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X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的情况汇报6篇关于XXX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的情况汇报 国土资源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LAND&RESOURCES18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面落地实施和不动产登记工作不断深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XXX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的情况汇报6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关于XXX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的情况汇报
资源国土资源L AND&RESOURCESLAND&RESOURCES18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面落地实施和不动产登记工作不断深入,各地由于过去分散登记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疑难问题逐步显现,群众对不动产登记尤其是房屋不动产登记的信访和诉讼也明显增多,给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提质增效、“最多跑一次”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如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成为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一、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现状 本文共收集整理了各地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中常见的25 种历史遗留问题,并将其归纳为四类。
(一)政策规范性问题 1. 土地、房屋相关权源凭证材料缺失问题。主要表现为有房产证无土地证,地上房屋虽然有建筑许可证等批件,但所占土地无合法审批手续;有的已办理了土地证,但地上房屋因项目竣工验收手续不全,或未经规划核实确认等原因造成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且时间跨度较大,既有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的历史存量房地产,也有近阶段违规违法所形成的房地产。
2. 土地、房屋审批与实际不一致问题。项目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用途,增加容积率,批少建多、超用地红线建设及延期竣工的,无法通过工程复核验收,导致不能办理权证。
3. 在非住宅用地上建设住宅的登记问题。非住宅用地上建有部分住宅,且该房屋已房改给个人,有的已办理了房产登记。无法从现有工业用地权利人名下分割办理用途变更及转让等手续。
4.关于宗地的分割与合并问题。部分房屋压(或超越)宗地红线,需将相邻宗地(两宗地均为同一权利人)合并成一宗地,但两宗地土地性质、年限或用途不一致,无法合并。
5. 房地产开发项目重复抵押问题。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大多已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在未注销土地抵押的情况下,只是简单征得土地抵押银行同意后,房地产公司就进行房屋预售,此后按揭购房业主又办理了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上述做法实际形成同一物权重复抵押情况。如果到期开发企业无力还贷,银行在土地抵押款无法偿还时也不愿注销土地抵押权,则购房群众将无法顺利办理分户不动产权证。
6. 建设项目中公共基础性设施的登记问题。小区社区用房、物业用房、公共设施用房及幼儿园、学校等配建工程,其产权人如何界定,如何进行登记等都存在问题。
(二)业务操作性问题 1. 受理抵押登记范围问题。包括在受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对抵押权人主体资格怎么认定,民间借贷抵押能否办理。对上述情况各地在实际操作中掌握的标准不一,常引发企业群众的投诉。
2. 注销登记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因征收(拆迁)导致不动产已灭失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或因其他原因房屋拆除(如危房避险)或倒塌的,原权利人能否直接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3. 原土地、房屋登记内容信息不一致问题。如因土地用途和房屋登记用途依据标准不一,导致两者登记用途不一致;又如原土地、房屋登记地址不一致;还有些单层独占土地的老房子,土地登记面积和房产发证面积一般也存在差异。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思考与实践——以绍兴市为例 □ 绍兴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周建平
国土资源JUZHANGLUNTANLAND&RESOURCE S19局长论 坛4. 土地、房屋权利人不一致问题。因房地权证变更不同步,环节缺失导致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现房屋权利人无法申请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5. 登记信息与实际现状不一致问题。如有的已登记房屋已灭失(含部分灭失),或部分发生新建、改建、翻建、加层等时,如何办理转移登记;又如已登记房屋(以幢为单位)实际已拆除(或部分拆除)如何办理抵押登记等问题。
6. 未办理继承公证的不动产登记问题。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只是作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如何在实践操作中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各地理解不一。
7. 离婚析产单方当事人要求变更不动产归属问题。实践中存在离婚析产一方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但一方不愿配合办理的情况。
8. 变更登记与转移登记的区分问题。因现有权利主体的变化多样性,实践中权利人名称变化时,对其是不同权利人之间的物权转移还是单纯更名,不太容易把握。
9. 司法处置的不动产原权利人共有关系查询认定难问题。在对经司法途径拍卖的住宅类不动产办理转移登记时,往往已无法联系原不动产权人,导致无法核实该户不动产权情况,给受让人办理交易过户时税额的核定带来困难。
10. 地下室等建筑如何登记问题。目前对地下建筑物颁发房产证没有统一规范的规定,造成各地登记时混乱,横向纵向不一。
(三)技术保障性问题 1. 不动产权调工作问题。对需重新进行权调测绘的不动产,一是存在重新指界问题;二是因测量技术提高,造成登记面积与实际用地面积不一致;三是权调成果审核确认问题等。
2. 不动产权籍调查系统应用问题。如一宗地分割成多宗后,原有历史关系不能在分割后的新宗地上体现;新建商品房首次导入房产测绘图时,不能按照幢、户室等关联项目一次性导入,而是需要一户一户的导入,工作效率低。
3. 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如权籍调查子系统信息与业务登记子系统信息存在脱节,系统相关功能缺失。又如存在系统管理漏洞,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
(四)基础工作性问题 1. 登记窗口设置问题。各地不动产登记窗口设置往往只能满足正常业务量办理需求,一旦登记量激增,往往需要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导致窗口长期处于满负荷工作状态。
2. 窗口人员流动性大问题。窗口服务人员中编制外合同工比例较高,流动性相对较大,业务流程学习时间短,容易造成服务标准化、专业化水平不高,在个别疑难问题上难以做到 “一次性告知”。
3. 窗口人员服务意识亟待提高问题。因窗口基本处于满负荷工作状态,招待不周、招呼不到、顾此失彼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窗口工作人员对业务学习的紧迫感、主动性认识不足,存在被动学、应付学的思想惯性。
4. 部门之间缺乏联合协调处理机制问题。目前很多原行业部门历史遗留问题均归口到不动产机构解决,因缺乏部门间联合协调处理机制,加上无现成法律依据和可借鉴的成功事例,有些棘手问题便被长久搁置。
5. 基础信息清理整合未到位问题。分散登记时期各登记部门均是自建信息系统、各自管理,导致数据格式不一、口径不同,标准贯彻执行力度也不同。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虽职责机构已调整,档案数据已移交,但历史登记信息清理整合还存在缺漏,不动产登记后台数据库信息还不够完整。
6. 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的保管期限及销毁问题。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自注销之日起档案保管期限为 5 年,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自注销之日起档案保管期限为 2 年。这就要求档案管理机构与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已过保存期限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鉴定小组需提出处理意见,但在实际工作中,基本没有做到。
二、妥善处理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思路 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维护权益,分类解决、确保实效”的原则,提出处理四类问题的基本思路。
(一)对政策规范性问题采取调查卷宗、实地踏勘、群众走访等方式,摸清底数,找准症因。并会同当地党委政府向上级党委政府或不动产登记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报告,上下联动、及时研究起草处理政策或解决操作规范,确保此类问题妥善处理。
(二)对业务操作性问题通过市级部门出台切合实际的操作规范来解决。由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分层级建立健全疑难业务会审制度,明确办理意见。建立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间的联合协调处理机制,
国土资源国土资源L AND&RESOURCESLAND&RESOURCES20定期会商研究登记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妥善处理意见,报请人民政府出台政策,使同类问题有据可依。
(三)对技术保障性问题进一步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标准化体系建设,制定切合实际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和成果审核工作机制,从业务事项设置、服务规范、业务培训、制度建设等方面形成行业标准,确保业务规范统一,登记操作行为合法合规。不断优化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平台,消除系统漏洞,提升操作便捷度,满足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的需要。
(四)对基础工作性问题抓实历史原房地等不动产登记信息清理整合,全面理清各部门移交的历史登记资料。加强不动产登记数字化档案管理,将整理后的空间数据整合关联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的空间数据及属性数据转换入库,建成支撑信息平台运行的不动产登记元数据。同时,科学设置办事窗口,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减少环节转化带来的时间消耗。
三、实践与建议 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情况复杂,大多系历史遗留形成,处理难度较大。面对群众的急切诉求,各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要以思想大解放、行动大担当为引领,通过工作机制、方法和基础等方面的多措并举,来妥善有效解决。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突破。(一)加强领导,建立疑难问题处理工作机制面对层出不穷的疑难登记问题,需要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处理工作机制,确保企业和群众的诉求能够有机构有人员及时予以处理解决。从绍兴市各地的实践情况看,一是要在各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统一设置疑难问题兜底处理窗口或办公室,实行值班长制度,由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任任总值班长,中层以上领导轮值担任值班长,并安排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专职接待,确保第一时间有专人处理群众的问题诉求,简单问题能够即时在大厅现场解决;二是要成立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小组,建立登记业务集体会审机制,对于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面上共性问题,由业务科室提出处理建议意见,提交不动产登记中心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集体会审会议研究处理;三是提请当地政府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将涉及多部门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提请政府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妥处;四是及时上报请示,对一些重大政策性问题,在研究基础上,及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请求指导解决。
(二)深入调研,举一反三妥善处理普遍性问题各地要提高对及时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认识,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提前介入调研,主动收集,并对一些普遍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按照公平公正原则,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思路。绍兴市局 2018 年主动收集了各地近两年处理的历史遗留问题案例,对其中的问题特征和有效解决方法进行筛选归纳,形成了一批典型案例样本,且编印成“不动产统一登记案例选集”下发,供各地在日常登记工作中互相参照借鉴,以便提高各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能力水平。
(三)强化指导,以标准和规范来约束各地登记行为绍兴市局多措并举,有效加强对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一是建立绍兴市不动产登记问题信息上报制度,要求各地在遇到各类登记疑难问题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市局。二是开展多次业务问题专项研究活动,2018 年11月,对全市涉及不动产登记复议、诉讼案件进行了针对性调研,并进行了归集研究。三是多次组织召开全市不动产登记局和中心负责人会议,研究全市相关登记业务和技术问题。四是在梳理汇总各地目前难以解决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基础上,研究形成了《关于妥善处理不动产(土地、房屋)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各地在解决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动产分散登记带来的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政策依据。同时,积极向上级反映汇报法律法规等政策层面需要解决的问题,争取上级支持,尽快出台解决办法。今年还将开展不动产登记窗口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四)夯实基础,加快完成土地房产历史登记信息整合清理加快原房地数据清理整合,2018 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绍兴所有土地、房屋历史登记数据的挂接,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标准规范,统一编制不动产单元号,建立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并及时汇交。同时,开展不动产登记一窗云平台建设工作,彻底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一窗办、全城办、一证办”。不断加强不动产登记队伍建设,建立事中事后考核评价体系,促使工作人员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服务水平和精神面貌。
篇二:关于XXX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的情况汇报
21 农村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是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部署,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维护农民不动产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近期,区政府出台了《清江浦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为加强政策解读,扩大政策知晓率,区政府办公室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制作本政策解读。
一、《处理意见》适用的确权登记范围? 《处理意见》适用 20xx 年 5 月 1 日《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前清江浦辖区内利用农村宅基地已建造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20xx 年 5 月 1 日后使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的依法进行登记。
二、《处理意见》出台的依据有那些? (一)《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 号)
(四)《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19〕961 号)
(五)《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我省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0〕229 号)
(六)《淮安市清江浦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实施方案》(清政办发〔2020〕64 号)
三、未建房、空的宅基地要确权登记吗? 本次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范围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包括未建造房屋的宅基地。如空的宅基地需要建房,符合宅基地
取得条件的,可直接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待房子竣工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四、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如何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农房,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镇(街道)进行三级确认后,公告 30 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权登记。
五、什么是“ 三级确认” ? “三级确认”是在满足登记原则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采用村民小组、村(居)委会、镇(街道)三级共同确认的方法,解决符合宅基地及建房申请条件但无用地或建房审批材料的历史遗留问题。
六、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面积认定标准? (一)1982 年 2 月 13 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国发〔1982〕29 号)实施前,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翻建、改建、扩建的,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面积按现状经“三级确认”后认定。
(二)1982 年 2 月 13 日至 2019 年 5 月 1 日《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建房,有审批手续或已进行过登记,至今未翻、改、扩建的,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面积按照实际批准面积或登记面积认定。
(三)无权源资料农村住宅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为清江浦区大运河以南各镇(街道)169 平方米,大运河以北各街道 132 平方米,其中小于标准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四)无权源资料农村住宅房屋面积认定标准:1982 年 2 月 13 日至 2019年 4 月 30 日建设房屋,宅基地面积以 169 平方米的标准认定的,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 118.3 平方米;宅基地面积以 132 平方米标准认定的,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 92.4 平方米。登记面积以建筑占地面积乘以层数,层数不超过两层,房屋按照现状进行调查,并在登记薄及权属证书附记中注记实际建筑面积。
七、什么情况下“ 一户多宅” 可以登记? 本次登记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对于“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予以确权登记:
(一)1999 年 1 月 1 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的; (二)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以予以确权登记。
八、那些情况下不予以登记? (一)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擅自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
(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的。
(三)因征地、土地综合整治、中心村建设、改善苏北农民住房条件等原因已享受过拆(搬)迁安置的。
(四)宅基地已进行过土地征收的。
(五)建房时违反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与现行前述两个规划不一致的。
(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七)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
(八)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权属存在争议的。
(九)以户为单位,无建筑批准手续,建(构)筑物建筑面积超过 360 平方米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九、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如何确权登记? (一)1987 年 1 月 1 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街道)村(居)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可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镇(街道)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同意,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依法对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二)1987 年 1 月 1 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镇(街道)村(居)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镇(街道)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对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三)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同意,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公示 30 天无异议的,予以确权登记。
(四)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应提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和房屋已竣工的材料。无法提供的,仅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暂不确定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
篇三:关于XXX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的情况汇报
产登记工作总结及下步工作打算 xxxx 年上半年,在县委、县政府的脆弱领导下,我中央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在处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记下、深入 放管服 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领域均取得了显然成效。现将有关状况汇报如下:一、工作开展状况
(一)优化营商环境,不动产记下工作提速增效
一是优化工作流程。进一步优化不动产记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业务流程。在申请环节,乐观推广网上(微信)预约、申报,申请、受理合并成一个环节;在审核登簿环节,强化信息分享、优化联办平台等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乐观推动抵押窗口前置业务,把抵押窗口前置到银行,无需再到不动产记下大厅,实现 零跑腿 。
二是压缩记下耗时。实现不动产查封、解押、地址变更、更名变更、异议等普通记下业务即时办结;非涉税抵押记下业务(不含需要税务部门联办的业务,不含在建工程抵押)、新建商品房转移记下业务即时办结;除非公证继承的转移记下及政府统一组织的不动产记下之外的其他业务 x 个工作日办结。
三是完美便民服务措施。针对老弱病残乐观开展上门服务,严格执行一次性告诉制度,坚持推行免费邮寄不动产证书服务,开展延时服务,为前来办理业务人员提供准时周到的服务。对于材料齐全,状况特别的记下申请人,开展了提速办件,证书立等可取。
(二)仔细做好信访调处化解工作
加强培训,提升业务素养。组织全体人员学习行政诉讼、处罚、听证、复议等法律常识,乐观研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记下暂行条例》和《不动产记下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规矩,提高法律素养和业务实力。按照科室职责和行政应诉工作的相关要求,乐观做好有关资料预备和组织协调。我中央上半年共受理行政诉讼 x 起,已结案 x 起,信访热线交办件回复准时率 xxx%。
(三)严格执行上级政策,全力做好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
为妥当解决我县国有土地上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我县已出台《xx 县处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计划》,成立 xx县处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专班,根据敬重历史,照看现实,明确责任,分类施策,集中会商,一事一议,先易后难的工作原则,在专班各部门间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启动,并行办理,边办证、边追缴、边查处,妥当解决历史遗留问题。x-x 月份,列入市督导考核台账的 x 个小区已所有完成首次记下,xxxx 户具备办证条件。市督导考核台账之外,新完成 xx 个老旧小区首次记下,xxxx 户群众具备办证条件。近日拟启动会签程序并行办理的小区 x 个,涉及户数约 xxxx 户,完美手续正在乐观推动的小区 x 个,涉及户数约 xxxx 户。我县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完成率 xxx%,与泗水县并列全市第一位。
(四)仔细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记下工作
全力做好宣扬发动。县、镇、村层层组织宣扬动员,突出房地一
体 不动产权证 的重要性,让群众知晓政策、明了程序,乐观参加农房调查工作,常年在外打工的村民主动回来协作,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加的良好氛围。
举办专题业务培训。邀请技术专家对各镇街举行培训,系统阐述我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记下发证流程、排列各种类型宅基地及其房屋记下发证收件的材料清单,对记下发证过程中可能浮现的问题举行具体讲解。
加强镇街分中央窗口建设。各镇街在为民服务中央设置不动产记下发证窗口,负责日常记下工作。组织窗口工作人员举行业务培训,提升业务娴熟度,提高工作效率,让群众少跑腿。目前全县各镇街窗口人员已到位,正在购买办公设备及架设内网专线。
x-x 月份,全县各镇街外业调查已所有完成,共计 xxxxxx 户;权属数据库完成 xxx 个村、xxxxxx 宗,公示及改错完成率 xx%,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记下工作进度位居全市第五位。
二、下步决定及措施
(一)全面协作做好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对于企业所碰到的问题举行政策性解释,并提供实际解决计划。建立企业不动产记下微信群,邀请企业代表入群,专人管理与解答,创新预审方式,运用微信与需要办理不动产记下业务的企业提前沟通、预审材料,让网络为企业(群众)跑腿办事,为企业贴心服务。
(二)继续深化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记下暂行条例》和《不动产记下操作规范》等法律规矩和政策,加强学
习,乐观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及信访等工作。继续搞好不动产记下等方面法律规矩的宣扬,强化中央人员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和责随意识。为我县不动产记下工作制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集中人员力气,加强部门连接,形成最大工作合力,确保不动产记下工作顺当推动。
篇四:关于XXX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的情况汇报
60-环球市场 / 理论探讨探讨我县稳妥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义与建议张春燕 道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摘要:当前我国已经推行了新的不动产登记政策,在新政策的施行过程中,核心思想为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为民众的生活提供方便,以及妥善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基于对道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分析和了解,本文提出了针对这些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措施,从而让新的不动产登记政策能够有效落实,提升登记的科学性。关键词:道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通过对道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分析可以发现,各类问题的引发原因为旧有不动产登记中将房产和土地进行分隔,导致不动产登记的整体性较差。同时还存在民众对不动产登记重视程度较低现象,在新的不动产登记政策推行中,发现产权证与房屋实际面积、土地实际用途不相符的现象比比皆是,要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需要采取适当修正措施。一、我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主要种类通过对道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分析和探究,可以发现主要存在的问题种类包括以下方面:(1) 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隔离。对于不动产登记来说,土地和房屋登记的分离极大提升了登记过程中的工作量,并且更容易导致土地和房屋的实际用途发生变更,致使在后续的拆迁、征地过程中无法按照产权证上的内容进行补偿,为各部门的工作造成了限制和阻碍。(2) 民众重视程度不足。在不动产登记中,发现农村地区的房改房数量较多,但是很多房屋产权证上的登记面积与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不符,对于民众来说,当发生拆迁等事务时,会导致其无法按照实际房屋面积获得补偿,激发民众和政府间的矛盾。另外这种重视程度不足还体现在土地用途上,一些民众会无视产权证上的土地登记用途变更土地使用方式,导致土地的应用科学性降低。(3) 产权未变更。在道县的不动产登记中,发现存在大量房屋和土地发生交易和变更,但产权证并发生变更现象,这种现象会对房屋和土地的购买人造成重大的经济隐患,让其无法应用产权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二、我县稳妥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措施( 一 ) 土地和房屋登记统一进行传统的不动产登记中,将房产登记与土地登记进行分离,这种方式会导致民众对土地登记的重视程度大幅降低,造成有房无地现象,或者虽然已经应用了土地,但是实际上并为获得土地应用权限,所以在后续的不动产登记体系中,需要将这两项工作进行统一融合,消除不动产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要实现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的统一实行体系,在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要由当时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研究讨论后才可进行登记[1] 。例如对于有房产证无土地登记证明的情况,需要由政府部门对土地的实际用途和权属变更情况进行调查和研究,并且在登记的过程中,需要由当事人缴纳相关费用,即按照土地用途评估土地的应用价值,让当事人全部缴纳这部分费用,在缴纳费用后才可进行登记。( 二 ) 加强对房屋土地的实际审查在旧有的不动产登记中,由于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重视程度不足,导致很多房屋和土地的实际用途已经发生了变化,对不动产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所以在后续的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需要能够加强对各类不动产的审查,确保不动产的登记情况与实际应用情况相同。在具体的登记过程中,房屋部分的审查内容包括房屋扩建情况、车库、阁楼等,当发现这些方面与房屋产权证上的登记情况不符时,需要由相关部门对登记人进行处罚,当处罚落实后,要审查房屋质量等内容,当房屋能够满足相关要求时,才可对房屋进行登记。对于土地审查,审查内容为土地的实际用途和土地所有权证上的登记情况,当土地实际用途发生变更时,需要让土地保有者缴纳土地估值的资金,并且在登记时,沿用旧有的登记用途,不可将土地用途随意更改[2] 。( 三 ) 加强监管加强监管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该机构的运行中,需要成立监管办公室,让相关人员能够根据规定进行不动产登记,另外也可以通过内部会议谈及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工作流程,保证不动产登记的科学性与高效性。其二为对登记申请人的监管,主要监管对象为调查其拥有的土地、房屋等是否发生变革,当通过调查发现发生违法用地、违法扩容后,需要通知申请人在 3 个月内缴纳罚款,并且进行相关手续补办,而当登记人逾期未能缴纳罚款时,可在征信系统中收录该登记人的个人信息,将其加入征信黑名单,这种方式能够让各类登记人更好更加充分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四 ) 把控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在新的不动产登记政策的应用过程中,会涉及大量罚款以及税金的缴纳,对于相关部门来说,需要严格把控这些税金,防止发生流失现象。所以在新的不动产登记政策的落实过程中,要按照“先款后证”的原则进行不动产登记,只有当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各类税额和罚款完全缴纳后,才可进行不动产登记。这就要求各级部门在工作过程中,要对登记申请人的资金缴纳情况进行有效记录,并将缴纳的资金与登记申请人所应缴纳的资金量进行比较,实现对登记申请人缴纳资金的准确分析。另外在新的不动产登记政策推行过程中,还需要对不动产登记体系的科学性进行深入研究,防止在政策的落实中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从而引发当前不动产登记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以及新的问题。三、结论综上所述,道县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历史遗留问题包括产权未发生变更、民众重视程度不足以及土地和房屋登记分离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降低了不动产的管理效率和效果。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通过推行统一登记制度、加强监管、强化房屋土地的实际审查和把控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达成目的,最大程度消除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参考文献:[1] 孙宪忠 . 不动产登记基本范畴解析 [J].法学家 ,2014(06):12-25+176.[2] 张双根 . 论房地关系与统一不动产登记簿册兼及不动产物权实体法与程序法间的交织关系 [J]. 中外法学 ,2014,26(04):925-955.万方数据
篇五:关于XXX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的情况汇报
xx 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调研报告
为加快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对接、实现各部门数据共享、提升窗口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x 月 x 日至 x月 x 日,调研组深入各县(市)对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调研,调研组实地查看了各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办证单位的相关情况;听取各县市政府就不动产登记工作情况汇报;召开了办证单位、窗口服务人员、服务对象、房地产商、驻本县(市)的部分市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员座谈会。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不动产登记工作是一项全新的改革工作,2014 年 1 月21 日,中央编办发布《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就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有关问题明确了具体要求;2月24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确定了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12月 22 日,李克强总理签发第 656 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我市高度重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认真按照国家、省的总体安排部署和统一要求,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列为各级党委、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督办事项,顺利推进了各项工作任务。xx 年 8 月底,市和各县市已实现颁发新证、停发旧证,提前完成国家、省确定的目标任务。主要取得以下成绩:
(一)强化组织领导,思想认识得到了统一。市及各县市先后建立市级和县市级不动产统一登记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联席会议先后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及时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领导讲话和文件精神,加强对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交流讨论,进一步统一各部门的思想认识,明确各部门的目标任务,为扎实推进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整合机构编制,人员得到保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工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不动产登记工作,
xx 年 10 月 9 日,市编委出台了《xx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市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成立相关机构等事项的通知》(xx 机编〔x〕x 号)、《xx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县(市)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成立相关机构等事项的通知》(xx机编〔xx〕x 号),明确在市国土资源局设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正科级),在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增设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副科级),全市增加 x1 名行政编制人员,现已全部到岗。同时,为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际需要,市和县市分别设立市级不动产登记中心(正科级)和县市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副科级),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全市批准划转和招录事业编制人员 x 名,其中:市级 x 名、x 市 x 名、xx 市xx 名、x 县 x 名、x 县 x 名、x 县 x 名,实际到位 x 名,其中:市级 x 名、x 市 x 名、x 市 x 名、x 县 x 名、x 县 x 名、x 县 x 名。
(三)突出工作重点,登记发证工作稳步推进。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 xx 年度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计划,我市确定了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思路,细化各项工作任务的时间节点和要求,明确各阶段工作重点。经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顺利完成设备购置、软件安装、登记流程再造、人员操作培训等基础性工作。xx 年 6 月 15 日,市政府在 xx市举行不动产权证首发仪式,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国家测绘
地理信息局党组书记、局长库热西.买合苏提为我市颁发了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
(四)抓好统计分析,摸清整合数据底数。市国土资源局经与住建、林业、农业等部门配合,对各部门现有不动产登记卷宗进行统计分析,提出初步整合意见,为数据整合和资料移交提供科学依据。经初步调查统计,全市共有不动产登记档案卷宗 x 万宗,其中:土地 x 万宗、房产 x 万宗、林业 x 万宗。目前,xx 市不动产存量登记数据整合工作已完成招标和技术队伍的选择,开始实施数据整合的具体工作。
(五)注重业务培训,服务水平逐步提升。市和县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人员采取自学、培训、外出学习、网上交流学习等方式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及时掌握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政策和操作规范,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登记工作。同时,通过建立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微信、QQ 平台讨论群和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交流会议等方式,共同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破解意见,对资料移交、数据整合、收费标准、权籍调查、个人抵押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六)主动沟通协调,登记信息得到了共享。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牵头部门,积极主动与住建、林业、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等部门沟通协调,对推进不动
产统一登记涉及的数据整合、档案移交、网络建设与共享、测绘市场管理、抵押登记贷款等业务进行多次交换意见,探讨不动产统一登记与交易审批管理的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机制,达成信息共享互通软件、硬件协作意见,保障审批交易和登记颁证工作稳步推进。
(七)及时请示汇报,基本工作经费得到落实。市级不动产信息平台建设资金已经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x 次常务会议同意列入 xx 年财政预算;同时,明确将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费用的 30%,用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经费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各县市政府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xx 年采取预算安排或先欠款购置设施设备的方式,投入经费近 x 余万元,保障了基本的工作需求。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在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虽然作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经费保障困难。数据整合是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基础,工作量大,技术性、专业性强,经费投入高,涉及部门多。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今年年底要完成 80%以上的存量数据整合汇交,据测算,我市 x 万宗存量登记档案卷宗
的数据整合、档案移交、建库归案等工作至少需要经费 x 万元,地方财政难以保障。
(二)有待进一步完善部门配合机制。各部门的交易审批管理资料与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等融为一体,难于分离;林业部门现有数据系统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空间数据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在短期内无法进行全面数据整合;住建部门原数据档案电子化录入工作仍未完成,部门之间有待进一步建立、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配合机制。
(三)工作人员不足。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建立权籍调查、登记信息、档案管理、查询管理、综合分析、数据管理、平台维护、上报接入等 8 个管理系统;同时,今后还将承担农村房地一体、自然资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及农民土地承包权确权经营权流转移交后的登记等职责,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现有人员编制严重不足,技术力量有待加强。
(四)窗口办公场地分散,给办事人员带来不便。x 市、xx 两市各部门交易审批和登记办证窗口比较集中、条件相对较好,其他三县办证大厅受条件限制、比较分散,不同程度造成群众办事来回跑路情况,有碍于今后提升“一站式”办理交易审批和登记发证服务工作的推进。
(五)办理进度缓慢。由于当前房地等存量交易审批和登记资料数据分散在不同部门,没有进行数据整合移交工作,两证合一存在重复勘测,人为设置门槛,加之从不同部门划转组成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办公软件的熟悉程度不够,以及办理环节太繁琐等因素,影响办理进度和效率提高。全市每天能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x 本左右,与我市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需求和群众办证意愿仍有很大差距。
此外,不动产登记工作还存在宣传不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尚未明确、档案资料的存储保管困难等问题。
三、意见建议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性。
(二)强化协调,整合资源。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掌握不动产登记工作动态,加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做好不动产登记现状的调查摸底工作,明确不动产登记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相关部门在不动产登记领导小组的组织协
调下,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沟通,加强对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及不动产登记操作系统的融合、对接,建立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真正实现便民、优质、高效的原则,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
(三)强化宣传,提升认识。为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一步提高群众登记意识,市和各县市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日、节假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政策解读、咨询服务等活动,大力宣传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进一步取得广大人民群众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认识、理解和支持。
(四)强化培训,提升服务水平。要加强与北京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联系、请他们加大对基层软件操作技能的培训,使工作人员熟练掌握软件操作;要加大对业务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及时掌握不动产登记工作政策和操作流程,努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廉洁型”的干部队伍,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五)简化办证环节,方便群众办事。能简化的手续尽量简化,不能人为设置门槛。如:对“两证合一”的认可原来的房产证、土地证,不再进行重新勘测;可进行办证预约,积极主动对接大客户并搞好服务。
(六)市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的人员支持和资金支持力度。一方面积极向上争取编制,另一方面可以向社会购买服务。市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不动产登记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尽可能给予资金保障。
篇六:关于XXX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的情况汇报
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妥善处理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5 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遵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正视问题、为民利民”原则,结合实际,现对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房屋已登记或经依法批准建设,土地未登记的问题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或已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房屋使用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可依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确定。
1.使用国有土地的自建房屋且从未拆建、改建或扩建的,其房屋落宗范围的国有土地视同已批准使用。其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宗地红线按房屋幢基底现状(含阳台、飘台正射投影,下同)确定。
2.上述房屋所有权人或报建申请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可申请办理。
3.上述房屋所有权人、报建申请人或其合法继承人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办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审批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
让金。1987 年 1 月 1 日《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建成的,按该宗地现行基准地价对应用途计缴土地出让金;1987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月 30 日期间建成的,按该宗地现行基准地价对应用途应缴地价的 1.2倍计缴土地出让金。
(二)房屋使用土地无合法权属来源的,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建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有关处理证明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1.原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无土地权属来源的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并已办理首次登记,未办理转移登记的,自然资源和住建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开发建设单位违法占地、违法开发建设等行为。经依法处理并完善用地手续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相关查处证明材料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办理不动产登记。否则,不得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2.原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无土地权属来源的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且已办理转移登记,颁发了房屋所有权属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关批准文件等资料依法办理该房屋不动产登记,房屋落宗土地性质原则上认定为划拨,土地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权属证记载用途登记。对原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另行处理。
(三)实行土地公有制前,通过购买房屋(土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使用私有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且房屋未拆建、改建或扩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原“房契”“地契”等历史资
料确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其土地性质登记为划拨,土地用途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上述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可申请办理。但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办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审批手续,并按该宗地现行基准地价对应用途计缴土地出让金。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不一致问题
(一)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转移链条清晰且相继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未同步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区分不同情形处理:
1.双方当事人持房屋所有权属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属实的,注销原房屋所有权属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并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权属证。房屋所有权人或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死亡(或灭失)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代为申请。
2.房屋所有权人仅持有房屋所有权属证,因客观条件所限不可能与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共同申请的,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提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核实相关产权登记事实后向社会公告 30 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关批准文件等资料依法注销原房屋所有权属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并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权属证。异议意见合理、合法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暂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土地权属来源合法,但属划拨用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一并申请办理划拨土地转出让审批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上述第(一)项规定审查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经批准同意划拨转出让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有关批准文件等资料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权属证。
(三)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开发建设项目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清楚,界址明确,且房屋用地、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齐备清楚,因项目法人、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灭失,不动产登记共同申请不能实现的,相关不动产的购买人(或房屋合法持有人)凭购房合同(或其它合法证明材料)、购房款票据(或证明)、税费凭证等资料,可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核实和公告 30 日无异议的,办理登记。
(四)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不一致的,且不属于上述(一)(二)(三)中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其不动产办理登记。
三、土地权属来源合法,但开发建设中违反规划和土地管理问题
(一)土地权属来源合法,但开发建设中违反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建设开发项目超用地红线、超容积率等违法违规问题。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依据有关处理证明文件等材料受理、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未经依法处理的,不得受理该不动产登记申请。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但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且购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可按已建建筑物现状测绘落宗,并受理、办理登记申请。但应当在登记簿上标注“XXXX 开发企业 XXXX 行为待处理”,并将上述情况报告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登记后一年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不动产登记部门随档存查。
四、划拨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计缴土地出让金问题
(一)经批准交易并已按规定缴纳相关价款的出让土地上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职工福利房,可以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二)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除依法继续划拨使用外,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申请办理划拨土地转出让审批。经批准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才能办理登记。
1.国有划拨土地上经批准交易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和职工福利房,申请转移登记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计缴土地出让金,确定土地使用权年限起始点。申请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相关材料受理、办理转移登记申请。其土地性质登记为“出让”,土地用途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登记为 70 年。
2.国有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或合作)建设房屋,申请转移登记的,1999 年 1 月 1 日之前已办理首次登记房屋,按税务计税系统确定的该房屋价值的 1%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1999 年 1 月 1 日之后
办理首次登记房屋,按税务计税系统确定的房屋价值的 6%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补缴后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相关材料受理、办理转移登记申请。其土地性质登记为“出让”,土地用途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起始点为“该房屋首次登记时点”,土地使用权年限为 70 年。
3.1999 年 1 月 1 日后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除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职工福利房等特殊类型房屋外,已按层、套、间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属证的房屋,申请转移登记的,按税务计税系统确定的该房屋价值的 6%计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补缴后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相关材料受理、办理转移登记申请。其土地性质登记为“出让”,土地用途登记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起始点为“该房屋批准建设时间”,土地使用权年限为 70 年。
4.按单独宗地管理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含私房),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同时申请办理国有划拨土地转出让审批,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其中工业仓储用地按标定地价的 40%补缴土地出让金,商服、住宅用地按标定地价的 50%补缴土地出让金。
5.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非独宗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商业性房屋,申请转移登记的,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属证的,按受理之日该房屋所在区域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经修正后的 70%计算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属证的,应当先按规定申请确权并办理首次登记。
6.国有划拨土地上已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内的房屋,申请划拨转出让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是否纳入收储范围、是否即将实施更新改造等情况进行审查。批准同意划拨转出让的,应当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约定“将来征收该房屋时,同意由征收机构按照届时征拆补偿标准的 70%给予补偿”。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将上述约定内容注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中。
五、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土地和房屋登记用途不一致问题
房屋所有权属证记载的房屋用途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用途不一致,当事人申请登记的,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具体:
1.对原批准土地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二级类不对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二级类重新确定地类,并经权属人签字确认后按新确定的对应用途登记,土地使用期限终止日期与原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保持一致,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中注记原批准用途。原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中土地使用期限记载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应当予以纠正。
2.房屋所有权属证登记的房屋用途名称不规范需要重新确认的,权属人应当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确认房屋用途。经批准后可按批准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
3.原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综合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 50 年,但未细分明确具体地类用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根据
规划报建等文件批准的房屋用途,对照现行土地用途分类标准确定该综合用地具体包含的归属地类,并经权属人书面确认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其土地使用权期限终止日期与原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保持一致,并在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注记原土地用途及使用年限,在宗地信息表中注明其归属地类。
4.原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商住用地”,土地出让合同使用年限约定为 70 年,但未约定商业、住宅等不同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按规划报建等批准文件要求进行用途细分,使用年限自原土地出让起始日计算,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 70 年,商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为 40 年。
六、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土地抵押登记未注销,但已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问题
(一)当事人购买已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上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但土地仍处于抵押状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关批准文件等资料依法办理该不动产登记,并将该土地抵押状况注记在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中。办理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因注销、撤销等原因,无法通知抵押权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告 30 日无异议的,依法予以办理。
(二)违反国家和省担保抵押相关法律法规,以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设立抵押的,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清偿、置换、完善手续等方式依法处理。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处理结果办理变更、注销等不动产登记。
七、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登记发证问题
农村宅基地上已建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应当严格遵守“一户一宅”等规定,原则上按照各县(市、区)“房地一体”工作方案和政策规定以“总登记”方式登记。当事人自行申请的,区分不同情形处理:
(一)对 2008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使用宅基地建设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1982 年 2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权属人在未经批准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经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三级审查,证明该房屋建成于 1982 年 2 月 13 日之前的,可按照宅基地及房屋现状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
2.1982 年 2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 1987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权属人在未经批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所在村委核定建房时间,并经乡镇政府(街道)批准的,可按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
3.1987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 2008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权属人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建造的房屋,所在村委核定建房时间,并出具同意其使用宅基地意见,乡镇政府(街道)批准同意的,可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批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面积(各县(市、区)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房屋权属人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已经批准),且其房屋幢基底面积未超过宅基地使用权证面积的,权属人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报建的相关材料(已纳入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宅基地除外),按照房屋实际面积申请登记。
5.房屋权属人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已经批准),其房屋幢基底面积超过了宅基地使用权证面积,但是,符合《***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