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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督责任

时间:2022-08-03 14:10: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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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督责任

 

  附件 2

 中共贵州省教育厅党组 中共贵州省委教育工委 关于省直高校、 厅属学校和单位纪委履行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责任的 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 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 推动“三转” 工作落实到位, 强化执纪监督职能,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 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的意见》,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直高校、 厅属学校和单位纪委履行监督职责要坚持反腐倡廉工作方针, 转职能、 转方式、 转作风, 加强自 身建设, 提升履职能力, 有效利用各种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手段,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条

 省直高校、 厅属学校和单位纪委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制度规定, 强化执纪监督和惩戒问

  责职能, 根据纪委的职责和权限依纪依法开展监督。

  第二章 监督工作原则 第四条

 坚持执纪监督, 突出主业原则, 不参与分管其他业务工作。

 第五条

 坚持事前、 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原则, 对权力运行实施重点监督。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原则, 坚持监督检查与完善制度、 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坚持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三章 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对党委的以下情况进行监督。

 ( 一)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 二)

 遵守和执行上级机关规定、 决定、 命令、 指示的情况。

 ( 三)

 贯彻民主集中制, 执行“三重一大” 的情况。

 ( 四)

 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情况。

 ( 五)

 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

 第八条

 对党委班子成员 的以下情况进行监督。

 ( 一)

 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和中央八项规定、 省委十项规定、 厅( 委)

 六项规定情

  况。

 ( 二)

 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 督促、 落实情况。

 ( 三)

 执行民主集中制, 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 四)

 开展交心谈心、 执行廉政谈话制度情况。

 ( 五)

 及时批阅重要信件, 接待来访, 解决师生及社会反映强烈问题的情况。

 ( 六)

 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批评与自 我批评, 主动报告廉洁自 律情况。

 第九条

 对重大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 一)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严肃性,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确保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贯彻执行。

 ( 二)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围绕党中央、 国务院和省委、 省政府制定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条

 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

 ( 一)

 协助党委健全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与 工作机制,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 二)

 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的情况。

 ( 三)

 领导班子成员 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落实“一岗双责”

  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重大项目 安排情况进行监督。

 ( 一)

 单位重要项目 决定与采取的重大措施实施情况。

 ( 二)

 单位内部工作规划、 机构调整、 专项整治或专项工作情况。

 ( 三)

 集体决策项目 的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对干部人事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实施监督。

 ( 一)

 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规定的选拔任用原则、 条件、 程序进行。

 干部选拔、 职称评定、 调配录( 聘)

 用等相关简章或实施方案情况。

 ( 二)

 是否有跑官要官、 拉票贿选、 泄密等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 三)

 参与并全程监督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测评、 笔试面试或答辩、 组织考察、 公示、 讨论确定等工作。

 ( 四)

 对违反干部人事制度纪律的进行调查核实, 并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一)

 重大项目 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 二)

 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情况。

 ( 三)

 大额专项资金、 大宗物品采购等项目 的设立、 安排、 使用和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对财经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 一)

 收费及资金账户 的开设、 管理和执行“收支两条线” 的情况。

 ( 二)

 预算内大额度资金或超预算资金的调动、 使用、运作等情况。

 ( 三)

 项目 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 四)

 大宗物品采购情况。

 ( 五)

 科研经费开支使用情况。

 ( 六)

 增加、 减少、 变更、 注销固定资产的情况。

 第十五条

 对基本建设进行监督。

 ( 一)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基建项目 审批手续。

 ( 二)

 是否有规避招标、 虚假招标、 串标等情况。

 ( 三)

 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四)

 领导干部是否有利用职权插手、 干预工程建设招投标等情况。

 ( 五)

 参建工作人员 是否接受投标单位或其他当事人吃请、 收受钱物以及其它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执行厉行节约有关规定和“三公” 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对党务、 政务、 校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对作风建设、 行政效能、 绩效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的主要措施 第十九条

 召开、 参加或列席重要会议。

 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 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或有关业务会议, 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

 纪委书记参加党委会、 党风廉政工作会、 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述职述德述廉会等重要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其他有关会议。

 监察室主任列席行政领导班子会议。

 第二十条

 重要情况通报。

 纪委书记定期与领导班子成员 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廉洁自 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 并主动向党委书记通报纪检监察工作情况。

 领导班子成员 必须事前向纪委通报重大决策、 重要干部任免、 重大项目 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等工作情况, 纪委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开展廉政风险防控。

 加强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监督, 督促指导下属单位及部门建立和实施廉政风险教育机制、 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廉政风险处置机制、 风险防控责任落实考核和激励机制等工作机制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

 廉政档案应包含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用 车、 住房、 出国( 境)、 兼职、 配偶子女从业和收受礼品 礼金登记等方面执行廉洁自 律规定及个人和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

 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单位中心工作的需要, 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或专项治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协助巡视督查。

 协助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信访处理。

 受理对党组织、 党员 、 监察对象的控告、 检举、 申诉, 承办上级信访转办件、 督办件。

 经批准, 办理反映领导班子成员 信访举报事项的核查工作。

 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受理、 登记、 送阅、 审批、 办理、 反馈、 报结等规定, 落实信访办理责任制, 建立健全案件线索排查和集中管理、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查办案件。

 经批准, 初步核实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违纪问题; 调查处理所管理的党组织及党员 干部的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第二十七条

 问责追究。

 督促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制度规定, 按规定对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二十八条

 谈话制度。

 纪委书记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的下属单位负责人进行两次以上的廉政谈话, 提出建议和要求。

 对新提拔、 调整、 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发现管理的干部在政治思想、 履行职责、 工作作风、 道德品质、 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 纪委应当及时

  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应当作书面记录, 经本人核实后, 由纪委存档。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九条

 省直高校、 厅属学校和单位纪委及工作人员 要严格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职责, 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对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 情节轻微的, 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情节较重的, 责令作出检查、 诫勉谈话、 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依照相关法规作出处理:

 ( 一)

 参与研究“三重一大” 工作中, 发现违纪问题,未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的。

 ( 二)

 不按规定报告、 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有关重要情况、 举报线索和问题的。

 ( 三)

 对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不及时组织核查、 调查的。

 ( 四)

 违反办案程序规定造成涉案人员 伤残、 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 五)

 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发现后不制止、 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 六)

 其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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