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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制度(完整文档)

时间:2022-07-31 09:50: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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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制度(完整文档)

 

 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制度

  篇一:党风政风监督制度

 党风政风监督制度

  根据党风政风监督工作要求,特制订党风政风监督制度,切实做到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根据党风政风监督工作要求,特制订党风政风监督制度,切实做到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一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向县委、县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一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向县委、县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是切实加强对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二是切实加强对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三是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深化监督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内容,健全规章制度;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正风肃纪。抓住重点时段,坚决纠正三是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深化监督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内容,健全规章制度;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正风肃纪。抓住重点时段,坚决纠正“ 四风” 突出问题。

 四是不断深化政风行风建设。继续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强化结果运用,促进部门和行机作风改变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有关部门解决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四是不断深化政风行风建设。继续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强化结果运用,促进部门和行机作风改变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有关部门解决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篇二: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办法

 濮阳市华龙区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着力解决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为建立健全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着力解决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纪依法,客观公正;

 (二)纪委主导,部门参与;

 (三)依靠群众,发扬民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监督检查对象是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本办法所指监督检查对象是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

 基层组织指乡镇办、站所和行政村(居委会);基层干部指乡镇办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站所负责人,行政村、居委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乡镇办和站所其他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等。基层组织指乡镇办、站所和行政村(居委会);基层干部指乡镇办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站所负责人,行政村、居委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乡镇办和站所其他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等。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四条

 乡( 镇)办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正之风。办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正之风。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

 (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三)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四)对吃、拿、卡、要,乱作为、不作为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纠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四)对吃、拿、卡、要,乱作为、不作为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纠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致使职责范围内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造成不良影响;(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致使职责范围内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造成不良影响;

 (六)对本辖区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六)对本辖区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第五条

 乡( 镇)办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正之风。办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正之风。

 (一)非法征占、侵占、“ 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土地等资源;、转用、买卖土地等资源;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或建设;(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或建设;

  (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基层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基层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村级

  组织选举或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基层工程建设等事项;组织选举或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基层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乡( 镇)办领导班子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之风。办领导班子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之风。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管理和服务对象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管理和服务对象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设立“ 小金库” ,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乡( 镇)办领导班子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弄虚作假、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正之风。办领导班子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弄虚作假、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正之风。

  (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等铺张浪费行为;(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等铺张浪费行为;

 (六)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第八条

 村(居)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正之风。村(居)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正之风。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第九条

 村(居)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正之风。村(居)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正之风。

 (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

  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

  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第十条

 村(居)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正之风。村(居)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正之风。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规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三)违规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 小金库” ,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虽经批准借用集

  篇三:xxxx 党风廉政监督检查制度

 关于印发《xxxx 局党风廉政监督检查制度

 (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xxxx 党风廉政监督检查制度(试行)》已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监督检查制度(试行)》已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 年 年 10 月 月 27 日

 xxxxx 局党风廉政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对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监督,促进廉洁从政,推动全局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法》、《廉洁从政准则》、《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对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监督,促进廉洁从政,推动全局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法》、《廉洁从政准则》、《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着力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保证局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为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我局的各项任务提供坚强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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