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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03 年 03 月 11 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
十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 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大力加强检察工作, 加强队伍建设, 推进检察改革, 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报告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五年工作的总结是实事求是的, 对今后工作提出的意见是可行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 按照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严格依法履行检察机关职能, 强化法律监督, 进一步提高检察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解决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要从司法改革的全局出发, 深入推进检察改革, 完善各项制度,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正司法, 提高司法效率,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03 年 3 月 11 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
各位代表:
现在, 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 请予审议, 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 全国检察机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 十六大和九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精神, 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监督, 依法办案, 从严治检, 服务大局” 的检察工作方针, 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检察工作整体推进, 全面发展, 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检察机关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 认真履行对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职责, 坚持严打方针, 稳、 准、 狠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 3601357人, 提起公诉 3666142 人, 比前五年分别上升 24. 5%和 30. 6%, 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突出打击暴力恐怖势力、 民族分裂势力、 宗教极端势力实施的爆炸、 杀人、 放火等犯罪活动。
共批准逮捕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 3402 人, 起诉 3550 人。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 防范和惩治邪教组织犯罪的决定, 批准逮捕、起诉了一批组织和利用“falun 功” 等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嫌疑人。
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
针对各个时期突出的治安问题, 积极参加打黑除恶、 治爆缉枪、 禁毒、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等集中行动和专项斗争, 不断加大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后, 检察机关全力投入严打整治斗争, 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 严重暴力犯罪, 盗窃、 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 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依法批准逮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爆炸、 杀人、 强奸、 绑架、 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 41 1379 人, 起诉 410511 人。
坚决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依法打击走私、金融诈骗、 偷税骗税、 逃汇骗汇、 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 扰乱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 严惩制售假冒伪劣食品、 药品、 农资、 医疗器械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
共批准逮捕这类犯罪嫌疑人 116932 人, 起诉 106910 人。
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坚持严打与整治相结合, 积极参加对治安混乱地区的集中整治和突出治安问题的专项治理, 推动建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参与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活动, 加强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 感化和挽救。
认真排查调处矛盾纠纷, 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消除了一些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 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
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部署, 认真履行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职责, 不断加大办案力度, 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 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207103 件。
其中, 贪污、 贿赂、 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大案 5541 件, 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 12830 人。查办了成克杰、 胡长清、 李纪周等一批严重腐败分子。
查办危害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涉嫌贪污、 受贿、 挪用公款、 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国有企业人员 84395 人。
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 27416 件, 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7760 件。
在严打整治斗争中, 查办充当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 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 554 人。
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严重行贿犯罪, 坚决依法追究, 共立案侦查 6440 件。
2000 年以来, 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追逃行动, 共捕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 5115 名。
通过办案, 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 220 多亿元。
严格依法规范办案工作。
一是制定并严格执行“九条硬性规定” 等办案纪律。
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严禁立案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严禁刑讯逼供、 超期羁押; 严禁截留、挪用扣押款物等。
对违反者, 依法依纪严肃追究。
二是规范办案程序。
适应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严格规范受理举报、 初查、 立案、 侦查、 适用强制措施和起诉、 申诉等环节的工作, 加强内部制约。
三是注重办案质量和效果。
坚持“一要坚决, 二要慎重, 务必搞准” 的原则,重证据, 重程序, 建立办案质量考评体系。
注重维护发案单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不轻易冻结帐户、 查封帐册、 扣押款物。
对受到诬告错告的人, 及时澄清是非, 保护无辜者, 支持改革者, 挽救失误者。
大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的方针, 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最高人民检察院增设了职务犯罪预防厅, 多数地方检察院设立了预防机构。
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办案, 立足检察职能, 在发案单位开展个案预防, 在重大工程建设中开展专项预防, 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系统预防, 配合有关单位开展警示教育, 针对易发犯罪的环节提出防范对策, 协助堵漏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联合部署,在金融证券、 国有企业、 海关、 税务、 工商、 建筑、 医药等行业和领域开展了预防工作。
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围绕西部大开发中重大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等建设工程,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了以“工程优质、 干部优秀” 为主题的预防职务犯罪活动。
几年来, 各级检察机关共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预防建议 75000 多条, 推动建立社会化预防组织 6300 多个, 提请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法规 27 件, 一些地方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 有关部门齐抓共管、 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 对教育、 警示和保护干部, 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 强化诉讼监督, 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尊严
加强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
注意防错防漏、 不枉不纵。
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 依法监督立案 36955 件; 对应当逮捕、 起诉而未提请逮捕、 移送起诉的, 依法决定追加逮捕 50863 人, 追加起诉 25297 人。
对不符合法定逮捕、 起诉条件的, 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 466357 人, 不起诉 106715 人; 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 裁定, 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 16680 件,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689 件; 对侦查、 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 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61162 件次, 维护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加大对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力度。
重点对违法减刑、 假释、 保外就医和不按规定交付执行等情况进行检察, 共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44435 件次。
对侦查、 起诉、 审判等各个环
节的超期羁押问题, 共监督纠正 308182 人次。
推行与看守所、 监狱管理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实施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 防止和减少了监管活动中违法情况的发生。
积极开展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对积压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了清理。
重点监督严重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因地方保护主义造成错判、 审判人员枉法裁判以及裁判明显不公的案件。
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 行政生效判决、 裁定, 依法提出抗诉 69392 件, 提出检察建议 15189 件。
改进和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刑事申诉检察厅和控告检察厅分设, 坚持每年直接办理一批申诉案件, 带动各级检察机关努力解决群众告状难、 申诉难的问题。
普遍实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 各级检察长接待群众来访 4320 00 多人次, 直接了解和督促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坚持开展文明接待活动, 全面推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 力求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 及时化解矛盾。
共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 44934 件, 对确有错误的 6849 件依法予以纠正, 决定给予刑事赔偿 1438 件。
在诉讼监督中, 检察机关坚持纠正违法与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相结合, 注意透过严重违反程序和司法不公的现象, 查办贪赃枉法、 徇私舞弊、 刑讯逼供等职务犯罪案件, 共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 24886 人。
为进一步加大诉讼监督力度, 增强监督实效,2002 年, 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打黑除恶立案监督、 清理超期羁押、 清理控告申诉积案、 办案质量检查四个专项行动, 集中监督纠正了一批诉讼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 深化检察改革, 为检察工作注入生机与活力
全面推行检务公开。
1998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 各级检察机关将检察工作依法能够公开的全部向社会公开。
建立了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听证制度, 检察工作重要事项通报制度。
实行检务公开, 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增强了执法透明度, 促进了公正执法。
改革检察业务工作机制。
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有 2960 个检察院择优选任主诉检察官9000 多名, 明确了办案责任, 提高了 公诉质量和效率。
建立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指挥和协作机制, 地、 市级以上检察院设立了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 增强了突破大案要案的整体能力。
改革侦查监督方式, 初步形成了适时介入侦查、 引导侦查取证、 加强侦查监督的工作机制, 加强了同公安机关的配合和制约。
改革检察委员会工作,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 完善特约检察员制度, 促进了检察工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实施科技强检规划, 加快信息化建设, 开通了检察专线网, 1000 多个检察院建成计算机局域网, 推广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 讯问监控系统和出庭公诉多媒体示证系统, 提高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现、 揭露和证实犯罪的能力。
推行机构和干部管理制度改革。
最高人民检察院、 省级检察院和大多数市、 县检察院进行了机构改革, 规范了机构设置, 加强了业务部门, 精简了人员。
根据检察官法进行了检察官等级评定。
检察人员录用制度进一步规范, 地方检察院新进人员统一由省级检察院公开招考、严格审核、 择优录用。
普遍推行竞争上岗、 双向选择和岗位轮换, 实行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制、任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 组织了干部上下交流和东西部交流, 初步建立起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
完善行使检察权的监督机制。
建立了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工作制度, 加强对重大事项的专题报告。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进行了认真整改。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建议、 提案 242 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设立了人大代表联络机构。
加强和改进同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的联系, 邀请视察工作, 认真听取批评、 意见和建议。
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 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在刑事诉讼中, 依法接受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制约。
强化内部制约, 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 完善了自我防错纠错的工作机制。
五、 坚持从严治检, 狠抓检察队伍建设和基层检察院建设
从教育整顿入手, 着力解决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开展了集中教育整顿、 执法作风大检查和反特权思想、 反霸道作风等专项治理活动。
对地、 县两级检察院及反贪局的领导班子进行全面考察和调整充实, 清理不适合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 清理撤销经营性公司, 制定廉洁从检十项纪律, 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
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62 名领导干部因对干警违法违纪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受到追究。
经过努力, 干警违法违纪逐年减少, 从 1998 年的 7‰下降到 2002 年的 1. 4‰, 违法办案、 以案谋私、 作风粗暴等问题得到初步遏制。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以整风精神开展“三讲” 教育, 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的凝聚力、 战斗力进一步增强。
深入进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学习活动, 广泛开展理想信念、 公正执法、 艰苦奋斗教育, 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到办案第一线, 增强了检察干警为民执法的观念和拒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