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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突出先进表率作用,促进全市政府法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围绕本地区、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为本级政府或部门在改革、发展和稳定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出谋划策,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参谋助手作用;
2.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行政体制创新和“五型”政府创建中成绩突出;
3.认真做好本级政府或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工作,有件必报,质量较高;
4.建立“四大资格”培训体系,积极组织开展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培训工作;
5.认真研究论证并及时反馈立法征求意见,修改意见被采纳;
6.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7.积极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正确率 95%以上,行政应诉维持率 95%以上;
8.认真开展行政执法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上报统计报表及时、准确,上报信息质量较高;
9.重视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有与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且人员政治、业务素质高,作风稳健;
10.圆满完成当年政府法制工作的各项任务,工作成绩突出。
(二)政府法制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业务素质高,作风稳健,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勇于开拓创新,提出科学合理的政府法制工作建议得到采纳,并取得成效;
3.工作认真负责,在政府法制工作中成绩突出;
4.积极钻研业务,在政府法制理论上有研究成果;
5.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评选时间
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一次。
四、评选名额
每次评选不超过20个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40名政府法制工作先进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五、评选程序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于当年 11 月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提出拟申报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书面申请;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年度工作总结的基础上,于当年 12 月 10 日前将推荐的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及其先进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市政府法制办于当年 12 月底前根据年度工作资料、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情况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示;
(四)经审查公示合格的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六、表彰奖励
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厅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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