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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禁毒法有感
读《送法下乡》有感
初看书名“送法下乡”,仿佛是某行政单位所作的法制宣传材料。细看之下才发现,苏力先生所
用的“送法下乡”一词,并非法制宣传中常提及的“普法”,而是法律在乡间运作所采取的方式。在
第一章“为什么送法下乡”中,苏力先生借“依法收贷案”,为我们说明了基层司法的“送法下乡”:在
乡土社会的场域中,属于城市的法律治理并不为人们所信服,而法律所代表的国家权力为了实现
其运作,必须深入乡间、借助乡间的地方性知识,必须采用炕上开庭、尊重村干部等方法。
在我看来,全书试图阐释的问题,正是由这一章引出:中国存在着广大而与城市不同的农村,
究竟怎样的基层司法才是这个乡土社会所需要的?(由此看来,本书的副标题改为“中国农村基
层司法制度研究”似乎更为恰当)总结起来,就是中国的司法制度应向何处去的问题。苏力先生
一贯认为,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它“在诸多具体的社会制约条件下的正常运作”,因而在本书中使用
了大量的案例和数据进行分析,试图告诉我们什么是当下中国基层农村的现状,什么是解决基层
农村解决问题所必须的司法制度。
这时,我们不能不提及费孝通《乡土中国》中的两篇文章:《文字下乡》和《再论文字下乡》,
由此出发,似乎可以窥探出苏力先生的研究进路。在这两篇文章中,费孝通先生认为,出于乡土
社会的本质,文字对于其中的人是没太大用处的,因为“只有在空间和时间上人和人的接触发生
了障碍,才需要文字来代替”。乡土社会乃是一个安定的熟人社会,面对面的交流即可满足所有
的生活需要,而且效果往往还更好。人们既无需舍近求远地使用文字来进行交流,也无需通过文
字来学习如何生活,因而不使用文字实属正常。最后的结论是,乡土社会中的人们,没有用字来
帮助他们生活的需要,也只有乡土社会发生了变化,文字才能下乡。
如果将其中的“文字”置换为某种司法制度,似乎就能方便地了解苏力先生想表达的内容。
于是在后面的章节中,作者批评了以“西方法学理论”为出发点研究中国司法现状的观点,认
为这只是以西方社会的法治原则来评价中国的问题,得出的是一种意识形态化的批判,而不能做
到“同情地理解”中国基层司法所面对的真实问题。与之相对应,作者一如既往地提倡“本土资源”、
“地方性知识”,理由并不是“中国特色”即有正当性,而是它们更能够在现实社会中发挥作用、解
决问题。在这种实用主义的标准之下,作者分析认为,现有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法官非专业化等
现象都是符合中国现实的,因而是合理正当的。
苏力先生的贡献在于,他主张不要关注口号化的法治,而应多关注现实问题,他认为法律是
实践的事业,原则源于实践也当应用于实践:“我追求的不是那种从生活世界中完全分离出来的
抽象原则,而是力求在生活中展现理论的力量。”在现实问题中,他又主张多关注基层的问题,
因为这里才是与人们生活最息息相关的地方。与之相适应,在研究方法上,他采用实证的方法观
察基层司法,同时引入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这些都是对我们的法学研究与学
习有着启示作用的。
当然,本书的许多观点在受过些法学教育的人看来未免惊世骇俗。而本书初版于 2000 年,
正值第一个司法改革五年纲要刚刚开始施行,司法改革向专业化进发,书中种种观点可谓学界不
和谐之声。因而,本书是带着浓重的论战性质的。几乎在每一章开头,苏力先生都会介绍本章所
关注的问题有哪些文献已进行过讨论,以及有哪些与其相左的观点。在文献综述之后,再有针对
性地进行反驳与论证。在论证的过程中,他又特别注意自身逻辑的周密,对于可能出现的错误,
总是一一先行提出并作辩解,试图将批评消灭在未发生之时。
然而这种辩解却往往不能达到效果。原因在于这种辩解往往只是做一种宣称,惯用的逻辑是
“可能有人认为……但我其实不是”,却没有通过论证正面回应质疑。如果再回头细细品味他的文
字,我们总能发现他否认的正是自己已经表达的。戏谑一些地说,如果我们不能及时反应出他的
论证错误何在,只要看看他在自我辩解什么,就能找到问题。下面,我将选取本书中几个问题进
行分析。
在思想资源上,本书借用了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将“中国”与“西方”、“乡村”“城市”相对立,
从而再进一步,对法治的普适性表示质疑。这种观点的第一个可质疑之处在于,怎样的范围可以
作为地方性知识合理的疆界?作者笼统概括的基层,就包含着乡村和城市范围内的基层两个部分,
他们是否拥有共同的地方性知识?城乡地方性知识的差距比起中西城市间的差距谁跟大?沿着
这个思路继续思考下去,还可追问江苏和陕西、陕南和陕北,甚至不要忘了,我们还有西藏和新
疆。第二个问题在于,苏力先生并未考量过“地方性知识”的善恶,按这样的理论,任何愚昧或邪
恶都可以为自己找到一大串理由。
从逻辑上来看,我对本书再一个质疑在于它没有先讨论这样的问题:中国乡土社会的现实有
没有可能发生改变?我们面对的现状,究竟是永久性的存在,抑或只是过渡性的问题?书中没有
正面提及,而仔细分析书中所有的论证,似乎都是建立在这样的预设之上:这个现实不会改变。
所以苏力先生才会一味地强调适应现状,而不谈法律对社会的建构作用。王怡先生对此的质疑非
常形象:“西装是不是本土资源?” 我们借此应当看到事实是,变化一直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发
生着,化用苏力先生的书名:道路通向城市。带有西方特征的各种现代因素一直在进入乡土中国,
并与“本土资源”发生着重组,甚至于变成新的本土资源。乡土社会中人们也开始明了民主观念、
程序观念,也在利用法条、程序来维护他们的权利,一个可能不太恰当却最为直观的现象便是农
民身上的西服。
乡土中国的改变实然上正在发生,而苏力先生这种一味地迁就)恰恰会阻碍这种变革。因为
苏力先生所设计的游戏规则是有利于乡土社会的,这必然会巩固他所迁就的环境,既有延缓了乡
土社会,还助长了畸形的现实。例如,第十章论述道,由于基层法院解决问题的机制需要的是社
会经验,更适合在此工作的应当是复转军人,而不是专业知识占优的法学院毕业生:乡土制度拒
绝了专业人才。但书中却又多处提到这样的观点,因为缺乏专业素养高的法官、律师,很多司法
制度在基层是不切实际的:没有专业人才限制了新制度。如果都如苏力先生这样设计制度,我们
确乎看不到一丝变化的可能性了。又如,书中对审判委员会的合理性时,认为在司法无权威和人
情盛行的环境下,审判委员会的干涉可以作为法官的挡箭牌。然而,司法无权威的根源在于司法
不公正,而这种不公正就源于司法易受干涉,同时司法受干涉也正是人情风盛行的原因。再如对
“要想官司赢,除非死个人”的观念,“保持安定团结”的无原则迎合又在多大程度上进行了强化,
作者也避而不谈。正是这样,似乎是迫于现实而无奈选择的反司法的司法制度,反而会巩固了这
种现实。
走向法治之路与所有的改变一样,都是需要付出代价的。而苏力先生却是不愿面对这种改革
的阵痛,他为我们指出了一条看似乎更现实因而也就更平坦的道路,但道路通向却是更加崎岖的
反法治目的地。对人们伤害更大的,不是新制度在现实中的磕磕绊绊,而是法治信仰受挫后的失
落;对法律伤害最大的则是人们失落后的一句“法律都是骗人的”。面对一个从不排队的社会,若
只是迁就现实,趋利避害的人们也只会想着如何挤到最前面。而值得我们这些学习法学的人思考
的是,面对理想与现实的差别,我们究竟是相信还有一个更美好的社会而为之努力,还是用一种
近乎犬儒式的成熟来认可“社会就这样”?
读禁毒法有感
读《古代法》有感 1861 年,英国著名的资产阶级法律史学家,同时也是当时欧洲法学领域的革命者梅因向世人发表了他毕生最具代表性的作品——《古代法》。在这本书中,梅因收集了有关古代法的若干材料,并从资产阶级立场和唯心主义的艰点对这些材料进行分析和推断,希望引导人们能够去了解古代法律的历史,而不是推崇“边沁主义”,将古代法律的历史尽数推翻,在一个完全没有基础的平台上搭建法律的框架。
《古代法》发表的主要目的,旨在扼要地说明反映人类对于法律的早期的某些观念,并指出这些观念同现代思想的关系。所以,《古代法》参照的主要文献便是罗马法那样的已经较为成型,受到人民认可,而且在法律史的早期具有较强代表性的具体的法律文献。尽管我们说,欧洲人注重思维和逻辑,对于理论的接受不像东方人那样过于依赖事实例证,但如果没有像罗马法那样的一套法律,《古代法》中企图探讨的研究都不会达到说服世人的目的。
《古代法》中,梅因认为他的理论对世界的思想和行为,比一般所设想的会有较为广泛、永久的影响,所以他尽力避免《古代法》成为单纯讨论罗马法的面目,而只是将其作为例证的典型,在第三章和第四章中,他以一定的篇幅用来说明罗马法学家的某些哲学理论。另外,这样做的另一个好处在于,这些理论会被深信为是有关本书所讨论的各个问题直到最近还流行着的大多数见解的根源,从而达到说服世人,摒弃“边沁主义”,真正地投入去研究法学的历史的目的。
在梅因创作《古代法》的时代,人们对于法律的书籍,包括了古代法和现代法,并不是非常感兴趣,唯有十八世纪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一文对当时及以后的思想发展方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可以说这本书是现代法律学的开创的渊源。而梅因在《古代法》中,对其中的某些偏颇之处进行了评论和批判,于是《古代法》便在十九世纪执行了相当于《论法的精神》之于十八世纪同样重大的职能。
就内容而言,《古代法》先是对古代法典(主要是罗马法)进行了深刻的评析,主要从罗马法的历史渊源和代表意志以及其对罗马帝国的统治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由此推断出他生活的十九世纪的欧洲人民同样需要古代法典的借鉴。当时英国人的智力状态为:不顾法律的历史,一味强调法律的系统性和强制性。梅因从产生这种现状的历史原因和人对自然法律的认识过程进行分析,得出人们对于卓越的自然法的怀疑是一种正当反应,同时也对一种更为系统、更为实质的法律概念报以极大的渴望。出于这样的反应和渴望,梅因有的放矢地进行了批判和引导。同时,梅因也从人类思想史上最具有深远影响的事件之一——即达尔文的“自然选择原则”形成上进行了分析。达尔文的《物种起源》发表于《古代法》出版的前两年。但《古代法》中只有一处间接提到了达尔文,虽然对于这一点我并不理解,但我们应该可以就此推断出,梅因的各项著作在法律史学领域可以自然地同十九世纪中叶广为传布的新的研究精神平列在一起。
梅因的行文流畅,但偶尔也有自相矛盾之处,我们应报以宽容的心态去理解,却不能毫无保留地加以接受。虽然《古代法》中的各个论点之间的逻辑非常严密,行文也十分流畅, 可惜由于当时的历史背景,人们在创作新的作品时,所用的语法、词汇都与先进不太一样,读《古代法》的中文译文时,偶尔需要翻阅其原著加以理解。另外,这又是一本关于古代法律历史的著作,在逻辑上必须非常缜密才能够略通其义,加之本书的绝大多数语句都非常的长,对读者而言,着实增加了理解的难度。读完这一整本书,不过 120 多页,但却需要花费几个月不间断地研读才能不扰乱逻辑,完整地将其理解。
读《古代法》的初衷并不是对法律的一腔热诚,而是报以一种锻炼自身思维逻辑的想法将它硬生生地啃下。虽然《古代法》着实枯燥,多次有放弃阅读的冲动,但当我真正放下这
本书的时候又感觉数条宏大的逻辑线刚到一半便戛然而止,于是我又重新拿起了这本书,慢慢研读。终于读到最后一段,梅因用了一个经典的关于阿尔弗列国王的实例进行收尾,让我们感到这本书并不像我们想象的这么枯燥,作为一本引导世人的箴言良书,他还是有人情味的。
对于《古代法》的感触并不是很多,寥寥千余字已经概括了我对这本书的理解,看着他几乎被翻烂的封面封底,我觉得,我应该不会再读第二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