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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的任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的基本原则,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的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4、 党的纪律是 5、 对党员 的纪律处分共( 5)
种,
6、 党员 受到(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一年内)
不得( 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党员 受到(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二年内)
不得( 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2、 13 7、 党员 受( 留党察看)
处分期间, 没有( 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的, 期满后恢复其党员 权利;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应当 ( 开除党籍)。
党员 受到( 留党察看)
处分,其党内职务自 然撤销。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 恢复党员 权利后( 二年)
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 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8、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 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 应当 予以解散。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 , 应当( 逐个审查。
其中, 符合党员 条件的, 应当 重新登记, 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 不符合党员 条件的, 宣布除名 ; 有违纪行为的, 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9、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 党的工作人员 , 是指( 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 以外的工作人员 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 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 和以国家工作人员 论的人员 的认定, 依照( 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非国家工作人员 , 是指 ( 企业 ( 公司 )
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 和以国家工作人员 论的人员 之外的人员 )。
10、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 , 应当 区别情况作出 处理:
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规定的主动交代
12、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 职务、 职称、 学历、 学位、 奖励、 资格)
等其他利益, 应当由( 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
建议有关组织、部门、 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13、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 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 演说、 宣言、 声明等的, 给予( 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的, 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4、 从国( 境)
外携带反动书刊、 音像制品、 电子读物等入境的, 给予( 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7 15、 组织、 利用 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煽动骚乱闹事, 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对( 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 开除党籍)
处分。
16、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 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 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 , 或者为非党员 出 具党员 身份证明的,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萁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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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 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18、 在考试、 录取工作中, 有( 泄露试题、 考场舞弊、 涂改考卷)
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7 19、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 时间超过( 六个月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73 20、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父母、 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收受对方财物的,( 应当 追究该人员 的责任,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并指定其他第三人)
从中 收受财物的, 依照规定( 从重或者加重)
处分。
21、 党员 领导干部的( 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 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 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或者在该党员 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 聘任的高级职务的), 该党员 领导干部应当 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 其本人( 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 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2、 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 ( 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 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
81 23、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或者受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贪污党费、 社保基金和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防疫)
款物的, 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83 24、( 党和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 公司)、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 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5 25、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 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 义的回扣、 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 以( 受贿)
论。
26、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 在经济往来中 , 在账外暗中 收受各种名 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 以( 受贿)
论。
89 27、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或者受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 公款( 归个人使用 , 进行非法活动, 或者进行营利活动), 或者( 超过三个月 )
未还,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4 28、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 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差额较大的, 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 差额部分)
以( 非法所得)
论, 给予(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9、 国家机关、 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 挪用( 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 卫生、 军工)
等专项资金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责任,情节较轻的, 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30、 非法占用、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 让、 转让土地使用权, 情节较轻的, 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 开除党籍)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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