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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全国组织部长会议强调,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要注重同正向激励相结合,调动和保护好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这既旗帜鲜明地为实干者撑腰打气,又为组织部门如何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提出了重要课题。为此,呼和浩特市着眼于营造一心一意干事业,全力以赴促发展的良好干事创业氛围,出台了领导干部激励引导、能上能下、容错纠错三项制度,着力解决干部不敢担当、为官不为的问题,进一步激发干部队伍活力,推动广大干部在改革发展主战场建功立业。强化激励引导,让干部鼓足干劲“跑起来”。大量事实表明,一个地方的干部心气高、干劲足、敢担当,这个地方的工作就能有声有色、生气勃勃,就能够不断开创新局面。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时强调:“干事创业就要像蒙古马那样,有一种吃苦耐劳、一往无前的精神。”当前,呼和浩特市正处在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打造更具活力更为美丽更加和谐的草原青城,迫切需要一大批面对矛盾和困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职责和任务敢于担当作为的好干部,需要广大干部弘扬“蒙古马精神”,以跑起来奔目标的劲头干事创业。为此,市委出台了激励引导干部敢于担当攻坚克难的暂行办法,从集体和干部个人两个层面,明确了考核考评激励、表彰奖励激励、职数编制激励、选拔任用激励、考评表扬激励、
实践锻炼激励、教育培训激励、关心爱护激励 8 种激励方式。一方面,加强集体激励,让班子更好地发挥整体功能。注重发挥好考核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把对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奖励的重要依据;对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市直部门,市委、市政府适时进行通报表扬,同时在年度综合考评中给予加分;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有增有减的原则,通过在全市总量内统筹调剂等办法,对完成工作任务好、实绩突出的地方或部门给予职数编制倾斜,进行激励引导。另一方面,加强个人激励,让干部提升担当的内在动力。对在基层一线埋头苦干、大胆负责、敢于碰硬、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优先选拔进旗(县、区)或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对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大胆放到重要部门(地方)和关键岗位使用;对于敢于担当、攻坚克难、业绩突出的干部,有计划地通过挂职锻炼、交流轮岗等方式重点培养;定期开展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基层党组织书记、优秀领导干部等评选活动,不断挖掘身边先进典型,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推广;对一心一意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的干部,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关怀激励。推进能上能下,让干部主动作为“紧起来”。推动干部能上能下,关键在“下”。对无所作为、工作不力干部的纵容,就是对真抓实干、敢于担当干部的一种伤害。中央出台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于规定(试行)》,从制度
顶层设计出发,进一步完善了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打破了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铁交椅”,让组织部门有了选好干部配强班子的制度遵循。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就是要强化制度建设,规定“下”的标准,明确“下”的情形,拓展“下”的渠道,形成刚性约束。一是以“下”的压力激发“进”的动力。管理监督不严、问责压力不够,是一些党员干部为官不为的重要原因。为进一步激发干部内生动力,市委结合实际,出台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在中央关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的基础上,重点对问责追究、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方面进行了细化补充,提出了 34 项具体规定,既有定性要求,也有量化指标,切实加强对干部“下”的认定,做到了对那些庸官、懒官、太平官真正亮剑。二是贵在“下”得精准。随着自上而下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下”的情形中,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问责追究、违纪违法方面的依据已经非常明确。目前,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是“下”的重点和难点。在现实工作中有这么一种情况,有的干部基本素质不差,也有一些工作实绩,但就是与敢于担当、抢抓机遇的要求差了很大一截,在现任岗位上还不“够格”。这样的干部,需要我们把功夫下在平时,准确认定“下”的情形,科学精准识人,确保让干部“下”得服气。三是“下”的目的并非处理干部。实现干部“能下”“真下”,不是为了惩
戒处分哪个干部,也不会对“下”的干部“一棍子打死”“一下了之”,而是要建立优胜劣汰、合理配置、激发全体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新机制。有的干部“下”,不只是因为能力不足,还有人岗相适的问题。在这个岗位不合适,可能在其他岗位就如鱼得水。所以,“下”还要区别情况,对那些基本素质好的干部,要扬长避短、用其所长,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同时,要完善“下”之后的管理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影响期满后,对经考察并综合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与工作需要等各方面研判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及时提拔任用。注重容错纠错,让干部甩开膀子“干起来”。市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精神,出台了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明确区分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大力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首先,容错纠错要合理界定条件。对干部容错免责,核心是要划清因乱作为而犯错与因敢作为而失误的界限。对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有过民主决策程序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出现一定失
误或引发矛盾的;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时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但能积极整改的;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突破常规和惯例,勇于破除阻碍、触及固有利益引发信访问题的等 12 种容错情形,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让那些敢破敢立、敢闯敢试的干部心无旁骛谋改革、甩开膀子干事业。其次,容错纠错要“容”更要“纠”。容错是手段,纠错是目的。要把对党的事业负责与对干部本人负责统一起来,既保护好干部的干事热情,又要通过提醒反馈等方式,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采取整改、追责等措施,及时中止错误,指出存在问题,认真分析根源,明确改进方向,避免重蹈覆辙。再次,容错纠错不是纵容犯错。容错必须讲原则,守底线,对于国家明令禁止后仍然有规不依的、打着改革创新旗号谋取私利的、严重阻碍改革发展和损害群众利益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仅不能容错,还要严格追究责任。坚决防止激励变纵容、保护变庇护,防止容错成为违纪违法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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