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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关于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 严肃发展党员 工作纪律, 保证新党员 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 工作细则》 等有关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范围:
在 党员 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支部书记、 党支部组织委员 、 入党介绍人、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 党总支部书记、 党委书记、 党委分管副书记、 党委委员 , 县委、 县直机关党工委组织员 及其他有关责任人。
第三条
党支部书记在发展党员 工作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 一)
不重视发展党员 工作, 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不力, 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以上不发展新党员 , 或一年内没有培养新的入党积极分子的;
( 二)
不坚持党员 标准, 搞宗族宗派, 排斥异己, 将符合条件入党积极分子拒之门外, 或把不具备条件的申请入党人吸收到党内来, 或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不正之风;
( 三)
没有召开支委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发展对象及预备党员 转正的; 没有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花名 册, 并实现动态管理的;
( 四)
没有召开党员 大会, 或到会党员 数未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 的半数以上的, 或党员 大会没有按规定程序通过吸收预备党员 和预备党员 转正的;
( 五)
没有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工作不深入、不细致, 导致政审材料严重失实的; 或 政审不合格的人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造成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吸收入党的;
( 六)
无故拖延上报有关发展党员 材料达 20 天以上的, 或无故拖延预备党员 转正时间超过 30 天以上的, 不按时规定时间组织新党员 宣誓仪式的;
( 七)
对预备党员 没有认真进行教育、 考察, 造成工作失误
的;
( 八)不配合上级党委派人了 解发展对象和支部发展党员 工作情况的, 发现发展党员 工作中存在问题没有及时报告或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
( 九)
在发展党员 工作中违反《党章》 规定弄虚作假的。
第四条
党支部组织委员 在发展党员 工作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 一)
入党积极分子未满 18 周岁, 或考察未满一年而擅自提交党支部委员 会研究决定的;
( 二)
没有经过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公示、 政审、 培训等程序而提交党支部委员 会研究的 ( 三)
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 入党申请书、 转正申请书及政审材料等把关不严, 造成严重失察的;
( 四)没有做好党支部委员 会会议和党员 大会记录或丢失有关入党材料的;
( 五)没有及时按上级党委要求补办有关入党材料却提交党员 大会通过;
( 六)
无故拖延预备党员 转正超过 30 天以上的或超过规定时限上报有关材料的;
( 七)
在发展党员 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条
入党介绍人在发展党员 工作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 一)
无正当理由拒绝党组织指定为介绍人, 或不认真履行入党介绍人职责的;
( 二)
没有认真了 解发展对象的思想、 工作、 生活以及表现情况, 介绍情况严重失实的。
第六条
培养联系 人在发展党员 工作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 一)不认真履行培养联系人职责,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思想、 生活和家庭情况了 解不清楚, 导致考察工作严重失实的;
( 二)
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马虎应付, 隐瞒、
歪曲考察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
党总支部书记在发展党员 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 一)
对发展对象的材料、 程序、 条件没有进行认真审查。导致工作失误的;
( 二)
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 研究支部上报的有关发展党员情况材料, 时间达 20 天以上的。
第八条
党委书记在发展党员 工作中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 一)
对发展党员 工作不重视, 党委一年没发展新党员 或存在党支部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发展党员 的;
( 二)
不重视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 一年以上未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或发展对象培训班的;
( 三)
在审批预备党员 前没有指派专人谈话的;
( 四)
没有按规定召 开党委委员 会讨论研究发展党员 工作的; 不及时召开党委会逐个讨论吸收预备党员 和预备党员 转正事宜的;
( 五)没有指定专人做好党委会研究发展党员 工作会议记录的;
( 六)未经县委组织部和统战部同意把副科级以上的党外干部和党外后备干部吸收入党的;
( 七)
在发展党员 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第九条
分管党务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在发展党员 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相关责任:
( 一)
对发展党员 工作不够重视, 没有及时向党委会建议讨论研究发展党员 工作的。
( 二)对发展党员 工作指导不力, 党委一年没有发展新党员 ,或存在党支部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发展党员 , 或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的;
第十条
党委组织委员 在发展党员 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 一)
对发展党员 工作不够重视, 不认真制定发展党员 工作计划, 党委一年没发展党员 或存在党支部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发展党员 的;
( 二)
没有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花名 册, 或没有每半年向党委报告入党积极分子建设情况和发展党员 工作情况的;
( 三)
对党支部报送的有关入党材料没有认真审查把关, 对县委组织部指出的问题不认真复核和纠正, 而造成失误的;
( 四)
未经县委组织部预审提交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 的; 无故拖延提交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 或预备党员 转正, 时间超过 2 个月 以上的;
( 五)
党员 档案没有按规定及时归档, 造成遗失的; 或蓄意更改, 涂改或销毁档案材料的;
( 六)
因工作变动没有及时做好发展党员 工作档案的移交,延误发展党员 工作的;
( 七)
受党委指派需找发展对象谈话时, 不能按规定及时谈话, 或谈话反映的情况严重失实, 或在党委会上知情不报, 造成党委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吸收入党的;
( 八)
在发展党员 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
党委委员 在发展党员 工作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 一)
在研究发展党员 工作时, 明知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 有较大错误而隐瞒不报的;
( 二)
不服从党委安排、 不与发展对象谈话, 或谈话时不负责任, 应付了 事, 造成反映的情况严重失实的。
第十二条
县委, 县直机关党工委组织员 及具体经办人在发展党员 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 一)
对本单位、 本地区发展党员 工作指导不力, 造成严重失误的;
( 二)
对党委送审的入党材料把关不严, 没有及时提出预审意见, 造成工作失误的;
第十三条
对上述责任人在发展党员 中 重大失误及违规行
为, 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追究责任, 对已构成违纪违规的责任人,依据 《中国共产党处分条例》 进行查处; 对尚不构成违纪违规的,采取责成书面检查、 给予通报批评等形成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宁德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 2004 年 3 月 15 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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