队员 的劳动报酬由劳动合同约定。

 试用期满, 如新进人员 不符合录用条件, 服务队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包括变更合同期限、 工作岗位、 劳动报酬、 违约责任等, 但劳动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服务队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队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服务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二)

 严重违反服务队相关规章制度的;

  ( 三)

 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对服务队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五)

 队员 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服务队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服务队指出仍不改正的;

 ( 六)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服务队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队员 或者向其多支付一个月 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

 队员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服务队另 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 二)

 队员 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

  5法履行, 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队员 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应赔偿服务队下列损失:

  ( 一)

 服务队录用队员 直接支付的费用;

  ( 二)

 服务队为队员 支付的培训费用, 双方另 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 三)

 对生产、 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队员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提前三十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服务队,试用期间应当提前三天书面通知服务队。

 但服务队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 由的手段强迫队员 劳动的, 或者服务队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队员 人身安全的, 队员 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服务队。

 队员 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擅自 离开服务队的视为自 动离职, 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赔偿服务队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合同终止:

 ( 一)

 劳动合同期满, 双方不再续订的;

 ( 二)

 队员 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三)

 队员 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死亡的;

 ( 四)

 服务队依法解散、 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 五)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工作时间、 考勤及加班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服务队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八小时工作制, 对特殊岗位的队员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具体以服务队与不同岗位的队员 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约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服务队日 常上班的具体时间安排按照服务队的书面通知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服务队除高级职员( 总经理、 副总经理)

 外, 均需在考勤之列,特殊队员 不考勤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采用考勤机打卡制度, 未采用考勤机的,可填写队员 考勤表。

 任何队员 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打卡或签到, 队员 忘记打卡或

  6签到时, 须说明情况, 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交人事部门留存。

 第二十六条 考勤设置种类:

 ( 一)

 迟到:

 比预定上班时间晚到;

 ( 二)

 早退:

 比预定下班时间早走;

 ( 三)

 旷工:

 无故缺勤队员 ;

 ( 四)

 请假:

 可细分为几种假, 见休息休假制度;

 ( 五)

 出差:

 因公到服务队所在地行政区域外工作;

 ( 六)

 外勤:

 全天在外办事;

 ( 七)

 调休:

 队员 加班后安排的补假。

 第二十七条 人事部门负责每月 填写月 度考勤统计表, 服务队依据队员 考勤成绩决定队员 的考勤奖励、 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服务队提倡高效率的工作, 鼓励队员 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但确因服务队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队员 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 工作时间或安排队员 节假日 加班, 服务队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加班制度。

  第二十九条 队员 加班的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加班申 请并作好考勤记录:

 ( 一)

 工作日 加班者, 队员 需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天下午六点钟前, 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事部门, 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 包括日 期和钟点。

 ( 二)

 周末加班者,

 队员 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星期五的下午六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事部门, 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 包括日 期和钟点。

 ( 三)

 法定假日 加班者,

 队员 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的下午六点钟前, 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事部门, 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 包括日 期和钟点。

 ( 四)

 周末和假日 的加班申请表上需要注明预计需要工作的小时数, 实际加班时数与计划不能相差太远, 部门主管和领导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

 ( 五)

 如果队员 提出申请时, 需要签名 的领导适逢外出, 队员 首先要在按照规定时间把未曾签名 的加班申请表交到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 负责考勤的人员 应及

  7时联系相关领导征求意见并记录在案。

 ( 六)

 无论是工作日 、 周末或是法定假日 加班, 队员 均应如实打卡或签到,记录加班时间。

 ( 七)

 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

 相关部门主管或经理要加以额外的说明。

 第三十条 为了 更好地培养大家做计划的好习惯, 服务队严格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做法, 因此, 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交出加班申请的队员 , 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第三十一条 加班补贴以及加班工资结算发放每月 一次, 由人事部门核实后次月 随工资一起发放, 队员 发现加班未计算加班工资或计算错误的应在十日 内向人事部门书面说明情况, 否则视为认可; 收到书面情况说明后, 人事部门应在十五日 内负责核实, 并根据核实情况予以处理。

  第五章 休息休假制度

 第三十二条 假期分为法定假、 事假、 病假、 婚假、 产假、 丧假等。

  ( 一)

 法定假: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规定确定的节假日 为法定假期。

  ( 二)

 事假:

 队员 如有急事申请事假, 须由本人填写《请假条》, 经服务队批准后方可请假。

 原则上一年内事假天数不得超过七天。

 事假期间服务队不支付劳动者任何劳动报酬。

  ( 三)

 病假:

 队员 因病需住院治疗或确实不能坚持上班方可请病假, 假后须将药费单、 县级( 含)

 以上医院证明交服务队核实; 否则按照旷工处理。

 队员 病假期间服务队按服务队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队员 支付劳动报酬。

  ( 四)

 婚假:

 符合国家《婚姻法》 规定结婚的队员 , 可享受婚假三天。

 申请婚假须提前七天填写《请假条》, 并附结婚证复印件交服务队核实批准。

 婚假限于领取结婚证书之日 起半年内一次性连续使用。

 婚假期间服务队按照队员 正常上班支付基本工资。

  ( 五)

 产假:

 在服务队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持有准生证的女队员 , 可享有产假九十天; 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的, 每增加一个增加十五天的假期。

 申

  8请产假必须在预产期前三个星期填写《请假条》, 经服务队批准后休假, 并将医院证明及准生证复印件交服务队核实。

 难产及多胞胎须在产假期满后三日 内将相关证明交服务队备案。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六)

 丧假:

 队员 的直系亲属( 指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或队员 配偶的父母死亡, 队员 可享受丧假五天。

 申请丧假须经服务队批准, 假后将亲属死亡证明或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复印件交服务队核实。

 队员 丧假期间服务队按服务队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队员 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三条 队员 请假应于一日 前按照以下程序办妥相关请假审批手续后方可请假:

 否则视同旷工。

   (一) 请假一天(含) 以内时, 报请部门经理核准。

   (二) 请假两天(含) 以上 5 天以内时, 报请分管副总经理核准。

   (三) 请假五天(含) 以上时, 报请总经理核准。

  ( 四)

 请假未满半小时者, 以半小时计算, 累积满八小时为一日 。

 请假批准后, 请假单一律送人事部门留存。

 队员 假满后应在第一个上班日 内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第六章 工资及福利

 第三十四条 队员 工资不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

 队员 的基本工资、 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 包括加班工资、 奖金、 津贴和各类补贴, 均以劳动合同约定和服务队制定的有关工资构成及分配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服务队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名 。

 服务队将按时足额支付队员 工资, 上月 工资应不晚于次月 二十日 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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