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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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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计 划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计 划

  xxxx 年 是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 全 面 深化 改 革 的 开 局 之 年 , 是 加 快 建 设 省 域 副 中 心 城 市 和 汉 江 流 域 中心 城 市 , 努 力 在 全 省 “ 建 成 支 点 、 走 在 前 列 ” 大 局 中 谋 求 新 作为 、 创 造 新 业 绩 的 关 键 之 年 , 全 市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要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二 中 、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 认真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 坚 持 党 要 管 党 、 从 严治 党 , 按 照 中 央 纪 委 三 次 全 会 、 省 纪 委 四 次 全 会 和 市 委 八 次 全会 部 署 , 加 强 统 一 领 导 和 组 织 协 调 , 聚 焦 中 心 任 务 , 创 新 体 制机 制 , 强 化 执 纪 监 督 , 持 续 改 进 作 风 , 严 明 党 的 纪 律 , 坚 决 惩治 腐 败 , 着 力 构 建 不 想 腐 、 不 能 腐 、 不 敢 腐 的 制 度 体 系 , 坚 定不 移 把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斗 争 引 向 深 入 。

 ( 一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纪 委 、省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加 强 反 腐败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和 制 度 保 障

 全 市 各 级 党 委 、纪 委 要 深 刻 领 会 中 央 和 省 委 、市 委 关 于 党 风廉 政 建 设 的 一 系 列 新 部 署 新 要 求 , 深 刻 认 识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与 全面 深 化 改 革 的 关 系 , 紧 紧 围 绕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定 任 务 、 添 措 施 、建 机 制 , 深 入 推 进 反 腐 败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和 制 度 保 障 , 为 全 面 深化 改 革 提 供 坚 强 保 证 。

 认 真 落 实 党 委 主 体 责 任 和 纪 委 监 督 责 任 ,加 大 对 违 反 党 风 廉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行 为 的 追 究 力 度 。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必须 全 党 动 手 ,形 成 强 大 合 力 。完 善 和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首 先 是 各 级 党 组 织 要 切 实 担 负 起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主 体 责 任 。

 党委 的 主 体 责 任 , 主 要 体 现 在 选 好 用 好 干 部 、 纠 正 损 害 群 众 利 益行 为 、 从 源 头 上 防 治 腐 败 、 支 持 执 纪 执 法 机 关 工 作 、 党 委 主 要负 责 同 志 当 好 廉 洁 从 政 表 率 等 五 个 方 面 。

 各 级 党 委 特 别 是 主 要领 导 要 牢 固 树 立 不 抓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就 是 严 重 失 职 的 意 识 , 主 要领 导 是 第 一 责 任 人 ,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根 据 工 作 分 工 对 职 责 范 围 内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负 领 导 责 任 。

 各 级 党 委 要 定 期 向 上 级 纪 委 报 告

 履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情 况 。

 各 级 纪 委 要 切 实 担 当 监 督 责任 , 协 助 党 委 加 强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组 织 协 调 反 腐 败 工 作 , 督 促检 查 相 关 部 门 落 实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工 作 任 务 , 更 多 地 担 负 起 惩治 腐 败 的 责 任 。

 党 的 组 织 、 宣 传 、 政 法 、 统 战 等 部 门 要 主 动 把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要 求 融 入 各 自 工 作 。

 人 大 、 政 府 、 政 协 和 法 院 、检 察 院 的 党 组 织 都 要 按 照 市 委 要 求 , 履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任 , 人 大 、 政 协 发 挥 法 制 建 设 和 民 主 监 督 作 用 , 各 级 政 府 及 所属 部 门 充 分 履 行 行 政 监 管 职 责 , 法 院 、 检 察 院 依 法 惩 处 职 务 犯罪 行 为 。

 无 论 是 党 委 还 是 纪 委 或 者 其 他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 都 要 对承 担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进 行“ 签 字 背 书 ”,做 到 守 土 有 责 、守土 尽 责 。

 要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 对 发 生 重 大 腐 败 案件 和 严 重 违 纪 行 为 的 地 方 、部 门 和 单 位 ,实 行“ 一 案 双 查 ”,既要 追 究 当 事 人 责 任 , 又 要 倒 查 追 究 相 关 领 导 责 任 , 包 括 党 委 和纪 委 的 责 任 。

 同 时 , 要 实 事 求 是 , 区 别 对 待 , 分 清 责 任 , 对 于出 现 的 违 纪 问 题 , 要 弄 清 楚 是 领 导 干 部 主 动 发 现 并 坚 决 查 处 的或 积 极 支 持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查 处 的 , 还 是 有 失 职 渎 职 情 节 甚 至 故意 掩 盖 、 袒 护 违 纪 问 题 的 , 前 者 不 承 担 领 导 责 任 , 后 者 必 须 承担 领 导 责 任 。

 推 动 纪 检 工 作 双 重 领 导 体 制 具 体 化 、程 序 化 、制 度 化 ,强 化上 级 纪 委 对 下 级 纪 委 的 领 导 。

 健 全 下 级 纪 委 向 上 级 纪 委 报 告 工作 、 定 期 述 职 、 约 谈 汇 报 等 制 度 。

 建 立 查 办 腐 败 案 件 以 上 级 纪委 领 导 为 主 的 机 制 , 规 范 线 索 处 置 和 案 件 查 办 在 向 同 级 党 委 报告 的 同 时 必 须 向 上 级 纪 委 报 告 制 度 。

 落 实 各 级 纪 委 书 记 、 副 书记 的 提 名 和 考 察 以 上 级 纪 委 会 同 组 织 部 门 为 主 的 规 定 , 研 究 制定 纪 委 书 记 、 副 书 记 提 名 和 考 察 的 实 施 意 见 以 及 纪 委 书 记 ( 纪检 组 长 )

 和 副 书 记 ( 副 组 长 )

 交 流 、 轮 岗 的 具 体 措 施 , 将 纪 检干 部 选 拔 任 用 、交 流 轮 岗 纳 入 全 市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大 局 统 筹 规 划 ,打 通 入 口 、 畅 通 出 口 , 保 持 队 伍 活 力 。

 全 面 落 实 纪 委 书 记 ( 纪检 组 长 )在 党 委( 党 组 )领 导 班 子 中 分 工 和 排 序 的 制 度 性 规 定 。

 深 入 推 进 派 驻 派 出 机 构 改 革 。按 照 中 央 关 于“ 向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派 驻 纪 检 监 察 机 构 , 实 行 统 一 名 称 、 统 一 管 理 ” 的 决 定 , 认真 落 实《 襄 阳 市 纪 检 监 察 机 构 派 驻 派 出 改 革 实 施 方 案 》,尽 快 将市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构 派 驻 派 出 改 革 推 进 到 位 。

 加 强 和 完 善 纪 检 监察 派 驻 派 出 机 构 统 一 管 理 。

 进 一 步 巩 固 县 级 派 驻 派 出 机 构 改 革成 果 , 形 成 健 全 的 工 作 制 度 和 运 行 机 制 。

 坚 持 分 层 、 分 类 指 导的 原 则 , 研 究 完 善 派 驻 派 出 机 构 履 行 职 责 、 发 挥 作 用 的 制 度 机制 。

 加 强 反 腐 败 协 调 工 作 。各 级 党 委 要 加 强 对 反 腐 败 工 作 的 领 导 ,加 强 对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工 作 的 支 持 。

 要 建 立 健 全 查 办 案 件 组 织 协调 机 制 和 案 件 处 理 执 行 到 位 机 制 , 进 一 步 明 确 反 腐 败 协 调 小 组职 能 、 成 员 单 位 责 任 、 协 调 的 基 本 程 序 和 办 法 , 研 究 加 强 同 组织 、 人 事 、 司 法 、 审 计 、 金 融 、 通 信 等 机 关 或 单 位 协 调 配 合 的具 体 制 度 , 形 成 反 腐 败 合 力 。

 ( 二 )

 强 化 纪 律 建 设 , 坚 决 克 服 组 织 涣 散 、 纪 律 松 弛 现 象

 党 的 纪 律 建 设 是 党 的 建 设 永 恒 课 题 。只 有 加 强 党 的 纪 律 建 设 ,才 能 促 使 广 大 党 员 干 部 牢 记 “ 立 党 为 公 、 执 政 为 民 ” 的 宗 旨 ,才 能 防 止 腐 败 堕 落 , 保 持 党 的 先 进 性 和 纯 洁 性 。

 全 面 加 强 党 的纪 律 建 设 , 必 须 严 明 纪 律 、 严 格 教 育 、 严 肃 执 纪 , 以 铁 的 纪 律打 造 让 党 放 心 、 让 群 众 满 意 的 党 员 干 部 队 伍 。

 把 严 明 政 治 纪 律 放 在 首 位 。

 政 治 纪 律 是 维 护 党 的 政 治 原 则 、政 治 方 向 和 政 治 路 线 的 纪 律 ,在 党 的 纪 律 中 具 有 头 等 重 要 地 位 。各 级 党 组 织 和 广 大 党 员 干 部 必 须 坚 决 维 护 中 央 权 威 , 决 不 允 许有 令 不 行 、 有 禁 不 止 , 决 不 允 许 各 自 为 政 、 阳 奉 阴 违 , 决 不 允许 公 开 发 表 同 中 央 决 定 相 反 言 论 。

 重 大 问 题 必 须 请 示 报 告 , 决不 允 许 搞“ 先 斩 后 奏 ”、“ 斩 而 不 奏 ”。保 证 各 级 党 组 织 在 思 想 上政 治 上 行 动 上 同 党 中 央 、 省 委 保 持 高 度 一 致 , 确 保 市 委 各 项 重大 决 策 部 署 的 贯 彻 落 实 。

 严 明 组 织 纪 律 。党 的 组 织 纪 律 是 维 护 党 的 集 中 统 一 ,保 持 党的 战 斗 力 的 基 本 条 件 。每 位 党 员 都 要 遵 守“ 四 个 服 从 ”、民 主 集中 制 、 党 内 组 织 生 活 、 请 示 报 告 等 组 织 制 度 , 自 觉 接 受 组 织 安

 排 和 纪 律 约 束 。

 各 级 党 组 织 要 严 格 教 育 、 加 强 组 织 管 理 , 坚 决纠 正 无 组 织 无 纪 律 、 自 由 主 义 、 好 人 主 义 等 现 象 。

 深 入 广 泛 开展 组 织 纪 律 教 育 , 引 导 和 督 促 广 大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强 化 组 织 纪 律观 念 , 严 格 按 照 党 的 组 织 原 则 和 党 内 政 治 生 活 准 则 办 事 , 坦 诚接 受 组 织 和 群 众 监 督 。

 严 格 执 行 组 织 纪 律 , 对 违 反 民 主 集 中 制原 则 、 拒 不 执 行 或 擅 自 改 变 党 组 织 作 出 的 决 定 、 个 人 或 少 数 人决 定 重 大 事 项 的 , 对 在 党 内 搞 非 组 织 活 动 、 破 坏 党 的 团 结 统 一的 , 对 不 严 格 执 行 请 示 报 告 制 度 等 组 织 制 度 的 , 对 长 期 不 参 加党 组 织 活 动 、 不 能 履 行 党 员 义 务 的 , 及 时 批 评 教 育 , 情 节 严 重的 给 予 组 织 处 理 或 纪 律 处 分 。

 加 强 纪 律 执 行 情 况 监 督 检 查 。各 级 纪 律 检 查 机 关 要 切 实 维 护党 章 和 其 他 党 内 法 规 , 加 强 对 党 的 各 项 纪 律 执 行 情 况 的 督 促 检查 ,使 党 规 党 纪 成 为“ 带 电 的 高 压 线 ”,做 到 党 章 规 定 的 就 必 须不 折 不 扣 执 行 , 党 章 禁 止 的 就 必 须 坚 决 查 处 和 纠 正 , 确 保 纪 律刚 性 约 束 。

 ( 三 )加 强 作 风 建 设 ,持 之 以 恒 落 实 八 项 规 定 、坚 决 反 对“ 四风 ” 问 题

 作 风 问 题 事 关 根 本 、 事 关 长 远 、 事 关 发 展 , 必 须 持 之 以 恒 、毫 不 松 懈 地 抓 下 去 。落 实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要 在 坚 持 中 深 化 、在 深 化 中 坚 持 , 巩 固 和 扩 大 成 果 。

 改 进 作 风 要 由 浅 入 深 、 由 易到 难 、 由 简 到 繁 , 循 序 渐 进 。

 各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要 以 深 入 开 展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为 契 机 , 扭 住 落 实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不放 松 ,从 具 体 问 题 抓 起 ,一 个 时 间 节 点 一 个 时 间 节 点 地 抓 落 实 ,做 到 出 实 招 、 动 真 格 、 见 实 效 , 坚 决 防 止 反 弹 。

 着 力 解 决 党 员 干 部“ 四 风 ”方 面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针 对 中 秋 、国 庆 、 元 旦 、 春 节 等 重 要 节 点 , 禁 止 公 款 送 月 饼 、 购 买 贺 卡 、送 年 货 节 礼 , 加 大 明 察 暗 访 、 信 访 举 报 、 案 件 调 查 、 惩 戒 问 责力 度 , 及 时 查 处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 点 名 道 姓 通 报 曝 光 。

 重 点 纠 正领 导 干 部 利 用 婚 丧 喜 庆 、 乔 迁 履 新 、 就 学 出 国 等 名 义 , 收 受 下属 以 及 有 利 益 关 系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礼 金 行 为 。

 严 禁 用 公 款 相 互 宴

 请 、 赠 送 节 礼 、 高 档 消 费 。

 严 肃 查 处 党 员 领 导 干 部 出 入 私 人 会所 、 变 相 公 款 旅 游 问 题 。

 结 合 开 展 第 二 批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践 活 动 , 促 进 落 实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 省 委 六 条 意 见 、 市 委 二 十 一条 意 见 和 纠 正 “ 四 风 ” 工 作 向 县 、 乡 拓 展 延 伸 。

 健 全 纠 正“ 四 风 ”的 常 态 化 机 制 。按 照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则 ,督 促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抓 好《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 例 》、《 党 政 机 关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管 理 规 定 》 等 法 规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的 监督 检 查 , 建 立 健 全 实 施 意 见 和 配 套 规 定 。

 规 范 并 严 格 执 行 财 务预 算 、 核 准 和 审 计 制 度 , 积 极 推 进 机 关 公 车 改 革 和 “ 三 公 ” 经费 公 开 , 健 全 改 进 作 风 、 纠 正 “ 四 风 ” 的 常 态 化 机 制 。

 推 行 治 庸 问 责 和 市 民 问 政 常 态 化 。

 加 大 暗 访 、 查 处 、 问 责 、通 报 力 度 , 以 反 面 典 型 警 示 党 员 干 部 , 做 到 “ 三 个 只 能 加 强 不能 削 弱 ”:明 察 暗 访 力 度 只 能 加 强 不 能 削 弱 、处 理 力 度 只 能 加 强不 能 削 弱 、 问 责 力 度 只 能 加 强 不 能 削 弱 。

 切 实 解 决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突 出 问 题 。开 展“ 门 难 进 、脸 难 看 、事 难 办 ” 等 突 出 问 题 专 项 整 治 , 通 过 集 中 晒 权 、 电 子 监 察 、 查处 曝 光 等 方 式 , 建 立 权 力 监 控 平 台 ,治 理 “ 中 梗 阻 ”。

 开 展 “ 四个 专 项 清 理 ”,即 办 公 场 所 面 积 和 装 修 情 况 清 理 、公 务 用 车 清 理 、考 核 检 查 达 标 活 动 清 理 、 基 层 单 位 制 度 牌 匾 清 理 , 反 对 形 式 主义 。

 ( 四 )

 以 零 容 忍 态 度 惩 治 腐 败 , 坚 决 遏 制 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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