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请假相关规定,供大家参考。
关于请假的相关规定 一、 国家规定的假期制度(福建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退(离)
休处 2003 年7 月《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离)
休业务培训材料》(2003 年修订版))
(一)
节假日、 公休日:
工作人员在节假日期间工资照发 (二)
年休假(带薪年假):
享受其他假期的工作人员(如享受寒暑假的教师), 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中发电[91]2 号)
(三)
婚、 丧假:
婚、 丧假是职工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事宜处理的特殊假期。其基本规定是:
1、 职工双方结婚属晚婚(男满 25 周岁, 女满 23 周岁以上)的, 可享受15 天的婚假; 未达晚婚年龄结婚的, 经批准的可给婚假 1-3 天。
(2002 年 7 月 30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80]劳总薪字 29 号) 2、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 配偶、 子女)
死亡时, 经批准, 可视情况给予 l-3天丧假。
3、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 或职工需到外地办理直系亲属丧事的, 可据远近另给路程假。
4、 职工在婚丧假(含路程时间)期限内, 工资照发, 车船、 住宿费由职工自理。
([80]劳总薪字 29 号) (四)
事假:
目前, 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事假尚无统一的制度规定,若职工确因私事需要处理, 可临时报请领导批准执行。
关于职工国内事假减发或扣发工资问题, 国家和省里至今未作统一规定, 由单位根据考勤制度规定自行决定。
(五)
病假:
目前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仍按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国发[81]52 号)执行。
主要内容有:
1、 工作人员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 发给原工资。
2、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 2 个月的, 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 发本人标准工资的 90%; 满 10 年的工资照发。
3、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 6 个月的, 从第 7 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 发本人标准工资的 70%; 满 10 年及其以上的, 发本人
标准工资的 80%。
4、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 病假、 事假的, 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
5、 工作人员病愈复工不久又继续休息的, 经医院证明属劳累旧病复发者,其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 如是病未愈开假证明提前复工又请病假的, 应前后连续计算病假时间。
(病假解答) (六)
生育假 1、 已婚妇女 24 岁以上或职工双方晚婚(男满 25 周岁, 女满 23 周岁以上)生育, 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可享受 135-180 天的产假, 男方可享受 7-10 日的照顾假。
产假、 照顾假期间, 工资照发, 不影响晋升。
(2012 年 12 月 14 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正) 2、 按正常婚龄生育的(含七个月以上早产)的妇女, 其产假为 90 天, 其中产前假 15 天。
难产增 15 天。
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一婴增 15 天。
([88]国务院 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3、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确有困难的, 可请产前假 15 天。
生育假满后, 确有困难的, 可请哺乳假。
产前假、 哺乳假按本人标准工资 60%一 80%计发, 并计算工龄。
(闽政[89]7 号) 4、 产假期满后, 因病不能工作的, 经医疗保健部门证明, 可以继续请假,但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闽政[89]7 号) 5、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 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 在六个月内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办理。
(国家劳动总局劳险字[88]2 号) 6、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单位在每班劳动时间内要安排两次哺乳时间, 每次 30 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哺乳一个婴儿, 每次哺乳增加 30 分钟。每班劳动时间的两次哺乳时间, 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时间,计算为劳动时间。
([88]国务院 9 号令) 7、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 15~30 天, 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产假 42 天。
(劳动部劳险字[88]2 号、 1996 年 5 月省人大 7 次常委会通过的《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8、 如有特殊情况, 经医院证明可酌情延长假期。
享受以上产假期间, 工
资照发, 不影响评奖、 晋级等。
(七)
探亲假:
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 应在休假期间探亲。
二、 学校相关规定 (一)《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试行)》(泉经贸职院[2012]21 号)
的相关规定:
1、 教职工请假, 必须事先履行批假手续, 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 应事前先用电话报告处室领导和分管院领导, 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否则按旷工处理。
2、 请假审批权限:
(1)
教职工请假两天及以内, 由所在处室领导批准(处室或系部负责人请假的需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并交人事处备案;
(2)
三天至七天的由人事处审核后, 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并交人事处备案;
(3)
七天以上的由人事处审核后, 报院长批准, 并交人事处备案。
3、 请假有关规定 (1)
事假:
教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 平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者, 应从严掌握, 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2)
病假:
教职工因病需治疗或休息者, 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证明及本人病历, 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 教职工因公负伤, 需要治疗或休息者, 应提供医院证明和病历, 按国家有关工伤的政策规定办理。
(3)
婚假、 丧假、 生育假、 探亲假等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进行抵扣), 但必须事前按报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并报人事处备案。
(4)
根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 结合学院工作实际, 病事假期间内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 不进行时间抵扣, 也不予顺延假期。
4、 其他规定 (1)
教职工销假必须及时办理, 并报人事处备案。
(2)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个工作日的, 按人事政策有关规定及聘用合同相关条款予以辞退。
(3)
根据人事政策有关规定, 当月病事假达到或超过 15 天的, 除扣发奖励性绩效外, 同时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
(二)
2006 年《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1、 以学期为单位计算, 全脱产学习假不享受岗位津贴, 半脱产学习假 享受 50%基本工作量津贴。
2、 妇女产假期间享受 50%基本工作量津贴。
3、 上年度考核不合格, 扣发全年基本工作量津贴; 上年考核基本合格 的按 50%计发基本工作量津贴。
4、 每个月, 事假 15 天或病假 20 天以内按实际工作量(天数)
计发 津贴, 超过事假 15 天或病假 20 天扣发当月津贴。
(三)
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的相关规定:
1、 基础工资为相对固定部分。
旷工或当月请事假 5 天以上或病假 10 天以上, 按实际天数扣除日基础工资;
2、 浮动工资与出勤和工作表现挂钩。
旷工 1 天扣发当月浮动工资的 20%;旷工 2 天扣发当月浮动工资的 50%; 旷工 3 天及以上扣发当月浮动工资; 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浮动工资 5%; 当月请病事假 15 天以内, 按实际请假天数扣除浮动工资; 当月病事假达到或超过 15 天的, 不享受浮动工资。”
三、 注意事项:
1、 学习假:
需提供学校同意学习进修的相关证明;
2、 长期病假:
需提供病历证明和加盖医院公章的具有法律效力疾病证明或者住院证明;
3、 教师请假需注明请假节数并在《课时统计表》 的备注栏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