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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2023年)

时间:2023-12-30 14:36:01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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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2023年)

国企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规范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xxxx集团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当前公司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坚持集体决策,总办会、经营班子、支委会等决策机构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第二条坚持科学决策,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第三条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第四条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认真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五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和重要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应当由总办会、经营班子、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和支委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三)企业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等重大决策事项;

(四)机构设置的重大决策事项;

(五)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六)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事项;

(七)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决策事项;

(八)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九)其他有关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按照管理权限由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部门负责人;

(二)向控股和参股公司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三)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及其控股和参股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担保年度计划;

(二)重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投资项目,新项目投资(包含股权投资及土地投资)等;

(三)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或金融工具投资;

(四)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五)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

(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七)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九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公司或者国务院国资委规定的领导人员个人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

(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年度计划外融资事项、注册发行公司债、年度计划外担保事项;

(三)对外捐赠及非广告赞助;

(四)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三重一大”事项均需由公司支委会研究审议,总办会拟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由支委会前置审议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人员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支委会、总办会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支委会或总办会报告;
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支委会或总办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四条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决策事项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总办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支委会沟通,听取支委会的意见。进入总办会的支委成员,应当贯彻支委会的意见或决定。公司支委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第十八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特定关系人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为执行决策的监督检查责任机构,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单位),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完成决策执行任务。要制定决策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MZ生活H、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综合管理部应按职责,坚持每年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公司综合管理部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单位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第二十四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公司商业秘密外,“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要按照党务公开、企务公开的要求,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五条公司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
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xxxxx有限公司。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xxxxxxx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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