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汲取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举一反三,坚决防止同类事故发生,镇党委、政府决定在全镇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聚焦当前居民自建房领域的突出安全隐患,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摸清问题底数,强化执法整顿,健全规章制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逐步消化存量,坚决严控增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全面覆盖与重点突出相结合。排查整治对象覆盖我镇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居民自建房(含在建的居民自建房),并以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为重点,通过本次排查整治,切实提高居民自建房屋安全标准和建设水平。
(二)坚持属地责任与主体责任相结合。坚持“谁拥有谁负责、
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产权人(使用人)对其所拥有(使用)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主体责任。各村(社区)对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属地责任。
(三)坚持边排查与边整治相结合。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房屋使用和经营安全。
三、工作任务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2 年 5 月上旬)。
召开全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培训,安排部署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任务。学习传达相关会议精神,严格落实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工作氛围,广泛张贴通告和宣传标语,动员全镇上下广大党员、群众积极参与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二)全面摸排阶段(2022 年 8 月底前)。
1.排查范围。全镇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居民自建房以及各部门单位二级机构或临时机构的办公用房和出租的国有资产,重点聚焦镇区、景区、安置区、市场及周边、学校周边、医院周边、镇村结合部等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的用作生产经营的居民自建房,特别是 3 层以上、涉及 10 人以上出租经营、违规改扩建的经营性自建房。
2.排查时间。6 月 30 日前,完成重点区域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排查工作。7 月 31 日前,完成非重点区城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排查
工作。8 月 31 日前,完成未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的排查工作。
3.排查内容。用地审批、建设规划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建房手续办理情况;楼顶加层、周边扩建、楼内建夹层、改变承重结构等改扩建情况;墙体结构性开裂、楼栋沉降、墙体倾斜等安全隐患情况;经营性自建房经营许可手续办理及安全鉴定情况等;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情况。
4.排查方式及认定。采取全面自查、重点排查和专家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排查整治流程表》(附件 2)的要求,由村(社区)提出初判意见,上报镇政府、再由专家现场评估,认定安全隐患程度。此次排查既是对前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房屋建筑调查成果的准确性复核,也是对前期可能遗漏对象房屋的补充完备,必须做到不漏“一户一栋”,认真落实“一户一表”(附件 6),并将房屋信息及时整理、分门别类、建立台账,上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城建办),再由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排查信息真实准确无误,与现状完全一致。
(1)全面自查。广泛开展房屋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在镇政府及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等重要场所设置专题宣传栏,积极发动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进行自查,主动将房屋安全隐患向当地村(社区)报告。教育、民政、卫健、文旅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内自建房屋进行排查,对房屋安全性进行初判,并及时汇总报送。
(2)重点排查。重点区域、人员聚集场所且用作生产经营的居民自建房由村(社区)组织专班开展逐户逐栋逐层全覆盖、无死角排查,
并对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初步判断。特别是发现改变使用功能作为幼儿园、托管所、培训机构、旅店、餐馆、商场、网吧、影院、KTV、群租房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居民自建房存在楼顶加层、周边扩建、楼内建夹层、室内加隔墙、楼体抬高、扩大门窗、加建地下室、改变承重结构、承重墙体出现明显裂缝、地基沉降、房屋整体倾斜、建筑时间超过 40 年、3 层以上未经专业勘察设计施工等问题和情形,应初判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
(3)专家核查。县住建部门牵头组建房屋安全评估鉴定工作组,对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生产经营的自建房进行现场核查,对房屋的危险程度进行评估,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附件 5)告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确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进行安全鉴定。
(三)全面整治阶段(2023 年 8 月底前)。
1.整治时限。用作生产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和存在较大、重大安全隐患的自住房,必须全部纳入全市“百日攻坚”行动,今年8 月底前完成整治;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按《攸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分类整治指导意见》(附件 1)的要求完成整治。
2.整治主体。产权人(使用人)和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安全保障责任和义务,消除安全隐患。村(社区)具体负责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
3.整治要求。各村(社区)应根据排查结果或鉴定情况,建立居
民自建房整治台账,明确整治措施,落实整治责任,整治一户、销号一户。相关职能部门和镇政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对 D 级危房,应当依法拆除,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必须立即拆除,无法立即拆除的必须设置围挡及警示标识,做好安全防护,坚决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对 C 级危房,产权人(使用人)应通过维修、加固等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用作经营的,必须依法立即关停、撤离人员。居民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且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必须停止生产经营、撤离人员并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满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必须关停。对在本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迁出的政策帮扶对象,采取提供安全住所、合规生产经营场所等措施帮助安置及转产转型。
同时,对城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开展“拆违保安”大行动,建立“一户一档”(附件 4),具体参照《株洲市城区拆违保安“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执行。
(四)整章建制阶段(2023 年 12 月底前)。
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建筑工匠制度,扩大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工匠施工质量和水平。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管理,建立经营证照办理与房屋安全评估鉴定同步制度,
确保居民自建房建设使用经营有章可循。切实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结构行业行为,不断净化检测和鉴定市场环境。鼓励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及装饰装修企业承揽居民自建房业务,加大装配式建筑在居民自建房中推广力度,不断提升自建房建设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镇党委书记任第一组长,镇长任组长,分管城建和安全生产的副职任执行副组长,其余班子成员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城建办,由城建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在办点领导指导下各村(社区)要建立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小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组建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发动、任务分解、日常排查、进度安排、数据统计、上报等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要统筹做好经济发展与安全稳定工作,切实改进作风,防止工作简单粗暴,防止“数字整改”,防止“一刀切”“一阵风”。镇政府联点领导(附件 3)要将专项排查整治摆在当前工作突出位置,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要亲自部署、亲自安排、亲自带头排查落实;积极争取部门单位加强职能监管和指导服务,密切工作联系,为排查房屋信息提供或创造有力条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调度村(社区)干部和驻村干部积极性,扎实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三)加大支撑保障。要有效保障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工作经费。强化宣传引导,妥善处置网络舆情,在全社会营造参与支持居民自建房排查整治和拆违保安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查问责。镇纪委要把居民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纳入重点督查范围,通过“四不两直”方式重点督查村(社区)工作推进情况,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等有效措施,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实实在在取得效果。对工作措施不力、隐患排除不及时、整治工作不负责的,要严肃问责。
自 2022 年 5 月起,各村(社区)工作进展情况每周报送镇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城建办)。《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表》(附件6)《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汇总表》(附件 7)由各村(社区)每天报送镇领导小组办公室)(镇城建办)汇总。
附件:1.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分类整治指导意见 附件 1 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分类整治指导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城乡居民自建房。
二、自建房定义
本意见所称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出资自行建设或者委托建筑工
匠、施工队伍建设的房屋。
三、分类整治方式
对于摸排发现的地基沉降不均、裂纹宽度过大、房屋倾斜明显、构建变形失稳、外墙脱落严重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性用房以及 D 级危房,先停止使用,人员迅速撤离,再根据自建房的不同情况,采取立即拆除、暂缓拆除、限期整改三种方式处置。
(一)立即拆除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建房,必须无条件立即拆除:
1.存在较大、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达标的; 2.违法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且妨碍城乡建设、破坏城市管理、损害公共利益的; 3.2020 年7 月3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 4.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和征拆计划用地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设。
(二)暂缓拆除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拆除:
1.存在较大、重大安全隐患但可以及时整改达标的,立即搬离人财物,并停业整改。整改达标后,产权人能提供无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书面承诺及时消除其他安全隐患,做到定期开展安全隐患监测,在征拆时无条件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部分且不需要补偿的; 2.没有安全隐患的违建自住房,暂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等公共利益,产权人书面承诺在征拆时无条件自行拆除且不需要补偿的。
(三)限期整改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限期整改的时间由所在乡镇(街道)确定:
1.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可以通过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书面承诺做到定期开展安全隐患监测,在征拆时无条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部分且不计入补偿的; 2.合法自用房(包括主体、附属物)存在安全隐患,但可以通过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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