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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 《党组工作条例》 学习贯彻好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对党组工作作了全面规定,对党组、党的机关工委抓好机关党建工作,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作了新的制度安排,给新时代推进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推动机关党建工作全面过硬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自觉增强大局观念,增强做好机关党建工作的责任担当,树立机关党建“一盘棋”思想,相互协同配合,突破制约、打破瓶颈,为提高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发挥积极作用,切实推动机关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
准确把握党的机关工委对党组(党委)的工作原则。《条例》指出:“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机关工委和其他工作机关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这就明确了党的机关工委对党组的工作原则,规定了党组与其他工作机关的关系。《条例》在明确党委组织部门对党组的日常管理责任的同时,也赋予党的机关工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的职能,给党的机关工委开展工作提供了依据和遵循,即党的机关工委应积极履职尽责,立足机关党的工作实际,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好相应职责,加强对党组的监督、指导,推动党组在履行机关党的建设中履职尽责,发挥好作用。
准确把握新时代党组(党委)加强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提高机关党建质量的要求。《条例》指出:“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
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这就明确了新时代党组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责任和提高党的建设质量的具体要求。党的十九大之前,党组是指导本单位机关党的建设,有的党组对党建工作的指导不够直接有效,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两张皮”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党的十九大修订后的党章规定“党组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此次《条例》要求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四同”,就是要增强党组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落实,增强党建工作对一切工作的统领,把政治建设、理论武装、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与各项业务工作相融合,对党建工作真管真抓、抓常抓长,真正发挥党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这对于新时代持续推动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切实提高党的建设质量至关重要。
准确把握党组(党委)与党的机关工委的工作关系。《条例》指出:“党组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党的机关工委对本单位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党的机关工委对其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这就明确了党组、党的机关工委在机关党的工作中的职责,理顺了党组、党的机关工委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条例》赋予了党组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权,内在的要求党组必须履行好抓党建主体责任;另一方面,《条例》要求,党组要支持配合党的机关工委对本单位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同时明确党的机关工委对党组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地位,可以
看出,《条例》制定得更加明晰、科学、高效。就机关党建工作而言,部门党组与党的机关工委在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上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领导”并非党的机关工委的专利,党组同样负有领导责任;“指导”也并不是党组的专利,党的机关工委同样肩负指导责任。党组对本单位党建工作的领导负有主体责任,而党的机关工委的“领导”是代表党的委员会对各单位党的工作进行宏观领导、统一领导,主要通过规划、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来实现。
准确把握党的机关工委对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参与考核的规定。《条例》指出:“建立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党委)的党组织负责考核,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有关工作机关、党的机关工委参与。”这就明确了党的机关工委参与对党组(党委)及其成员进行考核的职能。考核是推动各级党组织严格履职尽责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层层传导压力、确保责任落实的有效监督手段,起到了“指挥棒”作用。《条例》规定了对党组(党委)的考核任务,明确党的机关工委参与对党组(党委)及其成员的考核,形成了抓机关党建的鲜明导向。这就要求党的机关工委在职责范围内严格落实好对党组(党委)抓机关党建工作的监督、指导责任,把机关党建的各项目标任务、具体要求融入到考核体系中,通过参与考核,来检验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抓机关党建的责任落实力度和工作成效,既赋予了党的机关工委认真履行机关党建统一领导责任的有效抓手,更有助于进一步压实党组(党委)抓机关党建的主体责任,推动党组(党委)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