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补办出让申请书9篇划拨补办出让申请书 城市更新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申请书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我单位,根据年月日批准的项目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年月日批准的该项目城市更新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划拨补办出让申请书9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划拨补办出让申请书
更新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申请书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我单位 ,根据 年 月 日批准的项目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年 月 日批准的该项目城市更新实施方案,及 年 月 日批准的该项目实施主体批复(公开选定市场主体情形填写),确定以(填自行改造主体名称或选定市场主体名称)为实施主体,现根据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向贵局申请为我单位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一、地块情况如下:(一)净用地面积 平方米;(二)宗地坐落 ;(三)容积率 ;(四)规划用途 ;(五)宗地现状情况:;二、我单位承诺以下情况属实:(一)项目涉及 平方米公益性用地移交,已于 年 月 日移交至 ,移交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已进行拆除。
(二)项目涉及 平方米集体性质土地转为国有性质土地,涉及 平方米非建设用地土地转建设用地,目前已完成上述用地手续。(三)项目已于 年 月 日与签订监管协议。(四)项目已于 年 月 日按区环保部门要求完成土地环境预评估及评审通过并备案,已于 年 月 日按区环保部门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评审通过并备案。(五)项目用地实际为 占有,无需出让人再交付土地及承担任何因延迟交地引起的责任。若我单位未能按时完成拆迁工作,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我单位自行承担。三、须要说明的其他情况:(一)
;(二)
;(三)
;……申请人: (盖章)电 话: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 月 日
篇二:划拨补办出让申请书
土地改为经营性项目用地是否允许补办出让手续 (2009-06-30 10:21:47) 文/支亮本文已发表《中国地产市场》 , 非经本所同意, 请勿转载 【案例】
某院校取得了作为教育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2003 年 3 月该院校经省教育厅批复同意进行基建改造。
同年得到市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后, 建成了一栋占地为 2682 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7711 平方米的综合大楼。综合楼竣工后, 该院校将其出租给三家公司从事空调销售、 餐饮、 宾馆等商业活动。
国土管理部门认定该院校在未办理合法土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动工, 在本院校划拨的教育用地上建设商业大楼并对外营业的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构成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实施, 作出行政处罚; 责令该院校交还该宗面积 2682 平方米的土地, 并处以 7. 5096 万元的罚款。
【疑惑】
1.
划拨土地能擅自改变用途吗?
2.
擅自改为商业用途的划拨土地一定要收回吗?
【解析】
划拨土地, 也称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 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 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 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 。
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也对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建设用地进行了限制:
“(一)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 交通、 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结合本案来看, 学校属于公益事业用地可以通过划拨取得, 但是若其擅自将一部分改为商业用地就缺少法律的支撑, 是违法行为, 对其进行处罚无疑是正确的。
但是是否必须要对这些违法使用的土地进行回收呢?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四条规定:
“商业、 旅游、 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必须以招标、 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 有人认为, 应由政府将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统一收回后, 以招标、 拍卖或挂牌方式出
让, 再用出让金对院校的原划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基于补偿。
但从法律规定看,这一规定仅针对土地一级市场而言, 并不适用于原划拨土地改变为经营性使用的情形。
况且,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规定:
“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规划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 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出让金。
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应当在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按照市场价补缴出让金。
” 可见, 对原划拨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途, 不管是自用还是转让给他人使用,是允许采用补办出让方式的, 只要符合公开原则, 按照市场价补缴出让金即可。
另外, 从法理上分析, 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认定为使用权人的财产权, 除非有法律的明确依据, 否则不能对划拨土地使用权随意收回, 因为这实际上是对使用权人财产权的剥夺。
篇三:划拨补办出让申请书
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补缴 土地出让金办法 (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上市交易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工作,促进市区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缴对象 市城区非独立宗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因商业用房或住宅用房(包括原有住房、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买卖、赠与、交换发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办土地出让的; (二)因生效法律文书、处置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土地出让的; (三)由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还建房、安置房买卖、赠与、交换发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办土地出让的; (四)其他商业用房或住宅用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利人申请(自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土地出让的。
出让土地上配建(代建)的还建房和已购公房交易需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收取依据 本办法所指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时
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是指还建房、已购公有住房所在宗地为出让土地的,需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其收取主要依据: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 号)
(四)市政府公布实施的安庆市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
三、计算方法 (一)商服用地出让金计算公式:
应缴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面积×基准地价×40%×区位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实际容积率÷平均容积率 (二)住宅用地出让金计算公式:
应缴土地出让金=房屋建筑面积×基准地价计算的楼面价×10% 四、其他事项 :
执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停止执行《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办法的通知》(宜政办秘〔2013〕1 号)。
附件: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安庆市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宜政办秘〔2020〕38 号)
篇四:划拨补办出让申请书
省国家建设征用、 划拨、 出让土地审批程序 (1 9 9 3 年1 0 月2 3 日河北省土地管理局发布)为加强国家建设用地管理, 严格依法审批土地, 合理利用土地,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河北省非农业建设用地征用、 划拨、 出让按以下程序、 要求进行审批:
一、 征用、 划拨建设用地程序要求:
(一)
用地单位或个人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 图纸和资料以及规划等有关部门意见, 向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建设用地书面申请。
(二)
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用地需要, 与被征地单位协商鉴订征地补偿协议, 与用地单位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并填写国家建设征(拨)
用地申请书。
(三)
经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 用地合理、 手续齐全后,填写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卡片, 按批准权限报批。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 按 《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四)
经依法批准后, 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征地补偿协议, 并向用地单位划拨土地、 签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
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时应附送以下材料:
1 . 上级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总投资额在5 0 0 万元以上的项目)
。
2 . 计划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
3 . 规划部门提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定点意见。
4 . 按照项目占地数量选用1 :
5 0 0 、 1 :
1 0 0 0 、 1 :2 0 0 0 的平面布置蓝图及标明用地位置、 四至红线和拐点坐标的地理位置图。
5 . 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现场勘察卡片。
6 . 国家建设征[拨] 用地申请书。
7 . 征地补偿协议及划拨土地协议, 划拨土地属已有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国有土地时, 还应附送拆迁安置协议。
8 . 有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 应附送复垦计划。
9 . 用地涉及水利、 林业等部门的, 应附送有关部门意见。
1 0 . 中外合资、 合作企业还要附企业合同、 章程、 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境外独资企业附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副本。
1 1 . 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用地项目, 除报送以上材料外,还要附送以下材料:
(1 )
县以上各级政府关于项目用地的请示。
(2 )
市、 县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
(3 )
项目用地计算依据。
(4 )
填写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格式的国家建设征(拨)
用地呈报表。
(六)
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地时按上述要求报送
材料。
(七)
招标、 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征地时按下列要求报送材料:
(1 )
建设用地申请书及审批卡片。
(2 )
经按权限批准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
(3 )
土地管理局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
(4 )
标明用地块位置、 四至红线及拐点坐标的地理位置图。
二、 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及要求
1 . 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2 . 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向有意受让者提供出让地块的必要资料及有关文件。
3 . 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与有意受让者协商草签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4 . 出让合同按批准权限批准后生效, 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合同规定收取出让定金、 出让金, 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5 . 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报批时应附送下列材料:
(1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
(2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卡片。
(3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及土地使用条件。
(4 )
标明出让地块位置、 四至红线和拐点坐标的地埋位置和1 :
5 0 0 的平面布置图。
(5 )
国有土地权源证明。
三、 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和要求
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并按审批权限报批, 出让方案依法批准后, 由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程序实施招标出让:
1 、 由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向招标对象发出投标邀请书, 或向国内外发布招标公告。
2 、 投标者需购买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定的单位投标。
3 、 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代表及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主持开标、 评标、 决标, 对有效标书评审后, 决定中标者, 由土地管理部门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4 、 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十五日内, 与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 、 出让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 由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办理出让报批手续。
6 、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报批时, 应报送下列材料:
(1 )
经批准的出让方案。
(2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
(3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条件。
(4 )
各级政府审批卡片。
(5 )
中标通知书及公证书复制件。
(6 )
国有土地权源证明。
四、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和要求
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出让方案, 并按审批程序报批、 土地使用权出让今案依法批准后, 由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程序实施拍卖:
1 、 发布拍卖公告。
2 、 有意竞价受让者向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报名。
委托他人报名的, 须向拍卖方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同级政府作为出让方主持拍卖,经过叫价应价, 价高者为受让人。
出让方与受让方当场签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及土地使用条件。
拍卖活动须有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4 、 市、 县土地管理部门于签订出让合同后三十日内, 按审批权限办理出让土地批准手续。
5 、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报批时所报材料, 参照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求办理。
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
1 993 年 1 0 月 23 日 实施日期:
1 993 年 1 0 月 23 日 (地方法规)
篇五:划拨补办出让申请书
林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租赁申请书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制
填
写
说
明
1. 申请用地者:申请用地的单位或个人(需加盖印章)
2. 土地座落:土地所在位置的准确名称。
3. 申请用地方式:填写划拨、出让、租赁、转让等。
4. 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按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填写;个人所有的填写个人。
5. 原使用权类型:填写原证所载的划拨、出让、租赁等使用权类型。
6. 原使用权面积:原证载的土地证面积。
7. 申请用地面积:现申请用地的实际面积。
8. 原土地用途:填写原土地证载用途。
9. 申请土地用途:如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原用途的,按现申请用途填写 10.相关资料:地上物产权资料;权属变更的相关资料;原用地审批、登记资料;相关税费的票据等。
申 请 用 地 者
(公章)
土
地
座
落
申
请
日
期
申 请 用 地 方 式
申 请 用 地 年 限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性
质
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电
话
承
办
人
联
系
电
话
原 土 地 使 用 者
原 使 用 权 类 型
原 使 用 权 面 积
申 请 用 地 面 积
原 土 地 用 途
申 请 土 地 用 途
土
地
证
号
发
证
机
关
房 屋 产 权 证 号
房 屋 产 权 面 积
相
关
资
料
篇六:划拨补办出让申请书
权属变更登记( 出 售、 交换、 赠与 、 继承、 联营、 联建、 以土地作价入股、 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 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合资、 合作、 企业被收购、 兼并、 合并或分立、 抵债)事项编码 46900600GT—SP—0001 事项名 称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出 售、 交换、 赠与、 继承、 联营、 联建、 以土地作价入股、 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 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合资、 合作、 企业被收购、 兼并、 合并或分立、 抵债)
行使依据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七条 办理主体 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法定)
受理条件 申报材料:
1、 土地使用 权登记申请表;
2、 土地转让过户 申 请书、 土地受让过户 申请书;
3、 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件);
4、 土地( 房地产)
转让合同或联营联建合同或工商入股文件、公证书等( 原件);
5、 企业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6、 地上建筑物、 附着物的产权证件( 复印件);
7、 土地测绘成果资料;
8、 土地( 房地产)
评估报告书;
9、 土地主管部门出 具的土地估价结果备案文件;
10、 完税证明、 房地产转让缴款发票;
11、 原土地出让合同及付款凭证或原土地转让合同( 复印件);
12、 属土地分割转让的, 应提交规划部门的意见或转让地块的规划要求;
13、 共有宗地转让的, 应提交共有人书面意见;
14、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
1、 以上证件为复印件的, 申请时需提交原件核对并盖章或签名 ; 2、 申报材料视具体项目 对应提供。
附:
法院判决过户 申报材料:
1、 土地司 法过户 申请书; 2、 国有土地使用 证( 原件); 3、 原土地出让合同及付款凭证或原土地转让合同; 4、 土地评估报告材料; 5、 土地测绘成果资料; 6、 法院裁定书、 判决书等司法文件; 7、 协助执行通知书; 8、 企业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个人转让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9、 地上有建筑物( 房屋)的需附房产过户 相关材料; 10、 同一建筑物分割转让( 如商品房分层分套)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的, 应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文件;12、 属划拨地的需提供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和国土部门的确认备案表; 13、 完税证明、 房地产转让缴
款发票; 14、 属在建工程的, 应提供规划部门的规划、 报建、 施工等文件; 15、 如属国有资产, 必须提供市政府批复文件和国资局的文件, 缴交拍卖出让金凭证。
1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
申 请时需提交原件核对。
拍卖过户 申报材料:
1、 委托拍卖方和买受方申请书; 2、 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件); 3、 企业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个人转让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 土地测绘成果资料; 5、土地评估报告备案( 确认)
材料; 6、 委托拍卖方与拍卖公司的拍卖协议书; 7、 拍卖公告; 8、 委托拍卖书和买受方签订协议书;9、 拍卖标的物简况; 10、 拍卖公司和买受方签订协议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 11、 拍卖成交报告书; 12、 拍卖公司 的营业执照、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拍卖公司 法人证明书、 身份证; 13、 拍卖成交后完税证明、 付款凭证; 14、 如属国有资产必, 市政府批复文件和国资金局的文件, 缴交拍卖出让金凭证; 15、 地上有建筑物( 房屋)
的需先办理房产过户 ; 16、 同一建筑物分割转让( 如商品房分层分套)
土地使用 权随之转移的, 应提交规划部门 的报建文件; 17、 属土地分割转让的, 应提供规划部门的意见或过户地块的规划要求; 18、 属在建工程的, 应提供规划部门的规划、报建、 施工等文件; 19、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
申请时需提交原件核对。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 个工作日 ( 不含法定公示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
琼价费字[1993] 150 号 收费标准:
1、 土地登记费 0. 2 元/平方米, 土地证书工本费 50元/本; 2、 有关税费由税务部门核定。
办理部门 万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用地股
办理地点 万宁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898--62139308 权力运行流程 申请
→
受理( 窗口 1 个工作日 )
→ 审核( 现场勘察 3 个工作日 )( 股室 4 个工作日 )
→
审批( 局领导 2 个工作日 )
→
窗口 发证
服务表格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常见问题解答 勘察后审批( 非额度审批)
监督电话 0898—62132313 在线办理链接 表格下载、 网上申报、 申办范例填写请登陆 http: //www. wnzw. cn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窗口受理相关的申请材料 审查是否通过 相关业务股室实地调查审核 调查、 审核、 是否通过 决定审批 审批是否通过 出文发证 办理结束 不通过 不通过 不通过 通过 通过 通过
篇七:划拨补办出让申请书
地登记申请书土地 ( 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 权土地划拨初始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书 编号:
单位:
平方米/□公顷、 万元 申 请 人 情 况 登
记
申
请
人
□所有权人使用 权人 □抵押权人 □需役地权利人 □权利受让人
□更正登记申请人 □异议登记申请人 □预告登记申请人 □其他 名称( 姓名)
证件种类 □组织机构代码证
□居民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其他 证件编号
单位性质 □行政
□事业
企业( □国有 □集体 □私营 □外资 □港澳台
□联营
□股份制 □个体 □其他)
□个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代理人姓名 ∕
职业资格证书号 ∕
代理机构名称 ∕
联系电话 ∕
登
记
申
请
人 □抵押人 □供役地权利人 □权利转让人 □预告登记义务人 □其他 名称( 姓名)
∕
证件种类 □组织机构代码证
□居民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其他 证件编号 ∕
单 位 性 质 □行政
□事业
企业( □国有 □集体 □私营 □外资 □港澳台
□联营
□股份制
□个体 □其他)
□个人 通讯地址 ∕
邮编:
∕
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件:
∕代理人姓名 ∕
职业资格证书号 ∕
代理机构名称 ∕
联系电话 ∕
土 地 情 况 坐
落
面
积
用
途
权利设立情况 地表 □地上 □地下 取得价格 ∕
权属性质
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 权
□国有农用 地使用 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建设用 地使用 权
□宅基地使用 权
□集体农用 地使用 权 使用 权类型 国有 划拨 □出让 □作价出资( 入股)
□租赁 □授权经营 □其他 集体 □荒地拍卖 □批准拨用 宅基地 □批准拨用 企业用 地
□集体土地入股( 联营)
□其他 需役地 坐
落 土地抵押情况∕
土地价格 ∕
土地抵押面积 ∕
土地抵押金额 ∕
土地抵押期限 自
∕
年
∕
月
∕
日 至
∕
年
∕
月
∕
日
申请登记的内容 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相关材料, 以划拨方式取得该宗地国 有建设用 地使用 权, 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批准用 途为_________。
现申请办理划拨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 权土地初始登记。
备
注
∕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 容及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
申请人签章:
( 公章)
申请人签章:
∕
20× × 年× × 月 × × 日
∕ 年∕ 月 ∕ 日
[律师提示]
本文书针对位于北京的国有土地, 若该国有土地位于其他城市请根据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提供文书进行填写。
篇八:划拨补办出让申请书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心城区各分局、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件要求,按2007年7月6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议定事项,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现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土地出让收入收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办理协议出让,按以下方式核定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1、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2、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二、出让土地改变用途(一)东调搬迁企业成都市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搬迁企业老厂土地处置应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另行规定。(二)非东调搬迁企业出让等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以下规定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1、不通过土地市场交易,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以下方式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应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2、通过土地市场交易,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以下方式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应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3、竣工项目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按以下方式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应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城市规划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城市规划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4、出让等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增加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相应加收增加年限的土地出让收入按以下方式核定。(1)不通过市场方式交易的应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该用途土地使用权最高年期× 增加的年期(2)通过市场方式交易的应补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该用途土地使用权最高年期× 增加的年期三、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确定划拨土地拟办出让和出让土地拟改变用途的宗地,中心城区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和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集体研究确定。四、以前市上文件有关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和出让土地增加使用年限,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出让金差价(土地增值收益)与此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五、市郊各区(市)县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规定。六、本通知的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篇九:划拨补办出让申请书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办出让手续申请书雅安市国土资源局:
我们因转让房屋, 申请办理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遵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缴纳土地出让金。
特此申请, 望予批准。
卖
方 身份证号码 买
方 身份证号码 姓名 张某 5131************** 姓名 李某 5131************** 共有 使用权人
共有 使用权人王某 5131************** 法定 代表人
法定 代表人
委托 代理人 杨某 5131************** 委托 代理人
转让宗地地址 雅安市雨城区**路**号*幢*单元*楼*号 转让房屋 原属单位名称
转让宗地面积 (平方米)
独自 使用权:
** 共有 使用权:
** 分摊 使用权:
** 是否涉及 用途改变 * 是否赠与 * 联系人 杨某 联系电话 13*********
卖方(签章):张某(杨某代(手印))
买方(签章):李某(手印)
王某(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写示例(红色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