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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时间:2022-07-15 09:4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供大家参考。

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督约谈办法》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属单位指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分公司、直属机构、特设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约见其下属单位或部门,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对所属单位进行约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发生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三)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人身死亡事故;

 (四)1 个季度内发生 2 起以上人身死亡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五)发生《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故; (六)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七)谎报、迟报、瞒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事件信息; (八)未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九)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或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不力的; (十)被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约谈的; (十一)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增加或财产损失大幅增加的; (十二)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发生前款规定及以下情形之一,由集团公司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对下属单位约谈。

 (一)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 3 人以上,或负主要责任重伤事故,

 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 (二)发生《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 (三)发生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事件或险情; (四)未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五)集团公司督办的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或整改的; (六)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不力的; (七)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受伤人数增加;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集团公司层面约谈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组织,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或经集团公司领导授权由总师、副总师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约谈,约谈活动可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参加。集团公司层面约谈组织开展约谈前,各二级单位应先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约谈。

 各二级单位层面的约谈由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约谈人一般为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可视需要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参加。

 第八条

 约谈对象为被约谈单位或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和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视情况约谈管理区域内合同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负责人。

 约谈合同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时,原则上由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单位组织约谈,必要时由集团公司组织约谈。约谈合同单位的,约谈情况应通报给被约谈合同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

 第九条 集团公司层面的约谈,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部制定约谈方案,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所属单位组织的约谈,由所属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约谈方案,报其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约谈方案应包括约谈事由、约谈方组织人员、被约谈方组成单位及人员等内容。

 第十条

 约谈方案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提交时限等。约谈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1。

 第十一条

 被约谈方应按照要求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主要教训及整改措施等。被约谈方应按要求时限向约谈方报送参加人员名单和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约谈时,约谈方应至少有 2 人参加,并安排专人记录。具体约谈过程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约谈方提出整改要求,被约谈方表态; (四)填写约谈记录送相关单位(部门)并归档,约谈记录格式见附件 2。

 第十三条

 被约谈方应当在约谈记录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落实报告

 约谈方应对整改落实报告进行复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约谈后连续发生事故的,约谈方应给予通报,并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约谈方应视情况向全集团或其单位公开约谈情况。

 第十五条

 约谈人在约谈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程序,给予诫勉谈话、警告等处理。

 (一)约谈过程态度蛮横或者故意刁难被约谈方的; (二)滥用约谈手段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 (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为集团公司三级以下管理制度,由质量安全部负责起草、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集团有限公司约谈通知书 2.集团有限公司约谈记录表

 件 附件 1 :

 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约谈主题

 被约谈单位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谈话

 事项

  (所留空白不足时可另附页)

  约谈组织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件 附件 2 :

 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记录表

  约谈主题

 约谈人基本情况

 主约谈人

 姓名

 职务

 其他 约谈人

  被约谈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政治面貌

 单位及职务 其他 被约谈人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记录人

  谈话

 内容

  (所留空白不足时可另附页)

  被约谈人表态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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