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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访工作条例的认识和理解

时间:2022-07-08 14:45: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信访工作条例的认识和理解,供大家参考。

对信访工作条例的认识和理解

对信访工作条例的认识和理解

 

 信访工作条例发言稿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信访工作条例发言稿,供大家参考。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发言讲稿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握新时代信访工作原则和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把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信访工作是对接民事的桥梁,是连通民心的纽带,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信访工作的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秉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在信访工作中做到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做到深入实地、了解实情,做到速接快办、提质增效,在工作实践的全过程中突出精准化高效化长效化。

 解决问题突出精准化。信访工作是民生工程,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厚植民生为大的深厚情怀,心向着百姓、眼跟着百姓。各地区各部门在收到群众来信时,要把问题的解决放在第一位,要把群众满意作为开展信访工作的第一标准,在工作实践中强化问题导向,在问题的摸底、溯源、研判和办理上下足功夫,推动问题在现场一次性办结、推动矛盾在一线一次性化解。要从群众的角度理解群众,从群众的立场关怀群众,与民之所感同频共振,与民之所忧感同身受,坚持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群众了解民意、以民为师汲取民

 智、为民办事维护民利,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以贴心暖心的关怀、全心全意的付出服务群众,打出解决问题的精准拳。

 回应诉求突出高效化。问题办结率连着群众满意度,问题解决的成效如何连着群众的安全感和获得感。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查早查小、快查透查,推动问题在源头处理,于属地解决。要将群众来信收集整理、分类分级,抵达现场详查快办、因人因事施策抓方,在力度上一抓到底,在速度上一马当先,在思想和行动上积极主动,在方法和方式上探索创新,在处理结果上及时反馈,让信访工作通民心接地气,以落实到位、化解有力释放为民服务的温度。要将信访内容与实际情况对号入座,以严谨务实、立行立做的态度研究问题、巩固成果,用实实在在的成效办好基层千头万绪事,也办好群众牵肠挂肚事,不断加大问题的化解力度,在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中为群众排忧解难,及时回应群众的现实诉求。

 机制建立突出长效化。紧扣解决问题这一目标,在信访工作中要建立规范统一、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问题的解决落地见效。坚持从源头上发力,畅通群众信访的门路渠道、权益保障通道,完善接访方式,激发群众监督力量;从事要解决的办理过程和具体成效上发力,实行清单化、闭环式管理,从受理研判到转送交办,从强化督办到推动落实,从信息共享到横纵联动,从主动下访到做好回访,不断提升为民服务的质效,做好信访的后半篇文章; 在平台建设上,加强信访平台的信息化应用程度, 强化具体业

 务和数据的衔接,以一网登记、一网转办、一网处理、一网回复的便捷流程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腿,努力将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化解在家门口,让群众的问题项项被解决,让群众的事情事事有回音。

 在信访工作上,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担当、主动作为,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的服务态度践行使命责任与担当,提高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推动信访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把信访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发言讲稿

 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要求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信访工作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解决呼声诉求的重要渠道,也是治理水平的直接反映、和谐稳定的根本保证。答好新时代信访考卷的要义,在于时刻秉持人民至上的理念,把信访工作做到人民心坎上,让人民安心、舒心、放心。

 抓早抓小治未病,防患未然让人民安心。调研不深不实、问题推脱推诿,早期出现的苗头性问题不重视,容易忽视的小问题不深究,往往会出现矛盾由小变大,基层由主动变被动的困难境地,甚至发生矛盾激化、缠访闹访、层层上访的情况。结合信访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正确把握查、预、控、治的关系,认真严肃对待初信初访,通过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做到未访先防、初访防变,才能形成良性工作格局。

 将改进干部作风、树立队伍形象作为解决信访问题的重要抓手,

 打造一支敏锐性高、鉴别力强的干部队伍,在初访阶段巡诊把脉,才能于微末之处见问题、于发端之时解矛盾。

 用情用力挖病根,源头化解让人民舒心。小事不想解决,难题化解不了是信访工作的负面表现。信访不是没事找事,更不是挑刺找麻烦,带着怕事、不敢担事的心态面对群众,不仅会降低群众的满意度和信任感,甚至会引发更深的矛盾纠纷,致使陷入僵局。用心用情对待上门群众,有力有效办好苦累差事,通过正面引导、热情服务、耐心答疑,掌握群众真实需求和急难愁盼,做到源头化解、属地解决,才能在潜移默化中融洽干群关系,创造和谐稳定局面。党员干部要主动深入群众、认真研判需求、积极学习政策,探寻信访背后暴露的治理难题,达到处理一个问题,化解同类矛盾的效果。

 真办真结防复发,精准高效让人民放心。信访反复、层层上访等问题需要辩证来看,既要考虑处理过程,也要关注弱势群体,不能直接定性为滋事扰序。信访工作是民生工程,怕惹事促使矛盾由浅变深、怕生事选择委曲求全的处理方式不可取。解决信访问题要精准化高效化,用好群众工作法,深入了解民意、广泛汲取民智,与民心同频共振,与民情互融共促,以一抓到底的韧劲和一马当先的效率把矛盾一次性化解。也要做好信访后半篇文章,主动做好回访和下沉,坚持查早查小、查快查透,做到分级分类管理、因人因事施策,以群众来访转变为干部去访,从根本上解决访而不止、治而复发的问题。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发言讲稿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作为一名曾在信访部门工作 10 个年头的老信访干部,笔者认为,《条例》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推动《条例》在基层落地生根,我们应以三个标准衡量基层信访成效。

 信访工作是群众工作,应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信访工作被喻为社情民意的晴雨表,是检验基层党政机关践行群众路线的试金石,透过信访可以看出一个地方是否安定有序,从而折射出党群干群关系好坏、干部工作作风实虚。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将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作为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在各级设立信访办(局),并于 2005 年、2005 年两次颁布、修订《信访条例》,直到今年新的《条例》出台。推动《条例》在基层落地,必须始终坚持以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深入基层办实事、深入一线察民情、深入群众解难题,在信访活动中厚植我们党长期执政的群众根基。基层干部要动真感情、拿硬措施,注重倾听群众呼声,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努力让信访工作充满温度和质感,打开信访人心扉、解开信访人心结,以真心换取人民群众对党委、政府的支持。

 办信处访是民生实事,应以真办实结为标准。在收到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后,责任单位及时受理、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意见 书面答复信访人,做到事事有回复、件件在回音,这是办信处访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但如果我们仅满足于已回复的程序性办结,却不关注办理质量、不解决实质问题,信访件在交来交去、转来转去中搞成了以空对空,将导致案结事难了,信访人久访不息。推动《条例》

 在基层落地,必须坚持以真办实结案结事了为办信处访工作的唯一标准。对于一般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加强办理审核,确保责任单位作出的处理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较好地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疑难信访事项,应充分发挥信访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等职能,发挥信访部门三项建议等职责,通过领导包案、考核追责等手段方式,使资源、力量、智慧在基层集中起来,推动骨头案钉子案实体性化解办结。

 信访秩序是文明形象,应以双向规范为标准。客观地说,过去基层信访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如少数信访人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闹不信理,无论诉求合理与否,都试图通过不停地缠访闹访、越级上访,以达到解决个人诉求的目的;少数责任单位则为了息事宁人,乱开口子花钱买平安,从而出现以访谋利、职业上访等怪圈乱象,颇受社会争议。推动《条例》在基层落地,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硬,使信访工作步入双向规范的良性轨道。

 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带头依法行政,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不折不扣执行落实各项惠民政策;办理信访事项、解决信访问题时,不搞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对在信访工作中推 诿拖延、敷衍塞责的,从严追究责任。

 另一方面,加大依法治访宣传力度,对于合理诉求已解决到位仍坚持缠访闹访、恶意非访、破坏信访秩序的,出重拳、下猛药,精准打击,以打促安,树立依法信访、理性维权的正确导向。

 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发言讲稿

 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

 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组织部门的信访工作也是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落实党的政策、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服务组织工作中心任务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组织部门要不断提升对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实现信访工作三变,将自身打造成为名副其实的党员之家、干部之家和人才之家,努力为组织工作整体的创新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

 变百姓上访为干部下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主动下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每个领导干部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组织部门在与干部群众打交道时,要自觉摆正位置,牢固树立信访无小事的思想,把干部群众的来信来访作为组织工作改进服务质量的助推器,对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力争在一线调查研究,在一线协调处理,在一线排查化解,真正做到时刻与群众保持同频共振。同时,要通过下访督促组工干部努力学习有关组织工作的政策规定,不断加强政治修养,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使组工干部特别是信访工作人员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态度进一步改善、水平进一步提高,切实为群众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变无备应访为热情迎访。信访工作是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组织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推行组织部长接待日制度领导包案制度领导阅批来信制度信访工作量化考核制度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有效处理信访工作制度,形成人人有责任的良好工作格局。组工干部特别是接访干部要不断优化服务干部群众的能

 力和水平,从接听好每一个电话,接待好每一位来访人员等小事做起,放下架子、扑下身子,一张笑脸迎人,一句问候待人,一杯茶水敬人,一颗诚心感人,既要确保案件能快查快结,取信于民,又要摸清具体情况,保证信访案件处理质量、不留任何尾巴,让来访的党员干部群众体会到组织部的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事好办,真正让服务对象有困难愿找、有委屈愿诉、有成绩愿分享,增强对组织部门家的归属感、依赖感、信任感。

 变被动接访为主动预访。组工干部要自觉把信访工作放到组织工作的全盘中去考虑,居安思危,认清形势,切实把信访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信访动态,持续关注涉组涉干等网络舆情,做好预防和稳定工作。要及时掌握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及时化解组织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协调解决一些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主动预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消除因自身的被动、造成信访的主动。当群众对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存有异议,可能出现越级上访时,还应及时为来访群众 代表做好咨询工作,帮助他们掌握政策,消除疑虑,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集体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异常上访问题的发生。

对信访工作条例的认识和理解

 

 信访工作条例 (2022 年 1 月 24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 年 2 月 25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 第七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八条 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强化政治引领,确立信访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制定信访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中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和谐稳定、群众权益保障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领导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工作队伍,为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九条 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统筹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构建,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

 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条 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十一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分析全国信访形势,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 (二)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研究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重大问题和事项; (四)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 (五)领导组织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等工作; (六)指导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 (七)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信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二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工作会议。研究涉及信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及时将本领域重大敏感信访问题提请联席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指导下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一般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信访信息分析研判、重大信访问题协调处理、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提升联席会议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参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加强对下级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部门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查专员制度,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由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副主任〕兼任。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信访工作作为党性教育内容纳入教学培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 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 15 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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