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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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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3篇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 2014年10月 第10期(总第214期)中州学刊AeademieJournalofZhongzhou0et..2014No.10【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3篇,供大家参考。

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3篇

篇一: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

14 年 10 月

 第 10 期(总第 214 期) 中 州 学 刊 A eademie Jour n al of Z hongzhou 0 et. . 20 14 N o. 10 【 社会现象与社会 问题研究 】

 以 信息化为平台的基层政府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冰

 上海市闵行区“ 大联动” 机制的探索与启示 ——刘 兰 华 摘理各职能部门的资源和力量, 构建了以城市管理、 执法、 服务为一体的城 乡统筹、 覆盖全区、 联通共享的城市综合管 理“ 大联动” 信息平台。经过4 年时间的试运行, “ 大联动” 机制取得了突出的成效:

 辖 区政府职能与社会公众需求 的契合度不断提高, 公民对社会事务的参与意识和认同感明显增强, 寓社会管理于公共服务的新型管理模式效果 初显。闵行区“ 大联动” 机制的探索实践为我国基层政府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 其有益做 法和先进经验值得总结和思考。

 关键词:

 社会管理; 信息化; 政府公信力; 服务型政府 中图分类号:

 C916 文献标识码:

 A 要:

 近年来, 上海市闵行 区充分利用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的技术优势, 有效整合了城市应急管理和社会综合治

 文章编号:

 1003— 0751(2014) 10— 0072- 05 随着我国城市化 和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 , 公 众的社会公共需求发生了重大变化。公众要求政府 的社会规制具有可预期性 、 透明性和 回应性 , 期望政 府提供系统化 、 制度性 的公 共服务 , 而不是 临时性 的、 非经常性的、 非规范性的、 运动型的公共服务 。

 这意味着政 府的社会管理模式要从 “ 拾遗补漏型” 向制度化转变 , 即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和体制安排 来调节社会利益 , 反映社会诉求 , 回应与满足公众多 层次的需要 。基层政府既是上级政策 的执行者 , 又 是社会问题 的直接感知者 。基层政府通过不断创新 社会管理体制和机制来满足多元化利益主体的不 同 需求 , 对于我国政府完善服务职能、 夯实群众基 础、

 提升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层政府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 理论基础与实践背景 1. 信息化时代的治理模式 信息系统几十年来一直是促成公共行政变革 的 重要 因素。传统信息技术在公共部门的运用主要体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组织 内部 沟通 中大规模地运用 电子通讯方式 , 组织信息网络化 的兴起 以及对公众 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 电子服务 , 电子采购系统 的发 展 , 纸质档案系统向电子档案系统的演变等。伴随 着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互联 网大潮 的兴起 , 信息技 术对公共行政的影响发生 了根本性变化 , 从原来只 处理办公程序到深度介入政府与社会和公民个人 的 关系, 信息技术和电子政务成了当代公共服务系统 现代化变革 的中心。这一变革过程及其发生的思想 基础称之为“ 数字化时代 的治理 ” , 它强调信息技术 和信息系统在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 中的重要 性 ,

 这种治理模式不仅为公民参与社会管理过程提供 了 技术支持 , 而且成为政府与公 民形 成双向互动关 系 的基本形式 。在此基础上 , 公 民对 政府组织表现 出 更多的信任, 对公共决策展现出更大的拥护与合作 的意愿 , 这种心理认同感与合作态度 , 正是当代基层 政府社会管理的基石 ,也是推动社会治理和善治最 收稿 日期 :

 2014- 04- 02 基金项 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 基于包容性发展的我国大都市圈地方政府整体性治理机制研究》 ( 12CGL081) 。

 作者简介:

 刘兰华, 女, 华东师范大学政治系讲师, 管理学博士( 上海200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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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信息化为平台的基层政府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上海市闵行区“大联动” 机制的探索与启示 为重要 的社会心理源泉 。

 2. 基层政府社会 管理机制创新的内在逻辑 第一 , 多样化需求带来的适应性 压力 。满足转 型期不 同社会群体和组织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 多样化需求 , 是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动力 。此 外 , 基层政府还面临着执行 中央和上级政府意志 、 维 护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诸多任务。为了应 对 内外环境变化带来 的挑战和压力 , 创新成为基层 政府社会管理的内在需要和增创改革发展优势的主 要途径。基层政府在社会 管理 中处于特殊地位 , 作 为政策的执行者 , 它们对行政体制的结构 、 运行以及 存在的问题较为熟悉和了解 ; 另外 , 作为政府管理的 末端机构 , 基层政府与不同社会群体 、 组织的接触更 为直接和频繁, 也更能理解社会需求的广度和深度。

 第二 , 政府 自我改革 的需求。基层政府处于社 会管理的“ 风 口浪尖” , 是社会问题最直接 的感知者 和 回应者 , 尤其是在利益需求多元 、 公民权利意识觉 醒 、 人 口流动性加剧和社会异质化发展 的背景下 , 不 得不面对一系列棘手 的社会矛盾和难题。“ 社会生 活越是趋于活跃 , 基层政治就越显得重要。

 ” 就社 会管理而言 , 管理模式 以及具体 的管理方法对于实 现管理职能尤其重要 。基层政府处于科层体制 的终 端 , 制度改革的 自主性相对较少 , 更多是在不改变组 织结构的情况下通过精细化管理实现管理的 目标 。

 因此 , 社会管理机制创新 既是 回应社会 的多样化需 求 , 也是政府 自我革新的需要 。

 第三 , 构建社会管理长效机制的要求 。目前 , 我 国许多基层社会问题的解决还停 留在重事后弥补而 疏事前预防的阶段 , 缺乏有效 的监测体系和危机预 警系统。在不改变现有 政府组织科 层结构 的前 提 下 , 如何减少基层政府社会管理 中的路径依赖 , 减轻 制度“ 刚性 ” 对 于变动着 的社会管理形 态带来 的阻 碍 , 是现实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注意事前预防, 将社 会管理的关 口提前 , 健全社会监测预警体系 , 通过技 术途径创新社会问题管理机制 , 使管理方式 由以事 后弥补为主转 向事前 预防和事后弥补并重 , 是降低 社会风险和减少社会震荡成本的重要途径。

 第四, 政府决策科学化与合理化的需要。基层 政府处于公共管理的最前 沿, 如何 制定并有效执行 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经济 、 社会 、 环境等问题 的公共 决策越来越 考验基层政府 的治理能力 。为此 , “ 政 策制定过程中需要更加广阔的知识储备” 。

 ⑨其 中很 重要的一点就是政策应体现民众 的期望 , 让公众拥 有社会事务管理上的知情权 、 参与权 、 表达权和监督 权 。没有民意就没有好的决策 , 而为公共决策反映 民意拓展渠道 , 不仅要依靠集体行动的制度安排 , 还 要依靠信息传播沟通技术的支撑。通过以信息化为 平 台的管理机制创新保证公 民“ 知政 ” 的权利 , 进一 步拓展公民直接“参政” 的通道 , 对于提升政府决策 的科学化和合理化水平 、 有效 防范社会摩擦和冲突 具有重要的“安全阀”作用。

 二、 上海市闵行区社会管理创新——“ 大联动” 机制 闵行 区是上海市改革 开放 的缩 影。从 1990— 2010 年的 20 年间, 闵行 区的城市发展实现了“ 三级 跳” , 迅速跨越了郊县和城郊结合部阶段, 进入“ 深 度城市化 ” 阶段 :

 从仅有 50 万常住人 口的传统乡村 社会, 发展成为拥有 233 万实有人 口( 其中, 外地来 沪人员超百万人 、 境外 人员 7 万 多人 ) 的现代化新 城区。快速城市化背景下传统的社会管理理念方法 和体制机制不适应性问题 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解决 上述 问题 , 闵行 区探 索建立社会管 理常态化机 制 ,

 2010 年 4 月成立 了实体化运作 的“ 大联动 ” 中心。

 “ 大联动” 机制实施 4 年来 , 取得 了一定 的成效 , 其 运行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值得思考总结。

 1. “ 大联动” 工作机制的特点 第一, 建立高位协调的组织机构, 确保城市综合 管理 的权威性 。为了推动 “ 大联动 ” 机制顺 畅运行 ,

 闵行区建立 了强 有力 的“ 区大联动 中心、 街道分 中 心 、 居( 村) 委会工作站”三级组织架构 , 由党委统一 领导 , 实行书记负责制 。在区级层面 , 成立 区“ 大联 动” 工作领导小组 , 由区委 、 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 长 、 副组长 , 区相应委办局 、 13 个街道镇党委主要领 导为小组成员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时, 在 闵行 区公安分局应急指挥 中心的基础上 , 成 立实体机构 “ 闵行区城市综合管理和应急联动中心 ” , 统一指挥 协调各职能部门。联动中心整合了辖区内各种管理 资源和力量 , 通过联动工作平 台指挥 、 协调 、 调度、 监 督联动单位处置全区的城市综合管理问题和应急突 发事件 , 在其管辖范围内, 该 中心拥有绝对的权威。

 第二, 整合信息资源, 构建有效的信息采集机 制 。2010 年 以来 , 大 联动机 制 以信息化 技术 为支 撑, 按 照 “ 整合资 源、 信息共享 、 业务协 同 、 功能融 合” 的工作思路, 构建了包括民生服务热线、 社区巡 73

 中州学刊 2014 年第 1O期 管 、 城市网格化 、 街面联勤 、 区党务信箱和区长信箱 在内的“ 五位一体”信息采集机制 , 对信息进行集 中 受理 、 工单统一派发 、 案件分类处置。联动中心还采 集了公安、 建交委、 安监等部门的相关信息数据, 在 城市网格管理 、 综合治理和应急管理三个独立平 台 的基础上, 重新整合通信、 计算机、 网络、 地理信息系 统 、 视频监控 、 数据共享等技术 , 集合了信息采集 、 业 务流转与反馈 、 指挥协调 、 监督考核等管理流程 , 构 建了以城市管理、 执法、 服务为一体的“ 城乡统筹、

 覆盖全区、 联通共享 ” 的城市综合管 理大联动信息 总平台。该平台由两部分组成 :

 一是区大联 动中心 整合城市管理网络信息资源, 形成 1 个区大网、 13 个街镇中网、 522 个社区小网和众多街面小网、 若干 责任块组成 的一体化 四级城市管理 网络 ; 二是 区大 联动呼叫中心整合 21个区级职能部门的 34 部城市 管理类服务 电话 , 构建 了统一高效的民生服务热线 “962000” , 24 小时集 中受理辖 区民众反映 的问题 、

 意见和建议 。目前 , 52 个区相关 职能部 门、 13 个街 镇 、 522 个居( 村) 委工作站都开通 了大联动信息系 统端。( 见图 1) 。

 图 1 上 海市闵行 区城 市综合管理大联动信息平 台示意 图

 各类事项 ; 二是“ 大联动” 与“ 大走访 ” 的有效对接。

 机制运行 的常态化 。为确保 “ 大联动 ” 的常态化运 行 , 闵行区特别重视法治建设 , 通过制定一系列规范 性文件 , 对一些职责不清、 经常发生推诿扯皮事件的 重点领域和部门进行了规范管理。主要有《 关于建 立城市综合管理“ 大联动” 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 闵 行城市综合管理和应急联动信息资源共享与使用流 程规则》 等 , 其 中《 闵行区关 于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整 治工作 的实施意见 ( 试行 ) 》明确 了 12 种常见无证 无照经营行 为的职 责分工及综合治理流程 , 《 对 现 有系统 开发 6O项数据接 口实时交换》 的文件统一 了支撑“ 大联动”机制的技术标准规范。

 第 四, 注重过程协 同, 完善对接机制。一是“ 大 联动” 与上海市“ 12345” 市民服务热线 的有效对接 。

 闵行 区联动 中心通过业务协调 、 信息系统对接、 知识 库建设等具体工作, 建立区级工单接收平台, 24 小 时统一受理市“ 12345” 呼叫中心转交至本 区办理的 第三, 推动“ 大联动” 机制规范化 法治化 , 保证 区委组织部将领导干部“ 大走访 ” 活动 中收集 的意 见和建议 , 统一纳入大联动平台, 实现了信息 收集 、

 流转 、 处置、 反馈的规范化管理 ; 三是 “ 大联动” 与依 法行政工作规程的有效对接。目前区 35 个职能部 门、 12个街镇依法行政工作规程静态信息已与大联 动平台系统接入, 并与大联动信息实现了同步公开。

 第五, 多方联动 , 协 同共 治 , 实 现整体性 治理。

 “ 大联动 ” 机 制使政府 的社会 管理活 动 由“ 层级 动 员” 转向“ 多线动员” , 一方面整合社 区保安 、 社会综 合协管 、 房屋协管等六支力量 , 组成社 区网格化巡管 队伍, 负责信息收集、 隐患排查和上报工作; 另一方 面 , 整合城管执法 、 市容环境协管 、 公安 民警组成街 面网格化巡管队伍 , 负责街 面的城市管理和治安防 控等工作。两者共同参 与城市各个部件、 事件 的管 理, 产生了强大的“ 齿轮效应” , 促进了城市的协调 高效运转 , 实现城市整体系统化管理 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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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信息化为平台的基层政府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上海市闵行区“大联动” 机制的探索与启示 2. “ 大联动” 城市综合治理带来的新 变化 第一 , 基层政府职能与公众需求的契合度不断 加深。这从近年来群众投诉反映问题的内容、 层次 和人群结构的变化可见一斑 :

 一是公 民意识 日渐增 强。公众主动参与城 市和社会管理 , 投诉建议从关 注个人切身利益逐步 向关注公共利益转变 ; 二是 民 生诉求需要层次和标准不断提升。诉求 的热点问题 从公共设施 、 交通 出行 、 违法搭建 、 房屋群租等 , 逐步 向社会福利 、 收人分配、 食品安全 、 社 区环境 、 基层 民 主 、 行政效能等领域延伸 , 从 “ 基本满足型” 诉求 向 “ 小康福利型” 诉求转变; 三是投诉人群最初 主要 以 本市户籍人 口为主 , 现在外地来沪人员求助投诉 日

 渐增多, 反映的问题主要集 中在劳动保障、 子女人 学、 职业健康等方面。同时, 部分外来人群追求生存 权 、 保障权、 发展权和认同感的意识 日益强烈。这些 变化形成 了一种倒逼形势 , 迫切要求政府及各职能 部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从原来的“ 被动等待诉求” 到“ 主动发现需求” , 继续增强为民服务的...

篇二: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调研报告

  政府法律顾问即专门为政府各项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或法律意见的专业法律人员,当前我国政府除了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之外,通常聘请社会优秀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深入,政府在管理社会事务方面离不开法律的规定和执行,其中政府行政执法涉及范围较广、与百姓生活最接近,政府的行为牵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合法谨慎,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将法律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提出合法有效的法律意见,帮助政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所以各级政府应该将聘用法律顾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予以贯彻落实。2015 年 9 月,XX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下发《XX 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至今已有 6 年,政府法律顾问根据政府要求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重大事项讨论及代理出庭应诉等,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行基本情况 (一)领导重视,完善制度建设

 2015 年,XX 县人民政府确定法律顾问制度模式:一是建立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由政府法制机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担任法律顾问;二是建立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室,部门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政策法规股等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具备 2 年以上法制工作经历人员担任法律顾问,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律师担任;三是建立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参照县人民政府模式设置政府法律顾问室,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独立聘请律师担任。

 XX 年,XX 县在全县范围内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法律服务专业队伍进村(社区)开展法律服务,建立了 XX 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为各行政村(社区)落实法律顾问配置方式。XX 年,在全县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 XX 县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制度,不断完善法律顾问制度。XX 年,全县初步形成基本的法律顾问制度。

 (二)落实经费,保障制度正常运行

 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同时,XX 县人民政府落实顾问室年度经费。从 XX 年起财政部门每年将政府法律顾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5 年来,投入法律顾问经费超过 100 多万元,其中常驻法律顾问助理及顾问服务费各达 40 多万元,诉讼代理费 30 多万元。另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的经费也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逐年予以拨付。

 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在落实法律顾问经费上存在差异,有的部门、乡镇自 2015 年以来每年都能落实法律顾问专项经费,如公安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有的部门则能保障一两年,还有一些部门无专项经费,只是在有需求时才按需向律师购买服务。

 (三)聘请顾问,服务政府,促进依法行政

 XX 县人民政府于 XX 年设立法律顾问室,不仅从政府法制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7 名政府法律顾问,而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 9 名社会律师共同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自 XX 年起,县人民政府每年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据不完全统计,XX 年至今,法律顾问通过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参与会议讨论、代理诉讼案件等方式为县人民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150 件次,分别为审查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招商引资合同协议,以及协助处理涉法、信访案件等

 多方面法律事务。另外 2 名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律顾问室坐班,积极参与政府及部门法律事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不仅为乡镇审查行政决策、草拟与修改合同、代理涉法涉诉及信访案件等,还对基层执法工作人员进行法治培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不断推动乡镇法治政府建设。

 二、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有些单位或领导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在处理相关事务前未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决策、未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事情发生与未达预期目的时才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另外,政府或部门不重视法律顾问给出的法律意见,在法律顾问根据政府要求提供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重大事项讨论等过程中,政府只是出于完成任务的态度让法律顾问列席,并不真正听取法律顾问建议,有时只要求代其出庭接受应诉,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二)被聘法律顾问工作参与的广度及深度不足

 就县政府法律顾问情况而言,XX 年至 2021 年 10 月期间,聘请的法律顾问工作集中于招商引资合同审查、参与涉

 法涉诉案件会议讨论、诉讼案件代理,而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及其他重大复杂涉法事务基本上是由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来完成;数量上,7 年间,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审核涉法事务每年均两百件,而聘请的法律顾问参与件数总共不及一百。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在此方面情况与县政府大体相同,法律顾问作用实际发挥有限。

 (三)有些部门在遇到难题时提升工作层级,增加县政府涉法事务工作量

 就如在解决县建筑公司职工住房问题上,作为主管部门,县住建局将相关事务提升到县政府工作层级处理;县水利局在处理河道采砂、热水村取地下资源费等法律问题时,直接提升到县政府工作层级。无论作为信访案处理还是法律事务处理提高了层级,增加县政府涉法事务量,有时让县政府工作无回旋余地。

 (四)经费安排不合理

 一方面,部分单位为应付绩效考评,仅是请律师过来“救把火”,聘而不用,同时又占用财政经费;另一方面,个别部门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却没有专项经费作保障,不得不利用本部门办公经费支付顾问费用。

 (五)工作开展不规范

 具体表现为: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合同起草、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中,仅以电话咨询、口头提出建议的方式完成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提供书面意见不多,也未建立工作台账。

 (六)法律顾问能力水平有待提升

 很多部门倾向于聘请律师担任单位法律顾问,律师在法律理论及诉讼实务上确实较为精通,但缺乏行政管理经验,在办理业务时仅限于就案论案,对于行政管理、行政争议知识欠缺,提出的法律意见与实际解决问题存在较大差异,不能适应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

 三、意见建议 (一)从制度设计方面解决法律顾问制度落实工作难题

 目前部分乡镇政府、县直部门未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县司法局(原法制办)对未落实该项制度的检查考核缺乏依据。建议县绩效办结合实际,将此项工作列入绩效考评,以此助推法律顾问制度真正落地见效。

 (二)从经费落实方面解决单位聘用法律顾问遇到的经济难题

 单位聘用一名法律顾问,一年需要支付 3 万元左右,小单位或没有经费来源的单位无法落实聘请工作,且法律顾问

 也因单位小、聘用费用问题而未达成聘用服务协议,所以在财政经费落实方面仍需考虑到小单位法律服务的需要。与此同时,针对有经费的单位对法律顾问聘而不用的情形,可由财政局在预算拨款时根据上年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结果决定是否拨付该项经费。

 (三)落实培训学习经费、时间保障

 法律顾问工作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还有上级相关政策。政策可以由提供顾问单位予以提供,而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修订或改变,并不是每名顾问都能够确保及时学习或领会到其中精髓。政府法制机构或从事法制审查人员没有足够时间或经费保障学习,将可能跟不上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节奏。因此,应健全相关培训制度,加强对法律顾问的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升法律顾问参与法治政府建设、推动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

篇三:闵行区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政府法律顾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市民政局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进一步提升政府法律顾问对本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的参不度,充分发挥其在推进本机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亍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亍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范围)本规定所称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市民政局外聘的、依据聘仸合同约定履行市民政局法律顾问职责的法学与家和与职执业律师。

 第三条(部门责仸)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是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法律顾问联系、聘仸合同签订、仸务指派、报酬及费用结算、考核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相关处室、市民政局执法总队结合业务需要,提出法律服务需求,并为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提供条件。

  政府法律顾问报酬及有关工作经费按照规定列入市民政局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管理方式)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聘仸合同约定实施管理,依照聘仸合同约定履职。

 第五条(工作范围)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参不市民政局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调研报告或具体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讫;

  (二)参不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研究和法律审核,以及疑难法律问题的论证咨询,提出法律评估、论证、合法性审核或咨询意见;

  (三)参不市民政局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草案的研究、起草、合法性审核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四)参不市民政局重大执法事项、执法检查方案的法制审查,提出法律意见;

  (五)参不市民政局行政复讫、行政应诉、民事仲裁等案件的办理;

  (六)参不市民政局法治宣传教育培讪等相关工作;

  (七)参不市民政局疑难复杂案件、行政调解案件等非诉法律事务的办理,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和建讫;

  (八)参不市民政局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和建讫;

 (九)参不市民政局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不评估;

  (十)市民政局认为有必要由政府法律顾问处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必要时,政府法律顾问可列席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讫或与题会讫。

  第六条(工作要求)市民政局应按照下列要求,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二)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政府法律顾问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政府法律顾问认为丌合法丌合规的事项,丌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第七条(工作流程)政府法律顾问通过参加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与题研究会等形式,提供法律意见,或者通过参不咨询论证、委托办理等形式,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市民政局相关处室、市民政局执法总队因工作需要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向市

 民政局政策法规处提出,同时提交有关需咨询、审核的书面材料

  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通过发送仸务通知书的形式指派具有相关与业或相应经验的政府法律顾问完成工作仸务。

  第八条(咨询论证不课题调研)市民政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政府法律顾问对相关重大问题进行论证或委托开展与项课题调研。论证,可采用发送书面咨询函、丼办论证会等形式。委托开展与项课题调研,应当不政府法律顾问或其所在单位另行签订委托调研合同。

  政府法律顾问参不重大问题咨询、评估、论证的,市民政局有关处室应当向其提供相关书面

 材料。政府法律顾问需要调阅资料、调查核实的,市民政局相关处室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劣。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对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或报告。

  第九条(诉讼代理)市民政局可以委托 1 至2 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政府法律顾问代理市民政局参不行政诉讼案件。

  受委托的政府法律顾问代理参不行政诉讼案件的,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就代理事项不政府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另行签订聘用合同,并向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政府法律顾问需要调阅资料、调查核实的,市民政局相关处室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劣。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积极履行代理义务,按要求向法院提交法律文书及相关书面材料,按时出庭应诉。

  第十条(勤勉履职)政府法律顾问接受工作仸务指派的,有权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讫,丌受市民政局所属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干涉。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勤勉尽责,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仸务,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丌得让其他人员代替本人完成工作仸务,丌得以市民政局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不工作仸务无关的工作或活劢。

  政府法律顾问为完成指派工作仸务的需要,有权要求市民政局相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劣。

 政府法律顾问对承办事项出具的书面意见,应由本人签名。

  第十一条(保密等要求)政府法律顾问丌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丌应公开的信息;丌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对政府未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丌得以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讲学、接受媒体访谈或者网上发送信息等仸何方式予以披露。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妥善保管工作中获取的政府文件、原始材料等,并在工作结束后及时交还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丌得交予仸何第三人,未经市民政局同意丌得复制、翻印。

 第十二条(利益冲突处理)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期间,丌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不市民政局有利益冲突的事务;政府法律顾问不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及时向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提出回避申请

  政府法律顾问丌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

  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第十三条(台账管理)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履职台账,记录政府法律顾问接受仸务指派、完成仸务质量等情冴。履职台账是政府法律顾问考核的重要依据。

 市民政局有关部门、执法总队应当及时向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反馈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质量的评价。

  第十四条(考核评估)政府法律顾问聘期结束前 2 个月,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一)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报告或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质量;

  (二)是否接受指派,完成工作仸务是否及时;

  (三)市民政局相关处室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评价;

 (四)其他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认为应当进行考核评估的内容。

  第十五条(续聘)聘期结束前 1 个月,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应当根据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情冴,提出是否续聘的建讫,报请市民政局领导批准。

  批准续聘的,市民政局不政府法律顾问签订新的聘仸合同。丌予续聘的,根据相关规定选聘新的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解聘)政府法律顾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报请市民政局领导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完成工作仸务的;

  (二)出具的法律意见存在重大错误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保密义务,给市民政局造成损失或者丌良影响的;

  (四)利用履职便利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丌正当利益的;

  (五)丌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受聘条件的。

  第十七条(参照执行)

  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与门从事法制工作的与职政府法律顾问,除按照公务员法以及相关规定

 实施管理,依照政府法制机构职责要求履职外,其他日常管理要求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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