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形势和任务3篇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形势和任务篇1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今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也是推进工作的关键一年,我们要充分意识到中央反腐力度持续增强,党中央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不会变。
(一)我党反腐的相关历史背景
1.当今社会,腐败常常成为一些国家政权更替、制度变迁的重要因素,因其危害之巨而被成为“政治之癌”。凡致力于政局稳定、民族强盛、社会发展的国家和政府,均把消除这一“度瘤”、将其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视为追求的目标。
2.1989年政治风波后,党的威信、党的形象,乃至党的执政都受到比较严峻的挑战时,邓小平就曾反复向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要扎扎实实做几件事情,体现出我们是真正反腐败,不是假的”,“要做几件让群众满意的事情,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更大胆地改革开放,另一个是抓紧惩治腐败。”
3.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制定一部《党内监督条例》。
4.2004年2月17日和18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继颁布实施。《监督条例》明确指出,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以2004年为标志,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在战略上出现了“三个转向”,即:由被动防御为主转向主动进攻为主;由全力反腐为主转向制度反腐为主;由事后监督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
5.2007年5月,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正式印发,加大了对涉及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6.2010年1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正式发布实施。《廉政准则》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并充实完善了响应的实施与监督制度,是一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7.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的纪律和要求,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去除与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实现纪法分开;把政治纪律细化、具体化,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8.2015年《条例》印发后,党中央先后制定、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党的十九大将党的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修改党章时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
9.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监察法除了对监察工作总则、职责、范围和管辖、权限、程序、法律责任等规定外,还明确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中的督导地位,特别是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了新的规定和调整。
10.近日,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组织处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近年来,许多党内法规都对组织处理提出了要求,《规定》的出台也将进一步加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法律责任追究的衔接,势必将为我们广大党员职工敲响警钟。
(二)腐败现象剖析
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也要看到,腐败因子还在滋生并未绝迹,甚至有个别党员干部“ 甘于被围猎 ”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的思想意识这个内在因素出了问题。
如果党员干部的初心和公仆意识趋于淡薄,个人利益至上的思想倾向逐渐占领了他们的思想高地,意志不断受到蚕食、心理防线不断放松直至完全失守,就会形成以下7种极易导致腐败的错误心理,值得警惕!
1.享乐心理:在当下商业环境活跃开放的时代,“收入—消费”成为被商业环境塑造出来的个体生活方式。有充分的能力投身于消费活动,被标榜为“自我成就”“自我实现”乃至“个人地位与身份”的象征。
某些党员干部为了填补一己私欲,生活奢靡。近年来在对贪腐案件的查处中,一些落马官员腐败行为的次数极少是只有一次的,往往是屡犯多次,这表明贪图享乐的欲望像是无底洞,欲壑难填的心理倾向会诱发一次比一次更为严重的腐败行为。
2.异化心理:经济学上用“寻租”来解释对稀缺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导致非生产性利益的产生。党员干部手中握有的公权力也是“稀缺资源”,它会吸引各方资本热切追逐,以谋求公权力为自身资本的增殖提供便利。在这一过程中,有些党员干部却产生了自我膨胀心理,这种心理与权力的异化有关。
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身居高位、掌握权力的时间久了,就把资本对公权力的追逐当成了对个人的追捧,违背了公权力的本质,使权力发生异化。在这种异化心理的作用下,他们把“权由民所赋”抛在脑后,罔顾公仆意识,不以谨小慎微、如履薄冰的心态对待和使用权力,这实际上是一种对待权力的错位心理。
3.失衡心理:有些党员干部在位时本来兢兢业业、克己奉公,但当与他人的对比中可能会产生失衡心理,认为自己身居高位,得到的物质财富却比身处机关之外的人少,由此滋生出一种被“剥夺”的感受,这在社会心理学上被称为“相对剥夺感”。出现相对剥夺感的官员没有把为人民谋福利、为社会作贡献看作人民公仆的荣誉和职责,反而因此产生埋怨、不满的心理。
4.投机心理:在反腐高压态势下,一些党员明知贪腐的严重后果却仍然顶风作案,很大程度都归因于其潜意识中的投机侥幸心理。投机侥幸心理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对腐败成本的算计。腐败的成本涉及到两方面因素,一是腐败的检举揭发风险,二是腐败的道德损失风险。当腐败分子自认为能将这两方面成本降到最低时,腐败就极有可能发生。某些领导干部的投机侥幸心理占了上风,认为腐败的检举难度大,揭发力度小,就一再纵容自己的腐败行为。
5.服从心理:在体系严密的科层制中,拥有权威的上级往往可以对下级官员形成较大的心理压力,上级的作风和作为对下级官员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
某些地方出现的情节恶劣的“塌方式腐败”就是服从心理的良好诠释。甚至,在一些政治生态相对较差的地方或单位,下级官员易于产生一种群体趋同心态,他们将腐败行为的产生视为行政系统的常态,或是融入群体的必要手段,从而忘却了法律的威严和党纪党规的严肃,形成一种“上行下效”的趋同腐败态势。
6.责任扩散心理:“责任扩散”是指当发生某些大规模群体事件时,其他人的在场会分担每个个体的责任,使个体产生“罪不在己”的责任不明确心理。简而言之就是“法不责众”。
某些党员干部在周围有腐败行为发生时,更易发生腐败,他们认为不只是自己一人腐败,当东窗事发之时,法律无法将每一个干部都量刑定罪,这些领导干部就通过这种心理暗示来为自己的腐败行为开脱。
7.放松心理:出现这种心理的根源在于对党纪法规缺乏明确的认知,不清楚自己的行为边界。有些党员干部在一开始还能做到规规矩矩、谨言慎行,但遇到偶然机会收受小恩小惠却未被揭发时,便认为这些小节不属于贪污腐败的范围,或者认为这些“零碎钱”是自己应得的辛苦费,从而放松警惕。时间越长,“零碎钱”越敛越多,这些领导干部的心理接受能力就越大,心理防线反之越来越往后溃退,久之便不知不觉深陷于腐败的泥淖之中。
总之,“理想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的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干部群体廉洁从政要恪守“一念之诚”,即保持当初入党的初心,不以追求个人名利作为从政的内在驱动力。同时要保持“一念之纯”,即在成长为党政干部后,时刻在工作和生活中保持对党和人民事业的认真负责态度与纯正感情。惟其如此,才能从心理上筑起反腐的第一道高墙,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滋生。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高压态势不松、力度不减,“不敢腐”的威慑作用逐渐显现,有效遏制了腐败行为的发生。但是,一些基层干部"不想腐"的思想自觉尚未完全形成,“微腐败”在一些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不仅严重侵害了群众的根本利益,也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
根据中纪委国家监委2020年报显示,去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1.8万件,处分60.4万人。十九大以来历年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立案数都超过500万件,每年处分人数都超过5万人,可以看出“打虎”“拍蝇”“猎狐”的态度始终不变、决心始终不减、尺度始终不松,惩治腐败一刻不停歇。但是,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去年共查处乡科级及以下人员58万人,其中乡科级干部8.3万人,一般干部9.9万人,身边“微腐败”问题依然不容忽视。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形势和任务篇2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的基本方针。反腐败是关系执政基础和人心向背的重大问题,只会越抓越紧,丝毫不会放松。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向全党发出了“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号召,提出要“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句句斩钉截铁、掷地有声,铿锵有力、直抵人心,让全党和全国人民树立起了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必胜信心。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一要强化理论学习,努力提高理论素养。加强理论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不断提高理论水平、精神境界和政治素质,自觉用党规政纪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二要强化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学习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等,力求成为行家里手,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三要强化履职素质,努力提高实践能力。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充分调动支部党员的工作积极性,按照既定的工作方针和目标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各项工作。
(二)提高认识,严格执行规定管住小节。少数领导干部蜕化变质,往往都是以生活上的小节开始的。所以说,小节不小,“毛毛细雨湿衣裳”,不抓小节就会毁掉大节。一些党员干部由小节问题演变,走向大节上的失衡、失规、失纪、失法,这往往是一个不清醒、不自觉的过程,是缺乏忧患意识 、自警意识所致,他们被身边形形色色的名、利、财、色等细菌侵袭,直到在各种诱惑之下失去理想、信念、斗志、党性、原则。因此,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认识到放纵小节的危害性,理智地管住自己的小节,严格执行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努力做到防微杜渐,竖不攀,横不比,扎扎实实管好自己。
(三)淡泊名利,正确看待并具有满足感。党员干部要把名利看得淡一些,让心灵超脱一些。我们党一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党的干部应该有更高的觉悟和追求,以豁达的精神和超然的态度对待名利,用高尚的品德和境界约束自己的名利之心,始终把党和人民的事业放在首位。想想那些英雄先烈,比比那些先进模范人物,看看那些生活困难的群众,我们应该为自己所处的工作环境和待遇感到满足。要不断加强党性锻炼、作风养成和能力建设,真正做到在名利上和待遇上不计较、不攀比、不失衡,倍加严于律己,多动手,不伸手,干干净净做事,老老实实做人。“身正”才能“垂范”,要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以敬畏之心对“权”,以淡泊之心对“位”,以律己之心对“利”,扛得住艰苦,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
同志们,“贪”字和“贫”字只有一点之差,“婪”字和“焚”字只有一步之遥。关于廉洁和做官的道理,是需要一个人用一生的实践来回答的,希望大家都倍加珍惜这个新时代,倍加珍惜工作岗位,激情干事、干净干事,不辱使命、无愧人生。
谢谢!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形势和任务篇3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今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也是推进工作的关键一年,我们要充分意识到中央反腐力度持续增强,党中央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不会变。
(一)我党反腐的相关历史背景
1.当今社会,腐败常常成为一些国家政权更替、制度变迁的重要因素,因其危害之巨而被成为“政治之癌”。凡致力于政局稳定、民族强盛、社会发展的国家和政府,均把消除这一“度瘤”、将其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视为追求的目标。
2.1989年政治风波后,党的威信、党的形象,乃至党的执政都受到比较严峻的挑战时,邓小平就曾反复向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要扎扎实实做几件事情,体现出我们是真正反腐败,不是假的”,“要做几件让群众满意的事情,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更大胆地改革开放,另一个是抓紧惩治腐败。”
3.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制定一部《党内监督条例》。
4.2004年2月17日和18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继颁布实施。《监督条例》明确指出,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以2004年为标志,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在战略上出现了“三个转向”,即:由被动防御为主转向主动进攻为主;由全力反腐为主转向制度反腐为主;由事后监督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
5.2007年5月,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正式印发,加大了对涉及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6.2010年1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正式发布实施。《廉政准则》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并充实完善了响应的实施与监督制度,是一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7.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的纪律和要求,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去除与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实现纪法分开;把政治纪律细化、具体化,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8.2015年《条例》印发后,党中央先后制定、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党的十九大将党的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修改党章时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
9.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监察法除了对监察工作总则、职责、范围和管辖、权限、程序、法律责任等规定外,还明确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中的督导地位,特别是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了新的规定和调整。
10.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组织处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近年来,许多党内法规都对组织处理提出了要求,《规定》的出台也将进一步加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法律责任追究的衔接,势必将为我们广大党员职工敲响警钟。
(二)腐败现象剖析
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也要看到,腐败因子还在滋生并未绝迹,甚至有个别党员干部“ 甘于被围猎 ”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的思想意识这个内在因素出了问题。
如果党员干部的初心和公仆意识趋于淡薄,个人利益至上的思想倾向逐渐占领了他们的思想高地,意志不断受到蚕食、心理防线不断放松直至完全失守,就会形成以下7种极易导致腐败的错误心理,值得警惕!
1.享乐心理:在当下商业环境活跃开放的时代,“收入—消费”成为被商业环境塑造出来的个体生活方式。有充分的能力投身于消费活动,被标榜为“自我成就”“自我实现”乃至“个人地位与身份”的象征。
某些党员干部为了填补一己私欲,生活奢靡。近年来在对贪腐案件的查处中,一些落马官员腐败行为的次数极少是只有一次的,往往是屡犯多次,这表明贪图享乐的欲望像是无底洞,欲壑难填的心理倾向会诱发一次比一次更为严重的腐败行为。
2.异化心理:经济学上用“寻租”来解释对稀缺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导致非生产性利益的产生。党员干部手中握有的公权力也是“稀缺资源”,它会吸引各方资本热切追逐,以谋求公权力为自身资本的增殖提供便利。在这一过程中,有些党员干部却产生了自我膨胀心理,这种心理与权力的异化有关。
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身居高位、掌握权力的时间久了,就把资本对公权力的追逐当成了对个人的追捧,违背了公权力的本质,使权力发生异化。在这种异化心理的作用下,他们把“权由民所赋”抛在脑后,罔顾公仆意识,不以谨小慎微、如履薄冰的心态对待和使用权力,这实际上是一种对待权力的错位心理。
3.失衡心理:有些党员干部在位时本来兢兢业业、克己奉公,但当与他人的对比中可能会产生失衡心理,认为自己身居高位,得到的物质财富却比身处机关之外的人少,由此滋生出一种被“剥夺”的感受,这在社会心理学上被称为“相对剥夺感”。出现相对剥夺感的官员没有把为人民谋福利、为社会作贡献看作人民公仆的荣誉和职责,反而因此产生埋怨、不满的心理。
4.投机心理:在反腐高压态势下,一些党员明知贪腐的严重后果却仍然顶风作案,很大程度都归因于其潜意识中的投机侥幸心理。投机侥幸心理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对腐败成本的算计。腐败的成本涉及到两方面因素,一是腐败的检举揭发风险,二是腐败的道德损失风险。当腐败分子自认为能将这两方面成本降到最低时,腐败就极有可能发生。某些领导干部的投机侥幸心理占了上风,认为腐败的检举难度大,揭发力度小,就一再纵容自己的腐败行为。
5.服从心理:在体系严密的科层制中,拥有权威的上级往往可以对下级官员形成较大的心理压力,上级的作风和作为对下级官员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
某些地方出现的情节恶劣的“塌方式腐败”就是服从心理的良好诠释。甚至,在一些政治生态相对较差的地方或单位,下级官员易于产生一种群体趋同心态,他们将腐败行为的产生视为行政系统的常态,或是融入群体的必要手段,从而忘却了法律的威严和党纪党规的严肃,形成一种“上行下效”的趋同腐败态势。
6.责任扩散心理:“责任扩散”是指当发生某些大规模群体事件时,其他人的在场会分担每个个体的责任,使个体产生“罪不在己”的责任不明确心理。简而言之就是“法不责众”。
某些党员干部在周围有腐败行为发生时,更易发生腐败,他们认为不只是自己一人腐败,当东窗事发之时,法律无法将每一个干部都量刑定罪,这些领导干部就通过这种心理暗示来为自己的腐败行为开脱。
7.放松心理:出现这种心理的根源在于对党纪法规缺乏明确的认知,不清楚自己的行为边界。有些党员干部在一开始还能做到规规矩矩、谨言慎行,但遇到偶然机会收受小恩小惠却未被揭发时,便认为这些小节不属于贪污腐败的范围,或者认为这些“零碎钱”是自己应得的辛苦费,从而放松警惕。时间越长,“零碎钱”越敛越多,这些领导干部的心理接受能力就越大,心理防线反之越来越往后溃退,久之便不知不觉深陷于腐败的泥淖之中。
总之,“理想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的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干部群体廉洁从政要恪守“一念之诚”,即保持当初入党的初心,不以追求个人名利作为从政的内在驱动力。同时要保持“一念之纯”,即在成长为党政干部后,时刻在工作和生活中保持对党和人民事业的认真负责态度与纯正感情。惟其如此,才能从心理上筑起反腐的第一道高墙,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滋生。
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反腐高压态势不松、力度不减,“不敢腐”的威慑作用逐渐显现,有效遏制了腐败行为的发生。但是,一些基层干部"不想腐"的思想自觉尚未完全形成,“微腐败”在一些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不仅严重侵害了群众的根本利益,也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
根据中纪委国家监委2020年报显示,去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1.8万件,处分60.4万人。十九大以来历年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立案数都超过500万件,每年处分人数都超过5万人,可以看出“打虎”“拍蝇”“猎狐”的态度始终不变、决心始终不减、尺度始终不松,惩治腐败一刻不停歇。但是,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去年共查处乡科级及以下人员58万人,其中乡科级干部8.3万人,一般干部9.9万人,身边“微腐败”问题依然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