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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比较宪法与行政法(合集)

时间:2023-06-19 17:55: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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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3年比较宪法与行政法(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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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篇一

2009-02-25 13:2

3一、单项选择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1.宪法的内容同其他法律一样,主要取决于社会的 a.阶级力量对比 b.物质生活条件 c.精神文明建设 d.经济制度的改革

2.在宪法中体现分权、制衡原则的典型国家是 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瑞士

3.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所进行的审查,叫作

a.事后审查 b.预防性审查 c.附带性审查 d.事先审查

4.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是

a.1689年的《权利法案》 b.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c.1777年的《邦联条例》 d.1787年的《美国宪法》 5.取消检察机关设置,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是

a.1954年宪法 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 d.1982年宪法

6.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是

a.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 b.工农联盟为基础 c.生产资料公有制 d.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

7.现行宪法序言指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a.即无产阶级专政 b.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c.形式上接近无产阶级专政d.等同于无产阶级专政 8.现行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a.全民所有制 b.集体所有制 c.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d.国家所有制

9.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统一战线称为

a.爱国统一战线 b.全体劳动者统一战线 c.人民民主统二战线 d.社会主义统一战线

10.现行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

a.主导力量 b.领导力量 c.核心力量 d.中坚力量

11.我国通过第一部《国徽法》的时间

a.1950年9月20日 b.1982年12月4日 c.1990年6月28日 d.1991年3月2日

12.现行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在 a.法律上一律平等 b.立法上一律平等 c.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d.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3.在我国,享有申诉权的主体是

a.公民 b.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 c.人民 d.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

14.现行宪法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

a.国家的保障 b.社会的保障 c.所在工作单位的保障 d.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15.现行宪法规定,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我国公民的 a.神圣权利 b.光荣义务 c.权利和义务 d.神圣职责 16.新中国建立初期,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机关是 a.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b.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c.全国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 d.政务院

17.现行宪法规定,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的机关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b.法制工作委员会 c.专门委员会 d.委员长会议

18.现行宪法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b.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规定 c.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d.全国人大和港澳立法机关协商决定

19.现行宪法规定,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20.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确立于

a.1954年宪法 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 d.1982年宪法

21.现行宪法规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国务院各部、委 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22.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 a.集体领导制 b.军委主席、副主席负责制 c.军委主席负责制 d.委员对军委主席负责制 23.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依法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的有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

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d.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

24.现行宪法规定,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是

a.民主集中制 b.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相结合

c.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制 d.行政首长负责制 25.现行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 a.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b.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c.法律规定 d.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26.现行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

a.上级人民法院负责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c.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 d.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27.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可以向

a.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 b.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书面提出

c.原选举单位书面提出 d.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

28.现行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

a.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b.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c.三分之一至一倍 d.二分之一至一倍 29.现行选举法规定,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最多不得

a.超过五人 b.超过四人 c.超过三人 d.超过二人 30.无产阶级政党的雏型是马克思、恩格斯于1847年在英国伦敦建立的 a.共产主义青年同盟 b.共产主义小组 c.共产国际 d.共产主义者同盟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31.1954年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 a.党的领导原则 b.法治原则 c.社会主义原则 d.人民民主原则

e.为人民服务原则

32.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 a.中等教育 b.职业教育 c.高等教育 d.学前教育 e.网络教育

33.现行宪法规定,国家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 a.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b.可以拒绝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c.应当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d.有条件的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e.可以驱逐或者引渡

34.在我国,实行合议制领导体制的中央国家机关有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国务院 c.最高人民法院 d.中央军事委员会

e.最高人民检察院

35.现行宪法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 a.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b.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c.报国务院批准 d.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e.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36.宪法规范 37.申诉权 38.特别行政区 39.地方性法规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40.如何理解我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41.简要说明国家结构形式同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42.简述我国现行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3分,共26分)43.试述我国宪政史上三种不同政治势力要求的三种不同的宪法。44.我国宪法为什么要规定宗教信仰自由?

试题五(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1. b 2. c 3. c 4. d 7. b 8. c 9. a 10. a13. a 14. d 15. b 16. c19. a 20. d 21. b 22. c 25. c 26. d 27. d 28. c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31.c d 32.a b c d 33.a b 34.a c e 35.a d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36.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2分)、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2分)37.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1分)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判决或裁定,(1分)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1分)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1分)38.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1分),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1分)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1分)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1分)39.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2分),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实际情况(1分),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法规(1分)。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40.(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同宪法的内容保持一致。(2分)(2)如果普通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就必须修改。否则,相抵触的部分无效。(2分)(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枳和全体公民的根本的行为准则。(2分)41.国家结构形式同政权组织形式合称为国家形式(1分)。国家结构形式是从政权体系纵的方面,即同领土结构相适应的上下层次之间体现国家权力关系的(2分),而政权组织形式则是着重从政权体系横的方面,即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
权力机关同人民群众之间体现国家权力关系的(2分)。国家政权离不开上述的任何一种形式,否则就无法实现其职能。(1分)42.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中央国家机关分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1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分)、国务院(1分)、中央军事委员会(1分)最高人民法院(1分)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分)。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3分,共26分)43.(1)清朝政府、: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所炮制的宪法。(2分)封建买办阶级本来是不要任何宪法的,只是在人民革命的情况下,被迫制定宪法,(1分)借民主招牌欺骗人民、抵制革命,企图苟延残喘。(1分)(2)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2分)它代表了民族资产阶级利益,(1分)坚持在中国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并发展资本主义。(1分)但在中国的历史条件下是根本无法实现的。(2分)(3)人民民主的宪法性文件。(1分)在中国,只有人民民主的宪法才是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的宪法,(1分)而这种宪法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革命斗争,建立人民政权之后,才有可能制定并实施。(1分)44.我国宪法之所以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因为:(1)是一种历史现象,(2分)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
(2分)(2)宗教信仰属于思想范畴的问题,(2分)对公民的思想信仰问题,只能采取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2分)干涉和禁止的办法是无济于事的;
(2分)(3)宗教具有长期性、国际性、民族性和群众性的特点,(2分)我们对宗教的认识和政策必须从实际出发,否则将会事与愿违。(1分)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篇二

比较宪法

第一讲 比较宪法概述

一、比较宪法之“比较”

1.问学生:比什么?

2.如何比?给我出了个难题。pisa与大饼、意大利面与面条,但是大家对大饼、面条的的味道一定比中国宪法更熟悉。怎么办?学吧。研一:学中国宪法前沿;
研二:外国宪法基本理论

3.有人说为什么要问我这个问题而不问别人?因为你身份特殊——文科硕士(已当了两年的研二的同学可能已经有了这个感受——有 学识渊博的义务:知道赵本山为什么不上春晚,哈文的显赫身世;
西餐的吃法左手叉还是右手,怎么切牛排等等,又因为你是宪法学硕士,所以你当然要知道美国大选、德国总理、英国女王、法国总统、俄罗斯的国家杜马等等,要不然怎么称为宪法硕士呢?

4.这样一来,我的压力比你们大,因为我是你们老师呀,所谓硕导。其实。我也曾企图渊博过,为了在学术会议上的发言显得有学问,挑灯夜战,可往往看了后面忘了前面,记住前面的后面又变了。比如,刚搞清楚wifi是怎么回事,又听说还 有twitter;刚学会了xp,又变成了window7 5,实际上,不是我们这些所谓硕士有很多东西要学,各行各业的人恐怕都是如此。有人说现代社会人们普遍患上了一种学习焦虑症,要考证、考本、还有毕业论文。。。因为,每一个人和这个社会的关系都有一种紧迫感,好像一个没有安全感的女人和魅力四射的丈夫的关系,怕被抛弃,于是兰蔻、雅诗兰黛、高级化妆品拼命涂到脸上,时髦衣服上身。但还是摆脱不了被抛弃的焦虑。

所以为了对得起硕士身份,求的一 份安心,需静下心来学些东西。另外,简单生活与扩大生活的关系

二、课程计划

第一部分各国宪政体制回顾 以宪政体制类型为划分标准 君主立宪制国家:英国、日本 总统制共和制国家:美国 议会制共和制国家:德国 半总统制国家:法国 上述国家美国宪法是重点

说是回顾,也和本科时的要求不同,本科只要求了解是什么,研究生阶段还需知道为什么,有什么依据 为此,我们需要补充一些经典的著作和判例。比如英国宪法的代表作《英宪精义》、美国的《联邦党人文集》的有关内容,另外,对当代 的宪法的一些新观点、新变化也要有选择性的介绍一些。

如欧共体法院、人权法院、哈贝马斯、布坎南的宪政观等。这样第一部分才算掌握的比较完整,同时也为我们教学的第二部分比较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 各国宪政体制比较(公权比较)

一、各国行政权力的控制 由于行政法主要是从司法角度上研究对行政权的控制,为了避免重复,我们主要从立法的角度来解析这个题目

二、立法权的制约与分享 例如法国的行政与立法的分权、议会的调查权、解散权以及起诉权等

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主要涉及事权(针对事项的权力)和人事上的任免关系。这里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宪法的作用不同。单一制国家宪法主要是限制中央的权力;
而联邦制国家则主要是授予而非限制。

第三部分 公民权利的基础理论比较

这部分主要介绍最新的公民权利方面的理论,如果有时间就多介绍一些,时间不够,把一些基础性的提纲介绍给大家,论文的时候,可 以有选择的运用。

三、参考书、网站

(一)参考书

张千帆:比较宪法——案例与评析 王广辉:比较宪法 韩大元:宪法学专题研究

(二)关注网站

北大公法网、中国宪政网、南方公法网

四、授课方式及要求

第一部分,各国宪政体制介绍,以大家讲为主,我做引导和总结。第二、三部分,以我讲为主,大家共同学习。

大家讲的要求就是到台前来,做展 示,就是我们常常说的presentation,而且要做ppt 第一讲

英国宪法

一、英国历史上的法治传统 二、三、英国宪法渊源

四、英国宪政体制标志英国宪法产生的法律文件

一、英国历史上的法治传统

(一)古代的法治传统

(二)封建法

二、标志英国宪法产生的法律文件

(一)对《大宪章》的认识

(二)《权利法案》的意义

三、英国宪法渊源

(一)宪法性法律

1.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条例》 2.1998年的《人权法案》

(二)宪法惯例

(三)宪法判例

(四)国际条约 《欧洲人权公约》

(五)法学著作 1.戴雪的《英宪精义》 2.白芝浩的《英国宪法》

四、英国宪政体制

(一)国王

(二)议会 1.议会主权思想演变

2.欧盟法对议会主权思想的冲击

(三)内阁首相

(四)法院

针对司法系统的宪政改革 讨论:

1.戴雪的《英宪精义》 2.白芝浩的《英国宪法》 3.欧盟法对议会主权思想的冲击 第二讲 日本宪法

一、明治宪法

(一)明治维新前的日本

(二)打开国门

(三)明治维新

(四)明治宪法

二、日本国宪法

(一)制宪背景

(二)和平条款的含义及政府解释

(二)宪政体制 第三讲

德国基本法

一、德国宪法发展的历史轨迹(一)1850年普鲁士邦宪法;

(二)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三)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四)1949年5月西德基本法;

(五)1990年9月两德统一,对《基本法》某些条款做了适应性修订,10月3日起适应全德国。

二、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一)内容

(二)评价

(三)施密特的宪法思想

三、德国基本法

(一)宪政体制

(二)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

所谓宪法爱国主义,是指公民对现代民族国家普遍确立的关于平等自由权利的宪法原则的认同和忠诚。它是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伴随着自由的政治文

[1]化而出现的。宪法爱国主义作为一套信念与倾向,其目的在于确立与支持一种自由民主的统治形式,使得自由平等的公民能够相互证成其正当性。爱国归属的目标在于建立一种特定的宪政文化,这种宪政文化能够调和普适主义与特殊[2]主义。

宪法爱国主义和民主政治文化是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宪政观的两个核心思想。这二者也是他在思考东、西两德国家统一所产生的民族认同和公民身分问题时的基本著眼点。哈贝马斯坚持以民主共同政治文化,而不是以民族性为国家统一的基础。在德国特定的条件下,其理由为:第一、1989年后中、东欧形势和民族国家间的冲突,让人们看到民族国家并非解决之道;
第二、民族主 义的兴起大大阻碍了经济和民主改革,造成欧洲经济联体的困难,使得民族认同与全球融合对立起来;
第三、两德统一后,对来自非、亚、拉移民的排斥,落后於时代的清一色“欧洲”文化堡垒思想再度回潮。

哈贝马斯认为,存在多元文化差异的人类共同体是不能以民族认同来维系的。作为统一 和融合的基础,民族主义缺乏价值规范的基础。提出现代国家统一的价值规范问题,是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的精髓。

哈贝马斯在现代国家统一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民族和传统文化所形成的共同体是前政

治性的共同体,它的成员的身分不是公民,而是民族或文化竤体成员。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共

同体与民族或者传统文化共同体不同,它的维持框架不是自然的血缘或文化亲情,而是刻意

构建,因此也是“非自然”的社会公约。这个社会公约就是宪法。社会成员由宪法获得政治

共同体成员的公民身分,承担起公民身分也就意味著把与此不同类的民族或文化身分搁置起 来。社会成员对国家的忠诚和热爱应当是一种政治性的归属感,是他在以宪法为象征的政治 共同体内的成员身分的表现,哈贝马斯称其为“宪法爱国主义”。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观对“不回不归”和“回而不归”)具有直接的意义。我们思考当前中国面临的统一问题(包括“回归”、(三)哈贝马斯的欧盟立宪思想

施密特思想:政治关系是敌友关系,政治就是分清敌友。

1.强调人民制宪:宪法是通过拥有政治行动能力的人民的行为制定出来的,人民要想成为制宪主体,必须作为政治统一体而存在,不能是一个个体公民组成的群体。

2.紧急状态理论:《魏玛宪法》第48条是一个临时性规定,局势 缓和后应理性的制定《紧急状态法》。但该法不能约束第48条的行为,即总统不能囿于48条的“合法边界”,相反,总统为恢复秩序和安全,必要时可以施放毒气。

3.法西斯的国家主义和大民主思想:施密特赞扬法西斯国家,深信法西斯主义可以战胜自由主义。施密特对法西斯的赞誉和对自由主义的仇恨都是从他敌友区分论的政治神学出发的。他反对自由的“民主”和“法治”,主张全面、彻底体现国家集中意志的大民主。这种大民主也称为人民民主,其标准有三:“公开”、“欢呼”、“同质”。没有公开性就没有人民,人民表示同意应采取鼓掌的方式,匿名投票的民主不是人民民主。第四讲 美国宪法 《联邦党人文集》 布坎南宪法理论 第四讲 德国宪法 第五讲 法国宪法 第六讲 行政权力的立法控制 行政权力必须具备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如果行政权力不具备适当授权或超越了授权范围,法院应判其越权无效。

一、权力之紧急状态权

(一)美国的钢铁公司占用案

(二)案例分析

1.多数意见:宪法授权的严格解释——总统作为总司令的权力不能扩展到民用领域;

2.赞同意见:私法审查的标准与民主正当性挂钩

3.反对意见:原则与需要之妥协 4.内外有别,对外事务之例外

(三)法国总统的紧急状态权 宪法第16条规定了总统享有广泛的紧急状态权,哪国法院都管不了总统。

1.司法对总统权力的控制——有限 2.立法对总统权力的控制—未落实 紧急状态期间,总统不能解散议会。如果议会不同意总统的判断,可撤销紧急状态法令。但从没此实践

(四)非典的考验——宪法权利与紧急状态

非典期间措施疑问:

地方政府是否有权作出上述决定?——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争议甚至诉讼?——哪些部门可以在什 么情况采取什么类型和程度的紧急措施?——紧急状态的程序、如何执行——如何决定紧急状态已结束?_损失赔偿?

(五)如何权衡紧急状态下的不同权力?

法治优先还是需要优先?

紧急状态期间,行政发挥主导作用。但法院应如何做?立法机关应如何做?

二、立法授权

(一)授权理论的历史与依据

(二)法国历史上的立法授权

(三)中国最高行政机关的授权立法及其法律控制

三、立法否决

(一)美国的立法否决制度

(二)我国的立法否决情况

第七讲 立法权的制约和分享

一、法国行政与立法的分权

(一)法国宪法第34条和37条分别界定了议会和内阁的立法权。

(二)分权与授权

法国立法与行政分权格式表现为:几乎对于任何实体领域,议会的权力仅限于决定该领域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框架,剩下的细节便是属于内阁规章的范畴。在议会决定基本原则之后,把剩余权力交给内阁,其根据议会精神制定法律的实施细则。

(三)如果议会立法规定了过多细节,就侵入了属于行政立法领域,同样行政也不能规定基本原则问题,否则就侵入了立法领域。

二、我国立法与行政分权

(一)国家主席与人大及其常委会

(二)人大和政府的关系

(三)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权——立法法与法国宪法第34条之比较 1.出发点不同

立法法:保证立法权行使 34条:限制议会立法权 2.调控方向不同

立法法:隐含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属于纵向分权

34条:立法与执法全能分离,是典型的横向分权

3.产生上述不同的原因:制宪背景、宪政体制均不同

(四)最高权力机关与最高行政机关的立法权

人大常委会有可能侵犯国务院的立法权

三、预算权——总统则项否决权

美国宪法第1条7款授权总统否决过很多整个议案,但对于夹杂在国防、社会福利、公务员工资、重大工程等必要项目之中的林林总总的地方利益开支,总统面临着困难选择,或者否决整个预算,或者保

留整个预算,因为宪法和法律都没有授权他选择性否决的权力。1996年,国会通过了《则项否决法》改变了总统否决的传统模式。

四、议会解散权

责任内阁制国家,议会有权对内阁做不信任表决,与此同时,内阁一旦倒台,议会也要重新选举,并从中产生获得多数支持的新内阁。

五、议会调查权

中国人大的调查权,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从未行使过,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在实践中的运用也十分罕见。目前,调查权在县、市、省、全国四级人大的实际运用呈递减态势,越

往上阻力越大,难度越大。

第八讲 中央与地方关系

第九讲 公民基本权利理论的基础理论比较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篇三

1、宪法修正案明确“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进一步完善了公民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宪法修正案放弃以往通过列举公民财产的形式规定私人财产权,而是采用概括式规定,更好地反映了我国当前公民财产权的形式和形态。宪法修正案还正面确认国家可以对私人财产权征收、征用,同时明确国家对私人财产征收和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并给予补偿。从来没有哪个制度否认过政府的征用权,重要的是征用的法律限制。法律对政府征收、征用权的制约就是对私人财产权的保障。

完善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是进一步尊重人权的要求。财产权受到蔑视总是与人权受到排斥密切相关,因为在财产权没有受到尊重的社会里,个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将不受理性对成本收益核算的约束,必然流于任性。所以由国家限制人的自由就十分必要了,人权自然就不容易得到尊重。私人财产权又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和自由的物质基础。同时,完善私人财产权宪法保障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私人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逻辑起点,与契约自由一起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大支柱。没有产权,经济人就无法参与交易;
没有完备的财产权保障制度,就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此外,宪法修正案还对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社会保障制度作出明确规定,都进一步丰富人了权保障的内容。

2、被媒介称之为“2003年末最热点的法治事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慧娟的个人命运遭遇,近几天一直在我心中萦绕,既无法释怀,又挥之不去。因为我认为,这决非一起简单的法官个体的荣辱升降事例,它折射与反照的,是现阶段我国法官整体乃至全部法律在与权势遭遇的时候,所隐蔽的微妙心态、无奈处境,以及莫名其妙的胆怯和“不战而被人兵之屈”的无条件败退。

认识到这一点,很艰难,也很痛苦;
认识不到这一点,则是表象的,浅浮的,李慧娟事件也只能像各领三五天风骚的其它新闻事件一样,如过眼烟云、转瞬即逝。其个人名誉、尊严、职位的丧失与牺牲,也只能轻如片羽、无关紧要,失去它应有的启发、意义与价值。不妨,让我们再次回顾一下李慧娟事件:

去年5月27日,李慧娟审理了一个看似简单的案子:伊川县种子公司与汝阳县种子公司的《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并按审委会决议草拟了(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并送交主管领导签发生效。判决书中的一句话后来成了引爆“炸弹”的雷管——“《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很快,河南省人大就对洛阳市中院的这张判决书做出了反应并提出了批评,认为这实际上是宣布河南省的地方法规即《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无效。而李慧娟则是这样解释的:“《立法法》规定,下位法和上位法抵触无效,这种无效不是我说的,是法律规定的后果,是一种实体上的无效,并不是具体一个人去确认无效。”

但是,“根据省、市人大提出的文件”,并“在省人大和省高院的关注下”,洛阳市中院党委仍然对李慧娟做出了处理:免去助理审判员的职务并撤销审判长的职务。主管副庭长赵广云也同时被撤职。谁都清楚,人大是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法院是审判机关,执法机关——至此,权力和法律在经过短兵相接的对峙与博奕后,结局迅速浮出水面,并且泾渭分明(相关报道见2004年1月8日《每周邮刊》、25日央视“今日说法”等)。

但是,无论是事实的真相、河南省人大的认识,还是李慧娟本人的辩解及法学专家、清华大学教授王振民在媒体上的呼吁,都肯定或不能否认李慧娟的行为,是一种忠诚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坚守的是一种维护法制尊严的独立审判精神。其失误,只能是一种技术上的失误和文字表述上的疏忽;
并且是在有法可依、有理可循的前提下实施的。即使真的出现判决失误,按照法律规定,中国法官实行的是合议制,而不是个人负责制。那么,为什么要匆忙地让这个年仅30岁的、立志献身法律的法学硕士因“护法”而折翼,付出免职、撤职的严酷代价呢?根源只有一种,正如前文所述的:法律遭遇权力后的微妙心态和无条件溃退。对当今政体不陌生的人稍加推猜便知,洛阳市中院对李慧娟所做出的“从重从快”处理,是不折不扣的非理性行为,主要是为了尽快平息与“安抚”行政阶位较高的河南省人大方面的“震怒”。对法律再不谙熟的法院,在处理涉及本院法官的时候也不会不去研究一下《法官法》;
而《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依法覆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下列行为之一,才可以被免除职务:一是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是调出本法院的;
三是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是经考核确定不称职的;
五是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覆行职务的;
六是退休的;
七是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八是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李慧娟的失误显然不在此列。况且助理审判员的任免是本院院长的职权,根本勿需烦劳“中院党委做出处理意见”。

关于“种子案”的是非已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结论是维持洛阳中院的原判。这更进一步说明李慧娟没错。洛阳中院对李慧娟的“初步处理”在媒体及法律界的关注下以及终审判决结果的影响下,也许会得到纠正。但是,如果没有这些非正常程序下的“关注”呢?如果终审判决与初

审判决不一致呢?这不能不让所有的法官沉思、掂量、权衡,也会使一些法官因此而学会察颜观色、变得禁若寒蝉,在“护法”之前必先考虑“护己”与自保。

即使让人大方面自己来裁决,也不能不承认李慧娟主持的一审判决,实质上是合法的;
人大受损的,说白了不过是“面子”而已。但与权势交融的“面子”却常常比法律更不容被冒犯与“挑战”。事实上,根据《宪法》和有关人大法规的规定,洛阳市人大、洛阳市中院,与河南省人大、河南省高院之间,均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或者说,前者不仅不是后者的下属,而且从执法的角度讲还是平行的,都是只对法律负责。试想一下,假如对洛阳中院李慧娟主审的“种子案”做出的判决提出批评的是伊川县或当汝阳县人大,洛阳中院的态度

会怎样?肯定是不予理睬、束之高阁;
再设想一下,对“种子案”做出判决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河南省人大还会以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处理”吗?在此事件中人大方面发文件的做法,是典型的习惯意识下权力机关对公权的随意性支配。

别看“权大还是法大”的争论已过去二十余年了,但权与势在某种情势下,依然如海底的磐石,照样坚硬如铁、壁立千仞,不怒自威、一言九鼎,让人望而生畏、不寒而粟!不破除“权”而奢谈“法”,怎一个“法”字得了?!

:“在目前我国宪法框架和司法体制下,人民法院没有合宪性审查权是毫无疑问的,但人民法院有无合法性审查权却是值得深思的。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司法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三种方式:

一、中止审理,逐级上报,等候裁决。这种方式是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所明示了的,也是宪法和立法法所启引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会导致诉讼效率特别低下。

二、直接使用上位法,避开下位法。这种方式就是无声之判,是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以避开司法审查的锋芒。但是这种方式也有弊端,无法对下位法保护的一方做出明确的解释和交代,无法制止缠讼和不必要的上诉。

三、审查下位法的效力,适用上位法,即李慧娟在判决中所采用的方式。我认为,这种判决方式是一种创新,与宪法和立法法不相违背,是人民法院行使有限司法审查权的一种方式。”

3、不同意的观点:这一问题的提出是国人人权意识觉醒的表现,很多人对此持肯定态度。他们认为法无禁止即自由,婚姻自由是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不因死刑判决而被剥夺。但是,死刑犯的结婚自由在法律上和法理上都是站不住脚的。首先,“法无禁止即自由”,这里的“法”是广义的,不单单是“实在法”。就本争议而言,“法”不仅仅是婚姻法,还包括与此相关的习惯,我国在“死刑犯的婚姻自由”问题上的习惯是没有结婚自由!法律一个很重要的要素是“守成”,习惯是最重要的法律,千万不能忘了这一点。当然,习惯成为法律要接受检验。在这一问题上,行为是官方的,官方习惯理当是法律之一种——— 除非它与制定法相抵触,或者非常不正义。1986年9月11日,国家民政部办公厅曾明确指出,服刑期间不准结婚。在没有更高层级的法律形式否定其效力的情况下,它就是法律。

其次,有人说“婚姻自由是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不因死刑判决而被剥夺”,由此未必能得出死刑犯有结婚自由。一项完整的权利包括三要素:一是行为的可能性,某权利即意味着容许权利人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方面。二是请求履行与权利相关的义务的能力。三是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追究法律责任的能力。婚姻法有专门结婚登记的程序要求,而死刑犯是不能“凭自己的行为”去行使的,这构成法律的上“不能为”,因此不能将“某权利的有无”与“该权利的实际行使”相混同。

另外,从公平的角度来考虑,死刑犯结婚也是不妥当的。因为将学者们所设计的特别程序照顾给予一个对社会罪大恶极的人,这本身是对法律与社会的嘲弄,也是对被害人的不公。从刑罚政策来看是不允许的,在道德上也说不通。因此,对于山东这一个案,他们要求的其实是一种“精神的满足”,不是一项可请求的权利,精神的问题用精神来解决,这是法律所不能管的。

同意的观点:法律对此并没有明令禁止,结婚是没有障碍的。触犯刑律,并不等同于触犯了所有的法律,也不等同国家剥夺了法律赋予公民的所有权利。只要他们双方符合条件,又自愿同意,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结婚。死刑犯仅仅只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政治权利并不包括结婚权利。在国家倡导民主法制的情况下,当地司法机关应该积极创造条件满足他们的结婚要求。但是这对死刑情侣登记结婚和举办婚礼都必须在羁押场所进行,不能超出法律监管的范围,他们也应该承担结婚登记的相关费用。

4.杭州市只把部分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健康体检给“包”了下来,没有对其他社会群体的健康同等对待,这显然违背了社会公平。民营企业家是纳税人,普通公民也是纳税人,地位绝无高下之别,生命更无贵贱之分。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而不能只为一小部分人服务。

杭州市给予企业家的优先医疗待遇超出了政府本身的职权范围。好医生、医学专家工作时间一般是固定数量的,接待患者的数量在单位时间内也基本保持在一个稳定范围内,杭州市安排优秀的医生集中为企业家体检,并且提供就诊优先卡,这就使企业家之外的广大公民享受优良医疗服务的权利被打了折扣。杭州市的规定还要求,“各区、县(市)、市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参照市里的做法,每年都要安排一批未列入市级名单的民营企业家进行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假。”如果这条规定被完整的执行,笔者十分忧心身居杭州的几位朋友今后到大小医院看病,都得让位于杭州各级政府“优先”的企业家。

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借助国家政策,依靠个人努力,在个人事业取得辉煌成绩的同时,也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为当地财政做出了贡献,对社会的发展也功不可没,这一点是我们无法否认的。企业为当地建设做贡献,政府在适当的范围内,对企业家进行鼓励和表彰,这本事无可厚非的事情,也在情理之中。人家只要是合法的,而且给你出了力,你对人家表示一下也是应该的。但是这个表示究竟应该怎样表示,却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根据“浙江在线”5月23日文章,日前杭州市委、市政府按照《杭州市民营企业家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假制度》规定,从2007年开始,杭州市将在全市范围选择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150名左右的民营企业家,每年由市里统一组织,选调优秀的各科医务专家,分批为民营企业家进行健康体检。有关部门还将跟踪了解民营企业家的健康情况,建立民营企业家健康档案,为他们发放就诊优先卡。在市政府不遗余力地推行民营企业家体检制度的同时,还专门下发了一份文件,要求各区、县(市)、市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参照市里的做法,每年都要安排一批未列入市级名单的民营企业家进行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假。

身体健康是个人的事,如果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行为看作是一种来自政府的关爱的话,那么政府关注个人身体健康,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做法确实值得赞赏,这是绝对走在全国前列的。但是我们可以细细想想,这份来自政府的关爱究竟有多少必要性呢?作为企业家,他缺不缺钱?我想答案是很简单的,即使企业家再缺钱,也不至于到缺少几十到几百元的体检费。据此,对于政府的此举,我们不妨可以看作是一种画蛇添足的行为。

对于民营企业家,我想他们需要的更多的并不是钱,而是法律和政策许可范围内的政策制度保障。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生产环境,这对他们来说恰恰才是最需要的。他们需要的是来自官方的支持和鼓励,而不是经济上的小资助。而恰恰相反的是,身体容易出问题的却是那些生产奋斗在第一线的工人、农民,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差,而且经济上又相对比较拮据。需要关爱的恰恰正是他们。

政府的义务是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政府需要面对的是辖区内的所有民众,而不是个别的特殊人群。如果单单就身体健康问题说起,那么,有效地改善医疗保障环境,解决就医难、看病贵的问题,保证让所有人都能享受到来自政府的关爱,彻底解除在看病上的后顾之忧。医疗保障跟上了,岂止是民营企业家,就是普通老百姓也能享受到优质、优惠、即时的医疗保障。人人都能得到有效保障,都能感受到来自政府的真心实意的关怀,这恐怕才是民众最希望看到的事情。

有道是领导爱老板,可谓是春风化雨,无微不至。杭州市政府这种锦上添花的精神,但这种由地方政府拨付专项资金,为民营企业家安排健康体检、疗养休假的做法,在国内并不多见。

这种做法是否适宜,人们当然可以质疑,地方政府是人民政府,可以提供的服务属于公共服务范畴;
所谓公共服务的立足点是公开公正,出发点是为大多数人服务;
绝对的公正当然是没有的,所以需要向弱势群体倾斜,譬如税收,譬如公共开支,就可能会损有余而补不足。环顾海内外发达国家的公共政策,莫不如此。杭州市政府的官员例外,可能是因为他们没有读过mpa课程,也可能是因为出于本能。

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制任重道远,已经被中央政府摆上议事日程,成为当务之急。一方面,收入微薄的广大普通农民和市民确实迫切需要公共服务建立制度雪中送炭,以解除后顾之忧。另一方面,面临着人口数量的相对众多和公共服务资金的相对匮乏。如果解决这一矛盾,政府部门需要运筹帷幄,做大量的工作,调动多方资源,整体协调安排。这也需要人民政府在思想上、感情上、行动中,明确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150名左右的民营企业家,是杭州市几百万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完全可以,也应该享受同样的公共服务提供的社会保障。若无钱财之难,还可以自费享受更好的医疗保障,这合法合理,也是人之常情。令人遗憾的是,由地方政府动用公共资源,进行专项保障,就显得与理无据,于法不合,显失公平。甚至这种政府行为有矫揉造作,嫌贫爱富之嫌。

地方政府的领导权倾一方,与民营不以为然企业的老板猩猩相惜,在发展优于公平的观念盛行时,似乎并不鲜见。所谓市长爱老板之说,不足为奇,实乃各取所需耳。但是在今天,我们讲求的是社会和谐,就需要公平优先兼顾发展,杭州市政府官员的“不以为然”,看似定位的误差,实际上是以己度人,是执政理念上的缺失。

民营企业需要的仅仅是健康体检吗?

浙江省民营企业的发展和贡献有目共睹。目前,民营经济创造的生产总值超过浙江全省生产总值70%、税收占全省总收入的60%,全省新增就业岗位90%以上由民营企业提供。主观上为自己,客观上为别人,这是取得“双赢”的一个条件。个人努力,政策宽松,法制的保证等等,天时、地利、人合不可或缺。对于无衣食之忧的民营企业老板而言,区区几百元的体检费不多,因为此“特权”而被推倒风口浪尖上享受炉火上烤的滋味,恐怕有悖初衷。毕竟,民营企业老板的成长壮大不是依靠政府的公费体检,如果政府能够在民营企业面临的市场准入,融资难等多重发展困局上制定相应政策,解决实际困难,其善莫大焉。

至于政府为企业家体检,总不如为困难群众做事“讨巧”之类的抱怨,令人汗颜,不过出自一些“干部”之口倒也没什么可奇怪的。以己度人者,往往固执己见,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如果,这些政府官员认为为困难群众做事只是为了“讨巧”的话,只能进一步证明自己的愚蠢。用公共财政来为杭州最富有的一批人提供免费服务,当然不如为困难群众做事“讨巧”,锦上添花不如雪中送炭!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篇四

4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5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法律解释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列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a.我国的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c.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d.法律解释一经通过,应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正确答案:d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的规定。故选d选项。

6在刚刚结束的十一届人大会议上通过和公布的国务院机构的“大部制”改革中,新成立了()个国务院组成部门。

a.5b.6c.7d.8 国务院机构的“大部制”改革中,新成立了5个国务院组成部门,分别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故正确答案为a。

扩展阅读: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三月十五日举行第五次全体会议。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新成立了5个国务院组成部门,分别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1)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2)组建交通运输部。将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职责,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保留铁道部,继续推进改革。不再保留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3)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4)组建环境保护部。不再保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5)组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再保留建设部。

7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基层政权的范畴?()

a.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b.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 c.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d.县人民政府

我国的基层政权在城市中指的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权利机关的统一体(街道办事处属于派出机关,也属于基层政权);
在农村指的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职权的统一体。县人大及其人民政府不属于基层政权的范畴。故选d。

扩展阅读:

基层政权这个概念在我国《宪法》中首次见于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在第111条(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中又沿用了这一概念。基层政权是由“基层”和“政权”组成的复合词,明确基层政权的概念,应在先弄清“政权”和“基层”的含义的基础上进行。“政权”一般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权力,且主要是指国家权力;
一是指国家机关,主要是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综合起来看,可以将政权理解为国家机关与国家权力的统一体。基层政权中的“基层”有特定的政治含义。基层政权是相对于其他层次或级别的政权而言的,因而这里的“基层”应同国家行政区划联系起来理解。它指的是国家最低的一级行政区划,在城市包括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在农村则指乡级行政区划。据此可以说,基层政权是指国家为实现其政治、经济和文化职能,依法在基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机关及其所行使的权力的统一体。在农村,它指的是乡镇人民不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职权的统一体;
在城市,它指的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不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权力的统一体。通过对基层政权这个概念的界定,我们可以判断县人民政府不是属于基层政权,因此,选项d不符合题干要求,是本题的正确答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两个条文明确了宪法第111条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的具体内涵,从而也明确指出了“基层政权”的外延,即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8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比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是地方名称,回族是民族名称,自治区是行政地位。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规定: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故选d项。扩展阅读: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10女大学生杨某因和父亲杨晖拒乘一辆满员中巴车,自己被打一耳光,父亲被打得头破血流,额部缝了5针.据证人说,他当时看到3名男子将杨晖打倒在地,并在其头上连踹十几脚后离开.然后打人者中年纪较大者又返回,在杨晖头上狠踢几下.旁边的年轻女孩上前拦阻,也遭此人毒打.打人者随后跳上中巴车离去.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杨某与其父的()受到严重伤害。a.自由权 b.人身权 c.生存权 d.人格尊严权

题干中杨某与其父的的身体权和健康权遭到了侵犯,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收到侵害。b项当选。扩展阅读:

1、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
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2、自由权是人权的一个基本权利。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3、生存权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
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4、人格尊严权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人格尊严权集中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荣誉权。

11政治权利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
另一种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简称政治自由。12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篇五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宪法关系内容的是哪项? a.公民、组织之间的关系 b.国家、公民之间的关系 c.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d.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a;宪法关系主体的一方主要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二是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的关系;
三是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四是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在这些宪法关系中,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始终是关系主体的一方。而在普通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绝大多数情况下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并不是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

2.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可以直接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a.宪法 b.刑法 c.行政法 d.民事诉讼法

bcd;宪法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直接依据。

3.下列选项中属于宪法部门法的有哪项? a.未成年人保护法 b.集会游行示威法 c.残疾人保障法 d.义务教育法

abcd;目前中国宪法部门大体由十个方面的法所构成:一是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典及其修正案。二是国家机构组织法和选举法。三是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法,如《集会游行示威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四是民族区域自治法。五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六是立法法。七是授权法,如《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八八是国旗、国徽法。九是国籍法。十是其他宪法性法律,如戒严法、国家赔偿法。这是一个结构比较完整的宪法部门。所以答案为全选。

5.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的社会主义国家。

a.富强、民主、文明 b.高度民主 c.高度文明 d.发达

a;7.下列哪项不属于宪法产生的思想基础? a.天赋人权论 b.社会契约论 c.主权在民论 d.君权神授论

abc;宪法思想核心在于人权

10.下列选项中那些表现了宪法的最高效力? a.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 b.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c.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d.宪法是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表现

bc;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对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对此,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1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包括下列哪些选项? a.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 b.组织和规范政权的运行 c.规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d.规定国家的民主制度 abcd;16.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下列关于“依法治国”的表述,有哪些是正确的或适当的?

a.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b.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在于实现形式意义的法治

c.依法治国要求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

d.依法治国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

acd;1999年3月15日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宪法条款加以确定。依法治国,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将法奉为社会的最高规范,使其具有最高的权威、地位和尊严,具有最高的效力;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目标和结果。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必须将自己置于法的统治之下,受法的调整和规范,并严格依据法所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以法的规定为活动准则。所以选项b是错误选项。

17.宪法关系的特点主要有

a.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为广泛 b.宪法关系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原则性 c.宪法关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d.宪法关系主体一方主要是国家或国家机关 bd;18.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a.根本性和最高权威性 b.原则性

c.纲领性 d.相对稳定性 abcd;19.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哪些方面的含义?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c.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 d.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ab;《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两句就是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的主要体现。

20.我国《宪法》的结构包括那些内容? a.序言 b.正文 c.附文 d.修正案 ab;22.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宪法可分为以下那些?

a.成文宪法 b.钦定宪法 c.民定宪法 d.不成文宪法 ad;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有以下那些? a.承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

b.允许土地使用权根据法律规定转让 c.承认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

d.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ab;

26.我国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涉及下列哪些方面的内容? a.明确把“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

b.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c.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写进宪法d.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成5年 ad;

28.下列属于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内容是哪个? a.国旗 b.国歌 c.国徽 d.首都 abcd;29.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a.人民主权原则 b.基本人权原则 c.法治原则 d.权利制约原则 abcd;30.宪法作用有哪些?

a.确认和巩固作用 b.限制和规范作用 c.指引和协助作用 d.评价和约束作用

abcd;

38.以下哪些是宪法规范不同于刑事、民事、行政等领域的法律规范的特点 a.根本性与最高性 b.广泛性与原则性 c.适应性与稳定性 d.抽象性与概括性 abc;

39.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宪法不同于普通法的特征? a.宪法内容 b.宪法效力 c.宪法的制定 d.宪法的修改程序 abcd;40.下列有关宪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宪法也是法

b.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c.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d.宪法与刑法、民法等都是一个国家的法的组成部分,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相等的

abc;

41.《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 a.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b.负有维护宪法尊严职责 c.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d.以宪法为行为的准则 abc;

43.我国《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该条属于哪种规范? a.授权性规范 b.义务性规范 c.非规范性法律条文 d.命令性规范 a;

47.下列选项中不属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是哪一项? a.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b.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c.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d.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b;48.宪法限制作用的对象是

a.国家权力 b.公民权力 c.公民权利

d.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

a;宪法的作用,又称宪法的功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以及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作为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宪法必须对国家权力予以必要的限制和规范,使其科学、合理、高效、有序地运行。因此,宪法的限制作用的对象是国家权力而非公民权利,其目的正是在于通过充分、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以限制国家权力的专横、滥用。

1.我国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什么形式的经营体制? a.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 b.集体承包经营为主的 c.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

d.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 d;

2.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宪法》修正案中不断得到补充和完善,现已被《宪法》确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它包括以下所述几种方式? a.公有制经济 b.非公有制经济 c.私营经济 d.个体经济

ab;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以济和个体经济 3.在宪法中,国体是指 a.国家的性质 b.国家的阶级本质

c.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d.国家的根本制度

abc;国体亦称国家性质,或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4.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下列关于多党合作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

a.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基本活动准则 b.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c.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d.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abcd;6.下列选项中哪些不属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

a.起草法规 b.批准国家预算

c.听取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d.罢免国家副主席

abd;7.下列有关我国国家性质的论述,哪些是正确的

a.我国的国家性质即指我国的国体、也即指我国的阶级本质 b.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c.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d.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 abcd;8.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关系是

a.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发展的基础

b.精神文明是完全脱离物质文明而发展的 c.精神文明对物质文明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d.精神文明的发展是物质文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ac;

11.根据《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实施何种管理措施? a.引导 b.监督 c.帮助 d.指导 ab;

12.依照我国宪法规定,可以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有哪些? a.森林、草原 b.荒地、滩涂 c.矿藏、水流 d.山岭

abd;宪法》第9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

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13.下列关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称谓的错误说法是哪些

a.爱国统一战线 b.民族统一战线 c.社会主义统一战线 d.爱国者统一战线 bcd;

16.下列有关国体和政体说法正确的是? a.政体从属于国体 b.国体从属于政体 c.政体对国体具有反作用 d.国体对政体具有反作用 ac 18.下列有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论述,正确的是哪些?a.它是中央国家机关 b.它属于一般的人民团体

c.它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d.它的主要工作方式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cd 22.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共和制政体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d.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abc;6.我国的统一战线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被称为什么?

a.爱国统一战线 b.社会主义统一战线 c.民族统一战线 d.广泛的统一战线 a 27.下列关于国家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a.国家制度包括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领土结构形式、政权组织形式等内容

b.国家制度包括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选举制度、地方制度等内容 c.国家制度包括国体、政体、领土结构形式、选举制度、地方制度等内容 d.国家制度包括国体、领土结构形式、选举制度、地方制度、政权组织形式等内容

b 1.以下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在我国,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均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b.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国家机关的一部分,代表国家,具有强制力 c.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有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构维护治安的义务

d.一定意义上可以将基层群众自治性自治组织视为基层政权的派出机关 c 7.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哪些? a.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 b.行政法规由国家总理签署公布

c.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d.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d 29.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征有 a.只有一部宪法

b.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 c.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

d.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惟一主体

abcd单一制的基本特征主要有: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
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惟一主体。

35.下列有关直接选举的论述正确的是哪些? a.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b.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c.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d.代表候选人须获得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

abc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票即可当选。

45.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a.3年 b.5年 c.4年 d.6年 b 46.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不享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a.自治区 b.自治州

c.自治县 d.民族乡 d 47.下列哪些选项的法律、法规或条例报全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a.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 c.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单行条例 d.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b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50.下列哪个机关有权决定民族乡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a.县级人民政府 b.省人大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d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53.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州的人民法院 c.自治县的人民政府 d.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

b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56.国家结构形式是指 a.国家阶级结构 b.国家民族结构

c.统治阶级采用哪些形式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d.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c 63.我国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根据各行政区域的人口总数来确定。假设某镇人口为15万人,那么该镇人民代表的总额最多是多少? a.150人 b.135人 c.130人 d.140人

c选举法》第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
人口超过9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名;
人口超过13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30名;
人口不足2000人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0名。”

某镇总人口为15万人,超过13万人,故代表总名额最多为130名。从本题可以看出司法考试对基础理论的要求更加全面,更加细致,考生应注意把握以下内容:

(1)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人口超过1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350名≤省人大代表总名额≤1000名)。

(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人口超过1000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650名(240名≤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总名额≤650名)。

(3)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人口超过165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120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总名额≤450名)。

6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 a.我国各族人民一律平等 b.工人阶级领导 c.少数服从多数

d.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d 1.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

a.讥笑 b.批评 c.惩罚

d.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

d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下列哪项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中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a.言论自由 b.宗教信仰自由 c.批评建议权 d.平等权

a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和管理活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依法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5.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法律”应作 a.限制解释 b.扩充解释 c.字面解释 d.学理解释

b;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该题中法律应包括宪法、行政法规等在内。

7.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含义是 a.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b.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平等地予以追究

c.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d.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和守法上都一律平等

abcd;12.下列选项中,哪些内容属于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体系?

a.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b.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c.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d.依照法律纳税

abcd;17.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机关所在地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外国驻华使领馆 d.最高人民法院

abd;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一些重要的国家机关,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等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21.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是哪些选项? a.遵守宪法和法律 b.劳动

c.获得物质帮助 d.受教育

bd;24.在我国,所谓“特定人的权利”中的“特定人”,是指下列选项中的哪些人? a.妇女 b.烈军属

c.老人、母亲和儿童 d.华侨、归侨和侨眷

abcd;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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